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案例】女大学生结婚生子被学校开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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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大学生法律案例分析(3篇)

侵害大学生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的快速发展,大学生数量逐年增加,大学生权益保护问题日益凸显。

在大学生群体中,侵害事件时有发生,给大学生的人身、财产、名誉等权益造成了严重损害。

本案例以一起大学生侵害事件为切入点,分析侵害大学生法律责任的认定与承担。

二、案例描述2019年3月,某高校大学生小王(化名)在校园内遭遇校园暴力。

小王在课间休息时,与同学小李(化名)发生口角,小李怀恨在心。

次日,小李伙同其他几名同学,将小王围堵在教室门口,对其进行殴打、辱骂,致使小王身体多处受伤,精神受到严重打击。

事发后,小王向学校反映情况,学校对此事高度重视,及时进行处理。

经调查,涉事学生被学校开除学籍,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法律分析1. 案件定性本案中,涉事学生小李及其同伙的行为构成校园暴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寻衅滋事罪:(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本案中,涉事学生小李及其同伙的行为符合上述(一)和(二)项的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

2. 法律责任(1)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涉事学生小李及其同伙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应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犯寻衅滋事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2)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之规定,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涉事学生小李及其同伙的行为侵害了小王的人身权益,应承担民事责任。

具体赔偿金额由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

(3)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扰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秩序,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人生观出问题的法律案例(3篇)

人生观出问题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李某某,男,25岁,某大学在读研究生。

因人生观扭曲,认为人生毫无意义,于是产生了报复社会的念头。

2018年4月,李某某在校园内杀害了一名无辜的师生,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

二、案件经过2018年4月的一天,李某某在校园内闲逛时,偶遇了该校的一名女教师,名叫王某某。

李某某因对生活不满,产生了杀害王某某的念头。

当天下午,李某某趁王某某独自一人行走之际,突然从背后将其勒住,导致王某某窒息死亡。

事后,李某某将王某某的尸体藏匿于校园内的废弃仓库中。

为了掩盖罪行,李某某还编造了一个虚假的故事,声称王某某是因为突发疾病而死亡。

然而,在警方调查过程中,李某某的谎言被一一揭穿。

三、法律分析1. 故意杀人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在本案中,李某某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王某某死亡,却仍然实施了杀害行为,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2. 犯罪动机李某某的犯罪动机源于其扭曲的人生观。

他认为人生毫无意义,对社会和他人充满了仇恨。

这种扭曲的人生观导致他走上了犯罪道路,给社会带来了严重的危害。

3. 犯罪手段李某某在杀害王某某的过程中,采取了残忍的杀人手段,导致王某某死亡。

其行为手段恶劣,情节严重,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四、判决结果经过审理,法院认为李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手段残忍,情节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法院依法判处李某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五、案件启示1. 加强心理健康教育李某某的案例表明,心理健康教育对于预防犯罪具有重要意义。

学校、家庭和社会应共同关注青少年的心理健康,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防止类似悲剧的发生。

2. 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人生观是人们对人生的根本看法,决定了人们的价值观和行为方式。

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对于预防犯罪具有重要意义。

全社会应共同努力,引导人们树立积极向上、热爱生活的人生观。

3. 加强法律法规教育法律法规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权益的重要工具。

学生开除该不该退费_怀孕的女大学生该不该被开除.doc

学生开除该不该退费_怀孕的女大学生该不该被开除.doc

两名相恋的大学生,在一次外出旅游中发生了性关系,不慎导致怀孕。

当他们所在的学校知道了此事后,以“两人在校期间违反学校纪律,发生不正当性行为”和“品行极其恶劣,道德严重败坏”为由,对他们作出勒令退学的处分。

然而,女学生的父亲站了出来外扬“家丑”,以“定性错误、于法无据”为由,支持两位学生将母校告上法庭,要求撤销处分,同时还以侵犯隐私权、名誉权为由,要求学校赔偿损失费高达100万元……2003年1月16日,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一审驳回原告的起诉,原告随后向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然而,人们似乎并不关心此案的判决结果,因为其意义远远大于官司的本身,它再次给社会性教育滞后的问题敲响了警钟,从而引发了人们对性教育和道德问题的大讨论……父亲的心痛:上大学的女儿意外怀孕1983年,林晓出生在北京一个高级知识分子家庭,虽然家境优越,但她刻苦好学。

2001年9月,林晓以优异的成绩被重庆某学院录取。

入学不久,林晓便成了“爱心社”里的积极分子,她每个月从生活费里节约出一些钱,由社里捐给贫困山区里的失学儿童。

很自然,林晓认识了该校同在“爱心社”的沈旭。

有着同样的追求和爱心,两人很快成了无话不说的好朋友,并在同学们你一言我一语的催化下,发展成恋爱关系。

为了不耽误学习,两人约定每周只见面两次。

2002年暑假结束后,两人刚返校,便相约来到离学校不远的一个国家级风景区旅游。

沉浸在相聚的喜悦和甜蜜之中,两人难分难舍,在宾馆住宿时,忍不住偷吃了禁果。

事后,两人还是和以前一样,回到学校学习,参加活动,只是相互间多了一层默契和关心。

但他们怎么也不会想到,这样的经历,会给他们带来无比的灾难。

2002年10月1日,两人约好趁国庆放假,一起到重庆解放碑去玩。

当他们刚走出学校宿舍时,林晓突然觉得腹部疼痛难忍,额头上的汗水像断线的珠子往下掉。

沈旭慌乱不已,先是扶着林晓,继而背着林晓向医务室跑。

校医先给林晓采取必要的急救措施,接着又给她做了全面的检查。

在校大学生结婚——是权利但非选择

在校大学生结婚——是权利但非选择

理性 :拒绝 无谓 的牺牲
女大学生结婚生子被开除
牡 丹江 医学 院学生 王洪杰 因为在 校期 间结婚并 生下孩子 。被 学校开 除学籍 。女大学 生王洪 杰后 来
婚礼终于 “ 既成事实” 。如今。这个敢于在争论声中 举办婚礼的新娘过得是否幸福 . 再一次成为人们关 注 的焦点 。她 的选 择正 确 与否 ,也成 为 “ 制度 ” 新
在校大学生结婚——是权制但非选择
然 而 。因为 没有 毕业 。王 洪杰很 难找 到工作 。她 目 租住 在牡丹 江市郊 一个工 前 厂宿舍 区 ,没有正 常的暖气供 应 。丈 夫一
年前失业 ,闲赋在家。一家人靠出租原住 房 的 20 差价生 活 ,十分窘 迫 。而 她的 0元 大学同学大都已经在医院里有一份稳定的 工作 。王 洪杰 也一直 渴望 能 拿到 毕业 证 .
经 : 重 的 提 可主 耋喜嵩 蓑羹趸 济 最 要 前 有曼 拿薹翟 裹薹嚣
实际情况来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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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眸全国苗例 在校 大学生结婚
20 年 5 1日。伴随着婚礼进行曲的旋律 , 04 月
女大学生 王洋与新郎刘航 携手走上 了结婚礼 堂 的红 地毯 。被全 国媒体极度关 注 的全 国首例在校 大学生
的一个典型事例 “ 的来说 .婚后 生活还是很 幸福 的” “ 总 很平 将学校告上法院。 淡 .但很有意义” 。对 于 自己的婚姻 生活,王洋感觉 20 0 5年 3月 .王洪杰被学 校开除时 ,已经完 成 了 4年 半的学 习 。通过 了所 有课 程 的考 试 ,只差 3 两人感情很不错 。基本符合 自己的理想。 王洋 在结婚时说过 自己要考研 。但 是她却没 有 个多月 就可以顺 利毕业 。 这样做 。王洋说 。放 弃考研有很 多原 因。不过她也 表示 .自己早晚还 是要考研 的 ,为 了 自己的前途也 要这 样做 。王洋说 . “ 即使结 婚了 ,两 个人也应 该 有 自己独立 的空间 ,发展 自己的事业 。 ” 王洋说 : “ 当初作 出这样 的选择是 因为爱情 , 我 因 为有可 以独立 生 活 的条 件 .到 现 在我 还 是这 么

高等学校纠纷案例

高等学校纠纷案例

高等学校纠纷案例法院:说理的最后地方——刘燕文状告北京大学引发的思考“学位之争”走上法庭1996年初,北京大学刘燕文的博士论文通过答辩后报请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

学位评定委员会共有委员21人,表决时到会16人,表决结果是7票反对,6票赞成,3票弃权。

学校认为赞成票未过半数,决定不授予刘博士学位。

刘得知后,曾经向学校多次询问,学校给予的答复是无可奉告。

刘向校长反映,得到的答复是“研究一下”,但此后再无下文。

刘曾经于1997年向法院起诉,未被受理。

无奈之下,刘向法院递交了诉状。

法院审理后认为,北大作出不批准授予刘博士学位的决定违反了法定程序,责令北大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是否批准授予刘博士学位的决议审查后重新作出决定,并责令北大在判决生效后两个月内向刘颁发博士研究生毕业证书。

昆明一大大学生状告母校不发毕业证学校败诉云南省昆明一大大学生因毕业时学校不颁发毕业证而将学校告上法庭。

3月25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二审后,当庭判令学校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天内向该大学生颁发大学本科毕业证。

2001年,昆明某大学机械工程学院的本科生彭某,因代本学院一大学生参加物理课程补考时被发现,学校对其作出了勒令退学的处分。

经彭某申请,学校书面同意他“作为进修生继续学习,学业结束后,学校出具成绩证明”。

之后,彭某便继续留在学校学习,并按规定每年注册,交纳学杂费并参加考试。

在2003年毕业前,彭某修完了所有课程,各科成绩均合格,并参加了实习和毕业设计。

然而,毕业时,彭某领到的却是离校通知书。

在辩护中,彭某认为,学校虽然对他作出了勒令退学的处分决定,但学校并未真正办理退学手续;学校同意他继续留校学习,应该被视为是给处分大学生的一次改正错误的机会;自己每学期按规定报到注册,说明自己的学籍仍然保留;自己完成了4年课程的学习,且成绩合格,学校应当发给毕业证。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彭某是明知学校处分后果的,为表示真心悔改,书面写下了申请书,主动要求学校将其作为旁听生对待。

陈春秀案件的法律问题(3篇)

陈春秀案件的法律问题(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陈春秀案件是一起备受社会关注的教育公平案件。

陈春秀,女,河南省某县农民,因高考志愿填报失误,被录取到一所非全日制大专院校。

在毕业后,陈春秀发现自己实际上被录取到的是全日制本科院校,但未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随后,陈春秀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引发了社会对教育公平、招生录取等问题的广泛关注。

二、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1. 招生录取过程中的法律问题(1)招生录取规则的不透明陈春秀案件暴露出招生录取过程中存在不透明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高校招生录取工作应当公开、公平、公正。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一些高校在招生录取过程中存在信息不对称、规则不明确等问题,导致考生权益受损。

(2)录取规则的合法性陈春秀案件涉及到录取规则的合法性。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高校招生录取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一些高校可能存在以权谋私、违规操作等现象,导致录取结果不公。

2. 学历证书的法律问题(1)学历证书的发放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历证书管理办法》,学历证书是证明受教育者完成规定学业、达到相应学历水平的法定凭证。

陈春秀案件暴露出学历证书发放标准不明确的问题,导致考生权益受损。

(2)学历证书的效力学历证书的效力问题也是陈春秀案件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历证书管理办法》,学历证书是受教育者享有就业、晋升、待遇等权益的依据。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一些用人单位可能对学历证书的效力存在误解,导致陈春秀等考生在就业、晋升等方面受到不公平待遇。

3. 法律救济途径的法律问题(1)法律救济途径的畅通陈春秀案件反映出法律救济途径不畅的问题。

在案件发生后,陈春秀通过法律途径寻求救济,但过程曲折,耗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

这反映出我国在法律救济途径方面还存在不足。

(2)法律救济效果的保障陈春秀案件还涉及到法律救济效果的问题。

大学生法律婚姻案例分析(3篇)

大学生法律婚姻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的普及,越来越多的年轻人选择在大学期间恋爱,甚至步入婚姻的殿堂。

然而,由于大学生社会经验不足,法律意识淡薄,他们在婚姻关系中往往面临着诸多法律问题。

本案例以某高校大学生婚姻纠纷为例,分析大学生法律婚姻中的常见问题及其解决途径。

二、案例简介甲、乙两人均为某高校大学生,相识于大学校园。

两人相识后,迅速陷入热恋。

在恋爱期间,双方互许终身,决定毕业后结婚。

然而,在毕业后不久,双方因家庭背景、消费观念等问题产生矛盾,导致感情破裂。

甲认为乙在婚前隐瞒了家庭负债问题,要求乙退还彩礼,而乙则认为甲在婚后对家庭不负责任,拒绝退还彩礼。

双方争执不下,最终诉至法院。

三、案例分析(一)彩礼退还问题1. 彩礼的法律性质彩礼是我国民间传统婚俗,是指男方在婚前向女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财物。

根据《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彩礼的法律性质为赠与,即男方自愿将财物赠与女方。

2. 彩礼退还的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以下情形下,彩礼应当退还:(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3. 本案中彩礼退还问题的分析本案中,甲、乙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且双方在婚前未共同生活。

根据上述规定,甲有权要求乙退还彩礼。

(二)婚前隐瞒家庭负债问题1. 隐瞒家庭负债问题的法律后果根据《婚姻法》第十一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不得隐瞒、伪造、变造财产状况。

婚前隐瞒家庭负债问题,属于隐瞒财产状况,可能对婚姻关系产生不利影响。

2. 本案中婚前隐瞒家庭负债问题的分析本案中,乙在婚前隐瞒了家庭负债问题,这可能对甲的婚姻权益造成损害。

然而,根据《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婚前隐瞒家庭负债问题并不属于法律禁止的行为,因此乙无需承担法律责任。

(三)婚姻关系解除问题1. 婚姻关系解除的条件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以下情形下,夫妻双方可以协议离婚:(1)夫妻感情确已破裂;(2)一方有重大过错;(3)一方被宣告失踪或死亡。

_高校处分权_及其法律监督_对大学生怀孕被退学案的个案研究

_高校处分权_及其法律监督_对大学生怀孕被退学案的个案研究

・热点问题探讨・ “高校处分权”及其法律监督———对大学生怀孕被退学案的个案研究殷啸虎 吴 亮 段于民 [内容提要] 随着高校处分权纠纷进入诉讼情形的急剧增多,传统被视为高校权力保留领域的高校处分权的法律监督问题也倍受关注。

本文以“大学生怀孕被退学”案作为个案研究的对象,对高校处分权及其法律监督问题进行了分析,认为完备的高校处分权制度必须设立健全的法律监督体制,包括立法保留和司法审查两个方面,并且界定了高校处分权法律监督的范围,粗略设计了高校处分权法律监督的框架。

[关键词] 高校处分权 法律监督 个案研究关于高校处分权的问题,不论是在理论层面还是在实践层面,都日益引起社会的关注。

而在一系列相关的诉讼中,基本上都被法院以不属于自己的受理范围而驳回。

在这种情况下,如何规范、监督高校的处分权,为学生的合法权益提供必要的救济,特别是司法救济,也就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现实法律问题和社会问题。

本文选择“大学生怀孕被退学”案作为个案研究的对象,①主要基于两点理由:(1)开除怀孕大学生的高校处分权,具有处分合法性依据上的模糊性,并且“女大学生怀孕被开除案”由于涉及法律和道德认定标准的相关性,因而成为一个高校处分权与公民权利冲突的典范;(2)此案具有普遍、重大的社会影响,成为广受媒体、法学界关注的重大法制事件。

有关法律讨论的资料更为详实,从而使本文的研究能够建立在比较全面的资料基础之上。

一、案例引出的问题:高校处分权的界定法院在“女大学生怀孕被开除案”的审理中,认定驳回起诉的前提和基础是认为高校处分①2002年10月初,重庆某大学女生李某由于与其大学生男友张某在外出旅游途中同居,导致其怀孕。

事情发生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该校《违纪学生处罚条例》中关学校依据原国家教委颁布的《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于“道德败坏,品行恶劣”,“发生不正当性行为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的规定,给予两名当事学生勒令退学的处分。

女大学生因怀孕被通报开除欲告学校侵犯隐私

女大学生因怀孕被通报开除欲告学校侵犯隐私

女大学生因怀孕被通报开除欲告学校侵犯隐私19岁的大二学生李静没有想到,当自己所在学校的医院验出她有身孕后,学校以“品行恶劣,道德败坏”为由将她和男友李军开除。

然而这对恋人却认为学校的做法侵犯了他们的隐私权,准备将母校西南某学院告上法院。

校方则认为处分是依据校规及相关规定做出的,符合法律.昨天上午,记者见到了这对年轻人。

李静的男友叫李军,今年21岁,两人均是北京人。

李静告诉记者,今年暑假期间,她与本校相恋一年多的李军旅游时同住了一晚,发生了性关系。

今年10月1日,李静突觉肚子疼,便到校医院进行检查,诊断结果竟为妇科病引起的宫外孕。

李静便自费住进了地方医院,并做了手术。

10月15日李静出院回校后即被学校通知至少要被处以留校察看的处分,男友李军被定为勒令退学,并通报全校。

原来校医院将她的孕情通报了系领导,许多同学也都知道了。

10月17日,学校要求李静写份深刻检查,交待发生性关系的时间、地点、次数等情节,承认犯有“品行恶劣,道德败坏”的错误。

最后,学校以李静写的检查“认识不到位、狡辩”为由,于10月30日作出决定,将两人同处以勒令退学处分,并要求立即离校。

李静和李军向记者出示了学校处分的依据:《某学院学生违纪处罚条例》第二章第二十条:“品行恶劣,道德败坏,情节轻微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和发生不正当性行为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对此处分依据,李静的父亲认为:孩子一时冲动作出轻率行为,作为家长既生气又心痛。

但学校以“品行恶劣,道德败坏”为由让孩子退学,却是家长不能接受的。

首先,校医院擅自传播病人的病情和个人隐私,这是有违职业道德的。

其次,孩子发生性行为是家长和学校教育不得力造成的;既然孩子发生的性行为,属个人隐私,学校不应该给孩子定性为“品行恶劣,道德败坏”,并公开处理决定。

昨天下午,记者致电西南某学院,就此事进行采访。

学校的一位负责人表示,对于李静、李军处理的整个过程都是合法的,是依据教委的相关管理规定和文件执行的。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 案例分析参考答案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 案例分析参考答案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案例分析参考答案1.罗彩霞案(1)学校撤销王家俊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是否合理?(2)班主任张文迪对其参与该案的行为应承担什么教育法律责任?(3)分析王峥嵘的犯罪构成(4)罗应该如何主张及维护自己的权力答案要点:(1)《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8条规定:“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

”第38条规定:“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应当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学校可据此撤销王佳俊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

(2)从本案介绍和纪委的处理来看,张文迪参与了该高招舞弊案,应该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给予留党查看一年和降级处分。

(3)有伪造、变造的直接故意和行为,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4)罗彩霞可以姓名权受到侵害而对相关责任人提起侵权之诉,要求赔偿。

但不能以受教育权受到侵害提起侵权之诉,因为该“司法解释”在2008年已被停止。

受教育权是宪法权力。

2.某大学严某参加英语六级考试时,将几篇英文作文写在小纸片上并带进考场,并自行选择教室最后一排的角落坐下,监考老师甲提前15分钟来到考场,要求学生及绝后就径直发放试卷,未核对和进行相关检查。

监考老师乙因堵车迟到20分钟赶到考场,见学生已经考试就将甲拉到一旁说明迟到的理由并小声描述堵车的状况。

严某趁监考老师甲乙闲谈时流出考场到洗手间上厕所后迅速回到座位急促考试。

考试途中,严某父亲呼叫严某,严某见是父亲呼叫,便按键接听。

巡视员巡考时发现严某试卷下的小纸片并予没收。

后学校认为严某考试作弊,态度恶劣,于是对其勒令退学的处分决定。

严某对处分决定不服,向校方提出申诉,但校方未給予任何书面答复。

后查,由于监考老师未履行职责,出现10份雷同卷,教务处发现后,批评监考老师,要求他们今后注意一点。

试分析:(1)学生的行为哪些属于违纪,哪些属于作弊?(2)监考老师应该承担什么责任?(3)学校对学生和教师的处理是否合法?(4)本案中所涉及到的法律关系主体有哪些?(5)学校是否侵犯了该同学的权力?(6)当事人违反了什么法律?应当承担什么责任?答案要点:(1)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擅自离开考场属于考试违纪。

学生开除案例

学生开除案例

学生开除案例学生开除是指学校因学生违反校规或其他严重行为而做出的开除学籍的处分。

学生在校期间如果出现严重违纪或者违法行为,学校有权根据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开除处理。

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些学生开除的案例,以便更好地了解开除学生的原因和处理方式。

首先,有关学生在校期间涉嫌违法的案例。

在某高校,有一名学生因为在校园内贩卖毒品被校方发现,经过警方介入调查确认后,学校便做出了开除学籍的处理。

这是因为校园内的毒品交易严重违反了学校的校纪,同时也对其他学生的身心健康造成了严重威胁,因此学校做出了开除处理,以维护校园的安全和秩序。

其次,还有一些学生因为在校期间严重违反校规被开除的案例。

比如某名学生因为多次违反学校的考勤规定,经过多次警告仍然不改,最终被学校开除。

此外,还有学生因为在校期间参与校园欺凌行为,经过调查证实后也被学校做出了开除学籍的处理。

这些学生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学校的纪律和规定,给校园带来了负面影响,因此学校做出了开除处理,以警示其他学生,维护校园的良好秩序。

另外,还有一些学生因为在校期间涉嫌作弊被开除的案例。

在某次考试中,有一名学生被发现使用了通信工具进行作弊,经过学校的调查和证实后,学校便做出了开除学籍的处理。

作弊行为严重损害了考试的公平性和学校的教学质量,因此学校必须果断处罚,以维护学校的教育公平和严肃性。

总的来说,学生开除是学校对学生严重违规或违法行为的一种处罚方式,目的是维护校园的秩序和安全,保障学校的教育质量和教学秩序。

对于学生来说,应该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做一个守法守纪的好学生。

对于学校来说,也应该加强对学生的教育管理工作,及时发现和处理学生的违规行为,以营造一个良好的学习环境和校园氛围。

希望通过这些案例的分享,能够引起大家对学生开除问题的重视和思考,共同为校园的和谐发展努力。

教育法学案例分析(全面)

教育法学案例分析(全面)

《教育法学》案例分析(全面)案例分析,最重要的是掌握方法。

首先,对案例要表明自己的态度;其次,要针对案例展开分析;第三,要结合实际举实例,实际工作中应该怎样做。

答题时,最好能把空白处写满。

第一章绪论案例1 学校“重男轻女”,对女生另眼相看某县一重点中学,在1997年公布的初中升高中的录取分数线时,擅自对男女学生分别划定不同的分数线,男生是640分,女生是660分,女生的录取分数线比男升高20分。

同时规定,女生的分数线上了640分,未达660分的,如若要进该校高中部学习,要另交1万元的费用,属自费生。

学校的这一做法,引起舆论一片哗然。

许多家长,特别是女生家长表示无法理解,非常愤慨,认为学校的行为是对宪法规定的男女平等原则的公然践踏,并多方反映。

该县县委、县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了解到这一情况,立即采取措施,责令该校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改正,要求该校对男女学生统一划线;同时,对直接责任人员进行了严肃的批评,并责令该校公开检讨这一错误做法。

分析:案例中,学校的行为是对女生受教育权的一种侵犯。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保护妇女受教育的平等权利。

我国《教育法》第九条规定,公民不分性别,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教育法》第三十六条更明确规定,保障女子在入学、升学、就业、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我国《妇女权益保护法》也有同样的规定。

在入学、升学方面,男女机会平等,在同等条件下竞争,在录取分数线和其他条件上平等。

不得擅自提高女性入学标准,不得有歧视性规定,男女凭自己的实力获得入学、升学的资格。

由此可见,保障女子在教育活动中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是学校、教育行政部门、社会其他部门等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必须履行的义务。

它涉及到每一个女性的切身利益,涉及到每个女性的受教育权。

如果不能依法对待此问题,我国的法律则将被践踏,受教育者的权利则将被侵犯。

此案告诫人们:教育活动中存在着诸多的法律问题,社会各方面需要提高法律意识,保证教育活动的正常运转。

北大包丽法律案例分析(3篇)

北大包丽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11月,北京大学法学研究生包丽因长期遭受男友牟某的虐待而去世,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

牟某对包丽实施了长达一年的精神和肉体虐待,包括殴打、限制自由、强迫卖淫等行为。

此案曝光后,社会各界对受害者权益保护、家庭暴力防治等问题进行了深入讨论。

二、案件经过1. 相识与恋爱:包丽与牟某相识于2016年,两人迅速陷入热恋。

在恋爱初期,牟某对包丽体贴入微,赢得了她的信任。

2. 虐待的开始:随着两人关系的深入,牟某开始展现出极端的控制欲和暴力倾向。

他限制包丽的人身自由,对其进行殴打,并强迫她卖淫。

3. 报警与反抗:在遭受长期虐待后,包丽曾试图报警,但遭到牟某的威胁和阻止。

她也曾试图反抗,但始终无法摆脱牟某的控制。

4. 求助与自杀:在无法忍受虐待的情况下,包丽向亲朋好友寻求帮助,但均未能改变现状。

最终,在2018年11月,包丽在绝望中选择了自杀。

5. 案件曝光与处理:包丽去世后,其亲友向警方报案。

经调查,牟某因涉嫌虐待罪被逮捕。

经过审理,法院依法判处牟某有期徒刑五年。

三、法律分析1. 刑法分析(1)牟某的行为构成虐待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牟某长期对包丽实施殴打、限制自由等行为,情节恶劣,符合虐待罪的构成要件。

(2)牟某的行为构成强迫卖淫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牟某强迫包丽卖淫,符合强迫卖淫罪的构成要件。

2. 民法分析(1)包丽的人身权益受到侵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人身权益。

牟某对包丽实施殴打、限制自由等行为,侵犯了其人身权益。

(2)包丽的财产权益受到侵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因侵权行为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侵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宪法参考案例(转自傅思明教授)

宪法参考案例(转自傅思明教授)

宪法学习参考案例(转自傅思明教授)傅思明(中央党校政法部教授、宪法学博士后)宪法学习参考案例【案例1】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发生于1801年初。

以亚当斯为首的联邦党与以杰弗逊为首的共和党之间的政治角逐白热化。

在1800年底举行的总统大选中,亚当斯未获连任,杰弗逊获胜,成为美国第三任总统。

在总统权力交接之前,亚当斯利用手中的总统权力及其由联邦党所控制的国会,对司法机构作了重大调整,并且迅速委任联邦党人出任联邦法官。

正好在1800年12月,美国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埃尔斯沃思辞职,亚当斯即提名当时任亚当斯政府国务卿的联邦党的重要领导人之一的马歇尔继任首席大法官。

这一提名立即获得国会批准。

但是马歇尔并未立即就任,而是根据亚当斯的要求,续任国务卿至换届为止。

与此同时,亚当斯抓紧提名由联邦党人出任新调整的法官职位,这些新提名的法官在杰弗逊就任总统前两天获得由联邦党人控制的国会批准。

因而这些法官被人们称之为“午夜法官”。

在亚当斯任职总统的最后一天,即1801年3月3日,他正式签署了42名哥伦比亚和亚历山大地区的法官的委任书,并盖了国印。

这些委任状都由国务卿马歇尔颁发给法官本人。

作为国务卿的马歇尔于3月3日抓紧送发委任状,但是由于当时的交通和通讯条件,仍有17份治安法官的委任状未能送出。

其中一位就是马伯里。

3月4日,杰弗逊就任总统,任命麦迪逊为国务卿。

杰弗逊就任总统后立即指令国务卿麦迪逊拒绝发送任命状。

麦迪逊拒发任命状,引起末接到任命状但已获得法官任命者的不满。

被任命为华盛顿郡的治安法官马伯里便是其中一个,他便以1789年的司法法,第13条的规定(即联邦最高法院有权对合众国公职人员发布职务执行令状)为依据向最高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最高法院对国务卿麦迪逊下达法院强制令,强制他向马伯里等人发出委任状。

这就是著名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

【思考与讨论】美国宪政制度是如何形成的?【案例2】1963年一个名叫米兰达的23岁无业青年,因为涉嫌强奸和绑架妇女在亚利桑那州被捕,警官随即对他进行审问。

教育法学典型案例(12个)分析

教育法学典型案例(12个)分析

教育法学典型案例(12个)分析教育法学典型案例分析案例1.教师发怒使两学生头撞头受伤案[案情] 1999年4月8日,某中学语文教师张运晓正在讲台上批改作业,这时,14岁的叶与同桌因为座位谁用得多少发生争吵,继而又动起手来。

张老师很恼怒,在把他们推往教室外面的途中,二人的脑袋撞在了一起。

放学回家后的叶,精神即出现异常现象,目光呆滞,不与别人说话。

夜间哭醒,并胡说一些惊恐害怕的话,一直持续到天亮。

第二天在叶氏夫妇和校方的帮助下,叶先后被送往几家医院看病,但病情一直未能好转,期间一直未到校上学。

1999年11月5日,叶被送往市第二精神病医院,被诊断为反应性精神病,脑血管痉挛。

由于多次向张讨要医药费未果,家长一纸诉状将校方和张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请被告学校承担为女儿治病支付的医疗等各种费用35881元,另要求精神抚慰金25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被告不当的教育方式导致的原告受伤的后果,因被告张是在教学活动中履行教学职责时发生的侵权行为,故学校应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判决被告法人单位学校负主要责任,赔偿原告叶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陪护人员误工费、交通费、杂支费、鉴定费52.5元,及精神抚慰费共计45000元。

[分析]本案涉及两个问题:一是张老师的行为是正常的教育方式还是不当的教育方式?二是如果是不当教育方式与原告受到伤害的结果有没有必然的因果联系?显然,张老师的教育方式是不当的,当他发现叶与同桌发生争吵后,采用极其简单粗暴的态度,让两个学生站在讲台上,并用手揪住两学生的头发,使两学生的头相撞,并反复的训斥,没有注意到原告完全没有考虑到她的承受能力情绪的变化,对两个学生体罚一直持续到下午放学。

由于原告精神上受到很大打击,心理上也受到极大的伤害,无法到学校读书,一直在家靠药物稳定情绪。

被告的行为导致原告产生精神疾患,被告张的行为与原告受到伤害有着直接的因果联系或者谙导致原告产生这种心理疾病的直接诱因。

女大学生在校怀孕,学校能将其开除吗?

女大学生在校怀孕,学校能将其开除吗?

女大学生在校怀孕,学校能将其开除吗?女大学生在校怀孕,学校不能将其开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高等院校应当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不得侵犯学生的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学校不能因为学生怀孕就将其开除,这是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妇女在婚姻、怀孕、分娩、哺乳等方面享有特殊保护。

学校应当尊重女大学生的妇女权益,保障她们的合法权益,不得因为怀孕而侵犯她们的权利。

然而,在现实中,女大学生怀孕可能会引起一些教育管理方面的问题。

例如,怀孕可能会影响学生的身体健康和学业进度,需要学校和教师提供相应的帮助和支持。

同时,学校也应当加强对学生的性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帮助学生正确认识性和生育,防范和减少不良后果的发生。

总之,女大学生在校怀孕,学校不能将其开除。

学校应当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尊重女大学生的妇女权益,提供相应的帮助和支持,加强对学生的性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

近年来,关于女大学生在校怀孕被学校开除的案例时有发生。

例如,2018年,湖南某高校一名女生因怀孕被学校开除,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和讨论。

对于这种情况,法律明确规定,学校不能因为学生怀孕而将其开除。

女大学生怀孕是其妇女权益的体现,学校应当尊重女大学生的妇女权益,保障她们的合法权益,不得因为怀孕而侵犯她们的权利。

此外,女大学生怀孕可能会引起一些教育管理方面的问题。

例如,怀孕可能会影响学生的身体健康和学业进度,需要学校和教师提供相应的帮助和支持。

同时,学校也应当加强对学生的性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帮助学生正确认识性和生育,防范和减少不良后果的发生。

因此,学校应当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不得因为女大学生怀孕而将其开除。

学校应当尊重女大学生的妇女权益,提供相应的帮助和支持,加强对学生的性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大学生法律案例

大学生法律案例

大学生法律案例
2012年,辽宁大学学生李某因为违反学校宿舍管理规定,被校纪
律处分委员会开除学籍。

李某坚持认为他只是有一点违反规定,校委
会处分过重,他向当地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取消学校处分,允许自己重新回校就读,并赔偿其遭受的损失,其中包括费用报
到损失由学校负责。

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时,首先判断辽宁大学的学籍管理规定是
否合法。

它是根据学校章程编写的,它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
保护,也受《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管辖,所以被认为具有
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

其次,高级人民法院对李某是否违反规定进行
了细致审查。

辽宁大学学生宿舍管理规定限制学生在宿舍内喝酒和抽烟,但学校给定的最重罚则只是警告、记过和降级等处分之内,而李
某的行为是违反宿舍管理规定,但没有达到辽宁大学提出的最重罚则,高级人民法院判定,学校的处分过重。

最后,高级人民法院以李某告辽宁大学一案,裁决辽宁大学取消
其开除学籍的处分,并赔偿受损学生费用报到损失,李某可以重新回
校就读。

辽宁大学学生李某案,就是一个有规范法律性质较强的大学生法
律案例,其中涉及高等教育法、学校章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等法律知识的综合运用。

从中可以看出,守法和遵守法律是大学生的
重要品德修养和责任,同时,大学生也有权在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时,
拿出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利,这也是大学生司法教育的重要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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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大学生在校结婚生子被开除,为求毕业上法庭
2005年2月6日,还差5个月就毕业的牡丹江医学院医学检验专业学生王洪杰,顺利产下一个男婴。

而此时,她并没有感觉到几许做母亲的喜悦,只觉得从黑暗中解脱了出来——“孩子出生之后,我就可以到处走,不用再躲躲藏藏地生活在黑暗中了!”
就在分娩前一周,王洪杰和爱人林晓功办理了结婚证,成为合法夫妻,刚刚出生的孩子也有了名分。

但是,作为一名在校大学生,王洪杰还是非常害怕学校和同学们知道她怀孕生孩子的事儿。

所以,在即将生产的最后几个月,她常常躲在校外的出租房里不敢出门,在谎言、内疚和担惊受怕的煎熬中等待这一天的到来。

因为是在实习期间,王洪杰向实习医院领导请了假,平时也不必回到学校,因此她觉得这一切都做得“天衣无缝”。

在孩子满月之后,她又悄悄地回到医院继续实习。

然而,令王洪杰担心的事情还是发生了。

在她生下孩子一个月后,有人到牡丹江医学院举报了她的行为。

校方立即根据举报人提供的线索进行核实,经过一天的调查核实后,学校将王洪杰本人及父母找到学校。

因为害怕,在学校调查期间,王洪杰始终没有承认结婚生孩子的事实。

2005年3月24日,牡丹江医学院做出了《关于给予王洪杰开除学籍处分的决定》。

这份以牡丹江医学院文件(牡医学院政发[2005]3号)形式做出的决定其内容简明扼要:
王洪杰,女,2000级检验专业2班学生。

经调查核实,王洪杰在校外与林晓功非法同居,并于2005年2月6日在牡丹江二院生下一男孩。

王洪杰以上违纪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王洪杰在证据面前拒不承认,没有任何悔改表现。

该生所作所为严重触犯了校规校纪,给社会和学院造成了极坏影响。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五款、《牡丹江医学院大学生奖励与处罚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给予王洪杰开除学籍处分。

牡丹江医学院作出这一决定时,距教育部发布新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仅仅相差了5天。

在当年9月1日实施的这部新规定中,取消了禁止在校大学生婚育的限制性条文。

对于牡丹江医学院的决定,王洪杰不服,2005年5月25日她向黑龙江省教育厅申请行政复议。

黑龙江省教育厅认为,根据教育法的规定,王洪杰对牡丹江医学院的处分决定不服不属申诉范畴,遂决定“不予受理”。

在与学校及教育主管部门多次沟通无效后,当年9月21日,王洪杰不服牡丹江医学院对她的处理决定,向牡丹江市爱民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处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洪杰经考试合格,由被告牡丹江医学院录取,享有该校的学籍,取得了在该校学习的资格,同时也应当接受该校的管理。

虽然学校有相应的教育自主权,但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被告牡丹江医学院对原告王洪杰作出开除学籍的决定未送达给其本人,未告知相关权利,违反了行政处罚法及教育部的有关规定,被告作出的行政处分决定违反上述程序,不具有合法性,故判决予以撤销。

此后,牡丹江医学院不服一审判决,向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开除学籍有没有法律依据?
牡丹江医学院作出开除王洪杰决定的依据是:教育部原《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五款和《牡丹江医学院大学生奖励与处罚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

原《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五款规定,违反学校纪律,情节严重者,学校可酌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

《牡丹江医学院大学生奖励与处罚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非法同居或发生不正当性行为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而王洪杰的代理律师张春发认为,原《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整个条文中根本就找不到在校学习期间擅自结婚可以直接作出开除学籍的规定。

虽然牡丹江医学院有权根据上述规定制定自己的校规、校纪,但该学院第十一条第二款却任意扩大了应当开除学籍的情形。

《婚姻法》第六条中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
20周岁”。

王洪杰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结婚、合法生育,是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应受保护。

因此,牡丹江医学院作出对王洪杰开除学籍的处理决定,剥夺了其《宪法》及《婚姻法》赋予的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依法结婚、合法生育的基本人权。

正是因为这种原因,教育部修改了《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禁止大学生婚育的规定,保证了国家部门规章与法律的统一性。

牡丹江医学院的法律顾问杨帆辩称,权利与义务是对等的,王洪杰享受了受教育的权利,就应该尽到遵守校规校纪的义务,既然她违反了校规校纪,理应受到应有的处罚。

而该校在作出对王洪杰的处理决定时,还在适用原《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依据该规定及校规作出的处分决定是完全正确的。

当然在法庭上她也认为,“如果这件事发生在现在,就不会出现这样的处理决定”。

“即使按照原规章,王洪杰也不应该被开除,充其量做退学处理。

”张春发律师认为,原《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同时规定,上述学生,经教育后认识错误较好,并有真诚悔改或立功表现者,可酌情减为留校察看处分。

虽然王洪杰有过错,但还不至于处以学校纪律处分中的“极刑”。

事后,她对在校方调查时“拒不承认”的态度作出了深刻检讨。

作为以教书育人为己任的高等学府,不应该把学生“一棒子打死”,而应该给学生一个改过的机会,从而用所学的知识回报社会。

如果学校就这样将她撵出校门,不但使其父母含辛茹苦积攒的近10万元学费打了水漂,也使她的人生道路由此发生转折,不但不能获得社会同情,还要承受种种歧视。

未婚同居是“非法同居”吗?
“辩来辩去,你说学校依据什么将王洪杰开除?”辩论中,张春发律师这样质问对方时,法庭上出现了短时间的沉默。

牡丹江医学院给予王洪杰开除学籍的处理决定中,将其违纪的行为定性为“非法同居”,从而依据“非法同居或发生不正当性行为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的校规对其进行处罚。

法庭上,该院法律顾问对“非法同居”作出的具体解释是:这里的“非法同居”的涵义并不是说“同居”不合法,而是指作为国家普通高等学校的牡丹江医学院所管理的在校大学生,非经合法的结婚程序而与异性同居,即未婚同居。

对此说法,张春发律师并不能认同。

他说,结婚登记证书、孩子落户证明均可以完全证明王洪杰是依法结婚、合法生育。

婚前,王洪杰在外租房同居只能属于未婚同居,但绝对不等同于“非法同居”!这一定性,贬低了王洪杰的人格,给其造成了名誉损害。

张春发认为,“同居”和“非法同居”完全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

《婚姻法》上的“非法同居”,法律最后定义为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此时,林晓功已经离婚,王洪杰是未婚,没有任何法律禁止没有结婚的男女发生性行为。

该不该给王洪杰一次机会?
大学生谈恋爱、校外同居已不是什么新鲜事,记者随机采访一些大学生,他们中多数人能够接受同居的事实,但不能容忍把孩子生下来这一事实。

一位同学甚至不屑地说:“谈恋爱就谈恋爱呗,干嘛弄出这么大个结果?”
无论是学校领导、老师,还是学生,大都无法接受这样的事实,就是做律师多年的张春发也感慨:“在法律上我全力支持王洪杰,但如果这件事真发生在我女儿身上,我会把她打得半死!”
“为什么打她个‘半死’,因为不能‘一棍子打死’!”张春发说,王洪杰的行为并没有触犯法律,她之所以做出这样的选择只是个人的事,别人无权干涉。

牡丹江医学院作出的处理决定,显然侵犯了王洪杰在法律上应当享有的权力。

张春发强烈要求给王洪杰一次机会。

这个提议得到了很多人的同情和支持。

前来参加旁听的牡丹江审计局干部佟卫东说,学校的处分过重,其目的为了“杀一儆百”,却没有考虑被处分学生、家庭的心理承受能力,也没有给被处分者应有的反省、申诉和改过自新的机会。

但是,也有人对学校作出这样的处理决定表示支持,认为作为大学生就不应该结婚生孩子。

一位网友尖锐地说:“高等院校是培养人的地方,不是找老公、生孩子的地方!”
能否给王洪杰一个完成学业的机会,最终还要看法院的终审判决。

在法庭上,王洪杰作最后陈述时表示:真诚地向学校道歉,希望学校能够理解我、谅解我,给我一次改正的机会。

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裁定驳回牡丹江医学院上诉,维持牡
丹江市爱民区法院原判。

争议问题:
大学生在校期间可不可以结婚生子?
思考与互动:
1、黑龙江省教育厅是否应当受理王洪杰的复议申请?
2、教育部和牡丹江医学院有关规定是否合法?
3、牡丹江医学院是否是合法的行政主体?
教师评析:
本案涉及到以下几个问题:
其一是不同层级法律规范甚至学校规章制度之间的冲突问题。

其二是学校处分学生的程序合法性问题。

大家可以寻找相关资料,探讨这两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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