环保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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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二采油技术服务处
承包商安全环保管理考核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处各类承包商安全环保管理程序,明确承包商业务部门的安全环保管理职责,切实加强承包商施工作业过程的安全监管,有效防止和减少承包商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保障我处各项工作的安全平稳运行,根据集团公司HSE九项管理原则、油田公司及我处有关安全环保管理制度,结合生产管理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我处承揽、承包并在生产生活区域内从事工程、技术服务,生产、生活建设,新技术、新工艺引进、研究、试验、劳务承包等各类外来队伍、团体及个人在施工、作业、服务现场的安全环保监管。
第三条承包商安全环保管理实行“谁引进、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环保”的安全环保管理原则,各承包商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承包商队伍的安全环保监管和考核,承包商业务使用单位负责承包商队伍的日常安全环保监管。
第四条承包商安全环保管理遵循一体化管理的原则,对承包商队伍的安全环保管理纳入全处安全环保管理的范畴进行同等管理,承包商事故与本单位(本部门)事故同等对待,纳入业务主管部门、管理单位年度HSE业绩考核。
第二章职责界定
第五条承包商的日常安全环保管理根据各业务主管部门的管理内容、工作性质、管理范围确定。
(一)产能建设项目组负责所管理的产建钻、试、投、地面建设、数字化建设等承包商队伍的资质审查、准入和相关安全环保管理。
(二)工程项目管理室负责全处生产生活建设、维修、应急抢险等油田油维地面建设项目工程承包商的资质审查、准入和相关安全环保管理。
(三)井下作业科负责全处井下作业承包商队伍的资质审查、准入和相关安全环保管理。
(四)生产运行科负责全处交通运输、电力、道路养护、设备设施检维修、水源井维修等承包商队伍的资质审查、准入和相关安全环保管理。
(五)生产技术科负责全处生产测井、水井调配、新技术新工艺、压裂等技术服务承包商队伍的资质审查、准入和相关安全环保管理。
(六)多元经济企业负责本本单位引入承包商队伍的资质审查、准入和相关安全环保管理。
(七)数字化与科技信息中心负责数字化系统、设备设施检维修承包商队伍资质的审查、准入和相关安全环保管理。
(八)技术监督站负责仪器仪表校验、安装、检维修及流量计标定承包商队伍资质的审查、准入和相关安全环保管理。
(九)综合服务站负责生产场所保洁、绿化等社会化服务承包商队伍的资质审查、准入和相关安全环保管理。
(十)人事组织科负责负责协助油田公司劳务管理部对业务承包商队伍进行资质审查、准入和相关安全环保管理。
(十一)质量安全环保科负责对有毒有害气体检测仪、消防设施维护、节能项目及隐患治理项目等承包商队伍资质的审查、准入和相关安全环保管理。并对全处承包商队伍安全环
保进行监管。
(十二)其他部门负责本部门引入承包商队伍的资质审查、准入和相关安全环保监管。
(十三)企管法规科负责对各部门已审查合格的承包商队伍相关资质与所签订合同的合法性进行最后审查,及场站标识建设工程施工队伍的资质审查、准入和相关安全环保监管制度的制定,监督检查及考核。
(十四)基层单位负责对在本单位所管理的,以及在本单位管理区域、生产现场内施工作业的承包商队伍进行日常安全监管和考核。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六条承包商实行准入管理。准入时必须审查其相关资质、安全环保管理状况和以往的业绩表现。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承包商提供下列资料原件,并提交复印到各业务主管部门进行安全环保各项条件确认,审查合格后填写《承包商备案登记表》(附件1),并经主管部门领导签字盖章后,方可送质量安全环保科进行备案登记。
(1)营业执照;
(2)资质等级证书;
(3)安全许可证,甘肃省外为我处提供技术工程服务的承包商队伍,须持甘肃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开具的备案函;省内为我处提供技术工程服务的承包商队伍,须持庆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开具的备案函;
(4)乙方施工安全经历(《承包商HSE表现评估统计表》(附件3));
(5)承包商队伍主要负责人、主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环保管理人员的《安全管理资格证》;承包商队伍专职安全环保机构和专职安全环保管理人员配备;承包商对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资料和业务主管部门《承包商员工知识测试合格名单和成绩》(附件4);
(6)相关特殊工种人员所持特种作业证件;
(7)承包商队伍具备承揽相应项目的设备仪器、装备及应急防护器材清单及相关安全附件、器具的校验合格证明;
(8)承包商队伍与从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工伤保险证明、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清单;
(9)油田公司准入相关证明;
(10)承包商队伍建立运行的QHSE一书一表(QHSE作业指导书和现场检查表)。
第七条对审查合格的承包商实行备案登记管理。每年3月1日前,承包商按照第六条规定提交资料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联同《承包商备案登记表》交质量安全环保科进行备案登记,作为网上合同审核的依据;年中有新增准入的承包商应在当月1日-10日前报质量安全环保科备案登记。
第八条承包商在施工作业前必须先由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与承包商签订HSE合同,同时上报经济合同。
HSE合同书中必须有安全条款或安全作业协议书,合同书中的安全条款应包括以下内容:
(1)承包商必须遵守国家、集团公司和我公司有关安全的规章、制度和规定,服从生产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
(2)承包商要为承担施工作业的人员提供必要的、安全的机械、工具和设备以及必要的合乎标准的劳保器具
(3)承包商要根据国家、集团公司和企业的法令、制度和规定要求,为承担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4)承包商要制定确保工程项目安全进行的安全技术措施,并交生产单位审核。
(5)明确承包商对施工作业中发生事故的责任。
(6)存在分包的承包商要明确对分包单位所承担的安全责任
第九条承包商队伍的安全教育培训由业务主管部门督促实施。每年年初承包商队伍开工前,各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承包商员工知识测试工作,并将测试结果以书面形式上报质量安全环保科;承包商队伍必须每月对从业人员开展一次安全教育培训,并建立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的记录,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各业务主管部门每季度对承包商队伍的人员安全培训情况进行一次抽查。
第十条承包商施工作业前,根据施工作业内容、性质,由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相关生产单位、部门,对工程项目内容及施工作业现场环境进行现场交底,对作业区域、现场环境存在的安全风险和安全防范措施进行明确,由业务主管部门督促承包商根据交底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项目HSE作业指导书、计划书、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十一条承包商队伍施工安全环保管理
(一)承包商施工单位进入生产区施工作业,要严格执行国家、集团公司、长庆油田公司和第二采油技术服务处的各项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制度,接受生产生活区域管理单位的安全教育和日常安全监管。
(二)承包商施工作业人员进入厂区施工作业区必须持有长庆公安分局颁发的进入该区作业的《油气区出入证》,只能到允许进入的作业区域进行施工,不准乱跑乱窜,严禁携带烟火等进厂。
(三)进入生产装置的承包商施工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着装,佩戴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帽以及工作要求的劳保护具。
(四)凡进入第二采油技术服务处生产生活区域施工作业的承包商队伍,必须编制项目HSE作业指导书、施工作业方案及应急预案等相关HSE文件。
(五)从事特殊作业、危险作业,必须按制度的规定要求和程序编制相关作业计划书,并经审核、备案;按程办理相关作业许可证,并在监护人的监护下进行作业。
(六)进入生产区域施工作业的机动车辆,驾驶员及车辆必须按规定办理出入证,出入证必须具有时效性,进入生产装置及罐区还要到所属单位办理准入证;车辆阻火设施齐备、完好,符合国家标准。车辆要按指定线路限速行驶,按指定位置停放。
(七)承包商施工单位必须做到文明施工。施工机具和施工材料摆放整齐有序,不得堵塞消防通道和影响区域内正常工作人员的操作、巡检;严禁触动正在生产的管道、阀门、电线和设备等;施工废料要按规定地点分类堆放,严禁乱扔乱堆,要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
第十二条对在同一管理区域、生产现场进行不同性质交叉施工作业的承包商队伍,由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区域管理单位、承包商队伍分别签订安全环保管理协议。
第十三条业务主管部门每季度应至少组织承包商队伍召开一次安全形势分析或安全座谈会。
第十四条承包商队伍业务主管部门必须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和考核约束机制。
(一)各业务主管部门、生产单位应定期深入承包商施工现场,监督检查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发现承包商违反HSE管理规定,有权勒令整改或停止作业,向承包商下达“整改通知单”并跟踪检查。对承包商违反HSE管理规定的不良行为,应按照合同条款进行处罚;对多次违章或违章情节较为严重的承包商有权责令其停工整顿,直至清退处二处市场。
(二)重点工程、关键项目,业务主管部门必须派人全过程进行安全监督,对承包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