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会计核算办法_债券投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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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投资会计核算方法的应用

债券投资会计核算方法的应用

人“ 成本 ” 明细账 , 按 实际支付 的金 额与面值 之间的差额 即溢 价或折价
金额记入 “ 利息调整 ” 明细 账 : 购 买 债 券 发生 的 相 关 交 易 费 用 。 直 接 计 人 初始 确 认 金 额 。 债券持有期间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 。 按 照摊 余 成本 进 行 后续计量。 企 业 应 根 据 债 券 的付 息 方 式 确 认 利 息 收 入 : 如 债 券 是 分 期 付
价格为每张 1 0 3元 , 另支付交易费用 2 0 6 0元 。 该案 例中的 甲公 司购买债券 的意 图是 为了短期 ( 一年 ) 内出售 , 以
赚取买卖差价 , 因而 应将 其 作 为交 易性 金 融 资 Hale Waihona Puke 核 算 。 作 为 交 易牲 金 融
资产 核算 的债券 。 企业 应当按照取得时的公允价值 作为初始确认金额 ,


购 买债 券 作 为 交 易性 金 融 资产 的 会 计 核 算
案例一 : 2 0 1 1年 5月 1日 .甲 公 司 从 证 券 交 易 所 支 付 价 款 1 0 2 0 0 0 0元 购 人 乙公 司发 行 的债 券 1 0 0 0 0张 , 另支付交易费用 2 0 4 0元 。 该 债 券 剩 余 期 限 2年 , 每张面值 1 0 0元 , 每 年 4月 1日付 息 一 次 , 票 面 利 率6 % 。 甲公 司 将 其 划 分 为 交 易 性 金 融 资 产 。2 0 1 1年 1 2月 3 1日 , 乙 公 司债券的收盘价为 1 0 5元 。2 0 1 2年 4月 2 0 日甲 公 司 转 让 该 债 券 , 转 让
二、 购 买债 券 作 为 持 有 至 到 期 投 资 的 会 计 核 算 案例二 : 2 0 1 1年 1月 1日 , 甲公司支付价款 l O 6 O 0 0 0元 购 人 乙 公 司 同 日发行 的 债券 1 0 0 0 0张 。该 债 券 期 限 三 年 , 每张面值 1 0 0元 , 每 年 付息 一次 , 最 后 一 年 支付 本金 和 最 后 一 次 利 息 , 票 面利 率 1 0 % 。 甲公 司 准 备 并 有 能 力 将 该 债 券 持 有 至 到期 。 该 案 例 中 的 甲 公 司 购 买 乙 公 司 债 券 的 目的 是 将 其 持 有 至 到 期 . 以 获取利息和本金 , 并且有足够的财务资源 , 将 其 持 有 至 到 期 。 再 加 上 债 券 本 身 具 有 固定 的 面 值 和 期 限 , 到 期 日和 回收 金 额 是 可 以 确 定 的 , 因 而 应将其作为“ 持有至到期投资” 来核算。 作 为 持 有 至 到 期 投 资 核 算 的债 券 , 当企 业 取 得 时 应 按 债 券 面 值 记

商业银行投资业务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投资业务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投资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资金的营运安全,使本行的投资业务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根据《债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及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投资业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投资业务是指本行与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成员进行的资金拆借、债券买卖等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中下列名词的含义。债券:指经中国人民银
行批准可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上进行交易的国债、中央银行融资券、政策性金融债券、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公开发行的国家重点建设企业AAA 级以上债券和人民银行批准的农村商业银行可参与的其他有价证券。
债券买卖:指交易双方以约定的价格转让债券所有权的交易行为。
债券托管:指债券投资人基于对债券托管机构的信任,将其所拥有的债券委托托管机构进行债权管理与权益监护的行为。
第四条由于本行债券交易量较小、交易频率不高、不需申请成为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员。本行委托省行代理进行债券投资、托管及交易。
第五条本行投资业务的交易及清算由财务会计部负责组织实施。。

银行会计核算办法资产回购业务

银行会计核算办法资产回购业务

银行会计核算办法资产回购业务seek; pursue; go/search/hanker after; crave; court; woo; go/run afterX X银行金融资产回购业务核算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金融资产回购业务会计核算,根据财政部颁布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金融资产回购是指本行与其他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法人进行的以金融资产为权利质押的一种短期资金融通业务,指资金融入方正回购方,即确认卖出回购金融资产一方在将金融资产出质或出售给资金融出方逆回购方,即确认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一方融入资金的同时,双方约定在将来某一日期由正回购方按约定回购利率计算的资金向逆回购方返还资金,逆回购方返还或回售原出质金融资产的融资行为.第三条本办法的核算范围包括:(一)本行以债券为权利质押的回购交易;(二)本行以贷款为权利质押的回购交易;(三)本行以其他资产为权利质押的回购交易.本行以票据为权利质押的回购交易,其核算办法可参见XX银行票据贴现核算办法.第四条本行金融资产回购业务会计核算的目标是:一明确回购业务范畴;二按实际利率法计算确认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利息收入/支出;三明确相关减值测试的核算方法;以满足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及对应的应用指南之相关规定.第二章主要定义第五条本核算办法涉及的主要定义如下:一买入返售,即逆回购:本行在买入或质入一笔金融资产的同时,与卖方约定于某一到期日再以事先约定的价格将该笔金融资产售回或返还的交易.二卖出回购,即正回购:本行在卖出或质出一笔金融资产的同时,与买方约定于某一到期日再以事先约定的价格将该笔金融资产购回或取回的交易.三追索权:追索权是指当出售方将金融资产出售时,以后金融资产发生违约,资产购入方可以向出售方追索的权利.第三章核算办法及账务处理第六条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的初始确认:一确认原则1.本行买入的金融资产,在买入时附有返售协议或追索条款即该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均未转移、仍由出售方承担;2.该资产的成本或价值能够可靠计量;3.其他出售方对出售资产不符合有关终止确认的条件具体参见本办法第六章.二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的范畴1.贷款的买入返售,即买入的金融资产是贷款.2.债券的买入返售,即买入的金融资产是债券.3.其他资产的买入返售,即买入的金融资产是应收款项之类的其他资产.4.无论买入返售金融资产是属于买断式或质押式,都属于买入返售资产的范畴.三实际应用1.相关操作人员应根据买入返售资产的几乎所有风险是否实质性转移到本行,明确该资产的类型,并确定相应的核算科目.2.对于买入返售资产的成本,按照金融资产的买入价格和相关的交易费用之和作为初始确认金额.3.本行对于相关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的主要范畴有:债券、贷款、其他资产等.第七条卖出回购金融资产的初始确认一确认原则1.本行出售的金融资产,是指在出售时附有回购协议或可追索条款即该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均未转移,仍由本行承担的金融资产;2.该卖出回购金融资产的成本或价值能够可靠计量;3.其他不符合对出售资产有关终止确认的条件.二卖出回购金融资产的范畴1.贷款的卖出回购,即出售的金融资产是贷款.2.债券的卖出回购,即出售的金融资产是债券.3.不管资产出售是属于卖断式或质押式,当相关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仍未转移时,业务都属于卖出回购金融资产的范畴.三实际应用1.相关操作人员应判断交易时,该金融资产所有权上的几乎所有风险是否实质性地从我行转出,明确相关负债的类型,并确定相应的核算科目.2.对于卖出回购金融资产的成本,以金融资产的卖出价格减去相关的交易费用支出后的余额作为初始确认金额.3.本行出售后回购的金融资产债券、贷款等,不应该对该金融资产进行脱表的账务处理.第八条买入返售金融资产或卖出回购金融资产实际是融资业务,一经确认,其所关联的经济利益流入或流出就应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按照实际利率法确认相关损益.第九条实际利率的选择一实际利率是:将买入返售金融资产或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未来现金流折现为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当前账面价值所使用的利率.二若在回购合同中规定了回购利率,本行统一以合同利率作为收入或支出的确认利率.三若回购合同中没有规定相关的利率,只规定了返售或回购价格,此时,本行采用的实际利率是将未来回购或返售的价格折现为该返售资产或回购负债当期账面价值所使用的利率.第十条由于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和卖出回购金融资产的合约期限大多小于半年,因此本行选择按月计息的方式确认利息收入或支出.每月月末将根据合同利率实际利率进行手工计算利息收入或支出.第十一条本行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和卖出回购金融资产在满足下列条件时终止确认:一本行已将原购入的金融资产返售给原出售方,或本行已回购原出售给购入方的金融资产;二本行未保留买入返售金融资产所有权上的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或对手方未保留本行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所有权上的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三附有追索权的金融资产买入或金融资产出售的相关交易,当相关金融资产已完全偿付时,与其相关的追索权相应失效.第十二条在卖出回购金融资产交易到期时,当事实证明本行不能从资产购入方回购金融资产时,本行将终止确认卖出回购金融资产,并相应终止确认原在本行表内的相关金融资产;当事实证明本行不能将购入的金融资产返售予出售方时,本行将终止确认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并相应将购入的金融资产按其资产类别确认如债券、贷款等.第十三条回购业务属于融资业务,相关损益都是利息收入或支出,本行按融资天数计算利息收入/支出.第十四条买入返售交易中,若原出售方不能履约购回金融资产,该金融资产损益本行以抵债资产的处理方法入账.第十五条卖出回购交易中,因买入方不返售作为抵押的金融资产,本行无法执行购回的权利时,本行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强制执行购回该金融资产,或是按出售该金融资产方式处理,发生的相关亏损,向购入方追讨,追讨不果的损益,计入当期损益.第十六条本行持有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交易是以融资业务确认,不按持有的资产类别确认,需在表外记录并作为抵押品统计核算.第十七条本行卖出回购金融资产,不应在表内终止确认,应该确认卖出回购金融资产,需在表外记录相应的金融资产作统计和信息披露之用.第十八条买入返售资产初始确认时的会计处理借:买入返售金融资产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第十九条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后续计量的会计处理一买入返售金融资产计提应收利息借:应收利息――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利息贷: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利息收入二收到利息时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贷:应收利息――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利息三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发生减值借:资产减值损失――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准备贷: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第二十条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终止确认的会计处理一按照合约返售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贷:买入返售金融资产贷:应收利息――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利息二卖断式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业务中,当事实证明本行不能将购入的金融资产返售予出售方时,本行将终止确认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并相应将购入的金融资产按其资产类别确认:借:贷款、交易性金融资产等相关科目贷:买入返售金融资产贷:应收利息——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利息贷:现金等相关科目交易手续费注:因取得票据、证券、贷款等资产发生的交易费用,除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时计入投资收益外,其他均应计入取得资产的初始确认金额.三质押式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交易中,原出售方违约后本行获得对方同意或通过法律途径取得该资产的所有权:借:抵债资产借: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贷:买入返售金融资产贷:应收利息――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利息或借: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或贷:资产减值损失――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减值损失四质押式买入返售交易中,原出售方违约后本行获得对方同意或通过法律途径将该资产出售: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借: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贷:买入返售金融资产贷:应收利息――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利息或借: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或贷:资产减值损失――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减值损失第二十一条卖出回购金融资产初始确认时的会计处理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贷:卖出回购金融资产第二十二条卖出回购金融资产后续计量的会计处理一卖出回购金融资产计提应付利息借:利息支出――卖出回购金融资产利息支出贷:应付利息――卖出回购金融资产利息二当支付相应的利息时借:应付利息――卖出回购金融资产利息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第二十三条卖出回购金融资产终止确认的会计处理一按照合约回购卖出回购金融资产借:卖出回购金融资产借:应付利息――卖出回购金融资产利息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二卖断式卖出回购金融资产交易中,因买入方不返售作为抵押的资产,本行无法执行购回的权利时,本行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强制执行购回该金融资产,或是按出售该金融资产方式处理,发生的相关亏损,向购入方追讨,追讨不果的损益,计入当期损益:借:卖出回购金融资产借:应付利息――卖出回购金融资产利息借:投资收益――相关资产买卖差价科目借:贷款减值准备、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等相关科目贷:贷款、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等相关科目第四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XX银行会计部制定并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本办法实施前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内容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度、月度财务会计报告通常仅指会计报表,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另有规定的除外。

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至少应披露会计报表和会计报表附注的内容。

(九)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其他应当在财务会计报告中披露的相关信息和资料。

会计报表至少应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所有者权益(基金净值)变动表。

编报的会计报表,一般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会计报表附注至少应披露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以及差错更正的说明、报表重要项目的说明和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等内容。

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应披露基金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能够控制或对基金管理人施加重大影响的股东等关联方在报告期内存在的关系与交易等。

(十)向外提供的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应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

封面应注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名称、基金名称、基金合同生效日期、报告所属年度、月份、送出日期等,并由基金管理人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签名并盖章。

(十一)除特别规定外,对基金未分配利润的未实现部分,包括基金经营活动产生的未实现收益,以及基金份额交易产生的未实现平准金,不得进行分配。

(十二)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基金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档案。

在确保基金会计档案安全、可靠保存的前提下,基金会计档案可采用纸、磁、光盘等方便实用、易于保管的介质保存。

合同、发票等具有法律效力的原始凭证,应保存纸质档案。

二、会计科目一、资产类二、负债类三、共同类四、所有者权益类五、损益类三、主要账务处理资产类1002 银行存款一、本科目核算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各种款项,包括活期存款、协议存款和定期存款等。

二、本科目可按存款种类等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并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

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

三、银行存款的主要账务处理(一)增加银行存款,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减少银行存款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关于商业银行短期债券投资的会计处理

关于商业银行短期债券投资的会计处理

关于商业银行短期债券投资的会计处理
孟鸿玲
【期刊名称】《财会月刊》
【年(卷),期】2003(000)06B
【总页数】1页(P32)
【作者】孟鸿玲
【作者单位】中共辽宁营口市委党校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32.33
【相关文献】
1.关于商业银行短期债券投资的会计核算问题 [J], 盂鸿玲
2.短期债券投资与长期债券投资会计核算比较 [J], 贾成海
3.关于商业银行短期债券投资的会计处理 [J], 孟鸿玲
4.商业银行短期债券投资的会计核算问题 [J], 武俊
5.短期债券投资与长期债券投资核算的比较 [J], 高建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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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类金融资产投资业务的会计核算

债券类金融资产投资业务的会计核算
21 0 0年第 1 期 5 ( 总第 10期 ) 5
中固高新技术 企业
C i a Hi Te h En epr e hn - c tr i s s
NO.52 0 1 .01
( u l i t O10) C mu t e N . av y 5
债券 类金融资产投资业 务 的会 计核算
封尊伟
( 东省滨州 市滨 州职业 学院, 东 滨 州 2 6 0 ) 山 山 56 3 摘 要 : 券 类金 融 资产投 资 , 企业 以购 买债券 方式并形成金 融资产的 向其他 单位进行 的投 资。文章对债 券类投资 债 是
业务 中形 成的 交易性金 融 资产 、 有至到期投 资和可供 出售金 融资产在初 始计量 、 持 后续计量 、 减值 处理与重分类等方
图书馆论坛 ,0 2 ( ) 20 ,3.
于 高校创业 教育 研究 。 因此 , 高校 图书馆 要 以科 学发展 观引 作者 简 介 : 张金 贤 ( 9 3 , , 15 一)女 河北 工业 大学 图书馆 副 领高校 图书馆建设 与发展 , 校创业教育 为契机 , 以高 加大图书 馆服务模式 的研究力 度 , 加快 图书馆服务模式 的创新 , 为高校 研 究馆 员, 究 方 向 : 研 图书 情报 工作 ; 杨红婕 ( 9 8 , , 17 一)女 河 北工业 大学图书馆馆 员, 硕士 , 究方向 : 研 图书情报 工作 。 创业教育 提供优质 服务 , 为创业 教育能够持续 、 发展创造 稳定
利用 自身 的优 势 , 过创新 图书馆服务模 式 , 通 配合学校逐步完 有利条件 。 善创业 教育体 系 , 搞好 教师 队伍建 设 , 培养 更多 的创 业人才 , 充分发挥第二课 堂教育职能 与信息情报职 能的作用。

财政部关于印发《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1.09.12•【文号】财会[2001]53号•【施行日期】2002.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会计,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31日实施日期:2008年1月31日)废止财政部关于印发《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财会〔2001〕53号)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为了规范和加强对证券投资基金的会计核算,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我们制定了《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财政部二00一年九月十二日附件: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一、总则(一)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的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地提供会计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

(三)基金管理公司对所管理的基金应当以基金为会计核算主体,独立建账、独立核算,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簿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四)基金管理公司应于估值日计算基金净值和基金单位净值,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五)本办法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实行会计电算化。

基金管理公司不得随意打乱重编。

某些会计科目之间留有空号,供增设会计科目之用。

(六)基金管理公司应按本办法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

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减少或合并某些会计科目。

xxxxx银行债券业务会计核算办法

xxxxx银行债券业务会计核算办法

XXX债券业务会计核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XX(以下简称:我行)债券业务的相关会计处理,根据《XXX债券市场业务内控管理办法》、《XXX债券回购业务操作规程》、《XXX债券买卖业务操作规程》和《XXX 会计结算操作规程》等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会计核算分为债券回购(质押式回购、买断式回购)债券买卖两种账务处理方式。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三条债券业务的会计年度为1 月1 日起至12 月31 日止。

第四条债券业务的会计报表,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第五条债券业务独立建账,记账本位币为人民币。

第六条金融工具的分类:债券回购业务,由于债券本身不应该终止确认,因此将债券回购业务视为一笔抵押贷款。

正回购业务是一种融资行为,产生一笔金融负债,因其不符合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的定义,应将其作为其他金融负债进行会计核算。

逆回购业务是一种融券行为,产生一笔金融资产,与贷款及应收款项核算相同,属于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第七条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分类: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分类是确认和计量的基础,债券买卖业务在初始确认时分为以下几类:(一)交易性金融资产;(二)持有至到期投资;(三)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第八条按照新会计准则要求,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会计计量。

实际利率法,是指按照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含一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实际利率计算其摊余成本及各期利息收入或利息费用的方法。

实际利率,是指将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在预期存续期间或适用的更短期间内的未来现金流量,折现为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当前账面价值所使用的利率。

第九条开展债券业务采用权责发生制进行会计核算,加强会计计量的准确性。

第三章账务处理第十条债券回购业务账务处理(一)质押式回购业务1、质押式逆回购业务处理方式:⑴质押式逆回购初始交易:借:买入返售金融资产-质押式债券回购贷:准备金存款/存放同业款⑵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以实际利率法按期计提利息:借:应收利息-质押式债券回购贷:利息收入-质押式债券回购⑶质押式逆回购业务到期:借:准备金存款/存放同业款贷:买入返售金融资产—质押式债券回购贷:应收利息—质押式债券回购2、质押式正回购业务处理方式:⑴质押式正回购初始交易:借:准备金存款/存放同业款贷: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款—质押式债券回购⑵利息计提的账务处理:借:利息支出—质押式债券回购贷:应付利息—质押式债券回购⑶质押式正回购业务到期:借: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款—质押式债券回购借:应付利息-质押式债券回购贷:准备金存款/存放同业款(二)买断式回购业务1、买断式逆回购业务处理方式:⑴买断式逆回购初始交易:借: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买断式债券回购贷:准备金存款/存放同业款同时:表外:收:债券表外科目—XXX债券⑵买断式逆回购利息计提:借:应收利息—买断式债券回购贷:利息收入—买断式债券回购⑶由于买断式债券逆回购业务发生后,债券所有权发生了转移,因此在回购业务期间发生债券利息支付时,将收到债券利息,此债券利息的处理方法有3 种。

某银行资产托管估值产品会计核算业务管理办法

某银行资产托管估值产品会计核算业务管理办法

ⅩⅩ银行资产托管估值产品会计核算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资产托管估值产品会计核算业务运作,提高营运效率,防范操作风险,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ⅩⅩ银行托管营运中所有需要提供资产估值服务的托管产品,简称估值产品。

资产估值是指按约定的原则和方法对托管产品依法拥有的股票、债券、基金、权证及其他资产进行估算,确定其公允价值的过程。

第三条估值产品会计核算业务通过我行资产托管营运系统估值端(以下简称“估值端”)操作。

第二章机构职责第五条我行托管资产营运业务按照总行、营运分部、分行三级模式开展。

第六条总行职责如下:(一)负责全行估值产品会计核算业务的组织、管理,保证安全营运,并对日常营运进行监督、指导和检查;(二)负责制定全行估值产品会计核算业务规章制度;(三)负责汇总提出全行估值产品会计核算业务需求和测试;(四)负责承担营运分部核算估值质量的后督职责,协助并督导分部完成核算估值;(五)负责依据规章制度和合同约定,完成总行营运产品的资产托管估值核算工作。

第八条营运分部职责如下:(一)负责所在分行及总行指定估值产品会计核算业务的组织管理;(二)依据规章制度和合同完成会计核算业务;第九条经总行批准开展特定估值产品营运的分行,承担第八条第二款相同职责。

第三章岗位设置及职责第九条估值产品会计核算业务设置以下岗位:核算经办岗、核算复核岗,总行业务支持岗。

第十条权限管理要求同一产品的核算经办岗及核算复核岗不得由同一人兼任。

第十一条核算经办岗职责(一)初始建账负责新产品的初始建账工作,确保与合同一致;(二)维护公用信息负责维护债券品种、证券流通和证券权益数据等公共信息,确保及时性、准确性;(三)维护权益信息负责读取场内行情数据、国债利息文件、第三方数据供应商提供的权益数据、债券行情等公共数据文件,确保及时性、完整性;(四)维护场外交易信息负责经办产品场外交易数据的维护,确保与成交单据的一致性;(五)日终估值负责经办产品场内交易数据和TA数据的读取和处理,并生成会计凭证、核对估值表;(六)日终对账负责与管理人的日终对账工作,确保账账相符。

会计实务:银行代理债券业务的核算

会计实务:银行代理债券业务的核算

银行代理债券业务的核算所谓代理债券业务,是指银行作为债券代理经纪人,受客户委托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的业务。

一、代理发行债券业务的核算代理发行债券业务,是指银行接受客户委托,代客户发行债券的业务。

代理发行债券业务按发行方式的不同可分为代销方式、余额承包方式、全额承购方式三种。

为了反映本行代理发行债券业务的情况,应设置“代理发行债券”账户,本行代理发行的债券,如单位、个人购买的国库券、国家其他债券,均用本账户核算体账户应按债券种类和委托代理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一)代销方式的核算所谓代销,是指银行受客户委托,代理销售一级市场上发行的债券。

银行售出债券后将筹集的款项交给客户,然后向客户收取手续费收入。

代销的债券实物在表外科目核算,出售债券时在表内科目核算,同时也在表外科目核算。

1.银行收到客户的债券时,按与客户约定的价款在表外记账。

其会计分录如下:收入:代理发行库存债券——XX债券2.银行发行债券收到款项时,应在账内作会计分录如下:借;现金(或XX账户)贷:代理发行债券——XX债券同时,在表外科目记账,其会计分录如下:付出:代理发行库存债券——XX债券3.代销结束,将售出债券款支付给客户,并扣收手续费,其会计分录为:借:代理发行债券——XX债券贷:现金(或XX账户)手续费收入——代理发行债券收入若代理债券有剩余,应将未销售债券退回客户,冲销表外记录,其会计分录如下;付出:代理发行库存债券——XX债券(二)余额包销方式的核算所谓余额包销方式,是银行受客户委托代为发行债券,若在规定的发行期限结束时,未能完成发售业务,剩余的债券由银行自己认购的发行方式。

其发行期内的会计核算与代销方式相同。

在发行期结束后尚未售出的债券,银行根据合同规定,将剩余的债券自己购入作为长期投资。

其会计分录为:借:长期投资——XX债券投资贷:现金(或XX账户)同时,冲销表外科目记录。

其分录为:付出:代理发行库存债券——XX债券然后,将购入的债券在表外科目核算。

中国人民银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柜台业务管理办法〔2016〕第2号

中国人民银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柜台业务管理办法〔2016〕第2号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柜台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债券市场发展,扩大直接融资比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9〕第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柜台业务(以下简称柜台业务)是指金融机构通过其营业网点、电子渠道等方式为投资者开立债券账户、分销债券、开展债券交易提供服务,并相应办理债券托管与结算、质押登记、代理本息兑付、提供查询等。

第三条金融机构开办柜台业务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原则,充分揭示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得利用非公开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与发行人或者投资者串通进行利益输送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柜台业务开办机构第四条开办柜台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开办机构)应当满足下列条件:(一)是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活跃的做市商或者结算代理人;(二)具备安全、稳定的柜台业务计算机处理系统并已接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以下简称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三)具有健全的柜台业务管理制度、风险防范机制、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及会计核算办法等;(四)有专门负责柜台交易的业务部门和合格专职人员;(五)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应当于柜台业务开办之日起1个月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并提交以下材料:(一)柜台业务开办方案和系统实施方案;(二)负责柜台业务的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三)柜台业务管理制度、风险防范机制、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及会计核算办法;(四)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及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出具的系统接入验收证明;(五)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开办机构应当将开办柜台业务的营业网点通过网点柜台、电子渠道等方式向社会公开。

第三章柜台业务债券品种及交易品种第六条柜台业务交易品种包括现券买卖、质押式回购、买断式回购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交易品种。

债券投资的会计如何处理

债券投资的会计如何处理

债券投资的会计如何处理我国⽬前上市交易的债券主要有国债、普通公司债券和可转换公司债券。

《企业会计准则》对各种债券投资的会计核算没有进⾏归纳,尤其对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的会计核算基本没有介绍。

笔者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针对投资者进⾏债券投资的不同⽬的,提出各种债券投资的会计处理。

⼀、短期持有、以赚取差价为⽬的的债券投资投资者取得债券的⽬的,主要是为了近期内出售以赚取差价,则购买的国债、普通公司债券和可转换公司债券均属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当期损益的⾦融资产,应通过“交易性⾦融资产”科⽬核算。

[例1]甲公司2008年5⽉1⽇在⼆级市场⽀付价款202万元购⼊⾯值1000元2000份公司债券,2008年6⽉30⽇,该债券的公允价值为2067)-元,2008年8⽉5⽇,该公司出售该债券,取得净收A210万元。

甲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2008年5⽉1⽇,在⼆级市场购⼈公司债券借:交易性⾦融资产——成本2020000贷:银⾏存款20200002008年6⽉30⽇,确认公司债券公允价值变动借:交易性⾦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40000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400002008年8⽉5⽇,该公司出售公司债券借:银⾏存款2100000公允价值变动损益40000贷:交易性⾦融资产——成本2020000——公允价值变动40000投资收益80000⼆、长期持有、有明确的意图和能⼒持有⾄到期的债券投资企业购买国债、普通公司债券的意图是为了持有⾄到期。

以期获得固定的收益,应通过“持有⾄到期投资”科⽬核算。

此种债券投资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融资产确认和计量》“持有⾄到期投资”的相关规定进⾏会计处理。

三、长期持有、以⾏使转换权为⽬的的债券投资这种⽬的只能进⾏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投资者取得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的,主要是为了⾏使转换权,以期获得更⼤的收益,则购买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属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所⽤者权益的⾦融资产,应通过“可供出售的⾦融资产”科⽬核算。

农村商业银行债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债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债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江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债券投资行为,防范和化解债券投资风险,保障债券资产的安全运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银监会、人民银行和省联社有关债券投资规定以及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和证券交易所有关债券交易结算规则,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债券投资业务是指具备债券投资资格的农村商业银行通过债券市场进行债券买卖的业务,包括:债券分销、债券回购、债券买卖、债券托管等。

第三条本行在确保支农资金需要的前提下,资金仍有富裕的,可以适当用于债券投资。

第四条本办法主要适用于本行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投资行为。

对证券交易所市场债券投资行为按照人民银行和银监部门对参与证券交易所债券投资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五条本办法中有关名词含义如下:债券分销:是指通过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及企业债承销商分销债券的业务。

债券回购:是交易双方进行的以债券为权利质押的一种短期资金融通业务,指资金融入方(正回购方)在将债券出质给资金融出方(逆回购方)融入资金的同时,双方约定在将来某一日期由正回购方按约定回购利率计算的资金额向逆回购方返还资金,逆回购方向正回购方返还原出质债券的融资行为。

债券买卖:是指交易双方以约定的价格转让债券所有权的交易行为。

债券托管:是指债券投资人基于对债券托管机构的信任,将其所拥有的债券委托托管机构进行债权管理与权益监护的行为。

第六条资金营运部负责债券投资业务的日常交易,接受总行风险管理部、稽核部的监督。

具体职责为:严格执行本行债券投资业务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提供债券市场信息;进行债券投资业务;组织开展债券交易人员参加业务培训和经验交流。

第七条按照人民银行、银监部门和省联社对参与证券交易所债券投资的有关规定积极清收证券市场债券投资。

第二章债券投资范围第八条债券投资的交易对象为: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员。

第九条债券投资的方式为:通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交易系统交易或网下合同交易方式进行。

银行债券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债券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债券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指导我行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行为,防范金融风险,维护合法权益,保障债券资产的安全运作,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买断式回购业务管理规定》、《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管理办法》、《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规则》以及其他有关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是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主管部门。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为权威性的债券登记、托管与结算机构。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中心”)为债券报价和债券交易提供中介及信息服务。

第三条与我行进行债券交易的对手方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认可进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债券交易的以下机构:(一)在中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及其授权分行;(二)在中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三)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分行:(四)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金融机构。

第四条我行债券交易业务由金融市场部负责组织实施,根据总行下达的年度经营指标以及全行资产负债、流动性管理要求开展工作。

第二章债券交易业务种类第五条我行人民币债券交易业务具体包括:债券承分销、信用拆借、质押式回购、买断式回购、公开市场、现券买卖、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业务及经人民银行批准可以开办的其他业务品种。

第六条债券承销业务是指我行作为承销商参与债券的招标发行及竞争性定价,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的簿记系统中进行投标,向发行人承购债券的行为。

第七条债券分销业务是指我行作为承销商按照分销商所提供的认购承诺书进行投标,中标后在确认分销债券款项到账后,委托中央结算公司为其办理债券过户的行为。

第八条金融市场部应做好各类发行主体债券承销商的申报工作,落实承销主协议的签署工作。

第九条债券承销主协议、债券发行公告或办法以及从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的簿记系统打印的债券缴款通知单共同构成债券承销合同。

债券投资业务管理办法(2023年版)

债券投资业务管理办法(2023年版)

附件债券投资业务管理办法(2023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行债券投资管理,有效控制债券投资风险,提高债券投资收益,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关于规范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治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以及本行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债券投资,是指本行通过债券市场及其他合法途径,投资已在全国债券市场进行交易的中央政府债券、中央银行债券、金融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公司企业债和经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债券券种。

第三条本行债券投资应遵循以下原则:(一)集中管理:指自营债券投资主要集中于机构业务部统一管理运作,其他部门原则上不得从事债券投资;(二)职能分离:指债券投资运作部门与风险控制部门保持相对独立;(三)分类核算:指根据最新会计准则和会计政策,将本行债券投资分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准确确认和计量债券资产,满足管理和监管要求,并根据未来会计准则和会计政策需求进行适时调整;(四)审慎经营:指在总量、风险限额、久期、收入等计划和授信、授权额度内审慎进行债券投资。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四条机构业务部主要职责包括:(一)负责拟定与债券投资经营相关的制度;(二)组织实施债券投资运作,研究市场,制定策略;(三)债券投资业务日常风险监控和管理。

第五条计划财务部主要职责为:(一)负责根据全行的资产负债管理计划拟定资金运用计划;(二)负责根据全行流动性管理需要对全行投资业务开展提出建议;(三)负责制定债券投资业务的会计核算规则。

第六条授信审批部负责债券投资有关的授信审查审批工作。

第七条风险管理部负责债券投资业务风险的监测和计量工作。

第八条运营管理部负责债券投资业务的授信额度支用审查、后台结算、资金清算和会计记账工作。

第九条法律合规部负责对债券投资业务相关合同文本进行法律合规性审查。

第三章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债券资产管理第十条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债券资产应纳入风险敞口管理,投资此类债券,必须在其风险敞口额度内进行。

会计核算办法

会计核算办法

会计核算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与规范公司的会计核算工作,维护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会计法》、《企业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行业会计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范围。

第三条公司以《企业会计制度》为依据,设臵和使用会计科目,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合并,以及对外提供统一的会计报表格式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细目。

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帐簿时,应填制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制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应只填科目编号不填科目名称。

第四条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帐目和编制会计报表。

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

会计年度从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均按公历起讫时间确定。

第五条公司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

以外国货币计算的,应当折合人民币记帐,同时登记外国货币金额和汇率(中间价)。

第六条会计记帐采用借贷复式记帐法,记帐凭证统一使用复式凭证。

会计核算程序采用记帐凭证科目汇总核算的方法和程序。

第七条公司发生的经济业务,应按规定及时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薄,编制会计报表,反映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

第八条公司实行会计电算化。

第九条公司按国家有关规定,聘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批准的具有执业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对公司的会计报表和会计帐目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第十条公司会计报表应按月报送当地财税机构等有关部门。

第二章会计核算一般原则第十一条客观性原则:会计核算必须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及证明经济业务发生的合法凭证为依据如实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做到内容真实,数字准确,资料可靠。

第十二条可比性原则:会计核算必须符合国家的统一规定,提供相互可比的会计核算资料。

第十三条一贯性原则:企业采用的会计程序和会计处理方法必须前后一致,要求企业在一般的情况下不得随意变更会计程序和会计处理方法。

第十四条相关性原则:会计核算必须符合宏观经济管理,满足各有关方面了解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需要,满足企业加强内部经营管理的需要。

银行会计核算办法-债券投资业务

银行会计核算办法-债券投资业务

XX银行债券投资业务核算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债券投资业务核算,根据财政部2006年2月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及应用指南、《XX市商业银行债券投资业务指引》和《XX市商业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债券投资是指本行以自营方式买入债券资产以获取利息收入或买卖价差收益的行为.第三条本行可投资的债券,包括政府债券(国债)、金融债券、和其他类型债券。

第四条本行债券投资业务会计核算的目标是:(一)将本行自营债券投资按照新准则规定的四分类进行核算;(二)在明确债券持有目的的基础上对其进行分类,需进行债券重分类时按照准则的有关要求进行核算;(三)交易性债券投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四)可供出售债券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变动计入所有者权益,在终止确认时将权益里累计的公允价值变动转入当期损益;(五)贷款和应收款项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按摊余成本计量;(六)持有至到期债券和应收款项初始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后续计量采用实际利率法按摊余成本计量。

第二章主要定义第五条本核算办法涉及的主要定义如下:(一)公允价值: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债务清偿的金额;(二)摊余成本:是指相关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初始确认金额经下列调整后的结果:1.扣除已偿还的本金;2.加上或减去采用实际利率法将该初始确认金额与到期日金额之间的差额进行摊销形成的累计摊销额;(三)实际利率:是指将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在预期存续期间或适用的更短期间内的未来现金流量,折现为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当前账面价值所使用的利率;(四)交易费用:是指可直接归属于购买、发行或处置金融工具新增的外部费用。

新增的外部费用,是指企业不购买、发行或处置金融工具就不会发生的费用;(五)交易性金融资产:1.取得该金融资产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近期内出售、回购或赎回;2.属于进行集中管理的可辨认金融工具组合的一部分,且有客观证据表明企业近期采用短期获利方式对该组合进行管理;3.属于衍生工具,但不包括被指定且为有效套期工具的衍生工具、属于财务担保合同的衍生工具、与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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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债券投资业务核算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债券投资业务核算,根据财政部2006年2月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及应用指南、《XX市商业银行债券投资业务指引》和《XX市商业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债券投资是指本行以自营方式买入债券资产以获取利息收入或买卖价差收益的行为。

第三条本行可投资的债券,包括政府债券(国债)、金融债券、和其他类型债券。

第四条本行债券投资业务会计核算的目标是:(一)将本行自营债券投资按照新准则规定的四分类进行核算;(二)在明确债券持有目的的基础上对其进行分类,需进行债券重分类时按照准则的有关要求进行核算;(三)交易性债券投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四)可供出售债券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变动计入所有者权益,在终止确认时将权益里累计的公允价值变动转入当期损益;(五)贷款和应收款项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按摊余成本计量;(六)持有至到期债券和应收款项初始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后续计量采用实际利率法按摊余成本计量。

第二章主要定义第五条本核算办法涉及的主要定义如下:(一)公允价值: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债务清偿的金额;(二)摊余成本:是指相关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初始确认金额经下列调整后的结果:1.扣除已偿还的本金;2.加上或减去采用实际利率法将该初始确认金额与到期日金额之间的差额进行摊销形成的累计摊销额;(三)实际利率:是指将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在预期存续期间或适用的更短期间内的未来现金流量,折现为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当前账面价值所使用的利率;(四)交易费用:是指可直接归属于购买、发行或处置金融工具新增的外部费用。

新增的外部费用,是指企业不购买、发行或处置金融工具就不会发生的费用;(五)交易性金融资产:1.取得该金融资产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近期内出售、回购或赎回;2.属于进行集中管理的可辨认金融工具组合的一部分,且有客观证据表明企业近期采用短期获利方式对该组合进行管理;3.属于衍生工具,但不包括被指定且为有效套期工具的衍生工具、属于财务担保合同的衍生工具、与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工具。

(六)持有至到期投资:是指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且企业有明确意图和能力持有至到期的非衍生金融资产;(七)贷款和应收款项:是指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的非衍生金融资产;(八)对于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金融资产,企业可以将其直接指定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如企业没有将某一金融资产划分为其他三类,则应将其作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处理。

第三章核算办法及账务处理第六条本行在自营业务中购入的债券,应根据持有目的和购入的债券的特征,分别归入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及应收款项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中。

第七条对于本行以近期内出售、获取买卖差价为目的的债券投资,归入交易性金融资产核算;第八条对于本行有明确意图和能力持有至到期的债券,归入持有至到期投资核算。

本行投资此类资产,是以获取利息收入为持有目的,到期前,除下列情况外,银行不拟提前将其出售或重分类:(一)出售日或重分类日距离该债券到期日或赎回日较近(如到期前三个月内),市场利率变化对该项投资的公允价值没有显著影响。

(二)根据合同约定的定期偿付或提前还款方式收回该债券投资几乎所有初始本金后,将剩余部分予以出售或重分类。

(三)出售或重分类是由于本行无法控制、预期不会重复发生且难以合理预计的独立事项所引起。

第九条对于没有活跃市场报价、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的非衍生金融资产[如本行购入的凭证式国债],归入贷款和应收款项核算。

贷款和应收款项投资的基本特性与持有至到期投资类相似,主要分别是该类债券投资没有活跃二级市场。

第十条不能归入上述三类进行核算的债券投资,本行将其归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

第十一条相关操作人员应根据买入时的持有目的以及买入的债券是否有活跃的公开交易市场,最终选择确认相应的分类和核算科目,分类一经确定,不能任意改变。

第十二条对于债券投资成本的初始确认,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

对纳入交易性金融资产核算的债券投资,相关交易费用应当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对于归入其他类别进行核算的债券投资,相关交易费用应当计入初始确认金额。

第十三条债券投资在交易完成日确认资产。

若债券交易为网上交易,会计人员根据前台交易员通过交易系统打印的成交通知单等相关资料复核确认入账;如为网下交易,会计人员根据前台交易人员提供的“债券买卖成交合同”等相关资料,于合同签订日确认入账。

第十四条纳入交易性金融资产核算的债券投资,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且不扣除将来处置该金融资产时可能发生的交易费用。

第十五条纳入持有至到期投资、以及贷款和应收款项核算的债券投资,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按摊余成本计量。

其中,使用实际利率法进行后续计量, 是指按照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在其有效期间的未来现金流,折现为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当前账面价值所使用的利率。

对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除按实际利率法进行折溢价摊销外, 还需要以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每月月末将该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摊余成本进行比较, 差额部分计入所有者权益中的资本公积。

第十六条本行的债券投资在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时终止确认:1.本行已将债券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了对方;2.债券已到期,发行人按债券条款偿还债务,银行取得相应的报酬;3.本行既没有转移债券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但因实际上不能收回该报酬,对资产进行核销,或放弃了对该资产的索偿。

第十七条本行正回购业务中的标的债券,其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没有转移,因此本行不能对该项资产作终止确认处理。

第十八条本行购入债券若纳入交易性金融资产核算,则需要每月末按其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债券公允价值变动额确认为当期损益,计入当期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直至债券出售为止。

第十九条纳入持有至到期投资及贷款和应收款项核算的债券,于持有期内以实际利率法确认利息收入。

在该两类债券投资到期才偿付时,则只产生利息收益,而不会发生买卖差价损益。

第二十条纳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的债券,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债券的利息收入,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同时,其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扣除减值损失后,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并于该债券资产终止确认时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第二十一条债券持有期内,当出现相关债券已发生减值的客观证据时,本行应对其进行减值测试,将其公允价值或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低于账面价值部分计提减值准备,并计入当期损益中的债券减值损失。

第二十二条当对债券确认并计提减值损失后,有客观证据表明该债券资产价值已恢复,原确认的减值损失应当予以转回,计入当期损益,但不能超过假定不计提减值准备情况下该债券资产在转回日的摊余成本。

第二十三条于交易性金融资产中核算的债券以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 当发生减值的客观证据时, 市价已经将减值的影响完全反映在债券账面价值及当期损益中, 因此不需要再进行减值计量。

第二十四条于持有至到期投资及贷款和应收款项中核算的债券,以实际利率法计算的摊余成本进行会计计量。

因此,当发生减值的客观证据时,需要将债券的账面价值减记至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减记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在有客观证据表明债券价值已恢复时,可以转回减值损失,但不能超过假定不计提减值准备情况下该债券资产在转回日的摊余成本。

第二十五条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中核算的债券投资,其公允价值变动部分计入所有者权益,而不是当期损益。

因此,当有客观证据表明其发生减值时,公允价值变动中减值部分,需要计提减值准备,即将该部分从资本公积转入当期损益,在有客观证据表明债券价值已恢复时,可以转回减值损失。

第二十六条以摊余成本计量的债券资产发生减值后,利息收入按照确定减值时对未来现金流量进行折现采用的折现率作为新的利率,以便进行后续摊销。

第二十七条于交易性金融资产中核算的债券投资, 不得重分类, 即其不能转出至其他类债券投资, 也不能将已确认为其他类金融资产的债券投资转入交易性金融资产核算。

第二十八条本行在满足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时,可将持有至到期投资重分类至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并于重分类日,将该重分类的债券投资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所有者权益。

除此之外,本行不对持有至到期投资进行重分类或提前出售。

第二十九条贷款和应收款项没有活跃的二级市场,本行原则上不将其转移为其他类债券投资核算。

第三十条对于纳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的债券投资,若本行有明确意图和能力将其持有至到期,可转为持有至到期投资核算, 转入后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情况外不得再行转出。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重分类为持有到期投资,若该资产有固定到期日,则与其相关的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或损失,应当在该债券资产的剩余期限内,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计入当期损益。

该债券资产的摊余成本与到期日金额之间的差额,也应当在该债券资产的剩余期限内,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计入当期损益。

该债券资产在随后的会计期间发生减值的,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相关利得或损失,应当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若没有固定到期日,则应仍保留在所有者权益中,待处置或发生减值时转出。

第三十一条交易类债券投资初始确认时的会计处理:1.交易日的处理借: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债券交易成本)应收利息——交易性金融资产利息(分期付息、一次还本的债券)或交易性金融资产——应计利息(一次还本付息的债券)投资收益(交易费用)贷:财务系统周转金——投资(待清算买入债券款项)2.交割日的处理借:财务系统周转金——投资(待清算买入债券款项)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或存放同业清算款项第三十二条可供出售类债券投资初始确认时的会计处理:1.交易日的处理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面值)应收利息-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利息(分期付息、一次还本的债券)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应计利息(一次还本付息的债券)借或贷: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利息调整(成本与面值的差额)贷:财务系统周转金——投资(待清算买入债券款项)2.交割日的处理借:财务系统周转金——投资(待清算买入债券款项)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或存放同业清算款项第三十三条持有至到期投资初始确认时的会计处理:1.交易日的处理借:持有至到期投资——成本(面值)应收利息——持有到期投资利息(分期付息、一次还本的债券)持有至到期投资——应计利息(一次还本付息的债券)借或贷: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成本与面值的差额)贷:财务系统周转金——投资(待清算买入债券款项)2.交割日的处理借:财务系统周转金——投资(待清算买入债券款项)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或存放同业清算款项第三十四条贷款和应收款项初始确认时的会计处理:1.交易日的处理借:应收投资款项——成本(面值)应收利息——应收投资款项利息(分期付息、一次还本的债券)应收投资款项——应计利息(一次还本付息的债券)借或贷:应收投资款项——利息调整(成本与面值的差额)贷:财务系统周转金——投资(待清算买入债券款项)2.交割日的处理借:财务系统周转金——投资(待清算买入债券款项)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或存放同业清算款项第三十五条交易性债券投资后续计量的会计处理:1.每月月末计提应收利息(1)分期付息、一次还本的债券借:应收利息——交易性金融资产利息(应收利息=债券面值*票面利率)贷:交易性债券利息收入(2)一次还本付息的债券借:交易性金融资产——应计利息(应计利息=债券面值*票面利率)贷:交易性债券利息收入2.每月月末反映公允价值变动(1)债券的公允价值高于账面余额时借: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公允价值与账面余额的差额)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交易性金融资产损益(2)债券的公允价值低于账面余额时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交易性金融资产损益(公允价值与账面余额的差额)贷: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3)实际收到利息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或存放同业清算款项贷:应收利息——交易性金融资产利息(分期付息、一次还本的债券)或交易性金融资产——应计利息(一次还本付息的债券)第三十六条可供出售债券投资后续计量的会计处理:1.每月月末计提应收利息(1)分期付息、一次还本的债券借:应收利息——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利息(应收利息=债券面值*票面利率)贷:可供出售债券利息收入(按实际利率和前期摊余成本计算)借或贷: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利息调整(差额部分)(2)一次还本付息的债券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应计利息(应计利息=债券面值*票面利率)贷:可供出售债券利息收入(按实际利率和前期摊余成本计算)借或贷: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利息调整(差额部分)2.每月月末反映公允价值变动(1)债券的公允价值高于账面余额时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公允价值与账面余额的差额)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公允价值变动(2)债券的公允价值低于账面余额时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公允价值变动(公允价值与账面余额的差额)贷: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公允价值与账面余额的差额)3.实际收到利息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或存放同业清算款项贷:应收利息——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利息(分期付息、一次还本的债券)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债券应计利息(一次还本付息的债券)4.发生减值借:资产减值损失——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损失(经测算确认的减值损失)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原计入累计损失金额)借或贷: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差额)贷: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经测算确认的减值准备余额)减值损失转回: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贷:资产减值损失——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损失已减值债券确认利息收入的账务处理: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贷:可供出售债券利息收入第三十七条持有至到期投资后续计量的会计处理:1.每月月末计提应收利息(1)分期付息、一次还本的债券借:应收利息——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应收利息=债券面值*票面利率)贷:持有至到期债券利息收入(按实际利率和前期摊余成本计算)借或贷: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差额部分)(2)一次还本付息的债券借:持有至到期投资——应计利息(应计利息=债券面值*票面利率)贷:持有至到期债券利息收入(按实际利率和前期摊余成本计算)借或贷: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差额部分)2.实际收到利息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或存放同业清算款项贷:应收利息——持有至到期投资(分期付息、一次还本的债券)或持有至到期投资——应计利息(一次还本付息的债券)3.计提减值准备借:资产减值损失——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损失贷: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转回减值损失:借: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贷:资产减值损失——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损失已减值债券确认利息收入的账务处理借: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贷:持有至到期债券利息收入第三十八条贷款和应收款项后续计量的会计处理:1.每月月末计提应收利息(1)分期付息、一次还本的债券借:应收利息——应收投资款项利息(应收利息=债券面值*票面利率)贷:应收投资款项利息收入借或贷:应收投资款项-利息调整(2)一次还本付息的债券借:应收投资款项-应计利息(应计利息=债券面值*票面利率)贷:应收投资款项利息收入借或贷:应收投资款项-利息调整2.实际收到利息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或存放同业清算款项贷:应收利息——应收投资款项利息(分期付息、一次还本的债券)或应收投资款项——应计利息(一次还本付息的债券)3.计提减值准备借:资产减值损失——应收投资款项减值损失贷:应收投资款项减值准备转回减值损失:借:应收投资款项减值准备贷:资产减值损失——应收投资款项减值损失已减值应收投资款项确认利息收入的账务处理借:应收投资款项减值准备贷:应收投资款项利息收入第三十九条交易性债券终止确认的会计处理1.交易日的处理借:财务系统周转金——投资(待清算出售债券款项)贷: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贷或借: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借或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交易性金融资产损益借或贷:交易性金融资产投资损益2.交割日的处理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或存放同业清算款项贷:财务系统周转金——投资(待清算出售债券款项)第四十条可供出售债券终止确认的会计处理1.出售债券交易日的处理,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与该项资产账面余额的差额,确认投资收益,同时将原计入资本公积的公允价值变动转入当期投资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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