沉降观测规范
沉降观测规范要求
沉降观测规范要求沉降观测是工程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用于监测土地表面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沉降情况。
沉降观测规范要求着重规范观测的方法、仪器设备、观测点的选择、数据处理等各方面,以确保观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一、观测方法1.观测方法应根据工程类型和施工过程中的土体性质选择合适的方法,包括直接测量法、间接测量法和数学模型法等。
2.观测方法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并按照工程施工进度和需要进行连续观测。
二、仪器设备1.使用的仪器设备应具备高精度、高灵敏度和稳定可靠的特点,能够满足观测的要求。
2.仪器设备应经过校准和检验,并有相关证书和检测报告。
三、观测点的选择1.观测点应根据工程区域的特点和需要进行选择,包括建筑物、道路、桥梁等工程部位,以及周围的监测点。
2.观测点应具备代表性,能够反映整个工程范围内的沉降情况。
四、观测数据的处理1.观测数据应按照规定的频率和方式进行采集和记录,包括观测点的坐标、沉降量等数据。
2.观测数据应进行校正和修正,排除仪器误差和环境因素的干扰,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观测数据应进行统计和分析,绘制相关图表和图像,以便于观察沉降趋势和变化规律。
五、观测报告1.观测报告应包括沉降观测的目的、观测方法、观测点的选择、仪器设备的使用、数据处理和分析结果等内容。
2.观测报告应具备可读性和科学性,必要时还应提出相关改进和建议。
总之,沉降观测规范要求对于工程建设中的沉降观测提供了详细、准确的要求和指导。
只有按照规范要求进行观测,才能够获得准确可靠的观测数据,为工程建设提供科学的依据和保障。
沉降观测规范
沉降观测标准一、沉降观测的根本要求1、仪器设备、人员素质的要求根据沉降观测精度要求高的特点,为能准确地反映出建(构)筑物在不断加荷下的沉降情况,一般规定测量的误差应小于变形值的1/10—1/20,为此要求沉降观测应使用精细水准仪(S1或S05级),水准尺也应使用受环境及温差变化影响小的高精度铟合金水准尺。
在不具备铟合金水准尺的情况下,使用一般塔尺尽量使用第一段标尺。
作业人员必须承受专业学习及技能培训,纯熟掌握仪器的操作规程,熟悉测量理论,能针对不同工程特点、详细情况采用不同的观测方法及观测程序,对施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能分析^p 原因并正确运用误差理论进展平差计算,按时、快速、准确地完成每次观测任务。
2、观测时间的要求建(构)筑物的沉降观测对时间有严格的限制条件,特别是首次观测必须按时进展,其他各阶段的复测,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必须定时进展,不得漏测或补测。
只有这样,才能得到准确的沉降情况或规律。
相邻的两次时间间隔称为一个观测周期,一般高层建筑物的沉降观测按一定的时间段为一观测周期(如:30天/次)或按建筑物的加荷情况每升高一层(或数层)为一观测周期,无论采取何种方式都必须按施测方案中规定的观测周期准时进展。
3、观测点的要求为了可以反映出建(构)筑物的准确沉降情况,沉降观测点要埋设在最能反映沉降特征且便于观测的位置。
一般要求建筑物上设置的沉降观测点纵横向要对称,且相邻点之间间距以15-30米为宜,均匀地分布在建筑物的周围。
通常情况下,建筑物设计图纸上有专门的沉降观测点布置图。
此外,埋设的沉降观测点要符合各施工阶段的观测要求,特别要考虑到装修装饰阶段,是否会因墙或柱饰面施工而破坏或掩盖住观测点,不能连续观测而失去观测意义。
4、沉降观测自始至终要遵循“五定”原那么“五定”即沉降观测根据的基准点、工作基点和被观测物的沉降观测点,点位要稳定;所用仪器、设备要稳定;观测人员要稳定;观测时的环境条件根本一致;观测道路、镜位、程序和方法要固定。
沉降观测规范
请结合《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与《建筑变形测量规范》进行查看。
一、沉降观测的基本要求1、仪器设备、人员素质的要求根据沉降观测精度要求高的特点,为能精确地反映出建(构)筑物在不断加荷下的沉降情况,一般规定测量的误差应小于变形值的1/10—1/20,为此要求沉降观测应使用精密水准仪(S1或S05级),水准尺也应使用受环境及温差变化影响小的高精度铟合金水准尺。
在不具备铟合金水准尺的情况下,使用一般塔尺尽量使用第一段标尺。
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专业学习及技能培训,熟练掌握仪器的操作规程,熟悉测量理论,能针对不同工程特点、具体情况采用不同的观测方法及观测程序,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能分析原因并正确运用误差理论进行平差计算,按时、快速、精确地完成每次观测任务。
2、观测时间的要求建(构)筑物的沉降观测对时间有严格的限制条件,特别是首次观测必须按时进行,其他各阶段的复测,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必须定时进行,不得漏测或补测。
只有这样,才能得到准确的沉降情况或规律。
相邻的两次时间间隔称为一个观测周期,一般高层建筑物的沉降观测按一定的时间段为一观测周期(如:30天/次)或按建筑物的加荷情况每升高一层(或数层)为一观测周期,无论采取何种方式都必须按施测方案中规定的观测周期准时进行。
3、观测点的要求为了能够反映出建(构)筑物的准确沉降情况,沉降观测点要埋设在最能反映沉降特征且便于观测的位置。
一般要求建筑物上设置的沉降观测点纵横向要对称,且相邻点之间间距以15-30米为宜,均匀地分布在建筑物的周围。
通常情况下,建筑物设计图纸上有专门的沉降观测点布置图。
此外,埋设的沉降观测点要符合各施工阶段的观测要求,特别要考虑到装修装饰阶段,是否会因墙或柱饰面施工而破坏或掩盖住观测点,不能连续观测而失去观测意义。
4、沉降观测自始至终要遵循“五定”原则“五定”即沉降观测依据的基准点、工作基点和被观测物的沉降观测点,点位要稳定;所用仪器、设备要稳定;观测人员要稳定;观测时的环境条件基本一致;观测路线、镜位、程序和方法要固定。
沉降观测规范要求
沉降观测规范要求沉降观测规范要求一、沉降观测的基本要求1、仪器设备、人员素质的要求根据沉降观测精度要求高的特点,为能精确地反映出建(构)筑物在不断加荷下的沉降情况,一般规定测量的误差应小于变形值的1/10—1/20,为此要求沉降观测应使用精密水准仪(S1 或 S05 级),水准尺也应使用受环境及温差变化影响小的高精度铟合金水准尺。
在不具备铟合金水准尺的情况下,使用一般塔尺尽量使用第一段标尺。
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专业学习及技能培训,熟练掌握仪器的操作规程,熟悉测量理论,能针对不同工程特点、具体情况采用不同的观测方法及观测程序,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能分析原因并正确运用误差理论进行平差计算,按时、快速、精确地完成每次观测任务。
2、观测时间的要求建(构)筑物的沉降观测对时间有严格的限制条件,特别是首次观测必须按时进行,其他各阶段的复测,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必须定时进行,不得漏测或补测。
只有这样,才能得到准确的沉降情况或规律。
相邻的两次时间间隔称为一个观测周期,一般高层建筑物的沉降观测按一定的时间段为一观测周期(如:30 天/次)或按建筑物的加荷情况每升高一层(或数层)为一观测周期,无论采取何种方式都必须按施测方案中规定的观测周期准时进行。
3、观测点的要求为了能够反映出建(构)筑物的准确沉降情况,沉降观测点要埋设在最能反映沉降特征且便于观测的位置。
一般要求建筑物上设置的沉降观测点纵横向要对称,且相邻点之间间距以 15-30 米为宜,均匀地分布在建筑物的周围。
通常情况下,建筑物设计图纸上有专门的沉降观测点布置图。
此外,埋设的沉降观测点要符合各施工阶段的观测要求,特别要考虑到装修装饰阶段,是否会因墙或柱饰面施工而破坏或掩盖住观测点,不能连续观测而失去观测意义。
4、沉降观测自始至终要遵循“五定”原则“五定”即沉降观测依据的基准点、工作基点和被观测物的沉降观测点,点位要稳定;所用仪器、设备要稳定;观测人员要稳定;观测时的环境条件基本一致;观测路线、镜位、程序和方法要固定。
沉降观测规范
欢迎共阅沉降观测1 一般规定1.1 建筑沉降观测可根据需要,分别或组合测定建筑场地沉降、基坑回弹、地基土分层沉降以及基础和上部结构沉降。
对于深基础建筑或高层、超高层建筑,沉降观测应从基础施工时开始。
1.2 各类沉降观测的级别和精度要求,应视工程的规模、性质及沉降量的大小速度确定。
1.3 布置沉降观测点时,应结合建筑结构、形状和场地工程地质条件,并应顾及施工和建成后的使用方便。
同时,点位应易于保存,标志应稳固美观。
1.4 各类沉降观测应根据剧本规范第9.1节的规定及时提交相应的阶段性成果和综合成果。
2 建筑场地沉降观测2.1 建筑场地沉降观测应分别测定建筑相邻影响范围之内的相邻地基沉降与建筑相邻影响范围之外的场地地面沉降。
2.2 建筑场地沉降点位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1 相邻地基沉降观测点可选在建筑纵横轴线或边线的延长线上,亦可选在通过建筑重心的轴线延长线上。
其点位间距应视基础类型、荷载大小及地质条件,与设计人员共同确定或征求设计人员意见后确定。
点位可在建筑基础深度1.5~2.0倍的距离范围内,由墙外向外由密到疏布设,但距基础最远的观测点应设置在沉降量为零的沉降临界点以外;2 场地地面沉降观测点应在相邻地基沉降观测点布设线路之外的地面上均匀布设。
根据地质地形条件,可选择使用平行轴线方格网法、沿建筑物四角辐射网法或散点法布设。
2.3 建筑场地沉降点标志的类型及埋设应符合下列规定:1 相邻地基沉降观测点标志可分为用于监测安全的浅埋标和用于结合科研的深埋标两种。
浅埋标可采用普通水准标石或用于直径25cm的水泥管现场浇灌,埋深宜为1~2m,并使标石底部埋在冰冻线以下。
深埋标可采用内管外加保护管的标石形式,埋深应与建筑基础深度相适应,标石顶部须埋入地面下20~30cm,并砌筑带盖的窨井加以保护;2 场地地面沉降观测点的标志与埋设,应根据观测要求确定,可采用浅埋标志。
2.4 建筑场地沉降观测的路线布设、观测精度及其他技术要求可按照本规范第5.5节的有关规定执行。
沉降观测点规范
沉降观测点规范沉降观测点规范一、引言沉降观测是土木工程中重要的施工监测内容之一,能够及时发现地基沉降情况,为工程施工提供及时的监测数据,对保障工程的安全质量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规范是针对沉降观测点规范进行制定,旨在保证沉降观测点的合理布置以及沉降观测数据的准确可靠。
二、观测点布置原则1.观测点布置应覆盖工程区域,能够从整体上全面观测到地基的沉降情况。
2.根据工程区域的特点,合理选择观测点的数量和位置,确保观测数据的代表性。
3.观测点布置应均匀分布,适量增加在非均匀沉降区域的观测点。
4.观测点应距离工程区域边界一定距离,避免边界效应对数据的影响。
5.观测点应远离可能产生沉降的干扰源,如地铁、管道等,以确保观测数据的准确性。
三、观测点布置要求1.观测点布置应综合考虑工程区域的地质条件、土层厚度、土层性质等因素,选择合适的观测点。
2.观测点应避免设置在易发生沉降的特殊地质构造上,如断层、裂缝等。
3.观测点应避免设置在临时性施工设施上,如钢管支撑、临时土方等,以免干扰测量数据。
4.观测点应设置在稳定的地面上,避免设置在可能发生滑动、坍塌的地层上。
5.观测点的标志物应稳固牢固,防止标志物移位或倾斜导致观测数据不准确。
6.观测点的标志物应具有较好的可观测性,方便观测人员进行观测,如安装标尺、测量孔等。
四、观测点维护与管理1.观测点应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如标志物移位、标尺损坏等情况,应及时修复或更换。
2.观测点应避免受到人为破坏,设置警示标识,确保观测点的安全。
3.观测点应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系统,记录观测点的位置、布置图纸、观测数据等信息,以便日后查询和使用。
4.观测点应定期进行数据校核和比对,确保观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5.观测点应进行定期清理,确保观测点周围环境整洁,避免杂物对观测数据的干扰。
五、数据处理与分析1.观测数据应及时收集和整理,保证数据的完整性和连续性。
2.观测数据应按照规定的方法进行处理,筛选掉异常值和干扰数据。
沉降观测规范
沉降观测规范
沉降观测规范是指进行沉降观测时需要遵守的一系列规定和要求。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
沉降观测规范:
1. 观测点的选择:观测点应具有代表性,能够真实反映监测区域的沉降情况。
观测点
应选择在土地沉降较为显著的区域。
2. 观测仪器选择:应选择高精度的沉降仪器进行观测。
观测仪器的测量精度应满足实
际要求,并且应定期进行校准和检验。
3. 观测时间:观测时间应至少包括建设前、期间和建设后的阶段。
观测时间应长达数
年以获得准确的沉降数据。
4. 观测频率:观测频率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通常建议每月观测一次。
在建设期间,
观测频率可以适当增加。
5. 数据处理与分析:观测数据应经过严格的处理和分析,包括数据采集、校正、滤波
和拟合等步骤。
应采用合适的数学模型进行数据分析,以得到准确的沉降结果。
6. 数据记录与报告:观测数据应详细记录并进行备份。
观测结果应及时报告,并编制
详细的观测报告,包括观测过程、仪器校准、数据处理方法、结果分析等内容。
7. 观测误差控制:应采取措施降低观测误差,包括仪器的校准、环境条件的控制、操
作人员的培训等。
观测误差应根据要求控制在一定范围内。
请注意,这些规范仅为一般性建议,实际的沉降观测规范可能因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
建议在进行沉降观测前,咨询专业人士以获取最新的准确规范。
沉降观测点规范
沉降观测点规范篇一: 沉降观测规范沉降观测1 一般规定1.1 建筑沉降观测可根据需要,分别或组合测定建筑场地沉降、基坑回弹、地基土分层沉降以及基础和上部结构沉降。
对于深基础建筑或高层、超高层建筑,沉降观测应从基础施工时开始。
1.2 各类沉降观测的级别和精度要求,应视工程的规模、性质及沉降量的大小速度确定。
1.3 布置沉降观测点时,应结合建筑结构、形状和场地工程地质条件,并应顾及施工和建成后的使用方便。
同时,点位应易于保存,标志应稳固美观。
1.4 各类沉降观测应根据剧本规范第9.1 节的规定及时提交相应的阶段性成果和综合成果。
2 建筑场地沉降观测2.1 建筑场地沉降观测应分别测定建筑相邻影响范围之内的相邻地基沉降与建筑相邻影响范围之外的场地地面沉降。
2.2 建筑场地沉降点位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1 相邻地基沉降观测点可选在建筑纵横轴线或边线的延长线上,亦可选在通过建筑重心的轴线延长线上。
其点位间距应视基础类型、荷载大小及地质条件,与设计人员共同确定或征求设计人员意见后确定。
点位可在建筑基础深度1.5~2.0 倍的距离范围内,由墙外向外由密到疏布设,但距基础最远的观测点应设置在沉降量为零的沉降临界点以外2 场地地面沉降观测点应在相邻地基沉降观测点布设线路之外的地面上均匀布设。
根据地质地形条件,可选择使用平行轴线方格网法、沿建筑物四角辐射网法或散点法布设。
2.3 建筑场地沉降点标志的类型及埋设应符合下列规定1 相邻地基沉降观测点标志可分为用于监测安全的浅埋标和用于结合科研的深埋标两种。
浅埋标可采用普通水准标石或用于直径25cm的水泥管现场浇灌,埋深宜为i~2m并使标石底部埋在冰冻线以下。
深埋标可采用内管外加保护管的标石形式,埋深应与建筑基础深度相适应,标石顶部须埋入地面下20~30cm并砌筑带盖的窨井加以保护;2 场地地面沉降观测点的标志与埋设,应根据观测要求确定,可采用浅埋标志。
2.4 建筑场地沉降观测的路线布设、观测精度及其他技术要求可按照本规范第5.5 节的有关规定执行。
工程施工沉降观测规范
工程施工沉降观测规范一、总则1.1 本规范适用于各类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沉降观测。
沉降观测是指对建筑物及其周边地面在施工过程中和施工后的沉降情况进行监测和分析,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1.2 沉降观测应按照本规范的要求进行,同时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
1.3 沉降观测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测量单位或者专业人员进行,观测人员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二、观测准备2.1 观测方案设计观测方案应根据工程特点、地质条件、施工进度等因素进行设计,包括观测点的位置、数量、观测方法、仪器设备及观测周期等。
2.2 仪器设备沉降观测应使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仪器设备,并应经过检定和校准。
观测仪器应具备足够的精度和稳定性,以满足观测要求。
2.3 观测点设置观测点应设置在能反映建筑物和地面沉降特征的位置,如建筑物的角点、中线、重要支撑点等。
观测点的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和观测方案的规划。
三、观测实施3.1 观测方法沉降观测可采用水准测量、电磁测量、激光测量等方法。
应根据工程特点和观测要求选择合适的观测方法。
3.2 观测步骤观测应按照以下步骤进行:(1) 测定初始值:在施工前,对观测点进行初始值的测定,作为后续观测的基准。
(2) 施工过程中的观测:按照观测方案确定的周期和时间点进行观测,记录观测数据。
(3) 施工后的观测:工程竣工后,对建筑物和地面进行长期观测,直至沉降稳定。
3.3 观测数据记录和整理观测数据应按照规范的要求进行记录和整理,包括观测时间、观测点编号、观测值、观测人员等信息。
观测数据应真实、准确、完整。
四、观测成果分析与处理4.1 观测成果分析观测成果应进行分析,包括沉降量、沉降速度、沉降分布等指标的计算和分析,以评估建筑物和地面的沉降状况。
4.2 观测成果处理观测成果应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处理,包括数据的修约、异常值的判断和处理、观测成果的汇总和报告等。
五、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5.1 质量控制沉降观测应建立健全质量控制体系,包括观测过程的质量控制和观测成果的质量审核。
沉降观测规范要求
沉降观测规范要求一、沉降观测的基本要求1、仪器设备、人员素质的要求根据沉降观测精度要求高的特点,为能精确地反映出建(构)筑物在不断加荷下的沉降情况,一般规定测量的误差应小于变形值的1/10—1/20,为此要求沉降观测应使用精密水准仪(S1或S05级),水准尺也应使用受环境及温差变化影响小的高精度铟合金水准尺。
在不具备铟合金水准尺的情况下,使用一般塔尺尽量使用第一段标尺。
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专业学习及技能培训,熟练掌握仪器的操作规程,熟悉测量理论,能针对不同工程特点、具体情况采用不同的观测方法及观测程序,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能分析原因并正确运用误差理论进行平差计算,按时、快速、精确地完成每次观测任务。
2、观测时间的要求建(构)筑物的沉降观测对时间有严格的限制条件,特别是首次观测必须按时进行,其他各阶段的复测,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必须定时进行,不得漏测或补测。
只有这样,才能得到准确的沉降情况或规律。
相邻的两次时间间隔称为一个观测周期,一般高层建筑物的沉降观测按一定的时间段为一观测周期(如:30天/次)或按建筑物的加荷情况每升高一层(或数层)为一观测周期,无论采取何种方式都必须按施测方案中规定的观测周期准时进行。
3、观测点的要求为了能够反映出建(构)筑物的准确沉降情况,沉降观测点要埋设在最能反映沉降特征且便于观测的位置。
一般要求建筑物上设置的沉降观测点纵横向要对称,且相邻点之间间距以15-30米为宜,均匀地分布在建筑物的周围。
通常情况下,建筑物设计图纸上有专门的沉降观测点布置图。
此外,埋设的沉降观测点要符合各施工阶段的观测要求,特别要考虑到装修装饰阶段,是否会因墙或柱饰面施工而破坏或掩盖住观测点,不能连续观测而失去观测意义。
4、沉降观测自始至终要遵循“五定”原则“五定”即沉降观测依据的基准点、工作基点和被观测物的沉降观测点,点位要稳定;所用仪器、设备要稳定;观测人员要稳定;观测时的环境条件基本一致;观测路线、镜位、程序和方法要固定。
沉降观测规范要求
沉降观测标准要求一、沉降观测的根本要求1、仪器设备、人员素质的要求根据沉降观测精度要求高的特点,为能准确地反映出建〔构〕筑物在不断加荷下的沉降情况,一般规定测量的误差应小于变形值的 1/10—1/20,为此要求沉降观测应使用精细水准仪(S1 或 S05 级),水准尺也应使用受环境及温差变化影响小的高精度铟合金水准尺。
在不具备铟合金水准尺的情况下,使用一般塔尺尽量使用第一段标尺。
作业人员必须承受专业学习及技能培训,纯熟掌握仪器的操作规程,熟悉测量理论,能针对不同工程特点、详细情况采用不同的观测方法及观测程序,对施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能分析^p 原因并正确运用误差理论进展平差计算,按时、快速、准确地完成每次观测任务。
2、观测时间的要求建〔构〕筑物的沉降观测对时间有严格的限制条件,特别是首次观测必须按时进展,其他各阶段的复测,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必须定时进展,不得漏测或补测。
只有这样,才能得到准确的沉降情况或规律。
相邻的两次时间间隔称为一个观测周期,一般高层建筑物的沉降观测按一定的时间段为一观测周期(如:30 天/次)或按建筑物的加荷情况每升高一层(或数层)为一观测周期,无论采取何种方式都必须按施测方案中规定的观测周期准时进展。
3、观测点的要求为了可以反映出建〔构〕筑物的准确沉降情况,沉降观测点要埋设在最能反映沉降特征且便于观测的位置。
一般要求建筑物上设置的沉降观测点纵横向要对称,且相邻点之间间距以15-30 米为宜,均匀地分布在建筑物的周围。
通常情况下,建筑物设计图纸上有专门的沉降观测点布置图。
此外,埋设的沉降观测点要符合各施工阶段的观测要求,特别要考虑到装修装饰阶段,是否会因墙或柱饰面施工而破坏或掩盖住观测点,不能连续观测而失去观测意义。
4、沉降观测自始至终要遵循“五定”原那么“五定”即沉降观测根据的基准点、工作基点和被观测物的沉降观测点,点位要稳定;所用仪器、设备要稳定;观测人员要稳定;观测时的环境条件根本一致;观测道路、镜位、程序和方法要固定。
沉降观测规范要求
《沉降观测规范要求》
1.沉降观测的周期和观测时间应按下列要求并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1)建筑物施工阶段的观测:普通建筑可在基础完工后或地下室砌完后开始观测,大型、高层建筑,可在基础垫层或基础低部完成后开始观测。
观测次数与间隔时间应视地基与加荷情况而定。
民用建筑可每加高1~5层观测一次,工业建筑可按回填基坑、安装柱子和屋架、砌筑墙体、设备安装等不同施工阶段分别进行观测。
如建筑施工均匀增高,应至少在增加荷载的25%、50%、75%和100%时各测一次。
施工过程中如暂时停工,在停工时及重新开工时应各观测一次。
停工期间,可每隔2~3个月观测一次。
2)建筑使用阶段的观测次数,应视地基土类形和沉降速率大小而定。
除有特殊要求者外,可在第一年观测3~4次,第二年观测2~3,第三年后每年观测1次,直至稳定为止。
观测期限一般不少于如下规定:沙土地基2年,膨胀土地基3年,粘土地基5年,软土地基10年。
3)在观测中,如有基础附近地面荷载突然增减、基础四周大量积水、长时间连续降雨等情况,均应及时增加观测次数。
当建筑物突然发生大量沉降、不均匀沉降或严重裂缝时,应立即进行逐日或2~3天一次的连续观测。
4)沉降是否进行稳定阶段,应由沉降量与时间关系曲线判定。
当最后100天的沉降速率小于0.01~0.04mm/d时可认为已进行稳定阶段,具体取值宜根据各地区地基土的压缩性能确定。
2.沉降观测点的布设应以能全面反映建筑及地基变形特征,并顾及地质情况及建筑结构特点,点位的选设位置祥见《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8—2007)第5.5.2条规定。
沉降观测规范
沉降观测1 一般规定1.1 建筑沉降观测可根据需要,分别或组合测定建筑场地沉降、基坑回弹、地基土分层沉降以及基础和上部结构沉降;对于深基础建筑或高层、超高层建筑,沉降观测应从基础施工时开始;1.2 各类沉降观测的级别和精度要求,应视工程的规模、性质及沉降量的大小速度确定;1.3 布置沉降观测点时,应结合建筑结构、形状和场地工程地质条件,并应顾及施工和建成后的使用方便;同时,点位应易于保存,标志应稳固美观;1.4 各类沉降观测应根据剧本规范第9.1节的规定及时提交相应的阶段性成果和综合成果;2 建筑场地沉降观测2.1 建筑场地沉降观测应分别测定建筑相邻影响范围之内的相邻地基沉降与建筑相邻影响范围之外的场地地面沉降;2.2 建筑场地沉降点位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1 相邻地基沉降观测点可选在建筑纵横轴线或边线的延长线上,亦可选在通过建筑重心的轴线延长线上;其点位间距应视基础类型、荷载大小及地质条件,与设计人员共同确定或征求设计人员意见后确定;点位可在建筑基础深度1.5~2.0倍的距离范围内,由墙外向外由密到疏布设,但距基础最远的观测点应设置在沉降量为零的沉降临界点以外;2 场地地面沉降观测点应在相邻地基沉降观测点布设线路之外的地面上均匀布设;根据地质地形条件,可选择使用平行轴线方格网法、沿建筑物四角辐射网法或散点法布设;2.3 建筑场地沉降点标志的类型及埋设应符合下列规定:1 相邻地基沉降观测点标志可分为用于监测安全的浅埋标和用于结合科研的深埋标两种;浅埋标可采用普通水准标石或用于直径25cm的水泥管现场浇灌,埋深宜为1~2m,并使标石底部埋在冰冻线以下;深埋标可采用内管外加保护管的标石形式,埋深应与建筑基础深度相适应,标石顶部须埋入地面下20~30cm,并砌筑带盖的窨井加以保护;2 场地地面沉降观测点的标志与埋设,应根据观测要求确定,可采用浅埋标志;2.4 建筑场地沉降观测的路线布设、观测精度及其他技术要求可按照本规范第5.5节的有关规定执行;2.5 建筑场地沉降观测的周期,应根据不同任务要求、产生沉降的不同情况以及沉降速度等因素具体分析确定,并符合下列规定:1 基础施工的相邻地基沉降观测,在基坑降水时和基坑土开挖过程中应每天观测一次;混凝土地板浇完10d以后,可每2~3d观测一次,直至地下室顶板完工和水位恢复;此后可每周观测一次至回填土完工;2 主体施工的相邻地基沉降观测和场地地面沉降观测的周期可按照本规范第5.5节的有关规定确定;2.6 建筑场地沉降观测应提交下列图表:1 场地沉降观测点平面布置图;2 场地沉降观测成果表;3 相邻地基沉降的距离-沉降曲线图;4 场地地面等沉降曲线图;3 基坑回弹观测3.1 基坑回弹观测应测定建筑基础在基坑开挖后,由于卸除基坑土自重而引起的基坑内外影响范围内相对于开挖前的回弹量;3.2 回弹观测点位的布设,应根据基坑形状、大小、深度及地质条件确定,用适当的点数测出所需纵横断面的回弹量;可利用回弹变形的近似对称特性,按下列规定布点:1 对于矩形基坑,应在基坑中央及纵长边横短边轴线上布设,纵向每8~10m布一点;横向每3~4m布一点;对其他形状不规则的基坑,可与设计人员商定;2 对基坑外的观测点,应埋设常用的普通水准点标石;观测点应在所选坑内方向线的延长线上距基坑深度1.5~2.0倍距离内布置;当所选点位遇到地下管道或其他物体时,可将观测点移与之对应方向线的空位置上;3 应在基坑外相对稳定且不受施工影响的地点选设工作基点及为寻找标志用的定位点;3.33.43.5 回弹观测路线应组成起迄于工作基点的闭合或附合路线;3.6 回弹观测不应少于3次,其中第一次应在基坑开挖之前,第二次应在基坑挖好之后,第三次应在浇筑基础混凝土之前;当基坑挖完至基础施工的间隔时间较长时,应适当增加观测次数;3.7 基坑开挖前的回弹观测,宜采用水准测量配以铅垂钢尺读数的钢尺法;较浅基坑的观测,可采用水准测量配辅助杆垫高水准尺读数的辅助杆法;观测结束后,应在观测孔底充填厚度约为1m的白灰;3.8 回弹观测的设备及作业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1 钢尺在地面的一端,应使用三脚架、滑轮、重锤或拉力计牵拉;在孔内的一端,应配以能在读数时准确接触回弹标志头的装置;观测时可配挂磁锤;当基坑较深、地质条件复杂时,可用电磁探头装置观测;当基坑较浅时,可用挂钩法,此时标志顶端应加工成弯钩状;2 辅助杆宜用空心两头封口的金属管制成,顶部应加工成半球状,并在顶部侧面安置圆水准器,杆长以放入孔内后露出地面20~40cm为宜;3 测前与测后应对钢尺和辅助杆的长度进行检定;长度检定中误差不应大于回弹观测站高差中误差的1/2;4 每一测站的观测可按先后视水准点上标尺、再前视孔内标尺的顺序进行,每组读数3次,反复进行两组作为一测回;每站不应少于两测回,并应同时测记孔内温度;观测结果应加入尺长和温度改正;3.9 基坑开挖后的回弹观测,应利用传递到坑底的临时工作点,按所需观测精度,用水准测量方法及时测出每一观测点的标高;当全部点挖见后,再统一观测一次;3.10 基坑回弹观测应提交的主要图表为:1 回弹观测点位布置平面图;2 回弹观测成果表;3 回弹纵、横断面图本规范附录E;4 地基土分层沉降观测4.1 分层沉降观测应测定建筑地基内部各分层土的沉降量、沉降速度以及有效压缩层厚度;4.2 分层沉降观测点应在建筑地基中心附近2m×2m或各点间距不大于50cm的范围内,沿铅垂线方向上的各层土内布置;点位数量与深度应根据分层土的分布情况确定,每一土层应设一点,最浅的点位应在基础底面下不小于50cm处,最深的点位应在超过压缩层理论厚度处或设在压缩性低的砾石或岩石层上;4.34.4 分层沉降观测精度可按分层沉降观测点相对于邻近工作基点或基准点的高程中误差不大于±1.0mm的要求设计确定;4.5 分层沉降观测应按周期用精密水准仪或自动分层沉降仪测出各标顶的高程,计算出沉降量;4.6 分层沉降观测应从基坑开挖后基础施工前开始,直至建筑竣工后沉降稳定时为止;观测周期可按本规范第5.5节的有关规定确定;首次观测至少应在标志埋好5d后进行;4.7 地基分层沉降观测应提交下列图表:1 地基土分层标点位置图;2 地基土分层沉降观测成果表;3 各土层荷载-沉降-深度曲线图本规范附录E;5 建筑沉降观测5.1 建筑沉降观测应测定建筑及地基的沉降量、沉降差及沉降速度,并根据需要计算基础倾斜、局部倾斜、相对弯曲及构件倾斜;5.2 沉降观测点的布设应能全面反映建筑及地基变形特征,并顾及地质情况及建筑结构特点;点位宜选设在下列位置:1 建筑的四角、核心筒四角、大转角处及沿外墙每10~20cm处或每隔2~3根柱基上;2 高低层建筑、新旧建筑、纵横墙等交接处的两侧;3 建筑裂缝、后浇带和沉降缝两侧、基础埋深相差悬殊处、人工地基与天然地基接壤处、不同结构的分界处及填挖方分界处;4 对于宽度大于等于15m或小于15m而地质复杂以及膨胀土地区的建筑,应在承重内隔墙中部设内墙点,并在室内地面中心及四周设地面点;5 邻近堆置重物处、受振动有显着影响的部位及基础下的暗沟处;6 框架结构建筑的每个或部分柱基上或沿纵横轴线上;7 筏形基础、箱形基础底板或接近基础的结构部分之四角处及中部位置;8 重型设备基础和动力设备基础的四角、基础形式或埋深改变处以及地质条件变化处两侧;9 对于电视塔、烟囱、水塔、油罐、炼油塔、高炉等高耸建筑,应设在沿周边与基础轴线相交的对称位置上,点数不少于4个;5.3 沉降观测的标志可根据不同的建筑结构类型和建筑材料,采用墙柱标志、基础标志和隐蔽式标志等形式,并符合下列规定:1 各类标志的立尺部位应加工成半球形或有明显突出点,并涂上防腐剂;2 标志的埋设位置应避开雨水管、窗台线、散热器、暖水管、电器开关等有碍设标与观测的障碍物,并应视立尺需要离开墙柱面和地面一定的距离;34 应当用静力水准测量方法进行沉降观测时,观测标志的形式及其埋设,应根据采用的静力水准仪的型号、结构、读数方式以及现场条件确定;标志的规格尺寸设计,应符合仪器安置的要求;5.45.5 沉降观测的周期和观测时间应按下列要求并结合实际情况确定:1 建筑施工阶段的观测应符合下列规定:1普通建筑可在基础完工后或地下室砌完后开始观测,大型、高层建筑可在基础垫层或基础底部完成后开始观测;2观测次数与间隔时间应视地基与加荷情况而定;民用高层建筑可每加高1~5层观测一次,工业建筑可按回填基坑、安装柱子和屋架、砌筑墙体、设备安装等不同施工阶段分别进行观测;若建筑施工均匀增高,应至少在增加荷载的25%、50%、75%和100%时各测一次;3施工过程中若暂停工,在停工时及重新开工时应各观测一次;停工期间可每隔2~3个月观测一次;2 建筑使用阶段的观测次数,应视地基土类型和沉降速率大小而定;除有特殊要求外,可在第一年观测3~4次,第二年观测2~3次,第三年后每年观测1次,直至稳定为止;3 在观测过程中,若有基础附近地面荷载突然增减、基础四周大量积水、长时间连续降雨等情况,均应及时增加观测次数;当建筑突然发生大量沉降、不均匀沉降或严重裂缝时,应立即进行逐日或2~3d一次的连续观测; 4 建筑沉降是否进入稳定阶段,应有沉降量与时间关系曲线判断;当最后100d的沉降速率小于0.01~0.04mm/d时可认为已进入稳定阶段;具体取值宜根据各地区地基的压缩性能确定;5.6 沉降观测的作业方法和技术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1 对特级、一级沉降观测,应按本规法第4.4节的规定执行;2 对二级、三级沉降观测,除建筑转角点、交接点、分界点等主要变形特征点外,允许使用间视法进行观测,但视线长度不得大于相应等级规定的长度;3 观测时,仪器应避免安置在有空压机、搅拌机、卷扬机、起重机等振动影响的范围内;4 每次观测应记载施工进度、荷载量变动、建筑倾斜裂缝等各种影响沉降变化和异常的情况;5.71 基础或构件倾斜度α:式中——基础或构件倾斜方向上A、B两点的沉降量mm;L——A、B两点间的距离mm;2 基础相对弯曲度:式中——基础中点的沉降量mm;、——基础两个端点的沉降量mm;——基础两个端点间的距离mm;注:弯曲量以向上凸起为正,反之为负;5.8 沉降观测应提交下列图表:1 工程平面位置图及基准点分布图;2 沉降观测点位分布图;3 沉降观测成果表;4 时间-荷载-沉降量曲线图本规范附录E;5 等沉降曲线图本规范附录E;。
沉降观测规范
建(构)筑物沉降观测点的设置与观测要点沉降观测在建筑物的施工、竣工验收以及竣工后的监测等过程中,具有安全预报、科学评价及检验施工质量等的职能。
通过现场监测数据的反馈信息,可以对施工过程等问题起到预报作用,及时做出较合理的技术决策和现场的应变决定。
一、相关规范及规范性文件要求经建设部批准《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2007)为国家标准,自2008年5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5.3.43(1)、、、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8-2007)为行业标准,自2008年3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93)和《建筑变形测量规程》(JGJ/T8-97)同时废止。
此外,经江苏省建设厅审定,确定《建筑物沉降观测方法》(DGJ32/J16-2006)为江苏省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于2006年6月1日起实施,是目前省内建筑物沉降观测参考的主要规范依据。
2008年4月,昆山市建筑业协会制定《关于对创优工程进行现浇楼板厚度、钢筋保护层厚度检测和建筑物沉降观测的通知》(昆建协字(2008)第11号),对本地区创优工程沉降观测的观测点布设、观测周期及时间等要求进行明确,进一步规范了本地区创优工程的沉降观测。
二、沉降观测的对象根据《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8-2007)第3.0.1条(强条)及昆建协字(2008)第11号文要求,下列建筑物在施工及使用期间需进行沉降观测:A、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的建筑物;B、复合地基或软弱地基上的设计等级为乙级的建筑物;C、加层、扩建建筑物;D、受邻近深基坑开挖施工影响或受地下地下水等环境因素变化影响的建筑物;E、需要积累建筑经验或进行设计反分析的工程;F、创优工程。
在此需要明确的概念是地基基础设计等级。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就不需要沉降观测(创优工程除外)。
若不能确定地基基础设计等级,或者有疑问,就请设计单位明确是否需要沉降观测,并请书面答复或者写入图纸会审记录中。
沉降观测规定事项
沉降观测应遵循的规则一、基准点的布设1、基准点应选设在变形影响范围以外并便于长期保存的稳定的位置。
在建筑区内,基准点位与邻近建筑的距离应大于建筑基础最大宽度的2倍。
观测时,应作稳定性检查,并以稳定或相对稳定的点作为测定变形的参考点。
基准点数不应少于3个。
2、沉降观测水准基点(或称水准点)在一般情况下,可以利用工程标高定位时使用的水准点作为沉降观测水准基点。
如水准点与观测的距离过大,为保证观测的精度,应在建筑物或构造物附近,另行埋设工作基点。
3、水准点应考虑永久使用,埋设坚固(不应埋设在道路、仓库、河岸、新填土、将建设或堆料的地方以及受震动影响的范围内),与被观测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间距为30~50m,水准点帽头宜用铜或不锈钢制成,如用普通钢代替,应注意防锈。
水准基点可按实际要求,采用深埋式和浅埋式两种,但每一观测区域内,至少应设置一个深埋式水准点。
二、观测点的布设沉降观测点高度不宜过高或过低。
测点宜设在下列位置:1、建筑物的四角、核心筒四角、大转角处及沿外墙每10~20m处或每隔2~3根柱基上。
2、高低层建筑物、新旧建筑物、纵横墙等交接处的两侧。
3、建筑物、后浇带和沉降缝两侧、基础埋深相差悬殊处、人工地基与天然地基接壤处、不同结构的分界处及填挖方分界处。
三、观测标志基准点标石可选岩层水准基点标石、深埋钢管水准基点标石或混凝土基本水准标石等。
埋设后,应达到稳定后方可开始观测。
一般不宜少于15天。
沉降观测点的标志可根据不同的建筑结构类型和建筑材料进行选择:墙柱应采用螺栓式标志,设备基础采用盒式标志。
严禁使用钢筋头等简易标志。
观测点的布置,应能全面反映建筑的变形并结合地质情况确定。
测量宜采用精密水平仪及钢水准尺,对第一观测对象宜固定测量工具和固定测时人员,观测前应严格校验仪器。
测量精度宜采用Ⅱ级水准测量,视线长度宜为20~30m,视线高度不宜低于0.3m。
四、观测周期及观测时间1、建筑物施工阶段的观测,应随施工进度及时进行。
沉降观测规范
沉降观测规范沉降观测规范是指进行土地沉降观测时需要遵循的一系列规范和标准。
下面是一份沉降观测规范的示例,包括观测前的准备工作、观测过程中的注意事项和观测结果的处理等。
具体规范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补充。
具体内容如下:一、观测前准备工作:1.了解观测目的、观测点布设情况、观测时间等任务要求。
2.确定观测点布设,应选择地势平坦、地基稳固、无明显地质灾害的地点。
3.确定观测点间的距离和观测频次。
观测点间距离要适当,避免相互干扰。
观测频次要充分考虑沉降速度。
二、观测过程中的注意事项:1.观测设备应符合规范要求。
参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选择合适的观测仪器,并进行校准,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2.观测点标志要明确、固定、稳定。
在观测点周围设置参考点,并进行标志,以便后期校正数据。
3.观测过程中需要注意环境因素的干扰。
如风速、降雨等环境因素可能对观测结果产生干扰,应及时记录并进行处理。
4.观测过程中要维护仪器设备。
定期检查设备的正常运行情况,及时发现和排除故障。
三、观测数据的处理:1.观测数据的处理要结合地质条件进行分析。
对观测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判断沉降变化的规律和趋势。
2.对观测数据进行平差处理。
根据观测数据,使用适当的数学模型进行数据的平差处理,得到更为准确的结果。
3.观测数据处理完毕后应编制沉降观测报告。
报告中应包括观测数据原始记录、观测数据处理结果、分析和研究结论等内容。
4.观测数据应及时备份和保存。
为了确保数据的可靠性和安全性,观测数据应及时备份到可靠的存储介质中,以备不时之需。
以上是一份沉降观测规范的示例,根据实际情况和任务要求,还需要适当调整和补充其中的规定。
沉降观测是土地开发和工程建设中的重要环节,只有按照规范要求进行观测,才能得到准确可靠的结果,为后续工作提供可靠的依据。
建筑工程沉降观测规范
建筑工程沉降观测规范建筑工程的沉降观测是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的重要环节。
为了规范沉降观测工作,提高观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比性,制定一套沉降观测规范是非常必要的。
本文将按照沉降观测规范的要求,对沉降观测的相关内容进行详细阐述。
一、引言建筑工程的沉降观测是为了掌握土地基础在施工和使用过程中的沉降变形情况,以便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保证工程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沉降观测规范将覆盖观测方法、仪器设备选择、观测频率、数据处理等方面的内容,以确保观测结果的科学性和可靠性。
二、沉降观测方法1. 硬铁或聚丙烯管法硬铁或聚丙烯管法是常用的沉降观测方法之一。
在施工前,需在监测点周围埋设管道,每隔一定距离安装深度计和水平仪,测量沉降的深度和倾斜情况。
观测过程中,需要记录观测点的坐标和周围环境变化。
2. 水准测量法水准测量法是衡量建筑物相对高度差的方法,也可用于测量沉降。
观测过程中,需设置基准点和观测点,通过水准仪和测量杆等设备进行测量。
观测数据要准确记录,以便后续的数据处理和分析。
三、仪器设备选择1. 沉降仪沉降仪是沉降观测中最常用的仪器之一。
在选择沉降仪时,应考虑其精度、灵敏度和稳定性等因素。
常见的沉降仪有水准仪、高程仪和探地雷达等。
2. 数据记录仪数据记录仪用于记录观测数据,并可进行实时监测。
在选择数据记录仪时,需考虑其存储容量、数据传输方式和电源供应等因素。
同时,数据记录仪的设置和操作要符合相关规范和要求。
四、观测频率观测频率是指进行沉降观测的时间间隔。
根据不同工程的要求和具体情况,观测频率可以有所调整。
一般来说,在施工期间观测频率要高于使用期,重要建筑物的观测频率应更高。
五、数据处理1. 数据的采集和记录在沉降观测过程中,要使用合适的仪器设备采集数据,并准确记录下来。
观测数据应包括观测点的坐标、测量时间、观测数值等信息。
2. 数据分析观测数据的分析是确保观测结果准确性和可靠性的关键环节。
应借助专业软件进行数据处理,包括数据平滑、插值分析、趋势分析等。
沉降观测点规范
沉降观测点规范沉降观测是工程施工过程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对于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沉降观测点规范是确保沉降观测结果准确可靠的重要依据,下面就对沉降观测点的规范进行详细介绍。
一、沉降观测点的选择1.观测点的选择应遵循以下原则:(1)观测点要能全面反映地基或土层依赖程度的差异;(2)观测点要与评价对象紧密相关;(3)观测点要分布均匀,避免单点局部变形结果的片面性;(4)观测点要选择在建筑物或结构体的每个主要部位及建筑物或结构体两侧对称的相应部位;(5)观测点距离承载体表面的高度不得小于100mm。
二、沉降观测点的设计1.观测点布设应关闭与环境条件互相影响的相关设备,如风扇、管道等;2.观测点应选择固定安全的位置,使用专门的标志作为测量点标志;3.为了保障观测点的长期使用,可以将测量点地面部分做成凹陷状,并铺设专用的水泥硬质路面;4.观测点应该与地面保持垂直,避免使用标志物或桩等凸起的构造。
三、沉降观测点的标志设计1.观测点应有明显的标志物,可以使用标志杆或者钉子等;2.观测点的标志物应具有一定的牢固性和稳定性;3.观测点的标志物应在进行沉降观测时不遮挡测量仪器;4.观测点的标志物应有一定的高度,以便于观测时的测量仪器对准。
四、沉降观测点的测量方法1.沉降观测点应定期进行测量,随着施工进展的需要,可以适当增加或减少测点;2.为保证测点的稳定性和准确性,应先进行测点的调整和标定;3.测量时应用水平仪或全站仪等精确的测量仪器,保证测量结果的准确性;4.测量时应避免因外力干扰而产生误差,如风、雨、震动等;五、沉降观测数据的处理和分析1.观测数据应及时记录,并根据规定的方法进行数据处理和分析;2.观测数据的处理应遵循相应的规范和标准;3.观测数据的处理结果应及时上报,并进行合理解读和评估;4.观测数据的处理结果可作为工程质量验收的重要依据。
以上就是对沉降观测点规范的详细介绍,沉降观测点的规范对于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至关重要,希望以上内容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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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降观测1 一般规定建筑沉降观测可根据需要,分别或组合测定建筑场地沉降、基坑回弹、地基土分层沉降以及基础和上部结构沉降。
对于深基础建筑或高层、超高层建筑,沉降观测应从基础施工时开始。
各类沉降观测的级别和精度要求,应视工程的规模、性质及沉降量的大小速度确定。
布置沉降观测点时,应结合建筑结构、形状和场地工程地质条件,并应顾及施工和建成后的使用方便。
同时,点位应易于保存,标志应稳固美观。
各类沉降观测应根据剧本规范第节的规定及时提交相应的阶段性成果和综合成果。
2 建筑场地沉降观测建筑场地沉降观测应分别测定建筑相邻影响范围之内的相邻地基沉降与建筑相邻影响范围之外的场地地面沉降。
建筑场地沉降点位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1 相邻地基沉降观测点可选在建筑纵横轴线或边线的延长线上,亦可选在通过建筑重心的轴线延长线上。
其点位间距应视基础类型、荷载大小及地质条件,与设计人员共同确定或征求设计人员意见后确定。
点位可在建筑基础深度~倍的距离范围内,由墙外向外由密到疏布设,但距基础最远的观测点应设置在沉降量为零的沉降临界点以外;2 场地地面沉降观测点应在相邻地基沉降观测点布设线路之外的地面上均匀布设。
根据地质地形条件,可选择使用平行轴线方格网法、沿建筑物四角辐射网法或散点法布设。
建筑场地沉降点标志的类型及埋设应符合下列规定:1 相邻地基沉降观测点标志可分为用于监测安全的浅埋标和用于结合科研的深埋标两种。
浅埋标可采用普通水准标石或用于直径25cm的水泥管现场浇灌,埋深宜为1~2m,并使标石底部埋在冰冻线以下。
深埋标可采用内管外加保护管的标石形式,埋深应与建筑基础深度相适应,标石顶部须埋入地面下20~30cm,并砌筑带盖的窨井加以保护;2 场地地面沉降观测点的标志与埋设,应根据观测要求确定,可采用浅埋标志。
建筑场地沉降观测的路线布设、观测精度及其他技术要求可按照本规范第节的有关规定执行。
建筑场地沉降观测的周期,应根据不同任务要求、产生沉降的不同情况以及沉降速度等因素具体分析确定,并符合下列规定:1 基础施工的相邻地基沉降观测,在基坑降水时和基坑土开挖过程中应每天观测一次。
混凝土地板浇完10d以后,可每2~3d观测一次,直至地下室顶板完工和水位恢复。
此后可每周观测一次至回填土完工;2 主体施工的相邻地基沉降观测和场地地面沉降观测的周期可按照本规范第节的有关规定确定。
建筑场地沉降观测应提交下列图表:1 场地沉降观测点平面布置图;2 场地沉降观测成果表;3 相邻地基沉降的距离-沉降曲线图;4 场地地面等沉降曲线图。
3 基坑回弹观测基坑回弹观测应测定建筑基础在基坑开挖后,由于卸除基坑土自重而引起的基坑内外影响范围内相对于开挖前的回弹量。
回弹观测点位的布设,应根据基坑形状、大小、深度及地质条件确定,用适当的点数测出所需纵横断面的回弹量。
可利用回弹变形的近似对称特性,按下列规定布点:1 对于矩形基坑,应在基坑中央及纵(长边)横(短边)轴线上布设,纵向每8~10m布一点。
横向每3~4m布一点。
对其他形状不规则的基坑,可与设计人员商定;2 对基坑外的观测点,应埋设常用的普通水准点标石。
观测点应在所选坑内方向线的延长线上距基坑深度~倍距离内布置。
当所选点位遇到地下管道或其他物体时,可将观测点移与之对应方向线的空位置上。
3 应在基坑外相对稳定且不受施工影响的地点选设工作基点及为寻找标志用的定位点。
回弹观测路线应组成起迄于工作基点的闭合或附合路线。
回弹观测不应少于3次,其中第一次应在基坑开挖之前,第二次应在基坑挖好之后,第三次应在浇筑基础混凝土之前。
当基坑挖完至基础施工的间隔时间较长时,应适当增加观测次数。
基坑开挖前的回弹观测,宜采用水准测量配以铅垂钢尺读数的钢尺法。
较浅基坑的观测,可采用水准测量配辅助杆垫高水准尺读数的辅助杆法。
观测结束后,应在观测孔底充填厚度约为1m的白灰。
回弹观测的设备及作业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1 钢尺在地面的一端,应使用三脚架、滑轮、重锤或拉力计牵拉。
在孔内的一端,应配以能在读数时准确接触回弹标志头的装置。
观测时可配挂磁锤。
当基坑较深、地质条件复杂时,可用电磁探头装置观测。
当基坑较浅时,可用挂钩法,此时标志顶端应加工成弯钩状;2 辅助杆宜用空心两头封口的金属管制成,顶部应加工成半球状,并在顶部侧面安置圆水准器,杆长以放入孔内后露出地面20~40cm为宜;3 测前与测后应对钢尺和辅助杆的长度进行检定。
长度检定中误差不应大于回弹观测站高差中误差的1/2;4 每一测站的观测可按先后视水准点上标尺、再前视孔内标尺的顺序进行,每组读数3次,反复进行两组作为一测回。
每站不应少于两测回,并应同时测记孔内温度。
观测结果应加入尺长和温度改正。
基坑开挖后的回弹观测,应利用传递到坑底的临时工作点,按所需观测精度,用水准测量方法及时测出每一观测点的标高。
当全部点挖见后,再统一观测一次。
基坑回弹观测应提交的主要图表为:1 回弹观测点位布置平面图;2 回弹观测成果表;3 回弹纵、横断面图(本规范附录E)。
4 地基土分层沉降观测分层沉降观测应测定建筑地基内部各分层土的沉降量、沉降速度以及有效压缩层厚度。
分层沉降观测点应在建筑地基中心附近2m×2m或各点间距不大于50cm 的范围内,沿铅垂线方向上的各层土内布置。
点位数量与深度应根据分层土的分布情况确定,每一土层应设一点,最浅的点位应在基础底面下不小于50cm处,最深的点位应在超过压缩层理论厚度处或设在压缩性低的砾石或岩石层上。
分层沉降观测精度可按分层沉降观测点相对于邻近工作基点或基准点的高程中误差不大于±的要求设计确定。
分层沉降观测应按周期用精密水准仪或自动分层沉降仪测出各标顶的高程,计算出沉降量。
分层沉降观测应从基坑开挖后基础施工前开始,直至建筑竣工后沉降稳定时为止。
观测周期可按本规范第节的有关规定确定。
首次观测至少应在标志埋好5d后进行。
地基分层沉降观测应提交下列图表:1 地基土分层标点位置图;2 地基土分层沉降观测成果表;3 各土层荷载-沉降-深度曲线图(本规范附录E)。
5 建筑沉降观测建筑沉降观测应测定建筑及地基的沉降量、沉降差及沉降速度,并根据需要计算基础倾斜、局部倾斜、相对弯曲及构件倾斜。
沉降观测点的布设应能全面反映建筑及地基变形特征,并顾及地质情况及建筑结构特点。
点位宜选设在下列位置:1 建筑的四角、核心筒四角、大转角处及沿外墙每10~20cm处或每隔2~3根柱基上;2 高低层建筑、新旧建筑、纵横墙等交接处的两侧;3 建筑裂缝、后浇带和沉降缝两侧、基础埋深相差悬殊处、人工地基与天然地基接壤处、不同结构的分界处及填挖方分界处;4 对于宽度大于等于15m或小于15m而地质复杂以及膨胀土地区的建筑,应在承重内隔墙中部设内墙点,并在室内地面中心及四周设地面点;5 邻近堆置重物处、受振动有显着影响的部位及基础下的暗沟处;6 框架结构建筑的每个或部分柱基上或沿纵横轴线上;7 筏形基础、箱形基础底板或接近基础的结构部分之四角处及中部位置;8 重型设备基础和动力设备基础的四角、基础形式或埋深改变处以及地质条件变化处两侧;9 对于电视塔、烟囱、水塔、油罐、炼油塔、高炉等高耸建筑,应设在沿周边与基础轴线相交的对称位置上,点数不少于4个。
沉降观测的标志可根据不同的建筑结构类型和建筑材料,采用墙(柱)标志、基础标志和隐蔽式标志等形式,并符合下列规定:1 各类标志的立尺部位应加工成半球形或有明显突出点,并涂上防腐剂;2 标志的埋设位置应避开雨水管、窗台线、散热器、暖水管、电器开关等有碍设标与观测的障碍物,并应视立尺需要离开墙(柱)面和地面一定的距离;34 应当用静力水准测量方法进行沉降观测时,观测标志的形式及其埋设,应根据采用的静力水准仪的型号、结构、读数方式以及现场条件确定。
标志的规格尺寸设计,应符合仪器安置的要求。
沉降观测的周期和观测时间应按下列要求并结合实际情况确定:1 建筑施工阶段的观测应符合下列规定:1)普通建筑可在基础完工后或地下室砌完后开始观测,大型、高层建筑可在基础垫层或基础底部完成后开始观测;2)观测次数与间隔时间应视地基与加荷情况而定。
民用高层建筑可每加高1~5层观测一次,工业建筑可按回填基坑、安装柱子和屋架、砌筑墙体、设备安装等不同施工阶段分别进行观测。
若建筑施工均匀增高,应至少在增加荷载的25%、50%、75%和100%时各测一次;3)施工过程中若暂停工,在停工时及重新开工时应各观测一次。
停工期间可每隔2~3个月观测一次;2 建筑使用阶段的观测次数,应视地基土类型和沉降速率大小而定。
除有特殊要求外,可在第一年观测3~4次,第二年观测2~3次,第三年后每年观测1次,直至稳定为止;3 在观测过程中,若有基础附近地面荷载突然增减、基础四周大量积水、长时间连续降雨等情况,均应及时增加观测次数。
当建筑突然发生大量沉降、不均匀沉降或严重裂缝时,应立即进行逐日或2~3d一次的连续观测;4 建筑沉降是否进入稳定阶段,应有沉降量与时间关系曲线判断。
当最后100d的沉降速率小于~d时可认为已进入稳定阶段。
具体取值宜根据各地区地基的压缩性能确定。
沉降观测的作业方法和技术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1 对特级、一级沉降观测,应按本规法第节的规定执行;2 对二级、三级沉降观测,除建筑转角点、交接点、分界点等主要变形特征点外,允许使用间视法进行观测,但视线长度不得大于相应等级规定的长度;3 观测时,仪器应避免安置在有空压机、搅拌机、卷扬机、起重机等振动影响的范围内;4 每次观测应记载施工进度、荷载量变动、建筑倾斜裂缝等各种影响沉降变化和异常的情况。
1 基础或构件倾斜度α:式中——基础或构件倾斜方向上A、B两点的沉降量(mm);L——A、B两点间的距离(mm)。
2 基础相对弯曲度:式中——基础中点的沉降量(mm);、——基础两个端点的沉降量(mm);——基础两个端点间的距离(mm)。
注:弯曲量以向上凸起为正,反之为负。
沉降观测应提交下列图表:1 工程平面位置图及基准点分布图;2 沉降观测点位分布图;3 沉降观测成果表;4 时间-荷载-沉降量曲线图(本规范附录E);5 等沉降曲线图(本规范附录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