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银团贷款核算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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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银团贷款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银团贷款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银团贷款管理办法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银团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银团贷款业务发展,充分利用、发挥银团贷款业务优势,更好地为规模较大的客户和重点项目提供金融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银团贷款业务指引》,结合我省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银团贷款,是指由两家或两家以上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系统内或系统外的银行、农村信用联社,采用同一贷款合同,按照相同贷款条件,按约定时间和比例,通过代理行(社)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第三条办理银团贷款业务应遵循“自愿协商、权责明晰、严控风险、讲求效益、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

第四条省联社负责指导、监督、协调辖内行(社)开展银团贷款业务。

第二章贷款对象、用途和期限第五条银团贷款的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还款记录良好,近三年内没有发生拖欠贷款本息的情况;(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生产经营正常,经营业绩良好,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三)符合法律法规对借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银团贷款投向应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地方发展规划、各行(社)经营管理能力确定,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企业流动资金贷款;(二)企业购置固定资产、技术更新改造、设备租赁等中期贷款;(三)现金流量充足、能够按期还本付息的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项目。

第七条银团贷款最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五年。

不能按期归还的银团贷款,借款人应在贷款到期日前规定的时间内向代理行(社)提出书面申请,经银团贷款会议同意后可以展期一次。

如贷款期限不超过一年,展期期限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如贷款期限超过一年,展期期限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

第三章银团贷款成员及各方职责第八条牵头行(社)是指经借款人同意接受借款人委托,负责组织银团,分销银团贷款份额的行(社),是银团贷款的组织安排者。

第九条牵头行(社)主要职责:(一)接受借款人申请,发起和筹组银团,并分销贷款份额; (二)对借款人进行贷前尽职调查,拟写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系统内行(社)组团时,由牵头行(社)负责向省联社办理贷款报备工作; (三)与借款人谈判确定银团贷款条件并就银团贷款认购不足、贷款项目中止或提前还款等可能出现的情况与借款人协商一致并制定相应的处理措施;(四)负责银团贷款合作协议的协商、起草并代表银团聘请相关中介机构起草银团贷款相关法律文本等工作;(五)组织召开银团会议,签订银团贷款合作协议;(六)组织银团贷款成员与借款人签订书面银团贷款合同;(七)协助代理行(社)进行银团贷款管理;(八)银团贷款合作协议确定的其他职责.第十条内部代理行(社)是指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系统内行(社)参加由系统外银行牵头组织的银团贷款时,应确定系统内一行(社)在系统内成员行(社)授权范围内负责协调和代理系统内成员行(社)办理参加银团的相关事项的行(社)。

银行银团贷款核算办法

银行银团贷款核算办法

银行银团贷款核算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团贷款业务核算,防范银团贷款业务风险,根据《贷款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银团贷款业务指引》等法规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银团贷款业务是指由获准经营贷款业务的两家或两家以上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基于相同贷款条件,依据同一贷款协议,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通过代理行向借款人提供的本外币贷款或授信业务。

第三条按照在银团贷款中的职能和分工,银团贷款成员通常分为牵头行、代理行和参加行等角色,也可根据实际规模与需要在银团内部增设副牵头行等,并按照银团贷款相关协议履行相应职责。

第二章相关费用第四条我行在开展银团贷款业务过程中,接受借款人书面委托,为借款人提供财务顾问、贷款筹集、信用保证、法律咨询等融资服务,可以收取相应的费用,包括安排费,以及承诺费、代理费等。

第五条根据银监会有关规定,银团贷款收费由借款人与银团成员行自愿协商确定,并由借款人支付。

银团贷款安排费一般按银团贷款总额的一定比例一次性支付;贷款承诺手续费一般按未用余额的一定比例每年按银团贷款协议约定方式收取;代理费可根据代理行的工作量按年支付。

第六条向借款人收取的银团贷款安排费,属于与我行自有贷款资金相关的部分,计入贷款成本;应向其他成员行支付的,暂挂其他应付款科目。

向借款人收取的银团贷款承诺费,属于与我行自有贷款资金相关的部分,确认为中间业务收入;应向其他成员行支付的,暂挂其他应付款科目。

我行作为代理行收取的代理费收入确认为中间业务收入。

第三章核算办法及账务处理第七条我行按当前市场条件发放的银团贷款,应按发放贷款的本金,扣除收到的银团贷款安排费收入,或加上支付的安排费支出,作为初始确认金额。

第八条我行作为牵头行时的核算原则及其账务处理发放银团贷款时,应将我行使用自有资金发放贷款的本金计入“银团贷款——本金”科目,同时将向借款人收取的安排费收入中与我行自有贷款资金相关的部分计入“银团贷款——利息调整”科目,将收到的安排费收入中应向其他成员行支付的部分暂挂其他应付款科目。

银行内部银团贷款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内部银团贷款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内部银团贷款管理办法模版xx银行内部银团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银行(以下简称x银行)内部银团贷款业务管理,优化配置金融资源,形成系统合力,根据《xx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xx银行法人客户信贷业务基本规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内部银团贷款是指x银行两个或两个以上同级行,依据同一贷款协议,按约定时间和比例,向借款人提供的本外币贷款和其他信用或服务的融资方式。

本办法规范两个或两个以上一级分行间(含大客户部,下同)的内部银团贷款业务。

各一级分行辖内二级分行间的内部银团贷款业务,由所属一级分行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条各行办理内部银团贷款业务,应遵守《xx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和《xx银行法人客户信贷业务基本规程》等相关信贷业务规定,按照x银行信贷权限和业务流程进行操作。

第四条内部银团贷款适用于总行及一级分行核心客户群的境内大型优质项目的跨区域新增用信融资。

第五条筹组内部银团贷款应坚持自愿联合、商业运作、利益分享及风险共担的原则。

在利益分享、责任和风险承担方面,应坚持“谁出资、谁受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

第二章内部银团贷款成员第六条参与内部银团贷款的经营机构均为内部银团贷款成员。

内部银团贷款成员应通过自主协商或上一级行协调,按照达成一致的内部银团贷款协议和实际承诺份额,享有内部银团贷款项下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七条内部银团贷款成员分为牵头行和参加行,并选定成员行之一担任账户代理行。

牵头行是指发起组织内部银团、负责分销内部银团贷款份额的分行,是内部银团贷款的组织者和安排者。

牵头行原则上由客户总部/项目所在地一级分行担任或按照有利于营销与维护客户的原则由相关一级分行协商确定。

参加行是指接受牵头行邀请,参加内部银团并按照协商确定的承贷份额向借款人提供贷款,同时承担贷款风险的一级分行。

参加行原则上需为客户总部、分公司或项目子公司所在地一级分行,或其他作出特殊营销贡献的客户(项目)所在地之外的分行。

XX农商银行银行银团贷款管理办法

XX农商银行银行银团贷款管理办法

附件:XX农商银行银团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银行间合作,扩大我行金融市场同业占比,规范我行银团贷款业务管理,有效防范贷款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银团贷款业务指引》、《银团贷款合作公约》等法律法规以及我行有关信贷管理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团贷款是指由国内(主要是本市辖内)获准经营贷款业务的多家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参加,采用同一贷款合同,按相同的贷款条件向同一借款人发放的贷款。

第三条开展银团贷款业务应遵循的原则(一)我行开展银团贷款业务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国家产业政策,遵守银团贷款合作公约,执行我行的信贷政策和信贷管理制度,恪守信用,与其他金融机构平等互利,密切合作,共同防范贷款风险。

(二)银团贷款业务由总行或分支行发起,总行负责统一管理。

由总行公司金融部组织牵头开展银团贷款工作,总行风险管理部、合规部等配合参与,协同分支行完成银团的组建、参与银团前期工作。

第四条银团贷款的调查、审查和贷后管理参照总行相关信贷管理制度执行。

第五条银团贷款纳入我行公司授信业务统一管理,审查审批按照我行当年授信授权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章银团角色分工与相关规定第六条银团角色一般分为牵头行、代理行、参加行等。

根据业务需要,银团各角色可以重叠。

在银团贷款中,牵头行、代理行、参加行均是平等的民事权利义务主体。

第七条银团贷款牵头行是指经借款人同意、发起组织银团、负责分销贷款份额的银行,是银团贷款的组织者和安排者。

第八条牵头行的主要职责是:(一)发起和筹组银团贷款,并分销银团贷款份额;(二)对借款人进行贷前尽职调查,草拟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并向潜在的参加行推荐;(三)代表银团与借款人谈判确定银团贷款条件;(四)代表银团聘请相关中介机构起草银团贷款法律文本;(五)组织银团贷款成员与借款人签订书面银团贷款合同;(六)协助代理行进行银团贷款管理;(七)银团合同确定的其他职责。

中原银行银团贷款业务会计核算办法

中原银行银团贷款业务会计核算办法

中原银行银团贷款业务会计核算办法为规范我行银团贷款业务会计核算,根据《中原银行银团贷款管理办法》、《中原银行贷款业务核算办法》等规定,结合我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规定(一)银团贷款业务是指由两家或两家以上银行基于相同贷款条件,依据同一贷款合同,按约定时间和比例,通过代理行向借款人提供的本外币贷款等授信业务。

(二)按照在银团贷款中的职责不同,银团贷款成员分为牵头行、代理行和参加行。

其中:牵头行是指经借款人同意,负责发起组织银团、分销银团贷款份额的银行,是银团贷款的组织者和安排者。

代理行是指银团贷款协议签订后,按相关贷款条件确定的金额和进度归集参加行资金向借款人提供贷款,并根据协议规定的职责接受银团贷款成员行委托对银团贷款资金进行管理的银行。

代理行可以由牵头行担任,也可由银团贷款成员行协商确定。

参加行是指接受牵头行邀请,按照协议规定的承贷份额参团向借款人提供贷款的银行。

(三)银团贷款业务的会计核算,视我行所承担的银团角色分别处理。

二、主要会计处理(一)我行作为参加行的处理1.我行作为参加行发放银团贷款时,借款基本信息为实际借款人基本信息,放款账户为本行暂记户;发放后,应根据协议规定将贷款资金划至代理行。

贷款发放后的会计核算参照普通贷款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2.代理行将向借款人收取的相关费用划给我行时,使用手续费收款交易进行账务处理。

会计分录为:借:300701暂记款项等贷:602507银团贷款业务收入(二)我行作为代理行的处理在银团贷款业务中,代理行负责归集各参加行贷款资金并向借款人放款、收取并分配贷款本息及有关费用等。

1.放款分行运营中心收到其他参加行划来的银团贷款资金后,通过资金划拨交易将款项转入“130602银团贷款参与行拨来款项”科目,并通知分行业务部门进行放款处理。

(1)资金划拨的会计分录为:借:300701暂记款项等贷:130602银团贷款参与行拨来款项(2)放款的处理借:130601银团贷款贷:201201单位活期存款等(3)收取有关费用的处理分行运营中心应根据业务部门出具的费用收取及分配通知等向借款人收取牵头费、安排费、承诺费及代理费等有关费用,确认我行应得部分,并将其他成员行应得部分划转给成员行。

银团贷款管理办法

银团贷款管理办法

银团贷款管理办法
银团贷款管理办法
一、概述
银团贷款是指由两家或两家以上金融机构联合向单个借款人发
放的贷款。

银团贷款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银团贷款业务,保障各方
权益,促进金融机构合作而制定的管理规定。

二、申请条件
1. 借款人需具备一定的还款能力和还款保障措施。

2. 需提交真实有效的贷款申请材料。

3. 银团贷款需得到各参与金融机构的一致同意并签署相关协议。

三、合作方式
银团贷款的合作方式主要包括牵头行和参与行。

牵头行负责整合、管理资金,参与行共同参与贷款发放、风险分担。

四、贷款发放流程
1. 借款人向银团发起贷款申请。

2. 银团进行风险评估和尽职调查。

3. 达成一致后,签署贷款协议。

4. 发放贷款,并按约定分期付息。

五、贷后管理
1. 借款人需按期偿还本息,如有延期需提前通知。

2. 银团需对借款人的还款情况进行监控和跟踪。

3. 如借款人出现逾期还款情况,银团需及时协商并采取相应措施。

六、风险控制
1. 银团需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和抵押担保情况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方案。

2. 银团需进行风险分散,合理分摊风险。

七、合作机制
1. 银团成员间需建立健全的合作机制,明确各自责任和义务。

2. 银团需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及时沟通合作事项。

以上即为银团贷款管理办法的基本内容,各金融机构在开展银团贷款业务时需遵守相关规定,确保贷款业务的正常运转和风险控制。

第四章+银团贷款管理办法

第四章+银团贷款管理办法

第四章银团贷款管理办法第四章银团贷款管理办法第一节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银团贷款业务,分散授信风险,更好地为重点企业和项目提供融资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银团贷款业务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银团贷款是指由两家或两家以上银行基于相同贷款条件,依据同一贷款合同,按约定时间和比例,通过代理行向借款人提供的本外币贷款或授信业务。

第三条总行公司业务部是全行银团贷款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行开展银团贷款业务,代表我行参加全国性银团贷款行业自律组织。

第二节银团贷款的成员地位第四条我行按照“信息共享、独立审核、自主决策、风险自担”的原则参与银团贷款,按实际承贷份额享有银团贷款项下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五条按照在银团贷款中的职能和分工,我行可担任牵头行、代理行和参加行等角色,也可根据实际规模和需要以副牵头行、联合牵头行等名义参加银团,并按照银团贷款合同履行相应职责.第六条银团贷款牵头行是指经借款人同意,负责发起组织银团、分销银团贷款份额的银行,是银团贷款的组织者和安排者.第七条牵头行的主要职责是,,一,发起和筹组银团贷款,分销银团贷款份额,,二,对借款人进行贷前尽职调查,草拟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并向潜在的参加行推荐,,三,代表银团与借款人谈判确定银团贷款条件,,四,代表银团聘请相关中介机构起草银团贷款法律文本,,五,组织银团贷款成员与借款人签订书面银团贷款合同,1,六,协助代理行进行银团贷款管理,,七,银团会议或银团贷款合同确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我行独家担任牵头行时,承贷份额原则上不少于银团融资总金额的20%,分销给其他银团贷款成员的份额原则上不低于50%。

第九条我行任牵头行时,分销银团贷款可以采取全额包销、部分包销和尽最大努力推销三种类型.第十条银团代理行是指银团贷款合同签订后,按相关贷款条件确定的金额和进度归集资金向借款人提供贷款,并接受银团委托按银团贷款合同约定进行银团贷款事务管理和协调活动的银行。

银行银团贷款管理办法 (2)

银行银团贷款管理办法 (2)

银行银团贷款管理办法 (2)一、前言银行银团贷款是一种多方参与的、风险共担的贷款模式。

在多种资本支持模式中,银行银团贷款作为一种常见的方式,已经广泛应用于各种大型企业的融资项目中。

银行银团贷款为企业提供了更大的融资渠道和更强的资本支持,也增加了银行的利润和风险防范能力。

为了规范银行银团贷款的管理,在此提出银行银团贷款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适用于银行银团贷款的管理和监督。

三、银团成员的选择1. 银团贷款成员应由长期稳定合作关系的银行组成,根据各自优势,通过平等协商达成分摊风险、共担责任的银行贷款模式,共同推动项目的实际融资。

2. 银团贷款成员应当具有资信良好、负责任、经营管理稳健的特点,且与借款方存在长期合作的基础。

3. 每个银团成员必须向借款方提供相同的利率和贷款期限以及相同的分摊份额。

4. 银团成员之间应当建立有效的合作机制,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银团成员之间应当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协商,共同推动项目的进展。

四、银团管理的资金运转1. 银团贷款资金应当专款专用,贷款资金的使用应当与借款方的融资方案和项目进度相符合。

2. 银团贷款管理人应当做好资金监督和使用控制,确保贷款资金的使用符合协议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同时,银团贷款管理人应当及时向银团成员和借款方通报贷款资金使用情况和投资风险信息。

3. 银团管理人应当对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风险防范情况、还款情况等进行监督和分析,及时采取必要的风险控制措施,确保贷款项目的风险可控。

4. 银团成员可以根据协议规定,在一定条件下进行贷款资金的调整或调剂。

但是,银团成员之间不得进行相互担保或联保,也不得擅自增加或减少各自的分摊份额。

五、银团贷款的担保1. 银团成员应当参与就贷款项目担保进行充分协商,明确各自的担保责任和担保方式。

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抵押、质押、保证等。

2. 银团贷款的担保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银行业监管要求。

银团贷款管理人应当合理评估担保的有效性和价值,确保担保措施有效、足以保障贷款本息收回。

农村商业银行银团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银团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银团贷款管理办法159号,5 月1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 银团贷款业务〜分散授信风险〜优化信贷结构〜更好地为重点企业和项目提供融资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团贷款业务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银团贷款〜是指由两家或两家以上获准经营贷款业务的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采用同一贷款协议〜按协议商定的内容共同向同一借款人发放的贷款。

第三条发放银团贷款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

第四条银团贷款借贷各方必须重合同、守信用。

参加银团贷款的银行应遵循自愿协商、权责明晰、讲求效益、利益共享、按放款比例或按协议约定享受权益和承担风险的原则。

第二章基本条件和适用对象第五条银团贷款的主要对象是规模型企业、企业集团和列入国家计划的重点建设项目以及符合贷款条件的企, 事, 业单位。

第六条银团贷款的借款人必须符合本行信贷管理制度规定的条件和要求。

第七条借款人向本行申请借款时〜必须按照本行信贷制度的规定如实提供基本资料原件和复印件。

第三章释义第八条在本办法中〜除非上下文内容需要不同释义〜否则,一,经办行〜是指本行有办理贷款业务经营权限的经办支行,含营业部、公司业务部、个人业务部,,, 二, 工作日〜是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以外的正常营业日,, 三, 信息备忘录〜是指通常由牵头行以借款人的名义编制并分派给有兴趣参加银团贷款的银行〜作为每家银行自行对借款人以及有关项目进行独立的经济及财务评估的基本材料。

主要包括声明、银团贷款的基本情况、主要贷款条件、各方当事人, 借款人、保证人、项目建设单位、原材料供应商及产品买方, 的资料、基本情况和项目概况等,, 四, 保密协议〜也称为保密声明〜是指为保证银团贷款中借款人以及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和商业秘密而拟订的法律性文件。

银行银团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银团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银团贷款管理办法,,银行银团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以下简称农发行)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加强同业合作,维护农发行权益,分散和防范信贷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团贷款业务指引》(银监发〔〕68号)、中国银行业协会《银团贷款合作公约》、《,,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团贷款,是指获准经营贷款业务的两家或两家以上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以下统称银行),基于相同贷款条件,依据同一贷款协议,按照约定的时间、比例和条件,通过代理行向同一借款人提供本外币贷款和其他信用的融资。

第三条办理银团贷款,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和金融政策,遵循“平等互利、公平协商、诚实履约、风险自担”的原则。

第四条银团贷款主要用于满足农发行客户除商业储备贷款以外的大额商业性融资需求。

包括大型集团客户和大型项目的融资以及各种大额流动资金的融资。

第五条对单一法人客户或集团客户贷款总额超过20亿元人民币,原则上应采取银团贷款方式。

第六条办理银团贷款,应严格执行农发行授权管理、授信管理和利率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银团成员行及职责第七条参与银团贷款的银行均为银团成员行。

银团成员行应按照“利益共享、信息透明、风险自担、自主决策”的原则自主确定各自授信行为,并按实际承诺份额享有银团贷款项下相应的权利、义务。

第八条银团成员行按照职能地位和分工不同,主要分为牵头行、代理行和参加行等。

根据实际需要也可以在银团内部增设副牵头行、担保代理行等,并按照银团相关协议履行相应职责。

第九条牵头行是指接受借款人委托发起组织银团、负责分销银团贷款份额的银行,是银团贷款的组织者和安排者。

其主要职责是:(一)协助借款人物色贷款银行、发起和组织银团,并分销银团贷款份额;(二)对借款人进行贷前尽职调查,草拟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并向潜在的参加行推荐;(三)代表银团与借款人协商谈判,确定贷款总额和贷款条件;(四)代表银团聘请相关中介机构,起草银团相关协议等法律文件;(五)组织银团会议,安排签订银团相关协议;(六)协助代理行进行银团贷款的管理;(七)银团协议确定的其他职责。

XX银行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银团贷款业务操作,增强我行牵头安排银团贷款的能力,提升服务水平,分散信贷风险,加强同业合作,根据银监会《银团贷款业务指引》、《银团贷款合作公约》以及农业银行信贷管理规定,参照国际惯例,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银团贷款业务是指获准设立并经营贷款业务的两家或两家以上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以下统称银行),基于相同贷款条件,依据同一贷款协议,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通过代理行向借款人提供本外币贷款或其他授信业务。

银团贷款业务包括银团融资顾问服务、银团贷款安排和银团贷款参与三部分。

第三条银团贷款业务适用于客户的各种大额融资需求,包括固定资产贷款、流动资金贷款、项目融资、企业并购、资产重组、贸易融资、担保承诺、融资租赁以及各种结构性融资需求等。

第四条农业银行牵头和参与银团的合作行应为政策性银行、大型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地方性商业银行以及资信良好、实力雄厚的外资银行,大型企业集团所属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五条农业银行办理银团贷款业务,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信贷政策,执行我行信贷政策和信贷管理规定,遵循“独立决策、平等协商、利益共享、风险自担”的原则,按照银团相关协议的约定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第六条农业银行办理银团贷款业务实行授权授信管理。

第二章银团贷款业务职责分工第七条根据客户分层、部门分工原则,银团贷款业务的开展和管理,由各级行投资银行部、客户部门、信贷管理部、法律事务部和授信执行部等多个部门分工协作完成,分别承担相应职责。

第八条投资银行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本级行银团贷款业务的发展规划以及管理办法,明确业务发展策略、业务运作流程及管理要求等;(二)牵头组织本级行受理的银团贷款融资顾问服务工作;(三)配合客户部门开展本级行受理的银团贷款安排工作,具体负责银团贷款市场测试、出具专业意见以及拟定银团贷款安排方案等。

(四)总行投资银行部对全行银团贷款业务进行归口管理,负责银团贷款业务的技术支持、文本管理、收费管理、统计管理、备案管理以及单项业务评比考核。

银行行内银团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模版

银行行内银团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模版

银行行内银团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模版
银行行内银团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银行行内银团贷款管理,维护银行资产质量和推进金融创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银行行内组织办理银团贷款的管理。

第三条:银团贷款是指由多家银行组成贷款联合体,共同为依法设立的企业和组织提供资金的贷款模式。

第四条:各银行在办理银团贷款时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如有特殊情况需要适当调整,应经过银行高级管理层会同法律、合规等相关部门的审批,并报银行监管
机构备案。

第二章贷款审批
第五条:银团贷款的审批程序由银团贷款协议约定,各银行应按照程序的要求进行审批。

第六条:各银行在审批银团贷款时,应加强风险管理,明确责任,严格把控风险。

第七条:各银行应根据合同约定,制定贷款自用额度,明确银团成员在贷款中的权利和义务,严格执行贷款协议。

第三章贷款发放
第八条:银团发放贷款前应先签订贷款合同,要求各银行明确本行贷款额度、使用目的、担保方式及期限等事项,确认各银行在贷款中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银行应根据银团协议约定的比例划拨贷款,各银行在提供贷款时应确保授信文件齐全、审查严格,杜绝违规贷款。

第十条:银行应加强对贷款发放后的贷后管理,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确保贷款合法、合规、安全、有效,确保银团成员的合法权益和银行的资产质量。

第四章贷款追偿
第十一条:在贷款到期日前,银团成员应按比例偿还贷款本息,并缴纳罚息等其他费用。

贷款到期日后。

银团贷款管理办法

银团贷款管理办法

)贷款人其他违反《贷款通则》和银团贷款协议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对于贷款人有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行为之一且 在限期内不予纠正的,借款人或成员行可以申请仲裁或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
七条本办法未尽事宜由银团贷款各当事人在银团贷款协 议中订立。 第三十八条设在境外的金融机构参加的国际银团贷款不 适用本办法。境内获准从事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参加 的国内银团贷款,依照本
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负责解释与修改。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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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除利息外,银团贷款成员行不得向借款人收取其 他任何费用。 银团贷款所发生的费用支出,由代理行承担,或由银团成员 协商解决。 第二十二条贷款的发放和本息收回,由代理行
办理。贷款发放时,各成员行应按协议的规定,将款项 划到借款人在代理行的专门帐户。本息的收回,由借款 人按照协议规定及时归还代理行,代理行即时按比例划 付到各成员行。 第二十三条贷款到期
约行为: (一)所提供的有关文件被证实无效; (二)未能履行和遵守协议所规定的义务及所作的承诺; (三)未能按协议规定支付利息和本金; (四)以假破产等方式逃废银行债务,逃
避银行监督; (五)违反《贷款通则》和银团贷款协议规定的其他违约行 为。 第三十四条对于借款人的违约行为,经指出不改的,代理行 负责召开银团会议对其作出处罚。银团会议协商后的处罚决
与实施工作。 代理行必须对银团贷款的使用情况进行认真的检查和监 督,落实各项措施,核实经济效益和还款能力等有关情 况,定期向成员行通报贷款使用情况,按时通知还本付 息等有关事项,并接受
各成员行的咨询与核查。 第二十九条牵头行要协助代理行跟踪了解项目的进展情 况,及时发现银团贷款项目可能出现的问题,并尽快以 书面形式通报成员行,召开银团会议共同寻求解决办法。 第三

银团贷款暂行办法

银团贷款暂行办法

银团贷款暂行办法【发文字号】银发〔1997〕415号【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1997.10.28【实施日期】1997.10.28【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银团贷款暂行办法(一九九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银发〔1997〕41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团贷款业务,充分发挥金融整体功能,更好地为企业特别是国有大中型企业和重点项目服务,促进企业集团壮大和规模经济的发展,分散和防范贷款风险,根据《贷款通则》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银团贷款是由获准经营贷款业务的多家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采用同一贷款协议,按商定的期限和条件向同一借款人提供资金的贷款方式。

国内银团贷款的参加者为境内中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三条发放银团贷款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

银团贷款在涉及跨地区、跨行业和投资计划等问题时,有关方面应积极给予支持和解决。

第四条银团贷款适用于符合贷款条件,数额较大的中长期贷款和短期贷款、人民币贷款和外币贷款。

第五条银团贷款借贷各方必须重合同、守信用。

参加银团贷款的金融机构应遵循自愿协商、互惠互利,并按出资比例或按协议约定享受权益和承担风险的原则。

第六条银团贷款要向所在地人民银行备案,人民银行要积极为银团贷款筹组创造条件。

第二章银团贷款的筹组第七条银团贷款的主要对象是国有大中型企业、企业集团和列入国家计划的重点建设项目。

第八条银团贷款的借款人、贷款人必须符合《贷款通则》关于借款人、贷款人的各项基本条件和要求。

第九条银团贷款的筹组由借款人或有关金融机构提出。

双方协商同意后,借款人向有关金融机构提出正式书面委托。

有关金融机构凭书面委托向同业发出组团邀请。

第十条银团贷款的组织者或安排者称为牵头行。

牵头行原则上由借款人的主要贷款行或基本帐户行担任。

牵头行所占银团贷款的份额一般最大。

第十一条代理行是银团贷款协议签订后的贷款管理人。

代理行一般由借款人的牵头行担任,也可由银团各成员行共同协商产生。

银团贷款管理办法

银团贷款管理办法

银团贷款管理办法银团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团贷款管理,提高银团贷款风险防控能力,保证银团贷款的安全、稳健、高效运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银团贷款是指多家金融机构按比例分别承担风险,共同向借款人提供的一笔贷款。

本办法所称银团结构包括主行、承销行、参与行等,具体定义如下:(一)主行:担任银团贷款协议的牵头起草者,行使银团贷款协议的管理职责;(二)承销行:负责银团贷款的营销与管理,负责向银团贷款的借款人发放及管理贷款;(三)参与行:在银团贷款协议项下,按分担比例参与到贷款协议中,享有相应的权利和责任。

第三条银团贷款应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坚持风险可控原则,兼顾市场需求和风险控制,运用市场化原则和商业规则,遵循公平、公开、透明、合理的原则,慎重评估借款人信用状况,确保借款人能够按时足额还款。

第四条银团贷款应当严格遵守商业机密原则,保护各方商业机密及个人隐私,不得泄露任何与银团贷款相关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

第五条银团贷款各方应当在银团贷款协议中明确各自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银团贷款各方应当按照银团贷款协议约定的管理制度开展合作,根据需要设立联络机制,经常开展沟通交流和风险分析,及时发现和处理风险并实施风险措施。

第七条银团贷款各方应当相互信任和支持,在处理问题时应当以合作为基础,尽量避免引起争端。

第八条大额银团贷款应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

第二章银团贷款贷前管理第九条银团贷款申请方应当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申请材料,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证明文件:(一)企业营业执照;(二)法人或经营者身份证明;(三)税务登记证明;(四)企业年度审计报告、季度财务报表和相关财务资料;(五)其他经济活动及相关法律法规所要求的证明文件。

第十条银团贷款申请方应当向主行提供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股东的信用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企业经营情况、财务状况;(二)付款能力、还款能力及资产负债情况;(三)信用评级报告、企业财务报告及行业分析报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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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银团贷款核算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银团贷款业务核算,防范银团贷款业务风险,根据《贷款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银团贷款业务指引》等法规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银团贷款业务是指由获准经营贷款业务的两家或两家以上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基于相同贷款条件,依据同一贷款协议,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通过代理行向借款人提供的本外币贷款或授信业务。

第三条按照在银团贷款中的职能和分工,银团贷款成员通常分为牵头行、代理行和参加行等角色,也可根据实际规模与需要在银团内部增设副牵头行等,并按照银团贷款相关协议履行相应职责。

第二章相关费用
第四条我行在开展银团贷款业务过程中,接受借款人书面委托,为借款人提供财务顾问、贷款筹集、信用保证、法律咨询等融资服务,可以收取相应的费用,包括安排费,以及承诺费、代理费等。

第五条根据银监会有关规定,银团贷款收费由借款人与银团成员行自愿协商确定,并由借款人支付。

银团贷款安排费一般按银团贷款总额的一定比例一次性支付;贷款承诺手续费一般按未用余额的一定比例每年按银团贷款协议约定方式收取;代理费可根据代理行的工作量按年支付。

第六条向借款人收取的银团贷款安排费,属于与我行自有贷款资金相关的部分,计入贷款成本;应向其他成员行支付的,暂挂其他应付款科目。

向借款人收取的银团贷款承诺费,属于与我行自有贷款资金相关的部分,确认为中间业务收入;应向其他成员行支付的,暂挂其他应付款科目。

我行作为代理行收取的代理费收入确认为中间业务收入。

第三章核算办法及账务处理
第七条我行按当前市场条件发放的银团贷款,应按发放贷款的本金,扣除收到的银团贷款安排费收入,或加上支付的安排费支出,作为初始确认金额。

第八条我行作为牵头行时的核算原则及其账务处理
发放银团贷款时,应将我行使用自有资金发放贷款的本金计入“银团贷款——本金”科目,同时将向借款人收取的安排费收入中与我行自有贷款资金相关的部分计入“银团贷款——利息调整”科目,将收到的安排费收入中应向其他成员行支付的部分暂挂其他应付款科目。

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团贷款——本金
贷:银团贷款——利息调整
客户存款等科目
借:客户存款等科目
贷:其他应付款
我行收到承诺费等收入时,将与我行自有贷款资金相关的部分分期确认为手续费收入: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吸收存款等
贷:手续费收入递延收益
借:手续费收入递延收益
贷:手续费收入——银团贷款手续费收入
收到的承诺费收入中应向其他成员行支付的部分,暂挂其他应付款:
借:客户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
向其他成员行支付待收承诺费收入时:
借:其他应付款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第九条我行作为代理行时的核算原则及其账务处理
我行作为代理行收到其他银行缴来的贷款资金时,暂挂其他应付款科目,待银团贷款实际发放后,转入客户存款等科目。

帐务处理如下: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贷:其他应付款
借:其他应付款
贷:客户存款
我行作为代理行收取的代理费收入,比照上述作为牵头行所收取的承诺费会计处理分期确认为手续费收入。

第十条银团贷款的后续计量
银团贷款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按照摊余成本计量。

其中,实际利率是指将贷款在预期存续期间内的未来现金流量折现为该贷款当前账面价值所使用的利率;摊余成本是指将贷款的初始确认金额经下列调整后的结果:
(1) 扣除已偿还的本金;
(2) 加减采用实际利率法将该初始确认金额与到期日金额之间的差额进行摊销形成的累计摊销额;
(3) 扣除已发生的减值损失。

应按合同利率计算确认应收利息,同时逐期按实际利率法对安排费造成的利息调整项目进行摊销,调整利息收入科目。

上述实际利率的计算方法为:
期初摊余成本(银团贷款本金加上或者减去安排费)=c1/(1+r)
^y1+c2/(1+r)^y2+c3/(1+r)^y3+……。

其中:r为实际利率。

c1、c2、c3…表示未来各期收到的利息和本金还款。

y1、y2、y3…表示未来各期收到的利息与本金还款的实现日与本期基准日期的时间距离(以年为单位)。

各期末摊余成本的计算方法为:
期末摊余成本=期初摊余成本+当期利息调整摊销额。

账务处理如下:
收到安排费收入的情况下的后续计量:
借:应收利息[数据来源:按合同利率计算确认]
借:银团贷款——利息调整
贷:利息收入——银团贷款利息收入 [数据来源:按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认的利息收入]
支付安排费支出的情况下的后续计量:
借:应收利息[数据来源:按合同利率计算确认]
贷:利息收入——银团贷款利息收入[数据来源:按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认的利息收入]
贷:银团贷款——利息调整
第十一条向贷款客户收取利息时,按应归属于我行的利息收入冲减已计提的应收利息,并将代其他银行收取的利息记入其他应付款科目。

帐务处理如下:
借:客户存款等科目
贷:应收利息
其他应付款
将代收的利息支付给其他银行时,
借:其他应付款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第十二条银团贷款的终止确认
银团贷款到期时,利息调整项目已全部摊销完毕,收回的我行贷款资金,冲减银团贷款科目;收回的他行贷款资金,暂挂其他应付款。

账务处理如下:借:客户存款等科目
贷:银团贷款——本金[我行贷款资金]
其他应付款[他行贷款资金]
将他行贷款资金归还时,
借:其他应付款
贷:存入中央银行款项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银行会计部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本办法实施前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内容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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