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实务:关于财政性专项用途资金用于技术开发可否享受加计扣除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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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政司、税务总局所得税司、科技部政策法规司负责同志就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调整答记者问

财政部税政司、税务总局所得税司、科技部政策法规司负责同志就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调整答记者问

财政部税政司、税务总局所得税司、科技部政策法规司负责同志就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调整答记者问文章属性•【公布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学技术部,财政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学技术部•【公布日期】2018.10.31•【分类】问答正文财政部税政司税务总局所得税司科技部政策法规司负责同志就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调整答记者问近期,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联合印发《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

财政部税政司、税务总局所得税司、科技部政策法规司负责同志就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调整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1. 问:取消企业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得加计扣除限制的主要考虑是什么?答:现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2015年,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联合制发《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进行了完善,扩大了适用税前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和研发活动范围,简化了审核管理;同时,政策规定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研发的费用,不得税前加计扣除。

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一些企业生产布局和销售市场逐步走向全球,其研发活动也随之遍布全球,委托境外机构进行研发创新活动也成为企业研发创新的重要形式,不少企业要求将委托境外研发费用纳入加计扣除范围。

为了进一步加大对企业研发活动的支持,2018年4月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取消企业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得加计扣除的限制,允许符合条件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据此制发了财税〔2018〕64号文件,明确了相关政策口径。

2. 问:企业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金额如何计算?答:财税〔2018〕64号文件明确,企业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

用于研发支出的财政性资金可作为征税收入并加计扣除

用于研发支出的财政性资金可作为征税收入并加计扣除

用于研发支出的财政性资金可作为征税收入并加计扣除对于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资金,不能简单地认为作为不征税收入就是对企业最有利的,应该根据企业财政性资金的用途以及企业是否处于优惠期等进行综合分析,从而得出最有利于企业的方案。

如一纳税人取得一笔可确认为财政性资金的不征税收入,且将该笔收入用于研究开发项目,那么是否可以选择将该笔收入按应税收入进行申报,将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进行加计扣除?一、财政性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的条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在上述案例中该纳税人取得财政性资金同时符合上述3个条件,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

不过通知第二条同时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如果将财政性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研发费用,不可税前扣除,同时也不能加计扣除。

二、必须作为征税收入情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七条关于企业不征税收入管理问题的规定:企业取得的不征税收入,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的规定进行处理。

凡未按照《通知》规定进行管理的,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此,纳税人取得的财政性资金不符合财税〔2011〕70号的3个条件,则必须作为应税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的财税处理方法(老会计人的经验)

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的财税处理方法(老会计人的经验)

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的财税处理方法(老会计人的经验)目前,我国部分企业未按规定对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而是等到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进行纳税调整,这样做即不符合财务核算信息完整性和可理解性的要求,又增加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工作量。

本文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十六号——政府补助》的要求,就企业如何规范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的财务处理做如下探讨。

确认是否符合不征税收入的条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前两个条件是企业必须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第三个条件是企业自身财务处理问题,必须对资金及资金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对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核算根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进行财务处理前要确认支出是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还是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分别进行核算。

如果是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损益。

对资金未发生支出的财务处理根据财税〔2011〕70号文件规定,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

案例甲企业于2010年1月收到政府拨付的环保减排扶持专项资金200万元(有资金拨付文件和具体管理要求),用于扶持甲企业的环保减排改造120万元及补偿当年环保减排费用支出80万元。

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政策解读及操作实务

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政策解读及操作实务

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政策解读及操作实务研究开发费用是指企业为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而发生的支出。

在中国,研发费用在纳税时可以享受税前扣除的政策,这为企业提供了一定的财务优惠。

本文将对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政策进行解读,并简要介绍操作实务。

首先,研究开发费用的范围是非常广泛的,包括工资薪金、试验设备购置费、研究设备购置费、研究用耗材费、研究用仪器、设备购置费等。

这些费用均可列入研究开发费用的范畴,并在纳税时享受税前扣除的政策。

其次,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政策的具体操作如下。

企业在申报纳税时,需要将研究开发费用列入成本支出项,一般在企业会计报表的费用科目中进行记录。

在填报纳税申报表时,企业需要按照相关税法和规定,将研究开发费用列入抵扣项目,并按照规定的比例进行扣除。

通常,研究开发费用的税前扣除比例为75%。

值得注意的是,企业在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政策时,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首先,企业需具备研发实力,即具备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的能力和条件。

其次,相关研究开发费用必须是合法且真实存在的,不能存在假冒、虚报、被冒的情况。

此外,企业还需要将研发费用进行详细的账务记录,并收集相关的发票、收据、合同等材料作为备查依据。

在操作实务中,企业可以采取以下几个步骤来确保研究开发费用的税前扣除。

首先,企业应建立完善的研发项目管理机制,包括项目选择、经费安排、进度控制等。

其次,企业需建立健全的研发费用核算制度,确保研发费用的准确计算和合理分配。

此外,企业还可以通过与科研院所、高校等进行科技合作,进一步提高研发成果的质量和效益。

最后,在纳税申报时,企业需要仔细审查相关文件和材料,确保研发费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以便顺利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政策。

总之,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政策在一定程度上鼓励了企业进行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提高了企业的研发投入和创新能力。

企业在享受该政策时需加强内部管理,确保研发费用的准确计算和合规申报。

希望本文对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政策的解读及操作实务有所帮助。

企业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

企业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

特殊收入的扣减
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 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23
(二)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的归集 注意事项
其他相关费用的归集与限额计算
其他相关费用限额=《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
除政策的通知》第一条第一项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中的第1项至第5项的费用之和×10% /(1-10%)。 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小于限额时,按实际发生数计算税前加计扣除数额;当其他 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大于限额时,按限额计算税前加计扣除数额。
政 策 依 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发》及其实施条例 2.《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3.《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税〔2015〕97号
4.《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税〔2017〕40号 5.《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 211号 6.《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管理操作指南(试用)》 7.《关于贯彻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全国推广自主创新示范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税总发[2015]146号
优先发展高新技术重点领域 信息 生物 航空航天 新材料 先进能源 现代农业 先进制造 节能环保与资源综合利用 海洋 高技术服务
7
(二)允许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的构成
不 适 用 税 前 加 计 扣 除 政 策 的 行 业
烟草制造业
住宿和餐饮业 批发和零售业 房地产业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娱乐业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研究阶段是指为获取并理解新的科学或技术知识

119号文、97号文、40号文三文对比,且看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变与不变 谢华峰

119号文、97号文、40号文三文对比,且看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变与不变 谢华峰

(一)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 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 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 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 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 销。研发费用的具体范围包括: 1.人员人工费用。 一、研究开发人员范围[条款废止] 企业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 、技术人员、辅助人员。研究人员是指主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 要从事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技术人 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 员是指具有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 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 学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 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验,在研究人员指导下参与研发工作的人 员;辅助人员是指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技 工。
四、不适用加计扣除政策行业的判定 《通知》中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行业 的企业,是指以《通知》所列行业业务为 主营业务,其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主营业 务收入占企业按税法第六条规定计算的收 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余额 50%(不含)以上的企业。 五、核算要求
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 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研发项目立项时应 设置研发支出辅助账,由企业留存备查; 年末汇总分析填报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 表,并在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同 时随附注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研发支 出辅助账、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可参照 本公告所附样式(见附件)编制。 六、申报及备案管理 (一)企业年度纳税申报时,根据研发支 出辅助账汇总表填报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 研发费用情况归集表(见附件),在年度 纳税申报时随申报表一并报送。 (二)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实行备案管理, 除“备案资料”和“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按照 本公告规定执行外,其他备案管理要求按 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 优惠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 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的规定执行。 (三)企业应当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 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优 惠事项备案表》和研发项目文件完成备 案,并将下列资料留存备查: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 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 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 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 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 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 (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 5.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 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 比例等资料; 6.“研发支出”辅助账; 7.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 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 料留存备查; 8.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七、后续管理与核查 税务机关应加强对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优惠企业的后续管理和监督检查。每年汇 算清缴期结束后应开展核查,核查面不得 低于享受该优惠企业户数的20%。省级税 务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具体核查办法 或工作措施。 八、执行时间 本公告适用于2016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 得税汇算清缴。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解读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解读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解读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是指国家对企业在进行科技研发活动时产生的费用予以加计扣除,从而减轻企业负担,鼓励和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高技术创新能力和竞争力的政策措施。

首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要点是明确了哪些研发费用可以加计扣除。

根据国家的规定,研发费用主要包括工资、福利费用、购置科研设备费用、购置研发耗材费用、实验室租赁费用、合同研发费用以及其他与科技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支出等。

这些费用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的计算中予以加计扣除,并在计算完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后再计入税前利润中,进而减少企业的纳税额。

其次,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适用范围是明确的。

根据国家的规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适用于在我国境内进行的研发活动,并且是企业自行开展的,与研发活动相关的费用,并且符合国家有关税收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要求。

这就意味着,企业只有在符合相应条件下才能享受到这一政策的税收优惠。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对于企业来说,具有明显的经济效益。

一方面,通过加计扣除研发费用,可以有效地降低企业的所得税负担,提高企业的盈利水平。

另一方面,研发活动是企业技术创新和竞争力提升的重要手段,通过政策的支持,可以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推动技术创新,提高产品和服务的质量和竞争力,从而在市场竞争中占据优势地位。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实施对于我国的科技创新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国家在加大研发投入和科技创新的同时,也需要鼓励企业自主创新,提高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和竞争力。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推出,为企业提供了更多的经济支持和激励,有利于营造良好的创新环境,促进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

然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实施需要企业具备一定的研发能力和条件,对于一些小微企业和初创企业来说,可能存在一定的门槛。

其次,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实施需要相关部门的配合和监管,如何确保政策的有效实施和监管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支出财政资金形成的费用如何处理【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支出财政资金形成的费用如何处理【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我们的工作中也是会不断发展的,我们学到的东西不可能会一直有用, 对于已经舍弃的东西需要我们学习新的知识来替换它,这就是专业能力 的保持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因此,那些只把会计当门砖的人,到最后是很难在岗位上立足 的。话又说回来,会计实操经验也不是一天两天可以学到的,坚持一天 学一点,然后在学习的过程中找到自己的缺陷,你可以针对自己的习惯 来制定自己的学习方案,只有你自己才能知道自己的不足。最后希望同 学们都能够大量的储备知识和拥有更好更大的发展。
只分享有价值的会计实操经验,用有限的时间去学习更多的知识!
支出财政资金形成的费用如何处理【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问:我公司每年都会收到一笔财政补贴,支出财政补贴资金的同时会发 生一定的费用。公司支付财政资金形成的费用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 除?能否作为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 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 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 合 3 个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 额中减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 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 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第八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和 国家税务总局法规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和支出项目,均不允 许计入研究开发费用。 因此,凡同时符合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但支 出不征税收入所形成的费用,既不能税前扣除,又不能作为研发费用享 受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
会计是一门很基础的学科,无论你是企业老板还是投资者,无论你是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解读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解读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 解读
陈光明
现行研发费加计扣除的相关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11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 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供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 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
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续)
其他相关费用。
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 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 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 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
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此项
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 10%。注意与高新的区别20%
企业外聘研发人员是指与本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 )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
加速折旧与加计扣除
1 可以叠加享受 基于会计处理的折旧、费用金额加计,
2 但不得超过按税法计算的金额
调整计算案例一
甲汽车制造企业2015年12月购入并投入使用一专门用于研 发活动的设备,单位价值1200万元,会计处理按8年折旧 ,税法上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为10年,不考虑残值。甲企 业对该项设备选择缩短折旧年限的加速折旧方式,折旧年 限缩短为6年(10×60%=6)。2016年企业会计处理计提 折旧额150万元(1200/8=150),税收上因享受加速折旧 优惠可以扣除的折旧额是200万元(1200/6=200),申报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就其会计处理的“仪器、设备的折 旧费”150万元可以进行加计扣除75万元(150×50%=75 )。若该设备8年内用途未发生变化,每年均符合加计扣 除政策规定,则企业8年内每年均可对其会计处理的“仪 器 、 设 备 的 折 旧 费 ” 150 万 元 进 行 加 计 扣 除 75 万

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管理办法[2008]116号文

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管理办法[2008]116号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成文日期:2008-12-10字体:【大】【中】【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现将《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反映。

附件: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国家税务总局二○○八年十二月十日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鼓励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规范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税前扣除及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

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是指企业通过研究开发活动在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方面的创新取得了有价值的成果,对本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相关行业的技术、工艺领先具有推动作用,不包括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或对公开的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第四条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新政策

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新政策

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新政策
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新政策是国家出台的一项重要税收政策,
旨在加强创新驱动发展,促进科技创新,激励企业的技术研发和工程
改造,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该政策包括:
一、企业费用可以加计扣除的加计扣除项目。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下列企业费用可以按照50%的规定加计扣除;
(1)技术开发经费:企业投入直接用于开发技术产品、技术服务
或技术科学研究的费用;
(2)研发经费:企业投入直接用于应用新型技术改造原有产品或
服务,开发新产品及新技术、新工艺的费用;
(3)工程改造费用:企业投入直接用于改造技术装备的费用;
(4)购置测试仪器的费用:企业购置专门用于测试产品、服务质
量和性能的仪器设备的费用;
(5)有关新产品试制和试销活动的费用:企业投入用于研制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试制及试销活动的费用。

二、加计扣除的企业费用限额。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七条
的规定,企业的加计扣除的企业费用不得超过其当期合理支出的100%。

三、加计扣除的企业费用有效期限。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
七条的规定,企业的加计扣除的企业费用有效期限为本企业财务年度内。

四、企业如何参与加计扣除新政策。

企业要参与企业研发费用加
计扣除新政策,首先要做好准备工作,例如,按照税收法规对技术开发、研发、工程改造等费用进行认定,并做好科学合理的费用管理;
其次,企业需要提供有力的数据支撑,以便财务部门对投入费用作出
精准的专项记录;最后,需要充分掌握税收筹划技巧,以减轻企业的
税负负担。

2022年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介绍

2022年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介绍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目录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政策主要内容委托研发与合作研发加计扣除是企业所得税的一种税基式优惠方式,一般是指按照税法规定在实际发生支出数额的基础上,再加成一定比例,作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的扣除数额。

如对企业的研发支出实施加计扣除,则称之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企业的研发费用以是否形成无形资产为标准,划分为费用化和资本化两种方式加计扣除。

两种方式准予税前扣除的总额是一样的。

需要注意的是,研发费用的核算无论是计入当期损益还是形成无形资产,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都应属于财税〔2015〕119号文件及97号公告、40号公告规定的范围,同时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财税部门税前扣除的相关规定,即不得税前扣除的项目也不得加计扣除。

对于研发支出形成无形资产的,其摊销年限应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合同约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01除制造业外的企业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在2023年12月31日前,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制造业企业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科技型中小企业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2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和管理办法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执行。

※注:以上主体均不包括负面清单行业自2021年1月1日起,企业预缴申报当年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选择就当年上半年【前三季度(自2022年1月1日起)】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

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一文全解(2020年4月版)

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一文全解(2020年4月版)

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一文全解(2020年4月版)一、不适用加计扣除的情形(一)不适用加计扣除的行业不适用加计扣除的行业包括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六大行业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1)》为准,并随之更新。

上述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行业的企业,是指以所列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按税法第六条规定计算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余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

例:某综合性商场2017年度取得零售收入15000万元,兼营生产汽车仪表取得销售收入5000万元,取得投资收益1000万元。

全年用于汽车仪表研发发生的费用支出500万元。

则该商场零售收入占比15000÷(15000+5000)×100%=75%,不得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依据:财税〔2015〕119号、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二)不适用加计扣除的企业1.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企业;2.核定征收的企业;3.非居民企业。

依据:财税〔2015〕119号(三)不适用加计扣除的活动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不适用加计扣除的活动,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以上所列举的7类活动,仅是采取反列举的方法,并不意味着上述7类活动以外的活动都属于研发活动。

企业开展的可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活动,必须符合财税〔2015〕119号文件有关研发活动的基本定义。

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自筹资金形成的研发费用可否加计扣除

自筹资金形成的研发费用可否加计扣除

自筹资金形成的研发费用可否加计扣除在公司的研发过程中,资金的来源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经营一家企业需要资金的投入和运营,而研发费用是不可忽视的一部分。

在我们国家的税收政策中,是否可以将自筹资金形成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是一个非常关键的问题。

本文将探讨这个问题,并给出相关的观点和建议。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研发费用的定义和分类。

研发费用是指公司在开展研究与开发活动时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成本、设备购置、实验材料、测试费用等。

按照我国税法的规定,研发费用可以分为两类:加计扣除项目和加计抵减项目。

加计扣除项目是指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直接扣除的项目,而加计抵减项目是指可以减少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项目。

对于自筹资金形成的研发费用,在我国的税收政策中,可以加计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有关问题的税务解释》的规定,符合一定条件的自筹资金形成的研发费用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进行加计扣除。

具体的扣除比例和条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但是总体上来说,自筹资金形成的研发费用是可以加计扣除的。

那么为什么自筹资金形成的研发费用可以加计扣除呢?这与鼓励企业增加研发投入、促进创新发展有关。

国家税务总局在解释中明确指出,加计扣除是为了鼓励企业增加研究开发投入、促进科技进步和创新发展,这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发展方向。

自筹资金形成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政策,是为了减轻企业负担、提高研发投入的积极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进步。

另外,自筹资金形成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政策也符合税收的公平性原则。

如果将自筹资金形成的研发费用排除在加计扣除范围之外,那么将会导致不同企业面临不同的税负。

在研发投入方面更多的企业将面临更高的税负,这将对企业的创新和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因此,将自筹资金形成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可以保持税收的公平性,既减轻了企业的税负,又提高了创新的积极性,促进了技术进步。

综上所述,自筹资金形成的研发费用是可以加计扣除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优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实施的举措,深入开展2021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方便企业提前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关于2021年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问题(一)企业10月份预缴申报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主选择就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对10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优惠的,可以在2022年办理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二)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由企业依据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支出,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享受税收优惠,并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前三季度)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与政策规定的其他资料一并留存备查。

二、关于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的问题(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97号,以下简称97号公告)发布的研发支出辅助账和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样式(以下简称2015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继续有效。

另增设简化版研发支出辅助账和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样式(以下简称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具体样式及填写说明见附件。

研发费用及政府补助及加计扣除

研发费用及政府补助及加计扣除

专项经费
自筹经费
合计
(四)政府补助会计核算 会计科目:递延收益 会计处理原则
与资产和费用无关:奖励 与购置资产相关 与补偿费用相关
收入确认时点,新旧变化
(四)政府补助会计核算 收到各类政府补助 收到款项时
借:银行存款 200000 贷:递延收益 -辅助账[项目号:RD001] 100000 贷:其他应付款-合作单位 100000
(一)政策法规 政府补助税收法规内容
取得各类政府补助应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对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以下符合条件的,可作 为不征税收入
• 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 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 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 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 算
按研发活动的承担着划分:
• 自主研发 • 合作研发 • 委托研发
按研发项目的资金来源划分:
• 政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 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 干意见》(财企【2007】194号) 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 知 国科发火【 2008】172号 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 的通知 国科发火【 2008】362号 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 通知 国税函【 2009】203号
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 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3〕70号-[扩大加计 扣除范围]
(一)政策支持 政府补助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 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 的通知 财税〔2008〕15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 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70 号

研发 加计扣除 选择题

研发 加计扣除 选择题

根据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关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说法,正确的有( )。

A.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研发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B.企业共同合作开发项目的合作各方就自身承担的研发费分别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C.企业委托外单位开发的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研发费用可由委托方与受托方协商确定加计扣除额度
D.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有多个研发活动的,应按不同项目分别归集加计扣除研发费用
E.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可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175%在税前扣除
答案:BDE
知识拓展:
下列关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A.企业取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不得计算加计扣除或摊销
B.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不得作为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
C.房地产业不适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D.企业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
E.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可以作为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
答案:ACE。

财政资金用于企业研发活动能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财政资金用于企业研发活动能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财政资金用于企业研发活动能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企业研发活动对于提高创新能力和竞争力变得日益重要。

为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许多国家都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其中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就是其中之一。

然而,财政资金用于企业研发活动是否能享受这一政策,却成为了一位企业主普遍关注的问题。

在我国,企业进行研发活动可以获得一定程度的税收优惠。

其中,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是指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将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按一定比例加计扣除。

这意味着企业可以在税前扣除研发费用,从而减少企业实际需要缴纳的税款。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实施对于促进技术创新和企业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然而,对于财政资金用于企业研发活动是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这个问题,目前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一方面,财政资金的使用涉及多个因素,包括财政支出安排、项目审批等等,这些因素之间可能存在一定的限制和约束。

另一方面,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主要是为了鼓励企业自主研发,提高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

因此,企业通过财政资金获得的研发资助是否适用于该政策,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财政资金的性质。

一般来说,财政资金可以分为两类:直接补助和贷款。

直接补助是指财政部门直接向企业提供的无偿资金,而贷款则是指财政部门向企业提供的资金需要后期偿还。

在这两种情况下,企业是否能够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存在一定的差别。

对于直接补助而言,企业通常可以将其纳入研发费用的范畴中,因为直接补助可以用于支持企业的研发活动,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目的就在于鼓励企业增加研发投入。

因此,企业可以合理计算直接补助款项并将其纳入研发费用中,进而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税收优惠。

然而,对于贷款而言,情况可能稍有不同。

如果贷款的资金用于支持企业的研发活动,企业可以将贷款产生的利息支出计入研发费用中,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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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财政性专项用途资金用于技术开发可否享受加计扣除的问

一家大型国有企业2009年接受政府的技术开发专项资金500万元,用于相关领域先进技术开发。

年末,企业准备了享受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所得税优惠的相关资料,准备向当地税务机关备案。

税务人员审阅了备案资料后告诉企业财务人员,由于技术开发项目中使用了财政拨付资金,不能申请享受加计扣除优惠。

那么到底可否在税前加计扣除相关费用呢?
对此笔者对相关政策进行了研究,结果是肯定的,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主要原因如下: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一)财政拨款;(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也规定,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2010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
专项用途;(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从这些规定来看,企业通过有关部门联合取得的财政支持资金应当属于不征税收入,不属于所得税应税收入范畴。

财税〔2009〕87号文件规定,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从财务核算上讲,这部分研发资金政府部门有严格的管理规定,实行专账核算。

应设置“专项应付款”科目,相应发生的研发支出包括购置仪器等的折旧、专利技术的摊销等直接冲减,不计入当期损益,不进利润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存在税前列支问题,自然不能加计扣除。

从政策意图上讲,研发费用税收优惠政策鼓励的是企业加大对自有资金的投入,对财政拨付的研发资金不属于企业自由资金,因此不在政策支持范围。

另外,企业收到政府部门拨付财政资金属于不征税收入,其用于支出形成的费用自然也不能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第八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和支出项目,均不允许计入研究开发费用。

而用财政性专项资金由于发生的费用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同时形成资产的折旧
费用不能在所得税前列支,因此也不允许计入研究开发费用,不能作为高新技术企业认证研发费用的归集内容。

也就不允许计入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

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

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

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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