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法与法律之解释适用(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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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知识点总结之法律解释

法理学知识点总结之法律解释

法理学知识点总结之法律解释法理学知识点总结之法律解释导语:笔者对国家统一法律资格考试的八大部门法的重要知识点和经典例题举行了汇总,希翼可以给小伙伴们提供一点帮助。

由于内容太多,因此每篇文章惟独一两个知识点,如有需要能够关注笔者系列文章。

一、法律解释的概念(一)法律解释的含义与特点1.法律解释的含义。

(1)一定的人、组织以及国家机关在法律运用或实施过程中对表达法律的语言的意义的揭示、讲明和挑选。

(2)法律解释必须遵循解释的循环原理。

循环原理是指对整体的明白和把握需要建立在明白其组成部分的基础之上,而关于部门的明白和把握又只能建立在对整体的明白的基础上。

2.法律解释的特征。

(1)法律解释的对象具有制度性。

法律解释的对象是可以作为裁判案件大前提来源的文本和资料,要紧是制定法、适应等,除了适应,其它对象基本上制度性行为的结果。

(2)法律解释与具体案件紧密相关。

首XXX律解释是由有待处理的案件所引起的。

其次法律解释要将条文与案件事实结合起来举行。

(3)法律解释具有实践性和目的性。

法律解释是一具评判的过程,具有强烈的目的性。

依据法律规范评价个不案件,就成为贯彻法律意图的要紧过程。

尤其是在浮现疑难案件时,更需要法官制造性地依据法律的基本目的,对案件做出恰当地衡量。

(二)法律解释的种类二、法律解释的办法与位阶(一)法律解释的办法1.文义解释。

(1)也叫作语法解释、文法解释、文明白释,指按照日常的、普通的或法律的语言使用方式清楚地描述制定法的某个条款的内容,这种办法要求解释者必须对语言使用方式或规则的有效性举行证成。

(2)文义解释的特点是将解释的焦点集中在语言上,而别顾及依照语言解释出的结果是否公正、合理。

2.立法者的目的解释。

(1)又称为主观目的解释,是指依照参与立法的人的意志或立法资料揭示某个法律规定的含义,或者讲将对某个法律规定的解释建立在参与立法的人的意志或立法资料的基础之上。

(2)这种解释办法要求解释者对立法的目的或意图举行证成,而要完成那个任务,解释者必须以一定的立法资料如会议记录、委员会的报告等为依据。

对比法法律案例论文范文(3篇)

对比法法律案例论文范文(3篇)

第1篇摘要: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各国法律体系相互借鉴、相互融合的趋势日益明显。

本文以我国与英美法系国家侵权责任法为例,通过对比分析,探讨不同法律体系下侵权责任法的异同,以期对我国的侵权责任法改革提供启示与借鉴。

关键词:比较法;侵权责任法;英美法系;启示与借鉴一、引言侵权责任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制裁侵权行为。

在我国,侵权责任法经历了多次修订和完善,但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而英美法系国家在侵权责任法方面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

本文通过对我国与英美法系国家侵权责任法的比较分析,探讨不同法律体系下侵权责任法的异同,以期为我国侵权责任法的改革提供启示与借鉴。

二、我国与英美法系国家侵权责任法的异同(一)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1. 我国侵权责任法我国《侵权责任法》第6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由此可见,我国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四个方面: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过错。

2. 英美法系国家侵权责任法英美法系国家侵权责任法同样包括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三个构成要件。

然而,在过错方面,英美法系国家与我国存在一定差异。

英美法系国家强调被告是否存在“过失”,即被告是否在合理注意义务范围内尽到了注意义务。

而我国侵权责任法强调的是被告是否存在“过错”,即被告是否违反了法定义务。

(二)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1. 我国侵权责任法我国侵权责任法采用过错责任原则为主,无过错责任原则为辅的归责原则。

在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时,要求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在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时,则不要求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2. 英美法系国家侵权责任法英美法系国家侵权责任法同样采用过错责任原则为主,无过错责任原则为辅的归责原则。

然而,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上,英美法系国家相对较窄。

英美法系国家通常将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特殊侵权行为,如产品责任、雇主责任等。

(三)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1. 我国侵权责任法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侵权责任承担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

法律历史解释案例(3篇)

法律历史解释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历史解释是指在研究法律时,通过对法律文本、法律实践和法律观念的历史演变进行分析,揭示法律发展的内在规律和外在影响因素,从而对法律进行解释。

本文将以中国古代法律史上的两个重要阶段——《汉律》和《大清律例》为例,探讨法律历史解释的方法和意义。

二、《汉律》的历史背景与法律解释1. 《汉律》的历史背景《汉律》是西汉时期制定的一部法典,是我国古代法律史上的一部重要法典。

它是在秦律的基础上,结合汉初实际情况制定的。

汉律的制定,标志着我国古代法律体系的基本形成。

2. 《汉律》的法律解释(1)文本解释在《汉律》的解释中,首先要对法典的文本进行解读。

例如,《汉律》中的“盗律”规定:“盗取财物,赃值十钱以上,皆处死刑。

”这里的“盗取”是指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而“赃值十钱以上”则是对盗窃金额的具体规定。

在解释这一条法律时,需要明确“盗取”和“赃值十钱以上”的含义,以及死刑的适用条件。

(2)历史解释在《汉律》的解释中,还要结合历史背景进行解释。

例如,《汉律》中的“婚姻律”规定:“男女嫁娶,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这里的“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体现了古代婚姻制度的家长制和媒妁制的特点。

在解释这一条法律时,需要了解古代婚姻制度的演变过程,以及这一规定在当时社会中的意义。

(3)比较解释在《汉律》的解释中,还可以进行比较解释。

例如,《汉律》中的“刑罚律”规定:“犯死罪,不得赎。

”这与秦律中的“赎刑”制度有所不同。

在解释这一条法律时,可以对比秦律和汉律中的刑罚制度,分析其差异的原因和影响。

三、《大清律例》的历史背景与法律解释1. 《大清律例》的历史背景《大清律例》是清朝时期的一部法典,它是在明律的基础上,结合清朝实际情况制定的。

作为我国古代法律史上的最后一部封建法典,《大清律例》对我国法律史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2. 《大清律例》的法律解释(1)文本解释在《大清律例》的解释中,同样需要对法典的文本进行解读。

例如,《大清律例》中的“刑律”规定:“谋反、谋大逆、谋叛,皆斩。

法律方法与法学方法概念辨析(2)

法律方法与法学方法概念辨析(2)
谢晖、陈金钊教授在其最近出版的 5法理学 6 教材导言中明确指出, 我国法学界长期以来将法 律方法与法学方法两者互用、甚至混淆, 有必要将 两者区分开来, 因为法学方法是有关学术研究和 探讨的方法, 而法律方法则是 有关法律实践 (包 括法律制定和运用、特 别是后者 )的方法。两者 虽然具有相关性, 但绝对不能相互替代 [ 2]。戚渊 教授认为法律方法与法学方法是两个既有联系又
关键词: 法律方法; 法学方法; 法律 方法论; 法学方法论; 法的方法 中图分类号: D90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 1002- 462X( 2007) 02- 0116- 04
近年来, 随着法学 (律 )方法论研究的不断深 入, 法律方法逐渐成为一个独立的概念受到人们 的关注。但要释清法律方法的意义, 仅仅给出法 律方法的概念 ¹界定是不够的, 还需要将法律方 法与其相近的概念、特别是法学方法等概念进行 比较研究, 明晰二者的区别和联系, 才能推动法学 (律 )方法论的研究走向深入。而关于法律方法 与法学方法两个概念之间的关系, 可以说是一个 / 剪不断, 理还乱 0的问题, 也是理论界争论颇多
法律方法, 也可以研究法学方法, 至少可以研究二 者的区别与联系; 同理, 法学方法论不仅可以研究 法学方法, 同样也可以研究法律方法, 至少也可以 研究二者的区别与联系。所以, 法律方法论与法 学方法论在研究内容上存在重合交叉也就是很自 然的事情。这也许就是郑永流讲到的法律方法与 法学方法/ 二者泾渭分明, 一旦涉及主要功能时, 又感到难以将二者完全分开 0, 以及林来 梵和郑 磊认为的法律学方法论 包括有关法律方 法的理 论、对法律方法的哲学探究所形成的理论、有关法 学研究方法的理论三部分内容原因之一或所在。 有了这样一种认识, 我们也就不难理解为何拉伦 茨在5法学方法论 6未删节本中 既讨论法律应用 的方法, 也用了近一半的篇幅论述历史上法学研 究的方法, 同样也就不难理 解为何杨仁寿在 5法 学方法论6题目下探讨的大都是法律适用中的各 种方法了。法律方法不同于法律方法论, 法学方 法不同于法学方法论, 法律方法论与法学方法论 可以有相互重合交叉的研究内容, 甚至在法律方 法论研究起步阶段, 法律方法与法学方法也可以 相互通用或互换, 但随着法律方法论研究的逐步 兴起和走向深入, 法律方法与法学方法应该有一 个明晰的区分。

司法解释和法律规定不一致的区别

司法解释和法律规定不一致的区别

司法解释与法律规定的分歧在法律领域中,司法解释和法律规定是两个密切相关却又有着明显区别的概念。

司法解释是指对法律条文或法律内容进行解释和说明的过程,而法律规定则是法律文件中明确规定的法令和条文。

虽然二者都影响着司法实践和裁判结果,但司法解释和法律规定之间存在着明显的不一致和区别。

司法解释的特点司法解释是法官或者司法机关对法律规定的含义、适用范围等进行阐述和判断的过程。

司法解释通常发生在具体案件审理中,是为了在特定情况下对法律条文进行具体解释和适用。

司法解释的特点如下:1.灵活性强:司法解释能够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和司法实践的需要进行调整和改变,从而更好地适用于实际情况。

2.权威性:司法解释往往由最高法院或其他司法机关发布,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和约束力。

3.衔接性:司法解释是法律适用过程中的重要一环,能够帮助法律规定更好地贯彻和实践。

法律规定的特点法律规定是由立法机关通过正式程序制定的法律文件,包括宪法、法律、法规等,是国家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

法律规定的特点如下:1.稳定性:法律规定通常经过一定的程序和程序制定,具有相对稳定和长期的效力。

2.明确性:法律规定一般具有明确的语言和表述,便于司法机关和公民理解和适用。

3.普遍性:法律规定适用于全体公民和法律主体,具有普遍性和适用性。

司法解释与法律规定的不一致司法解释和法律规定在具体应用中可能会出现不一致的情况,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解释范围:司法解释可能对法律规定的适用范围和意义做出不同的解释,导致不一致的情况出现。

2.适用时机:司法解释通常在具体案件审理过程中产生,可能会对法律规定在具体案件中的适用产生影响,与法律规定产生不一致。

3.影响效力:司法解释的具体适用可能会影响法律规定原有的效力和约束力,导致不一致的情况发生。

应对司法解释和法律规定不一致的措施为了解决司法解释和法律规定不一致的问题,可以采取以下几项措施:1.明确权威:强调法律规定的权威性和约束力,确保司法解释与法律规定的一致性。

法律解释方法的位阶

法律解释方法的位阶

法律解释方法有哪些法律解释方法位阶:法律分析:法律解释的方法大体上包括文义解释、立法者的目的解释、历史解释、比较解释、体系解释、客观目的解释等几种方法。

法律解释的方法是法律人在进行法律解释时所必须遵循的,特定法律共同体所公认的规则和原则。

大部分法学家都认可的法律解释方法的位阶(1)语义学解释→(2)体系解释→(3)立法者意图或目的解释→(4)历史解释→(5)比较解释→(6)客观目的解释。

(2)但是,这种位阶关系不是固定的,也就是说依次不能得以终局地确定个别解释方法的重要性,重要性如何很大部分取决于其将造成如何的结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法律位阶:法律位阶是指在一国之内同一法域之中,法律体系呈现出纵横交错的特征。

在单一制的国家结构中,为了维持法律体系的内在统一,不但各种法律部门在横向上要相互衔接,而且各种法律渊源在纵向上要保持协调。

从法的效力上看,一切法律渊源都具有法的形式效力,该效力本身并不存在差异;但是,不同渊源的法律规范却存在等级。

所谓法律位阶,是指每一部规范性法律文本在法律体系中的纵向等级。

下位阶的法律必须服从上位阶的法律,所有的法律必须服从最高位阶的法。

在我国,按照宪法和立法法规定的立法体制,法律效力位阶共分六级,它们从高到低依次是:根本法、基本法、普通法、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数罪并罚的一般原则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司法解释和法律的效力比较

司法解释和法律的效力比较

司法解释和法律的效力比较在法律领域,司法解释和法律本身是密不可分的。

司法解释对于法律的具体适用和实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在司法解释和法律之间存在着一些区别和联系,它们之间的关系也是复杂而微妙的。

本文将讨论司法解释和法律的效力之间的比较,以及它们在法律体系中的作用和相互关系。

司法解释的作用司法解释是指司法机关对法律条文的具体涵义和适用范围进行解释和说明的活动。

司法解释的主要作用是填补法律条文的空白和模糊之处,使其在具体案件中得以实际应用。

司法解释可以帮助法律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变化和需求,保证法律的适用性和可行性。

同时,司法解释也有权威性,可以作为法律适用的重要参考依据。

法律的效力法律的效力是指法律具有约束和规范行为的力量。

法律的效力取决于其法律地位和合法性,一般来说,法律是国家通过立法机关制定的具有强制性和普遍适用性的规范。

法律的效力在社会生活中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保证了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维护了社会稳定和法治建设。

司法解释与法律效力的比较司法解释和法律的效力在某种程度上是相互联系和互相支持的。

司法解释可以帮助法律更好地发挥其效力,弥补法律的不足,保证法律的适用性和适度性。

司法解释可以解决法律适用中出现的争议和矛盾,使法律的效力得以实现。

同时,司法解释也是法律效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于法律的具体适用和实施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然而,司法解释与法律效力之间也存在一些区别和冲突。

司法解释是在法律规定的基础上进行的,其效力来源于法律,因此在司法解释与法律之间存在较高的依从性和关联性。

同时,司法解释并不具有立法的权力,其效力在一定程度上受到法律的限制和范围的约束。

相比之下,法律的效力更具有普遍性和强制性,其适用范围更广,对于社会各界具有普遍的法律约束力。

结论司法解释和法律的效力都是法律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它们相互联系和相互影响,共同构成了法律的体系和规范。

司法解释在法律实施和适用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保证了法律的适用性和可行性。

法律解释历史解释_案例(3篇)

法律解释历史解释_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在我国,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贪污罪是刑法中的一项重要罪名,对于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实际司法实践中,对于贪污罪的认定和适用往往存在争议。

本文将以我国《刑法》第384条“贪污罪”的适用为例,探讨法律解释中的历史解释方法。

二、案例简介某市原市长李某,在担任市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收受企业贿赂,共计人民币1000万元。

经调查,李某还指使他人侵占公共财物,侵占金额达500万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对于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贪污罪,存在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贪污罪。

理由如下:李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符合《刑法》第384条“贪污罪”的构成要件。

另一种意见认为,李某的行为不构成贪污罪。

理由如下:李某的行为虽然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性质,但其侵占的公共财物并非其直接管理的财物,且侵占行为并非利用职务之便实施,不符合《刑法》第384条“贪污罪”的构成要件。

三、法律解释方法为了解决上述争议,法官在审理过程中采用了历史解释方法。

1. 法律沿革《刑法》第384条“贪污罪”的规定,历经多次修订。

最早可追溯到1979年《刑法》第155条的规定,该条款仅规定了贪污罪的定罪标准。

1997年《刑法》修订时,将贪污罪纳入“侵犯财产罪”一章,并对贪污罪的构成要件进行了详细规定。

2002年《刑法修正案(四)》对贪污罪的构成要件进行了修改,明确了贪污罪的处罚标准。

2. 历史解释(1)从立法原意看,《刑法》第384条“贪污罪”的设立,旨在打击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维护国家利益。

在立法过程中,贪污罪的构成要件不断细化,体现了对贪污行为的严厉打击。

(2)从司法实践看,贪污罪的认定和适用存在一定争议。

在历史解释过程中,法官应充分考虑立法原意和司法实践,对贪污罪的构成要件进行准确解读。

第二章比较法的功能和目的

第二章比较法的功能和目的

第二章比较法的功能和目的一、扩展认识范围比较法作为法学的一种科学方法,有着多种重要的功能。

任何一种科学都不有够仅仅依靠在本国国境之内产生的认识。

但是,过去很长一段时期,各国法学只是满足于国内的讨论,时至今日在某种程度上依然如此。

比较法只有脱离这种状况才能够向着一门国际性的法学科学之道迈进,并且进入国际的法律科学的殿堂。

在自然科学和医学领域,研究成果进行国际交流,超越各国国境的探讨。

这些科学是在世界范围内存在的。

人们只能够查明,这个或者那个国家在某一领域里作出特别卓越的、中等的或者特别小的贡献。

但是在法学领域里却是令人吃惊的另一种情况。

在罗马法是欧洲大陆所有法律的主要渊源的时候,在欧洲大陆曾经有过超国家的统一的法律和法学。

与此相对应,在英语世界范围内也有独特的统一性,即普通法的统一性。

在英美世界里,法学的统一性时至今日在本质上仍然保持不变,但是在18世纪,欧洲大陆的法律统一性随着各国的伟大法典出台就开始瓦解了。

这些法典包括18世纪巴伐利亚的《马克西米利安法典》和《普鲁士普通邦法》、19世纪的《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20世纪的《瑞士民法典》、《新意大利民法典》和《新希腊民法典》。

这些国家的民法典带来的结果首先是,法学家由此满足于解释他们的这些本国的法律规范。

他们的视野不超过国界。

由于对本国法自满自足的维护,同时伴随着民族国家思想加强,对于本国法的骄傲自大就出现了。

德国人认为他们的法是点金石,法国人对本国法也同样抱着同样信仰,于是民族的法律上的骄傲自大便深入法律家的思想。

而比较法却首先开始消灭这种狭隘的思想。

比较法的第一个功能是认识。

如果我们所理解的法学不仅是关于本国的法律、法律原则、规则和准则的解释学,而且还包括有关防止和解决社会冲突的模式的探索的话,比较法作为一种方法比那种面向一国国内的法学能够提供范围更广阔的解决模式。

这是因为:种种法律体系能够提供更多的、在它们分别发展中形成的丰富多彩的解决办法,不是那种局处本国法律体系的界限之内即使是最富有想像力的法学家在他们短促的一生能够想到的。

大学课程法学绪论第二章

大学课程法学绪论第二章

知识产权法
行政诉讼法学
环境与资源法学
经济法学
军事法学
国际公法学、国际私法学、
国际法学
国际贸易法学、国际经济法学
二、法学部门的划分 1、法学部门在国外的主要划分: 典型划分:理论法学 应用法学
法 律 理 论 和 法 哲 学
法 律 史 和 各 种 法 律
比 较 法 研 究
国超 际国 法际 学法

国 内 法 学
第二,法学部门是对法学体系的一种学理分类,往往是由法学学
者进行的,因此,法学部门的划分具有很大的随意性。而法学
学科的划分往往是由一个国家法学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具有 相对的固定性。
法学理论
法律史学
中国法制史、外国法制史、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中国法律思想史、西方法学思想史
民法学
刑法学
法学 诉讼法学
刑事诉讼法学、民事诉讼法学、
4、特点:
①应用法学的学科与法律部门或法律过程的对应性。 ②应用法学部门结构的层次性。 ③理论或意见的应用性。 5、地位: ①应用法学是法学体系中的主体部分,它拥有的学科门类最多,
它的完善和成熟直接影响到法学体系的健全和完善。
②应用法学是法学教育体系的中心,法学教育的课程设置也主要 是以应用法学的学科知识为根据。
法律事实,总结历史经验,为现代社会的法律制度与思想的发 展提供历史借鉴。 3、特点:法律史学研究的核心在法律制度、法律现象和法律思 想的历史,而不是它们的现在和未来;并且其研究目的在于证 实和澄清法律历史事实,或者揭示其发展演变的过程或规律。 具体体现在以下几点: ①以历史及其过程为研究重心。 ②对历史资料的依赖性。 ③结论的客观性。
程度上依附于法学体系,法学体系的健全和完善又取决于法学 学科本身的建设,二者相互依存,相依相生。 2、法学部门的知识: ①法学部门是指以某类法律和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或以共同的 研究方法为标志的学科门类。

比较法课件

比较法课件

德茨威格特认为比较法一方面以法律为其对象,另一方面以比较为其内容的一种思维活动。

沈宗灵(1)对两个以上国家的法律及体系的比较研究(2)同一国家不同法律及体系的比较研究(3)包括本国法与外国法或外国法与外国法之间的比较(4)应在深层次上对法律体系赖以存在的和作用的社会经济政治文化进行比较研究日本比较法学家大木雅夫的概括比较全面:比较法是这样一种法学部门或方法:在最一般的意义上,它在各种法律秩序的精神与样式的联系上,揭示各法律秩序的形态学上的特征以及它们相互间在类型上的亲缘性;作为其特殊性,比较法主要研究各种法律秩序中可比较的各种法律制度和解决问题的方法,以认识和完善法制为课题。

2 比较法的范围属于对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法律的比较研究,对不同法律体系的法或拥有不同管辖权的法律体系的法的比较。

国内法的各学科中都广泛应用了比较的方法,不能算作比较法。

对一国内不同历史时期的法律制度的比较,是否属于比较法的研究范围?对一国内不同地区的法律制度的比较,是否属于比较法的范围?二比较法的本质和研究对象比较法的本质是研究方法还是一门独立学科?是否具有独特的研究对象和功能?各个部门法都有其特定的社会关系作为调整对象,有其具体的法律规则。

比较法既没有调整的社会关系,也没有相应的具体法律规则。

其主要特征和方法在于比较。

德国法学家拉德布鲁赫所言,“就像因自我观察而受折磨的人多数是病人一样,有理由去为本身的方法论费心忙碌的科学,也常常成为病态的科学,健康的人和健康的科学并不如此操心去知晓自己。

三比较法和其他部门法的关系(1)比较法与法理学:法理学,研究法律现象的基本概念,知识,原理。

这些也是比较法中必不可少的。

法理学的基本原理是比较法的基础,比较法的研究丰富和发展法理学(2)比较法与法制史:法制史内容丰富,可以对各国法律制度进行纵向比较,有助于比较法的研究(3)比较法与国际公法:国际公法的法律渊源得益于比较法(4)比较法与国内部门法(5)与国际私法国际私法:国际私法的研究和适用有赖于比较法Schleisiger.Docxschleisiger.docx第二节比较法的历史发展一相关学说1 自然法和比较法--自然法对普适性法律的追求—格老秀斯自然法与自然、神以及理性一样,是普遍合理的、为任何时代的任何民族所共通的东西。

王泽鉴天龙八部——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1—8)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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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泽鉴天龙八部王泽鉴天龙八部——————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1(1(1——8)8)目录目录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1雇用人无过失侵权责任的建立人格权之保护与非财产损害赔偿连带侵权债务人内部求偿关系与过失相抵原则之适用第三人与有过失缔约上之过失事实上之契约关系附条件买卖买受人之期待权动产担保交易法上登记之对抗力、公信力与善意取得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之检讨“最高法院”判决在法学方法论上之检讨诚信原则仅适用于债之关系?权利失效损害赔偿之归责原则摔跤游戏之违法性商品制造人责任干扰婚姻关系之侵权责任奸淫未成年子女怀胎生子之侵权责任间接受害人之损害赔偿请求权及与有过失原则之适用契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之竞合给付不能不动产赠与契约特别生效要件之补正义务无法律上原因之财产损益变动恶意占有人对有益费用之不当得利请求权善意取得权利之抛弃与损害赔偿强制拍卖非属债务人财产与拍定人之地位典权设定后何以不得再设定抵押权?同一不动产上后设定之抵押权会妨害先设定之典权?耕地承租人事先抛弃优先承受权的效力矿工工资优先受偿权优先承买权之法律性质父母非为未成年子女利益处分其财产之效力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2比较法与法律之解释适用契约关系对第三人之保护效力悬赏广告法律性质之再检讨无因管理制度基本体系之再构成无权处分与不当得利赌债与不法原因给付侵权行为法之危机及其发展趋势违反保护他人法律之侵权责任意思表示之诈欺与侵权行为盗赃之牙保、故买与共同侵权行为雇主未为受雇人办理加入劳工保险之民事责任慰抚金干扰婚姻关系与非财产上损害赔偿地上权之时效取得动产担保交易法上登记期间与动产抵押权之存续断嗣与收养之效力英国劳工法之特色、体系及法源理论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3“司法院”例变字第一号之检讨消费者的基本权利与消费者的保护受诈欺或胁迫而为意思表示之效力在实例之分析自始主观给付不能不完全给付之基本理论使用他人物品之不当得利物之瑕疵与不当得利以同居为条件之赠与及不法原因给付未成年人及法定代理人之侵权责任未成年子女财产、父母及第三人产品责任现况之检讨及其发展趋势产品责任特别立法之比较研究侵害占有之侵权责任与损害赔偿不法侵害他人之物之损害赔偿方法劳灾补偿与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连带侵权责任与内部求偿关系雇用人之资力与慰抚金之量定让与请求权共有人优先承购权与基地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之竞合不动产抵押权之善意取得不动产抵押权与从物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4法学上之发现无效法律行为之撤消纯获法律上之利益第一一三条规范功能之再检讨土地重划完毕,所有权状换发后出卖人应即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债之关系的结构分析出卖他人之物与无权处分再论“出卖他人之物与无权处分”二重买卖为被害人支出医药费、无因管理及代位法定抚养义务人为被害人支出医药费之求偿关系互开支票利用未能兑现与不当得利出租他人之物、转租与不当得利添附与不当得利对未出生者之保护侵害生命权之损害赔偿因侵权行为负债务者之拒绝履行权及不当得利请求权抛弃继承与诈害债权税捐、工资与抵押权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5总则编关于法律行为之规定对物权行为适用之基本问题三论“出卖他人之物与无权处分”出租他人之物、负担行为与无权处分租售他人之物、所有人之承认与债之主体的变更买卖、设定抵押权之约定与第七五八条之“法律行为”物权行为错误与不当得利未成年人与代理、无因管理及不当得利不当得利制度与衡平原则不当得利之连带债务侵害他人债权之侵权责任信赖利益之损害赔偿出卖之土地于移转登记前被征收时,买受人向出卖人主张交付受领补偿费之请求权基础德国法上损害赔偿之归责原则代位权之代位基于契约关系之越界建筑与土地受让人之拆屋还地请求权离婚契约之拘束力与特别生效要件之履行两愿离婚“登记”法律性质之争议在法学方法论上之检讨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6无权代理人之责任物之损害赔偿制度的突破与发展“公路法”关于损害赔偿特别规定与“民法”侵权行为一般规定之适用关系土地登记错误遗漏、善意第三人之保护与“国家”赔偿责任为债务履行辅助人而负责出售之土地被征收时之危险负担、不当得利及代偿请求权物之瑕疵担保责任、不完全给付与同时履行抗辩同时履行抗辩:第264条规定之适用、准用及类推适用买卖不破租赁:第425条规定之适用、准用及类推适用委托人不得代位行使受任人以自己名义为委任人取得之权利?通谋虚伪之第三人利益契约五则法律问题及“司法院”研究意见之检讨无扶养义务而为扶养时之请求权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之侵权责任:比较法之分析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7台湾现行民法与市场经济定型化旅行契约的司法控制基于债之关系占有权的相对性及物权化挖断电缆的民事责任:经济上损失的赔偿使用借贷关系终了后继续占用借用物的不当得利误认他人为生父而扶养与不当得利请求权土地征收补偿金交付请求权与第二二五条第二项规定之适用或类推适用时间浪费与非财产上损害之金钱赔偿第三人利益买卖契约之解除及其法律效果雇主对离职劳工发给服务证明书之义务论移转不动产物权之书面契约时效取得地上权的要件、登记与效力关于邻地通行权之法律漏洞与类推适用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8举重明轻、衡平原则与类推适用人格权、慰抚金与法院造法契约上的不作为义务私卖共有物、无权处分与“最高法院”出卖之物数量不足、物之瑕疵、自始部分不能与不当得利赠与的土地于移转登记前被征收时受赠人得否向赠与人请求交付地价补偿费?捣毁私娼馆、正当防卫与损害赔偿商品制造者责任与纯粹经济上损失银行征信科员评估信用不实致银行因超额贷款受有损害的民事责任--从纯粹经济上损失的保护,论契约与侵权行为法的规范功能及民事责任的发展动产担保交易法三十年。

辽大研究生法律方法期末复习

辽大研究生法律方法期末复习

试题:共4题,每题25分。

要求:观点鲜明、逻辑严谨。

1、试论法律解释的基本方法法律解释是指对法律的内容和含义所做的说明。

在现行法律上找到可适用本案的法律条文后,为确定该条文的意义、适用范围、构成要件、法律效果等所做的说明。

法律解释的主体主要是法官。

解释的对象是主要是法律文本。

解释目的是为了确定个案的裁判规则(大前提)。

只有法官对适用个案条文的解释(裁判解释)属于有权解释,对个案的结果具有拘束力,作为裁判的依据。

侠义的解释方法:文义解释、伦理解释、比较法解释(体系、历史、扩张、限缩、目的、合宪、当然)、社会学解释广义的解释方法:还包括对法律漏洞的补充方法、对不确定法律概念的价值补充解释、概括性条款的解释1.文义解释:对法律文本的字面含义所做的解释(课堂)是指按照法律条文的字义和语法规则,对法律条文中的字词句进行分析,以说明法律条文的含义。

(陈金钊)2.体系解释:指从法律条文在法律文本中的位置出发,联系上下条款的相关规定,从整体上对法律条文的含义进行的解释。

(陈金钊)3.历史解释:通过研究有关立法的历史资料,如立法的历史背景、立法机关审议情况、法律草案说明等。

来说明立法当时立法者赋予法律的内容和含义(陈金钊)4.扩张解释:根据立法原意或者不违背立法目的的情况下,对条文的适用范围或者外延进行扩大解释(课堂)是指法律规定之文义,失之过于狭隘,不足以表示立法的真义,扩张法文之意义,以期正确适用。

(杨仁寿)5.限缩解释:法条的文义过于宽泛,将不该包括进来的包括进去,所以应予限制。

(课堂)系指法律规定之文义,过于宽泛,限缩法文之意义,局限于核心,以期正确适用而言。

(杨仁寿)6.目的解释:是指以法律的目的为根据来解释法律的意义。

(陈金钊)7.当然解释:是指法文虽为规定,惟依规范目的衡量,其事实较之法律所规定者,更有适用之理由,而迳行适用该法律规定而言。

(杨仁寿)“诸断罪而无正条,其应出罪者,即举重以明轻,其应入罪者,则举轻以明重。

法律经典案例分析建议(3篇)

法律经典案例分析建议(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经典案例分析是法学教育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通过对经典案例的分析,有助于提高学生的法律素养,培养他们的法律思维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本文旨在为法学教育者提供一些建议,以帮助他们在进行法律经典案例分析时,能够更好地引导学生深入理解法律原理,提升法律实践能力。

二、选择经典案例1. 选取具有代表性的案例:选择具有代表性的案例,可以使学生在分析过程中更好地了解法律原则、法律规则以及法律实践中的具体问题。

2. 关注案例的时代背景:关注案例的时代背景,有助于学生了解法律制度的发展历程,以及法律在实际生活中的应用。

3. 考虑案例的争议性:选取具有争议性的案例,可以激发学生的思考,提高他们的法律思维能力和表达能力。

4. 案例类型多样化:选择不同类型的案例,如民事、刑事、行政等,使学生全面了解法律制度。

三、案例分析步骤1. 案例背景介绍:简要介绍案例的背景,包括时间、地点、当事人等基本信息。

2. 法律问题识别:引导学生识别案例中的法律问题,明确分析方向。

3. 法律规则梳理:梳理与案例相关的法律规则,为后续分析提供依据。

4. 案例事实分析:对案例中的事实进行详细分析,找出与法律规则之间的联系。

5. 法律适用:根据法律规则和案例事实,分析案例中适用的法律原则和具体规定。

6. 案例结论:结合案例分析结果,得出结论,并对案例进行总结。

四、案例分析方法1. 文献分析法: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法学著作等,为案例分析提供理论依据。

2. 案例分析法:通过对案例的详细分析,找出法律问题,并运用法律规则进行解决。

3. 比较分析法:将案例与其他案例进行比较,找出异同,提高学生的法律思维。

4. 实证分析法:通过收集案例相关的实际数据,验证案例分析结果的准确性。

五、案例分析注意事项1. 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在案例分析过程中,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法律观念,关注法律对现实生活的指导作用。

2. 注重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通过案例分析,提高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好大学在线《法与社会》习题答案

好大学在线《法与社会》习题答案
5、“利益衡量”体现的特点中,下列哪一项是不正确的 A、奉法律为教条 B、使规范体系柔性化 C、重视规范与事实之间的关系 D、承认对一个问题存在复数的正确答案 参考答案: A、 6、下列哪个学派不特别注重案件中的利益衡量问题? A、利益法学派 B、现实主义法学派 C、自然法学派 D、法经济学派 参考答案: C、 7 关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理解,下列选项中哪一种是不正确的? A、法律上的平等,而非事实上的平等 B、政府也必须受到法律制约 C、必须采取法律手段消灭事实上存在的一切不平等 D、国家平等地保护公民的法定权利,同时平等地要求公民履行法定义务。
3实.施规则的强制手段需要得到人们内心的认同,且应具有正当性根据,即法律 应具有合意或承认的本质特征。 2 以商鞅“南门立信”的故事为线索分析树立法制权威的方式和条件。 回答: 树立法治权威的条件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这意味着法律的适用是公 正的,任何个体或者团体都没有超越于法律之上的特权。树立权威的方式是政府 要率先守法,认真对待法律,说话算数。就如同商鞅发布悬赏后,有人做到,便 给予那个人重赏,政府的权威便在实践中得到加强。 3 对许霆案中涉及的不同利益进行比较和权衡,给出适当的处理意见及其理由。
第三周中国秩序原理的诠释
1 、下列哪部著作为哈佛大学巴西教授昂格尔所著: A、 《社会的法律》 B、 《经济与社会》 C、 《古代法》 D、 《现代社会中的法律》 参考答案: D、 2 、根据昂格尔的论述,中国传统法由: A、 自然法与人定法构成 B、 习惯法与人定法构成 C、 习惯法与官僚法构成 D、 官僚法与自然法构成 参考答案: C、 3 、在传统中国,由 “引经而议”这一做法所产生的效果不包括: A、 把道德话语导入进法律性话语 B、 法律的实施由此就逐步联系起来了 C、 弱化了当事人参与司法决定的积极性 D、 使得审判案件过程中意见沟通的作用明显增大 参考答案: C、 4 、由于不存在着天赋人权这样超越实体法的超验价值,在传统中国,在法律之 上存在的根本规范是什么? A、 情 B、 理 C、 俗 D、 道 参考答案: D、 5 、清初学者汤斌曾经对“儒家式合理主义”进行过评述,下列哪一个选项不能 代表他的观点? A、 儒家的问题不在于不相信理性 B、 中国的儒生之所以迂腐,是因为他们不够理性 C、 儒家的问题在于世俗合理性过多 D、 儒家教育的结果可能会导致人们缺乏原则和信仰 参考答案: B、 6 、 “清教徒式合理主义”与“儒家式合理主义”的不同之处在于: A、 后者以实现宗教诉求为取向 B、 后者以顺应现实为基本价值取向 C、 前者以顺应现实为基本价值取向 D、 “儒家式合理主义”有利于重商文化的形成 参考答案: B、 7 、下列哪一个概念属于马克思韦伯所采用的法社会学分析框架: A、 商谈理性 B、 交往理性

法律适用比较研究

法律适用比较研究

法律适用比较研究在当今全球化的时代,法律适用的比较研究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体系在历史、文化、社会和政治背景等方面存在着显著的差异,这些差异直接影响着法律的适用和实践。

通过对不同法律体系的适用进行比较研究,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法律的多样性和共性,为解决跨国法律纠纷、促进国际法律交流与合作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借鉴。

一、法律适用的概念与原则法律适用,简单来说,就是将法律规则应用于具体的案件事实,以得出相应的法律后果。

在不同的法律体系中,法律适用遵循着一些共同的原则,如法治原则、平等原则、公正原则等。

然而,由于法律文化和法律传统的不同,具体的适用方法和侧重点可能会有所差异。

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律适用通常强调成文法的权威性,法官需要依据明确的法律条文进行裁判。

而在英美法系国家,判例法具有重要的地位,法官在裁判过程中可以参考以往的判例,并通过类推和解释来适用法律。

二、不同法律体系的法律适用比较(一)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大陆法系以制定法为主要法律渊源,法律条文较为明确和系统。

在法律适用中,强调法律的逻辑性和体系性,遵循三段论的推理模式,即大前提(法律规定)、小前提(案件事实)和结论(法律后果)。

英美法系则以判例法为核心,法官通过对先例的遵循和发展来建立法律规则。

在适用法律时,更注重具体案件的事实和情境,通过类比和区别以往的判例来做出裁决。

(二)社会主义法系与资本主义法系社会主义法系强调法律的阶级性和社会性,法律的目的是维护社会主义制度和广大人民的利益。

在法律适用中,注重法律的社会效果和公共利益的保护。

资本主义法系则更多地体现了私有制和市场经济的特点,注重保护个人的权利和自由,法律适用往往更倾向于保障私人财产和契约自由。

(三)伊斯兰法系与其他法系伊斯兰法系以伊斯兰教教义为基础,法律的适用与宗教信仰紧密相连。

其在婚姻、家庭、继承等领域有着独特的规定和实践。

与其他法系相比,伊斯兰法系的法律适用受到宗教教义和传统的严格约束,对于非穆斯林来说,可能会存在理解和适应上的困难。

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目录(王泽鉴)

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目录(王泽鉴)

第一编法学方法论1.法学上之发现2.比较法与法律之解释适用3.举重明轻、衡平原则与类推适用4.“高法院”判决在法学方法论上之检讨5.五则法律问题及“司法院”研究意见之检讨6.关于邻地通行权之法律漏洞与类推适用7.两愿离婚“登记”法律性质之争议在法学方法论上之检讨8.台湾现行“民法”与市场经济9.消费者的基本权利及保护10.《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之侵权责任:比较法的分析11.英国劳工法之特色、体系及法源理论第二编民法总则12.诚信原则仅适用于债之关系?13.权利失效14.纯获法律上之利益15.通谋虚伪之利益第三人契约16.意思表示之诈欺与侵权行为17.受诈欺或胁迫而为意思表示之效力在实例之分析18.土地重划完毕,所有权状换发后,出卖人应即办理所有权移转登记:附停止条件之法律行为?19.无权代理人之责任20.无效法律行为之撤销21.民法第113条规范功能之再检讨22.出卖他人之物与无权处分23.再论出卖他人之物与无权处分24.三论出卖他人之物与无权处分25.无权处分与不当得利26.私卖共有物、无权处分与“高法院”27.出租他人之物、负担行为与无权处分28.租售他人之物、所有人之承认与债之主体的变更第三编债法债法通论与契约29.债之关系的结构分析30.事实上之契约关系31.悬赏广告法律性质之再检讨32.契约上的不作为义务33.缔约上的过失34.契约关系对第三人的保护效力35.定型化旅行契约的司法控制36.二重买卖侵权行为37.侵权行为法之危机及其发展趋势38.违反保护他人法律之侵权责任39.摔角游戏之违法性40.捣毁私娼馆、正当防卫与损害赔偿41.奸淫未成年子女怀胎生子之侵权责任42.侵害他人债权之侵权责任43.侵害占有之侵权责任与损害赔偿44.商品制造人责任45.雇主未为受雇人加入劳工保险之民事责任46.不法侵害他人之物之损害赔偿方法47.物之损害赔偿制度的突破与发展48.契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之竞合49.对于未出生者之保护50.人格权之保护和非财产之损害赔偿51.人格权、慰抚金与法院造法52.侵害生命权的损害赔偿53.慰抚金54.干扰婚姻关系之侵权责任55.干扰婚姻关系与非财产上损害赔偿56.时间浪费与非财产上损害之金钱赔偿57.产品责任现况之检讨及其发展趋势58.产品责任特别立法之比较研究59.商品制造者责任与纯粹经济上损失60.挖断电缆的民事责任:经济上损失的赔偿61.银行征信科员评估信用不实,致银行因超额贷款受有损害之民事责任62.司法院例变字第一号之检讨63.盗赃之牙保、故买与共同侵权行为64.连带侵权责任与内部求偿关系65.连带侵权债务人其内部求偿关系和过失相抵66.未成年人及法定代理人侵权责任67.雇用人无过失侵权责任之建立68.雇用人之资力与慰抚金之量定69.公路法关于损害赔偿特别规定与民法侵权行为一般规定之适用关系70.劳灾补偿与侵权行为损害赔偿不当得利71.不当得利制度与衡平原则72.无法律上原因之财产损益变动73.物权行为错误与不当得利74.物之瑕疵与不当得利75.互开支票利用未能兑现与不当得利76.误认他人为生父而扶养与不当得利请求权77.赌债与不法原因给付78.无扶养义务而为扶养时之请求权基础79.使用他人物品之不当得利80.使用借贷关系终了后继续占用借用物的不当得利81.出租他人之物、转租与不当得利82.添附与不当得利83.恶意占有人对有益费用之不当得利请求权84.因侵权行为负债务者之拒绝履行权与不当得利85.出售之土地被征收时之危险负担、不当得利及代偿请求权86.强制拍卖非属债务人财产与拍定人地位87.不当得利之连带债务无因管理88.无因管理制度基本体系之再构成89.为被害人支出医药费、无因管理及代位90.法定扶养义务人为被害人支出医药费之求偿关系债之效力91.第三人利益买卖契约之解除及其法律效果92.买卖不破租赁:民法第425条之适用、准用及类推适用93.基于债之关系占有权的相对性及物权化94.基于契约关系之越界建筑与土地受让人之拆屋还地请求权95.雇主对离职劳工发给服务证明书之义务96.委任人不得代位行使受任人以自己名义为委任人取得之权利?97.给付不能98.自始主观给付不能99.不完全给付之基本理论100.为债务履行辅助人而负责101.出卖之物数量不足、物之瑕疵、自始部分不能与不当得利102.物之瑕疵担保责任、不完全给付与同时履行抗辩103.同时履行抗辩:民法第264条规定之适用、准用及类推适用104.让与请求权105.土地征收补偿金交付请求权与民法第225条第2项规定之适用或类推适用106.出卖之土地于移转登记前被征收时,买受人向出卖人主张交付受领补偿费之请求权基础107.赠与的土地于移转登记前被征收时受赠人得否向赠与人请求交付地价补偿费?108.代位权之代位109.抛弃继承与诈害债权110.损害赔偿之归责原则111.德国法上之损害赔偿归责原则112.信赖利益之损害赔偿113.第三人与有过失与损害赔偿之减免114.间接受害人之损害赔偿请求权及与过失原则之适用第四编物权法物权通论115.民法总则编关于法律行为之规定对物权行为适用之基本问题116.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之检讨117.买卖、设定抵押权之约定与民法第758条之法律行为118.论移转不动产之书面契约119.不动产赠与契约特别生效要件之补正义务120.善意取得权利之抛弃与损害赔偿121.不动产抵押权之善意取得122.土地登记错误遗漏、善意第三人之保护与国家赔偿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及优先权123.地上权之时效取得124.时效取得地上权的要件、登记与效力125.典权设定后何以不得再设定抵押权?126.同一不动产上后设定之抵押权会妨害先设定之典权? 127.不动产抵押权与从物128.动产担保交易法上登记的对抗力、公信力与善意取得129.动产担保交易法上登记期间与动产抵押权之存续130.动产担保交易法30年131.优先承买权之法律性质132.耕地承租人事先抛弃优先承受权之效力133.共有人优先承购权与基地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之竞合134.矿工工资优先受偿135.租税、工资与抵押权第五编亲属法136.离婚契约之拘束力与特别生效要件之履行137.断嗣与收养之效力——“高法院”1977年台上字第1340号判决之检讨138.未成年人与代理、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139.未成年子女之财产、父母及第三人140.父母非为未成年子女利益处分其财产之效力。

法律解释方法的种类

法律解释方法的种类

内容提要:法律解释是一项严肃、复杂的工作。

为了正确地进行法律解释工作,必须掌握和运用法律解释的方法。

本文中,笔者采用历史的、比较的和枚举的方法对法律解释的方法作了一番细致而艰辛的研究。

最后得出结论:所有的法律解释方法,都可归结于文义解释的方法、黄金规则的方法、历史解释的方法、体系解释的方法和目的解释的方法这五种基本方法。

关键字:文义解释黄金规则历史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目录:一、法律解释的方法的研究意义二、有关法律解释的方法的研究概况三、法律解释的方法的定义四、五种常见的法律解释方法五、五种法律解释方法在审判活动中的应用六、对有关法律解释的方法的研究概况的评价一、法律解释的方法的研究意义正如学者胡土贵所说的:“法律解释是一项严肃、复杂的工作。

为了正确地进行法律解释工作,必须掌握和运用法律解释的方法。

”法律解释的方法的研究无疑具有重大理论和实践意义。

笔者为了叙述方便,在下文采用了历史的、比较的和枚举的方法,来对法律解释的方法作一番细致而艰辛的研究。

二、有关法律解释的方法的研究概况首先,笔者从历史方法入手,介绍有关法律解释的方法的研究概况。

从世界范围来讲,对法律解释的方法的学术研究,应归功于西欧罗马法复兴运动。

早在中世纪中后期的意大利的波伦那大学就已开始。

11世纪末出现的意大利注释法学派注重对罗马法的文义解释,通过区别、扩张以及限定等方法来构筑罗马法解释体系,12世纪后半叶开始法国奥尔良和蒙培利埃在意大利注释法学派的基础上陆续形成了评论法学派;而13世纪后半叶出现的意大利评论法学派(又称后注释法学派),则在先前罗马法解释的基础上融入了逻辑推理思维。

16世纪初,在西欧罗马法全面复兴的带动下,法国又出现了人文主义法学派,该学派又将哲学的、文学的、考古学的、历史学的以及比较的方法融入法律解释研究领域。

17世纪,荷兰自然主义启蒙思想家格老秀斯在对条约解释时,又提出了2种解释方法:文义解释和论理解释。

他在名著《战争与和平法》一书(见何勤华等中译本230页以下,上海出版社2005年5月版)第二编第十六章“条约的解释”部分写道:“恰当的条约解释规则应当从最可能的迹象得出各方的真正意图。

法的解释的名词解释

法的解释的名词解释

法的解释的名词解释法的解释是指通过解释来解决法律条文或法律规定不明确或存在歧义的情况。

在司法实践中,法律的解释是必不可少的,它对于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有着重要的意义。

1. 法的解释的定义和意义法的解释是指对法律条文、法律规定进行理解和说明的过程。

它旨在消除法律规定的模糊、歧义,明确法律的具体适用范围和内涵。

法的解释是司法活动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它为法律实施提供了理论基础和操作指南,保证了司法的公正与一致性。

2. 法的解释的原则(1)字义解释原则:根据法律条文的语言文字来理解和诠释法律的具体含义。

这是法律解释的基本原则,旨在尊重法律条文的表述。

(2)历史解释原则:通过考察法律条文产生背景和沿革,揭示法律制定者的初衷和目的,以便正确理解法律的真实意图。

(3)实践解释原则:根据法律规定在实践中的适用情况,进行解释和说明。

这是法律解释与实施相结合的原则。

(4)系统解释原则:在解释一个法律问题时,要将其与相关法律条文、法律规定相协调,形成一个稳定的法律体系。

(5)公平解释原则:在进行法律解释时,要坚持公正、公平、公开、透明的原则,保证解释结果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3. 法的解释的方法(1)文字解释:即根据法律条文字面意思进行解释。

这是一种直接且常用的解释方法,但在某些情况下可能存在歧义,需要结合其他解释方法进行综合衡量。

(2)目的解释:即根据法律规定的目的和意图来解释具体法律问题。

这种解释方法注重法律制定的初衷和目的,强调法律的实际效果。

(3)比较解释:即通过对比不同法律条文或法律规定,分析相似之处和差异,找出法律规定的普遍适用原则。

这是一种通过对比理解法律问题形成的解释方法。

(4)类推解释:即根据类似的案例和类似情况的解释,将已有解释应用到类似情况中。

这种解释方法依据相似性进行类推,并有助于确保司法裁决的一致性和公正性。

(5)规则解释:即由解释规则进行解释。

解释规则有一定的逻辑和条理,可以帮助法官和解释者更好地理解和解决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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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ilt,Wenn sich nichtermitteln l@①ss, wer von mehreren
Beteiligten den Schadendurch seine Handlung verursac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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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参考美国动产抵押法等相关法规,藉以阐明真义,弥补其缺漏。惟不可拘泥于英美法上之概念用语,切不可以美国法有某项规定,或某种学说,或某类判决,而在适用之际,必辗转解释,强其必同。反之,应经由解释之途径,将英美法之概念用语,纳入吾既有之‘法律体系’,使之与‘现行法’之概念用语相契合。盖法律为一有机体,部分应与整体调和,始能实现其规范之功能。‘台湾地区现行法制’继受外国立法例者甚多,并有与日俱增之势,若个别法规之基本概念,皆因循其所继受国家之法律理论,而不设法使之与整个体系相配合,融为一体,则法律秩序之崩溃,可计日而待也。”(注:参阅拙著:“附条件买卖买受人期待权之研究”,《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1册。)
Ausligung des
Gesetzes)。(注:参阅拙著:“‘最高法院’判决在法学方法论上之检讨”,《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1册。)此外,本文于此所欲特别强调的是,
比较法亦须采为法律解释之一种方法,应以外国立法例(判例学说)作为解释法律所应斟酌之一项因素。
unerlaubteHandlung einen Schaden verursacht,so ist
jeder für denSchaden verant wortlich.Das gleiche
Aufl.1977,S.587f。)德国判例学说上一致认为,以行为人有主观意思联络为必要(意思共同说);在日本,学说(多数说)及判例认为,只要加害人间有共同行为,即为已足,有无共同之认识,在所不问(行为共同说);(注:参阅加藤一郎:《不法行为》(增补版),“法律学全集”22-Ⅱ,昭和52年,第208页:“……との关连共同には,行为者の共谋はもょリ,共同の认识も必要をく,との行为が客观的に关连共同レ乙ぃ扎はょぃとぃづのが,判例通说ぎめる。”)在台湾地区,学说有采意思共同说,有采行为共同说,见解素不一致,实务上,判例原采意思共同说,最近,“‘司法院’变更判例会议”改采行为共同说。(注:例变字第一号变更1966年台上字第1798号判例理由书:“民事上之共同侵权行为(狭义的共同侵权行为,即加害行为,下同)与刑事上之共同正犯,其构成要件并不完全相同,共同侵权行为人间不以有意思联络为必要,数人因过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各行为人之过失行为均为其所生之损害之共同原因,即所谓关连共同,亦足成立共同侵权行为。1966年台上字第1798号判例应予变更。至前大理院1916年上字第1012号及1931年上字第1960号判例,则指各行为人既无意思联络,而其行为亦无关连共同者而言,自当别论。”)关于同一文义之法律规定,各国(地区)采取不同解释,一方面可以用来检讨本国(地区)法上之判例学说,另一方面也充分显示各国(地区)法律解释原则及社会经济背景之
经由比较法所发现、整理、评价之外国立法例,虽可作为法律解释之准则或因素,但有应注意者三事:
(1)外国立法例,虽为法律解释之一项准则,
但并不具有优越地位,因此不能以外国立法例较佳,即径为援引采用以取代本国(地区)法规定。外国立法例之斟酌,虽可导致本国(地区)法规之扩张或限制解释,但不得逾越法规文义之范围。对明确法规文义之尊重,是法治之基础。
(二)比较法与法律之解释
1.基本理论
法律必须经由解释,始能适用,解释之中寓有创造法律之功能。法律用语多取诸日常语言,必经阐明,始能臻于明了;不确定之概念,必须予以具体化;法规之冲突,更须加以调和排除。
“关于‘动产担保交易法’立法之得失利弊,在此不拟详论,欲特别说明者,系对其解释适用之原则。按自清末变法以来,民事规章多取法欧陆,经数十年之适用,根基业已建立,其体系概念亦早为吾人所习用,成为吾人法律生活之一部分。民事立法于英美法制虽亦间有采用,但多属个别规定,初无关宏旨。‘动产担保交易法’独为例外,此为重大变革,实值密切注意。立法者所以舍欧陆而就英美,盖欧陆(尤其德国)关于动产担保交易之法律,多散见于判例学说,迄未制成法律,参考非易,当为原因之一,但与美国关系密切,交易频繁,法规受其影响,毋宁为必然趋势。此种现象自比较法及法社会学观点言之,实饶趣味。就法律解释学以言,条文之疑义,固应
hat.Ⅱ,Anstifter und Gehilfenstehen Mitt@①tern
gleich.日本民法第719条规定:数人ヵ共同ノ不法行为ニ因リテ他人ニ损害ヲ加ヘタルハキハ各自连带ニテ其赔偿ノ责ニ任ス共同行为者中の孰レヵ其损害ヲ加ヘタルヵヲ知ルコト能ハサルトキ亦同シⅡ。教唆者及と帮助者ハ之ヲ共同行为者ト看做ス。台湾地区“民法”第185条规定:Ⅰ.数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权利者,连带负损害赔偿责任。不能知其中孰为加害人者亦同。Ⅱ.造意人及帮助人,视为共同行为人。)然而,对此同一规定,各国(地区)判例学说并不一致。所谓共同(gemeinschaftlich),(注:参阅Larenz,Schuldrecht,Bd.料:ZM)
当前库:民事程序、实体法学参考资料 (ZM) 控制面板6
比较法与法律之解释适用(之二)
【分类】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2)
宜再加细分。综合言之,本文认为,法律之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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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其所应斟酌之因素或准则,基本上可分为五种:文义解释;体系解释;法制发展解释(包括立法资料);法律规范目的解释;符合宪法之法律解释(verfassungskonfor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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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意人及帮助人,视为共同行为人。”(注:§80,BGB:I, Habenmehrere durch
eine gemeinschaftlich begangene
本文所欲讨论的是,比较法对法律适用, 尤其是在法律解释及填补法律漏洞(Rechtslücke)方面所具之功能。
外国立法例虽得视为法理而适用,但此并非表示任何外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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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外国立法例之采择系“质”的问题,因此就特定问题,
多数外国立法例采取同一见解者,虽具有重大参考价值,但是否得援引以阐明本国(地区)法律疑义,弥补法律缺漏,仍应斟酌法律全体精神及社会情况而定。
关于法律解释之方法(准则),学者分为二类:其一为文字解释(文理解释)。即依据法律文义而解释;其二为理论解释(论理解释)。关于此项解释梅仲协教授曾作如下之说明:“……寻求法律目的之所在,注重公众的福利,先于个人之私益,以理论为基础,而为法律之解释也。外国立法例,及学者之著作,均足供此种解释之参考。”(注:梅仲协:《民法要义》,第8页。)依本文见解,理论解释过于广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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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异,在法社会学及比较法学上,具有重大研究价值。(注:Zweigert,Die Soziologishe
Dimension der Rechtsvergleichung,RabelsZ 38(1974)299f.)
)外国立法例须不与本国(地区)社会相违反。(注:黄右昌:《民法总则诠解》,第65页。)(2)外国立法例须能纳入本国(地区)现行法律体系之内。
如前所述,1963年所公布之“动产担保交易法”,系继受美国之动产抵押法、统一附条件买卖法及统一信托收据法而制定。因此,学者常径引述美国法上之概念(例如法定所有权或衡平所有权),以解释“台湾现行制度”。对此,笔者曾提出不同意见,特摘录如下,用供参考:
【作者】王泽鉴
【出处】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2)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199801
【页号】16—31
四、比较法对法律解释适用之功能
(一)方法论上之说明
法制比较研究具有多种作用,其主要者有:(1
)增进认识法律之本质;(2)作为本国(地区)立法之参考资料;(3)促进国际了解及商务交易;(4)作为国际法律统一化之基础。然而,
(3)由于法律之辗转继受,各国(地区)法律规定文义雷同者,颇为不少。例如关于共同侵权行为,德国、日本和台湾地区三个立法例上均属相同,即:“数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权利者,连带负损害赔偿责任。不能知其中孰为加害人者亦同。
立法例皆得视为法理。在台湾地区学者的论著中,常可发现二种不同之论点。有谓:对此问题,外国立法例设有规定,台湾地区虽无明文,但应采相同解释;或谓:对此问题,外国立法例虽设有规定,但在台湾地区并无明文,不得为同一之解释。就形式言,此二项论点,皆有依据,其所以不同者,主要在于适用外国立法例之基本原则。关于此点,特提出二项抽象原则,以供适用外国立法例之参考:(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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