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面积测量规范
房产测量规范
房产测量规范1 总则为了规范房产面积测量,保护房屋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则.本规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屋登记的房产面积测量.本规则所称房产面积测算系指房屋水平投影面积测量计算,它包括房屋建筑面积、共有建筑面积、产权面积、使用面积等测算.2 术语自然层按楼板、地板结构分层的楼层.房屋的自然层数房屋的自然层数,一般按室内地坪±以上自然层计算,房屋的地下层负层数按±以下的自然层计算.房屋层高房屋的上下两层楼面、或地面至楼面、或楼面至屋面的垂直距离,局部不一致时,以主要部分的层高为准.地上层数房屋±以上的自然层数.采光窗在室外地坪以上的半地下室,其室内层高在以上含,下同的,计入地上自然层数.地上层数用正整数表示.地下层数房屋±以下,室内层高在以上的地下室含采光窗在室外地坪以下层数.地下层数用负整数表示.房屋总层数房屋的地下层数与地上层数之和.假层、夹层、插层、阁楼、装饰性塔楼以及突出屋面的楼梯间、水箱间不计房屋层数.地下室房间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1/2的建筑物.半地下室房间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3但不超过1/2,且采光窗在地坪以上的建筑物.架空层底层架空一定的高度,作为入口、存车、储藏、公共活动使用的空间.结构转换层简称转换层,是指建筑物某楼层因上部与下部的平面使用功能不同而采用不同建筑结构类型,通过该楼层进行结构转换.消防避难层简称避难层,是指作消防避难用的楼层.技术设备层简称技术层设备层,是指专用于为安装布置水、电、暖、卫系统等设施的楼层.假层位于两自然层之间,在房屋外部难于判断的局部楼层.夹层亦称附层,是指位于房屋自然层内的局部楼层,未形成完整楼层结构但属于房屋整体结构的一部分.插层位于房屋两自然层之间与房屋整体结构不相关联而加插进去的局部楼层.挑楼楼房向外悬挑的封闭楼层房屋.骑楼楼层部分跨在人行道上的临街楼房.过街楼有道路穿过建筑空间的楼房.阁楼坡屋顶下方空间加以利用的楼层.柱廊有顶盖,有支柱或兼有一侧围护墙体的通道.檐廊房屋檐下有顶盖,无支柱和房屋相连的作为通道的伸出部位.挑廊挑出房屋墙体外,有围护物,无支柱的外走廊.门廊房屋门前突出的有顶盖和支柱的通道.架空通廊以两端房屋作支撑,有围护结构的架空通道.门斗房屋门前有与房屋相连的顶盖,且由承重墙体支撑顶盖的进出通道.楼梯供房屋各层间上下步行的通道.梯间内有电梯或楼梯,供载人、载物或人员上下的空间或房间,亦称为电梯间、楼梯间.屋顶梯间突出房屋天面,有顶盖,有围护结构,供房屋维修、消防安全出口用的梯间.屋顶水箱间房屋天面上设置水箱的房间.凸窗突出外墙面,有围护结构的封闭窗户.幕墙突出于建筑主体结构以外,用玻璃、金属板等材料形成的围护结构.阳台具有底板、顶盖和围护结构,且与户室开门连通,供居住者进行室外活动,晾晒衣物等的空间.封闭阳台采用木质、金属质、塑钢和玻璃等材料对阳台完全封闭,作为永久性使用的空间.跃层住宅套内跨跃两楼层以上含两楼层的住宅.复式住宅套内跨跃两楼层以上含两楼层、居室内厅高为两楼层或两楼层以上的住宅.错层住宅套内部分地面与其余部分形成高差,但该套内空间水平投影仍为一层,无重叠面积.多功能综合楼指一幢楼内,具有两种或两种以上使用功能,其共有建筑面积有不同功能和服务对象.只有商业和住宅两部分的多功能综合楼称为商住楼.自有墙简称自墙,是指为房屋所有者所有的墙体. 共有墙简称共墙,是指与毗邻房屋所有者共同所有的墙体.借墙该墙为毗邻房屋所有者所有的墙体.房屋建筑面积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以上的永久性建筑.房屋使用面积房屋户内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间面积,按房屋的内墙面水平投影计算. 房屋产权面积产权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建筑面积.房屋产权面积由市、县市房屋登记机构认定.房屋共有建筑面积各产权人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积.成套房屋的建筑面积成套房屋的建筑面积由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组成.成套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成套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由房屋的套内使用面积与套内墙体面积以及套内阳台面积三部分组成.套内使用面积套内使用面积指套内房屋使用空间的面积,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内墙面装饰厚度计入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套内墙体面积是指套内使用空间周围的围护或承重墙体或承重支撑体所占的面积.其中各套之间的分隔墙和套与公共建筑空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等共有墙,均按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入套内墙体面积;套内自有墙体按水平投影面积全部计入套内墙体面积.套内阳台建筑面积套内阳台建筑面积按阳台外围与房屋外墙之间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3 房产勘测幢与幢号幢的定义幢是指一座独立的,包括不同结构和不同层次的房屋.幢的编号幢号以丘为单位,自进大门起,从左到右,从前到后,用数字1,2,顺序按S形编号.幢号注在房屋轮廓线的左下角,并加括号表示.测量号测量号是描述房屋地理位置的编号,其编写方法按房产测量规范执行. 一幢房屋只有一个测量号.房屋调查房屋调查的内容房屋调查内容包括房屋坐落、产权人、产别、层数、所在层次、建筑结构、建成年份、房屋用途、墙体归属、产权来源、产权纠纷和他项权利等基本情况,以及绘制房屋权界线示意图.房屋坐落按地名办编制的地名、门牌号调记.同一处房屋坐落有新旧门牌号的,应全部注明;同一幢房屋有两个以上街道门牌号的,应全部注明;房屋坐落没有门牌号的,借用毗连房屋门牌号并加注东、西、南、北方位,也可用小区名称或地名第几幢来表示.房屋产权人 1私人所有的房屋,一般按照产权证件或身份证件上的姓名.产权人已死亡的,应注明代理人的姓名;产权是共有的,应注明全体共有权人的姓名. 2单位所有的房屋,应注明单位的全称.两个以上单位共有的,应注明全体共有单位名称. 3房地产管理部门直接管理的房屋,包括公产、代管产、托管产、拨用产等四种产别.公产应注明房地产管理部门的全称.代管产应注明代管及原产权人姓名.托管产应注明托管及委托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拨用产应注明房地产管理部门的全称及拨借单位名称.房屋产别房屋产别是指根据产权占有不同而划分的类别.按两级分类调记,具体分类标准按附录A执行.房屋产权来源房屋产权来源是指产权人取得房屋产权的时间和方式,如继承、分析、买受、受赠、交换、自建、翻建、征用、收购、调拨、价拨、拨用等. 产权来源有两种以上的,应全部注明.房屋层数、层次房屋的层数是指房屋的总层数.层次是指房屋的所在楼层,地上层次由下往上按1、2、3连续编号,地下层次由上往下按-1、-2、-3连续编号.房屋建筑结构房屋建筑结构是指根据房屋的梁、柱、墙等主要承重构件的建筑材料来划分类别,具体分类标准按附录B执行. 一幢房屋有两种以上建筑结构,应分别注明.房屋建成年份房屋建成年份是指房屋实际竣工年份.拆除翻建的,应以翻建竣工年份为准. 一幢房屋有两种以上建成年份,应分别注明.房屋用途房屋用途分设计用途和实际用途. 房屋设计用途是指经规划部门批准的房屋用途. 一幢房屋有两种以上用途,应分别调查注明,具体分类标准按附录C执行.房屋墙体归属房屋墙体归属是房屋四面墙体所有权的归属,分自有墙、共有墙和借墙三类.房屋产权的附加说明在调查中对产权不清或有争议的,以及设有典当权、抵押权等他项权利的,应做出记录.房屋权界线示意图房屋权界线示意图是以基本单元为单位绘制的略图,表示房屋及其相关位置、权界线、共有房屋权界线,以及与邻户相连墙体的归属,并注记房屋边长.对有争议的权界线应标注部位. 房屋权界线是指房屋基本范围的界线,包括共有房屋的权界线,以产权人的指界与邻户认证来确定,对有争议的权界线,应作相应记录.房产面积测算的精度要求各类面积测算必须独立测算二次,其较差应在规定的限差以内,取中数作为最后结果. 房产面积的精度分为三级,各级面积的限差和中误差不超过表计算的结果. 表各级面积的限差和中误差房产面积精度等级一二三限差√ s+ √s+√s+ 中误差√ s+ √s+ √s+ 注:S 为房产面积,㎡,取至㎡商品房、保障性住房采用二级精度;异形房屋、其他房屋可采用三级精度. 房屋尺寸丈量丈量基准 1独立成幢的房屋,以房屋四面墙体外侧为界测量,丈量房屋以勒脚以上墙角为准.2毗连房屋,共有墙以墙体中间为界,量至墙体厚度为1/2处;借墙量至墙体内侧;自有墙体量至墙体的外侧,并用相应符号表示.3附属设施:柱廊以柱外围为准;阳台以围护结构的外围投影为准;门廊以柱或围护结构的外围为准;檐廊、挑廊以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为准.4异形房屋,增加必要的辅助线测量.5墙体厚度:剔除粉灰和其他非结构性材料的裸墙厚度.丈量方法1检核法:即按经规划部门审查批准的施工图核实房屋尺寸,成套住宅须对每种户型尺寸进行核实;非住宅须对每个产权单元尺寸进行核实.如与施工图不符,须实量变化部位尺寸.2实量法:即实地丈量房屋的尺寸.应丈量房屋的外围尺寸和净空尺寸,丈量净空尺寸时应丈量装饰粉灰厚度和墙体厚度.丈量的外围、净空尺寸应予注明.精度要求量距应使用经检定合格的纤维皮尺、钢卷尺、手持式测距仪、红外线测距仪、全站仪或其他能达到相应精度的仪器和工具.同种量测工具二次量距之差应满足|△D|≤,长度以m为单位,取至.绘制房屋测量草图无施工图的房屋,应按附录D绘制房屋测量草图.草图内容及要求1房屋测量草图按概略比例尺分层绘制,并标注指北方向.2房屋外墙、权界分隔墙均绘单实线.3注明房屋坐落、测量号、产权人、层数、层次、结构等.4注记户室号、标明实际开门处.5逐间实量时,应注记墙体归属和室内净空尺寸以内墙面为准、装饰粉灰厚度、墙体厚度,取至.砖墙用P表示,竹织壁墙用Z表示,木板墙用M表示.墙体厚度量至,注记在字母的右下角.6凡有固定设备的附属用房如厨房、卫生间、电梯、楼梯等均须注记.7地下室、复式房屋、夹层、假层等应另绘草图.8丈量阳台尺寸并注明是否封闭.9备注.用纸规格和绘制要求测量草图纸可用787mm×l092mm的1/32、1/16、1/8规格图纸.测量草图应在实地绘制,测量的原始数据不得涂改和擦拭,更不得凭记忆补记数据.汉字字头一律朝上,数字字头向上或向左.构筑物勘测调查调查内容包括权利人、坐落、名称、结构、建成年份、用途,以及绘制构筑物房产平面图.勘测1测量号:编制方法按执行,但其幢号首位为“G”.2坐落:按构筑物周边较为明显建筑物的坐落描述.如:“×××号院内”、“×××号东侧30米”等.3名称:按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名称填写.如:“×××烟囱”、“×××水塔”、“×××隧道”、“×××大桥”等.4用途:按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用途填写.5结构:参照房产测量规范中房屋建筑结构的分类.6现场拍照:拍照取景应清晰反映构筑物全貌.照片上应标注构筑物名称和拍照日期等.7绘制构筑物房产平面图:根据房产测量规范的相关规定,按构筑物实地状况测绘平面位置和图形,并描述其空间尺寸,标注地物符号和构筑物名称等.权证配图权证配图包括房产平面图、构筑物照片等.测绘成果资料构筑物测绘成果资料包括构筑物测绘成果报告、构筑物房产平面图、构筑物照片等.4 房产面积计算计算建筑面积应具备的条件计算建筑面积的房屋原则上应具备以下普遍性的条件: 1应具有上盖; 2应有围护物; 3层高在以上; 4结构牢固、属于永久性的建筑物; 5可作为人们生产或生活的场所. 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永久性结构的单层房屋,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多层房屋按各层面积的总和计算. 穿过房屋的通道、房屋内的门厅、大厅,不论其层高,均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门厅、大厅内回廊部分,层高在以上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楼梯间、电梯观光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等,均按房屋自然层计算. 房屋内的附层含夹层、插层、技术层及其梯间、电梯间等,其高度在以上部位计算建筑面积. 房屋天面上,属永久性建筑,层高在以上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等,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挑楼、全封闭的阳台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属永久性结构有上盖的室外楼梯,按各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与房屋相连且相通的有柱走廊,两房屋间有上盖和柱的走廊,均按其柱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房屋间永久性的封闭的架空通廊,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地下室、半地下室及相应出入口,层高在以上的,按其外墙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保护墙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有柱或有围护结构的门廊、门斗按其柱或围护结构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玻璃幕墙、金属幕墙及其他材料幕墙作为房屋外墙的,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既有主墙又有幕墙时,以主墙为准计算. 属永久性建筑物有柱的车棚、货棚等按柱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依坡地建筑的房屋,利用吊脚做架空层,有围护结构的,按其高度在以上部位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与室内相通,并能正常利用的变形缝计算建筑面积. 房屋屋顶为斜面结构坡屋顶的,按层高以上部位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突出外墙的落地凸窗、无油烟灶台,高度以上,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室内体育馆按实际层数计算.体育馆场台下空间加以利用的,高度在以上的部位,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多层按多层计. 机械停车库不论其高度和停放层数,均按一层计算. 设有结构层的立体仓库、立体车库按结构层计算. 舞台灯光控制室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层高以上的架空层,按其柱或围护结构外围投影面积计算. 独立户室内全封闭的花园房屋和阳光屋,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计算一半建筑面积的范围与房屋相连,有上盖无柱的走廊、檐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未封闭的阳台、挑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独立柱、单排柱的门廊、车棚、货棚等属永久性建筑的,按其上盖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无顶盖的室外楼梯按各层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有顶盖不封闭的永久性架空通廊,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独立户室内未封闭的花园房屋和阳光屋,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层高小于的附层含夹层、插层、技术层和层高小于的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突出房屋墙面的构件、配件、镶贴块料面层、装饰性的幕墙、垛、勒脚、台阶、无柱雨蓬等. 房屋之间无上盖的架空通廊. 房屋的天面、挑台、露台、天面上的花园、泳池. 建筑物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及利用建筑物的空间安置的箱、罐的平台. 骑楼、过街楼的底层以及穿过房屋的通道用作街巷通行的部分. 临街楼房、挑廊下的底层作为公共道路街巷通行的,不论是否有柱、是否有围护结构. 利用引桥、高架桥、高架路、路面作为顶盖建造的房屋. 活动房屋,临时房屋,简易房屋. 独立烟囱、亭、塔、罐、池、地下人防干、支线. 与房屋室内不相通的变形缝. 用作公共休憩、绿化园艺使用的架空部位和公共空中花园. 已计算建筑面积的楼梯的下方空间. 与室内不相通的类似于阳台、挑廊、檐廊的建筑. 阳台、挑廊、走廊等其顶盖距底板的高度大于两个自然层的. 非落地的凸窗、无油烟灶台.结构性墙体外的保温、隔热层. 贮水油池、化粪池. 特殊情况处理阳台、挑廊、架空通廊的围护结构向外倾斜的,按其围护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一半建筑面积;向内倾斜的,按其围护结构上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一半建筑面积. 阳台、挑廊、走廊等其顶盖小于底板,顶盖宽度≥,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计算一半建筑面积. 墙体向外倾斜的房屋,按各层底板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墙体向内倾斜的房屋,按距底板以上部位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对商业层、车库层、人防层内无间隔墙的基本单元,应埋设永久性界址标志后才能进行分户测绘.5 共有建筑面积分摊一般规定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原则 1产权各方有合法产权分割文件或协议的,按其文件或协议规定执行. 2产权各方无合法产权分割文件或协议的,可按产权各方相关的建筑面积所占比例进行分摊. 3房屋共有建筑面积分摊以幢为单位,仅限于分摊本幢房屋内的仅为本幢服务的共有面积. 4整幢房屋在销售和产权转移、分割中只能采用一种分摊方法. 共有建筑面积的所有权与使用权 1房屋共有建筑面积分摊后,不划分各产权人分摊面积的具体部位,共有建筑面积一经分摊,未经合法程序任何人不得侵占或改变其原设计的使用功能. 2列入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的所有权、使用权,由参与共有建筑面积分摊的各产权人共同所有、共同使用. 共有建筑面积的确认方法1未经规划及相关部门验收的房屋,对共有建筑面积范围的确认,以规划等相关部门批准的建筑施工图为依据. 2经规划及相关部门验收合格的房屋,对共有建筑面积范围的确认,以房屋实际状况为准. 3商业层、车库层、人防层内设置无间隔墙的基本单元的,其内部通道的设置如符合规划或消防要求,该层共有建筑面积方可确认. 共有建筑面积的计算共有建筑面积按比例分摊,计算公式:δSi=K·Si ∑δSi ∑Si 式中:K——为面积的分摊系数 Si——各单元参加分摊的建筑面积,㎡;δSi——各单元参加分摊所得的分摊面积,㎡;∑δSi——为需要分摊的分摊面积总和,㎡;∑Si——为参加分摊的各基本单元建筑面积总和,㎡. 共有建筑面积的组成共有建筑面积包括幢内电梯井、楼梯间、管道井、公共厕所、垃圾道、配电间、水泵房、屋顶梯间、电梯机房、屋顶水箱间、智能监控室、消防设施房、消防通道、公共门厅、过道、值班警卫室、技术设备层等为本幢房屋服务的公共部位,以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房屋外墙含山墙各层水平投影面积一半的建筑面积,列入幢共有建筑面积. 不计入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范围下列共有建筑面积应单独设置户室不进行分摊,但应分摊仅为本幢服务的相关共有建筑面积.1为多幢服务的管理用房、警卫室等.2独立使用的地下室、半地下室、车棚、车库等.3为公共事业服务的配套用房.4避难层室及结构转换层内可独立使用的部位.下列共有建筑面积应单独设置户室不进行分摊,也不分摊其它共有建筑面积.1为多幢服务的配电间、水泵房等设备用房.2消防避难层室及结构转换层.3幢与幢之间相连的通廊.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方法住宅楼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方法1各套房屋的分摊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分摊系数式中:幢内共有建筑面积=幢内各套房屋套X内建筑面积之和2住宅楼原则上以幢为单位采用一级分摊,如标准层内各单元户数不一致或部分单元设置电梯时,应划分不同的功能区.商住楼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方法功能区的划分1根据住宅和商业不同的使用功能,将整幢房屋划分成不同的功能区,按各自的建筑面积将整幢房屋的共有建筑面积分摊成住宅和商业两部分.2未经规划及相关部门验收的房屋,功能区的划分以规划等相关部门批准的建筑施工图为依据;经规划及相关部门验收的房屋,功能区的划分以房屋实际状况为准.3裙楼上有多个独立塔楼的,则各塔楼应划分为单个功能区.4具有特定的服务对象以其实际作用功能的不同,可划分为不同的功能区.共有建筑面积划分1商住楼的商业层内单独通往住宅的梯间含室外楼梯以及门厅等共有建筑面积列入幢共有建筑面积.2为本幢服务的消防通道楼梯、电梯、连廊等、屋顶梯间以及幢内其它共有建筑面积列入幢共有建筑面积.3专为住宅部分服务并在住宅功能区内的楼梯等共有建筑面积列入住宅部分共有建筑面积.4专为商业部分服务的楼梯、电梯、门厅、过道等共有建筑面积列入商业部分的共有建筑面积.住宅部分各套房屋的分摊面积套分摊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分摊系数式中:幢共有分摊面积+住宅部分共有建筑面积住宅部分各套内建筑面积之和商业部分各基本单元的分摊面积基本单元的分摊面积=基本单元套内建筑面积×基本单元分摊系数式中:。
房屋面积测量规范
房屋面积测量规范房屋面积测量规范一、引言房屋面积的测量是房地产交易、租赁和评估的重要环节,准确的面积测量结果对于房产交易各方来说都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保证面积测量的公正、准确和可靠,特制定本测量规范。
二、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所有类型的住宅、商业和办公房屋的面积测量。
三、测量原则1.测量面积的原则是以实际使用面积为准,排除掉无法使用的部分,如梯户空等。
2.测量应参照国家相关测绘规范和标准进行,确保测量结果准确、可信。
3.测量应按照图纸和现场实际情况相结合,如果两者有冲突,则以现场实际情况为准。
四、测量方法1.住宅房屋测量方法:(1)独立住宅:以墙体内部为界线进行测量,包括主体空间、走道、门厅、阳台等。
(2)多层住宅:测量住宅单位的净面积,不包括公共部分。
公共部分应按照业主权益进行分摊,但不纳入住宅实际面积计算。
(3)小区配套设施:如车库、储物间、游泳池等,应按业主权益进行分摊计算,不计入住宅面积。
2.商业和办公房屋测量方法:(1)商业房屋:以墙体内部为界线进行测量,包括主体空间、门厅、阳台等。
(2)办公房屋:以墙体内部为界线进行测量,包括主体空间、走道、门厅等。
五、测量误差控制1.在实际测量过程中,应采取多次测量的方法,确保结果的准确性。
2.测量误差应控制在±3%以内,超过此误差范围的应重新测量。
3.测量结果应由测量人员与委托方共同签字确认,确保测量结果的可靠性。
六、测量报告1.测量报告应包括房屋的实际使用面积、公摊面积等详细信息,以便于房产交易各方进行参考和核对。
2.测量报告应有相应的图纸和文字说明,清晰明了地展示房屋的布局和面积。
七、监督和管理1.相关行政部门应加强对房屋面积测量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测量工作的公平、公正、准确。
2.测量机构和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能力,经过认证或授权后方可从事测量工作。
八、违规处理对于故意作假、虚报面积等违规行为,应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吊销其测量相关资质。
最新房产测量规范
最新房产测量规范最新房产测量规范第一章:总则1.1 本规范的目的是为了规范房产测量活动,保证测量结果的准确性和权威性。
1.2 本规范合用于所有房产测量活动。
第二章:术语和定义2.1 房屋:指由独立的建造物构成的房产。
2.2 单元:指建造物内的独立住宅或者商铺等单元。
2.3 套内面积:指单元内完整封闭房间的面积。
2.4 公共建造面积:指建造物内公共的、共用的区域面积。
2.5 产权单位:指对房屋或者单元合法拥有产权的单位。
2.6 测绘机构:指具有房产测量资质的单位。
2.7 建造法定代表人:指建造物所有者或者管理方的法定代表人。
2.8 内部墙体:指用于分隔单元内不同房偶尔者功能等的墙体。
第三章:房屋测量规范3.1 测量前的准备3.1.1 房产所有权证明齐全。
测量前应核对房屋的产权证明,确保权属清晰。
3.1.2 测量工具齐备。
测量工具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3.1.3 房屋空间整洁。
测量前清理房屋内多余物品,保证空间整洁。
3.2 建造物外部测量3.2.1 测量建造物的高度、周长等。
3.2.2 应测量建造物门窗位置、高度等。
3.2.3 应测量建造物外立面的细节特征。
3.3 单元套内测量3.3.1 应测量单元房屋的套内面积,测量应考虑到各房间内墙体、柱子、梁等。
3.3.2 应测量单元内的净高度。
3.3.3 应测量单元内墙体、地面、天花板等物体表面高程等数据。
3.3.4 除非特殊要求,门洞、窗洞不应计算建造物面积。
3.4 公共建造面积测量3.4.1 应测量公共建造面积内的楼梯、电梯、门厅等。
3.4.2 应测量公共建造面积内厕所等区域。
第四章:测量报告编制4.1 测量报告应包含建造物外部、内部测量结果的详细资料。
4.2 测量报告应确保准确性,切勿误差过大。
4.3 测量报告应保护业主权益及隐私。
结尾:1、本文档所涉及简要注释如下:测量准备:保证房屋的产权清晰、工具齐备、房屋空间清洁等。
建造物外部测量:测量建造物高度、周长及外立面特征等。
房产测量面积计算规范讲解
房产测量面积计算规范讲解房产测量面积是房屋交易和租赁过程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准确的面积计算不仅能够确保交易的公平性和合法性,还能避免产生纠纷和损失。
下面将从测量对象、测量方法和测量规范等方面详细讲解房产测量面积的计算规范。
一、测量对象:1.住宅和商业用房:住宅的面积一般是指建筑的净面积,即室内可供人们居住或办公的建筑面积,不包括公共走道、楼梯、电梯间、管道井等。
商业用房的面积一般是指建筑的总面积,包括公共区域和私人使用区域。
2.地下室和阁楼:地下室的面积一般是指建筑净面积的一部分,但需考虑地面以上的高度。
阁楼的面积一般是指屋顶下方可居住或使用的面积,不包括屋顶上的面积。
二、测量方法:1.实地测量法:经过测量员实地测量建筑的尺寸和面积,在测量过程中需严格按照规范进行操作,包括使用专业测量仪器、测量所需的长度和宽度、记录测量结果等。
2.图纸测量法:通过查看建筑的图纸进行测量,将建筑的尺寸和比例计算出来。
这种方法适用于无法进行实地测量或其他特殊情况。
三、测量规范:1.界定建筑边界:在进行面积测量之前,需准确界定建筑的边界,包括室内外交界线的确定、建筑和地面的接触点等。
2.净面积计算:住宅和商业用房的净面积计算不包括公共走道、楼梯、电梯间、管道井等。
计算时需将建筑尺寸减去这些面积,得到净面积。
3.高度计算:地下室的面积计算需考虑地面以上的高度,一般按照建筑部分高度的比例计算。
阁楼的面积计算需考虑屋顶下方可居住或使用的面积。
四、注意事项:1.测量人员的资质:测量面积需要由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的测量人员进行,以确保测量结果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2.测量工具的准确性:测量员需使用准确的测量工具,如测量尺、测量仪器等,并定期校准以确保测量结果的准确性。
3.测量记录的保存:测量人员需将测量结果准确记录,并妥善保存,以备查证和备案。
4.测量过程的公正性和透明性:测量过程需公正、透明,相关当事人可参与或委托代理人进行监督,以确保面积测量的公正性。
国标《房产测量规范》
国标《房产测量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产测量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产测量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那么。
第五章房产面积测算面积测算系指程度面积测算,房产面积测算包括房屋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共有建筑面积、户室,权属单元,建筑面积等。
一、房产面积计算一、一般规定1、房屋的建筑面积系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程度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构造结实、层高 2.20m,含2.20m以下同以上的永久性建筑。
2、房屋的产权面积房屋产权面积系指产权人依法拥有所有权的房屋建筑面积。
房屋产权面积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确权认定。
3、房屋的共有建筑面积房屋共有建筑面积系指各产权人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积。
4、面积计算要求各类面积计算须独立进展两次,其较差在规定的限差内时取中数作为最后结果并校对签字。
二\成套房屋建筑面积规定1、套建筑面积套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共有分摊建筑面积2、套内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十套内阳台建筑面积3、套内使用面积1套内使用面积包括卧室、起居室、厅、过道、厨房、卫生间、厕所、储藏室、壁柜等面积的总和。
2套内楼梯按自然层数的面积总和计入使用面积。
不包含在构造面积内的套内烟囱、通风道、管道井均计入使用面积。
4内墙面装饰厚度计入使用面积。
4、套内墙体面积套内墙体面积是套内使用空间周围的维护或承重墙体或其他支撑墙体所占的面积。
1套内空间的分隔墙墙体面积2套与套之间,套与共有建筑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均为共有墙体按其墙体程度投影面积的一半计入套内墙体面积。
3套内墙体厚度不包括粉灰装饰厚度。
5、套内阳台建筑面积套内阳台建筑面积均按阳台外围与房屋外墙之间的程度投影面积计算。
1封闭阳台是指采用木质、金属质或塑钢和玻璃等材料对阳台完全封闭,作为永久性使用的阳台。
2封闭阳台的认定以房屋开工时的状态为准。
三、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规定1、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1永久性构造的单层房屋,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多层房屋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
房屋面积测绘规范
房屋面积测绘规范篇一:房产测绘建筑面积计算规则建筑面积计算规则一般规定1.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按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米(含2.20 米,下同)以上的永久性建筑。
2.房屋共有建筑面积系指各产权人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积。
3.房屋使用面积系指房屋户内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间面积,按房屋的内墙面水平面积计算。
4.房屋层数是指房屋的自然层数,一般按室内地坪±0.00m以上计算。
假层、附层(夹层)、插层、阁楼(暗楼)、装饰性塔楼,以及突出屋面的楼梯间、水箱间不计层数。
5.房屋所在层次是指本权属单元的房屋在该幢楼房中的第几层。
地下层次以负数表示。
6.房屋结构(如墙、柱)占用的面积,包括地下室所占用的面积,但不包括天井、墙外阳台、客观存在外[1]楼梯等占用的面积。
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1.永久性结构的单层房屋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
单层房屋内如带有部分楼层者,符合规则一般规定的亦应计算建筑面积。
2.多层和高层房屋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
3.房屋内的技术层(管道层、附层、夹层等)层高在2.20 米以上的按其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4.穿过房屋的通道,房屋内的门厅、大厅均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
门厅、大厅内的回廊部分,层高在2.20 米以上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5.楼梯、楼梯间、电梯(观光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等均按房屋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
6.属永久性结构有上盖的室外楼梯,按各楼层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7.房屋屋面上属永久性建筑,层高在2.20 米以上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按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8.原始设计斜面结构屋顶下加以利用的空间,高度在2.20 米以上的部位,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9.挑楼、全封闭的阳台接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0.与房屋相连的有柱走廊、两房屋间有上盖和柱的走廊,均按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房屋面积测量规范
房屋面积测量规范房屋面积测量是房地产交易和装修装饰的基础工作,准确测量房屋面积对于房屋买卖双方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房屋面积的测量工作,以下是房屋面积测量的规范。
一、测量工具使用规范1. 使用专用的测量仪器,如测量尺、钢尺、卷尺等,确保测量的准确性。
2. 在测量过程中,应严格按照使用说明操作,确保仪器的正常使用。
3. 定期检查和校准测量仪器,确保其准确性。
二、测量方法规范1. 采用二进制法进行测量,即将房屋面积转换为二进制数来测量。
2. 在测量前,应将房屋布局进行详细的分析,并制定好测量路线,确保所有面积都能被准确测量到。
3. 在测量过程中,应避免对房屋结构进行破坏和改动,保证所测得的面积真实可信。
4. 在多层建筑中,应分别测量每层的面积,并将其加总得到总面积。
三、测量内容规范1. 应测量房屋的总面积、建筑面积、使用面积和套内使用面积等指标。
2. 总面积是指建筑的全部面积,包括墙体面积、阳台面积、楼梯面积等。
3. 建筑面积是指房屋主体结构的面积,不包括墙体面积、阳台面积等。
4. 使用面积是指房屋内可供居住和使用的面积,不包括公共区域和建筑附属设施的面积。
5. 套内使用面积是指房屋内除墙体、阳台、楼梯等占用面积外,居住者实际可以使用的面积。
四、测量记录规范1. 在测量过程中,应详细记录所测得的各项面积指标。
2. 记录中应包含测量地点、测量仪器、测量人员等相关信息。
3. 在记录时,应将数字和单位清晰可辨,确保记录的准确性。
4. 测量记录应保存至少5年,为日后的纠纷解决提供凭证。
五、测量结果报告规范1. 测量结果报告应详细列出测量所得的各项面积指标。
2. 报告中应包含测量地点、测量时间、测量仪器、测量人员等相关信息。
3. 测量结果报告应由测量人员签字确认,并附上测量记录和测量仪器校准报告等相关证明材料。
4. 报告中应清楚说明每个面积指标的定义和计算方法,以便于相关人员的理解。
综上所述,房屋面积测量的规范有助于确保测量结果的准确性和可信度,为房地产交易和装修装饰提供了科学依据。
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技术规范 SZJGT 22-2006
1
SZJG/T 22—2006
房屋的专有建筑面积 建筑物内由单个产权人占有或使用的建筑面积,一般情况下,对应于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 3.1.7 房屋的产权面积 产权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建筑面积。房屋产权面积由县级以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 确权认定。 3.1.8 房屋建筑施工图面积测算 依据未经市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备案的建筑施工图所进行的房屋建筑面积测绘计算,出具的建 筑面积为施工图测算面积。用于建设工程设计与报建参考。 3.1.9 房屋建筑面积预售测绘 依据经市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建筑施工图所进行的房屋建筑面积测绘计算,出具的建筑面积 为预售面积。用于房地产项目的预售审批及销售。 3.1.10 房屋建筑面积竣工测绘 依据竣工房屋的现状和经市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建筑施工图所进行的房屋建筑面积测绘计 算,出具的建筑面积为竣工面积。主要用于建设工程的规划验收、地价核算、房地产权初始登记和转 移登记。 3.1.11 房屋建筑面积现状测绘 依据房屋现状进行的房屋建筑面积测绘计算,出具的建筑面积为现状面积。主要用于旧城改造、 征地拆迁、土地评估、补办用地或规划手续、办理房地产权登记等。 3.1.12 房屋建筑面积变更测绘 因房屋的产权界线、使用功能、房屋属性(如建筑名称、房屋编号等)发生变化而进行的房屋建 筑面积测绘计算。 3.1.13 房屋建筑面积分割测绘 依据市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分割平面图或房屋现状,将一个产权单位划分为多个产权单位而 进行的房屋建筑面积的测绘计算。分割测绘属于变更测绘的一种。 3.2 建筑容量名词 3.2.1 用地面积 经市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用地范围内的土地面积。 3.2.2 建设用地面积 经市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土地面积。 3.2.3 总建筑面积 建设用地范围内单栋或多栋建筑物地面以上及地面以下各层建筑面积之总和。 3.2.4 地面以上建筑面积 建筑物地面以上各层建筑面积之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篇一: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1-2000(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2000年2月22日)房产测量规范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gb/t17986.1-2000前言本标准是在国家测绘局1991年5月发布的《房产测量规范》的基础上,结合近期科技的发展的生产的需求并参照国内外有关标准和规定制定的。
GB/T17986在《房产测量规范》的总标题下,包括以下两个单元:《第1单元:房产测量规定》;《第2单元:房产图图式》。
本标准的附录A是标准的附录;附录B是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由建设部和国家测绘局提出。
本标准由建设部和国家测绘局归口管理。
本标准由国家测绘局测绘标准化研究所、南京市房屋产权监理处、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国家测绘局国土测绘司、广州市房地产测绘所、西安市房地产管理局产权产籍处等单位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吕永江、华如宏、唐国芳、刘大可、黄保华、岳答孝、孟娟。
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城镇房产测量的内容与基本要求,适用于城市、建制镇的建成区和建成区以外的工矿企事业单位及其毗连居民点的房产测量。
其他地区的房地产测量亦可参照执行。
2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2260-199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6962-19851∶500、1∶1000、1∶2000比例尺地形图航空摄影规范GB/T17986.2-2000房产测量规范第2单元:房产图图式CH1003-1995测绘产品质量评定标准3总则3.1房产测量的目的和内容3.1.1房产测量的目的房产测量主要是采集和表述房屋和房屋用地的有关信息,为房产产权、产籍管理、房地产开发利用、交易、征收税费,以及为城镇规划建设提供数据和资料。
3.1.2房产测量的基本内容房产测量的基本内容包括:房产平面控制测量,房产调查,房产要素测量,房产图绘制,房产面积测算,变更测量,成果资料的检查与验收等。
房屋建筑面积测算的规定《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
房屋建筑面积测算的规定《房产测量规范》( GB/T 17986-2000 )房屋建筑面积测算的规定《房产测量规范》( GB/T 17986-2000 )(摘要)一、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1、永久性结构的单层房屋,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多层房屋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
2、房屋内的夹层、插层、技术层及其梯间、电梯间等其高度在 2.20 m以上部位计算建筑面积。
3、穿过房屋的通道,房屋内的门厅、大厅,均按一层计算面积。
门厅、大厅内的回廊部分,层高在2.20m 以上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4、楼梯间、电梯(观光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等均按房屋自然层计算面积。
5、房屋天面上,属永久性建筑,层高在2.20m 以上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及斜面结构屋顶高度在2.20m以上的部位,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6、挑楼、全封闭的阳台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7、属永久性结构有上盖的室外楼梯,按各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8、与房屋相连的有柱走廊,两房屋间有上盖和柱的走廊,均按其柱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9、房屋间永久性的封闭的架空通廊,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0、地下室、半地下室及其相应出入口,层高在2.20m 以上的,按其外墙(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保护墙)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1、有柱或有围护结构的门廊、门斗,按其柱或围护结构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2、玻璃幕墙等作为外墙的,按其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13、属永久性建筑有柱的车棚、货棚等按柱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4、依坡地建筑的房屋,利用吊脚做架空层,有围护结构的,按其高度在2.20m 以上部位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15、有伸缩缝的房屋,若其与室内相通的,伸缩缝计算建筑面积。
二、计算一半建筑面积的范围1、与房屋相连有上盖无柱的走廊、檐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一半计算。
2、独立柱、单排柱的门廊、车棚、货棚等属永久性建筑的,按其上盖水平投影面积一半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结构简介: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术语和定义第三章测量基本原则第四章房地一体测量第五章建造物及构筑物测量第六章地形测量第七章测量数据处理第八章测量成果图件第九章测量报告第十章社会服务简要注释:本规范作为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发布的房地一体测量规范中的一个专项规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结合实际情况,逐步普遍实施本规范。
本规范涉及运用全球定位系统、数字地形模型以及电子计算机等现代技术手段进行房地一体测量的相关规范和条例,具有指导测量工作,保证测绘成果质量及国家测绘服务体系运行的重要作用。
法律名词及注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法》:该法规定了测量的基本法律制度,旨在保障测绘工作的公正、准确和完整。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该条例制定了全国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规范了不动产登记的程序、内容等相关事项,保障了不动产交易的合法权益,提高了不动产市场的透明度和安全性。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该法规定城市房地产的土地使用、房屋销售等方面的管理制度,为城市房地产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总结:本文详细阐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和定义、测量基本原则、房地一体测量、建造物及构筑物测量、地形测量、测量数据处理、测量成果图件、测量报告以及社会服务。
在法律名词及注释方面,提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以保障该规范的正常实施。
该规范具有指导测量工作、保障测绘成果质量及国家测绘服务体系运行的重要作用。
房屋面积测算规范
房屋面积测算规范房屋面积测算规范是指在购买、出售、租赁或设计房屋时,对房屋面积进行准确测算的标准和规范。
测算房屋面积的准确性对于买卖双方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因为房屋面积是房屋价值的重要组成部分。
以下是房屋面积测算规范的一些建议和要点:1. 测量方法:测量时应使用专业的测量工具,如测量尺、激光测距仪等。
测量过程中应注意测量尺的准确度和测量仪器的稳定性,并使用相同的方法和工具对不同部分进行测量,以确保测量结果的准确性。
2. 测量范围:根据国家或地区的规范和标准,确定需要测量的房屋范围。
通常包括室内面积、阳台面积、花园面积等。
应特别注意房屋结构的特殊部分,如楼梯、悬空阳台、阁楼等,确保对其进行准确测量。
3. 室内面积测算:室内面积是指房屋内部不包括墙壁、柱子和梁的实际使用面积。
在测量室内面积时,应先绘制出房间的平面图,然后按照图纸上的尺寸进行测量,并计算出各个房间和总面积。
在测量过程中,应将家具和其他障碍物排除在外。
4. 阳台面积测算:阳台是指房屋外部的露台或平台,也是房屋面积的一部分。
阳台面积的测量方法与室内面积类似,应绘制出阳台的平面图,并按照图纸上的尺寸进行测量。
5. 花园面积测算:花园是指房屋周围的空地,也是房屋面积的一部分。
在测量花园面积时,应按照规定的方法和测量工具对花园的边界进行测量,并计算出总面积。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不规则形状的花园,可以将其分割为几个简单的形状进行测量,并将各个部分的面积相加。
6. 测量结果记录:在测量完成后,应将测量结果准确记录,并与相关方进行确认。
记录应包括各个部分的面积、总面积和测量日期等信息,以便于日后查证和比对。
总之,房屋面积测算规范是确保房屋面积准确和公正的重要规范。
在房屋交易和设计中,遵循这些规范可以保证交易的公平性和各方的权益。
同时,对于房屋买卖双方来说,了解房屋面积的准确性也有助于做出理性的决策。
因此,遵循房屋面积测算规范是非常重要的。
房产面积测量管理制度
房产面积测量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房产面积测量工作,保证房产面积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维护国家和个人利益,提高工作效率,根据《房地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交易、评估等方面的面积测量工作。
三、测量单位1. 面积测量采用国际通用的平方米作为单位,保留两位小数。
2. 面积测量中,要使用合适的测量工具(如激光测距仪、测量尺等)进行测量,并使用专业软件进行数据计算和处理。
四、测量要求1. 房产面积测量应当按照《规定》严格执行,不得随意增大或减少面积。
2. 在进行面积测量前,应做好必要的准备工作,清理好测量场地,并对测量仪器进行检查和校准。
3. 在测量过程中,必须仔细、认真测量每一个房间的面积,确保面积数据的准确性。
4. 测量结束后,应及时将测量数据录入系统进行保存备查。
五、测量流程1. 在房地产交易或评估等需要面积测量的场合,由专业的测量人员负责进行实地测量工作。
2. 测量人员应携带合格的测量仪器和工具,全面测量房产各个房间的面积数据。
3. 测量人员应当在测量前与房产所有者或相关人员协商一致,明确测量范围和测量时间。
4. 测量结束后,测量人员应当将测量数据录入系统进行保存备查,并签署测量报告。
六、数据管理1. 测量数据应当及时录入系统进行存储和备查。
2. 测量数据由房地产开发公司、评估机构等单位负责管理和保管,不得随意修改或遗漏。
3. 对于存在疑问或争议的测量数据,应当及时进行核实和复核,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4. 测量数据的管理应当建立完善的保密措施,保护数据安全。
七、责任制度1. 房地产开发公司、评估机构等单位负责人应当对面积测量工作负全面责任,并指定专人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2. 测量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规定》进行测量工作,确保测量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3. 对于存在测量数据造假、篡改等行为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4. 对于存在测量数据错误、遗漏等情况的,应当及时进行整改和补救,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房地产面积测量规范
房地产面积测量规范房地产面积测量规范一、全国统一的建筑面积计算规则(国家经委于1982年颁布的法规性文件)其主要计算规则如下: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1.单层建筑物不论其高度如何均按一层计算,其建筑面积按建筑物外墙勒脚以上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单层建筑物如带有部分楼层者,亦应计算建筑面积。
2.高低联跨的单层建筑物,如需分别计算建筑面积,当高跨为边跨时,其建筑面积按勒脚以上两端山墙外表面间的水平长度乘以勒脚以上外墙表面至高跨中柱外边线的水平宽度计算;当高跨为中跨时,其建筑面积按勒脚以上两端山墙外表面间的水平长度乘以中柱外边线的水平宽度计算。
3.多层建筑物的建筑面积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其底层按建筑物外墙勒脚以上外围水平面积计算;二层及二层以上按外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4.地下室、半地下室、地下车间、仓库、商店、地下指挥部等及相应出入口的建筑面积按其上口外墙(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其保护墙)外围的水平面积计算。
5.用深基础做地下架空层加以利用,层高超过2.2m的,按架空层外围的水平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6.坡地建筑利用吊脚做架空层加以利用,且层高超过2.2m的,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7.穿过建筑物的通道、建筑物内的门厅、大厅不论其高度如何,均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
门厅、大厅内回廊部分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8.图书馆的书库按书架层计算建筑面积。
9.电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等均按建筑物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
10.舞台灯光控制室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乘以实际层数计算建筑面积。
建筑物内的技术层,层高超过2.2m的,应计算建筑面积。
11.有柱雨篷按柱外国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独立柱的雨篷按顶盖的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12.有柱的车棚、货棚站台等按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单排柱、独立柱的车棚、货棚、站台等按顶盖的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13.突出屋面的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等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面积测量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面积测量标准房屋面积测量标准1、商品房的销售面积即为购房者所购买的套内或单元内建筑面积(以下简称套内建筑面积)与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之和。
商品房销售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
2、套内建筑面积由以下三部分组成:(1)套(单元)内的使用面积;(2)套内墙体面积;(3)阳台建筑面积。
3、套内建筑面积各部分的计算原则如下:(1)套(单元)内的使用面积住宅按《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86)规定的方法计算。
其他建筑,按照专用建筑设计规范规定的方法或参照《住宅建筑设计规范》计算。
(2)套内墙体面积商品房各套(单元)内使用空间周围的维护或承重墙体,有共用墙及非共用墙两种。
商品房各套(单元)之间的分隔墙、套(单元)与公用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均为共用墙,共用墙墙体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入套内墙体面积。
非共用墙墙体水平投影面积全部计入套内墙体面积。
(3)阳台建筑面积按国家现行《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进行计算。
(4)套内建筑面积的计算公式为:套内建筑面积=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阳台建筑面积4、公用建筑面积由以下两部分组成:(1)电梯井、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和过道、地下室、值班警卫室以及其他功能上为整栋建筑服务的公用用房和管理用房建筑面积;(2)套(单元)与公用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墙体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
5、公用建筑面积计算原则凡已作为独立使用空间销售或出租的地下室、车棚等,不应计入公用建筑面积部分。
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也不计入公用建筑面积。
公用建筑面积按以下方法计算:整栋建筑物的建筑面积扣除整栋建筑物各套(单元)套内建筑面积之和,并扣除已作为独立使用空间销售或出租的地下室、车棚及人防工程等建筑面积,即为整栋建筑物的公用建筑面积。
6、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计算将整栋建筑物的公用建筑面积除以整栋建筑物的各套套内建筑面积之和,得到建筑物的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
房屋面积测绘规定
第一单元:房产测量规定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城镇房产测量的内容与基本要求,合用于城市、建制镇的建成区和建成区之外的工矿企事业单位及其毗邻居民点的房产测量。
其余地域的房地产测量亦可参照履行。
2、引用标准以下标准所包含的条则,经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则。
本标准第一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订正,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商讨使用以下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2260—1995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6962—19861:500、1:1000、1:2000 比率尺地形图航空拍照规范GB/T17986.2—2000第二单元:房产图图式CH1003—1995 测绘产质量量评定标准3、房产面积测算房产面积测算的内容3·1·1 面积测算面积测算系指水平面积测算。
分为房子面积和用地面积测算两类,此中房子面积测算包含房子建筑面积、共有建筑面积、产权面积、使用面积等测算。
3·1·2 房子的建筑面积房子的建筑面积系指房子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头水平投影面积,包含露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构造坚固,层高 2.20M以上(含 2.20M)的永远性建筑。
3·1·3 房子的使用面积房子使用面积系指房子户内所有可供使用的空间面积,按房子的内墙面水平投影计算。
3·1·4 房子的产权面积房子的产权面积系指产权主依法拥有房子所有权的房子建筑面积。
房屋产权面积由直辖市、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确权认定。
3·1·5 房子的共有建筑面积房子共有建筑面积系指各产权主共同据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积。
3·1·6 面积测算的要求各种面积测算一定独立测算两次,其较差应在规定的限差之内,取中数作为最后结果。
量距应使用经检定合格的卷尺或其余能达到相应精度的仪器和工具。
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取至 0.01 ㎡。
房屋面积测绘规范
房屋面积测绘规范房屋面积测绘规范是指测绘人员在进行房屋面积测绘时应严格遵守的一系列规范和步骤,确保测绘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下面是关于房屋面积测绘规范的一份1000字的详细说明。
一、测绘人员的资质要求测绘人员应具有相应的测绘资质和从业经验,熟悉测绘仪器的操作和测量原理,具备较高的测量技术水平。
二、前期准备工作1. 在进行测量前,应与房主或业主协商,确保取得合法授权。
2. 了解被测房屋的具体情况,包括结构形式、楼层高度、墙厚等信息,并制定测绘方案。
3. 确认测量区域内不存在影响测量的障碍物,确保测量工作能够顺利进行。
三、测量步骤1. 测量人员应携带到位测量仪器,并对仪器进行校准和测试,确保测量结果的准确性。
2. 在测量时,应按照测绘方案的要求,选择合适的测量方法进行测量,如直接测量法、间接测量法等。
3. 在测量过程中,应注意操作规范,尽量减小人为误差的影响。
如在站位、旁站时保持姿势稳定,注意测量仪器的水平度和垂直度等。
4. 对于墙面的测量,应注意测量起点和终点的选取,避免因装修、墙纸等影响产生误差。
5. 在测量后,应对测量结果进行校核和验证,确保测绘数据的准确性。
四、数据处理1. 测绘人员应对测量数据进行整理和归档工作,按照一定的分类进行存储,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可查性。
2. 对于测绘结果的处理,应具备相关的数据处理技术,能够进行数据分析、统计和绘图等操作。
3. 在进行数据处理时,应充分考虑测量误差的影响,并进行相关的误差分析和修正。
五、报告编制1. 测绘人员应根据测量结果编制测绘报告,报告应包括被测房屋的面积、图纸和相关数据的详细说明等。
2. 在编制报告时,应遵守相关规范和标准,确保报告的规范性和可读性。
3. 报告中应注明测量的时间、地点、测绘人员等基本信息,以确保报告的可信度和可追溯性。
通过以上规范和步骤,可以确保房屋面积测绘工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同时,测绘人员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护测量数据的机密性和安全性。
房屋面积测绘标准
房屋面积测绘标准房屋面积测绘是指通过一系列的测量和计算方法,确定建筑物内部各个房间、门窗、阳台、走廊以及建筑外部等区域的面积。
房屋面积测绘是房地产交易、装修设计等环节中的重要一环,准确的测绘结果对于房屋的价值评估和规划设计都具有重要意义。
房屋面积测绘的标准是对测绘的过程和结果的要求,以下是房屋面积测绘的标准参考内容:1. 测绘方法标准:- 测绘方法应符合国家建筑测量规范的要求。
- 测绘应采用专业测绘仪器设备,并按照测绘装置的合理布设进行测量。
- 测绘过程中应保证测量的准确性和可靠性,消除测量误差。
2. 测绘项目标准:- 房间面积测绘:按照房间的实际布局,测量房间内部的尺寸,包括墙长、墙高、墙角等。
- 门窗面积测绘:测量门窗之间的玻璃或其他材料的面积,包括门窗框架所占的空间。
- 阳台面积测绘:测量阳台的水平面积,包括阳台墙面、栏杆等。
- 建筑外部面积测绘:测量建筑外部的尺寸,包括外墙线、外檐线等。
3. 面积计算标准:- 建筑物面积计算采用平方法。
- 房间面积采用墙面内侧的尺寸计算,不包括墙体厚度。
- 门窗面积计算包括门窗框架所占的空间。
- 阳台面积计算包括阳台墙面和栏杆所占的空间。
- 建筑外部面积计算包括外墙线、外檐线等。
- 非正常几何形状的面积计算按照相应的数学方法进行计算。
4. 测绘成果标准:- 测绘应有详细的测绘成果报告,包括所测绘的具体区域、具体面积、测绘方法等。
- 测绘成果应有测绘人员的签字盖章,并附上测绘时的照片或示意图。
总之,房屋面积测绘的标准要求是确保测绘过程准确、可靠、科学、规范,以得到真实有效的测绘结果。
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房地产交易、装修设计等环节的公平和正常运行起到了重要的保障作用。
同时,测绘人员应接受专业培训,掌握测绘技术,提高测绘的水平和质量,确保测绘成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技术规范
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技术规范1. 引言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是在房屋建筑工程竣工后,对建筑物内部各个区域的面积进行测量和计算的过程。
准确的建筑面积测绘是保障房屋交易、评估和管理的重要依据,因此,建筑面积测绘技术规范的制定对于确保测绘结果的可靠性和一致性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档旨在规范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技术,包括测绘流程、测绘仪器设备、数据处理方法、测绘精度要求等方面的内容,以确保房屋建筑面积测绘工作的准确性和规范性。
2. 测绘流程房屋建筑面积测绘的基本流程包括准备工作、测量和测绘、数据处理和报告编制等步骤。
具体流程如下:1.准备工作:–确定测绘范围和目的–收集有关建筑设计图纸和相关资料–了解房屋结构和使用情况2.测量和测绘:–使用测量仪器对建筑物进行实地测量–按照设计图纸和实测数据,绘制建筑平面图3.数据处理:–对测量数据进行校正和处理–计算各个区域的面积–统计和分析面积数据4.报告编制:–撰写测绘报告,包括测绘的目的、方法、结果和分析等内容3. 测绘仪器设备房屋建筑面积测绘的仪器设备应满足以下要求:•测量仪器应具备足够的测量精度和稳定性。
•仪器应能够实时记录和存储测量数据,并可与计算机进行数据传输。
•需要使用的仪器设备应有相关证书和检定合格报告。
4. 数据处理方法数据处理是房屋建筑面积测绘的关键环节,应采用科学、准确的方法进行处理。
数据处理方法应包括以下内容:•测量数据的校正和筛选:对测量数据进行必要的修正和排除异常值。
•面积计算方法:根据建筑设计图纸和实测数据,采用适当的面积计算方法,计算各个区域的面积。
•统计和分析方法:对面积数据进行统计和分析,包括总面积、各个区域面积的比例等。
5. 测绘精度要求房屋建筑面积测绘的精度要求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一般应满足以下要求:•测量误差:测量误差不应超过国家测绘标准规定的限差。
•绘图误差:绘图误差不应超过国家绘图标准规定的限差。
•面积误差:建筑面积误差不应超过国家建筑面积测量标准规定的限差。
房屋面积测算技术规程
房屋面积测算技术规程房屋面积的测算是一项技术规程,旨在为购房者确定妥善的实用面积。
这项规程既有利于购房者,亦可防止售房者非法欺诈。
一、定义实用面积是指房屋合法供给使用的内部面积,包括居住面积和公共面积。
二、房屋标准实用面积计算方法(一)居住面积1. 将房屋所有可占用面积(不计走廊、阳台等)铲除去设备设施、配管管道等不能使用的面积;2. 计算壁柜厚度及墙体的宽度,尺寸应不小于50×50cm,同时排除半墙和门;3. 高度在2.2m(不包括屋顶)以上的洗衣房、小厨房、宜住房、台阶和入口走廊、通往浴室及卫生间间桥、阁楼等可排除在居住面积之外;4. 房屋每个等级的内部实用面积根据建设部及其他相关部门的规定计算。
(二)公共面积1. 各等级房屋的公共面积包括大厅、窗台等,计算方法为在可占用面积内减去居住面积及墙体面积计算;2. 通道的宽度至少为100cm,由门和室外框架、楣及门楣之间相互间隔为室外通道;3. 入口处宜设置室外框架,每个室外框架所占面积以100cm×100cm计算;4. 计算公共面积时,须把室外框架所占面积算入公共面积。
三、房屋面积检测(一)基本原则1. 严格执行建筑技术规范,准确检测房屋面积;2. 准确测量各种尺寸,以便准确确定可使用面积;3. 科学合理,发现差异,妥善补偿;4. 如果发现存在违反规定的情况,应立即纠正。
(二)检测步骤1. 检查施工图纸是否与实际工程相符,对面积测量后能否达到购房者的要求;2. 按照面积计算公式,计算合理的可使用面积,查看墙壁厚度、门窗尺寸是否达到规定;3. 检查屋顶,如屋顶高度低于2.2m,可不计入实用面积,但平面面积不变;4. 计算平面面积、夹层面积、洗衣房使用面积,分析室内布局,以计算实用面积;5. 房屋装修完工后,可对实用面积进行定期监控,不断更新,以确保准确度。
四、房屋面积测算技术规程房屋面积测算应遵守相关技术规程,严格按照建筑技术规范和标准,尊重有关法律法规,恪守技术职业道德,准确、可靠反映房屋面积,用以数据准确有效地记录每一房屋的可使用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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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房屋面积测算规定》的通知石家庄房屋资产权属登记监理中心、石家庄房地产市场管理服务中心、各县(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矿区建设局(住房局):为了进一步加强房产测绘管理工作,规范房屋面积测算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近几年测绘实践中反映出来的问题,依据《房产测量规范》等有关规定,局对《石家庄市房屋面积测算规定》进行了修订、完善和规范,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向石家庄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进行反馈。
另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规定实施前已进行竣工测绘,出具测绘报告的房屋,仍维持测绘报告中所认定的面积。
二、本规定实施前已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屋,在进行竣工测绘时,仍执行原《石家庄市房屋面积测算规定》。
三、本规定实施前已进行竣工测绘或预测绘,且已出具测绘报告的房屋,在进行变更测绘时,仍执行原《石家庄市房屋面积测算规定》。
2010年12月24日附:《石家庄市房屋面积测算规定》石家庄市房屋面积测算规定发布时间:2011-1-1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房产测绘管理工作,规范房屋面积测算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房产测量规范》(GB/T 17986.1—2000)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房产登记、交易、租赁、评估、抵押及其它房产管理等所涉及的房产面积测算。
第三条石家庄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主管全市房产面积认定管理工作,并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市、县(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房产面积认定管理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四条房屋面积测算的内容房屋面积测算包括房屋建筑面积、使用面积、产权面积、共有建筑面积等的测算。
第五条房屋的建筑面积房屋的建筑面积系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层高在2.20米以上(含2.20米,下同),有上盖,结构牢固的永久性建筑部分。
第六条房屋的使用面积房屋使用面积系指房屋户内全部可供使用空间的面积,按房屋的内墙面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第七条房屋的产权面积房屋产权面积系指产权主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建筑面积。
房屋产权面积由市、县(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确权认定。
第八条房屋的共有建筑面积房屋共有建筑面积系指产权主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积。
第三章房屋建筑面积测算范围第九条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1、永久性结构的单层房屋,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多层房屋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
2、房屋内的夹层、插层、技术层及其梯间、电梯间等,其层高在2.20米以上部位计算建筑面积。
3、穿过房屋内部的通道,房屋内的门厅、大厅,均按一层计算面积。
门厅、大厅内的回廊部分,层高在2.20米以上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4、楼梯间、电梯(观光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等均按房屋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
5、房屋天面上,属永久性建筑,且层高在2.20米以上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及斜面结构屋顶高度在2.20米以上的部位,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6、挑楼、全封闭阳台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7、属永久性结构的室外楼梯,按其在各楼层水平投影面积之和计算建筑面积。
8、与房屋相连的有柱走廊,两房屋间有上盖和柱的走廊,均按其柱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9、房屋间永久性的封闭的架空通廊,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10、地下室、半地下室及其相应出入口,层高在2.20米以上的,按其外墙(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保护墙)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11、有柱或有围护结构的门廊、门斗,按其柱或围护结构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12、玻璃幕墙、金属幕墙及其他材料作为房屋外墙的,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同一楼层外墙,既有主墙,又有玻璃幕墙的,以主墙为准计算建筑面积,墙厚按主墙体计算。
各楼层墙体厚度不同时,分层分别计算。
13、属永久性建筑有柱的车棚、货棚等,按柱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14、依坡地建筑的房屋,利用吊脚所做的架空层,有围护结构,层高在2.20米以上的部位计算建筑面积。
15、有伸缩缝、沉降缝的房屋,若该缝与室内任意一边相通,具备房屋的一般条件,并能正常利用的,计算建筑面积。
16、全封闭的阳台、挑廊、架空通廊的外围水平投影超过其底板外沿的,以底板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17、对倾斜、弧状等非垂直墙体的房屋,层高(高度)2.20米以上的部位计算建筑面积。
房屋墙体向外倾斜,超出底板外沿的,以底板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18、房屋其承重柱突出在墙体外围的,按墙体外围连线计算建筑面积。
19、房屋内天蓬(指房屋内屋面整体设计为永久性透明顶蓬覆盖的部分),按其水平投影计算面积。
20、立体书库、立体仓库、立体车库,无结构层的按一层计算,有结构层且层高在2.20米以上的应按其结构层面积分别计算。
21、跃层房屋内的楼梯以其水平投影面积乘以自然层数计算建筑面积,中空部分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
22、房屋的落地窗,具有使用功能,按外墙的外边线与落地窗围护之间的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第十条计算一半建筑面积的范围1、与房屋相连的有上盖无柱的走廊、檐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2、独立柱、单排柱的门廊、车棚、货棚等属永久性建筑的,按上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3、未封闭的阳台、挑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4、有顶盖、不封闭的永久性的架空通廊,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5、不封闭的入户花园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第十一条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1、层高小于2.20米的夹层、插层、技术层和层高小于2.20米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2、突出房屋墙面的构件、配件、空调室外机搁板(箱)、装饰柱、装饰性的玻璃幕墙、垛、勒脚、台阶、无柱雨篷等。
3、房屋之间无上盖的架空通廊。
4、阳台、无柱廊其上盖设在隔层;阳台顶盖水平投影面积小于阳台围护结构水平投影面积的未封闭阳台,均不计算建筑面积。
5、房屋的天面、挑台、天面上的花园、泳池、有柱雨蓬、走廊等。
6、建筑物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及利用建筑物的空间安置箱、罐的平台。
7、骑楼、过街楼、临街楼房、挑廊下的底层作为公共道路街巷通行的,不论其是否有柱,是否有围护结构,均不计算建筑面积。
8、架空层不计算建筑面积。
9、利用引桥、高架路、高架桥路面或坡面作为顶盖建造的房屋,室内或室外楼梯、斜坡道下方再利用的空间。
10、活动房屋、临时房屋、简易房屋。
11、独立烟囱、亭、塔、罐、池及地下人防干、支线。
12、与房屋室内不相通的房屋间伸缩缝。
13、自动手扶电梯、自动人行道。
14、地坑。
15、用做通风采光的天井、地下室主体墙以外的风井。
16、与房屋相连的、有上盖无柱无围护的走廊或檐廊。
17、与室内不相通的类似于阳台、挑廊、檐廊的建筑。
18、楼梯已计算建筑面积的,其下方空间不论是否利用均不再计算建筑面积。
19、其他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建筑物。
第四章成套房屋建筑面积测算第十二条成套房屋建筑面积成套房屋建筑面积由成套房屋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所得共有建筑面积两部分组成。
第十三条成套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成套房屋套内建筑面积由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套内阳台面积三部分组成。
1、套内房屋使用面积套内房屋使用面积为套内房屋使用空间的面积,以水平投影面积按以下规定计算:(1)套内房屋使用面积为套内卧室、起居室、过厅、过道、厨房、卫生间、厕所、储藏室、突出墙体外的柜等空间面积的总和。
(2)套内楼梯按自然层数的面积总和计入使用面积。
(3)不包括在结构面积内的套内烟囱、通风道、管道井均计入使用面积。
(4)内墙面装饰厚度计入使用面积。
2、套内墙体面积套内墙体面积是套内使用空间周围的围护或承重墙体或其他承重支撑体所占的面积,其中各套之间的分隔墙按墙体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入套内墙体面积;套与公共建筑空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等共用墙,均按该建筑物标准层套与套之间的隔墙(高层建筑为最小厚度的套间隔墙)一半厚度的水平投影面积计入套内墙体面积。
套内自有墙体按水平投影面积全部计入套内墙体面积。
3、套内阳台建筑面积套内阳台建筑面积均按阳台外围与房屋外墙之间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其中全封闭阳台按水平投影面积全部计算建筑面积,未封闭的阳台按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第十四条共有建筑面积测算1、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包括:楼梯间、电梯井、管道井、垃圾道、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过道、值班警卫室等,以及为整幢房屋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积,以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共有建筑面积还包括套与公共建筑之间的分隔墙,以及部分外墙体。
2、不计入共有建筑面积的范围(1)建筑物内机动、非机动车库、车棚。
(2)作为独立使用空间的地下室。
(3)为多幢服务的警卫室、管理用房、公共用房、设备用房。
(4)设计要求为设备用房,现场丈量时无设备的空房间。
(5)消防连廊及室外消防楼梯。
(6)设备管道转换层、结构转换层、避难层。
(该层中的有固定围护结构的设备间除外)3、共有建筑面积的计算方法整幢房屋的建筑面积扣除整幢建筑物各套套内建筑面积之和,并扣除以上第二款所列六种建筑面积。
第十五条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方法1、共有建筑面积分摊原则及基本规定(1)产权各方有合法产权分割文件或协议的,按文件或协议规定执行;无合法产权分割文件或协议的,可依相关房屋的建筑面积按比例进行分摊。
(2)房屋共有建筑面积分摊以幢为单位,仅限于分摊本幢房屋内的共有建筑面积。
与本幢房屋不相连以及为多幢房屋服务的变电室、设备间、水泵房、门卫房等房屋面积,不得分摊到本幢房屋内。
(3)房屋共有建筑面积分摊后,不划分各户分摊面积的具体部位。
共有建筑面积一经分摊,任何人不得侵犯或改变其原始设计的使用功能。
2、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计算公式按相关建筑面积进行共有面积分摊,计算公式如下:∑δSIK=—————∑SIK---为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系数;∑SI---为参加分摊的各单元套内建筑面积总和,m2;∑δSI---为需要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总和,m2。
3、住宅楼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方法住宅楼以幢为单元,依照第十五条的计算方法和公式,根据各套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求得各套房屋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4、商住楼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方法首先根据住宅和商业等的不同使用功能按各自的建筑面积将幢共有建筑面积分摊给住宅和商业两部分,即住宅部分分摊得到的幢共有建筑面积和商业部分分摊得到的幢共有建筑面积。
然后住宅和商业部分再各自进行分摊。
住宅部分:将分摊得到的幢共有建筑面积,加上住宅部分本身的共有建筑面积,依照上述方法和公式,按各套的套内建筑面积分摊计算各套房屋的共有建筑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