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监管对策正式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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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rough the reasonable organization of the production process, effective use of production resources to carry out production activities, to achieve the desired goal.

职业卫生监管对策正式版

职业卫生监管对策正式版

下载提示:此安全管理资料适用于生产计划、生产组织以及生产控制环境中,通过合理组织生产过程,有效利用生产资源,经济合理地进行生产活动,以达到预期的生产目标和实现管理工作结果的把控。文档可以直接使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修订后使用。

存在的主要问题

1.对职业危害的认识不足

当前,基层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对“血淋淋”的伤亡事故十分重视,而对职业病对职工、企业、社会的危害认识不足,重视不够,没有认识到职业病的潜在危害更大,给患者及其家庭、社会带来的痛苦、危害和影响比伤亡事故还要大。

2.未纳入目标考核

安全生产考核指标体系中无职业卫生指标,因此,各级政府及用人单位未将职业卫生工作纳入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目标,

职业卫生工作优劣不影响晋职、晋级、评先、评优,出现职业卫生工作可抓可不抓的局面。

3.法律法规滞后

《职业病防治法》的执法主体是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安监部门执法依据不充分,尽管中编办〔2003〕15号文件、国办发〔2005〕11号文件规定了安监部门职业卫生监管职权,卫生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卫监督发〔2005〕31号)文件明确了卫生、安监部门的职责,但由于关于职业卫生监管的部门规章迟迟未出台,基层安监部门无章可循,如职责中规定安监部门发放《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因无《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发放办法而无法履行职

责。

4.职业卫生监管人员严重不足

由于职业卫生监管人员从劳动部门划转到卫生部门时流失了很大一部分,从卫生部门划转到安监部门时,也未将职业卫生监管人员划到安监部门。本来组建不久的安监部门人员已经十分紧张,每天疲于奔命也难以完成工作任务,如果不新增职业卫生监管人员编制,充实职业卫生监管人员,就会因无人办事而难以履行职业卫生监管职能。

5.监管执法装备差

职业卫生监管工作是专业技术性很强的工作,没有监测检验设备是无法完成监管任务的。市(州)以下的安监部门大多

数无任何粉尘、毒物、噪声等监测检验设备,只凭感觉去履行职业卫生监管职能是不可能履职尽责的。

6.信息渠道不畅

由于职业卫生监管职能“几易其主”,目前基础数据不齐,基本情况不清,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尚未形成。信息渠道不畅,也是影响职业卫生监管职能发挥的重要原因。

建议

1.抓紧修订、完善《职业病防治法》,制定部门规章

一是尽快修订《职业病防治法》,明确安监部门的执法主体地位,便于依法履行职能;二是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要尽快制定

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业危害申报、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和《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发放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办法,便于基层安监部门有章可循;三是尽快修订、完善职业卫生相关技术标准,以便于生产经营单位遵照执行。

2.抓紧理顺职业卫生监管体制,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应尽快按中编办〔2003〕15号文件规定,依据卫生部和原国家安全监管局《关于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精神,尽快将职业卫生监管职能划归安监部门,从而理顺体制,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同时,要建立职业卫生工作协调机制和重大事故通报机

制,开展联合执法,共同做好职业卫生监管工作。

3.加快职业卫生监管工作机构和执法队伍建设步伐

各级安监部门要成立相对独立的、有权威的职业卫生监管工作机构;要充实职业卫生监管人员。职业卫生监管工作是一项技术性较强的监管业务工作,各级编办要下达新增人员编制,通过公招等多种方式考录一批掌握职业卫生专业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充实职业卫生监管队伍,确保有人办事。各级政府应加大对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的投入,添置相应的技术装备,保障工作经费,确保工作正常开展。

4.整合职业卫生监管技术资源

职业卫生工作技术性强,时效性高,需要强有力的技术支撑,各地应根据实际情况,整合技术资源,加大技术支撑体系建设的力度,整合科研院所、行业协会、职业卫生检测站(所)技术力量、技术装备,逐步形成较为完整的技术支撑体系。

5.纳入目标考核内容

要把职业卫生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用人单位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与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同等对待,层层分解,把责任落实到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到各级人民政府,落实到相关监管部门。只有这样,各级政府才能形成像抓控制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一样抓职业卫生监管工作,各生产经营单位才能像抓安全隐患整治那

样抓职业病的防治工作,劳动者才能真正像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那样自觉做好职业病的预防工作。

6.切实加大执法力度

各级卫生、安监部门要依法督促企业设置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对未依法履行职业卫生工作职责的用人单位,各级安监、卫生部门要依据《职业病

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认真调查处理,严格责任追究,对发生重大职业卫生事件的,不仅要追究事故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也要追究相关管理部门和政府有关责任人的责任,以确保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得以全面贯彻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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