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律法规-案例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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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律法规案例分析
7学生课间玩耍受伤学校是否有责任
某日下午,某小学课间,学生某( 10 岁)在操场玩耍,被正在追逐打闹的
学生某( 9 岁)、王某( 8 岁)摔倒在地,并被压在身下,造成阴茎包皮挫裂伤。
某受伤后,学校立即将其送往医院治疗,并同时通知了三名学生的家长。在医院,某做了包皮环切手术,但未住院治疗,并于 10 天后到校继续上课。其医药费、交通费等已由某、王某的监护人支付。经法医鉴定,该包皮手术属正常手术,不
会对某的身体造成不良影响,属于轻伤。其后,某的家长作为代理人,以某因伤
害造成生殖器畸形,可能对今后的生活产生影响为由,以另两个学生及该学校为
被告,提起诉讼,要求三方赔偿他们误工减少的收入及精神损伤费10 万元。
运用教育法律知识,分析这个案例。
[参考答案 ]这是一起侵权引起的教育法律案件。
从主体上看,涉及某、王某、某(及其他们的监护人)和学校。
从客体上看,侵犯的是一种人身利益,具体来说是某的生命健康权。
从容(权利义务关系)上看,首先,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第12 条第二款的规定:“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
理民事活动。”该案例中,某、王某、某的家长对其负有监护责任;无民事行为
能力人造成他人损伤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我国《教育法》第49 条第二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配合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对其
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受教育提供必要条件。”这就是说,父母对在校期
间的未成年子女,仍负有法定的监护责任和配合学校进行教育的义务。据此,学
生某、王某的家长应当对其孩子实施的伤害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其次,根据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 160 条的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
造成伤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这里所说的过错,
不仅指一般的故意,也包括疏于管理防、消极不作为等情形。依本案所述,两个
小学生在做游戏造成伤害,说明学校管理不力。显然,学校在这起伤害事件中是
有一定过错的,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所以,学校也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适
应的赔偿责任。
8请依法分析教师某和学校的行为。
某小学教师某因对学校乱收费不满,向有关部门如实反映了学校存在的问
题。该校领导一气之下,取消了某的教师资格,并且说他是精神病,不安排教学
任务给某,并强行将其送往精神病医院治疗。
[ 参考答案 ] 作为教师,依据《教育法》和《教师法》的规定,某不仅有进行
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利,而且有监督学校管理活动的权利。案例中某因其正当行动
遭到学校报复,被非法剥夺了教育教学权,学校的行为构成了对教师某教育教学
权额监督权的侵害。某可依据《教师法》第39 条的规定,向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30 日作出处理。
9教师能否将学生撵出教室
因为不守纪律、不完成作业等原因把学生撵出教室、停他们课的事在中小
学里时有发生,许多教师对这种做法似乎并不觉得有何不妥。下面就是发生在某
市重点中学里的一件事。
一天,上课铃响过后,邵校长和往常一样,在教学大楼巡视,当他走到一
楼时,看见一个初一的男同学低着头、默不作声地站在教室门口。“不去上课,
怎么站在外?”,“不,是老我出来的。”“ 什么?”“因我没完成作。”邵校把个学生到教,先是其不完成作的行行了批,随后又他上未完成的作。
下了,老来邵校,起没学生教室上件事,邵校:“不准随便停学生的,是学校的章制度,你怎么忘了?”老笑了:“校,你得很,我也知道不么做,但个学生上,不按完成作,如
果不吓一下不行,所以我就在班上宣布了条律,反了出去,再⋯⋯” “再什么?”,“ 个学生是我戚的孩子,一来可用他教育其他学生,二来落下的功我可以他上。”校听后,思索了一会儿:“你种做法,听起来似
乎有理,上是的。不管哪个学生,老都无停他的。学生的管理
教育决不能采取与学校定相背的做法,再,种做法也达不到教育的目的。个学生,
你是先把他安排到班里去。”
你老和邵校做得?依法分析上述案例的侵性,此我做哪些思考?
[ 参考答案 ] 邵校做得,老做得不。是一起中小学广泛存在的教
侵犯学生益的案件。案例中的老将学生赶出教室是剥学生受教育的行
。《中人民国教育法》第42 条第一款定,学生有“参加教育、教学安排的
各种活,使用教育教学施、、料”的利,堂教学是教育教学
的主要活,教将学生赶出教室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是反教育法的行。
另外,老学生在教室口站,是学生的一种相体,反了《中
人民国教法》第8 条第四款关于教的定:“关心全体学生,尊重
学生人格,促学生在品德、智力、体等方面全面展。”,也反了《未成
年人保护法》第 15 条的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人
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
行为。”,还违反了《中华人民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22 第二款的规定:“学校和教师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由本案例我们可以得到启示:中小学教师要加强对教育法律法规的学习,增
强教育法律意识,自觉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10 学校到底该不该收这 5 名学生
某校刚录取的高一新生中有 5 名男同学因初中时参与社会盗窃而被公安机关
查获。案发后,这些学生都很害怕,有的想逃避,有的不敢承认犯罪事实,有的
不敢检举揭发。学校得知这消息后,立即派人与学生家长取得联系,并同家长一
道做学生的工作,动员他们主动向公安司法机关坦白交代问题,争取从宽处理。
学校还积极协助公安机关调查案情。
5 个学生年龄都比较小(均在十五、六岁),犯罪情节又不很严重,所以公
安司法部门免于追究刑事责任,建议学校允许这些学生继续回校学习。对此,学
校争议很大。不同意他们回校学习的领导、教师的理由是这些学生在初中时就有
劣迹,参与盗窃时也不是自己学校的学生,这个包袱不能背。再说,他们的行为
已经构成犯罪,他们又是高中生,将其开除既不违反上级的有关规定,也不算过
分。否则,以后对学校的荣誉影响很大(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有规定:学生中如有
被刑事处分的,则年底该校将不能被评为文明单位)。
问:你认为该校到底该不该收这 5 名学生呢?
[ 参考答案 ] 学校应该收这 5 名学生。按照《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学校有维
护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的义务,即学校不得侵犯受教育者的受教育权,这 5 名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