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债权确认诉讼制度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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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研习】向管理人提出异议是提起破产债权确认之诉的必要前置程序

【案例研习】向管理人提出异议是提起破产债权确认之诉的必要前置程序

【案例研习】向管理人提出异议是提起破产债权确认之诉的必要前置程序《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第八条对此作出了进一步规定,债权人对债权表有异议的,应当向管理人提出,如管理人不予解释或调整,或者经管理人解释或调整后仍然不服的,则应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之诉。

该条规定的目的是将债权争议解决在诉讼之前,亦即,债权人应当第一步先向管理人提出异议,如未获管理人回复或对管理人的复核结果仍然存在异议,才可进入下一步破产债权确认诉讼程序。

案例一【裁判要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八条的规定,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应当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

经管理人解释或调整后,异议人仍然不服的,或者管理人不予解释或调整的,异议人应当在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束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的诉讼。

上述人应当提交证据证明其对债权表中记载的案涉债权向管理人提出过异议,债权人对债权表中记载的自身债权如果存在异议,应当首先向管理人提出异议,并说明理由及法律依据,经管理人解释或调整后,异议债权人仍然不服或者管理人不予解释、调整的,异议债权人才可以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之诉。

【案例索引】蔡金桥、大石桥市兴隆百货有限公司管理人等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民事二审案,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辽08民终602号【裁判观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来的诉讼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实其主张,由举证不能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编制的债权表,应当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

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

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破产债权确认纠份流程

破产债权确认纠份流程

破产债权确认纠份流程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流程呀,这事儿可有点复杂呢,不过别怕,咱慢慢唠。

一、啥是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你得先知道啥是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简单说呢,就是在一个公司或者企业破产的时候,那些债权人就会来申报自己的债权,但是呢,破产管理人或者其他债权人可能对某些债权有不同意见,这就产生纠纷啦。

比如说,甲公司破产了,乙公司说甲欠自己100万,但是破产管理人查了半天觉得没这么多,或者觉得这个债权根本不成立,这时候乙公司就可能和他们产生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二、纠纷前的准备。

1. 收集证据。

要是觉得自己的债权被小瞧或者不被承认了,债权人可得把证据收集好。

证据这东西就像是你的武器一样。

像合同啊,借条啊,送货单啊,只要能证明你债权存在的东西都要找出来。

比如说你给破产公司供了货,那送货单上有签字的就很重要,还有你们之间的聊天记录,如果提到了货款的事儿,那也是很有用的证据呢。

2. 了解相关法律。

你还得懂点法律知识。

虽然不需要成为法律专家,但基本的破产法相关的规定得知道一些。

比如说债权申报的期限啊,哪些债权有优先受偿权之类的。

要是不懂法律就去打官司,那就像没带武器就上战场一样,肯定要吃亏的。

三、提出债权异议。

1. 向破产管理人提出。

如果债权人觉得自己的债权没被正确对待,首先要向破产管理人提出异议。

这时候你可以把你的证据拿出来,很客气地跟他们说,“你们看,我这个债权是这么这么回事儿,你们是不是算错啦?”管理人一般也会重新审查,如果他们改了那就皆大欢喜。

2. 书面形式。

这个异议最好是以书面形式提出,这样有个记录,也显得比较正式。

就像写封信一样,把你的债权情况,你认为被弄错的地方,还有你的证据简单列一下。

比如说,“尊敬的破产管理人,我是某某债权人,我觉得我的债权金额计算有误,我的证据如下……”四、等待处理结果。

1. 管理人重新审查。

管理人收到你的异议后,就会重新审查你的债权情况。

他们会查看你提供的证据,也可能会再调查一些其他的相关情况。

深圳中院破产案件债权审核认定指引详细版.docx

深圳中院破产案件债权审核认定指引详细版.docx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破产案件债权审核认定指引》的通知各基层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破产案件债权审核认定指引》已经2017年8月17日本院审判委员会民事执行专业委员会2017年第3次会议讨论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相关部门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执行情况和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本院公司清算和破产审判庭。

特此通知。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9月4日破产案件债权审核认定指引(2017年8月17日本院审判委员会民事执行专业委员会2017年第3次会议通过)深中法发〔2017〕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统一破产案件债权审核认定流程和标准,维护债权人、债务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本院破产案件审判实践,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的破产案件债权审核认定,是指对破产案件中债权人申报债权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性质、数额等进行审核和认定的过程和结论。

第三条破产案件债权审核认定包括债权通知和公告、债权申报的受理、债权表的编制、债权的审核认定等内容。

第四条破产案件债权审核认定应当遵循标准统一、实体与程序并重、保障实质公平的原则。

第五条审核认定债权应当在债权人申报的范围之内,不得超出债权人申报的数额和范围。

审核认定债权适用法律法规,应当查明效力和适用范围,遵守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理,优先适用企业破产法和相关司法解释。

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具备行业监督管理职能的机构制定的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不违反上位法规定的,可以参照适用。

第二章债权审核认定流程第一节债权通知和公告第六条自本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管理人应当协助本院通知已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公布包括债权申报内容的破产案件受理公告或者单独的债权申报公告。

第七条管理人协助本院通知已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或者债权人确认的其他方式送达债权申报通知。

《我国破产重整中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研究》

《我国破产重整中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研究》

《我国破产重整中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研究》一、引言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企业破产重整已成为我国经济生活中不可避免的现象。

在破产重整过程中,如何保护债权人利益,防止其受到不当损害,是一个亟待研究的问题。

本文将围绕我国破产重整中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展开探讨,分析当前存在的困境及原因,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

二、我国破产重整中债权人利益保护的现状(一)背景及意义在我国,破产重整是企业解决债务危机、恢复经营的重要手段。

然而,在破产重整过程中,债权人的利益往往面临诸多挑战。

保护债权人利益,对于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存在的问题当前,我国在破产重整中债权人利益保护方面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法律制度不够完善,导致债权人在破产重整过程中的权益难以得到充分保障;二是信息披露不充分,债权人难以了解企业真实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三是重整计划执行不力,导致债权人权益受损。

三、债权人利益受损的原因分析(一)法律制度缺陷我国破产法在保护债权人利益方面存在一定缺陷,如债权人的参与权、知情权等权益保障不足,重整计划执行监督机制不完善等。

(二)信息不对称在破产重整过程中,企业与债权人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

企业可能隐瞒真实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导致债权人难以做出正确决策。

(三)执行力度不足部分企业在破产重整过程中,存在执行力度不足的问题。

重整计划执行不力,导致债权人权益受损。

四、保护债权人利益的措施建议(一)完善法律制度1. 建立健全债权人参与机制,保障债权人在破产重整过程中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2. 完善重整计划执行监督机制,确保重整计划得到有效执行;3. 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

(二)加强信息披露1. 要求企业充分披露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确保债权人了解企业真实情况;2. 建立信息共享平台,方便债权人获取相关信息。

(三)强化执行力度1. 加强法院对重整计划的执行监督,确保计划得到有效执行;2. 引入第三方机构参与监督,提高执行力度。

破产债权实现案件中运用深石原则探讨

破产债权实现案件中运用深石原则探讨

破产债权实现案件中运用深石原则探讨破产债权实现案件中运用深石原则探讨摘要:随着我国民营企业的发展,破产案件不断出现,如何有效实现债权成为破产案件中必须解决的问题。

深石原则是在破产案件中解决债务人问题的方法之一,本文将从深石原则的定义、适用条件、运用步骤以及实现成效等方面对其进行探讨,并结合实际案例分析深石原则在破产债权实现中的应用,以期为高效实现破产债权提供参考。

关键词:破产,债权,深石原则,适用条件,运用步骤,实现成效一、破产案件中的债权实现难题破产事件是指企业无法偿还债务所造成的一种企业破产状态,受此影响的除了企业本身,还包括其债权人、股东、员工、供应商等利益相关方。

其中,债权人可能受到的损失是最直接的,因此债权实现成为破产案件中必须解决的问题。

然而,实现债权的过程却充满着曲折和波折。

一方面,破产企业的资产不及债务,债权人的债权得不到完全清偿,部分债权人甚至可能会面临无法追索的局面。

另一方面,债权实现的过程又容易受到破产企业自身因素和外部环境因素的阻碍,如债权人之间的矛盾、法律环境的不确定性等。

为了解决破产企业的债务问题,各个国家都采取了不同的方法。

而在这些方法中,深石原则是一种经典的应对手段之一。

二、深石原则的定义和适用条件深石原则是针对企业破产债务清算实现的重要制度化方式之一。

所谓深石原则,是指诉讼操作中,通过派出司法人员,采取查封、扣押、拍卖等措施,将债务人财产扣押在法院内,实现债务清算并清偿债权人。

与之相比,破产清偿中采用的其他常见方式比如强制清偿等,往往需要债权人的积极参与和协作,存在效率低、周期长等缺陷。

然而,深石原则并非在所有破产事件中都适用。

至少需要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第一,破产企业的财产比较集中,而非分散在各个地点,能够被司法机关随时掌握;第二,破产企业拥有的财产可以被司法机关顺利查封、扣押或拍卖;第三,债权人之间没有太过激烈的矛盾冲突。

三、深石原则的运用步骤深石原则在破产债务清算实现中的操作步骤如下:1、诉中财产保全:在债权人提起清偿诉讼后,申请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的相关财产进行保全。

破产债权的确认与确认诉讼——兼论债权确认诉讼中的当事人适格

破产债权的确认与确认诉讼——兼论债权确认诉讼中的当事人适格

基 金项 目: 河南大学 2 0 年人 文社会科学规划项 目“ 03 民事诉讼 当事人制度研究 ”x 0 0 1 (l 2 6 ) c 作者简介 : 朱春河 (95 。 , 16 一)男 河南平顶山人 。 河南大学法学院教师 , 硕士 。 主要从 事民商法 学研究 。
①债权 申报还包含着 两个潜 在的意义 。 一是通过 申报后的调查和确认 防止 冒牌债 权人 的非法介入而给合法债权人带来的利益损 害及对破 产程 序带来 的不安定影 响; 是原则上排除债权 申报 以外的债权实现方式 的运用 。因为 , 二 破产法作为一种特殊 的债 务清偿 和债权 实现程 序。 具有 比一般 民事诉讼和执行程 序在法律适用上更为优先的效力 , 债权 申报 以其特有 的提起诉讼的性质( 即破产 申请后 的诉讼参加 ) 正在进 行的 使 切诉讼程 序或执行 程序均告终止 。
关键 词 : 破产债权 ;债权 中报 ; 债权确认 ;确认之诉 ;当事人适格
中圈分 类号 : F 1 .2 D 4 1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 编号 :0 7—5 4 (0 60 0 0 — 4 10 3 8 2 0 )4— 0 1 0
破产 清算 以破产 债权 的合法 存 在为前 提 。此 处 所谓 “ 破产 债权 的合 法存 在 ” 除 了实体 法上 合 于债 , 权成 立 的有效 要 件外 ,还包 含着 破产 程序 中债权 调 查 和确认 制 度对 相关 破 产债 权 的合 法性 所进行 的确 认 。债权 的确 认 又 是 以债权 的私权 性质 所决 定 的处 分原 则 引发 的债 权 申报 制度 作为 制 度基 础 的 ,也 即 债 权人 只有 于破 产程 序 开 始后 的一定 期 间 内向 法院 申报 债权 , 出参与 破产 程 序 的意思 表示 , 能 引发 做 才 之后 的债 权确 认 程序 和 债权 分配 程序 。法理 上 ,债 权 申报 的意义 主 要 有两 个 方 面 : 其一 , 债权 人 申报 债 权, 是债 权人取 得破 产程 序 当事 人地 位 , 相应 地取 得 破产 程序参与权 和分配 请求权 的必经程序 。其二 , 债 权 申报 的提 出同时 昭示 了债权 的诉讼 时效 的中断① 。 基 于债权 种类 和 性质 的复杂 性 ,对 不 同性质 和种 类 的债权 的 申报与 确认 是 否应 当设 置 不 同 的制 度 并相 应遵 从 不 同的程 序 , 特别 是 有关 破产 债权 的真 伪 、 数 额 多寡 、有无 担 保及 担保 的效 力产 生争 议 时如何 处 理 ? 凡 此 种 种 法律 问 题 均 与债 权 人 的 利 益 关 涉 至 深 。然 而 ,我 国现行 企 业破 产 法在 此类 制度 与 程序 环 节 的规 定 上非 常 粗 略 ,甚 至存 在 较 多 的 程 序 漏 洞 。如 何填 补与 修 正这 些 疏漏 ,便 是本 文所 要 讨论

破产债权确认起诉状

破产债权确认起诉状

破产债权确认起诉状尊敬的法院:我系原告,李某,现就破产债权确认向贵院提起起诉,希望贵院依法审理。

根据我所持有的相关证据,我在此向贵院陈述以下事实和理由:一、事实背景我是某公司的债权人,该公司于2020年宣告破产。

根据破产法规定,我作为债权人享有按照法定程序优先受偿的权利。

然而,迄今为止,我尚未收到该公司破产清算的相关通知,也没有获得应有的债权确认。

二、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债权人有权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并要求破产管理人核实债权。

破产管理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核实债权,并对核实情况向债权人作出书面回复。

而根据我所了解,破产管理人并未按照法律规定履行债权确认的程序,致使我无法获得应有的债权受偿。

三、诉讼请求基于上述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在此向贵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 确认我的债权。

根据破产法的规定,我有权获得应有的债权受偿,贵院应当确认我的债权,并要求破产管理人按法定程序进行核实。

2. 要求破产管理人依法履职。

破产管理人作为法定的破产清算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履行债权确认的程序,对我的债权进行核实,并及时向我作出书面回复。

3. 要求破产管理人进行债权清算。

根据法律规定,破产管理人应当对破产公司的债权进行清算,并按照法定顺序分配破产财产。

我要求贵院要求破产管理人依法进行债权清算,并按照法定程序分配破产财产。

四、举证材料我已准备了以下证据用于证明我的诉讼请求:1. 我所持有的债权证明文件,包括借款合同、发票等。

2. 相关的破产公告和通知。

3. 其他相关证据,包括与该公司的往来凭证、银行对账单等。

五、诉讼费用及诉讼代理人我愿意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并委托律师担任我的诉讼代理人。

六、陈述事实与法律观点根据我所了解,破产管理人在破产清算过程中应当依法核实债权,并按照法定程序分配破产财产。

然而,该公司的破产管理人至今未对我的债权进行确认,也未进行相应的清算和分配。

这不仅侵害了我的合法权益,也违反了破产法的规定。

破产债权诉讼确权流程

破产债权诉讼确权流程

破产债权诉讼确权流程一、啥是破产债权诉讼确权呀。

咱先得搞清楚这个破产债权诉讼确权是个啥玩意儿。

简单来说呢,就是在一个公司或者啥的要破产的时候,有债权债务关系的人要确定自己的债权到底是咋回事儿,这个过程就可能会涉及到诉讼,就是打官司啦。

比如说,你把钱借给了一个快要破产的公司,你觉得你得把钱要回来呀,但是这中间可能会有各种复杂的情况,这时候就可能要走这个破产债权诉讼确权的流程啦。

二、准备工作。

这就像咱们出门旅游得先收拾行李一样,要进行破产债权诉讼确权也得做好准备。

1. 证据收集。

咱得把那些能证明自己债权的东西都找出来。

像借条呀,如果是和公司有生意往来,合同可千万不能少。

还有那些交易的记录,比如说转账的凭证啥的。

这些证据就像是你的武器,要是没有,你在打官司的时候可就没底气喽。

我有个朋友,之前就是和一个小公司有业务往来,那公司快破产了,他要去确权,结果发现合同找不到了,可把他急得不行,到处找各种相关的邮件和聊天记录来证明,费了好大的劲儿呢。

2. 了解相关法律和规定。

这也是很重要的一点哦。

咱们得知道在这种情况下,法律是咋规定的。

不能啥都不懂就去打官司呀。

可以去查查破产法相关的条文,或者找个懂法律的朋友问问。

不然的话,就像在黑暗里走路,很容易碰壁的。

比如说,关于债权申报的期限啦,哪些债权是优先受偿的之类的,这些都是有规定的。

三、债权申报。

这就相当于你要告诉那些处理破产事务的人,你有债权呢。

一般来说,会有一个专门的申报期。

你得在这个期间把你的债权情况报上去。

要填一些表格,把你的债权金额、债权产生的原因之类的都写清楚。

这个过程可不能马虎哦。

要是错过了申报期,可能就会很麻烦。

就好像你错过了火车的检票时间,那可就上不了车啦。

而且在申报的时候,你还得按照要求来,要是你填得乱七八糟的,人家也不好处理呀。

四、对方审查。

你申报了债权之后,对方可不是就直接认了哦。

他们会对你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

他们会看看你提供的证据是不是真的,你的债权是不是符合规定。

破产债权确认诉讼程序是怎样的

破产债权确认诉讼程序是怎样的

一、破产债权确认诉讼的概念所谓破产债权确认诉讼是指债务人、债权人对破产管理人审核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由法院以实体判决的形式审查确认有争议的债权。

二、提起条件债权确认诉讼,是立法者为了妥当解决对有异议债权的实体争议而设置的特殊诉讼程序,为确定债权的最后司法审查确认程序。

故它的提起,应当符合以下要件。

1、债权人应依法申报其债权,否则不得行使诉讼权利,法律规定不用申报的特殊债权除外。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48条第1款、第56条规定,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权人未依照破产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该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提起债权确认诉讼的权利。

法律规定不用申报的特殊债权,主要是指《企业破产法》第48条第2款规定的职工劳动债权和公法意义上的税收债权。

2、管理人对债权人申报的债权已完成审查程序,并编制了债权表,或者对法律规定不用申报的特殊债权完成了调查公示程序。

根据《企业破产法》立法,法律赋予了管理人对债权的审查和调查核实的职权,所有债权必须先由管理人审查核实后才能予以确认或不确认。

在管理人未完成债权审查核实和公示程序之前,任何人不得提起债权确认之诉。

如债权尚处于待审查确定状态,提起相关诉讼只是徒增纷扰,绝无实益。

3、对管理人审查编制并予公示的债权清单或债权表所记载的债权有异议,而管理人不予认可的才能提起诉讼,诉讼的对象限于对管理人记载的债权的异议事项。

因为根据《企业破产法》第48条第2款、第58条规定,如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则由人民法院直接行使债权确认权,裁定予以确认。

对人民法院裁定确认的债权,已发生如同确定判决一样的法律效力,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任何人不得再提起诉讼。

只有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存在实体争议的时候才能提起诉讼程序。

4、应当依法缴纳诉讼费用。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

破产债权诉讼确权流程

破产债权诉讼确权流程

破产债权诉讼确权流程一、了解破产债权。

在讲诉讼确权流程之前,咱得先知道啥是破产债权。

简单来说呢,就是在企业破产的时候,那些应该被偿还的债务。

这可包括很多种情况哦,像借款没还的,货款没结清的,还有可能是员工的工资没发之类的。

这些债权就像是一个个小标签,贴在破产企业欠的各种债务上。

二、准备起诉材料。

1. 债权凭证。

这是非常关键的东西呢。

比如说借款合同呀,如果是因为借款产生的破产债权,那这个合同就像是一把钥匙,能打开诉讼确权的大门。

要是货款没结清,那送货单、收货单还有对账单之类的,这些都是很重要的债权凭证。

就好比你去超市买东西,小票就是你买东西的凭证一样,这些债权凭证就是证明企业欠你钱的证据。

2. 身份证明。

你得证明你是谁呀,不管是个人还是企业,都得拿出合法的身份证明。

对于个人来说,身份证复印件就可以啦;要是企业的话,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之类的就很必要。

这就像你去参加一个很重要的聚会,得带上邀请函才能进去一样,身份证明就是进入诉讼这个“聚会”的邀请函。

3. 起诉状。

这个可不能马虎哦。

要把债权的情况写得清清楚楚,比如债权是怎么产生的,金额是多少,还有自己的诉求是什么。

写起诉状就像是在给法官讲故事,不过这个故事得是严谨的、有条理的。

比如说“尊敬的法官大人呀,这个企业在某年某月向我借了多少钱,说好什么时候还,但是一直没还,我现在希望通过法律途径来确定我的债权呢。

”三、向法院起诉。

把材料都准备好了,就可以向法院起诉啦。

要找到有管辖权的法院哦。

一般来说呢,破产企业所在地的法院是比较常见的管辖法院。

这就像你要找对地方才能解决问题一样,如果找错了法院,就像你去错了地方办事,人家可能都不受理呢。

向法院提交材料的时候,要按照法院的要求来,有些法院可能要求网上立案,有些可能是现场立案,要把这些小细节都搞清楚。

四、法院受理与审理。

1. 受理。

法院收到你的起诉材料后,会进行审查。

如果材料齐全,符合起诉条件,法院就会受理你的案子啦。

破产法律制度研究论文

破产法律制度研究论文

破产法律制度研究论文破产法律制度是一个国家经济运行中非常重要的一环,是解决企业负债的一种手段。

破产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可以有效地解决企业经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维护经济的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利益,促进企业的繁荣发展,提升国家的整体竞争实力。

研究破产法律制度的目的在于提出一些有效的法律措施,预防和解决企业破产的问题,同时保护债权人的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

通过具体的案例研究和理论研究,确定合适的破产程序和破产规则,同时加强法律监管和监督,为企业破产提供更加有效的解决方案。

首先,研究破产法律制度需要了解法律规定与实际操作的差异。

经济各种主体的利益博弈往往导致法律规定与实际操作的差异,特别是在破产程序和债权人利益分配上。

因此,需要充分研究与实践相结合,考虑实际案例和经验,同时发掘现有法律规定的优缺点,加强监管和管理,保护全体利益相关者的权益。

其次,研究破产法律制度需要关注破产程序的合理性。

破产程序的合理性是保护债权人、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利益的关键,也是判断破产程序的公正性的重要标准。

因此,需要加强破产程序的规范化和标准化,准确分析破产案例的实际情况,以合理的标准和程序执行该程序。

必要时,应适当增加破产程序的可操作性和灵活性,提高程序的效率和公正性。

第三,研究破产法律制度注意理性和科学的债权人利益分配。

债权人利益分配是破产程序中最重要的问题之一,也是商业实践和法律制度之间的不可或缺的联系。

因此,应该采取有效的措施,建立更加完善的债权人利益分配机制,并适当加强法律监管和监督,确保债权人的权益得到合理的保护。

最后,研究破产法律制度需要充分发扬法治精神。

法治精神是加强破产法律制度建设的核心,也是判断破产程序和规则是否合理合法的标准。

因此,应积极营造和弘扬法治氛围,加强法律教育,培养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从而最大程度地维护破产程序和规则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总之,破产法律制度的研究至关重要,可以有效避免企业的繁荣和市场秩序的混乱。

企业破产法中的债权人权益保护机制研究

企业破产法中的债权人权益保护机制研究

企业破产法中的债权人权益保护机制研究作为一项关乎经济体制稳定和法律制度健全的重要法律法规,企业破产法在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方面发挥着核心作用。

在企业破产过程中,债权人权益保护机制的设计和落实对于确保公平、公正和高效的破产程序至关重要。

本文将重点研究企业破产法中的债权人权益保护机制,并探讨其现存问题与改进方向。

一、企业破产法的基本原则和目标企业破产法是建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保护企业债权人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破产清算的特殊法律制度。

其基本原则包括公平、公正、公开和高效。

公平是指破产程序中各方的权益得到公平对待;公正要求破产程序结果符合法律规定;公开是指相关信息透明公开,债权人能够获得足够的知情权;高效意味着尽快实现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的合法权益。

二、债权人权益保护机制分析1. 破产立案制度破产立案是破产程序的起始阶段,通过法院的介入确保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在立案过程中,债权人应享有参与的权利,包括提起诉讼、申请财产保全等。

2. 债权确认机制债权确认是破产程序的核心环节,它确保了债权人在破产清算中的地位和权益。

债权确认应当充分保障债权人的知情权,确保债权人的各项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3. 债权人会议制度债权人会议制度是债权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机制。

通过债权人会议,债权人能够参与和监督破产程序,对于重大事项的决策具有相应的参与权,并可以推选债权代表参与破产程序管理。

4. 债务重整机制债务重整是一种旨在避免企业破产的机制,其目的是通过重新协商债务、重组资产等方式帮助企业尽快实现经营复苏。

债务重整机制更倾向于对企业进行救助,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三、债权人权益保护机制的现存问题尽管企业破产法在债权人权益保护方面做出了一定的规定,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债权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得不到充分保障,相关信息披露不够透明。

其次,债权人权益的行使比较困难,特别是对于小额债权人来说,参与破产程序的成本较高,保护机制存在一定的难度。

破产案件中的债权确认起诉状

破产案件中的债权确认起诉状

破产案件中的债权确认起诉状尊敬的法院:我是某公司的债权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的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债权确认起诉,请求贵院对我在该公司破产案件中的债权进行确认,并依法保障我的合法权益。

一、案情简述某公司是一家注册于中国的私营企业,从事电子产品的生产和销售。

我作为该公司的供应商,与其建立了长期合作关系,并提供了一定数量的产品,但该公司未能按约定支付相应的货款,导致我遭受了经济损失。

二、债权确认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债权人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债权确认。

我作为该公司的债权人,请求贵院确认我在该公司破产案件中的债权,确保我能够在破产清算中获得相应的债权清偿。

三、债权证据1. 合同文件:我与该公司签订的供货合同,详细记录了货物的种类、数量、价格、交付时间等条款,并在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 发票及付款凭证:我向该公司提供的货物均开具了发票,并与该公司的付款凭证相对应。

3. 往来账户对账单:我与该公司之间的交易款项通过银行往来账户进行结算,对账单能够清晰记录我与该公司的交易金额。

四、债权金额确认根据上述债权证据,我请求贵院确认我在该公司破产案件中的债权金额为合同金额加上逾期未支付的利息。

五、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债权人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债权确认”。

根据该法律规定,我作为债权人有权向贵院申请债权确认。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在债权认定中,债权人提供的债权证据应当真实、合法、有效,债务人应当协助提供债权证据”。

我提供的债权证据真实且合法有效,符合法律规定。

六、诉讼请求1. 请求贵院确认我在该公司破产案件中的债权。

2. 请求贵院确认我在该公司破产案件中的债权金额为合同金额加上逾期未支付的利息。

3. 请求贵院保障我在该公司破产清算中的合法权益,确保我能够按照法律规定获得债权清偿。

七、法律责任与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的相关规定,贵院应当依法审理本案,并根据债权确认结果,在破产清算中合理安排债权人的债权清偿。

破产案件中的债权确认起诉状(一)

破产案件中的债权确认起诉状(一)

破产案件中的债权确认起诉状(一)
起诉状
一、案件基本信息
•案号:【案号】
•承办法院:【法院名称】
•原告:【原告名称】
•被告:【被告名称】
•起诉日期:【起诉日期】
二、案件背景
案件概述
【案件概述内容】
债权确认请求理由
【债权确认请求理由内容】
三、事实与理由
债务发生经过
【债务发生经过内容】
债权证据
【债权证据列举,如合同、欠条、往来函件等】
债务履行情况
【被告是否履行债务的情况描述】
法律依据
【法律条文列举,支持原告债权的法律依据】
四、请求与证据
请求
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1.确认原告对被告的债权金额为【债权金额】;
2.判决被告按照约定履行债务,向原告支付债权金额及其利息;
3.判决被告承担本诉的诉讼费用。

证据
原告拥有以下证据:
1.【证据1】;
2.【证据2】;
3.【证据3】。

五、诉讼风险评估
【诉讼风险评估内容】
六、诉讼请求
请法院依法审理本案,判决被告按照原告的请求履行债务,并追加支付相应的利息及诉讼费用。

原告特此请求。

【原告名称】【原告联系方式】【起诉日期】。

破产债权确认之诉起诉状

破产债权确认之诉起诉状

破产债权确认之诉起诉状诉讼请求:原告(债权人)请求法院裁定:1.确认被告(破产债务人)对原告拥有的债权(以下简称“债权”)的数额和性质;2.按照破产法相关规定,在破产程序中将原告的债权列入受理债权,并决定原告的债权优先顺序;3.要求被告依法清偿原告的债权。

事实和理由:一、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一笔债务关系。

二、原告的债权在被告的破产程序中应列入受理债权,且享有优先清偿权。

三、被告在破产程序中未按照破产法相关规定对原告的债权进行确认、列入受理债权,并决定其优先顺序,给原告的合法权益带来了损失。

四、在破产程序中,原告及时向财产管理人申报了其债权,且提供了相关证明材料。

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破产管理人应当在破产程序开始后六十日内对债权人申报的债权作出确认并进行公告,但被告未履行确认债权的法定义务。

六、由于被告未按照法定程序对原告的债权进行确认、列入受理债权,并决定其优先顺序,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和财产损害。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原告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诉讼费用: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审判庭认定:1.被告应当承认其对原告的债权数额和性质;2.被告应当依法将原告的债权列入受理债权,并决定其优先顺序;3.被告应当按照规定清偿原告债权。

结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相关法律规定和本案事实,原告请求被告确认其对原告的债权数额和性质,按照相关规定在破产程序中将原告的债权列入受理债权,并决定其优先顺序,并要求被告依法清偿原告债权,本院判决如下:1.确认原告对被告拥有债权;2.在破产程序中,将原告的债权列入受理债权,优先级为一级;3.被告应当依法对原告的债权进行清偿;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破产中的债权处置研究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破产中的债权处置研究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破产中的债权处置研究破产中的债权处置研究破产是指当一家企业或个人无力清偿其债务时,向法院申请破产程序,通过清盘或重整等方式进行债务解决的过程。

在破产过程中,债权处置是一个重要的环节,决定着债权人的利益是否能够得到保障。

本文将对破产中的债权处置进行研究,探讨其中涉及的相关法律和实践问题。

一、债权处置的法律基础在我国,企业破产的法律基础主要有《企业破产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规文件。

这些法律文件明确了破产程序的具体步骤和要求,为债权处置提供了法律依据。

1.破产程序的启动破产程序的启动是进行债权处置的前提条件。

根据《企业破产法》,企业可以通过自愿破产程序或强制破产程序来解决债务问题。

对于自愿破产,企业可以向法院申请,经法院受理后组织债权人会议,制定破产方案。

对于强制破产,则由债权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决定是否予以破产。

2.债权的确认与核定在破产程序开始后,债权人需要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破产管理人对债权的真实性和数额进行审查,最终由法院核定债权。

在债权核定的过程中,法院会充分听取债权人和被破产方的意见,公正、客观地作出决定。

3.债权处置方式的选择债权处置方式主要包括清偿、止赎和债务重整等。

清偿是指按照债权顺序和债务大小进行偿还,即先偿还优先债权,再偿还次级债权。

止赎是指债权人在法定期限内出售破产企业的财产,优先受偿,但止赎的范围和条件有一定限制。

债务重整是指通过破产法定程序,按照重新协商的方式重组企业,达到债务偿还和企业继续经营的目的。

二、破产中的债权处置实践问题除了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以外,破产中的债权处置还面临一些实践问题,需要通过具体操作和经验总结来处理。

1.债权人会议的组织和决策债权人会议是破产中重要的环节,通过债权人会议可以有效协调债权人的利益,制定出对被破产方和债权人公平合理的破产方案。

破产债权申报制度研究

破产债权申报制度研究
法定期 限显得过短从而有损债权人利益 , 也有可能因案件本
产 债权 申报制度有如下问题需要研究 :


申报 期 限 的 立 法 模 式 与 选 择 价 值取 向
债权 的申报期 限系指法律 或法院允许债权 人在破产程
序开始后 向法 院或其 指定 的机构 申报债权 的有 效期 间 。各 国破产法对债权 申报 期限都有相应 的规定 ,但期 限的长短
债权 申报 ,是指 自认 为拥有实体法上 合法债权 的债权 人本人或其 代理人 , 破产程序 开始 后的一定期 间内 , 在 向法 院或其 指定的机构 申明债权 并 由此作 出的依照破产程序行 使其权利 的意思表示 。债权 申报具有两方 面意义 : 一是债 其 权人取得破产程序 当事人地 位。债权人 的债权经 申报确认 后便相应地取得破产程序参 与权和分配请 求权 ;其二是债 权的诉 讼时效因债权 申报 而中断 。债权 申报有提起诉讼 时
在破产公告后 3 个月 内向人 民法院 申报债权。 所谓 申报期 限法 院酌定主义 ,是 指债权 申报期 间的长 短 ,由受理案件 的法 院在法律 限定性 规定 的基础上 根据案 件 的实 际情况予 以确 定。 国外 主要 国家破产立法 大多采用
பைடு நூலகம்
在 我国 , 存在 着法 院地方 保护 主义不 良土壤 , 这可能滋
作者 简介 : 刘明尧 ( 7_ 】男 , 汉大 学法 学院博 士研 究生 。 1 4一 , 武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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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期 限的确定所 带来 的不便相 比, 其对 自由裁量所能起到 的
积极作用显得微乎其 微。因而 , 改采立法 限定基础上 的法院
效的效果 , 民事实体法有 中断诉讼时效的效力。】 l “破 依 【p ’ K

债权确认诉讼流程

债权确认诉讼流程

债权确认诉讼流程债权确认诉讼呀,这事儿听起来有点复杂,不过咱慢慢唠。

一、啥时候能提起债权确认诉讼呢?一般就是在公司清算或者破产这些情况的时候。

比如说公司要破产了,债权债务关系得捋清楚呀。

这时候如果有债权人对债权的数额或者有没有这债权存在争议,就可能会提起这个诉讼。

就像你和小伙伴之间关于谁欠了多少钱有点迷糊,需要找个办法来确定一样。

二、提起诉讼前的准备。

1. 收集证据。

这可是超级重要的一步哦。

你得把能证明这个债权存在的东西都找出来。

比如说借条,如果是买卖产生的债权,那买卖合同、送货单、签收单啥的都得留好。

要是没有这些,就像你说你借给别人钱,但是啥凭证都没有,那到时候咋让法官相信你呢?就好比你说你看到外星人了,但是没证据,别人肯定觉得你在瞎扯。

所以啊,证据就是你在这个诉讼战场上的武器,越多越全越好。

2. 确定诉讼主体。

你得知道告谁呀。

在债权确认诉讼里,可能是告公司,也可能是告其他的相关人。

这就好比你要找人算账,你得找对人不是?如果告错了,那可就白忙活了。

这时候你可能需要去查一查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之类的,确定准确的被告。

三、诉讼中的事儿。

1. 写起诉状。

起诉状就像是你给法官讲故事的本子。

你得把事情的来龙去脉讲清楚。

比如说你这个债权是怎么产生的,什么时候产生的,债权的金额是多少,你为啥觉得对方不认账是不对的。

要写得简单明了,别整那些花里胡哨的词儿。

就像你给朋友讲一件事,怎么清楚怎么来。

而且格式也得对,就像写信要有称呼、正文、落款一样。

2. 法院受理。

把起诉状交到法院之后,法院会审查。

如果符合条件,就会受理。

这时候你就等着法院通知你交诉讼费啥的。

这个过程就像你在排队买东西,人家得看看你有没有资格在这儿排队。

如果不符合条件,法院可能会让你补充材料或者直接就不受理了。

那你就得重新检查自己哪里出问题了。

3. 庭审过程。

庭审的时候可别紧张。

就把你知道的事情如实说出来就好。

法官会问你问题,你就像回答朋友的疑问一样回答就行。

企业破产重整债权确认起诉书

企业破产重整债权确认起诉书

企业破产重整债权确认起诉书尊敬的法院:
我是xxx公司的债权人之一,现就公司的破产重整进行债权确认,
并寻求法院的支持和保护。

一、基本情况
据我了解,xxx公司是一家xxx行业的企业,成立于xxxx年。

多年来,该公司以其优质的产品和良好的信誉在市场上赢得了广泛的认可
和声誉。

然而,在最近一段时间内,由于各种原因,该公司的经营状
况逐渐恶化,面临严重的财务困境,无法清偿其应付债务。

鉴于此,
公司决定采取破产重整的措施寻求企业的持续经营和债务的合理处置。

二、债权认可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我作为xxx公司的债权人,要求对
我在公司中的债权进行确认和保护,确保我能够按照法律规定获取应
有的债权利益。

我持有该公司xxx的债权,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列举具体债权内容,如应付款项、未清偿工资、债券等)
三、破产重整方案
为了解决企业的财务问题和保护债权人的权益,xxx公司已经制定
了破产重整方案。

该方案通过清算资产、债务重组、资产处置等方式,
寻求实现债权人的债权,并使企业能够恢复正常的经营状况。

作为债权人,我支持并同意该方案,并希望法院对其进行审查和确认。

四、请求
基于以上情况,我向法院提出以下请求:
1.确认我作为xxx公司的债权人,并保护我的债权利益;
2.支持和确认xxx公司的破产重整方案,并促使其尽快得到实施;
3.对涉及我债权的相关事项进行调查和核实,确保破产重整过程的公正和合法性。

附件:相关证据材料等。

特此起诉。

债权人(签名):
日期:。

2022年破产债权确认纠纷起诉状word版

2022年破产债权确认纠纷起诉状word版

破产债权确认纠纷起诉状为预防本合同后期产生的争议,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应注意以下事项:第一,尽量选择书面形式签订合同。

当事人订立合同电子版,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但为避免履约纠纷,最好选择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白纸黑字把权利义务约定清楚。

对于时间紧迫而达成的口头协议,也应当在事后及时补签合同电子版。

第二,重点核对合同中的关键条款。

甲乙双方的权责利都要表达清楚。

在合同中有几大要素,其中甲乙双方的权责利都要表达清楚,尤其是权利和义务。

第三,关于合同内容更改及补充。

本合同提供的示范条款仅供参考,对于提供的合同条款要注意核对确认,确保条款的正确适用性,争议性条款可双方沟通协商后进行调整,如需要具体添加的条款可通过增加合同内容或者补充协议的方式进行约定补充。

合同正文:原告:_________________杨某,男,汉族,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___日生,现住某市甲区某街道__________组__________号,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被告:_________________李某,男,汉族,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___日生,现住某市乙区某街道__________组__________号,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诉讼请求:_________________1、请求被告李某返还原告杨某欠款__________元人民币及利息__________;2、诉讼费__________元由李某承担。

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李某因经营资金紧张向杨某借款__________元用于周转,写下借条并约定_____个月后一次还清欠款,利息按照银行利息支付。

到期后,李某以没钱为由拒绝归还。

故原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依法诉讼,请求贵院依法判决。

此致某市某区人民法院起诉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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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债权确认诉讼制度研究()
我国《企业破产法》改变了旧法将破产债权的审查权赋予债权人会议、法院对实体争议一裁终局的不合理做法,规定债务人、债权人对管理人审核编制的债权表所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解决,即创设了破产债权确认诉讼制度。

该诉讼制度是我国新破产法的最
我国《企业破产法》改变了旧法将破产债权的审查权赋予债权人会议、法院对实体争议一裁终局的不合理做法,规定债务人、债权人对管理人审核编制的债权表所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解决,即创设了破产债权确认诉讼制度。

该诉讼制度是我国新破产法的最大创新和亮点之一,其意义和作用重大。

但是,由于我国破产法、民事诉讼法立法对债权确认诉讼规定还不够完善,并且理论界对此鲜有研究,故在法律适用上,尚有许多复杂问题亟待明确。

本文结合我国现行法律体例和诉讼法原理及国外立法例、判例和学说,予以论述,以期明确法律的适用。

一、破产债权确认诉讼的概念、性质及其衔接适用
1、破产债权确认诉讼的基本概念
所谓破产债权确认诉讼,是指债务人、债权人对破产管理人审核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由法院以实体判决的形式审查确认有争议的债权。

由于各国历史文化传统和立法技术的差异,对债权确认诉讼的概念、称谓也有所不同。

如在日本,认为这种诉讼目的在于解决受到管财人或破产债权人异议的债权的确定,故其破产法采用的是债权确定诉讼概念。

[1]在瑞士,其破产法规定因其债权全部或部分未获得承认而主张债权顺序方案(相当我国破产立法的债权表)无效的债权人可提起诉讼,采取的是债权顺序之诉的概念。

[2]在德国,其破产法则直接采用债权确认之诉的概念。

[3]我国《企业破产法》只规定债务人、债权人有权通过提起诉讼方式确定有争议的债权,没有明确规定这种诉讼的概念及其性质,但这并不妨碍我们称之为债权确认诉讼。

广义的债权确认诉讼,包括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已提起尚未结束的债权确认诉讼和破产申请受理后提起的债权确认诉讼。

狭义的债权确认诉讼,是指破产申请受理后,债务人、债权人对管理人审核编制的债权表或债权清单记载的债权有异议而提起的诉讼,故又可称之为债权表诉讼。

本文所述的主要是狭义的债权确认诉讼。

2、诉讼的性质
关于破产债权确认诉讼的法律性质。

在国外主要有以下四种观点:(1)认为是为了破产性执行而得到债务名义的给付诉讼;(2)认为是要求异议者作出撤回异议或者承认债权的意思表示的给付诉讼;(3)认为是为了达到消灭异议的效果,形成债权之效力为目的的形成诉讼;(4)认为是求得对破产债权的适格、存否、顺序以及数额等成为异议的对象的事项加以确认的确认诉讼。

日本著名破产法学家石川明认为第四种观点为正确的观点。

[4]在我国,因为债权确认诉讼为《企业破产法》新创设的诉讼制度,学界对其性质尚缺乏深入的研究。

但不外乎可理解为确认之诉、形成之诉和给付之诉三种性质。

因为,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权人就存在争议的债权起诉债务人要求其承担清偿责任已事实上不可能,只能就确定的债权参与破产财产分配或重整、和解程序,故这种诉讼不属于给付之诉。

同时,这种诉讼目的并非在于消灭异议的效果,而在于确认债权,直接确定其能否参加分配受偿,故非形成之诉,实为典型的确认之诉。

因此,有关债权争议诉讼,可称为破产债权确认之诉。

3、债权确认诉讼制度在新旧破产法交替时期的衔接适用
我国债权确认诉讼的立法规定,主要集中反映在《企业破产法》第48条第2款、第58条第3款及相关规定。

因目前我国正处于新旧破产法交替时期,还存在大量企业破产法施行前已受
理尚未审结的破产案件,故不可避免地存在新旧法律适用上的衔接问题。

关于债权确认诉讼的规定,是否适用于该法施行前已受理尚未审结的破产案件,有肯定说与否定说两种意见。

我们认为,债权确认之诉乃为破产法创设的保护广大债务人职工和债权人权益的重要程序保障,同时人民法院完全有能力审理好破产程序所引发的债权确认诉讼,应采取肯定说。

除人民法院已经依据企业破产法施行前的有关法律规定对争议债权作出裁定的之外,债务人、债权人均可以依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有争议的债权。

二、破产债权确认诉讼的提起及其审理程序
(一)提起债权确认诉讼的条件
债权确认诉讼,是立法者为了妥当解决对有异议债权的实体争议而设置的特殊诉讼程序,为确定债权的最后司法审查确认程序。

故它的提起,应当符合以下要件。

1、债权人应依法申报其债权,否则不得行使诉讼权利,法律规定不用申报的特殊债权除外。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48条
第1款、第56条规定,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权人未依照破产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该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提起债权确认诉讼的权利。

法律规定不用申报的特殊债权,主要是指《企业破产法》第48条第2款规定的职工劳动债权和公法意义上的税收债权。

2、管理人对债权人申报的债权已完成审查程序,并编制了债权表,或者对法律规定不用申报的特殊债权完成了调查公示程序。

根据《企业破产法》立法,法律赋予了管理人对债权的审查和调查核实的职权,所有债权必须先由管理人审查核实后才能予以确认或不确认。

在管理人未完成债权审查核实和公示程序之前,任何人不得提起债权确认之诉。

如债权尚处于待审查确定状态,提起相关诉讼只是徒增纷扰,绝无实益。

3、对管理人审查编制并予公示的债权清单或债权表所记载的债权有异议,而管理人不予认可的才能提起诉讼,诉讼的对象限于对管理人记载的债权的异议事项。

因为根据《企业破产法》第48条第2款、第58条规定,如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则由人民法院直接行使债权确认权,裁定予以确认。

对人民法院裁定确认的债权,已发生如同确定判决一样的法律效力,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任何人不得再提起诉讼。

只有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存在实体争议的时候才能提起诉讼程序。

4、应当依法缴纳诉讼费用。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

债权确认诉讼属于独立于破产案件的财产争议诉讼案件,故依法应缴纳诉讼费用。

(二)债权确认诉讼的审理程序
1、债权确认诉讼的提起权和起诉责任。

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时,在受到异议债权的债权人和异议人之间,谁应拥有主动提起债权确定诉讼的权利,或者说起诉责任在于谁。

对此问题,我国法律没有明确,债务人、债权人均可主动提起诉讼。

在国外则视受到异议的债权为有名义债权或无名义债权而定。

有名义债权是指具有执行力的债权或者生效判决确定的债权,无名义债权则是指不具有执行力的债权或者未经生效判决确定的债权。

在有名义债权场合,异议人负有起诉责任;在无名义债权场合,则由受到异议的债权人提起诉讼。

[5]这种起诉责任的划分,也符合我国现行法律体例,可以借鉴吸收为我国债权确认诉讼制度所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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