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配送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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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配送管理规定
为确保物流配送安全、快速、高效的服务于生产经营,充分发挥物流职能作用,最大限度提高物流效率和效益,结合公司现状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一条物流配送承运商选择的条件
一.必须具备合法的营业执照、道路营运许可证及相关的证件和经营文本。
二.物流网络体系完善,辐射面符合公司物流配送要求。
三.保障货物运输安全完整,具有经济实力和抗风险承受能力,出现承运风险具备赔偿能力。
四.服务观念强,诚信可靠,具备一定资金铺垫能力和正规经营所必备的环境调控能力。
五.自提及网点配送符合公司管理要求,且运输价格合理。常年合作具有低价位竞争优势。
六.时效速度符合公司市场网点配送时间的标准。货物未按时间抵达目的地的,具备约束的索赔要
求。
七.在基本同等条件下选择两家以上的承运商,以利于鉴定比较。
八.代收货款安全性
第二条签订货物承运合同应具备的内容
一.承运起止地点及价格以双方达成的价格标准为依据。
二.大件及零担中转配送的事项,在物流发生时应予以注明。
三.发货中转时承运商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四.承运费用结算采取货运方融资铺垫或客户垫付的结算方式,以公司的运费垫付通知单为依据。
五.涉及索赔事项(即全额赔偿、比例赔偿、购买价或出售价赔偿)的应注明详实清楚。
六.涉及差错责任事项(未按时送达、配送串户、错件、破损、短少等),要有明确责任区分标准和
赔偿要求。
七.违约责任的追究和处理方法(友好协商、庭外调解、法律诉讼等)应做条款约束。
八.其他承运应具备的相关内容。
第三条物流配送的时间标准(按主要片区和重点城市计算)
一.到达目的地的在途天数为接到公司发货通知(签订物流配送单)至目的地的在途天数,600公里
以内县级以上城市3-4天送达,600-1000公里4-5天到达,1000公里以上6-7天到达。
二.因受自然天气等特殊原因影响货物不能按时到达目的地外,均应按以上天数进行考核。
第四条物流配送的操作流程
一.具体操作流程
营销部内勤出具发货单-----传递信息至郑州物流管理员----和物流公司填制承运单(盖章)---货
物发出-----跟踪通知。
二.填制的承运单应具备下列内容:
1.收货人公司的详细地址;
2.收货人联系方式(手机号与固定电话);
3.产品规格、数量明细。
三.操作过程中应注意以下事项(发货、退货)
1.通知仓管部门备货并将发货单送达发货人责任人。
2.通知承运商提货或送货至承运商,并取得和办理承运过程中的必须手续。
3.特殊危险品或需注意存储、放置的物品要告知承运商装卸安全、正确堆放等事项。
4.物流管理人员应监督上下车和按规程装车及运输,并在办理完承运手续后将发货情况告知营销
部内勤。
5.物流管理员在每单发货完毕后,应及时将有关承运单及结账凭证等传递营销部内勤及财务部门,
便于信息传递和入账,同时做好流水账登记管理。
6.物流管理员填制“发货明细表”,对每日发货清单逐笔登记,并跟踪货物直到目的地。
7.物流管理员配合营销部内勤对到达目的地的货物及时通知客户和营销人员。
8.货物到达目的地发生短少、破损、错品种和串货等事故的,客户和营销责任人应在当时发生地
以电话和书面形式告知物流人员,由物流管理人员及时协调处理。
9.货物发生串货涉及两个以上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及时以书面和电话联系查清落实。
10.特殊个案发货另选承运商,需要客户和营销人员收到货后垫付运费等事项的,由营销部内勤在
发货挑拨单及物流信函上注明并告知物流管理员。
11.通过公司物流部门协调市场间调货的,由营销人员负责由调货责任双方办理相关承运手续,物
流员和营销人员负责跟踪协调。
12.退货回流货物,由各市场直接退至郑州仓储,由物流员负责按承运单及退货明细验收提货、办
理运费结算。
13.物流过程涉及三个以上部门协调配合的,有营销部内勤负责协调。
第五条物流配送的跟踪监督和管理。
1.物流管理员对每笔承运事项负有跟踪、监控和管理的职责。
2.每笔承运业务所发生的一切单据和凭证每周日传递至营销、财务部门。
3.每半月将涉外往来账款登记造册与财务部门核对和清算。
4.跟踪监督发现承运索赔商务纠纷的,物流管理员负责及时收集有关证据、数据,并书面告知承
运商和部门负责人及时处理。
5.物流代收货款的,物流管理员应和承运商做好沟通并约定,确保代收货款快速安全汇至公司账
户。
第六条物流配送差错责任及处理办法.
1.物流管理员在填制出库单、承运单等物流手续时发生明显失误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负全部责
任。
2.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短少、破损、遗失等损失的,有承运方按公司开单价赔偿,同时公司不
承担差错数量运费。
3.物流管理员在发货、退货过程中清点实物不仔细,经核实确属工作失误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
负全部责任。
4.货物在交接至客户后,因客户验收不详或当时发现问题未及时知会物流管理人员的,如有短少、
破损等损失的,由营销人员协调客户承担,客户不承担者,营销人员负责。
5.涉及个人赔偿的应在事件发生一周内将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责任人,并经责任人鉴定予以
赔偿。
第七条附则
1.本规定自2010年月日起执行。
2.执行过程中如有不完善的地方,由公司进行修改和补充。
3.本规定的解释权归南阳卧龙公司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