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以净资产出资案例参考
净资产评估报告
净资产评估报告净资产评估报告是指通过对一家公司的财务数据和资产负债表进行分析,评定公司的净资产价值和财务状况,客观地反映出该公司的真实情况。
在一些重大的企业重组、兼并、收购、IPO等业务操作中,净资产评估报告被广泛使用。
下面将介绍三个净资产评估报告的案例。
案例一:万科地产2016年,万科地产遭遇股权之争,其前董事长王石突然辞职引发市场关注。
该公司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提交申请,要求进行第三方净资产评估,帮助解决股权之争。
净资产评估报告认定,万科的净资产是1.7877万亿元人民币,较计提的商誉后净资产增加156.9亿元人民币,这稳定了投资者的信心,也为其反击本次股权之争提供了信息上的支持。
案例二:中粮地产2015年5月,中粮地产在中国香港交易所上市。
其上市前需要提供净资产评估报告供监管机构审查。
净资产评估报告显示,中粮地产的净资产为208.5亿元人民币。
报告中认为,公司拥有大量土地资源,发展前景良好,这为其上市赢得了大量资金。
案例三:格力电器2018年6月,格力电器宣布旗下子公司格力置业拟申请上市,并将提交相关净资产评估报告。
据著名财务研究机构第一财经分析,格力置业的净资产大约在1500亿元人民币左右。
该报告使格力电器的股价迅速上涨,市值增加了约300亿元人民币,也显示了格力作为国内知名企业的潜力和实力。
总之,净资产评估报告是企业重大业务操作的重要依据之一,为了促进市场的透明和公正,报告必须专业、客观。
以上三个案例展示了净资产评估报告的重要性和作用,也为市场的合理、健康发展提供了支持。
随着全球各国经济的日益全球化,净资产评估报告在企业并购、上市、重组等业务中的重要性不断加强。
在许多重要业务中,例如制定合并协议、财务规划、税务策略等,净资产评估报告都是最为基础的数据之一。
净资产评估报告在企业重组、兼并、收购等中的重要作用显而易见。
在这些情况下,公司评估价值往往需要考虑一系列因素,包括公司的历史财务表现、市场占有率、营收和利润分配等等。
上市公司 大股东掏空行为 案例
上市公司大股东掏空行为案例在当前的经济环境下,上市公司大股东掏空行为已经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大股东作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其行为往往对公司的生存与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从深度和广度的角度对上市公司大股东掏空行为进行全面评估,并结合案例展开讨论。
一、上市公司和大股东我们需要了解上市公司和大股东的基本概念。
上市公司是指依法正式挂牌交易的公司股票,其股权资本可以向公众出售。
而大股东则是指持有上市公司大量股份,并对公司有管理控制权的股东。
大股东的行为对公司的经营和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
二、大股东掏空行为的含义大股东掏空行为是指大股东利用其控制权,为了个人或小团体的利益而侵占公司的财产、利益或者资源,导致上市公司经营出现问题,甚至危及公司的生存。
这种行为往往表现为违规占用公司资产、虚构交易、违规担保、利益输送等形式。
三、案例分析接下来,我们将结合实际案例对大股东掏空行为进行分析。
以某上市公司A为例,其大股东B公司利用其持股优势,将上市公司A的核心资产转移到其它子公司,导致上市公司A的业务发展受到严重损害,股价暴跌,投资者利益受损。
这一案例充分体现了大股东掏空行为对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不良影响。
四、影响与对策大股东掏空行为的存在对上市公司经营和市场秩序造成了严重影响。
为了防范和遏制此类行为,相关监管部门应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规范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增加大股东的监管和制约,提高市场参与者的知情能力,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大股东掏空行为的可能性。
五、个人观点作为一名从业者,笔者认为大股东掏空行为是一种严重违法犯罪行为,对上市公司的发展和市场秩序造成了不可估量的伤害。
监管部门和市场参与者应当共同努力,加强监管力度,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总结通过上述分析,我们了解了上市公司大股东掏空行为的含义、案例分析以及影响与对策,并共享了个人观点。
我们希望本文能够帮助读者更加深入地了解大股东掏空行为,并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和重视。
上市公司以净资产出资相关问题解析
不 变 ,公 司资产负债表 中的所有 者权益 也不变动 ,只是资产 内部 的科 目发生变
动 。本 资 料 背 景 中 , 上 市 公 司 A 资产、
分立 、 出售 置 换等方 式 将全 部或者
部 分 实 物 资 产 以 及 与 其 相 关 联 的 债 权 债 务 和 劳 动 力 一 并 转 让 给 其 他 单 位 和 个
资 ( 以 经 审 计 评 估 数 据 为 准 )设 立 全 资 子公 司B ,B 公 司成 立后承 继A 公 司 全 部
行 投资 、联 营的 ,投 资 、联营 的~方 以
( 二 )属 于企 业 分 立 还是 资产 转 让
公 司 分 立 与 资 产 转 让 存 在 着 共 同
土地 ( 房 地 产 )作 价 入 股 进 行 投 资 或 作 为 联 营 条 件 ,将 房 地 产 转 让 到 所 投 资 、 联 营 的 企 业 中 时 ,暂 免 征 收 土 地 增 值
二 设立全 资子公 司涉及 到的
去 。但 是 公 司 分 立 是 在 原 公 司 分 离 一 部
几个相关 问题
( 一 )是否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2 0 1 1 年8 月1 3中国证监 会修 订 1
的 《 关 于 修 改 上 市 公 司 重 大 资产 重 组 与
分 资产 后 不会 获得对价 资产总额 因
此减 少 ,所有 者权益也减 少 。资产转 让 是转 让方将~ 部分 资产 转让分离 出后 .
以 获 得 相 应 的 对 价 转 让 方 的 资产 总 额
配 套融 资相 关规定 的决定》第十 ~条上
市 公司及其控 股或者控 制的公 司购买 、
纳 税 人 在 资 产 重 组 过 程 中 ,通 过 合 并 、
上市公司和其大股东共同出资设立新公司的案例
上市公司和其大股东共同出资设立新公司的案例摘要:一、案例背景1.上市公司与大股东共同出资2.设立新公司的原因和目的二、案例具体情况1.上市公司与大股东的合作模式2.新公司的业务范围和经营方向3.案例中涉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三、案例影响和启示1.对上市公司的影响2.对大股东的影响3.对其他企业的启示四、案例总结1.成功要素2.存在问题与挑战3.对未来发展的展望正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日益发展,上市公司与大股东共同出资设立新公司的案例逐渐增多。
这种合作模式有利于双方共享资源、扩大业务规模、提高市场竞争力。
本文将分析一个具体的上市公司与大股东共同出资设立新公司的案例,以期为相关企业提供参考和借鉴。
二、案例具体情况1.上市公司与大股东的合作模式在某知名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与其大股东(以下简称“大股东”)共同出资设立新公司的案例中,双方采用了股权合作的方式。
具体来说,上市公司和大股东分别出资50%,共同设立一家新的公司(以下简称“新公司”),负责开展特定领域的业务。
2.新公司的业务范围和经营方向新公司的主营业务为技术研发、产品制造和销售,旨在为客户提供一站式解决方案。
新公司的设立,旨在抓住市场机遇,发挥双方在资本、技术、市场等方面的优势,进一步拓展业务领域,提高整体竞争力。
3.案例中涉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在案例中,上市公司和大股东遵循了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如公司法、证券法等。
同时,他们还关注行业政策、税收政策等方面的变化,以确保新公司的合规经营。
三、案例影响和启示1.对上市公司的影响通过与大股东共同设立新公司,上市公司不仅能够拓宽业务领域,还可以借助大股东的资源优势,降低经营风险。
此外,上市公司还可以通过这一合作模式,加强与大股东的战略合作,实现协同发展。
2.对大股东的影响对于大股东而言,共同设立新公司有利于提高资本运作效率,实现资产的优化配置。
同时,大股东可以通过对新公司的投资,分享其未来发展的成果。
上海复星并购重庆药友的案例研究
上海复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收购重庆药友制药有限责任公司案例分析企业并购作为企业外部交易型战略的最普遍的运作方式,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国有企业改革的进一步深入,现代企业制度的逐步建立和完善,企业并购这一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本经营的核心手段,已成为企业发展的潮流和方向。
在未来儿年中,我国企业将展开一轮又一轮的兼并重组浪潮。
在企业并购中,目标企业的价值评估是并购行为中最关键的问题之一,是并购交易的精髓,是并购活动成败的关键,它不仅是双方讨价还价的依据,而且是判断国有资产是否流失的基础。
1、上海复星简介上海复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正式成立于1994年,是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控股的主营现代生物医药和医院工程产业的高科技企业。
公司于1998年8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式挂牌上市(证券代码6001%),成为上海市现代生物医药领域第一家获准上市的民营高科技企业。
面对世界经济一体化的机遇及新经济的挑战,复星实业力争在产业国际化、资本社会化、市场网络化、人才职业化的基础上,在“自行研制、合作研发、收购兼并”研发思路的指导下,不断完善高科技产业体系,使复星现代生物医药产业立足上海、面向全国、走向世界,形成具有雄厚的资金实力、强大的科技优势和高水平的市场网络的跨国生物医药集团,成为“中国医药新经济企业”的代表。
公司产品结构现有1、基因工程药物2、诊断产品3、中成药4、化学合成药5、医疗器械6、医用包装材料7、保健产品。
并有自己国内国际以及医药营销网络,和技术优势,有较强的债务筹资能力。
复星实业的远景目标是建成“生物与医药产业的联合舰队,中国医药新经济企业的代表”。
坚持以大医药健康产业为业务主线,坚持以资本经营、资产经营、产品经营、人才经营、政策经营为手段,不断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能力,使复星实业成为中国医药产业综合竞争力最强的企业之一。
市场目标是以客户为中心,形成核心资源优势,以总成本领先战略形成核心竞争力。
在以上主要市场领域内达到市场占有率中国第一,形成具有国际市场竞争能力的主打产品。
股权出资案例
股权出资案例【篇一:股权出资案例】股权投资成功案例1:私募股权融资缔造了太多的企业发展神话,其中,比较典型也是我们比较熟悉的有蒙牛股份、无锡尚德、永乐电器、雨润食品、中星微、千橡互动、国人通信、盛大、百度、携程、阿里巴巴、掌上灵通、前程无忧、易趣、卓越网、空中网、分众传媒、太平洋人寿、联想、卡森实业、平安保险、民润、李宁公司、金蝶软件等。
案例1 无锡尚德尚德有限公司主要从事晶体硅太阳电池、组件以及光伏发电系统的研究,制造和销售。
尚德公司于2004年被photon international评为全球前十位太阳电池制造商,并在2005年进入前6位。
2005年5月,尚德在全球资本市场进行了最后一轮私募,英联、高盛、龙科、法国natexis、西班牙普凯等投资基金加盟,这些公司用8000万美元现金换得尚德公司7716万股权。
2005年12月,在纽约交易所挂牌,开盘20.35美元。
筹资4亿美元,市值达21.75亿美元,成为第一家登陆纽交所的中国民企。
施正荣持6800万股,以13.838亿美元身价排名百富榜前五名。
无锡尚德成功上市中,私募基金发挥了重要作用。
案例2 盛大网络2003年3月盛大网络获得软银亚洲4000万美元注资,成为当时中国互联网业最大规模的私募融资,2004年5月13日,盛大网络成功登陆纳斯达克,2005年7月软银亚洲撤出盛大,兑现5.6亿美元,从4000万到5.6个亿,不到3年,投资收益高达1400%。
案例3 携程网1999年10月,携程网吸引idg第一笔投资,2000年3月吸引软银集团第二轮融资,2000年11月引来美国卡莱尔集团的第三笔投资,前后三次募资共计吸纳海外风险投资近1800万美元。
2003年12月10日,成立仅仅4年多的创业型公司携程网在美国纳斯达克成功上市,携程网也随即成为中国互联网第二轮海外上市的一个成功典范。
股权投资成功案例2:下面让我们分析几个发生在我们身边的商业案例,来说明什么是股权投资。
新三板上市资产评估案例参考
新三板上市资产评估案例参考问题简要阐述有限公司设立时股东赵世远及许卫东分别有实物出资,但未依法进行评估,实际上实物也并没有投入当时的襄樊万州。
之后增资时对其进行了补充。
解决方案1、如实披露公司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如实披露了上述事项。
襄樊万州设立时股东赵世远、许卫东出资的实物资产并没有投入到襄樊万州,因此并没有评估,襄樊万州设立时出资未完全到位。
襄樊万州20xx年1月增资时,各股东实际出资实际出资比注册资本多23万,各股东对设立时出资的差额进行了补足。
2、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报告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与20xx年7月31日出具《验资复核报告》对增资时补充了之前未出资部分进行了复核确认。
3、律师事务所出具意见挂牌相关的律所出具意见:本所认为,公司上述实物出资存在不规范的情形,公司设立时出资不到位,虽然襄樊万州设立时,在出资上有一些瑕疵,但鉴于出资人已进行了出资补足,且经过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确认以及复核确认,目前注册资本已缴足,上述不规范情形对本次挂牌不构成重大实质性障碍。
案例评析挂牌指引中要求,公司注册资本缴足,不存在出资不实情形。
本案例中,股东原始实物出资没有评估也没有实际出资,公司具有不规范的情形。
和之前分析的案例类似,出资不实、未履行出资、抽逃出资等不规范的情形并不是没有补救措施,最常见的做法是补足。
当然,是否实际补足还需要经过会计师评估和律师出具意见。
一、新三板案例研讨:股份改制未履行审计评估程序智信股份(830878)二、20xx年6 月,格物致有限变更为股份公司时存在瑕疵,但公司已采取措施予以规范,符合"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的挂牌条件,不构成本次挂牌转让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一)20xx年6月股改时存在的瑕疵经本所律师核查,格物致有限变更为股份公司时存在瑕疵,不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1、各发起人未依法签署《发起人协议》。
2、整体变更时制定的《公司章程》在董事会及监事会设置问题上不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四川长虹筹资投资决策分析
四川长虹筹资决策案例的分析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88年6月,其源头国营长虹机器厂创业于1958年,在当时是我国研制生产军用、民用雷达的重要基地。
长虹于20世纪70年代初开始研制和生产电视机,1992年开始进行规范化股份制改组。
1994年,长虹股票(A股代码:600839)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其主营业务涵盖:视频、空调、视听、电池、器件、通讯、小家电及可视系统等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
以下是四川长虹的一些筹资案例分析。
一、四川长虹经营情况与资本结构描述(一)四川长虹筹资期间经营情况概述2007年,四川长虹公司在“BASIC(品牌、责任、速度、创新、协同)”年度经营方针的指导下,在全体工的共同努力下,坚持调整与变革,以技术创新为支撑,以管理创新为手段,不断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提高自主创新水平,强化技术研发实力;不断进行产业结构调整,完善产业价值链,开拓全新商业模式,丰富产业形态;不断提升管理水平,充分发挥系统协同能力,提高运营效率;不断拓展国际市场,构建全球影响力。
2007 年公司在经营业绩、产业布局、管理模式变革等方面均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公司的盈利能力及运营质量得到了提升与改善,技术创新成效初显,员工满意工程深入推进。
报告期内,公司实现营业收入230.47 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21.99%,营业收入创历史新高;实现营业利润 4.27 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22.09%;净利润4.42 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41.48%;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3.37 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47.14%。
2008年,公司面对严峻的宏观经济形势和竞争日趋激烈的微观市场环境,围绕董事会制定的目标任务,努力克服“5.12”汶川特大地震、堰塞湖等自然灾害和全球金融危机造成经济环境恶化等一系列不利影响,迎难而进,在“效益、效率、协同”的年度经营方针的指导下,经全体员工共同努力,公司在研发、生产、销售、运营效率提升、管理创新等各方面采取了多项措施,取得了良好效果,公司经营继续保持健康、良性的发展态势。
华伦集团掏空四川金顶的案例分析及启示
华伦集团掏空四川金顶的案例分析及启示摘要:通过华伦集团掏空四川金顶案例,揭示我国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施的“掏空”行为,严重侵害了广大中小股东的正当权益,在此基础上,得到一些重要启示,提出一些有针对性的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华伦集团;四川金顶;财务舞弊资本市场是对信息高度依赖的市场,信息充分披露制度是保证资本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重要基石。
《证券法》明确要求上市公司披露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高透明的信息披露,既能有效降低信息不对称程度,又是抑制和监督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不当行为的重要手段,同时增加控股股东侵占上市公司的成本。
本文试图从华伦集团掏空四川金顶案例入手,分析其控制权结构特征及掏空方式,在此基础上,提出一些有针对性的对策与建议。
一、案例简介2003年8月6日,四川金顶的控股股东乐山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欲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引进战略投资者,让有实力的机构来运作,以确保公司水泥主业的可持续发展。
按照乐山国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浙江民营企业华伦集团的约定,华伦集团将以每股2.06元的价格收购四川金顶6860万股国家股,华伦集团通过一系列复杂的曲线式的安排,于2004年7月28日,将受让的四川金顶6860万股完成过户手续,占公司总股本的29.49%,成为四川金顶第一大股东。
入主上市公司四川金顶的华伦集团董事长陈建龙成了四川金顶的实际控制人,并处于绝对控股地位。
但在随后几年的经营过程中,华伦集团并未积极履行帮助四川金顶公司做大做强的承诺,而是通过种种资本运作途径掏空上市公司,使四川金顶深陷沉重的债务危机之中,诉讼不断。
由于涉嫌未披露重大信息,2009年5月,中国证监会对四川金顶正式立案调查。
经初步查明,四川金顶2008年年度报告未按规定披露借款信息,未按规定及时披露2009年1月7日发生的4000万元对外担保信息。
其后,随着公安机关和地方法院的介入,华伦集团及四川金顶董事长陈建龙被警方控制,华伦集团宣布破产重整,四川金顶及其子公司大量未披露的债务浮出水面,其中包括民间借款以及对外提供担保所形成的或有负债等。
华谊兄弟IPO案例
The Case Study on the Listed Process of HuayiBrother Media Group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案例本案例介绍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情况,客观内容主要包括公司概况、主营业务及市场情况、公司上市前近3年来的财务状况、上市概况、公司前景和募集资金的主要用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上市前后的股本变化情况。
主观内容主要包括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过程的简要回顾、公司上市动机分析、上市筹集资金用途、公司上市利弊分析、传媒公司融资思考、传媒公司治理结构思考、传媒公司风险管理特点分析、传媒公司与资本市场互动关系分析。
通过本案例分析有利于熟悉公司上市的规范、程序、工作事项,了解公司上市的动机、上市条件、股票发行条件的规范和发行方式、销售方式、发行价格的确定,认识和关注传媒公司在融资、投资等重要财务管理方面的理论和实务,并进一步深入研究传媒上市公司财务管理特点和规律。
发源于美国的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刚刚平息不久,2009年10月30日,中国创业板首批28家公司正式挂牌开启了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新局面,时至2010年8月,100家创业板公司IPO的募资规模达到了712.28亿元。
作为创业板首批上市的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是我国内地最大的民营传媒集团,也是在内地首家上市的娱乐公司,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4,200万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2亿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11.15亿元。
2007至2008年,中国股市随着宏观经济进入下行周期,股票由“稀缺”转为“过剩”,市场资金增量需求的压力巨大,在股市的这一战略调整期内,传媒业正经历着体制改革,既面临着快速增长的动力,也面临着新技术、新媒体带来的竞争压力。
2008至2009年,中国传媒产业产值从4220.82亿元增至4907.96亿元,年增长率分别为11.36%和16.3%,传媒业上市公司净利润增长率分别为21.2%和19.33%,目前,我国传媒产业产值占GDP比重仍不及全球平均水平的一半,发展前景巨大。
中远集团案例分析
中远“登陆”借壳众城实业--------------------------------------------------------------------------------发布时间:2006-5-13 0:00:00 来源:《并购的效应:中国上市公司资产重组案例》一、案例资料中远发展(600641)是资本市场"借壳买壳"的成功典范,其前身是1991年12月3日上市的上海众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1997年6月中国远洋运输集团(以下简称中远集团)旗下的中远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远置业)通过受让股权的方式,成为该公司第一大股东,实现借壳上市。
中远集团成功入主后,进行了较为彻底的资产置换,先后向股份公司注入了多项优质资产,并且采取剥离不良资产、盘活存量资产、调整产业结构、改善经营管理等措施,一举扭转了主营业务亏损的不良局面,使公司经营业绩得到了大幅度的提高,将中远发展完全转型为一家房地产上市公司,从此公司开始走上良性发展的道路。
2001年中远发展总资产达到27亿元,净资产l1.4亿元,全年实现主营业务收入76154.61万元,净资产收益率19.52%,每股收益0.61元,成为一家名副其实的房地产绩优蓝筹上市公司,并在2002年7月成为上证180指数样本股之一。
这次成功的重组是如何实现的呢?(一)中远集团1.企业简况中远集团全称"中国远洋运输(集团)公司"(COSCO),其前身为成立于1961年的中国远洋运输公司。
1993年,国家以中国远洋运输公司为核心母体组成企业集团,在国家56家特大型国有集团公司中排名第五。
其下属企业主要有中国外轮代理集团公司、中国船舶燃料供应总公司及其广州、大连、上海、青岛、天津、厦门、蛇口远洋运输全资子公司。
目前中远集团的集装箱运输能力居世界第四位,散货船队运输能力排名高居世界第一。
中远集团是我国名列前茅的战略性特大型国有跨国企业,其资产总值约1500亿元人民币。
国内上市公司MBO案例_案例分析_商务帮助专题商务指南频道商务资源.doc
国内上市公司MBO案例_案例分析_商务帮助专题_商务指南频道商务资源管理层收购(MBO)一直是上市公司深化改革的一个热门话题,特别是国有股转让松动以后,很多公司都跃跃欲试。
1、佛塑股份(000973)一纸公告终于把话给挑明了,22人组成的管理层团队将出资3.2亿多元,收购公司29.46%股权。
公告明确提到,收购资金“拟通过股东出资或向金融机构融资解决”,并且表示“是否继续收购股份将视具体情况而定”。
今年6月,佛塑股份22名经营管理人员出资2236万元,成立了富硕宏信投资公司,其中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分别出资147.5万元和141.6万元,占6.596%和6.332%股权。
成立富硕宏信的目的就是为了收购上市公司股权。
7月30日,即同原第二大股东“合作联社”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受让佛塑法人股11002.44万股,2.95元/股的价格转让款共32457.2亿元,全部用现金支付。
协议约定,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先支付首期转让金2236万元,办理过户手续前支付第二期转让金13764万元(合计1.6亿元,约占全部转让金的50%),另一半将在一年内全部付清。
佛塑股份此次股权转让至少有三个突破:(1)转让价低于净资产,佛塑每股净资产3.18元,转让价为2.96元;(2)富硕宏信此次受让股份的投资大大超出其净资产的50%;(3)公开表示,收购资金拟向金融机构融资解决。
由于转让的是法人股,无需财政部批准,转让未超过30%,也无需证监会豁免。
实际上,转让协议业已生效,首期款2236万元已经支付,这就是说,佛塑股份的三个“突破”已经不是动议而是事实。
而实际上,这三个突破已有先例。
2、粤美的粤美的也是通过成立“美托”公司,以3元/股的价格(净资产4.31元),受让公司法人股10761.43万股(占22.19%,为第一大股东),完成了管理层收购。
但“美托”注册资本仅1036.87万元,收购粤美的的3亿多资金又从哪里来呢?半年后,公司才公告说,第一大股东“美托”所持1亿多股份,已向顺德市农村信用联社进行质押贷款,共计贷款3.2亿元,期限自2001年7月24日至2002年7月23日。
公司法案例分析
公司法案例分析【案例14】2004年1月,A国有企业集团(以下简称A集团)拟将其全资拥有的B国有企业(以下简称B企业)整体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股票并上市。
A集团制定了相应的方案,该方案有关要点如下:(1)B企业截至2003年12月31日经评估确认的净资产为5000万元。
A集团拟联合C公司、赵某和钱某共同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本总额拟定为5000万元(每1股面值为1元,下同),其中:A集团拟将B企业的全部净资产按照80%的折股比例认购4000万股,C公司以现金500万元认购500万股,赵某以现金290万元认购290万股,钱某以相关专利技术作价300万元按照70%的折股比例认购210万股。
A集团和钱某折股溢价的1090万元计入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公积金。
(2)B企业现有原材料主要依赖于A集团供应,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之后,在正式申请向社会公众发行股票的最近1年和最近1期,向A集团采购的原材料金额占外购原材料金额的比例,将降至35%。
(3)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拟由7名董事组成,7名董事候选人相关情况以及拟在股份有限公司任职情况如下:①张某,拟任董事,研究生学历,现担任A 集团总经理,拟同时兼任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②王某,拟任董事,本科学历,现担任A集团董事,拟同时兼任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职务。
③李某,拟任董事,大专学历,现担任C公司总经理。
④赵某,拟任董事,大专学历,拟以发起人身份以现金认购股份有限公司290万股。
1997年3月起任一家企业总经理,1999年9月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赵某对该企业破产负有个人责任。
⑤钱某,拟任独立董事,工学博士学历,拟以发起人身份以专利技术作价认购股份有限公司210万股。
⑥孙某,拟任独立董事,会计学博士学历,现任某省财政厅会计处处长职务。
⑦黄某,拟任独立董事,教授,现在某大学法学院任职。
(4)B企业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工作拟于2004年4月底之前完成。
上市公司吸收合并案例15则
上市公司吸收合并案例15则一、上市公司吸收合并控股股东1.徐工上市公司拟向徐工有限的全体股东徐工集团、天津茂信、上海胜超、江苏国信、建信金融、金石彭衡、杭州双百、宁波创翰、交银金投、国家制造业基金、宁波创绩、徐工金帆、福州兴睿和盛、河南工融金投、上海港通、天津民朴厚德、中信保诚发行股份吸收合并徐工有限。
上市公司为吸收合并方,徐工有限为被吸收合并方。
本次吸收合并完成后,上市公司作为存续公司承继及承接徐工有限的全部资产、负债、业务、人员及其他一切权利与义务,徐工有限的法人资格将被注销,徐工有限在本次交易前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将被注销,徐工集团、天津茂信、上海胜超、江苏国信、建信金融、金石彭衡、杭州双百、宁波创翰、交银金投、国家制造业基金、宁波创绩、徐工金帆、福州兴睿和盛、河南工融金投、上海港通、天津民朴厚德和中信保诚将持有吸收合并后上市公司的相应股份。
本次交易前,徐工有限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
2.柳工上市公司拟向柳工有限的全体股东柳工集团、招工服贸、双百基金、国家制造业基金、诚通工银、建信投资、广西国企改革基金、常州嘉佑及中证投资发行股份,吸收合并柳工有限。
上市公司为吸收合并方,柳工有限为被吸收合并方。
本次吸收合并完成后,上市公司作为存续公司承继及承接柳工有限的全部资产、负债、业务、人员及其他一切权利与义务,柳工有限的法人资格将被注销,柳工有限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将被注销,柳工集团、招工服贸、双百基金、国家制造业基金、诚通工银、建信投资、广西国企改革基金、常州嘉佑、中证投资将成为吸收合并后上市公司的股东。
本次交易中,被吸收合并方柳工有限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
3.云南白药白药控股自2016年启动混合所有制改革以来,已形成云南省国资委、新华都及江苏鱼跃45%:45%:10%的股权结构,实现了体制机制的市场化转变。
本次交易作为白药控股整体改革部署的进一步深化,旨在通过上市公司吸收合并白药控股,整合优势资源、缩减管理层级、避免潜在同业竞争,提升上市公司核心竞争力,是对当前国企改革政策要求的积极践行。
国资入主民营上市公司的三个案例解析
国资入主民营上市公司的三个案例解析9月1日,紫鑫药业(002118.SZ)公告,公司原控股股东敦化市康平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为了使上市公司依托于国有资本实现进一步产业整合,拟与国有资本平台筹划股权转让,引进国有背景战略投资者,可能涉及实际控制人变更。
今年以来证券市场估值不断走低,产业资本入市增持,国资背景公司也入市收购股权,从而成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据《中国经济周刊》记者的统计,截至9月1日,今年已有23起国有企业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交易。
除了交易失败案例,如关键条款买卖双方差距较大,或是没有获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审批”,有9起交易已原则上获得通过。
案例一上海电气入主天沃科技:5.9亿元参与定增,贷款20亿元,并提供担保40亿元实际控制人是上海市国资委的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上海电气”,601727.SH),与天沃科技(002564.SZ)的交集始于和其子公司中机电力的业务交往。
中机电力是一家集工程规划咨询、工程设计、勘察等于一体的工程公司。
在行业160余家同类企业中,中机电力2017年合同完成额排名第14位,在以电力工程为主要业务的企业中排名第5位。
中机电力并非天沃科技创办的公司,也是收购而来,目前仍处于业绩承诺期。
今年4月初,为了给中机电力履约能力做担保,天沃科技原实际控制人陈玉忠将1.6亿股质押给上海电气。
今年5月,天沃科技向4名投资者定向增发,募集资金用于光热发电项目,上海电气花费5.9亿元参与定增,并借此持有天沃科技总股本的9.19%,成为第二大股东。
8月3日,上海电气与陈玉忠及其配偶钱凤珠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受让两人股份合计占总股本5.81%,并接受陈玉忠14.87%的表决权委托。
至此,上海电气拥有股权占比为天沃科技总股本的15%,再加上股票表决权委托,合计占到了总股本的29.87%,成为控股股东,上海市国资委成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对于这次交易,上海电气称,“天沃科技主营业务包括能源工程服务、高端装备制造和军民融合三大板块,在客户结构、产品结构、设计能力等方面与上海电气具有一定的互补性,尤其在能源工程服务板块,天沃科技拥有电力工程行业的多项甲级资质,包括工程设计资质甲级证书、工程咨询资质甲级证书、工程勘察资质甲级证书等,且具有丰富的电力工程项目经验,上海电气核心优势集中在装备制造方面,双方具有很强的互补性。
深圳原野公司验资案例
深圳原野公司验资案例深圳原野公司验资案例案例背景原野事件是我国审计工作一个对审计人员的失职行为追究责任的事件。
原野事件的主要责任人深圳经济特区事务所,是1985年4月13日经深圳而编制委员会批准成立的,归深圳而财政局领导,事业编制,企业化管理,经济上独立核算。
该所有C P A22人,真中属正式职员编制的有5人,聘用的外地离退休人员有17人。
深圳原野公司是一个中外合资的上市公司,从1987年成立至1991年间,该公司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变动股东,扩充资本,对公司资产升值调账,歪曲公司利润,而担任原野公司验资、审计业务的深圳经济特区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特区所)和公信审计师事务所、宝安会计师事务所、深圳中华会计师事务所却在5年中出具的76分份查账和验资报告对其全部予以确认(其中特区所71份)。
1992年该公司行为暴露,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同广东省财政厅和深圳市财政局等有关单位,对特区所的问题进行了认真的复查核对,该会计师事务所后被停业整顿,有关C P A受到了严厉的惩处。
原野事件的发生震惊了整个审计界。
正是原野事件发生后,我国C P A审计职业界才开始认识到自己所负责任的重大。
审计界从原野事件中获取了深刻的教训:片面追求收入,怕失去客户是错误的;在查账验资过程中缺乏应有的工作程序和技术质量控制是万万不行的;明确和落实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法律责任,加强行业管理已不容忽视。
一、第一次验资原野公司1987年7月30正式成立,批准注册资本为150万元,批准的公司章程中规定的股东及出资额为:X和S两家国营公司各45万,国有股60%;香港K公司30万,外资股20%。
实际出资情况为:1987年8月19日,X公司付款100万,付款单上注明为“购货款”,但同日。
X公司出具书面证明,说明在这100万中,有45万为X 公司的投资款,30万为代香港K公司投资,15万为代个人B投资;8月17日和8月18日,S公司两次付款共90万(后证实为X公司担保取得的银行借款),其中40万付款单上注明为“货款”,但8月19日,S公司又出具证明:说明90万中45万为S 公司投资款,15万为代个人A投资。
证券法典型案例
证券法典型案例近年来,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逐步开放与发展,证券交易活动也日益频繁。
然而,在证券市场中,存在一些不良的行为,例如虚假宣传、内幕交易等,严重影响了市场公正、透明的基本原则。
为此,我国不断加强证券监管,严打证券违法违规行为,并通过一系列的诉讼案例,加强了市场的警示作用。
其中,最典型的案例之一便是协鑫新能源。
2010年,协鑫新能源在香港上市,其净资产为34亿港元,但在2011年至2013年间,协鑫新能源通过虚构业绩、违规披露等手段,制造诱人上当的局面,引诱投资者参与。
直到2014年,协鑫新能源才因违反证券法规,被证监会处以50万人民币罚款,并撤回了IPO申请。
从这一案例中,我们可以明显看到证券市场诚信的重要性。
虚假宣传会误导投资者,损害市场公正性,而相反的,强调信息披露、公开透明,不仅能够有效遏制不良行为的发生,也能为投资者提供更多、更全面的信息,增强投资者信心,转化为市场信誉度的提升。
除此之外,有一些其他的案例,也给我们提供了很好的市场领悟。
比如,在万科事件中,宝能集团通过数次“抢筹”,取得了万科集团的34%股份,引发了市场广泛关注。
而在上述收购交易中,宝能集团并未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证券法律法规,最终被证监会处以7000万元的罚款,并被责令整改。
这一案例的出现,提醒我们市场主体不仅要认识到信息公开的重要性,也要意识到诚实守信、依法合规的责任,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证券信息全流程的披露与公开,更好地维护投资者权益,促进市场的平稳发展。
总而言之,证券市场的交易活动与监管法规密切相关。
只有逐步完善法律法规,从源头上遏制不良行为的发生,同时强化对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与处罚,确保市场透明、公正、稳定,才能为投资者提供更加安全、可靠的投资环境,促进市场的长期健康发展。
上市公司捐赠股份 案例
上市公司捐赠股份案例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近年来,随着社会责任意识的增强,越来越多上市公司在履行社会责任方面展现出积极的态度。
捐赠股份成为一种新型的社会公益表现方式。
捐赠股份,即上市公司将自己的股份捐出,从而成为公益事业的资金来源。
这种做法不仅有益于社会,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提升公司的社会形象。
一家上市公司捐赠股份的案例为例。
某公司成立于2005年,是一家从事环保产业的企业,上市后的业绩一直稳步发展。
该公司一直秉持着“绿色环保、科技创新”的理念,致力于在环保领域做出更大的贡献。
在企业获得成功的公司领导也深知身为一家上市公司,应当肩负起更多的社会责任。
2019年,某公司决定捐赠1%的公司股份给一家环保基金会。
虽然这只是公司总股本的一小部分,但这个一小部分对于基金会来说却是一笔不小的善款。
这些股份的价值也不容小觑,公司领导坦言,公司取得今天的成绩,一定程度上也离不开社会的支持与帮助,通过捐赠股份,希望能够回馈社会,为环保事业添砖加瓦。
而对于受捐赠的环保基金会来说,这也是一份极大的鼓励。
基金会表示,这样的善款将会被用于更多更大规模的环保项目,为整个社会带来更大的环保效益。
公司的捐赠也成为了基金会的助推器,让该环保基金会在社会上得到更多的关注与支持。
这一案例是上市公司捐赠股份的典范,展现了企业对社会责任的积极态度。
通过捐赠股份,公司不仅在资金上支持了公益事业,更向社会传递了一种“以财报公益”的理念,希望能够激励更多的企业和个人投入到社会公益事业中。
这种做法也为企业赢得了更多的社会尊重和认可,提升了公司的社会形象与声誉。
上市公司捐赠股份还有其他诸多好处。
通过这种方式进行公益捐赠,不仅能够更直接的支持公益事业,还能够让企业更好地结合自身的业务特点,找到更加符合自身发展定位的公益受助对象。
捐赠股份可以让企业更加透明地展示其社会责任担当,让社会公众更加了解企业在公益事业上所做出的努力与贡献。
上市公司捐赠股份也存在一定的挑战和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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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净资产出资之案例参考
案例一荣华实业(股票代码600311)
以净资产设立子公司
●投资标的的名称:甘肃荣华生化有限公司
●投资金额和比例:公司拟以谷氨酸等资产及相关债务打包的净资产出资(投资金额以经评估验资数为准),本公司持有100%股权,为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一、对外投资概述
1、对外投资的基本情况
甘肃荣华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适应未来业务发展的需要,拟将母公司现有的谷氨酸生产线、高蛋白饲料生产线、有机复合肥生产线、污水处理厂以及35kv变电站相关的全部资产及与上述资产相关的负债打包,公司以打包的净资产出资(净资产帐面值17,723万元,出资金额以审计、评估值为准),设立一家全资子公司,公司名称为甘肃荣华生化有限公司,公司出资占注册资本的100%。
2、投资行为生效所必须的审批程序
本次对外投资设立子公司事项无需经过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完成对拟打包资产、负债的审计、评估后即可办理相关注册登记手续。
本项对外投资不涉及关联交易。
二、拟设立全资子公司的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甘肃荣华生化有限公司(已经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2)注册资本:以谷氨酸等资产及相关债务打包的净资产出资(投资金额
以经评估验资数为准),本公司持有100%股份,为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3)经营范围:谷氨酸、生物发酵肥的生产、批发零售,农副产品的批发零售(不含粮食批发),玉米收购。
(4)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2、出资合同的主要内容
本次出资事项由公司在成立的全资子公司章程中作出约定,故无需签定对外投资合同。
3、资金来源
公司将与谷氨酸生产线、高蛋白饲料生产线、有机复合肥生产线、污水处理厂以及35kv变电站相关的全部房屋建筑物及机器设备,合计帐面资产净值64,654万元,同时将公司欠荣华工贸36,173万元债务(其中:浙商矿业转入债务18,941万元),加上公司其他负债10,758万元,合计负债46,931万元打包。
公司以打包的净资产出资(打包的净资产帐面值17,723万元,出资金额以审计、评估值为准),上述资产不存在抵押、质押及其他第三人权利,不涉及有关资产的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及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
4、、本次出资设立子公司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由于谷氨酸生产已经于2009 年7 月停产,加上该部分资产数额很大,相应的固定费用也很高,致使公司亏损较大,严重制约了公司的发展;为适应公司未来业务发展的需要,进一步优化资产结构,增强企业的持续盈利能力,结合公司正在实施易地搬迁的机遇,公司将谷氨酸生产线相关资产、本公司欠荣华工贸的债务及公司部分外部债务打包剥离后成立全资子公司,有利于公司强化对下属企业的管理,集中资源做好利润率更高的黄金开采加工业。
本次出资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20%,且出资设立的子公司为公司直接持股100%的全资子公司,因此,本次出资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无重大影响。
案例二紫光古汉(股票代码000590)
以净资产设立子公司
出资方:清华紫光古汉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金额:189,603,509.41元
交易内容:公司拟用公司下属分厂衡阳中药厂、衡阳制药厂评估后的净资产出资分别设立一家拟定注册资本为98,198,281.28元,主要从事研发、开发、生产、销售(限自产产品)口服液、片剂、丸剂、酒剂、颗粒剂、栓剂、保健品等业务的子公司和一家拟定注册资本为91,405,228.13万元主要从事研发、开发、生产、销售(限自产产品)软膏剂、乳膏剂、糖浆剂、大容量注射剂(含肿瘤化学药)、小容量注射剂、原料药等业务的子公司。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一、对外投资概述
公司拟用公司下属分厂衡阳中药厂、衡阳制药厂评估后的净资产出资分别设立湖南紫光古汉中药有限公司和湖南紫光古汉制药有限公司,新设公司所在地为湖南省衡阳市。
公司2006年12月3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将公司下属分厂衡阳中药厂、衡阳制药厂设立子公司的议案;本议案将提交公司200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本次投资是由我公司拟用公司下属分厂衡阳中药厂、衡阳制药厂评估后的净资产共计189,603,509.41元出资分别设立两家全资子公司。
1、衡阳中药厂净资产情况
截止于评估基准日2006年8月31日
2、衡阳制药厂净资产情况
截止于评估基准日2006年8月31日
三、本次投资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公司拟用公司下属分厂衡阳中药厂、衡阳制药厂评估后的净资产设立全资子公司,一方面可以有效降低管理成本,提高管理效率、增强自主经营能力;另一方面,新设的子公司将自行承担经营风险和法律责任,可以有效控制公司经营风险。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2、相关资产评股报告书。
案例三金德发展(股票代码000639 现名西王食品)
以净资产增资
一、增资扩股概述
经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与会董事审议,同意将目前湖南金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株洲金德酒店分公司的主要酒店业务资产剥离出来,以净资产出资的方式对株洲金德酒店有限公司进行增资。
本次增资的资产价值以2008 年8 月31 日(未经审计)的账面净值为准计4805.54 万元(截止2007 年12 月31 日止,株洲金德酒店分公司经审计后的总资产为5559.27万元,负债为408.69万元,资产净值为5105.58 万元;截止2008 年8 月31 日,株洲金德分公司的总资产为5173.27 万元,负债为367.73 万元)。
本次增资主要系增加株洲金德酒店有限公司注册资本。
截止目前,金德酒店分公司有帐面价值为4100.31 万元的房产为母公司抵押担保贷款,但公司计划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时解除其抵押手续,保证该部分资产的完整性。
本次增资完成后其仍为本公司全资子公司。
二、增资公司的情况简介
经公司2008 年3 月13 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研究决定,公司于2008年4月17日注册成立了全资子公司株洲金德酒店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100 万元;法定代表人:段振宇;注册地址: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车站1 号;主要经营范围包括:主食、热菜、火锅、凉菜、点心、小吃、早点、烧烤、美容、美发、茶座、住宿;干洗服务;房屋租赁等。
三、增资的目的、存在的风险和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增资扩股主要为了增强公司酒店业务的市场竞争力,完善激励机制,促进经济效益的增长。
不存在任何风险。
净资产出资在很多地方的工商登记机关是不被认可的,除非是国有企业公司制改建等特定场合。
所以建议先咨询当地主管工商登记机关以确定是否可行。
如果可以这样操作的,则该等净资产应当按照《公司法》对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一般要求进行评估,所增加的实收资本金额不能高于该评估值。
1、净资产中可能包含《公司法》第27条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14条规定不得用作出资的资产或负债。
2、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14条规定:“股东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财产出资的,其登记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而净资产出资的登记管理细则目前尚未出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