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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管理条例

兽药管理条例

兽药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1987.05.21•【文号】•【施行日期】1988.01.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务院关于修改<兽药管理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年11月29日实施日期:2001年11月29日)修改*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15日实施日期:2008年1月15日)废止(原因:已被2004年4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4号公布的《兽药管理条例》代替)兽药管理条例(一九八七年五月二十一日国务院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兽药的监督管理,保证兽药质量,有效防治畜禽等动物疾病,促进畜牧业的发展和维护人体健康,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兽药的生产、经营和使用,必须保证质量,确保安全有效。

第三条国务院农牧行政管理机关主管全国的兽药管理工作,县以上农牧行政管理机关主管所辖地区的兽药管理工作。

第四条凡从事兽药生产、经营和使用者,应当遵守本条例的规定。

第二章兽药生产企业的管理第五条兽药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与所生产的兽药相适应的助理工程师、助理兽医师以上技术职务的技术人员及技术工人;(二)具有与所生产的兽药相适应的厂房、设施和卫生环境;(三)具有符合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标准的设施及条件;(四)具有质量检验机构和专职检验人员及必要的仪器设备;(五)非专门生产兽药的企业兼产兽药者,必须有单独的兽药生产区。

第六条开办兽药生产企业,必须由企业所在地县以上农牧行政管理机关审核同意,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农牧行政管理机关审核批准,发给《兽药生产许可证》。

兽药生产企业持《兽药生产许可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经批准后领取《营业执照》。

《兽药生产许可证》应当规定有效期,期满经重新审查合格后发证。

第七条兽药生产企业必须按照技术规程进行生产,生产记录必须完整、准确,所需的原料、辅料及直接接触兽药的容器和包装材料,必需符合药用要求。

畜牧行政管理与兽医法规1

畜牧行政管理与兽医法规1

(三)行政的分类:国防、外事、工商、税务、动物卫生行政等 行政的分类:国防、外事、工商、税务、
二、动物卫生行政的概念和特征
(一)动物卫生行政的概念:指动物卫生行政主体代表国家依法对动物 动物卫生行政的概念: 防疫工作进行组织与管理的活动, 防疫工作进行组织与管理的活动,是我国行政的组成部分 (二)动物卫生行政的特征 1、动物卫生行政的主体必须是动物卫生行政机关(各级畜牧兽医行政 动物卫生行政的主体必须是动物卫生行政机关( 管理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管理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2、动物卫生行政是代表国家进行的管理活动 3、动物卫生行政以动物卫生行政法为依据 4、动物卫生行政活动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
2、动物防疫监督员的职责
(1)对本辖区内从事动物防疫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在动物疫病的预防、 对本辖区内从事动物防疫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在动物疫病的预防、 控制和扑灭,动物、动物产品检疫中遵守和执行《动物防疫法》 控制和扑灭,动物、动物产品检疫中遵守和执行《动物防疫法》和有关 法规、标准、 法规、标准、措施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对动物的饲养、经营,动物产品的生产、经营等环节进行监督检 对动物的饲养、经营,动物产品的生产、 查和监测 (3)有权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本机关负责 有权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 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 人批准, (4)对动物检疫员的检疫结果、处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裁决,对违 对动物检疫员的检疫结果、处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裁决, 法、违规的动物检疫员,可暂扣其《动物检疫员证》 违规的动物检疫员,可暂扣其《动物检疫员证》 (5)对违反《动物防疫法》和有关法规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实施行政 对违反《动物防疫法》和有关法规的单位和个人, 处罚(警告、没收和罚款) 处罚(警告、没收和罚款) (6)承办上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交给的任务

畜牧兽医法律法规与行政执法

畜牧兽医法律法规与行政执法

(三)撤销和解除规定 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由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对疫情控制、扑灭情况进行评估后, 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任务三 动物检疫管理
一、检疫概述 1.概念:检疫的概念与动物传染病防治技术上的概念有何 不同? 2.基本内容:动物、动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 3.检疫的性质 4.检疫的主体: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官方兽医具体实施。 5.报检制度:《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6.检疫不合格处理 7.检疫收费规定
六、疫情控制和扑灭 (一)措施
1.发生一类疫病和二类、三类呈暴发流行时的措施
2.发生二类疫病时的措施
3.发生三类疫病时的措施
4.发生人畜共患传染病时的措施
(二)疫区内有关单位和个人的义务
应当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 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的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 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
年报:县级1月10日前报地级,地级1月20日前报省级,省 级1月30日前报中心,中心2月10日前报国务院兽医主管部 门。
(二)疫情通报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军队有 关部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通 报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和处理情况;发生人畜共患传染病 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与同级卫生主管部门 应当及时相互通报。 (三)疫情公布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向社会及时公布全国动物疫情, 也可以根据需要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 管部门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疫情。其他单位和个人不 得发布动物疫情。
二、诊疗机构必备条件
三、诊疗机构审批程序 1.申请
2.核实发证
3.申请营业执照
四、动物诊疗许可证管理 五、诊疗活动管理

畜牧行政管理与兽医法规2

畜牧行政管理与兽医法规2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
对动物饲养场、屠宰场、动物隔离场等场所的防 疫条件进行审查,确保其符合动物防疫要求。
3
动物防疫监管
加强对动物及其产品的防疫监管,防止动物疫病 的传播和扩散,保障公共卫生安全。
动物诊疗法规实践
动物诊疗许可管理
对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和个人实行许可管理,确保其具备相 应的专业资质和条件。
兽医法规的体系结构与内容
兽医法规的体系结构
兽医法规的体系结构包括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形成了一套完整的法律体系。
兽医法规的内容
兽医法规的内容涵盖了畜牧业和兽医行业的各个方面,包括 动物防疫、兽药管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动物诊疗、 兽医执业管理、畜产品质量安全等。
推动信息化建设
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推动畜牧行政管理和兽医法规部 门的信息化建设,实现信息共享、业务协同和高效监管。
XX
REPORTING
2023 WORK SUMMARY
THANKS
感谢观看
动物诊疗行为规范
制定和实施动物诊疗行为规范,规范动物诊疗行为,提高动物诊 疗水平和服务质量。
动物诊疗监管
加强对动物诊疗活动的监管,打击非法行医和违规诊疗行为,保 障动物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
动物检疫法规实践
动物检疫申报制度
实行动物检疫申报制度,要求货主在运输、销售动物及其产品前向 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近现代以来,随着畜牧业的发展和工 业化进程的加速,各国纷纷加强了对 畜牧业的行政管理,建立了完善的畜 牧业法规和管理制度。
畜牧行政管理的现状与趋势
畜牧行政管理的现状
目前,各国普遍建立了完善的畜牧业法规和管理制度,加强了对畜牧业生产经营 活动的监管和服务,推动了畜牧业的健康发展。

畜牧兽医法律法规与行政执法3

畜牧兽医法律法规与行政执法3

畜牧兽医法律法规与行政执法畜牧兽医是国民经济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保障人民健康和促进农业发展的重要领域。

为了保障畜牧兽医行业的正常运转,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并且建立了行政执法机构和监管体系,对畜牧兽医行为进行规范和监督。

本文将介绍畜牧兽医法律法规和行政执法情况。

畜牧兽医法律法规1.《动物防疫法》《动物防疫法》是我国畜牧兽医领域的基本法律,主要规定了对动物防疫的监管制度、疫病的预防和控制、动物疫情的报告和处置、防疫物资的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该法规的实施主体是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以及地方各级动物防疫机构。

此法规的实施,为保障人民群众和动物健康,推动畜牧业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2.《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是我国针对生猪屠宰的法律法规,主要规定了生猪屠宰活动的管理要求和标准。

此法规的实施主体是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包括市场监督管理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农业委员会等。

此法规的实施,为保证生猪屠宰的安全卫生和生猪肉制品的质量提供了法律依据。

3.《出入境动植物检疫法》《出入境动植物检疫法》是国家动植物检疫领域的基本法律,规定了对出入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实施检疫、检验和审批的权利和义务。

此法规的实施主体是进出境动植物检验检疫机构、海关、商检等,并且还对国际贸易和农业生态安全产生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4.《畜禽屠宰场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畜禽屠宰场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规定了畜禽屠宰场的规范化建设、对畜禽屠宰现场进行卫生监督和管理的办法。

此办法的制定目的是为了减少环境污染、控制疫病的传播、提高畜禽产品的卫生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

根据此办法的规定,相关管理部门要对畜禽屠宰现场进行定期检查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行政执法情况畜牧兽医行业的合法经营和生产是社会的需要,也是国家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

因此,为了保障畜牧兽医行业的稳定运行和群众健康安全,各级政府机关都建立了畜牧兽医行业的行政执法机构和监管体系,对畜牧兽医行为进行规范和监督。

畜牧兽医法规第一章

畜牧兽医法规第一章

动物检疫员主要职责
■严格按照国家和行业规定的检疫规程,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 并对检疫结果负责; ■按照财政、物价部门的规定,足额收取检疫费用; ■在规定的权限内依法开展监督检查活动;

(三)畜牧兽医行政组织机构
1、畜牧兽医行政主管机构
(3)畜牧兽医执法及工作人员
《兽药管理条例》-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

第一节
基础知识
(2)各机构设置
(三)畜牧兽医行政组织机构
1、畜牧兽医行政主管机构
②省级兽医行政机构和兽医事业机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1949年起设农林厅或畜牧厅、农牧厅, 厅内设畜牧局(或畜牧兽医局),局内设兽医科(或兽医处)。 ■ 1992年起各省畜牧兽医局内设动物检疫科(或检疫处)或动物卫生监督所。

第一章 畜牧兽医行政基础
1 第一节
概述
行政执法与行政处罚 基础知 识 行政司法
第二节 第三节

第一节
概述
一、畜牧兽医法规的概念 (p1) ●法-喻意公平和正义,即人类在社会层次的规则,社会上人 与人之间关系的规范 。 ●行政执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政管理 活动中行驶职权,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将法律、法规 和规章直接用于个人或组织,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得以实现 的活动。 法的特征:规范性、国家意志、国家强制、普遍性、程序性。
局长:舒炎发
(三)畜牧兽医行政组织机构
1、畜牧兽医行政主管机构
(2)各机构设置
①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1949年中央人民政府设农业部,内设畜牧兽医司,司 ■ 1954年起国务院设农业部(1982年~1988年曾改名为
内设畜牧局,局内设畜禽疫病防治处、动物检疫处、药政药械管理处。 ■ 1952年成立农业部兽医生物药品监察所,1984年改名为中国兽药监察所。 ■ 1978年成立农业部动物检疫所(在青岛市)。 ■ 1981年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检疫总所。 ■ 1982年成立全国畜牧兽医总站,1984年与畜牧兽医司合署办公。

兽药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

兽药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

兽药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20.03.27•【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6号•【施行日期】2020.03.27•【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4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4号公布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20年3月2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兽药管理,保证兽药质量,防治动物疾病,促进养殖业的发展,维护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兽药的研制、生产、经营、进出口、使用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实行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

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的办法和具体实施步骤,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第五条国家实行兽药储备制度。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灾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时,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紧急调用国家储备的兽药;必要时,也可以调用国家储备以外的兽药。

第二章新兽药研制第六条国家鼓励研制新兽药,依法保护研制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研制新兽药,应当具有与研制相适应的场所、仪器设备、专业技术人员、安全管理规范和措施。

研制新兽药,应当进行安全性评价。

从事兽药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应当遵守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兽药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和兽药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是否符合兽药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和兽药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查,并公布监督检查结果。

第八条研制新兽药,应当在临床试验前向临床试验场所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附具该新兽药实验室阶段安全性评价报告及其他临床前研究资料。

畜牧行政管理与兽医法规2

畜牧行政管理与兽医法规2

18、无公害畜禽产品:指产地环境、 18、无公害畜禽产品:指产地环境、生产过程和产品质 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经认证合格获得认证证 书并允许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未经加工或者初加工的肉、 书并允许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未经加工或者初加工的肉、 蛋、奶等畜禽产品。主要特征—— 奶等畜禽产品。主要特征 (1)产品中不含任何有毒物质,对人体健康无不良影响 产品中不含任何有毒物质, (2)产品的品质优良 (3)产品具备本身天然的风味和营养特点 (4)产品生产过程中对环境无污染
1、动物防疫法适用的地域: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域包括 动物防疫法适用的地域: 领陆、领水、领空。但不适用于香港、 领陆、领水、领空。但不适用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 台湾省
2、动物防疫法的适用主体:中国领域内的单位和 动物防疫法的适用主体: 个人 单位: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法人、 (1)单位: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等;未取得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 个人: (2)个人:中国公民即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的人; 的人;进入我国国境的外国人
7、患有人畜共患病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动物的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 患有人畜共患病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动物的饲养、 的生产、 的生产、经营活动 动物饲养场应当及时扑灭动物疫病, 8、动物饲养场应当及时扑灭动物疫病,种畜禽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健 康合格标准 9、动物、动物产品必须凭检疫合格证明运输和出售;动物、动物产品 动物、动物产品必须凭检疫合格证明运输和出售;动物、 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应当符合农业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 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应当符合农业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因科 教学、防疫等特殊需要,运输病料的, 研、教学、防疫等特殊需要,运输病料的,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运 输 10、从事动物疫病科研的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10、从事动物疫病科研的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管理实验 动物,防止疫病传播;保存、使用、运输动物源性致病性的微生物的, 动物,防止疫病传播;保存、使用、运输动物源性致病性的微生物的, 应当遵守国家归地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11、染病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的产品、 11、染病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的产品、病死或死因不明的动物 尸体,必须按农业部的有关规定处理, 尸体,必须按农业部的有关规定处理,不得随意处置 12、禁止经营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疫区内易感的、 12、禁止经营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疫区内易感的、 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染疫的、病死或死因不明的以 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染疫的、 及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动物和动物产品

畜牧兽医法律法规与行政执法(2)

畜牧兽医法律法规与行政执法(2)
如:某禽场发生了高致病性禽流感,这是法律事实,因《动物防疫法》 规定发生一类疫病时应由当地人民政府发布封锁令,当地畜牧兽医行政 管理部门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进行封锁、消毒、扑杀病禽和无害化处 理等,这时动物防疫监督部门和禽场场长之间就形成了畜牧兽医行政法 律关系。又如,某人非法销售病害肉,这是法律行为,当事人明知此行 为是违法的,仍然在作为,那么动物防疫行政法律关系产生。也就是说 一旦某种条件具备后,主体双方就自然形成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无论 主体是否意识到,或者主体是否承认它。当然行政法律关系的变更和消 灭也是同样的道理。
5.行政行为:以行为所指相对人是否特定为标准, 可将行政行为分为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以不特定的人或事为管理对象,制定具有普遍约束
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如制定行政管理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立法的 行为,以及发布决定和命令的行为。并不是所有的行政主体均有权实施所有的抽 象行政行为,选定的抽象行政行为同特定的行政主体有一定的对应性。
B行政主体的义务
(1)为人民服务的义务。
(2)执行法律,依法办事的义务。
(3)接受监督的义务。接受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的一 般监督及司法监督和上级机关的监督。
(4)承担行政赔偿的义务。
C管理相对人的权利
(1)平等权。指管理相对人在法律所规定的同条件或同一情 形下,享有平等待遇。
(2)申请权。管理相对人有要求畜牧兽医行政主体履行法定职 责的权利。若申请后行政主体不予答复,管理相对人有权提 起行政诉讼。
A行政主体的权利:
(1)行政立法权。根据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国务院畜 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拥有制定发布行政规章的权力。地方各级 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有制定有关动物防疫行政规范性文件的 权力。

畜牧兽医法规

畜牧兽医法规

② 审查 由县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其技术人员、技术设备 手段、场地设施状况、动物防疫其他条件等进行审查,核实,符合 规定的允许开业。 ③发证 经审查合格的申请单位和个人,由县级畜牧兽医行政管 理部门发给动物诊疗许可证,凭证到工商局领取营业执照。审查不 合格的,讲明原因,要求申请人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然后再申请审 查,也可直接驳回申请。 二 畜牧兽医审查验收和报告 (一)畜牧兽医审验:畜牧兽医审验是畜牧兽医监督检验机构依法 对行政相对人是否符合兽医卫生标准、条件及要求进行定期审查、 考核和验收的一项行政管理措施。 (二)畜牧兽医报告: 1、畜牧兽医报告——行政主体为了及时掌握疫情动态和畜牧业 生产情况,依法强制义务报告人及从事畜牧兽医工作的有关单位和 个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向当地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的行政措施。
法的作用:定分止争,定偿分成,规范各方秩序,促进社会
和谐发展。 三、畜牧业法规与行政执法的内容: 主要介绍动物的饲养、管理、动物防疫、检疫、草原管理 等相关法律规定以及畜牧兽医执法的有关知识。 四、学习本门课的目的意义: 1、实际工作的需要 2、是我国法制建设和畜牧业法规发展的需要 3、是畜牧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 4、是保证食品安全的需要 5、是宣传教育的需要
5、对象之五——环境 饲养、宰杀动物的环境是否有利于预防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的 流行。 二、畜牧兽医行政的范围 1、种畜禽管理 2、饲料生产、经营管理 3、草原(草山、草坡)管理 4、医政管理 5、药政管理 6、动物饲养、宰杀、运输、销售、产品加工等管理 7、防疫、检疫、消毒管理 8、证章、标志管理
第三节 畜牧兽医行政法
三 畜牧兽医行政执法的作用
1、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2、保证管理秩序正常运转,促进畜牧业生产,保人民身体健康。 3、保证畜牧兽医行政法的贯彻执行。 4、教育公民自觉守法。 四 畜牧兽医行政执法的手段 1、宣传教育 2、实施管理 3、监督检查 4、行政奖励 5、行政处理 见p18 6、行政处罚 19 7、行政强制 30

畜牧养殖相关法律

畜牧养殖相关法律

种畜禽生产经营
家畜遗传材料生产条件: (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
1.相应的实验室、保存和运输条件; 2.规定的种畜数量和质量要求; 3.体外授精取得的胚胎、使用的卵子来源明确,供体畜符合国家规定
的种畜健康标准和质量要求; 4.完整的采集、销售、移植等记录,记录应当保存二年; 5.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技术要求。
(一)动物疫病的预防 国家动物疫病预防规划
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及时规定并公布动物疫病预防办法。
国家对严重危害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动物疫病实行计划免疫制度, 实施强制免疫。 实施强制免疫以外的动物疫病预防,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 政管理部门制定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畜禽遗传资源保护
保护制度
建立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制度, 设立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 建立畜禽遗传资源调查制度, 制定全国畜禽遗传资源保护规划, 建立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 保护区和基因库。
保护程序
新发现的畜禽遗传资源、 境外引进畜禽遗传资源、 向境外输出畜禽遗传资源的 审核程序。
种畜禽生产经营
新品种审定: 培育的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和新发现的畜禽遗传资源, 在推广前应当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或者鉴定, 并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公告。 转基因品种管理: 转基因畜禽品种的培育、试验、审定和推广, 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农业转基因生物管理的规定。
02兽医防疫有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一)动物疫病的预防
一类疫病 二类疫病 三类疫病
是指对人畜危害严重、需要采取紧急、严厉的 强制预防、控制、扑灭措施的;
是指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需要采取严格控制、 扑灭措施,防止扩散的;

畜牧行政管理与兽医法规完整版

畜牧行政管理与兽医法规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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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违反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的处理 (1)瞒报、谎报或者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的,按《中华
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对负有 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 政处分 (2)引起重大动物疫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 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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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免疫标识管理办法
制作人:屈海珍
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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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报(报告辖区内上一年的动物疫情)
(1)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1月10日前报告 (2)地(市)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1月20日前报告 (3)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1月30日前报告 (4)全国畜牧兽医总站:2月10日前报国务院畜牧兽医行
政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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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国家测报点在快报、 月报和年报动物疫情时,必须同时报告当地畜牧兽 医行政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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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动物疫情实行逐级报告制度 县、地、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全国畜牧兽医总站建立
四级疫情报告系统 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在全国布设的动物疫情测
报点直接向全国畜牧兽医总站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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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动物疫情报告实行快报、月报和年报制度 • 快报 (1)发生一类或者疑是一类动物疫病 (2)二类、三类或者其他动物疫病呈爆发性流行 (3)新发现的动物疫情 (4)已经消灭又发生的动物疫情
(三)考试内容:包括兽医综合知识和临床技能两部分 (四)资格证书的取得 1、考试取得 2、审核取得: 《执业兽医管理办法》施行前,具有兽医、水产养殖 本科以上学历,从事兽医临床教学或者动物诊疗活动,并取得高级兽医 师、水产养殖高级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技术职称,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考核合格,报农业部审核 批 准后颁发
情节严重的并报原注册机构收回注销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严重的并报原注册机构收回注销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11超出注册机构核定的执业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超出注册机构核定的执业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22变更受聘的动物诊疗机构未重新办理注册或者备案的变更受聘的动物诊疗机构未重新办理注册或者备案的22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执业证书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执业证书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使用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事执业证书的使用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事执业证书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依法收缴并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依法收缴并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33收回注销执业证书的情形收回注销执业证书的情形11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22中止兽医执业活动满二年的中止兽医执业活动满二年的33被吊销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事执业证书的被吊销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事执业证书的44连续两年没有将兽医执业活动情况向注册机关报告且拒不改正的连续两年没有将兽医执业活动情况向注册机关报告且拒不改正的55出让出租出借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事执业证书的出让出租出借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事执业证书的44违法使用兽药的法律责任

畜牧兽医法规与行政执法章程

畜牧兽医法规与行政执法章程

畜牧兽医法规与行政执法章程
简介
本文档旨在介绍畜牧兽医法规与行政执法章程,并提供相关条款和规定的概述。

1. 畜牧兽医法规
1.1. 法规概述
畜牧兽医法规是为了监管和管理畜牧兽医行业而制定的法律法规。

其目的是保障畜禽养殖健康、促进养殖业的可持续发展。

1.2. 相关条款和规定
1. 畜牧兽医行业许可证:要求养殖场和兽医诊所必须获得合法许可证才能开展经营活动。

2. 畜禽养殖环境保护:规定了养殖场的环境保护要求,包括废水处理、废弃物处理等。

3. 疫苗接种要求:规定了畜禽必须接种疫苗的种类和时间,以预防疾病的传播。

4. 动物福利保护:规定了对畜禽的合理饲养和福利保护措施,确保其健康和生存质量。

2. 行政执法章程
2.1. 章程概述
行政执法章程是为了实施畜牧兽医法规而制定的行政规程。

其目的是保障法规的有效实施和监督执法的公正性。

2.2. 相关条款和规定
1. 执法职责和权限:明确了执法人员的职责和权限范围,包括执法调查、处罚和咨询等。

2. 处罚措施:规定了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和处罚标准,以保证执法的公正性和一致性。

3. 执法程序:规定了执法程序和流程,包括案件登记、调查取证和听证会等。

4. 监督和申诉机制:确立了监督执法和申诉机制,以保护行政权力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结论
畜牧兽医法规与行政执法章程是保障畜禽养殖健康和发展的重要法律框架。

了解和遵守相关法规,执行行政执法章程,对于保护养殖业的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

畜牧行政管理与兽医法规5[高级课资]

畜牧行政管理与兽医法规5[高级课资]
执业兽医管理办法
制作人:屈海珍
资料类
1
一、《执业兽医管理办法》概述
执业兽医管理办法于2008年11月4日经农业部第8次常 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一)立法目的:规范执业兽医执业行为,提高执业兽医 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保障执业兽医合法权益,保护动 物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
(二)执业兽医分类:包括执业兽医师和执业助理兽医师
断书、出具有关证明文件的不得伪造诊断结果,出具虚假证明文件
(六)疫情报告义务
(七)兽药使用制度
(八)履行动物疫病的防控义务
(九)执业情况报告制度: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兽医执业活动情况想注册
机关报告
资料类
6
五、法律责任
(一)管理机关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注册机关及动物 卫生监督机构不依法履行审查和监督管理职责,玩忽职 守、滥用职权或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资料类
5
(三)关于实习的规定
(四)执业兽医的执业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管理规定
2、按照技术操作规范从事动物诊疗和动物诊疗辅助活动
3、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兽医职责
4、爱护动物,宣传动物保健知识和动物福利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五)处方、病历管理制度:执业兽医师应当使用规范的处方笺、病历册,
并在处方笺、病历册上签名。未经亲自诊断、治疗,不得开具处方药、填写诊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考核合格,报农业部审核

准后颁发
资料类
3
三、执业注册和备案
(一)申请和备案: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 应当申请兽医执业注册;取得执业助理兽医师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活 动的,应当向注册机关备案

畜牧行政管理与兽医法规4

畜牧行政管理与兽医法规4

(4)药物饲料添加剂的使用应按照《药物饲料添加剂使用规范》的规定执行,其 他的任何兽药产品一律不得添加到饲料中使用。使用药物饲料添加剂应严格 执行休药期制度
(5)饲料中使用的饲料添加剂产品应是取得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的正规企业生 产的、具有产品批准文号的产品
(6)饲料添加剂的使用应遵照饲料标签上规定的用法和用量
(4)精料补充饲料(精料混合料):属于半日粮型配合饲 料,用于草食动物,与青绿饲料和粗饲料混饲
2、饲料添加剂的分类 (1)营养性饲料添加剂:指用于补充饲料营养成分的少量
或者微量物质,包括饲料级氨基酸、维生素、矿物质微 量元素、酶制剂、非蛋白氮等 (2)一般性饲料添加剂:指为保证或者改善饲料品质、提 高饲料利用率而掺入饲料中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 (3)药物饲料添加剂:指为预防、治疗动物疾病而掺入载 体或者稀释剂的兽药的预混物,包括抗球虫类、驱虫类、 抑菌促生长类等(药物不能直接加入饲料)
第二节 畜牧兽医标准化工作
一、畜牧兽医标准化 1、畜牧兽医标准化的概念:是指在畜牧兽医社会实践中,对
重复性的事物和概念通过制定、发布和实施标准,达到 统一,以获得最佳秩序和社会效益的活动 2、畜牧兽医标准化的内容 (1)养殖设施与环境标准化(现代化养殖场) (2)管理水平的标准化
二、畜牧兽医标准化管理
1、饲料:经工业加工、制作的供动物食用的饲料 ,包括单一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 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
2、饲料添加剂:是指在饲料加工、制作、使用过 程中添加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包括营养性饲料添 加剂和一般性饲料添加剂
3、饲料原料:除饲料添加剂以外的用于生产配合 饲料和浓缩饲料的单一饲料成分,包括饲用谷物、 粮食加工副产品、油脂工业副产品、发酵工业副产 品、动物性蛋白质饲料、饲用油脂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05.12.29•【文号】主席令第45号•【施行日期】2006.07.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05年12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主席胡锦涛2005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畜禽遗传资源保护第三章种畜禽品种选育与生产经营第四章畜禽养殖第五章畜禽交易与运输第六章质量安全保障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畜牧业生产经营行为,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保护和合理利用畜禽遗传资源,维护畜牧业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畜禽的遗传资源保护利用、繁育、饲养、经营、运输等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畜禽,是指列入依照本法第十一条规定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畜禽。

蜂、蚕的资源保护利用和生产经营,适用本法有关规定。

第三条国家支持畜牧业发展,发挥畜牧业在发展农业、农村经济和增加农民收入中的作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畜牧业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和扶持发展规模化养殖,推进畜牧产业化经营,提高畜牧业综合生产能力,发展优质、高效、生态、安全的畜牧业。

国家帮助和扶持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畜牧业的发展,保护和合理利用草原,改善畜牧业生产条件。

第四条国家采取措施,培养畜牧兽医专业人才,发展畜牧兽医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事业,开展畜牧兽医科学技术知识的教育宣传工作和畜牧兽医信息服务,推进畜牧业科技进步。

第五条畜牧业生产经营者可以依法自愿成立行业协会,为成员提供信息、技术、营销、培训等服务,加强行业自律,维护成员和行业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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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违法使用兽药的法律责任:依照有关法律、《兽药管理条理》等 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5、其他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执业兽医师在动物诊疗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 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的, 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1)不使用病历,或者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的 (2)使用不规范的处方笺、病历册,或者未在处方笺、病历册上签名 的 (3)未经亲自诊断、治疗,开具处方药、填写诊断书、出具有关证明 文件的 (4)伪造诊断结果,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三)考试内容:包括兽医综合知识和临床技能两部分 (四)资格证书的取得 1、考试取得 2、审核取得: 《执业兽医管理办法》施行前,具有兽医、水产养殖 本科以上学历,从事兽医临床教学或者动物诊疗活动,并取得高级兽医 师、水产养殖高级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技术职称,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考核合格,报农业部审核 批 准后颁发
不合格——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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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执业活动管理
(一)执业场所 1、执业兽医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动物诊疗机构执业,但动物
诊疗机构间的会诊、支援、应邀出诊、急救除外 2、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聘用的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和执业助
理兽医资格证书的兽医人员,可以凭聘用合同申请兽医执业注册或者备案, 但不得对外开展兽医 (二)执业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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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实习的规定 (四)执业兽医的执业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管理规定 2、按照技术操作规范从事动物诊疗和动物诊疗辅助活动 3、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兽医职责 4、爱护动物,宣传动物保健知识和动物福利 (五)处方、病历管理制度:执业兽医师应当使用规范的处方笺、病历册, 并在处方笺、病历册上签名。未经亲自诊断、治疗,不得开具处方药、填写 诊断书、出具有关证明文件的不得伪造诊断结果,出具虚假证明文件 (六)疫情报告义务 (七)兽药使用制度 (八)履行动物疫病的防控义务 (九)执业情况报告制度: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兽医执业活动情况想注册 机关报告
明兽用标识、兽药名称、适应症(或功能与主治)、含量/ 包装规格、批准文号或《进口兽药登记许可证》证号、生 产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生产企业信息等内容。安培、 西林瓶等注射或内服产品由于包装尺寸的限制而无法注明 上述全部内容的,可适当减少项目,但至少须标明兽药名称、 含量规格、生产批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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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兽药外包装标签应注明的事项:外包装 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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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执业注册和备案
(一)申请和备案: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 应当申请兽医执业注册;取得执业助理兽医师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活 动的,应当向注册机关备案
(二)申请和备案材料 1、注册申请表或者备案表 2、执业兽医资格证书及其复印件 3、医疗机构出具的六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证明 4、身份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 5、动物诊疗机构聘用证明及其复印件;申请人是动物诊疗机构法定代 表人(负责人)的,提供动物诊疗许可证复印件 (三)审核:合格——兽医师/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
执业兽医管理办法
制作人:屈海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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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执业兽医管理办法》概述
执业兽医管理办法于2008年11月4日经农业部第8次常 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一)立法目的:规范执业兽医执业行为,提高执业兽医 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保障执业兽医合法权益,保护动 物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
(二)执业兽医分类:包括执业兽医师和执业助理兽医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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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法律责任
(一)管理机关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注册机关及动物 卫生监督机构不依法履行审查和监督管理职责,玩忽职 守、滥用职权或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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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执业兽医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1、超出执业范围执业以及未重新注册或备案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违反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的规定,执业兽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 构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 严重的,并报原注册机构收回、注销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 (1)超出注册机构核定的执业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 (2)变更受聘的动物诊疗机构未重新办理注册或者备案的 2、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执业证书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使用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事执业证书的,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依法收缴,并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3、收回、注销执业证书的情形 (1)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2)中止兽医执业活动满二年的 (3)被吊销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事执业证书的 (4)连续两年没有将兽医执业活动情况向注册机关报告,且拒不改正的 (5)出让、出租、出借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事执业证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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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
(一)考试制度:国家实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制度,由农业部组织, 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考试
(二)考试条件:具有兽医、畜牧兽医、中兽医(民族兽医)或者水 产养殖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人员;《执业兽医管理办法》施行前, 不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但已经取得兽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经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
1、执业兽医师的权限:可以从事动物疾病的预防、诊断、治疗和开处 方、填写诊断书、出具有关证明文件等活动
2、执业助理兽医师的权限:执业助理兽医师在执业兽医师的指导下协 助开展兽医执业活动,但不得开具处方、填写诊断书、出具有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证明文件
3、经注册和备案专门从事水生动物疫病诊疗的执业兽医师和执业助理 兽医师,不得从事其他动物疫病诊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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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标签和说明管理办法》
制作人:屈海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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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标签和说明管理办法》于2002年9月27日经农业 部常务会议通过,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一、兽药标签的基本要求 1、兽药标签使用管理制度:兽药产品(原料药除外)
必须同时使用内包装标签和外包装标签 2、兽药内包装标签应注明的事项:内包装标签必须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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