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政服务行业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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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政公司管理制度(4篇范文)

家政公司管理制度(4篇范文)

家政公司管理制度(4篇范文)第1篇家政公司管理制度家政公司管理制度(一)1、不能跟雇主套近乎来谋求好感,应该踏实工作来获得雇主信任和喜欢。

2、不能主动跟雇主说自己的家庭的情况和过去的琐事。

3、不能跟雇主说不利于公司的话,要维护公司的良好形象。

4、不能在雇主家接待,留宿亲朋好友。

5、不能用语言或行动顶撞雇主,要不可激烈争辩或说脏话。

6、不能把雇主的孩子或物品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带出家门。

7、不能浪费雇主家任何东西。

8、不要与老年人,病人,小孩斤斤计较,要宽容。

9、不能向雇主提出涨工资的要求,应向公司提出申请,由公司协调。

10、不能偷吃孩子或大人的食品饮料。

11、不能占小孩便宜,使用雇主的化妆品,护肤品。

应该自己使用自己的生活用品。

12、不能睡懒觉,按时作息,早睡早起,午休时间要和雇主商量。

13、不能长时间占用卫生间,会给雇主带来诸多不便。

14、不能在款经允许的情况下给自己开小灶。

15、不能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跟雇主同桌就餐,要开始跟雇主商量好分餐还是同桌就餐。

16、不能混用雇主的餐具,要有自己的独立的餐具。

17、不能与成年异性词语过多接触,以免引起女雇主的反感。

18、不能问词语私事,不参与家庭的讨论,更不能跟外人谈论雇主家的大事小情。

19、不能翻动雇主家的贵重物品和抽屉,洁身自好,清清白白做事,做人。

20、不能用雇主家的电话打私人电话,即便是雇主允许也要尽量节省时间。

21、不住家保姆不能在词语家洗澡,除非雇主允许,也要节约用水。

22、不能轻易放弃一份工作。

(人会有很多挫折,都是对你的考验,勇敢面对。

)家政公司管理制度(二)1、每个员工应该遵纪守法,做合格合法公民。

2、公司员工应着装整齐,熟悉公司各项收费标抓。

公司车辆应车貌鲜亮,体现公司完好形象。

3、对待客户应和气,严禁偷、拿、索要客户财物。

爱护公司,有损公司形象的事不做,有损公司形象的话不说,严禁与客户发生争吵。

4、对待业务无大小、贵贱之分,认真完成公司交给的每一项业务。

家政服务行业规范

家政服务行业规范

《家政服务行业规范:塑造优质服务的准则》在现代社会,随着人们生活节奏的加快和生活水平的提高,家政服务行业逐渐成为满足人们多样化生活需求的重要力量。

然而,家政服务行业在发展过程中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如服务质量参差不齐、从业人员素质不一、行业标准缺失等。

为了推动家政服务行业的规范化、专业化发展,为消费者提供更加优质、可靠的服务,制定一套完善的家政服务行业规范势在必行。

明确性是家政服务行业规范的首要特质。

规范中的每一项规定都应当清晰明了,不存在任何含混不清或容易引起误解的表述。

比如,在服务项目的界定上,应明确区分不同类型的家政服务,如保洁、保姆、月嫂、育儿嫂等,清晰阐述每个服务项目的具体内容和标准。

对于服务费用的计算方式和收取标准,也要有明确的说明,包括计费单位、收费项目、支付方式等,让消费者和服务人员都能准确理解。

同时,在服务人员的工作时间、休息权利等方面,也要有明确的规定,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完整性是家政服务行业规范的基础要求。

它应当全面涵盖家政服务行业的各个方面,从服务人员的招聘与培训,到服务合同的签订与履行,再到服务质量的监督与评估,以及服务纠纷的处理与解决。

在产品质量方面,规范要对家政服务的效果和质量设定明确的标准,如保洁服务的清洁程度、保姆服务的照顾质量、月嫂服务的护理水平等。

安全标准方面,要着重强调服务过程中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和信息安全,制定相应的保障措施和应急方案。

操作流程上,从客户需求的收集与分析、服务人员的匹配与派遣,到服务过程中的沟通与反馈、服务结束后的验收与评价,每个环节都应有详细且明确的流程规范。

合理性是家政服务行业规范的核心要素之一。

规范的制定应当充分考虑家政服务行业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既不能过于苛刻,给家政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带来过重的负担,也不能过于宽松,导致服务质量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例如,在服务人员的资质要求上,应根据不同的服务岗位和服务对象,合理设定学历、经验、技能等方面的要求。

家政行业服务规范

家政行业服务规范

家政行业服务规范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工作压力的增大,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寻求家政服务来解决家庭事务。

家政行业服务规范的制定和执行对提高服务质量、保护消费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是一份家政行业服务规范的建议,共计1200字以上。

一、明确服务项目及范围1.家政服务机构应明确提供的服务项目和范围,并向消费者进行详细说明,以便消费者选择适合自己需求的家政服务。

2.家政服务项目应该包括但不限于家庭保洁、家庭照料、烹饪服务、婴幼儿护理、护理长者、管道维修等。

二、明确服务人员要求1.家政服务机构应明确服务人员的基本要求,包括年龄、教育背景、工作经验等,以保证提供合格的家政服务人员。

2.家政服务人员需要接受一定的培训,掌握相关技能和知识,提供专业的家政服务。

三、确保服务质量1.家政服务机构应建立服务质量监督机制,定期对服务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以确保服务质量的稳定和提高。

2.在进行家政服务之前,家政服务机构应与消费者进行充分沟通,了解消费者的需求和要求,以便提供更好的服务。

3.家政服务机构应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和解决消费者的投诉,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确保服务安全1.家政服务机构应对家政服务人员进行背景调查,并确保其无犯罪记录,以保证消费者的人身安全。

2.家政服务人员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应遵守相关的安全操作规范,确保服务过程中不产生安全隐患。

3.家政服务机构应加强对家政服务人员的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五、确保价格合理1.家政服务机构应公示家政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确保价格合理透明。

2.家政服务机构在与消费者进行合同签订时,应明确收费项目和方式,避免发生额外费用和纠纷。

六、建立信用体系1.家政服务机构应建立完善的客户信用评估体系,以记录客户服务评价和消费体验。

2.家政服务机构应建立与消费者的沟通渠道,及时了解消费者的需求和意见,改进服务质量。

3.家政服务机构应定期公示自己的信用评级,以提高信誉度和透明度。

家政行业服务管理制度

家政行业服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家政行业服务管理,保障消费者和家政服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家政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家政服务企业、家政服务人员及消费者。

第三条家政服务企业应依法经营,诚信服务,为消费者提供优质、安全、高效的家政服务。

第四条家政服务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诚实守信,提供专业、热情、周到的服务。

第二章服务内容与标准第五条家政服务企业应提供以下服务内容:1. 家庭保洁服务:包括家庭卫生、厨房清洁、卫生间清洁、地板清洁等;2. 家庭维修服务:包括家电维修、家具维修、水电维修等;3. 护理服务:包括老人护理、病人护理、儿童护理等;4. 烹饪服务:包括家常菜、特色菜、营养配餐等;5. 教育辅导服务:包括幼儿教育、儿童辅导、成人培训等;6. 其他个性化服务。

第六条家政服务企业应按照以下标准提供服务:1. 服务质量:家政服务人员应具备相关资质,熟悉家政服务业务,服务态度良好,遵守职业道德;2. 服务安全:家政服务人员应具备安全意识,确保服务过程中的安全;3. 服务效率:家政服务人员应按照约定时间完成服务,提高工作效率;4. 服务价格:家政服务价格应合理、透明,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5. 服务满意度:家政服务企业应定期对服务进行回访,了解消费者满意度,不断改进服务质量。

第三章服务流程第七条家政服务企业应建立健全服务流程,确保服务顺利进行。

1. 预约服务:消费者可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预约家政服务,家政服务企业应及时安排服务人员;2. 服务确认:消费者与家政服务人员确认服务时间、服务内容、服务价格等事项;3. 服务实施:家政服务人员按照约定时间、约定内容提供服务;4. 服务验收:消费者对服务进行验收,如有问题,家政服务企业应及时处理;5. 服务评价:消费者对服务进行评价,家政服务企业根据评价结果改进服务质量。

家政服务管理规章制度表

家政服务管理规章制度表

家政服务管理规章制度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家政服务行业秩序,保障服务质量,维护消费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家政服务管理规章制度适用于从事家政服务行业的企事业单位、个体户等家政服务经营者。

第三条家政服务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本规章制度执行。

第四条家政服务经营者应当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健全规章制度,提高服务质量,确保消费者满意。

第二章家政服务经营许可第五条从事家政服务经营的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家政服务经营许可证,并对服务范围、服务内容等进行清楚载明。

第六条家政服务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提交相关资料,接受相关部门的审查和验收,方可获得家政服务经营许可证。

第七条家政服务经营者应当及时更新家政服务经营许可证,并将证件悬挂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

第八条家政服务经营者应当按照家政服务经营许可证所载明的服务范围和内容进行服务,严禁违规经营。

第三章家政服务员管理第九条家政服务经营者应当对家政服务员进行招聘、培训和管理,确保服务员具有相应技能和职业素养。

第十条家政服务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从业资格证书,且在服务期间着装整洁、言行举止文明得体。

第十一条家政服务员应当遵守服务规范,如实开展服务工作,不得损害客户利益。

第四章家政服务质量管理第十二条家政服务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的服务质量管理制度,定期对家政服务质量进行评估和改进。

第十三条家政服务经营者应当根据服务需求,合理安排人员和时间,确保服务质量。

第十四条家政服务经营者应当对服务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处理客户投诉,保障服务质量。

第五章家政服务费用管理第十五条家政服务经营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收取费用,并载明在收费清单中。

第十六条家政服务费用应当合理计价,不得以各种形式变相收取费用。

第十七条家政服务经营者应当将服务收费情况进行登记备案,接受相关部门监督和检查。

第六章家政服务安全管理第十八条家政服务经营者应当关注家政服务安全风险,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开展安全培训和演练。

江苏省家政服务行业管理规定

江苏省家政服务行业管理规定

江苏省家政服务行业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共包括八个方面的内容,主要规定了本规定的目的、适用范围、定义、基本原则、政府管理职责、家政服务行业组织、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

第二章家政服务经营单位家政服务经营单位是指注册成立的专业从事家政服务的企事业单位。

本章共包括十二个方面的内容,主要规定了家政服务经营单位的经营资质、经营范围、经营条件,以及经营单位与客户之间的权利义务、合同约定、收费标准等。

第三章家政服务从业人员家政服务从业人员是指在家政服务经营单位内从事家政服务的人员。

本章主要规定了家政服务从业人员的基本资格、工资福利待遇、用人单位的义务和责任等。

第四章家政服务组织家政服务组织是指国家、省、市、县(市、区)及其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建立的组织。

本章主要规定了家政服务组织的基本职责、权益和责任。

第五章家政服务质量监督管理家政服务质量监督管理是指通过规范家政服务经营单位的资质认定、家政服务从业人员的培训管理,以及家政服务质量监督管理机制的建立来保障家政服务质量的科学、规范和有效。

本章规定了家政服务质量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和要求。

第六章家政服务监管与执法家政服务监管与执法是指政府和相关部门通过加强对家政服务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服务质量的监管与执法,保障家政服务市场的健康发展。

本章主要规定了家政服务监管与执法的权限,以及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职责和义务。

第七章附则附则主要对本规定的解释、履行和服务流程等进行了规定,以及本规定的实施时间和监督检查的责任。

江苏省家政服务行业管理规定(试行)的出台,对于规范家政服务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的行为,提高家政服务质量,保障消费者权益,促进家政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该规定为江苏省的家政服务行业提供了一套科学的管理制度,有助于规范市场秩序,推动行业的健康发展。

同时,该规定也为消费者提供了明确的权益保障,提高了他们对家政服务的信心和满意度。

总而言之,江苏省家政服务行业管理规定(试行)从总则、家政服务经营单位、家政服务从业人员、家政服务组织、家政服务质量监督管理、家政服务监管与执法、附则七个章节来全面规定了家政服务行业的管理制度。

家政服务的行业规范与标准解读

家政服务的行业规范与标准解读

家政服务的行业规范与标准解读家政服务作为一种专业化的服务行业,承担着为家庭提供各种日常生活服务的职责。

为了确保家政服务的安全、规范和高质量,相关的行业规范和标准被制定出来,以提供指导和保障。

本文将对家政服务的行业规范与标准进行解读。

一、服务范围与内容规范家政服务的服务范围主要包括家庭清洁、烹饪、育儿、陪护、家庭护理等方面。

针对每一项服务内容,行业规范和标准都有相应的要求。

1. 家庭清洁:家政服务人员在进行家庭清洁时,应严格按照环境卫生标准进行操作,合理使用清洁用品,并确保清洁过程中不损坏家具和装修物品。

2. 烹饪:家政服务人员在进行烹饪时,需要遵循食品安全卫生标准,保证食材新鲜、熟透,严格控制食品加工过程中的卫生指标,确保食物的卫生安全。

3. 育儿:家政服务人员在育儿方面的服务中,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能够提供合理的育儿建议和帮助,关爱儿童,确保儿童的安全与健康成长。

4. 陪护:家政服务人员在提供陪护服务时,应关注被服务对象的身体状况和需求,合理安排休息与活动,提供安全、可靠的护理服务。

5. 家庭护理:家政服务人员在进行家庭护理时,需要有相关的护理知识和技能,如懂得使用医疗器械、协助老人进行日常生活等,以提供高质量的家庭护理服务。

二、岗位要求及从业标准为了确保家政服务人员的素质和能力,行业规范和标准对从业者的条件和要求进行了规定。

1. 健康条件:家政服务人员应保持身体健康,无传染病和其他影响服务质量的疾病,同时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2. 职业素养:家政服务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素养,包括尊重客户、严守职业操守、保守客户隐私等。

3. 专业技能:家政服务人员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通过培训和考核,获得相应的家政服务从业资格证书。

4. 服务态度:家政服务人员应积极主动、热情服务,合理安排工作时间,保证服务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服务质量评估和监管机制为了提高家政服务的服务质量和标准化水平,行业规范和标准还设定了评估和监管机制。

家政公司管理制度

家政公司管理制度

家政公司管理制度(实用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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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政行业服务规范

家政行业服务规范

家政行业服务规范一、服务态度规范1.亲切礼貌:家政服务人员应友好对待客户,以微笑和亲切的语言沟通,尊重客户的需求和意见。

2.保守秘密:家政服务人员应对客户的个人信息和家庭事务保密,不泄露给第三方。

3.守时守约:家政服务人员应准时到达客户约定的地点,完成服务任务,并且遵守约定好的工作时间。

4.真诚倾听:家政服务人员应充分听取客户的意见和需求,及时反馈和解决问题,确保客户的满意度。

5.注重细节:家政服务人员应在服务过程中注重细节,细心观察客户需求,及时处理,并确保服务的质量和效果。

二、服务内容规范1.清洁卫生:家政服务人员应按照客户的要求,对客户的家庭环境进行清洁打扫,确保室内空气的清新,环境的整洁。

2.衣物清洗:家政服务人员应根据客户的需求,正确清洗、熨烫客户的衣物,并恰当地妥善保管客户的衣物。

3.膳食烹饪:家政服务人员应根据客户的饮食需求和口味,烹饪健康营养的膳食,做到口味正宗,菜品丰富。

4.护理照料:家政服务人员应对需要照料的老人、儿童或病患者,提供专业的护理服务,包括饮食照料、生活起居照料等。

5.陪伴服务:家政服务人员应陪伴需要陪伴的客户,与其进行交流,提供情感支持和关怀。

三、服务质量规范1.专业技能:家政服务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熟练地操作所需的家政设备,确保服务的质量和效果。

2.安全措施:家政服务人员应在服务过程中注意安全,特别是在使用家电和烹饪时,确保客户和自身的安全。

3.责任心:家政服务人员应对工作负责,严格遵守规章制度,不擅离职守,确保服务的持续进行。

4.效率与速度:家政服务人员应在合理的时间内完成客户的需求,确保服务的效率和速度。

5.服务评估:家政服务人员应定期与客户进行沟通,了解客户的满意度和改进建议,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四、投诉处理规范1.严肃对待:家政服务机构应严肃对待客户的投诉,认真调查和处理,确保客户的合法权益。

2.反馈及时:家政服务机构应及时向客户反馈处理结果,解决客户的问题,恢复客户的信任和满意度。

家政服务行业规范操作标准手册

家政服务行业规范操作标准手册

家政服务行业规范操作标准手册第1章家政服务人员基本素质与要求 (4)1.1 家政服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 (4)1.1.1 忠诚敬业 (4)1.1.2 诚实守信 (4)1.1.3 尊老爱幼 (4)1.1.4 遵纪守法 (4)1.2 家政服务人员基本技能要求 (4)1.2.1 生活照料技能 (4)1.2.2 护理技能 (4)1.2.3 沟通协调能力 (4)1.2.4 安全防护意识 (5)1.3 家政服务人员仪容仪表与行为规范 (5)1.3.1 仪容仪表 (5)1.3.2 行为规范 (5)第2章家政服务合同管理 (5)2.1 合同签订与履行 (5)2.1.1 合同签订原则 (5)2.1.2 合同签订流程 (5)2.1.3 合同履行 (6)2.2 合同变更与解除 (6)2.2.1 合同变更 (6)2.2.2 合同解除 (6)2.3 合同纠纷处理 (6)2.3.1 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纠纷,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6)2.3.2 如协商无果,双方可向家政服务机构所在地的消费者协会、行业协会等第三方调解机构申请调解; (6)2.3.3 调解无效的,双方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第3章家庭保洁服务操作规范 (6)3.1 家庭保洁服务流程 (6)3.1.1 预约服务 (6)3.1.2 准备工作 (7)3.1.3 上门服务 (7)3.1.4 开始保洁 (7)3.1.5 服务结束 (7)3.2 家庭保洁工具与清洁剂使用规范 (7)3.2.1 工具使用规范 (7)3.2.2 清洁剂使用规范 (7)3.3 家庭保洁服务注意事项 (7)3.3.1 安全防护 (7)3.3.2 遵守客户规定 (7)3.3.3 环保意识 (7)第4章钟点工服务操作规范 (8)4.1 钟点工服务流程 (8)4.1.1 预约服务 (8)4.1.2 签订服务合同 (8)4.1.3 开展服务 (8)4.1.4 服务结束 (8)4.2 钟点工服务内容与要求 (8)4.2.1 服务内容 (8)4.2.2 服务要求 (9)4.3 钟点工服务时间管理 (9)4.3.1 服务时间安排 (9)4.3.2 时间记录 (9)4.3.3 时间调整 (9)第5章保姆服务操作规范 (9)5.1 保姆服务内容与要求 (9)5.1.1 服务内容 (9)5.1.2 服务要求 (9)5.2 保姆服务流程 (9)5.2.1 面试与录用 (9)5.2.2 培训与考核 (10)5.2.3 上门服务 (10)5.2.4 日常沟通与反馈 (10)5.2.5 服务结束 (10)5.3 保姆服务合同管理 (10)5.3.1 合同签订 (10)5.3.2 合同履行 (10)5.3.3 合同解除 (10)5.3.4 合同争议处理 (10)第6章育儿嫂服务操作规范 (10)6.1 育儿嫂服务内容与要求 (10)6.1.1 服务内容 (11)6.1.2 服务要求 (11)6.2 育儿嫂服务流程 (11)6.2.1 上岗前准备 (11)6.2.2 上岗服务 (11)6.2.3 服务结束 (12)6.3 育儿嫂服务技能培训 (12)6.3.1 培训内容 (12)6.3.2 培训方式 (12)第7章护理服务操作规范 (12)7.1 护理服务内容与要求 (12)7.1.1 护理服务内容 (12)7.1.2 护理服务要求 (12)7.2.1 接到护理服务需求后,及时与服务对象或家属进行沟通,了解服务对象的身体、心理状况及特殊需求。

家政服务合同签订及管理规范

家政服务合同签订及管理规范

家政服务合同签订及管理规范一、合同签订规范1. 合同主体家政服务合同的双方主体应明确,包括服务提供方和服务接受方。

服务提供方可以是家政服务公司、个体经营者或自由职业者,服务接受方可以是个人或家庭。

2. 合同内容家政服务合同应明确具体的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保洁、保姆、月嫂、老人陪护等。

同时,合同还应包含服务方式、服务时间、服务地点、服务期限、服务费用等相关条款。

3. 服务费用家政服务合同中应明确服务费用的计算方式、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

服务费用可以根据服务内容、服务时间、服务地点等因素进行协商确定,双方应达成一致意见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4. 保险责任家政服务合同中应明确保险责任的承担方和保险范围。

服务提供方应具备相应的责任保险,以确保在服务过程中发生意外或损失时能够及时赔偿。

5. 违约责任家政服务合同中应明确双方的违约责任和违约金的金额。

双方应对违约行为及其后果进行明确约定,以保证合同的履行和双方的权益。

6. 合同解除家政服务合同中应明确解除合同的条件和程序。

双方应约定解除合同的事由,并规定解除合同的通知期限和方式。

二、合同管理规范1. 合同备案家政服务合同应当在签订后及时备案。

服务提供方应将合同副本交给服务接受方,并保留一份作为备案,以备后续管理和维权使用。

2. 服务质量监督家政服务合同的履行过程应进行定期监督和评估。

服务接受方可以根据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标准,对服务提供方的服务质量进行评估和监督。

3. 纠纷解决家政服务合同中应明确纠纷解决的方式和程序。

双方应约定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纠纷,如协商不成,可以通过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

4. 合同变更家政服务合同的变更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进行确认。

双方应明确变更的内容、变更的原因和变更后的生效时间。

5. 合同终止家政服务合同可以因双方协商一致、服务期限届满、解除合同等原因终止。

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和条件进行终止。

6. 合同归档家政服务合同在终止后应进行归档管理。

家政服务行业管理规范

家政服务行业管理规范

家政服务行业管理规范第一条为了保护家庭服务经营者、消费者、服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中国家庭服务业健康地发展,现制定本管理规范。

第二条家庭服务业以“为民、便民、利民、安民”为服务宗旨。

以满足城市家庭对家务劳动社会化的需求为目标,坚持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的原则,促进中国经济和社区服务事业的发展。

第三条本规范所指家庭服务业,是指从事家庭服务、家庭清洁、家庭护理、家庭医生、家庭教师、家庭餐饮、家庭园艺、家庭搬家、家庭旧货收购、家庭养老服务、家庭装饰维修、家庭接送服务、家庭钟点工等家庭服务工作的有偿服务活动。

家庭服务活动应当遵守本管理规范。

第四条家庭服务的经营者应当是依法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或登记注册的企事业或个人独资企业、合法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分有限公司等。

第五条中国家庭服务业协会在政府和企业之间起着桥梁和纽带作用,并依法肩负着本行业管理、服务、沟通、监督和建议的职责。

从事家庭服务业经营活动的单位或机构,可以参加全国及地方性行业协会。

协会依法开展行业管理、信息交流、业务培训、国际合作、咨询服务及宣传教育等方面的活动。

第六条经营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协会章程,尊重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坚持服务第一、质量第一的原则,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各项工作制度,严格自律。

并接受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经营者有权拒绝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收费和摊派。

第七条经营者应当与服务人员订立雇佣合同。

雇佣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

雇佣合同一般应包括以下条款:(一)劳动待遇。

(二)工资支付方式。

(三)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

经营者不得招收下列人员从事家庭服务工作(一)未满十六周岁的。

(二)不能提供合法、真实、有效身份证明的。

(三)患有传染病、精神病等不宜从事家庭服务工作。

第八条经营者应当与消费者订立家庭服务合同。

家庭服务合同一般采用书面形式。

提供一次或计时家庭服务的,可以采用电话、网络等其他形式订立。

以其他形式订立合同由经营者登记备案。

家政管理的规章制度和规定

家政管理的规章制度和规定

家政管理的规章制度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家政服务行为,保障雇主和家政员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家政服务行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道德准则,遵守公共秩序。

第三条本规章所称家政服务,是指家政员按照雇主的要求,对家庭生活进行管理、照料、卫生清洁等服务行为。

第四条家政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岗位能力和良好的职业操守,遵守家政管理规章制度。

第五条雇主应当依法保障家政员的劳动权益,支付合理的劳动报酬,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

第六条家政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开展家政服务活动,提供优质的家政员资源,对家政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雇主和家政员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家政服务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八条家政服务的具体管理措施和制度由本单位负责制定,并向雇主和家政员告知并教育。

第九条对违反本规章的行为,本单位有权依法进行处理,并通报有关部门。

第二章家政服务的内容第十条家政服务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一)日常家务:打扫卫生、洗衣熨烫、收拾整理等家务工作。

(二)照料:照顾老人、婴幼儿等特殊群体,提供生活照料服务。

(三)饮食调理:根据雇主的要求,为家庭成员制定饮食计划,做好营养膳食。

(四)其他服务:如搬运搬迁、代购食材、接送孩子等附属服务。

第十一条家政员应当按照雇主的要求,认真履行家政服务工作,接受雇主的监督和指导。

第十二条雇主应当给予家政员合理的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提供必要的工作设备和条件。

第十三条家政员应当保护雇主家庭的隐私,不得泄露雇主的私密信息。

第十四条家政员应当保持良好的职业操守,不得与雇主发生矛盾冲突,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第十五条对于家政服务中可能发生的纠纷和矛盾,双方应当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无果,可申请仲裁或诉诸法律途径。

第三章家政服务的质量管理第十六条家政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制度,对家政员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服务质量。

第十七条家政员应当严格遵守服务规范,不得擅自变动工作内容,不得拒绝合理的工作安排。

家政工作管理制度规定

家政工作管理制度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家政服务工作,保障家政服务人员的合法权益,提高家政服务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家政服务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家政服务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家政服务人员。

第三条家政服务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二)尊重消费者权益,维护消费者利益;(三)公平竞争,禁止垄断;(四)以人为本,关爱员工。

第二章家政服务人员管理第四条家政服务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三)具备相应的家政服务技能和知识;(四)无犯罪记录。

第五条家政服务人员应接受以下培训:(一)家政服务基本知识、技能培训;(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培训;(三)职业道德、服务态度培训。

第六条家政服务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定:(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家政服务行业规范;(二)诚实守信,不得虚报、隐瞒个人情况;(三)尊重消费者,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四)保守客户隐私,不得泄露客户信息;(五)按时完成工作任务,保证服务质量。

第三章家政服务企业管理第七条家政服务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二)具有合法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办公设施;(三)具备一定数量的家政服务人员;(四)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服务流程。

第八条家政服务企业应履行以下职责:(一)为家政服务人员提供培训、咨询等服务;(二)对家政服务人员进行岗前、岗中、岗后考核;(三)监督家政服务人员的服务质量,保障消费者权益;(四)建立健全客户投诉处理机制;(五)加强内部管理,提高服务质量。

第九条家政服务企业应遵守以下规定:(一)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家政服务行业规范;(二)诚信经营,不得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三)尊重消费者权益,维护消费者利益;(四)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员工素质;(五)积极开展家政服务行业公益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政服务业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政服务业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政服务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家政服务经营行为,维护家政服务消费者(以下简称消费者)、家政服务员和家政服务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强家政服务行业的自律,促进家政服务业的产业化、规模化、规范化发展,适应家政服务社会化的需求,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家政服务,指以家庭为服务对象、对满足家政服务消费者需求而提供保养、宠物护养与植物养护、接送、特约服务、婚介婚庆和搬家等为主要内容的有偿服务。

第三条我国境内家政服务业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家政服务的经营和管理,应当坚持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并重的原则。

家政服务各方当事人应当遵循自愿、平等、诚实、守信和安全、方便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行政区域内家政服务业的统一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各级家政服务业协会是家政服务组织的行业组织,受政府委托,承担行业统计、标准拟订、培训等有关工作,开展行业自律、信息交流等工作。

第二章家政服务组织第七条本办法所称家政服务组织,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家政服务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体经营组织等,不包括政府部门,非政府组织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家政服务机构。

家政服务组织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经营执照、税务登记证等有关证照,公开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

第八条家政服务组织招用家政服务员可采取员工管理模式(简称员工式)和职业介绍(中介式)两种用工形式。

两种用工形式的家政服务组织可以向家政服务员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员工管理模式的家政服务组织可以向家政服务员收取适当的技术信誉的保证金和管理费,向消费者收取服务费,为家政服务员和消费者进行后续的跟踪管理,处理消费者与家政服务员之间的纠纷。

以中介形式从事家庭服务活动的家政服务组织必须取得相关部门颁发的职业介绍许可证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家政服务组织不得扣押家政服务员身份、学历、资格证明等证件原件。

第九条实行员工式的家政服务组织应当与消费者签订《家政服务合同》,实行中介式的家政服务组织应为消费者、家政服务员签订《家政服务员合同》,合同一般应以书面形式订立。

家政服务管理制度管理规范

家政服务管理制度管理规范

家政服务管理制度管理规范第一条为加强家政服务管理,规范行业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家政服务行业各类从业单位及从业人员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家政服务行业的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提供优质的家政服务。

第四条家政服务行业的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当加强自律意识,做到诚信守约,提高服务质量,确保服务安全。

第五条从事家政服务行业的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当遵守社会主义制度,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第六条家政服务行业的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当注重职业道德建设,积极践行社会责任,为促进社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第七条家政服务行业的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当提倡勤奋努力、踏实工作,努力提高服务质量,为客户创造更多的价值。

第八条家政服务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开展行业监督检查,加强家政服务行业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九条家政服务行业的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当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确保规范运行,杜绝违规行为。

第十条家政服务行业的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行为,一经查实,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章从业单位管理规范第十一条家政服务行业的从业单位应当依法注册营业,取得合法的经营资质。

第十二条家政服务行业的从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组织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加强管理和监督。

第十三条家政服务行业的从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服务质量管理制度,确保服务质量。

第十四条家政服务行业的从业单位应当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员工素质和服务水平。

第十五条家政服务行业的从业单位应当加强与客户的沟通和协调,保持良好的服务态度。

第十六条家政服务行业的从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服务反馈机制,及时处理客户的投诉和意见。

第十七条家政服务行业的从业单位应当注重保护员工合法权益,维护员工的劳动权益。

第十八条家政服务行业的从业单位应当遵守劳动法律法规,保障员工的工作安全和健康。

第十九条家政服务行业的从业单位应当加强对员工的思想教育和纪律管理,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家政管理制度规定(3篇)

家政管理制度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家政服务行业,保障家政服务人员的合法权益,提高家政服务质量,维护消费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家政服务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提供家政服务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家政服务人员。

第三条家政服务行业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服务人员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家政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家政服务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家政服务人员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诚实守信,公平竞争。

第二章家政服务人员管理第五条家政服务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 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职业操守;3. 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和服务能力;4. 经过家政服务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第六条家政服务人员应参加家政服务培训,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 家政服务基础知识;2. 家政服务技能培训;3. 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4. 家政服务合同签订与履行;5. 家政服务纠纷处理。

第七条家政服务人员应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并在服务过程中佩戴服务证。

第八条家政服务人员应定期接受家政服务企业的考核和评估,考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 服务态度;2. 服务技能;3. 工作效率;4. 消费者满意度。

第九条家政服务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定: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2. 诚实守信,保守客户秘密;3. 遵守家政服务合同,按时完成工作任务;4. 不得从事违法活动,不得损害消费者权益;5. 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第三章家政服务企业管理第十条家政服务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法人资格;2. 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3. 具备一定的经济实力;4. 拥有专业的管理团队。

第十一条家政服务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包括:1. 人员管理制度;2. 培训制度;3. 服务质量管理制度;4. 财务管理制度;5. 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

家政服务质量标准和规范

家政服务质量标准和规范

家政服务质量标准和规范近年来,随着生活水平的提升和社会发展的进步,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倾向于雇佣家政服务人员来帮助处理家务事务。

然而,由于家政服务行业的地下化和不规范发展,消费者对于家政服务的质量和安全问题感到担忧。

为了确保家政服务的质量和规范,制定家政服务质量标准和规范势在必行。

一、服务商认证与培训要求为了保证家政服务的质量和可靠性,各地相关部门应制定并实施服务商的认证制度。

服务商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才能获得认证,如拥有良好的信誉、合法经营、从业人员备案等。

此外,服务商还应定期进行培训,包括但不限于家政服务技能、礼仪和沟通等方面,以提高服务质量和专业水平。

二、服务合同的签订与内容家政服务提供商与消费者应根据具体需求制定并签订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中应包括以下内容:服务内容、服务时间、服务费用、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

此外,为了保证消费者的利益,合同应采用简明、明确的语言,避免使用过于专业化或模糊不清的词语。

三、安全与隐私保护措施家政服务提供商应加强对从业人员的背景调查和审核,确保雇佣的家政人员没有犯罪记录。

对于涉及家庭安全的服务,如照看儿童、照料老人等,家政人员应具备相关证书或培训经历。

此外,家政服务提供商还应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隐私,不得泄露个人信息或滥用其权力。

四、服务质量监督与投诉处理相关部门应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并加强对家政服务的监管和检查。

定期进行服务质量检验,对不符合标准的服务提供商进行处罚和整改。

同时,建立快捷高效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消费者的投诉和纠纷,以增强消费者对家政服务质量的信心。

五、服务质量评估和奖惩机制为了激励家政服务提供商提供优质服务,应建立服务质量评估和奖惩机制。

评估可以通过客户满意度调查、服务质量检验等方式进行,根据评估结果,对服务质量较好的进行奖励,对服务质量差的进行惩罚。

同时,评估结果应对公众进行公示,提供给消费者参考选择。

六、加强宣传和教育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家政服务质量标准和规范的宣传和教育,提高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辨别能力。

家政部门管理制度

家政部门管理制度

家政部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改善家政服务行业秩序,保障家政服务人员和家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促进家政服务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家政服务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家政服务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家政服务员的管理、监督和家政服务的评价、考核等活动。

第三条家政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家政服务管理制度,明确家政服务机构与家政服务员、家政服务对象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维护家政服务市场秩序。

第四条家政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履行资格审查手续,保证注册的家政服务员具有相应的专业技能和服务水平,在家政服务机构统一管理下从事家政服务。

第五条家政服务机构应当认真履行名誉承诺,尊重服务对象的人格尊严和隐私,做到真诚相待,诚信经营。

第六条家政服务机构应当根据家政服务对象的实际需要,提供合格的家政服务员,并对服务对象的需求变化进行跟踪调查,及时作出调整。

第七条家政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依法保守家政服务对象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八条家政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家政服务质量管理制度,加强服务质量管理,提高服务水平,保障家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家政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家政服务员的培训和考核制度,不定期对服务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核,确保服务员的技能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十条家政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家政服务投诉处理制度和纠纷解决机制,接受家政服务对象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十一条家政服务机构应当依法纳税,经营合法,对家政服务质量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

第十二条家政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经济管理,做到财务公开透明。

第十三条家政服务机构应当定期进行自查和自评,对自己的经营情况进行全面评估,保证家政服务的合法合规。

第十四条家政服务机构应当依法表示自己的服务价格和收费标准,不得出现欺诈行为。

第十五条家政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做好自己的员工管理工作,保障员工的基本权益。

第十六条家政服务机构应当保障家政服务员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和社会保障。

规范家政服务业管理制度

规范家政服务业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家政服务业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和家政服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家政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家政服务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家政服务人员。

第三条家政服务业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行政,公平公正;(二)诚信经营,诚实守信;(三)优质服务,保障安全;(四)教育培训,提高素质。

第二章企业管理第四条家政服务企业应当依法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并在经营范围内明确家政服务项目。

第五条家政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服务流程管理:明确服务流程,确保服务质量和效率;(二)人员管理:对员工进行岗前培训、考核,确保具备相应的职业技能和服务意识;(三)合同管理:与消费者签订规范的家政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违约责任等;(四)财务管理:建立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资金安全,合理使用;(五)投诉处理:设立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消费者和家政服务人员的投诉。

第六条家政服务企业应当对家政服务人员进行定期培训,提高其职业技能和服务水平,确保服务质量。

第七条家政服务企业应当对服务人员进行健康检查,确保其身体健康,符合从事家政服务的条件。

第八条家政服务企业应当为家政服务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保障其在服务过程中的人身安全。

第三章服务人员管理第九条家政服务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身体健康,符合从事家政服务的条件;(三)具有相应的职业技能和服务意识;(四)持有相关资格证书或证明材料。

第十条家政服务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服从管理;(二)诚实守信,不得欺诈消费者;(三)尊重消费者,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四)爱护消费者家庭财产,不得损害;(五)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确保服务质量。

第四章服务规范第十一条家政服务企业应当根据消费者需求,提供以下服务:(一)家庭保洁服务;(二)家庭照料服务;(三)育儿服务;(四)养老服务;(五)其他相关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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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政服务行业管理规范 Document number:PBGCG-0857-BTDO-0089-PTT1998
家政服务行业管理规范
第一条为了保护家庭服务经营者、消费者、服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犍为家庭服务业健康地发展,现制定本管理规范。

第二条家庭服务业以“为民、便民、利民、安民”为服务宗旨。

第三条本规范所指家庭服务业,是指从事家庭服务、家庭清洁、家庭护理、家庭医生、家庭教师、家庭餐饮、家庭园艺、家庭搬家、家庭旧货收购、家庭养老服务、家庭装饰维修、家庭接送服务、家庭钟点工等家庭服务工作的有偿服务活动。

家庭服务活动应当遵守本管理规范。

第四条家庭服务的经营者应当是依法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或登记注册的企事业或个人独资企业、合法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分有限公司等。

第六条经营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协会章程,尊重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坚持服务第一、质量第一的原则,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各项工作制度,严格自律。

并接受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经营者应当与服务人员订立雇佣合同。

第八条经营者应当与消费者订立家庭服务合同。

家庭服务合同一般采用书面形式。

提供一次或计时家庭服务的,可以采用电话、网络等其他形式订立。

以其他形式订立合同由经营者登记备案。

第九条经营者应当对服务人员进行服务技能、心理素质、法制、安全、卫生等岗前培训。

第十条经营者应当建立服务人员工作档案,健全工作质量评价和监督激励制度。

维护服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协调服务人员与消费者的关系,接受投诉并妥善处理。

第十一条经营者应公开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

不得擅自提高物价部门核准的价格。

第三章家庭服务人员
第十二条应聘家庭服务人员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本人身份、学历证明。

(二)身体检验报告。

(三)家政服务证书及其他从业资格证明。

家庭服务员隐瞒真实情况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服务人员应当遵守企业规章制度,遵守职业规范,服从经营者的管理和正当的工作安排。

服务人员应当举止文明,语言规范,按照合同提供服务,不对外泄露消费者隐私,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服务中发生纠纷的,及时向经营者反应,不得私自离岗。

第十四条服务人员应当经过职业技能培训,取得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第十五条服务人员合法的人身权、财产权受法律保护,经营者、消费者不得擅自变更。

消费者要求提供约定之外的家庭服务,应当征得服务人员同意。

第十六条消费者要求提供家庭服务的,应当填写登记表,并提供户口本和身份证件,签订服务合同,按照约定期限向经营者支付相关费用,不得损害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消费者有权了解服务人员的教育状况、职业技能、相关工作经历、健康状况、道德品性等情况。

第十八条消费者应尊重服务人员的人格和劳动,按照合同内容提供劳动条件和服务环境,保障服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对服务质量有意见的,应及时向经营者反映,不能强求服务人员违规作业,服务人员发生意外事故,应当迅速通知经营者和有关部门,并处理好善后事宜。

第十九条消费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服务人员可以拒绝继续提供服务,经营者可以解除家庭服务合同,并依法追究其责任。

(一)不按约定支付服务费和相关费用,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

(二)虐待服务人员,违反合同的。

(三)胁迫服务人员从事违法活动的。

(四)其他额外的或危及人身安全的服务的;损害经营者、服务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消费者可以解除家庭服务合同:
(一)经营者采用欺诈手段订立合同,可能对消费者造成严重损害的。

(二)未按合同履行义务的。

(三)服务人员有损害消费者权益行为或违法行为。

第二十一条犍为家庭服务业协会配合政府,依照法律规定,对家庭服务活动、培训活动的单位或机构进行检查、监督、指导、评议、建议和协调工作。

第二十二条政府有关主管家庭服务业的部门接受消费者投诉后,应在有关各方合作下30天内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三条犍为家庭服务业协会依照法规,维护经营者、消费者和服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本管理规范由犍为家庭服务业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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