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适用法》与《民法通则》的比较
2023年最新的《民法通则》对照适用版
2023年最新的《民法通则》对照适用版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正确调整民事关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总结民事活动的实践经验,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第三条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六条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第七条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将第七条修改为: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第八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法关于公民的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公民(自然人)第一节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第九条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十条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出生时开始。
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
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
第十一条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二条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民法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民法的适用范围有哪些民法通则,顾名思义,是针对民事活动的一些问题所作的法律规定,它只是对一些民事活动中的共性问题有所规定,因此,规定的并没有具体的细节,在内容上也比较笼统,那么,民法的适用范围有哪些呢?民法通则,顾名思义,是针对民事活动的一些问题所作的法律规定,它只是对一些民事活动中的共性问题有所规定,因此,规定的并没有具体的细节,在内容上也比较笼统,那么,▲民法的适用范围有哪些呢?▲民法的适用范围(一)时间上的适用范围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就是指民法在时间上的效力范围,即是指民法生效时间和失效时间,以及民事法律规范对其生效前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有无溯及力。
民法生效的时间,即民事法律规范生效的时间,一般根据民事法律规范的性质和实际需要而定。
主要有以下两种类型:1、自民事法律规范公布之日起开始生效有些民事法律规范的施行不需要准备工作,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如1990年5月19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54条规定,该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民事法律规范公布后经过一段时间后生效有些民事法律涉及面广,情况比较复杂,需要经过一定准备时间才便于实施的,法律明文规定颁布后经过一定时间才生效。
例如《民法通则》于1986年4月12日公布,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
民法失效的时间,即民事法律规范失效的时间,也就是民事法律规范效力终止或者被废止的时间。
民事法律规范失效的时间主要有以下类型:1、新法直接规定废止旧法例如,《合同法》第428条规定:“本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同时废止。
”2、旧法规定与新法相抵触的部分失效例如,1984年1月23日国务院发布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第44条规定:“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过去的有关规定与本条例有抵触者,应按本条例执行。
”3、由国家机关颁布专门的决议规定,宣布某些法律失效例如,1987年11月24日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法制工作委员会对1978年底以前颁布的法律进行清理的情况和意见的报告的决定》,批准了法制工作委员会的报告及报告的两个附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法律适用法的司法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已于2012年12月1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7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12月28日为正确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该法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民事关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一)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公民、外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国籍人;(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三)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四)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五)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的其他情形。
第二条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实施以前发生的涉外民事关系,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该涉外民事关系发生时的有关法律规定确定应当适用的法律;当时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参照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确定。
第三条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与其他法律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等商事领域法律的特别规定以及知识产权领域法律的特别规定除外。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对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没有规定而其他法律有规定的,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四条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涉及适用国际条约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等法律规定予以适用,但知识产权领域的国际条约已经转化或者需要转化为国内法律的除外。
论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的适用问题
择方式因其透明性强、 具有稳定性和可预见性而为各国
立法所普遍接受。实践中, 我国法院在处理涉外案件时
适 用外 国法的场合并 不多 , 承认默 示选 择的 方式 , 如果 法
官很可能会推定适用中国法, 从而违背当事人的意愿 , 导 致判决不公正。因此, 在现阶段采用明示的意思 自治是
庭、 继承、 物权等传统冲突法禁止意思 自 治的领域。在侵 权领域 , 首次以成文法形式引入意思 自 治原则的是 1 9 8 9
《 民法通则》 允许当事人对涉外民事关系进行法律选
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 ,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而 ”
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历史。 《 法律适用法》 是我国冲突 择的仅为第 1 5 4 条第一款 : “ 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 《 法律适用法》 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围扩展到了婚姻、 将 物权关系以及纠纷解决过程中的法律适用 , 且债权关系 突破了《 民法通则》 合同之债的范围, 涉及了侵权、 无因管
《 法律适用法》 规定侵权行为的协设选择必须在侵权
行为发生之后, 对其余十三种法律关系中的协议选择未
作时间限制。从立法技巧来看 , 立法明确规定侵权行为
合 同义务法律适用的第 8 4 2 0 号条例》以下简称 6/07 (
为《 罗马条例 Ⅱ》更是进一步将当事人意思 自治原则广 )
泛扩展适用于包括侵权在内的非合同之债领域 , 其序言 第 3 条规定 :为尊重当事人意思 自 1 “ 治与提高法律的确 定性 , 应允许 当事人就非合 同义务的法律适用做 出选
事人 不公正 的结 果。 因此 , 扩大 当事人 意思 自治原 则在
权转让与许可的法律适用)第 5 条( 、 知识产权侵权的法 0 律适用 ) 3 。第 条是有关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一般性规定, 其余 1 条是关于法律关系适用的具体规定。 4 二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 中的当事人意思自
民法典和民法通则有什么区别
民法典和民法通则有什么区别
民法典和民法通则的区别主要在于:
民法通则只是对民事法律关系的简单总结,而民法典则是对民事法律关系的全面系统编纂,涵盖了所有民事法律关系的各个方面。
民法通则只规定了适用于各类民事法律的具体原则,而民法典则更加注重具体制度的构建,以更加明确、具体的规定来规范民事法律关系。
民法通则的语言比较通俗易懂,而民法典的语言则更加专业、严谨,需要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才能理解。
民法通则的条文比较简单,而民法典的条文则更加详细、具体,需要仔细阅读才能理解。
总的来说,民法典相对于民法通则更加全面、系统、详细,是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法律依据。
最高院、高院明确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诉讼时效衔接适用规则
最高院、高院明确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诉讼时效衔接适用规则最高法民一庭: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适用规则解答(来源:《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7年第4辑(总第72辑))问:民法总则实施前,已逾民法通则规定的2年诉讼时效期间但未满3年,权利人起诉应否予以保护?答:民法总则在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基础上,对诉讼时效制度作出重大调整与重构,其中最重要的变化是将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调整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有观点认为,民事主体权利受到损害事实发生在民法总则实施前,虽权利人提起诉讼已超过民法通则规定的2年诉讼时效期间,但由于2017年10月1日未满3年,根据民法总则规定,应受3年诉讼时效期间调整,权利人起诉应予保护。
我们认为,首先,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一定期间不行使权利,在该期间届满后,发生义务人可以拒绝履行其给付义务效果的法律制度,其目的在于促使权利人行使权利、稳定法律秩序和维护交易安全。
其次,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分别规定3年与2年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属于相同事项上作出的不同规定,效力等级上处于同一位阶,根据新法优于旧法原则,在民法总则施行后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应为3年。
再次,权利人的权利受到损害的事实,发生在民法总则实施之前,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在2017年9月30日前已经届满的,义务人已经确定取得了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抗辩权,该抗辩权不因民法总则施行而消灭。
另外,按照民法通则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在2017年10月1日前尚未届满的,义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系在民法总则施行后产生,基于新法施行及新法关于诉讼时效规定有利于保护权利人等因素考虑,此时民法总则关于诉讼时效规定产生溯及力,不再适用民法通则相关规定。
北京高院关于《民法总则》施行后适用诉讼时效制度的参考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已于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民法总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和相关司法解释的基础上对诉讼时效制度作了重大调整。
民法总则新法适用规则是什么
A hero is a person who goes all out for everything, from beginning to end, with no distractions.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民法总则新法适用规则是什么导读:在我国,广大人民群众生活中的一些民事纠纷,民商业活动,都适用于我国的民法典。
近年来,我国对民法总则做出了一些新的修订,民法总则是我国民法典的总责编。
在民法典中起着领导性的作用,在适用规则上,当然也是有着明确的法律规定的。
下面就为大家介绍民法总则新法适用规则是什么的问题。
在我国,广大人民群众生活中的一些民事纠纷,民商业活动,都适用于我国的民法典。
近年来,我国对民法总则做出了一些新的修订,民法总则是我国民法典的总责编。
在民法典中起着领导性的作用,在适用规则上,当然也是有着明确的法律规定的。
下面就为大家介绍民法总则新法适用规则是什么的问题。
一、民法总则12条第十二条【民法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民法总则新法适用规则是什么?在什么地方和在什么时间发生的效力。
正确理解民事法律规范的适用范围,是正确适用民事法律规范的重要条件。
(一)时间上的适用范围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就是指民法在时间上的效力范围,即是指民法生效时间和失效时间,以及民事法律规范对其生效前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有无溯及力。
民法生效的时间,即民事法律规范生效的时间,一般根据民事法律规范的性质和实际需要而定。
主要有以下两种类型:1、自民事法律规范公布之日起开始生效有些民事法律规范的施行不需要准备工作,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如1990年5月19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54条规定,该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事法律规范公布后经过一段时间后生效有些民事法律涉及面广,情况比较复杂,需要经过一定准备时间才便于实施的,法律明文规定颁布后经过一定时间才生效。
法律冲突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全球化的不断深入,各国法律之间的冲突日益增多。
法律冲突是指在同一法律关系中,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规范,导致对该法律关系的认定和处理出现矛盾和冲突的现象。
为了解决法律冲突,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探讨法律冲突的法律规定,包括冲突的识别、解决原则和具体方法。
二、法律冲突的识别1. 纵向冲突纵向冲突是指同一法律体系内部不同位阶的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
例如,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宪法是最高法律,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都必须遵循宪法。
如果某个地方性法规与宪法相冲突,就属于纵向冲突。
2. 横向冲突横向冲突是指同一法律体系内部,不同位阶的法律规范之间,或者同一位阶的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
例如,两个地方性法规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就属于横向冲突。
3. 国际冲突国际冲突是指不同国家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
例如,我国法律与外国法律在民事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等方面的规定不一致,就属于国际冲突。
三、法律冲突的解决原则1. 尊重主权原则在国际冲突中,各国法律规范具有独立性,应尊重各国主权,遵循国际法的基本原则,避免因法律冲突而损害国家利益。
2. 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在解决法律冲突时,应优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法律关系得到公平、公正的处理。
3. 合理平衡原则在解决法律冲突时,应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合理平衡各方利益,力求达到最佳的法律效果。
四、法律冲突的解决方法1. 直接适用法直接适用法是指根据冲突规范,直接适用与法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规范。
例如,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
2. 短期适用法短期适用法是指在一定期限内,适用某一法律规范。
例如,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涉外民事关系在特定情况下,可以适用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3. 短期补充适用法短期补充适用法是指在直接适用法不能适用的情况下,补充适用某一法律规范。
例如,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在直接适用法不能适用的情况下,可以适用与法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一典立,九法废,不学习民法典,明年的业务没法搞
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新中国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民法典》实施后,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将同时废止。
《民法典》被称作“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在法律体系中居于基础性地位,也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
《民法典》内容丰富,包括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等七编。
其中很多内容尤其是民法总则、担保物权、合同法、保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保理合同、婚姻继承等部分的内容会对信贷业务产生很大的影响,相关内容作为信贷业务人员应当在《民法典》实施之前积极学习和掌握。
1 孙老师模块大纲一、《民法典》介绍1、《民法典》的出台背景及意义2、《民法典》的内容结构3、《民法典》的理念和灵魂4、信贷业务及信贷法律关系分析5、《民法典》对信贷、担保业务的影响到底有多大?二、法律适用问题1、“一典立、九法废”——民法典实施之后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等是否继续有效?2、民法典实施之后,与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相关的司法解释是否继续有效?3、过渡期(2020年6月—12月)的法律适用问题。
4、《民法典》是否有溯及力示例:合同签订日在2021年1月1日前,到期日在1月1日后,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约定不明时,保证期间如何计算?5、合同范本中的“鉴于”条款应当如何调整?三、《民法典》总则部分对信贷业务的影响及应对1、民法的法源问题——《民法典》第10条解读(1)习惯是不是民法的法源?【业务答疑】当事人以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或者质押的财产设定以登记作为公示方法的担保,无法定的登记机构而未能进行登记,是否发生物权效力?【业务答疑】当事人以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或者质押的财产设定以登记作为公示方法的担保,按照部门规章或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进行登记的,是否具有物权效力?(示例:出租车经营权质押、排污权抵押)2、《民法典》关于民事主体的规定对信贷业务的影响(1)民事主体的种类: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2)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及相关法律问题(3)未成年人签订的借款合同或担保合同法律效力如何?【业务答疑】未成年人房屋抵押法律效力如何?(4)两户债务承担的问题——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业务答疑】家庭成员包括哪些?个人经营与家庭经营如何区分?信贷机构的操作要点?(5)法人包括哪几类?——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特别法人(6)营利法人包括哪几类?(7)非营利法人包括哪几类?(8)特别法人包括哪几类?(9)几类法人的借款主体资格和担保资格【业务答疑】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作为保证人的效力?【业务答疑】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抵押,法律效力如何?(10)法定代表人的法定地位、行为效果和越权行为的法律效力。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及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
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 充了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内容,即以特
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 征履行性为主,辅以其他最密切联系 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 的判断方法,增强了最密切联系原则 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 的可操作性。新法还增加了消费者合 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 同和劳动合同准据法的规定。 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及司 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民 四 庭
沈红雨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理解与适用及司法解释的制定情况
提 纲
总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出台背景及主要内容 •一、新旧法的的适用关系 •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三、最密切联系原则 •四、强制性法律的直接适用 •五、外国法的查明
论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的相关问题
论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的相关问题时琴【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将最密切联系原则上升到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总的补充原则,但该法及司法解释并未就“虽有规定但不完善的情况”以及对于非合同民事关系如何确定“最密切联系地”作出规定,后续的司法解释可以从连结点的数量和质量两个方面进行规定完善.该法及司法解释也未对“侵权行为地”作出明确定义,这就给界定“侵权行为地”带来了困难.该法在相关属人法的具体适用方面还存在连接点欠缺的情况,需要通过增加连结点的方法进行完善.【期刊名称】《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年(卷),期】2013(025)004【总页数】4页(P88-91)【关键词】涉外民事关系;最密切联系原则;侵权之债;属人法【作者】时琴【作者单位】贵州警官职业学院,贵州贵阳550005【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97.2于2011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下简称《法律适用法》)标志着中国国际私法立法模式的转变。
《法律适用法》体现了对当代国际私法先进理论的吸收,对各国国际私法立法经验的借鉴,对我国涉外民商事立法和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
该法有不少亮点,当然也存在一些值得探讨的地方。
笔者尝试研究,希望得到学界同仁的指教。
一、最密切联系原则的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是现代国际私法最重要的理论之一,在冲突法语境下,是指涉外民事关系应当适用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作为准据法。
[1]从各国立法和国际条约对最密切联系原则的规定可以看出该原则已被各国普遍接受。
最密切联系原则的适用范围主要在合同和侵权领域。
从中国以往的立法和司法解释来看,最密切联系原则主要适用于涉外合同关系,作为意思自治原则的补充规则。
《法律适用法》将最密切联系原则上升到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总的补充原则。
该法第2条第2款规定:“本法和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没有规定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九民纪要中《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的关系及适用
九民纪要中《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的关系及适
⽤
由于《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在法律位阶相同,⼜都属于⼀般法,因此当两者规定发⽣冲突时,根据《⽴法法》第92条后半句,即新法优于旧法的规则,应当优先适⽤《民法总则》,⾃不待⾔。
问题在于纪要意见稿特别提到的《民法总则》诉讼时效衔接问题。
此前实务界讨论较多的问题是:如果依《民法通则》,《民法总则》施⾏前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依《民法总则》则未届满,则此时是否允许义务⼈援引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予以抗辩?
对于这个问题的回答涉及到对于法的安定性与改⾰的新法的需求之间的平衡。
[1]学界主流的看法认为,如果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于《民法总则》施⾏前已经届满,由于义务⼈对此享有诉讼时效期间经过的利益,这种利益不能因为新法的施⾏⽽被剥夺[2],权利⼈已经届满的诉讼时效期间也不能因为新法的施⾏⽽被再次激活[3],因此,此时应当认为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义务⼈仍然可以援引诉讼时效经过的抗辩。
⽽对依《民法通则》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等于或晚于《民法总则》施⾏之⽇的情形,此时由于权利⼈对于新的诉讼时效有了合理期待,同时义务⼈的尚未享有诉讼时效期间经过的利益,应当适⽤《民法总则》中的诉讼时效。
这⼀观点,后来也为最⾼⼈民法院颁布的《适⽤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规定》第2、3条所确认。
此外,纪要意见稿第1条中还提到在与《民法总则》不冲突的情况下,依据《民法通则》制定的关于诉讼时效的司法解释仍然可以适⽤,兹举《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诉讼时效制度若⼲问题的规定》为例,该规定中第1条但书条款中规定的债权请求权以及其他依其性质不适⽤诉讼时效规定的请求权与现⾏《民法总则》不冲突,所以应当继续适⽤。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本科《国际私法》期末试题及答案k试卷号:1020
家开放大学电大本科《国际私法》2029-2030期末试题及答案(试卷号:1020)一、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每题只有一项答案正确,请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填在答题纸上)1.在判例法国家,权威学者的著作是解决国际私法纠纷的依据。
在英国,可以作为解决涉外民事争议的权威著作是()。
A.戴西和莫里斯的《法律冲突论》B.巴丁的《关于法律关系性质的确定》C.巴蒂福尔的《国际私法总论》D.萨维尼的〈现代罗马法体系》2. 2010年《法律适用法》在总则第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该规定将()理论提升为法律制度。
A.直接适用的法B.反致C.法律规避D.公共秩序保留3.意大利公民甲和瑞士公民乙在意大利结婚,后来在瑞士离婚。
之后乙再婚。
甲欲在英国与一位在瑞士有住所的西班牙公民丙结婚,但英国的婚姻登记官拒绝为他们登记。
理由是,根据意大利法律,甲的离婚无效。
在这个案例中,甲和乙的离婚关系是()oA.主要问题B.次要问题C.先决问题D.识别问题4.当事人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其中一个是内国国籍,这种情况下国籍的确定方法是()oA.以当事人最后取得的国籍为其国籍B.以当事人住所地国家的国籍为其国籍C.由法院确定当事人的国籍D.以内国国籍为其国籍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规定: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oA.行为地法B.船舶所有人国籍国法C.船旗国法D.船舶所在地法6.提出动产三分说的学者是()。
A.巴托鲁斯B.萨维尼C.戴西D.库克7. 2012年,北京某高校学生甲与美国一高校联系到该校就读,获准。
与学生甲住同一宿舍的学生乙产生嫉妒,盗用学生甲的名义给美国的学校发一函件,称不愿到该校就读。
学校遂取消学生甲的入学资格。
学生甲得知此事后,在中国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应适用的法律是()oA.美国法律8.中国法律C.当事人在中国法律或美国法律之间作出选择D.法院在中国法律或美国法律之间作出选择9.我国加入的调整国际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的公约是()oA.《华沙公约》10《国际货约》C.《海牙公约》D.《国际货协》11《专利合作条约》规定专利申请案实行“早期公布”的办法,在申请人提交申请案()内予以公布。
《民法通则》中有没有提到隐私权,但是通过什么条款来保护隐私权的民法有关隐私权的规定
《民法通则》中有没有提到隐私权,但是通过什么条款来保护隐私权的民法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民法通则》中有没有提到隐私权,但是通过什么条款来保护隐私权的名誉权受到侵害!我国有关个人隐私的规定有哪些,都在哪些法律条文上有记载?有关的法律文书包括:1、《宪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2、《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人格权就包括隐私权】3、《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4、《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注:目前盛行的网络“人肉搜索”,也会造成侵权。
法律中指出:“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而民事权益则包括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和隐私权等权利。
“人肉搜索”中,难免会涉及到当事人照片、阅历等内容,其间不乏个人隐私,网络公开之后又常为当事人带来负面影响。
】第六十二条【患者的隐私权】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
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5、《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第一百三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1条、22条释评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1条、22条释评罗芳【摘要】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1条、第22条专门就涉外结婚的法律适用问题作出规定,就原有规则作出大幅度修改,体现了立法的进步,但学界就该两条规则的适用范围和具体解释有较大的分歧.对比分析学者的迥异观点,可发现各类观点均缺乏足够的说服力.涉外结婚实际上涉及涉外婚姻的缔结和有效性判定两个层面的问题,应当从不同的层面准确理解第21条、第22条的适用范围.第21条主要指向涉外婚姻缔结的实质要件,第22条则只能用于判定涉外婚姻的形式有效性.就涉外婚姻缔结的形式要件,以及涉外婚姻的实质有效性判定的法律适用问题,则需通过法律解释的方法予以补充和明确.【期刊名称】《北京化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年(卷),期】2016(000)003【总页数】6页(P9-14)【关键词】涉外结婚;涉外婚姻的缔结;涉外婚姻的有效性;实质要件;形式要件【作者】罗芳【作者单位】厦门大学嘉庚学院,福建漳州363105【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97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涉外婚姻极为常见,涉外婚姻家庭纠纷也不断增多。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下简称《适用法》)第三章就涉外婚姻家庭关系作出专章规定,全面涵盖了涉外结婚、涉外夫妻关系、涉外父母子女关系、涉外离婚、涉外收养等法律适用问题。
本文拟就涉外结婚的法律适用规则进行分析探讨。
《适用法》第21条、22条专门就涉外结婚的法律适用问题作出规定。
其中第21条规定: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第22条规定:结婚手续,符合婚姻缔结地法律、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的,均为有效。
该两条规定大幅度修改了《民法通则》及《民通意见》中的原有规定,连结点的选用及立法技术均颇具进步性。
(一)连结点的“灵活化”与“合理化”第一,《适用法》第21条以“属人法”为结婚实质要件的首要准据法,全面颠覆了《民法通则》及《民通意见》所采用的绝对“婚姻缔结地主义”,更符合实践的发展。
论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保护弱者原则
论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保护弱者原则作者:林璐瑶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01期【摘要】国际私法中的保护弱者原则是指在制定、运用和解释国际私法时,应侧重保护在国际民商事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或者不利地位的当事人。
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顺应国际私法发展的趋势,在条文中体现了对弱者利益给予保护的理念,但在许多方面仍存在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弱者;弱者利益保护;法律适用法;缺失;完善现代社会,随着国际民商事关系的广泛化和复杂化,“弱者”和“保护弱者”的问题日益突显出来。
因此,保护社会和经济上的弱势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成为各国国际私法立法发展趋势之一。
我国国际私法立法充分重视了对弱者利益的保护,顺应了现代国际私法的发展潮流。
[1]我国2010年10月28日颁布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表明我国在立法上倾斜对弱势群体的保护,这不仅使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的地位更趋平等,而且也对纠纷解决的结果产生积极的影响。
一、《法律适用法》对保护弱者原则的体现(一)关于涉外婚姻家庭方面的具体规定在涉外婚姻家庭方面,《法律适用法》诸多具体条文都明确体现保护弱者原则,《法律适用法》第25、29、30条分别规定涉外父母子女人身财产关系、涉外扶养以及涉外监护的法律适用问题,不难发现,其存在以下两个共通点:1、这几个条文都提供了两个或两个以上可供选择的与弱势一方有最密切联系且最有可能保护弱势一方权益的法律备选;2、这几个条文进行法律适用选择的标准都是“有利于”保护弱势一方利益。
(二)关于涉外债权方面的具体规定在涉外债权方面,《法律适用法》第42、43、45条分别规定涉外消费者合同、涉外劳动合同以及涉外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问题。
以涉外产品责任为例,由《法律适用法》第45条的规定可知,《法律适用法》赋予消费者合同当事人在选择适用法律时有限的意思自治权利,更重要的是只将该种权利给予消费者合同中的弱者当事人,这充分体现对弱者意志的尊重,同时也起到保护弱方当事人权益的作用。
法律适用法第21条适用研究
云南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2012年第5期 NO.5,2012云南社会主义学院学报J O U R N A L O F Y U N N A N I N S T I T U T E O F S O C I A L IS M 77《法律适用法》第21条适用研究吉晓睿(北京师范大学 法学院,北京 100875)摘 要:2010年通过并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1条,对涉外婚姻成立实质要件的法律适用做出了新的规定,是对之前适用的《民法通则》第147条的修改,本文从冲突规范类型的改变、连结点选择的改变和连结点排序三个角度具体分析第21条的适用,再次基础上探讨其存在的有待完善之处和完善建议。
关键词: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民法通则;冲突规范;连结点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1-2811(2012)05-0077-3《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下简称《法律适用法》)于2010年10月28日在第十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以高票通过,并于2011年4月1日起开始施行。
这部法律修改并完善了自1986年以来一直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中关于涉外民商事关系的很多规定,被学者们称为是我国国际私法立法上的一座里程碑。
在婚姻家庭领域,关于结婚的实质要件问题上,本法较之前的规定做出了非常大的、甚至是让学者们诧异的改动。
《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定,“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而《法律适用法》第21条规定,“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本文以下将从冲突规范类型的改变、连结点选择的改变和连结点排序三个角度具体分析《法律适用法》第21条的适用,在此基础上探讨其可能存在的有待完善之处,并尝试提出完善建议。
一、从冲突规范类型的角度解读第21条 《法律适用法》第21条采用的是有条件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具体分为三个层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但有共同国籍国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既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又没有共同国籍国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涉外婚姻家庭关系问题的法律适用规则——《法律适用法》与《民法通则》的比较研究
A sr c: h ri ea dfmi lt n h a a p l aino oeg iiR lt n n eG nr l b ta t T ema a n a l r ai snT eL w o w A p i t g ye o i fL c o fF rinCvl e i sa dT e ea ao h
关系发展变化 的有限预测 为依 据而制定 的 ,因此 随着社会
收稿 日期 :2 1-21 0 11-5 作者 简介 :刘亚楠 (9 5) 1 8. ,女 ,河北唐 山人 ,硕 士研 究生 ,研 究方 向为民商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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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 l.
刘亚楠:涉外婚姻 家庭 关系问题 的法律适用规则
关 系的发展变化 ,在一 定地 区施行 的法律也会 随之变化 , 这样 ,新法与 旧法也会 存在差异 ,产 生冲突 。
系 ,即婚姻家庭 关系 的主体 一方或双方 是外国人或者是 无
的大 多数 国家则 实行一夫一妻 制 ;我 国在婚姻缔结 上采用 民事登 记制 ,而众 多伊斯 兰国家则 以宗 教仪式作 为婚姻家 庭关 系成立的必要 条件 ,甚 至在一些 国家中对于结 婚没有
国籍 人 ,引起婚 姻家庭关 系产 生、变更 或者 消灭的法律 事 实发生在 国外。涉外婚姻 家庭 关系属于 国际私法的调整 范 畴 ,我国 国际私法立法经过 多年的探索和推 敲后 ,2 1 0 0年 1 0月 2 8日终于通 过了 《 涉外 民事关系法律适 用法》 新 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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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 山 师 范 学 院 学 报
J un l a g h nTa h r C l g o ra o n sa e c es ol e fT e
21 0 2年 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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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我国涉外侵权法律适用之关键问题——兼评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有关侵权法律适用的规定
试析我国涉外侵权法律适用之关键问题——兼评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有关侵权法律适用的规定侯代悦【摘要】我国于2010年10月28日通过了<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该法关于侵权法律适用的规定与之前的法律相比,有很大的变动.文章通过对我国涉外侵权行为法律适用的现行立法和<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有关涉外侵权法律适用的相关规定进行初步的分析与解读,以期有益于我国未来的司法实践活动.【期刊名称】《贵阳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年(卷),期】2011(006)001【总页数】5页(P30-34)【关键词】侵权;法律适用;民法通则;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作者】侯代悦【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陕西西安,710063【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2我国关于涉外侵权的法律适用的立法分散于《民法通则》、《海商法》、《民用航空法》等法律中。
2010年10月28日,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下称“法律适用法”)①②。
这部法律对涉外侵权以及一些特殊侵权的法律适用做出了规定,与以前的法律的规定相比,作出了许多改变。
法律适用法施行后,民法通则第146条关于侵权行为法律适用的规定与法律适用法相抵触的也将失效。
我国有关涉外侵权法律适用的立法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即一般侵权法律适用立法和特殊侵权法律适用立法。
但这些内容并不是规定在同一部法律中,而是分散在好几部法律中。
民法通则第146条作了一般涉外侵权法律适用的规定,是处理一般涉外侵权案件的依据。
2010年10月28日通过的法律适用法,第44条对一般侵权法律适用作出了不同于对于民法通则的规定,而根据法律适用法的规定,与其不同的民法通则第146条的规定将会失效。
因此,在一般侵权法律适用领域,法律适用法第44条将取代民法通则第146条,成为一般侵权法律适用的依据。
我国特殊涉外侵权法律适用的立法规定主要内容有产品侵权责任、网络侵权责任、知识产权侵权责任以及海上侵权责任和民用航空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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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关于结婚条件的法律适用
《法律适用法》第21条规定: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此条规定是一个有条件选择适用法的冲突规则。
当冲突发生时应当首先适用双方的经常居住地法律;如果不存在共同居住地的话,看双方是否存在共同国籍,有的话适用,在没有共同国籍的情况下,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住地或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我国《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相较两部法律的规定,显然《民法通则》关于婚姻关系的规定较为概括和笼统。
《法律适用法》不仅适用中国公民与外国人在国外结婚的情形,并且还适用双方当事人均为中国公民在外国结婚的情况。
这不仅弥补了《民法通则》中主体单一的弊端,并且也解决了连接点单一的缺陷,可以降低单单依照婚姻缔结地法来解决所有的问题可能会造成的不公正、不合理的结果,实现司法的公正。
2.结婚手续的法律适用
《法律适用法》第22条规定:结婚手续,符合婚姻缔结地法律、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的,均为有效。
在《民法通则》中并没有关于结婚手续的规定,仅民政部1983年颁布的《关于办理婚姻登记中几个涉外问题处理意见的批复》中关于领事结婚的效力、外国人在华登记结婚的效力的规定。
由于我国实行民事登记制度,在《法律适用法》实行后只要符合婚姻缔结地法、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国籍国法律三个国家法律中的任何一个法律即可,这就大大扩大了符合结婚登记的条件,扩大了主体的范围。
3.父母子女关系的法律适用
《法律适用法》第25条规定:父母子女人身、财产关系,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弱者权益的法律。
关于涉外婚姻中的父母子女关系在我国之前的法律中并没有相关规定。
《法律适用法》中的此条规定是一个有条件选择适用法的冲突规则。
首先适用于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处理父母子女关系,只有当共同经常居住地不存在,即各方不在同一个国家居住,才可以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在充分考虑“弱者权益保护”的前提下,在此两者中选择其一。
该条规定自始至终贯彻着“保护弱者权益”的思想。
4.离婚的法律适用
《法律适用法》第26条规定:协议离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
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的,适用办理离婚手续机构所在地法律。
这条规定也是一个有条件选择适用法的冲突规则。
双方当事人选择协议离婚的方式结束婚姻关系时最先适用的应该是一方当事人的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
经常居所地法律适用于双方均未选择法律的的情况,共同国籍国法律适用于双方没有共同居所地的情况;不具有共同国籍的则直接适用协议离婚的手续办理所在地。
因此《法律适用法》第26条的规定弥补了《民法通则》中对涉外离婚主体的限制,体现了国际私法的“最密切联系”原则,并且与《法律适用法》中的结婚条件以及离婚后的夫妻关系、扶养关系、监护关系等的法律适用规则相呼应,确保了条文前后逻辑的严谨性。
《法律适用法》较之《民法通则》的先进性
第一,主体的周延性大大加强。
第二,存在多种连接点。
第三,注意区分实质要件与形式要件的不同特点。
第四,贯彻了国际私法中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与重点保护弱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五,针对实践中的婚姻家庭关系问题做出全新的规定。
综上所述,《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不仅仅在中国立法上有着重要的地位,更彰显着中国国际私法的现代化,它对于促进世界体系之间的和谐具有重大意义,可以说是中国对世界各国婚姻家庭关系立法的巨大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