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
三、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税率栏次默认显示调整后税率,纳税人发生本公告第一条、第二条所列情形的,可以手工选择原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四、税务总局在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中更新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纳税人应当按照更新后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开具增值税发票。
以上声明根据实际经营情况作出,我确定它是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
年 月 日
(纳税人签章)
九、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发布)同时废止。
附件: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国家税务总局
2019年3月21日
附件
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本纳税人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行业属于(请从下表勾选,只能选择其一):
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
七、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按照下列公式在改变用途的次月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八、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见附件)。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同时兼营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的,应按照四项服务中收入占比最高的业务在《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中勾选确定所属行业。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现将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16%、10%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二、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
三、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税率栏次默认显示调整后税率,纳税人发生本公告第一条、第二条所列情形的,可以手工选择原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四、税务总局在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中更新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纳税人应当按照更新后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开具增值税发票。
五、纳税人应当及时完成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升级和自身业务系统调整。
六、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七、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按照下列公式在改变用途的次月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八、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见附件)。
实例解析加计抵减的减税降费政策
纳税与会计33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的决策部署,推进增值税实质性减税,《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财税39号公告)第七条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加计抵减,简单来说,就是允许特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算出一个抵减额,专用于抵减纳税人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
要掌握加计抵减政策,需要把握以下二点:一、关于加计抵减政策的适用主体按照39号公告的规定,判断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具体标准是,以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销售额占纳税人全部销售额的比重是否超过50%来确定,如果四项服务销售额占比超过50%,则可以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二、关于加计抵减额的抵减方法加计抵减额只能用于抵减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
加计抵减额抵减应纳税额需要分两步:第一步,纳税人先按照一般规定,以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的余额算出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
第二步,区分不同情形分别处理:第一种情形,如果第一步计算出的应纳税额为0,则当期无需再抵减,所有的加计抵减额可以直接结转到下期抵减。
第二种情形,如果第一步计算出的应纳税额大于0,则当期可以进行抵减。
在抵减时,需要将应纳税额和可抵减加计抵减额比大小。
如果应纳税额比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大,所有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在当期全部抵减完毕,纳税人以抵减后的余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如果应纳税额比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小,当期应纳税额被抵减至0,未抵减完的加计抵减额余额,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三、加计抵减的税务及会计处理为了让广大纳税人和税务人员尽快熟悉和掌握加计抵减政策,笔者通过下面一个实例,详细解读加计抵减政策的税实例解析加计抵减的减税降费政策李明泰限于填报即征即退产品相关数据,下同)。
对增值税进项税额加计抵减会计处理的探讨
OMMERCIALC A CCOUNTING68实务与操作2019年3月20日,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进增值税实质性减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联合发布了《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
公告明确了降低增值税税率、不动产进项税额一次性抵扣、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允许抵扣、生产和生活性服务业进项税额加计抵减、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等政策,其中,对增值税进项税额加计抵减如何进行会计处理成为符合条件的相关企业的财务人员关注的一个焦点。
为此,2019年4月18日,财政部会计司发布了《关于<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以下简称“会计处理解读”),对符合条件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增值税进项税额加计抵减的会计处理进行了说明和规范。
结合增值税相关业务的日常会计处理和纳税实务操作,本文认为文件中对增值税进项税额加计抵减会计处理的规定尚存在不完善之处,以下将在分析加计抵减政策的基础上对现行会计处理办法进行解读,并提出加计抵减会计处理的新思路。
一、对增值税进项税额加计抵减政策的分析通过对“39号公告”中增值税进项税额加计抵减政策的解读,可以看出加计抵减政策的几个特点:(一)加计抵减政策仅适用于一般纳税人的一般计税方法加计抵减政策是允许符合条件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增值税额的一项税收优惠政策。
小规模纳税人不存在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加计抵减政策仅适用于一般纳税人。
另外,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填列过程来看,增值税加计抵减部分是在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出“第19行应纳税额”(即抵减前应纳税额)后,在该抵减前应纳税额大于零的情况下方可抵减进项税额加计10%的部分,然后加上“第21行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等项目,最终计算得出“第24行应纳税额合计”的金额。
“加计抵减”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加计抵减”增值税的会计处理这个方法比财政部会计司的解读更靠谱2019年4月18日,财政部会计司发布《关于<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对加计抵减政策的会计处理规定如下:1、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时,应当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的相关规定对增值税相关业务进行会计处理;2、实际缴纳增值税时,按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等科目,按实际纳税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加计抵减的金额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注:《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第39号公告”。
针对会计司的以上解读,有点哭笑不得,只能说:不走心啊!一、会计司的解读中,规定将“加计抵减额“”贷记“其他收益”科目,这是个明显的错误。
我们都知道,“其他收益”科目是2017年5月份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修订稿中新增加的概念。
修订稿第11条规定:“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按照经济业务实质,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
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应当计入营业外收支。
” 同年,《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7]30号--“该文已全文废止”)对利润表进行了修订,增加“其他收益”栏次。
然而,增设“其他收益”科目的核算规定仅对《企业会计准则》适用,《小企业会计准则》并没有进行同步修订。
财会【2018】15文提及“其他收益”科目的时候,也只提及适用于《企业会计准则》,而没有推及《小企业会计准则》。
也就是说,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并不使用“ 其他收益”科目,而是继续将相关政府补助计入“营业外收入”。
会计司的解读并没有考虑现实中大部分企业并不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而是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单纯地规定将“加计抵减额”计入“其他收益”,委实不走心!其他老师建议使用《小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也增加“其他收益”科目,将相关的“政府补助”进行分类核算。
落实《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地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公告2019年第39号)文件工作地通知-Y20190507
关于落实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 年第39 号)文件工作的通知公司各部门及项目: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 年第39 号)的精神,充分利用减税降费的政策红利,降低企业税务成本,现将相关政策要点及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相关政策要点(一)、2019 年4 月1 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二)、自2019 年4 月1 日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 号印发)第一条第(四)项第 1 点、第二条第(一)项第 1 点停止执行,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 年抵扣。
此前按照上述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 年 4 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三)、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四)、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浅议能否以增值税税率变化为由调整合同价款
浅议能否以增值税税率变化为由调整合同价款摘要:自2016年5月1日我国全面实行“营改增”以来,受国务院“推进增值税实质性减税”政策影响,增值税税率到目前为止经历过两次大的调整,后期仍可能会调整。
通常观点都会认为增值税税率变化后,已经中标或者签订合同的工程项目合同价款中的税率应该对应调整,笔者通过对部分项目的合同条款、法律法规和地方政策的研究发现增值税税率变化后合同价款不一定调整。
下面通过一个工程案例来进行说明。
关键词:税率变化是否调整合同价款一、背景案例2017年12月,**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作为采购人发布了《**市**大道*隧道工程PPP项目采购文件》(项目编号**),采购文件约定投标截止日为2018年1月30日。
**股份有限公司和**集团有限公司作为联合体进行了投标并最终中标签订合同。
中标人在《工程量清单报价》总说明“3.2工程单价取费标准(13)”中明确税金根据“建建发[2016]144号文”和“浙建站定[2016]35号文”进行调整,增值税销项税额取11%。
合同履行期间出现以下事件:1、2018年4月4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详见附件1),该通知明确自2018年5月1日起“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2、2019年3月20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详见附件2)该公告明确自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需要探讨的问题:在国家增值税政策调整后,**市**大道隧道工程PPP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合同单价中的税金是否调整。
为了充分探讨上述问题,下面采用“观点+理由”的方式分别进行论证,通过对比理由的合理性来分析观点的合理性。
财税〔2016〕36号《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
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为进一步规范增值税会计处理,促进《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贯彻落实,我们制定了《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政部2016年12月3日附件: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有关规定,现对增值税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如下:一、会计科目及专栏设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预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待认证进项税额”、“待转销项税额”、“增值税留抵税额”、“简易计税”、“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代扣代交增值税”等明细科目。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账内设置“进项税额”、“销项税额抵减”、“已交税金”、“转出未交增值税”、“减免税款”、“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转出多交增值税”等专栏。
其中:1.“进项税额”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而支付或负担的、准予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额;2.“销项税额抵减”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因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3.“已交税金”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当月已交纳的应交增值税额;4.“转出未交增值税”和“转出多交增值税”专栏,分别记录一般纳税人月度终了转出当月应交未交或多交的增值税额;5.“减免税款”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减免的增值税额;6.“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专栏,记录实行“免、抵、退”办法的一般纳税人按规定计算的出口货物的进项税抵减内销产品的应纳税额;7.“销项税额”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应收取的增值税额;8.“出口退税”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按规定退回的增值税额;9.“进项税额转出”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等发生非正常损失以及其他原因而不应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
关于增值税加计抵减会计处理的分析
关于增值税加计抵减会计处理的分析作者:李传永来源:《大经贸·创业圈》2019年第06期【摘要】 2019年4月18日,财政部会计司发布《关于<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以下简称解读),对加计抵减政策的会计处理做出了明确规定。
本文主要对解读进行分析研究,提出自己的观点和改进建议。
【关键词】增值税加计抵减会计处理2019年3月20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印发了《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4月18日,财政部会计司发布《关于<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以下简称解读),对加计抵减政策的会计处理做出了明确规定。
本文主要对解读进行分析研究,提出自己的观点和改进建议。
一、对解读的分析研究解读规定: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时,应当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的相关规定对相关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实际缴纳增值税时,按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等科目,按实际纳税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加计抵减的金额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解读的实质在于:企业如果没有实际享受到抵减税额时无需进行会计处理,等到实际享受到抵减税额时再进行会计处理,处理的方式是直接计入“其他收益”。
“其他收益”是2017年5月份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该准则2017年6月12日起施行)新规定的会计科目,该科目用以核算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但不宜确认收入或冲减成本费用的政府补助,属于损益类科目。
企业如果想清晰反映加计抵减额的计提、转出和实际抵减,可以自行设置一个备查簿用以详细登记相关的内容。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19.03.20•【文号】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施行日期】2019.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进增值税实质性减税,现将2019年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
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三、原适用16%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6%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0%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为9%。
2019年6月30日前(含2019年4月1日前),纳税人出口前款所涉货物劳务、发生前款所涉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免退税办法的,购进时已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购进时已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适用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在计算免抵退税时,适用税率低于出口退税率的,适用税率与出口退税率之差视为零参与免抵退税计算。
出口退税率的执行时间及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时间,按照以下规定执行: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口除外),以海关出口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非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跨境应税行为,以出口发票或普通发票的开具时间为准;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口的货物,以货物离境时海关出具的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olicy 政 策PAnnouncement on Deepening the Policies Related to Value-Added Tax Reform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Policy政 策53(一)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二十七条第(六)项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二条第(一)项第5点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修改为“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一)本公告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增值税加计抵减优惠说明
增值税加计抵减优惠说明引言:加计抵减,简单来说,就是允许特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一定比例虚拟计算出一个抵减额,专用于抵减一般计税方法下计算出来的应纳税额,从而达到降低纳税人税负的目的。
因此,加计抵减的实质是一项税收优惠。
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两部门联合制发了《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17号,以下简称“17号通知”)。
为更好地了解加计抵减政策,笔者结合实务问题对历来加计抵减政策进行归纳分析,为相关业务提供参考和借鉴。
一、政策概述目前,加计抵减政策源自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2019年9月16日发布的《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公告》明确,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 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简称“10%加计抵减政策”)。
在此基础上,财政部、税务总局于2019年9月30 日联合制发了《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公告”),《公告》明确,自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简称“15%加计抵减政策”)。
换言之,自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生活性服务业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
为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财政部、税务总局于2022年3月3日联合制发《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以下简称“11号公告”),11号公告将39号公告和87号公告规定的加计抵减政策延续到2022年12月31日。
2023年1月9日,财政部、税务总局两部门联合制发了《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以下简称“1号公告”),《公告》对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下调为5%,对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下调为10%。
请示总局:不动产出租是否属于生活服务行业
问题:根据《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附件: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中的表格明确:不动产出租、商务服务、代理业、专业技术服务属于生活服务业范围。
而根据《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年36号)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一、销售服务(七)生活服务。
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
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规定可知:不动产出租、商务服务、代理业、专业技术服务应属于现代服务业范围,与生活服务是并列关系,当然不属于生活服务的范围。
请问税务局领导:专业从事不动产出租和商务服务和代理业及专业技术服务的纳税人,是否属于从事生活服务业的范围?如果是,应可以享受《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中的加计15%的税收优惠吗,是否存在和财税36号注释规定矛盾之处?如果不是,请说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将不动产出租、商务服务、代理业、专业技术服务属于生活服务业范围的具体原因。
备注1:不动产出租属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年36号)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一、销售服务(六)现代服务。
5.租赁服务。
租赁服务,包括融资租赁服务和经营租赁服务。
(2)按照标的物的不同,经营租赁服务可分为有形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和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
备注2:商务服务业在企业所得税中规定范围《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4年第15号)中《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3年第21号)第一类鼓励类三十二、商务服务业1、租赁服务2、经济、管理、信息、会计、税务、鉴证(含审计服务)、法律、节能、环保等咨询与服务3、工程咨询服务(包括规划编制与咨询、投资机会研究、可行性研究、评估咨询、工程勘查设计、招标代理、工程和设备监理、工程项目管理等)4、资信调查与评级等信用服务体系建设5、资产评估、校准、检测、检验等服务6、产权交易服务平台7、广告创意、广告策划、广告设计、广告制作8、就业和创业指导、网络招聘、培训、人员派遣、高级人才访聘、人员测评、人力资源管理咨询、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等人力资源服务业9、人力资源市场及配套服务设施建设10、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服务平台建设11、会展服务(不含会展场馆建设)(财税2016年36号)一、销售服务(六)《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现代服务。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进增值税实质性减税,现将2019年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
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三、原适用16%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6%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0%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为9%。
2019年6月30日前(含2019年4月1日前),纳税人出口前款所涉货物劳务、发生前款所涉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免退税办法的,购进时已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购进时已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适用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在计算免抵退税时,适用税率低于出口退税率的,适用税率与出口退税率之差视为零参与免抵退税计算。
出口退税率的执行时间及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时间,按照以下规定执行: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口除外),以海关出口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非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跨境应税行为,以出口发票或普通发票的开具时间为准;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口的货物,以货物离境时海关出具的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四、适用13%税率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物品,退税率为11%;适用9%税率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物品,退税率为8%。
2019年6月30日前,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退税率;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退税率。
退税率的执行时间,以退税物品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开具日期为准。
全国减税降费知识竞赛-部分问题详解
全国减税降费知识竞赛单选题∙(正确)1.2019年1月17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一定的税额幅度内减征部分地方税费,该幅度为(D)。
A.30%B.40%C.45%D.50%∙(正确)2.2018年9月5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1号),明确自2018年9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符合条件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单户授信额度上限提高到(D)。
A.200万元B.500万元C.800万元D.1000万元∙(正确)3.在“营改增”分地区、分行业再到全面试点的基础上, 2017年,将增值税税率由四档减至17%、11%和6%三档,取消(B)这一档税率。
A.16%B.13%C.10%D.3%∙(正确)4.某单位(一般纳税人按月纳税)2019年4月购入一间商铺,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购入商铺的不动产进项税额(A)抵扣。
A.在购进不动产的当期一次性B.应当分两年C.不允许D.以上都不对∙(正确)5.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A);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
A.13% ,9%B.14% ,9%C.12% ,8%D.15% ,7%∙(正确)6.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新加计抵减会计处理
新加计抵减会计处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对加计抵减的会计处理修正如下:一、计提加计抵减额借:应交税费-加计抵减-本期计提加计抵减贷:其他收益二、调减加计抵减额借:其他收益贷:应交税费-加计抵减-调减加计抵减三、实际抵减并缴纳增值税时当“未交增值税”科目贷方余额大于“加计抵减”科目借方余额时,按照“加计抵减”科目借方余额进行实际抵减;当“未交增值税”科目贷方余额小于“加计抵减”科目借方余额时,按照“未交增值税”科目贷方余额进行实际抵减。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贷:应交税费-加计抵减-本期实际加计抵减银行存款四、政策执行期结束政策执行期限为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政策执行期结束后,按照“应交税费-加计抵减”借方余额,冲减“其他收益”。
借:其他收益贷:应交税费-加计抵减-调减加计抵减关于《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近期,我部、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印发了《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第39号公告”),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现就该规定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的有关问题解读如下: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时,应当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对增值税相关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实际缴纳增值税时,按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等科目,按实际纳税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加计抵减的金额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财政部会计司2019年4月18日。
财政部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
财政部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财政部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国家统计局统计设计管理司关于明确财务报表有关税金指标填报要求的通知除夕前夜财政部送给全国会计的大红补丁想说爱你不容易 <李晓波>为何要解读《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那是因为或许存在形式规则上的误会<第三只眼>我部在2016年12月发布了《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自发布以来,受到广泛关注,为便于理解,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一、关于待认证进项税额的结转根据《规定》第二(一)2项,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其进项税额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借记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科目,借记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经税务机关认证后,根据有关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专栏及待认证进项税额明细科目的核算内容,先转入进项税额专栏,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转出时,记入进项税额转出专栏,借记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相关解读案例解读《财政部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关于待认证进项税额的结转<苏强>二、关于已验收入库但尚未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货物等的暂估入账金额在对《规定》第二(一)4项中已验收入库但尚未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货物等暂估入账时,暂估入账的金额不包含增值税进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购进劳务、服务等但尚未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的,比照处理。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
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
近期,我部、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印发了《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第39号公告”),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现就该规定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的有关问题解读如下: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时,应当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对增值税相关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实际缴纳增值税时,按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等科目,按实际纳税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加计抵减的金额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财
政部会计司案例(注:本文案例为作者编写):
善美智公司2019年4月份销项税额10.5万元,进项税额10万元,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金额1万元。
月底,销项税额减进项税额为0.5万元,当月计提加计抵减额1万元可以用于实际抵减0.5万元,期末加计抵减结余金额0.5万元。
具体分录:
借:相关科目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0
贷:银行存款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0.5
假设月初应交增值税余额为零,月底结转到未交增值税0.5万元。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0.5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0.5
当月增值税专栏账(简化结构)如下:
问题一:一定有人认为当期实际可以抵减0.5万元,应该计入“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0.5万元,贷方计入其他收益0.5万元。
这个问题基于会计权责发生制原则,当期得到抵减受益1万元,不能做0.5万元。
但是,另外一个层面,如果预计剩余0.5万元今后没有足够应交增值税可供抵减,基于会计谨慎性原则和资产概念,只能确认0.5万元抵减利益。
其实大多数情况下企业能够得到抵减,因为这项增值税政策本身针对进项不足的行业推出。
问题二:财政部指导意见的处理不能专门体现加计抵减当期计提数,实际抵减数,期末未抵减余额,就需要进行备查登记,比较麻烦。
在不违背财政部指导意见基础上做一个改进,将当期计提加计抵减数单独增设一个资产类科目进行核算,比如取名为“增值税加计抵减”,具体核算示例:
善美智公司2019年4月份销项税额10.5万元,进项税额10万元,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金额1万元。
月底,销项税额减进项税额为0.5万元,当月计提加计抵减额1万元可以用于实际抵减0.5万元,期末余额0.5万元就是加计抵减结余金额。
具体分录:
借:相关科目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0
贷:银行存款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0.5
假设月初应交增值税余额为零,月底结转到未交增值税0.5万元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0.5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0.5
根据当月进项确认抵减金额:
借:增值税加计抵减1
贷:其他收益1
根据公告2019年第39号,当期实际可以抵减金额0.5万元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0.5
贷:增值税加计抵减0.5万元
这样就体现出来“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期末余额为0,下月申报缴纳金额为0。
“增值税加计抵减”借方1万,代表当期计提数,贷方0.5万,代表当期实际得到抵减数,期末余额0.5万,代表未抵减余额。
接下来,假设:2019年5月,善美智公司进项税额20万元,销项税额25万元,不考虑加计抵减应交增值税5万元。
上月加计抵减余额0.5万元转到当月,本月可以计提2万元加计抵减,可抵减总金额2.5万元当月可全部抵减,抵减后应交增值税=25-20-2.5=2.5万元。
计提:
借:增值税加计抵减2万元
贷:其他收益2万元
实际抵减: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2.5万元
贷:增值税加计抵减 2.5万元
这样,自设一个资产类会计科目“增值税加计抵减”就能解决清楚体现当期计提、实际抵减、期末未抵减余额了。
问题是:企业能自设会计科目吗?
我认为可以,理由:《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四十一条:各单位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要求,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会计报表指标汇总和对外统一会计报表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