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危险场所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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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物属“火灾危险场所”的疑意。
2 现行有效标准中对火灾危险性的分类(级)
2.1 《 雷 电 防 护
第 2 部分:风险管理》
GB/T21714.2-2008/IEC62305-2:2006
在附录 C 中表 C.4 将火灾危险由“爆炸”到“高、一般、低、无”
共分为五个等级。表中注:“由易燃材料建造的建筑物或屋顶由易燃
气体、蒸汽的特征,如引燃温度、闪点、爆炸浓度、蒸汽密度逐一列 出,并指明了该物质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在《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 火规范》GB50183—2004 中对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与 GB50160 中的规定有一定差异,见表 1。
表1
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差异
名 类 GB50160 规定的特征
2.4 特殊场所火灾危险等级的分类(级) 2.4.1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 为合理配置除生产或储存炸药、弹药、火工品、花炮的厂房或库 房以外“生产、使用或储存可燃物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内的灭火 器,该标准将配置场所按火源(燃烧物)分为:A 类(固体物质火灾)、 B 类(液体火灾或可熔化固体物质火灾)、C 类(气体火灾)、D 类(金 属火灾)和E类(带电火灾)五类。同时按物质的火灾危险性、数量、
22 区:具有悬浮状,堆积状的可燃粉尘或可燃纤维,虽不能形成 爆炸混合物,但在数量和配置上能引起火灾危险的环境。
23 区:具有固体状可燃物质,在数量和配置上能引起火灾危险 的环境”。
对“可燃液体、可燃粉尘、固体状可燃物质、可燃纤维”在文献 〔3〕中进行了介绍。文献〔4〕中对“易燃物质”和“易燃气体”、 “易燃液体”、“易燃薄雾”以及建筑材料燃烧性能级别 A、B1、B2、 B3 进行了介绍。
自加入 WTO 后,我国电工标准积极与国际电工委员会(IEC)接 轨,因此,在全面修订的文献〔3〕的修订件《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 置设计规范》〔5〕GB50058-20xx 中说明不仅在标准名称中删去了“火灾” 字样,原第四章“火灾危险环境”也全章删除了。因此,文献〔1〕 中也删去 21/22/23/区这些对“火灾危险环境”的内容,同时指出仍 存在“火灾危险场所”,但没有进一步说明,因此可能产生对哪些建
此项规定,大概是考虑到仓库储存物质的流动性,因而无法规定吧? 对民用建筑,GB50016 根据构件的位置,如防火墙、承重墙、
柱、梁、楼板、吊顶等规定了耐火等级和必须选择的建材的燃烧特性 (如:不燃烧物、难燃烧物、燃烧物)指标,没有对火灾危险性分类。
2.3《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 石油化工企业指“以石油,天然气及其产品为原料,生产、储运 各种石油化工产品的炼油厂、石油化工厂、石油化纤厂或联合组成的 工厂”。在火灾危险性分类方面,属于 GB50016 中指出“当有专门的 国家现行标准时,宜从其规定”的专门标准。 GB50160“3 火灾危险分类”中指出:可燃气体应按可燃气体与 空气混合物的爆炸下限(体积小于 10%为甲类,体积大于或等于 10% 为乙类)分类。对液化烃(150ºC 时,蒸汽压力大于 0.1MPa 的烃类液 体及其他类似的液体,不包括液化天然气)、可燃液体按其特征(压 力或闪点)分为甲 A、甲 B、乙 A、乙 B、丙 A 和丙 B 类。对石油化工 企业中固体火灾危险性分类仍按 GB50016 中规定执行。同时规定,当 火灾危险类别最高的设备所占面积比例小于 5%,且发生事故时,不 足以蔓延到其他部件或采取防火措施能防止火灾蔓延时,可按火灾危 险性类别较低的设备确定。 GB50160 条文说明中的表 1~表3分别为可燃气体的火灾危险 性分类举例、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和甲、乙、丙 类固体的危险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在《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 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2009 的附录 A 中对 100 种常用可燃
物质性质及其数量等因素(或储存物品的性质和储存物品中可燃物数
量等因素)将火灾危险性分为甲、乙、丙、丁、戊五种类别。这里指
的是除炸药厂房(仓库),花炮厂房(仓库)爆炸危险环境的厂房和
仓库,该标准特别说明石油和天然气工程、石油化工企业的建筑防火
设计,应按专门的标准规定执行。
采用了 GB50016 分类方法的相关标准有: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20028—2006 中的制气车间、煤气净化 车间等。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2009 中应用了甲、乙 类。 《农村防火规范》GB50039—2010 中应用了甲、乙、丙类。 《乙炔站设计规范》GB50031—91 中将制气站房、灌瓶站房等划 为甲类。 《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GB50029—2003 中应用了丁、戊类。 《氧气站设计规范》GB50030—91 中应用了甲、乙、戊类。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 中提及 “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车库”。 《氢气站设计规范》GB50177—2005 中应用了甲类。 《火力发电厂和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2006 中应用了 甲、乙、丙、丁、戊类。 《加氢站技术规范》GB50516—2010 中应用了甲类。 《纺织工程设计规范》GB50565—2010 中应用了甲、乙、丙、丁、 戊类。 关于甲、乙、丙、丁、戊类物质,在 GB50016 的条文说明中做了 进一步解释,在表1和表3分类举例。表2指出各类别不同物质最大 允许量(使用了与房间容积的比例和总量两项指标),如达不到此量 时“可不按物质火灾危险特征确定生产火灾危险类别”。对仓库则无
可
体
燃 乙 B 闪点在 450C 与 600C 之间
(同 GB50160)
液 丙 A 闪点在 600C 与 1200C 之间 体
丙 B 闪点大于 1200C
(同 GB50160) (同 GB50160)
在《石油化工全厂性仓库及堆场设计规范》GB50475—2008 中规 定“储存料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GB50160 的有关规定”。
险场所分类(F0、F1、F2)及对应的建筑物防雷分类(一、二类 两种),与 GB50089 相似。
《地下及覆土火药炸药仓库设计安全规范》GB50154—2009 中同样 将危险场所分为 F0和 F1类,同时确定第一、二类防雷建筑物。
2.4.3《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 该标准按汽车库、修车库和停车场内车辆的数量或车位将防火分 类分为 I~IV 类,之后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对“民用建筑”的 要求,规定了建筑物结构,如墙、柱、梁、楼板、吊顶等采用难燃或 不燃的等级。 3 立足于建筑物防雷分类的分析 3.1 制造、使用或储存火炸药及其制品的危险建筑物 文献〔1〕中 3.0.2 条第 1 款规定这些建筑物,因电火花而引起 爆炸、爆轰对应划分第一类防雷建筑物;3.0.3 条第 5 款规定这些建 筑物,电火花不易引起爆炸则划分为第二类防雷建筑物。 本文 2.4.2 节指出民用爆破器材工程、烟花爆竹工厂和地下覆土火 药炸药仓库(或工作间)均按 F0、F1、和 F2进行了分类,并且这 些专业标准(GB50089、GB50161、GB50154)中均已对危险建筑物进 行了防雷分类,有些尚严于 GB50057,这是允许的。如 F2类是在正 常运行时能形成火灾危险,而爆炸危险极小的场所,完全有可能被划 为第三类防雷建筑物,但专业标准做了更严格的规定(划为第二类防 雷建筑物),只能说安全系数更大一些。 3.2 具有爆炸性气体和爆炸性粉尘危险场所的建筑物
材料建造的建筑物或消防负荷大于 800MJ/m2 的建筑物视为具有高火
灾危险的建筑物”,“消防负荷为 400MJ/m2~800MJ/m2 的建筑物视为具
有一般火灾危险的建筑物”,“消防负荷小于 400MJ/m2 或者只是偶尔存
有易燃物质的建筑物视为具有低火灾危险的建筑物”。“消防负荷是建
筑物内全部易燃物质的能量与建筑物总的表面积之比”。
在文献〔3〕的条文说明中,对“火灾危险环境”分区的来源有如 下介绍“目前,国际电工委员会及一些主要工业国(除苏联等少数国 家外)没有有关火灾危险环境的电力设计技术方面的规定,我们仍然 保留了原 GBJ58-83......的内容”。由于笔者手头没有 GBJ58-83,无 法查到 H-1、H-2、 H-3 的出处只能猜想可能是出自前苏联标准吧。
GB50183 规定的特征
称别
液 甲 A 150C 时蒸汽的压力大于 0.1MPa 37.80C 时蒸汽压力大于 200KPa
化 甲 B 甲wenku.baidu.comA 类以外,闪点小于 280C 烃
除前外,增加了爆炸下限小于 10%的气体(体 积百分比)
乙 A 闪点在 280C 与 450C 之间
除前外增加了爆炸下限大于或等于 10%的气
文献〔1〕中对属于第二类防雷建筑物的“预计雷击次数大于 0.05 次/a 的......火灾危险场所”和属于第三类防雷建筑物的“预计雷 击次数大于或等于 0.01 次/a,且小于或等于 0.05 次/a 的......火 灾危险场所”中的“火灾危险场所”缺少条文说明。为此,笔者查阅 了相关文献,对火灾危险场所进行浅析。 1 已作废的火灾危险环境分区方法
问题是,这些易燃物质是否与文献〔3〕中定义的“易燃物质—
指易燃气体、蒸汽、液体或薄雾”一致呢?这些物质是长期定量存储
还是时而量多、时而量少或一段时间没有量呢?
2.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在“3.1 火灾危险性分类”中表“3.1.1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和表“3.1.3 储存物品火灾危险性分类”是根据生产中使用或产生的
GB50057-94(2000 年版)中 84 页的条文说明是按《爆炸和火灾 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3〕GB50058-92 对 GBJ57-83 中使用的 H-1、H-2、和 H-3 火灾危险环境进行了修改,分别改为 21 区、22 区
和 23 区。在文献〔3〕的条文说明中对这三个区有如下解释: “ 21 区:具有闪点高于环境温度的可燃液体,在数量和配置上能 引起火灾危险的环境。
火灾危险场所浅析
王孟玮 1 关象石 2 (1.北京市丰台区气象局,北京 100071;2.北京市气象局,北京 100089) 摘要:本文对火灾危险场所进行了分析,用于确定建筑物的防雷分类。 关键词:火灾 危险场所 防雷分类 引言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1〕GB50057-2010 的第三章“建筑物的防 雷分类”中强制性条文 3.0.2~3.0.4“在可能发生对地闪击的地区” 这一大前提下,规定了爆炸危险场所可分别划分为第一类和第二类防 雷建筑物,并且在条文说明中进一步指明了火炸药及其制品的种类和 按文献〔2〕对爆炸性气体环境(0/1/2 区)、爆炸性粉尘环境(20/21/22) 的划分。
火灾蔓延速度和扑救难易程度划分为严重危险级、中危险级和轻危险 级(按工业建筑和民用建筑分别规定)。在附录 C 和附录 D 中举例说 明危险级。
2.4.2《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089—2007 本文 2.2 节中指出,GB50016 不适用于炸药、花炮厂房或仓库。 因此,民用爆破器材工程(建构筑物)的危险等级应符合本规范“3.2 建筑物的危险等级”划分。该节中使用“表 3.2.2—1 生产、加工、 研制危险品的建筑物危险等级”“表 3.2.2.—2 储存危险品的建筑物 危险等级”对各种危险品建筑物分为 1.1~1.4 级。 在“12.1 电气危险场所分类”中规定如下 3 类: F0类:经常和长期存在能形成爆炸危险的火药、炸药及其粉尘 的场所; F1类:在正常运行时可能形成爆炸危险的火药、炸药及其粉尘 的场所; F2类:在正常运行时能形成火灾危险,而爆炸危险性极小的火 药、炸药、氧化剂及其粉尘的场所。 在表 12.1.1—1 和表 12.1.1—2 中逐一对应列出了物质、危险场 所分类和按 GB50057—94(2000 年版)划定的建筑物防雷类别。这两 个表中只有第一、第二类防雷建筑物,没有第三类防雷建筑物。 在《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2009 中同样将生产 厂房和仓库等危险品建筑物分为 1.1 和 1.3 级。在“12.1 危险场所 类别的划分”中列举了工作间和仓库中危险品名称、工作间名称,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