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贵阳市委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全市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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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贵阳市委文件
筑党发[2011]24号
中共贵阳市委贵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快全市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2011年8月29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全省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黔党发〔2011〕10号)精神,进一步加快我市民营经济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1.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纵深推进生态文明城市建设为主线,以促进政府体制和机制转变为着力点,以提高民营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为核心,以解决民间投资准入难、民营企业融资难和用地难等问题为重点,优化发展环境,加强引导扶持,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促进民营经济结构优化,提升综合竞争力,使民营经济进一步成为我市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

2.目标任务。

努力实现全市民营经济三年倍增目标,到2013年底,全市民营经济增加值达到1100亿元以上,比2010年增长1倍以上;民间投资达到1500亿元,比2010年增长1.8倍;民营经济注册资本达到1400亿元,比2010年增长1.2倍;新增就业10万人以上,比2010年增长1倍以上。

到2015年,全市民营经济占全市GDP比重达到55%左右。

各区(市、县)作为实现民营经济跨越式发展和三年倍增目标的实施主体,要切实担负起民营经济发展“第一推手”的作用,做好民营经济发展的产业发展规划,优化投资环境,强化措施,狠抓落实,努力实现本地区民营经济发展目标。

二、政策措施
3.全面放宽投资领域。

除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外,所有领域一律向民营经济开放。

民营经济享有与其他所有制企业平等的待遇,各地各部门要为民营投资提供公平的市场环境,不得自行设置限制条件。

4.放宽出资限制。

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货币与非货币出资的比例可按原注册资本与拟新增注册资本之和合并计算,增资时首次出资额不低于认缴新增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增资之日起两年内缴足(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对出资期限
到期但无违法记录的公司,经申请允许延长出资期限18个月。

5. 大力扶持民营经济参与“三农”和扶贫开发。

鼓励民营经济投资发展蔬菜、水果、畜牧、花卉、中药材种植等主导产业,建设一批生态农业示范园区和无公害、绿色、有机农产品生产基地。

民营经济投资发展农产品加工业,取得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标准的,在进行技术改造贷款或扩建时,由各级支农资金给予贴息、补助。

6.支持民营经济参与产业园区建设,实现集聚发展。

鼓励民营经济投资建设产业园区,按照市场化运作模式和“谁投资、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采用建设--移交(BT)、建设—运营—移交(BOT)、建设—拥有—运营(BOO)、独资、合作等多种形式引进民营经济投入。

给予民营资本投资建设产业园区贷款两年期基准利率50-100%的贴息支持,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委、产业园区所在地政府按4:6的比例承担。

7.鼓励民营经济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

在市级重点基础建设工程项目和以政府为投资主体的公用事业建设项目工程招投标中,同等条件下,采取加分或加权的办法向本地民营企业倾斜。

8.鼓励民营经济投资发展服务业。

鼓励民营企业投资发展旅游业,按照《贵阳市促进旅游产业发展奖励措施(暂
行)》(筑府办发【2010】60号)中的有关规定,由市旅游产业发展委对发展良好的民营旅游企业予以奖励。

进一步加快旅游交通运输、住宿餐饮、商贸流通等行业的发展。

鼓励民营经济发展商贸流通业。

对民营经济投资建设大型购物中心、大型专业市场、现代物流园区、特色商业街、旅游商品基地(含旅游商场)、旅游客运调配中心、发展电子商务、连锁经营的,从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中给予贷款贴息或以奖代补。

鼓励民营经济参与发展会展业,参与举办以“生态文明贵阳会议”为代表的各种展会,积极引进和培育民营经济会展企业,力争“十二五”期间民营经济在会展业发展实现从政府主导到市场运作的突破。

对投资会展业的民营企业,按照市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支持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筑府发[2010]57号)进行扶持,可给予民营经济投资会展业的银行贷款两年期基准利率50-100%的贴息支持。

9.引导民营经济增强知识产权创新能力,推进知识产权的运用、保护、管理和产业化。

民营企业、个人拥有的自主知识产权的产业化项目建成后,可由市相关部门推荐争取国家、省的知识产权相关补助,并给予补贴或项目贷款贴息。

10.鼓励民营经济参与不同体制企业的联合重组。

民营企业参与不同体制企业的并购重组,在办理土地房产等资产
转让过户时,相关税费(土地出让金除外)地方留成部分以同级财政支持项目建设的形式予以企业全额返还企业。

企业联合重组后2年内,由受益财政将新增税收地方所得部分按50%的额度支持企业扩大再生产。

11.加大对民营经济的财政扶持力度。

把获得国家、省扶持的优势民营企业和项目纳入贵阳市重点支持产业发展范畴,由市工业发展资金、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给予相应的资金配套支持。

进一步落实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政策,并按年度逐年增加。

各区(市、县)要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并按年度逐年增加,进一步加大对民营经济扶持力度。

12.加大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力度。

全面落实国家、省规定的可由市调整的对民营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编辑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汇编,加大宣传力度,执行情况纳入市级目标考核体系。

13.加大对民营资本投融资体系建设的支持力度。

鼓励民营企业进入资本市场融资,支持民营企业发行集合债券、集合中期票据、集合短期融资券等多种金融产品,解决企业发展资金问题。

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扎扎实实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意见》(筑党发[2009]22号),市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进一步鼓励和扶持企业上市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筑府发[2010]52号)的规定,对成功上市的
民营企业,根据不同的上市板块,给予500万元--1000万元奖励。

加大对担保机构的扶持力度,扩大担保机构的注资规模,拓展担保机构的担保业务,鼓励担保机构向民营经济发展倾斜。

各区(市、县)至少设立1家注册资金达3000万元以上政策性担保机构,到2013年,全市担保公司的注册资本总量达到150亿元。

扶持政策按《贵阳市支持和推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筑府办发【2009】24号)实施。

大力支持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出台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完成全市各区(市、县)小额贷款公司的均衡布点,有条件的区(市、县)可不受布点限制。

2013年全市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金达到50亿元以上。

大力支持由民营资本设立的投资公司、风险投资公司、典当公司等投融资机构的发展,为民营企业发展提供多渠道资金支持。

14.依法保障民营企业用地需求。

在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充分考虑民营经济用地需求,统筹安排民营经济项目用地。

鼓励对民营企业建设用地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入股、出租、抵押、流转等方式给予保障。

15.加强民营经济人才培养。

大力实施企业高层管理人
员培训的“5050工程”,将民营企业高管纳入市级培训计划分期进行,“十二五”期间力争培训200人次。

将民营企业管理人员纳入国家、省、市举办的“银河”、“星光”等培训计划,“十二五”期间力争培训3000人次。

对民营企业的技能人才,每培训合格1人,由市级就业专项资金按职业资格等级给予300--2000元的培训及鉴定补贴。

16.全面改善民营经济投资软环境。

进一步清理和精简政府审批事项,减少审批环节,清理和规范收费项目及标准,全面公开申办事项的前置条件、办事流程、审批环节。

凡具有市级行政审批权限(含审批、审定、审查、核准、登记、备案等)的部门,必须全部进驻市政务服务大厅,设立对外行政审批服务窗口集中办公。

各区(市、县)政府均应设立政务服务平台,比照市级服务大厅设置服务窗口和服务事项。

进驻政务服务大厅办理的行政审批服务事项承诺办理时限,在法定办理时限基础上压缩50%。

17.整合和完善民营经济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按照“政府扶持中介、中介服务企业”要求,进一步转变政府服务模式,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整合社会化服务资源。

2011年上半年筹建完成市级中小企业服务大厅并开始运营,为中小企业、民营经济提供优质、优惠、快捷、全方位的一站式服务,同时逐步完善和拓展服务功能。

“十二五”期间,各区(市、县)要设立为民营经济提
供综合服务的公益性服务平台或窗口,形成市、区两级联动的民营经济服务体系。

18.切实维护民营企业和职工权益。

进一步完善民营经济投诉机制,在市监察局、市工商联设立民营经济发展侵权投诉中心,公开投诉电话和联系方式,建立投诉回复渠道,按部门职能建立投诉回复网络,责任落实到位。

一般投诉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情况复杂的可适当延期,但最长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探索建立健全民营企业劳动工资集体协商机制,在民营企业逐步建立相应的工会组织,使民营企业创造良好和谐劳动关系,维护企业及职工的合法权益。

19.改善创业环境。

设立创业基金,加强创业指导,培育创业主体,推进全民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

民营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符合条件的可享受社保补贴。

持《再就业优惠证》和《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失业人员、复员退役军人、应届大中专毕业生、失地和返乡创业农民、符合现行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城镇和农村妇女从事个体经营及合伙经营的,可向经营项目所在地小额担保贷款经办机构申办就业小额担保贷款。

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的人均最高额度不超过8万元,符合条件的妇女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人均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10万元。

符合申请劳动密集型小企业
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民营企业,根据企业实际招用扶持对象人数合理确定小额担保贷款额度,单次申请贷款额度超过200万元的,按其吸纳安置扶持对象人数控制在人均5万元以下。

20.实施“小老板扶持计划”。

围绕我市“十二五”产业发展规划,力争“十二五”期间培育200户小老板上规模。

对带动本地创业、就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小型企业,要加大宣传报道力度,并在工业和信息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旅游产业发展、农委等各部门专项资金中列资给予扶持。

三、保障措施
21.加强组织领导。

进一步健全完善我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协调领导机制、体制,市领导小组不定期召开会议了解掌握全市民营经济发展动态,协调解决全市民营经济发展中出现的问题,健全完善每季度召开的全市民营经济发展联席会议制度和部门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指导全市民营经济发展。

进一步健全服务协调机制,比照省民营经济管理服务机构的设置模式,设立市民营经济发展局,加挂市中小企业管理局牌子,履行管理、协调、服务全市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工作的职责。

22落实责任主体。

各区(市、县)党委、政府是民营经济发展的责任主体,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民营经济的发展,实施“一把手”工程,建立民营经济发展目标责任制和重点帮扶制。

要加大对民营经济管理部门的人员配置力度,完善工作机制,加强部门合作,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

23.健全统计监测体系。

进一步完善民营经济统计监测制度,充分体现民营经济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作用。

科学建立民营经济统计方式和渠道,全面掌握民营经济发展相关数据,加强民营经济运行监测和统计分析。

24.完善表彰激励机制。

坚持每2年召开1次全市民营经济工作暨表彰大会制度,对作出突出贡献的民营企业、部门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

25. 贯彻落实发展目标。

全市各有关部门要按照黔党发〔2011〕10号和本意见精神,尽快制定具体贯彻落实的政策措施,各区(市、县)要按照全市民营经济三年倍增计划目标要求,细化各项工作任务,分解落实责任,确保目标实现。

26.加强督促检查。

市、区(市、县)政府要把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列入本地区督办督查目标体系,切实加大督查力度,并将结果纳入目标考核管理。

27.本实施意见中未涉及的事项,按照《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全省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黔党发[2011]10号)执行。

我市已出台的工业、农业、服务业、会展业、金融业等行业发展鼓励支持政策,全部适用于民营经济发展。

主题词:社会发展民营经济△意见
发:各区、市、县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
机关各部门,贵阳警备区、武警贵阳市支队,各人民团体,市管企业。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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