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会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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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学生会制度改革中需要注意的六个管理学原则
(一)弹性结构原则
所谓的弹性是指“一个组织的部门结构、人员的数量,人员的职责与职位都是可以变动的。”[1]119 弹性组织结构原则包括以下两点:
1. 部门结构更具有弹性。
组织需要应当是设立一个部门唯一的动机,所以,应该根据任务和完成组织目标的需要,
定期审查学生会组织内任何一个部门存在的必要性,并据此决定是保留、改组还是撤消该部门。我们没有必要层层设立相应的职能部门,校学生会设立的部门,系学生会不一定设立;系学生会设立的部门,校学生会也不一定设立;一个系设立的部门,另一个系也不一定设立,一切都要根据实际工作的需要加以灵活的调整,需要就设,不需要就撤,这样才能从根本上克服组织臃肿的弊端,防止学生会组织官僚化。此外,根据需要成立临时工作小组,解决问题后即告解散,也是增强学生会的组织弹性的好办法。
2. 使职位具有弹性。
我们应当按照任务和目标的需要设立岗位,不搞“定编定岗”,不搞岗位平均主义,更不搞因人设岗。如果一个部门工作量大,我们可以设一正三副五干事,而如果一个部门工作量很小,我们也可以仅设一个正职,不设副职与干事。这样的安排并非厚此薄彼,原因只有一个:工作需要。我们的学生干部要有一定的任期,不能无限制的担任下去,要能上能下,能进能出,以此树立起能者上,庸者下的淘汰机制,改变过去那种积极的争取职位,消极的应付工作,只能进,不能出,只能上,不能下的状态。
(二)集权与分权相结合的原则
该原则要求我们根据组织的实际需要来决定组织内权力分配的格局,即集权与分权的程度。所谓集权,就是组织的权力集中在组织的上层,所谓分权,就是组织的权力根据职务上的需要分散到各部门与各阶层。学生会的权力究竟是集中在主管教师与学生会主席手里,还是分散给各部门,还是下放给基层班级班委会手中,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定。一般说来,重要性较高的工作,适合集权;组织的方针政策有必要统一时,适合集权;组织规模较大时,适合集权;组织工作变化较小、较有规则性时,适合集权。反之,则适合分权。当然,集权与分权是相对的,没有绝对的集权,也没有绝对的分权,只有程度上的不同。只有在学生会组织内建立起适应客观需要的权力分配体系,才能调动各个阶层各个部门的学生干部的积极性与责任感。
(三)责权一致原则
作为一个协助校方行使学生管理职能的机构,学生会及其下属部门应当拥有必要的权力,并承担相应的责任。权力是完成任务的必要工具,责任是对权力拥有者的一种制约。权力与责任应当相互适应,有责无权不仅束缚学生干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而且会使责任制度形同虚设,最后导致任务无法完成;反之,有权无责,必然导致权力的滥用,助长官僚主义习气和瞎指挥的作风,该原则是调动各级学生干部工作积极性的重要保证。
(四)统一指挥原则
该原则是管理学家法约尔最早提出来的。他认为,“无论什么工作,一个下级只应当接受一个上级的指挥。”[2]75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领导人同时对一个下级或一项工作行使权力,就会出现混乱的局面。法约尔之后,该原则又被发展为一个人只能接受同一的命令。如果需要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领导人同时指挥的话,则必须在下达命令之前,由领导人相互沟通,达成一致意见后再下达。这样下级才不会无所适从。统一指挥原则对于学生管理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既要求我们协调好团总支书记与各班辅导员之间的关系,又要求我们协调好学生会各部与班委会之间的关系,还要求我们协调好学生会各部与学生会整体之间的关系,以避免出现多头指挥,政出多门的混乱局面。
(五)层级与跨度原则
该原则要求,一个健全的组织必须注意维持相应的管理层级与管理跨度。所谓管理层级,是指“组织中的纵向等级结构和层级数目”[3]173。组织中的任何一个层级的工作都是十分重要的,其合法的职权不应受到包括其上级领导在内的任何轻视与侵犯。组织中的每一个人都必须明确自己在组织系统中所处的位置,上级是谁,下级是谁,对谁负责;必须明确自己的岗位、任务、职责和权利;必须明确自己的工作程序和取得工作所须的情报、信息、决策、指示和合作的渠道。各个层级各安其份,各行其权,各承其责,这是任何组织都必须遵守的层级原则,也是任何组织能够运行的基础。而所谓管理跨度,则是“指一个领导者直接指挥下级的数目[1]111。现在所提倡的扁平化管理,就是指适当减少管理的层级,增大管理的跨度,增大组织中上传下达的信息流速,以提高组织的反应速度,改善组织管理的效率。精确把握层级与跨度二者之间的平衡,对于学生会组织的再造,同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六)民主与监督原则
缺乏民主的组织,必然缺乏活力;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因为学生干部来自学生,与普通学生的关系十分紧密,所以,如果学生会干部的产生过程缺乏民主,暗箱操作,或是学生会干部在行使权力时滥用职权,以权谋私,那么,必将降低学生会与学生干部在学生心目中的威信,造成干群关系紧张,进而影响学生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因此,必须将民主精神贯穿于学生会工作的全过程,加强对学生会干部的监督,建立健全学生会内部的民主与监督机制。这是建设廉洁高效的学生管理机构的客观要求。
四、在学生会制度改革中需要处理好的四个重要关系
(一)团总支书记与各辅导员的关系
基于前述的责权一致的原则和统一指挥的原则,我们在处理二者的关系时,既要杜绝双重指挥的弊端,又要避免有责无权带给辅导员的积极性挫伤。笔者认为有两条可选择途径:
1. 保证辅导员在工作中的相对独立性,给予其必要的实际权力并使之承担相应的责任。辅导员有权力任免班级的干部,决定本班的重要工作。团总支书记可直接通过系学生会干部布置全系性的工作,并通知各班辅导员以获得必要的配合。
2. 由团总支书记通过各级学生干部直接管理各班学生,并承担相应的责任。辅导员仅负责对本班学生所遇到的学习问题、思想问题、生理问题、心理问题、情感问题等提供帮助,其角色相当于西方军队里的“牧师”,既不享有权力,也无须承担责任,只是学校管理意志的软性体现者与间接执行者。
(二)团总支书记与学生会干部的关系
应该看到,学生会不是学生自治组织,它只是协助校方进行学生管理的辅助性机构,其权力由团总支授予,而不是全体学生赋予。学生会干部只是团总支书记的工作助手,而不是学生绝对利益的代言人。在处理团总支书记与学生会干部的关系时,既不能一味的强调民主与分权,也不能一味的强调统一与集权。要本着集权与分权相结合的原则,既给予学生会干部必要的权力以调动其工作积极性,又使团总支书记保持对干部任命等关键性问题的决定权与控制权,使学生会能在学校的控制下健康的运行。
(三)学生会干部与班干部的关系
学生会干部与班干部在工作中应该是互相配合的协作关系,而不是通常意义上的上下级关系。班干部应积极配合系学生会干部安排的各项工作,服从学生会干部在职权范围内所作出的各项决定;系学生会干部也应该尊重班干部的相对独立性,不要随意越权插手各班干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这是层级原则在学生会中的贯彻,只有这样才能保护班级干部的工作积极性。学生会各部在向各班级班委会布置工作时,应该通过学生会值班秘书协调后,以学生会名义传达执行。这样,既可以避免各项工作在时间上或空间上发生冲突,又可以避免活动的过多过滥,这是统一指挥原则在学生会中的贯彻。
(四)学生会干部与学生群众的关系
应该使学生会干部都认识到,自己的角色依然是学生,而不是通常意义上的管理者,他们来自于学生,又要接受全体同学的监督。虽然他们手中的权力是团总支书记代表学校授予的,但是也不能忘记自己的学生身份,不要眼睛只向上看,脱离群众。我们应该创造条件让普通学生参与到学生会干部的选任、罢免、奖惩等各项监督工作中去,给其充分的发言权和适当的决定权,以此密切学生会干部与学生群众的关系,阻止学生会组织脱离群众的官僚化倾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