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贵阳市委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全市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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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贵阳市委文件

筑党发[2011]24号

中共贵阳市委贵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快全市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2011年8月29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全省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黔党发〔2011〕10号)精神,进一步加快我市民营经济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1.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纵深推进生态文明城市建设为主线,以促进政府体制和机制转变为着力点,以提高民营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为核心,以解决民间投资准入难、民营企业融资难和用地难等问题为重点,优化发展环境,加强引导扶持,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促进民营经济结构优化,提升综合竞争力,使民营经济进一步成为我市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

2.目标任务。努力实现全市民营经济三年倍增目标,到2013年底,全市民营经济增加值达到1100亿元以上,比2010年增长1倍以上;民间投资达到1500亿元,比2010年增长1.8倍;民营经济注册资本达到1400亿元,比2010年增长1.2倍;新增就业10万人以上,比2010年增长1倍以上。到2015年,全市民营经济占全市GDP比重达到55%左右。

各区(市、县)作为实现民营经济跨越式发展和三年倍增目标的实施主体,要切实担负起民营经济发展“第一推手”的作用,做好民营经济发展的产业发展规划,优化投资环境,强化措施,狠抓落实,努力实现本地区民营经济发展目标。

二、政策措施

3.全面放宽投资领域。除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外,所有领域一律向民营经济开放。民营经济享有与其他所有制企业平等的待遇,各地各部门要为民营投资提供公平的市场环境,不得自行设置限制条件。

4.放宽出资限制。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货币与非货币出资的比例可按原注册资本与拟新增注册资本之和合并计算,增资时首次出资额不低于认缴新增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增资之日起两年内缴足(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对出资期限

到期但无违法记录的公司,经申请允许延长出资期限18个月。

5. 大力扶持民营经济参与“三农”和扶贫开发。鼓励民营经济投资发展蔬菜、水果、畜牧、花卉、中药材种植等主导产业,建设一批生态农业示范园区和无公害、绿色、有机农产品生产基地。民营经济投资发展农产品加工业,取得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标准的,在进行技术改造贷款或扩建时,由各级支农资金给予贴息、补助。

6.支持民营经济参与产业园区建设,实现集聚发展。鼓励民营经济投资建设产业园区,按照市场化运作模式和“谁投资、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采用建设--移交(BT)、建设—运营—移交(BOT)、建设—拥有—运营(BOO)、独资、合作等多种形式引进民营经济投入。给予民营资本投资建设产业园区贷款两年期基准利率50-100%的贴息支持,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委、产业园区所在地政府按4:6的比例承担。

7.鼓励民营经济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在市级重点基础建设工程项目和以政府为投资主体的公用事业建设项目工程招投标中,同等条件下,采取加分或加权的办法向本地民营企业倾斜。

8.鼓励民营经济投资发展服务业。鼓励民营企业投资发展旅游业,按照《贵阳市促进旅游产业发展奖励措施(暂

行)》(筑府办发【2010】60号)中的有关规定,由市旅游产业发展委对发展良好的民营旅游企业予以奖励。进一步加快旅游交通运输、住宿餐饮、商贸流通等行业的发展。

鼓励民营经济发展商贸流通业。对民营经济投资建设大型购物中心、大型专业市场、现代物流园区、特色商业街、旅游商品基地(含旅游商场)、旅游客运调配中心、发展电子商务、连锁经营的,从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中给予贷款贴息或以奖代补。

鼓励民营经济参与发展会展业,参与举办以“生态文明贵阳会议”为代表的各种展会,积极引进和培育民营经济会展企业,力争“十二五”期间民营经济在会展业发展实现从政府主导到市场运作的突破。对投资会展业的民营企业,按照市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支持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筑府发[2010]57号)进行扶持,可给予民营经济投资会展业的银行贷款两年期基准利率50-100%的贴息支持。

9.引导民营经济增强知识产权创新能力,推进知识产权的运用、保护、管理和产业化。民营企业、个人拥有的自主知识产权的产业化项目建成后,可由市相关部门推荐争取国家、省的知识产权相关补助,并给予补贴或项目贷款贴息。

10.鼓励民营经济参与不同体制企业的联合重组。民营企业参与不同体制企业的并购重组,在办理土地房产等资产

转让过户时,相关税费(土地出让金除外)地方留成部分以同级财政支持项目建设的形式予以企业全额返还企业。企业联合重组后2年内,由受益财政将新增税收地方所得部分按50%的额度支持企业扩大再生产。

11.加大对民营经济的财政扶持力度。把获得国家、省扶持的优势民营企业和项目纳入贵阳市重点支持产业发展范畴,由市工业发展资金、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给予相应的资金配套支持。进一步落实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政策,并按年度逐年增加。各区(市、县)要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并按年度逐年增加,进一步加大对民营经济扶持力度。

12.加大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力度。全面落实国家、省规定的可由市调整的对民营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编辑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汇编,加大宣传力度,执行情况纳入市级目标考核体系。

13.加大对民营资本投融资体系建设的支持力度。鼓励民营企业进入资本市场融资,支持民营企业发行集合债券、集合中期票据、集合短期融资券等多种金融产品,解决企业发展资金问题。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扎扎实实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意见》(筑党发[2009]22号),市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进一步鼓励和扶持企业上市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筑府发[2010]52号)的规定,对成功上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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