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稽模仿作品的合理性以及法律性
《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

《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之版权保护对于视频《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滑稽模仿一事,引发我们对其中的版权保护方面的知识,我有一下看法。
首先,要解释下滑稽模仿这一新名词。
滑稽模仿是指通过模仿原作的实质性部分或其风格,运用诸如夸张、荒诞化等戏剧化手段所创作的具体作品或段落,旨在颠覆模仿对象的一种创作。
它借助于某个业已存在的作品,通过改变其某些特征而对原作进行某种调侃或嘲弄,或对一定的社会现象进行评论,达到一种幽默或讽刺的效果。
合法的滑稽模仿作品应是在创作目的上,滑稽模仿应该通过改变原作的某些特征对其进行调侃或嘲弄,或对一定的社会现象进行评论,达到一种幽默或讽刺的效果;滑稽模仿必须具有独创性,产生一部新的作品;滑稽模仿的引用必须适当,不能超出必要限度;然后又论述了滑稽模仿合法性的理论争议及制度回应,并对滑稽模仿的合法性进行了具体分析,最后论述了滑稽模仿的性质,滑稽模仿作品可以构成对原作品特殊形式的文艺评论,它是以文艺创作的方式表现的一种文艺批评。
因此我认为胡戈通过夸张荒诞等戏剧化手段对陈凯歌的《无极》进行高科技改编,虽然将《无极》中的严肃唯美的画面内容改编成滑稽高兴的视频,对原作品进行恶搞,对原作人具有讽刺,愚弄之意。
但却为广大网友带来了乐趣,娱乐了大众,并无侵权之行为。
为证实我的观点的正确与否,我有做了进一步学习了解。
著作权又称版权,是指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科学和艺术作品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具体分为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等。
通过对以上知识的了解,我认为视频作者胡戈将《无极》中的画面进行了新加工,通过重新剪切,组合,配音等工序,在原著的基础上进行新的改编歪曲和篡改。
具著作权内容的了解,胡戈确实违反了著作权人的保护作品完整权。
胡戈在没有经过《无极》著作权人的许可,擅自对其进行改编是违反《著作权法》的限制的。
著作权法中的滑稽模仿——从《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是否侵权谈起

著作权法中的滑稽模仿——从《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是否侵权谈起目前,胡戈的《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以下简称《馒头》)与《无极》之间的纠纷似乎归于平静,但法律界关于《馒头》是否侵权的讨论仍在继续。
《无极》片方现在没有起诉,我们无法得知其诉讼理由,假使其提起诉讼,笔者分析他们最有可能以《馒头》侵犯其著作权和导演的名誉权为诉由。
对于后者,笔者认为理由牵强,但在本文中不予详述,在此仅讨论《馒头》是否侵犯了《无极》的著作权。
首先应明确的是,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15条的规定,电影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因此起诉侵犯《无极》著作权的适格原告应是《无极》的制片人。
《著作权法》关于侵权的规定与合理使用《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了著作权人应当享有的各项权利,其中《无极》制片人最有可能以下面两项权利来主张《馒头》侵权。
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改编是指以原有作品为基础,对原有形式进行解剖与重组,创作出新的作品形式的行为,又称演绎制作或衍生创作。
改编必然以原作为前提和基础,是对原著作权的一种利用,因此改编权是著作权人的一项权利,如果有人想对已有的原作进行改编,应当取得原著作权人的许可,否则就可能构成侵权行为。
改编权不同于改编者权,后者指改编者经原著作权人同意将原作改编后,对形成的新的形式享有的新的著作权。
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了12项合理使用,其中前两项是“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胡戈在《馒头》的片头中写到:“以下你看到的东西,是本人自娱自乐之作本东西仅限个人欣赏,禁止传播。
”这就涉及对“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的界定。
我国承认和参加的《伯尔尼公约》对作品的合理使用作出了总的要求:“正当目的所需要范围”和“善良习惯”。
一般认为,所谓“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其使用范围应限定于使用者个人及其关系密切者(如家庭成员或有共同爱好的学习、研究共同体),其使用方法也应具有非公开性。
戏法与合理使用

2
争论焦点
《馒头》是什么作品?
《馒头》是否品?
《馒头血案》是胡戈自己利用数字化技术, 剪辑了《无极》的人物画面和场景, 通过网 络电影的形式表达了自己对《无极》的批评 意见, 其作品形式是数字化的文学、艺术作 品。它是一种独立的、新的互联网文化产品 的艺术形式。
3
馒头是什么作品?
戏仿作品不得影响原作品的潜在市场戏仿作品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立法思考思考53随着数码信息技术和互联网的普及戏仿作品的创作者与读者或观众听众之间没有了难以逾越的障碍因此网络环境下如何重新定位著作权法的适用是急需解决的
小组成员:李亚娟、陈盼盼、王美丽、张敦婷
1
戏仿与合理使用
一、戏仿的界定
《布莱克法律辞典》将戏仿定义为:”对知名作品进行转换性适用, 以达到对原作进行讽刺、嘲弄、批判或评论的目的,而不是仅仅借用原作 引起人们对新作品的注意。 滑稽模仿主要特征是必须是对原作品一种特殊的评论。 滑稽模仿所表达的思想不能和原作品相同,否则就构成改编了,这需要得 到原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 Eg:《007》电影中的英勇无比的王牌特工成为了周星驰电影 《国产007》中穷困潦倒的猪肉贩子
《馒头》到底属于改编作品还是戏仿作品?
改编作品是不改变作品基本内容为前提,只是改变作品表现形 式或用途。否则就是对原作品思想内容的篡改或歪曲, 是侵犯 原作品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的行为。
3
馒头是什么作品?
从戏仿的三个特点分析 独创性: 《馒头》虽运用了《无极》的片段。但是经过他的重新剪辑,以及一些解说词的 加入,使情节不够紧凑不知所云的《无极》变成了有胡戈风格的情节曲折、主题单 一的《馒头》。 依赖性: 观众必须有能力不断转换语境,互为参照,在欣赏作为前景的《馒头》时依据前 景素材重新回放、感知作为背景的《无极》,感受两者之间的不和谐才可能获得一 种调侃、嘲弄和愉悦感 评判性: 《无极》的摄制过程表现了现今主流文化中盛行的奢华浮夸之风,胡戈借助《一 个馒头引发的血案》向观众呈现了搞笑、嘲讽的剧情,从而表达了他对权威、强势 的主流文化的强烈不满。并且凭借其另类的形式成为一种亚文化。
浅谈我国滑稽模仿作品的合法性保护

浅谈我国滑稽模仿作品的合法性保护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发展,我国的滑稽模仿作品越来越受到关注和欢迎。
随之而来的问题是,这些作品的合法性保护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焦点。
针对这一问题,本文将对我国滑稽模仿作品的合法性保护进行深入探讨,旨在为相关法律政策的制定提供参考。
需要明确的是,滑稽模仿作品属于对原创作品的二次创作,并非完全独立的创作。
而在我国的著作权法中,对于二次创作有着明确的规定和保护。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著作权法保护对作品的翻译、注释、改编、汇编等作品,这也包括了滑稽模仿作品。
就法律层面而言,我国的滑稽模仿作品是具有合法性的,应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现实中出现了一些问题,即一些滑稽模仿作品侵犯了原创作品的权益,侵权行为屡禁不止。
对此,我国的法律政策应该对滑稽模仿作品的合法性进行有效的保护和管理。
对于滑稽模仿作品的创作者应该加强其对原创作品的尊重和保护意识,不得侵犯原创作品的著作权。
对于侵权行为,应当严格依法惩处,保护原创作品的合法权益。
也应当建立起一套完善的著作权管理机制,对滑稽模仿作品进行审查和监管,确保其合法性和合规性。
对于滑稽模仿作品的监管也需要建立一套明确的标准和规则。
在我国,目前尚未明确规定滑稽模仿作品的标准和边界,在实践中也存在一定的困难。
对于滑稽模仿作品的合法性监管需要进行明确规定,明确其在著作权法中的地位和保护范围。
这既可以为滑稽模仿作品的创作者提供清晰的指引,也可以为法律部门提供依据,以实现对滑稽模仿作品的合法保护和管理。
我国的滑稽模仿作品的合法性保护也需要与国际接轨,加强对国际著作权法的学习和理解,完善我国的著作权法律制度。
随着全球化的发展,我国的滑稽模仿作品不仅受到国内的关注和欢迎,也受到国际上的关注。
我国的滑稽模仿作品的合法性保护需要与国际接轨,以适应国际化的发展趋势,保护我国滑稽模仿作品在全球范围内的合法权益。
浅谈我国滑稽模仿作品的合法性保护

浅谈我国滑稽模仿作品的合法性保护随着社会的发展,滑稽模仿作品逐渐成为了人们生活中的一种娱乐方式,它以其简单幽默的风格吸引了众多的观众。
然而,对于这类作品的合法性保护却一直备受争议,因为其涉及到了版权、著作权等法律问题。
本文旨在探讨我国滑稽模仿作品的合法性保护问题。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滑稽模仿的概念。
滑稽模仿是指以现有的音乐、电影、电视剧等作品为蓝本,通过加入各种搞笑元素和刻意夸张的表演手法,创造出一种娱乐效果。
这种作品往往带有明显的“恶搞”色彩,并且采用的是类似于“翻译本”的方式进行创作。
然而,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对于滑稽模仿作品的合法性保护并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
由于滑稽模仿作品往往基于原作品进行二次创作,并且不同作品之间往往存在一定的相似性,导致很难清晰地判断创作过程中有没有侵权行为的发生。
在此情况下,对于滑稽模仿作品的合法性保护问题,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进行讨论。
一、原著作品是否受到保护?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原著作品是否受到了保护。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人对其创作的作品拥有保护权利。
这意味着,如果原著作品的著作权人已经对其进行了注册和登记,那么滑稽模仿作品的创作者在进行二次创作时就需要尊重原著作品的版权和著作权。
二、滑稽模仿作品是否构成侵权行为?对于滑稽模仿作品是否构成侵权行为的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如果滑稽模仿作品完全是采用了原著作品的核心元素,甚至是直接复制、改编了原著作品,那么这种行为就会构成侵权。
与此相反,如果滑稽模仿作品是在原著作品的基础上进行二次创作,加入了自己的元素和创造性的成分,那么这种行为就很难被认定为侵权。
总之,我们需要明确滑稽模仿作品的创作方法、著作权保护、侵权行为等方面的问题,才能更准确地判断其合法性。
在未来,政府和法律界需要进一步规范对于滑稽模仿作品的保护,让滑稽模仿作品能够在受到合理保护的情况下,继续为广大观众带来欢乐、娱乐。
戏仿的法律保护和限制——从《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切入

戏仿的法律保护和限制——从《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切入戏仿的法律保护和限制——从《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切入引言:戏仿作品是当代文化创作中的一种重要形式,它以对原作内容进行模仿、演绎和创新,为观众带来不同的艺术享受。
然而,在戏仿行为中,也涉及到一些法律保护和限制的问题。
本文将以电视剧《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为例,探讨戏仿作品在法律层面所面临的挑战和规范。
一、戏仿作品与著作权法保护的冲突《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是一部以历史事件为背景的电视剧,通过对特定历史背景和人物的戏仿,呈现出独特的艺术风格和创意。
然而,在创作过程中,戏仿作品与原著作品之间可能存在著作权侵权的问题。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原著作品享有著作权法律保护,包括对作品的署名权、修改权、发表权、复制权等。
而戏仿作品往往基于原著作品,在内容、情节和角色形象上进行创作,这就涉及到对原作权利人的著作权权益的保护问题。
从法律角度看,戏仿作品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需要综合考虑两方面因素:一是戏仿作品是否直接借用了原作品的核心元素,是否具有重要的转化和创新;二是是否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即是否会给原著作品造成商业上的不正当竞争。
在《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中,虽然基于历史事件进行剧情创作,但电视剧通过增加新的情节和突出人物形象,对原作进行了一定程度的创新和改变。
如果戏仿作品没有直接抄袭原作的关键要素,或经过了充分的转化和创新,那么就可以认定它并未构成著作权侵权。
另一方面,戏仿作品是否涉及商业上的不正当竞争也是需要考虑的问题。
如果戏仿作品因其与原作相似而获得了不当利益,并损害了原作者的商业权益,那么就可能面临侵权行为。
在《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中,如果电视剧的推广和营销手段与原作类似,未经原作权人允许使用相关的商标或形象,那么就有可能损害到原作者的商业利益,构成侵权行为。
因此,在戏仿作品中,需要权衡原作权利人与创作人之间的权益,遵守著作权法的规定,并避免对原作的侵权行为。
戏仿作品与著作权的合理使用

戏仿作品与著作权的合理使用摘要:胡戈的搞笑短片《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以下均简称《馒头》)对电影《无极》的“颠覆性更改”和“后现代解构”受到网民的疯狂追捧,有人甚至称胡戈为网络英雄和明星。
那么,胡戈的视频作品《馒头》是否侵犯作品《无极》的著作权,众说纷纭。
有人认为《馒头》侵犯了《无极》的著作权,有人认为《馒头》没有侵犯《无极》的著作权,但认为不侵权的理由不同。
本文从《无极》和《馒头》的争议入手,阐述了戏仿与合理使用的概念、构成、判断,分析了戏仿作品与著作权合理使用的关系,建议在界定合理使用时采取因素主义和规则主义相结合的立法模式,以解决戏仿问题。
关键词:著作权;戏仿;合理使用Abstract: Hugo’s comedy movie “Murder Caused by a steamed bun”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bread”) changed the movie “The Promise,” “subversive” and “post-modern deconstruction the crazy pursuit by netizens, some people even said Hugonetwork hero and star. Well, Hugo’s video works “bread” is an infringement of the copyright of the works “Promise” multitude. Some people think that the “bread” infringed the copyright of “The Promise”, it was considered the “bread” does not infringe the copyright of “The Promise”, but that the grounds of non-infringement. “The Promise” and “bread” controversy from the start, the parody concept of fair use, which judge the rational use of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parody and copyright, it is recommended to define reasonable use to take factors Marxism and rules that combines the legislative mode, in order to solve the problem of parody.Key words: copyright; parody; rational use前言:近年来在网络兴起的各种戏仿讽刺行为,形成一种所谓的网络戏仿讽刺文化,或曰恶搞文化,逐渐进入人们关注的视野,从无到有、从网络世界发展到现实社会,并引起轰动效应和社会的广泛关注,以《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以下均简称《馒头》)为标志把这种戏仿讽刺文化推向了一个新的高度,随之而来的各种戏仿讽刺行为便一发不可收拾。
浅谈著作权领域中的“滑稽模仿”

浅谈著作权领域中的“滑稽模仿”作者:朱炜芳来源:《青年时代》2016年第12期摘要:自《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以后,中国开始涌现了大量的滑稽模仿现象。
然而我国立法并未跟上此种“潮流”,未有相关立法来进行规制,以致社会对于其性质晦涩不明,而司法也常常断案无据,只能根据《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来考虑问题。
本文就收集的相关理论和实践,结合自身思考,现有立法对滑稽模仿的合法性和立法的必要性进行阐述,并就其侵权的认定标准及侵权归责原则进行讨论,希望对未来的立法有所贡献。
关键字:滑稽模仿;合理使用;侵权认定一、滑稽模仿的合法性和立法的必要性本文所称之滑稽模仿,是对源作品(被滑稽模仿的作品)进行实质性修改、演绎、编排,采用夸大、荒诞、恶搞等易引人发笑的表现手法所创作出的作品。
各国对于滑稽模仿的合法性一般都予以认可。
如法国就允许他人在其具有模仿、讽刺意味的作品和漫画作品中,使用已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但是应能够严格区分开两者的作品,且不能对原作品构成诋毁。
而就在国内对“滑稽模仿”引起轩然大波的《馒头血案》一案中,学者们众说纷纭,有认为其是非一般意义上的演绎作品;有认为构成《著作权法》所规定的“个人学习研究欣赏”或“评论”;当然认为侵权的观点认为,它“在合理限度下,滑稽模仿者借用原作进行再创作,有利于社会文化事业的发展,也有利于保护表达自由价值的实现”。
由于我国《著作权法》没有对“滑稽模仿”的相关规定,使此类行为处于比较模糊、尴尬的处境,若有纠纷,通常也只能引用“合理使用”中的比较切合的“个人学习研究欣赏”或“引用评论”来抗辩。
允许适当的滑稽模仿是保护公民的言论自由这一宪法性权利的体现。
滑稽模仿作品大体是对源作品的独到见解和或多或少带有批判性的评论,是一种行使言论自由权的方式。
若是照现行立法,将其视作一种普通的改编行为,无疑权是违宪的。
而且,很多滑稽模仿作品极富创新性,从不同的视给予受众以与原作不同的艺术享受。
且根据现有的实际情况可看出,社会对于(除了可能被侵权的作者外)此类作品,大多抱有一种喜爱支持的态度。
多维视角探析滑稽模仿作品的合法性

表达 自由价值 的实 现 ,并不 是一种 侵权行 为。通过对滑稽模仿 的基本概念的论述 可以 知晓 , 滑稽模仿属于文艺评论 ,这种作 品满 足了公众 的知情权和评论的需要 , 承认其合
形 式的作 品不属 于侵权的判决。
三 、结语
随着文 化发 展多元 化以及 网络技术 的
发达普及 , 作 品的创作使用方式必将越来越 新颖多样 , 立法者只能列举常见 的作品使用
(四 )比较法视角
合理使用 , 便可 以不必取得原作权利人就许
可, 并 确认其法律 的合法地位,才能存在正 常的文艺批评 , 进而促进文学艺术创造并保
滑稽模仿作 品通常揭露人性 的缺点和讽 刺社会生活中存在 的问题 , 具有批评 、讽刺
原作或对社会 时事进行一般批评 的作用 。滑 稽模仿作 品的创作是人类表达思想的一种方
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学院法律硕士 ( 非法学 ) 专业 2 0 1 2 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 向:民商法学。
注释 :
二 、多维视 角分析 滑稽模 仿作 品的合 法性
( 一 )著作权法视角
① 赵林青. 滑稽模 仿作 品的合法性分析[ J ] . 法学
杂志. 2 0 0 8( 5 ) 。
到一个 改头换面的更改 , 具有创造性 ,是一 种严肃 的文学创作形式 , 一定是依据原作而 创作 出来 的作 品, 对原作至少有一部分进行 品论 。① ( 二) 滑稽模仿的特点 1 . 模仿性 。 2 . 诙谐性 、 滑稽性 、 搞笑性。
3 . 批评性 。
创作 。因而 ,确认滑稽模仿作品的合法性 , 不仅有利于切实实现公 民所追求的公正 , 更 有助于知识产权文化建设 的持久发展。
滑稽模仿 作品较早出现于西方 ,⑥其创作被
滑稽模仿作品的合法性分析

固有 的“ 的规定性 ” 其可 以理解为合 法与侵 权之 间的界线 。面 质 ,
对滑稽模仿作品 , 我们应该采取个案分析 的方法 , 界定该 作品是否
且在文本 的边缘进行 了多种复杂 的交叉 , 体现 出文 本之间 的一种
复 杂 关 系 。通 过 对 原 作 的 解 构 , 作 重 新 建 构 了 自己 所 要 表 达 的 仿
贴或原作 的实质性部分) 或其风格 , 体现与原作之 间所形成的互动
关 系 。这 种 互 动 关 系 不 只 是 指 作 品 中上 下 文 关 系或 语 境 关 系 , 并
仿作品 , 则其必然合法 , 反之 亦然。笔者认 为 , 谈某一 滑稽 模仿 要
作 品是 否侵 权 , 就得厘清该作 品是否超 出了滑稽模仿作 品本身所
别是第 2款 的规定 , 以为“ 可 滑稽模 仿” 的合法性提 供法律 上 的支
一
、
撑 。其 内容如下 : 为评论某一作品或说 明某一问题 , 在作 品 中适 当
( ) 义 一 含
引用他人 已经发表 的作 品 , 属于合 理使用 。至于何 为 “ 评论 ”, 何 导致司法实务 中对滑稽模仿作品界定时的重重困难。
2批 判性 .
的先前利益为代价。这里 , 我们认为 , 可能存在侵权 的行 为有以下
1 原作 作品完整性 的破坏 . 对
保护作 品完整性 的权利是 指作者有 权禁止他 人歪 曲 、 改 和 篡
割裂其作品 , 并且这种歪 曲、 篡改和割裂会有损作者 的声 誉 。我 国
“ 批判性 ” 是滑稽 模仿作 品 的根 本属性 , 区分 于一般 “ 是 网络 恶搞” 的本质特征 。它的合法性在 于它具有超 出喜剧性 因素 的内 容, 即它需要有一些批判性 的评论或关于原作的一些声明 , 以体 现 滑稽模仿者 的创新视角 。这种批 评是建 立在 对原作 的不认 同 , 想
论“模仿讽刺”作品的法律性质及合理使用原则

原作 的使用 ( 仿 ) 因为 prd 模 , aoy的效 果很 大 程度上
来 源 于公众 对原作 内容 的熟 悉 , 2 0 如 0 6年 “ 一个 馒
头引发 的血案 ” 简称 “ 头案 ” 就借 用 了热 播 电影 ( 馒 )
prd ” 了不 同定 义 。有 的认 为 , 国 的版 权 法 aoy 作 美
作 品 范 围 , 适 用 著作 权 法 上 的合 理 使 用原 则 。要 明 晰 这 一 问题 , 修 改 完善 我 国现 行 《 作 权 法 》 于 作 品 和 合 并 需 著 关 理 使 用 原 则 的规 定 , 更好 地 解 决著 作 权 法 领 域 内产 生 的 新 问题 , 到 著 作 权 各 主 体 利 益 的 平衡 。 以 达
作品则指的是为了对他人作 品进行戏谑 、 批评或讽 刺, 使用 他人拥 有版权 的歌 曲 、 剧或 著作 等而形 成 戏
的新作 品 。我 国《 宪法 》 3 第 5条 规 定 “ 中华 人 民共 和国公 民 有 言 论 、 出版 的 自 由 ” 。从 宪 法 角 度 看 ,
“ 模仿 讽刺 ” 品符 合 宪法 规定 的公 民 言论 自由 , 作 是 合法行 为 。然而 , 近年 来 , 网络视 频 中 各类 “ 仿 讽 模
: 徐惠敏 (9 6 , 河南商丘人 , 17 一) 女, 讲师 , 事传播与知识产权法研究。 从
第 4期
徐 惠敏 : “ 论 模仿讽刺” 作品的法律性质及合理使用 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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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规则 , 由此 形成 的新 作 品并 不 是 著 作 权 法 意 义 上 则
虽然一般情况下大量引用原作内容难以解释为合理使用但模仿讽刺这种艺术创作形式具有独一无二的特性只有大量使用原作中的内容使人们想起原作表达的立场观点和思想感情才能树立起批判的靶子并通过对原作在模仿基础之上的改造和再创作达到对原作的讽刺效果
戏谑模仿作品的版权探讨——从《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说起

戏谑模仿作品的版权探讨——从《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说
起
王静
【期刊名称】《经济论坛》
【年(卷),期】2006(000)023
【摘要】有一段名为《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以下简称《馒头》)的诙谐视频曾在互联网上广泛传播,该片截取电影《无极》的画面,围绕《无极》中出现的那个馒头,串联起电影中的镜头与人物,加上时下流行的广告插播、RAP音乐等元素,通过重新组合和配音,以戏谑的方式将其编辑成了一个新闻记录片,在网络上广为传播,与《无极》产生法律纠纷。
如今这场纠纷也落下帷幕,但由此引发的法律问题确不容忽视。
本文拟从《馒头》出发,参照国外的相关判例,对戏谑模仿引发的版权法律保护问题及相关立法的完善进行分析,以期探索出一条戏谑模仿的合理使用制度之轮廓。
【总页数】2页(P136-137)
【作者】王静
【作者单位】河北大学法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
【相关文献】
1.论认定"模仿讽刺作品"构成"合理使用"的法律规则--兼评《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涉及的著作权问题 [J], 王迁
2.滑稽模仿作品的合法性分析--从《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谈起 [J], 吕富锁
3.论著作权网络侵权与合理使用的法律界限——从《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说起[J], 张哲
4.我国模仿讽刺作品的版权法保护——从《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与《无极》的著作权纠纷引申 [J], 温万名
5.滑稽模仿与版权保护——由《无极》与《一个馒头的血案》谈起 [J], 周艳敏;宋慧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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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戏仿的法律保护和限制——从《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切入》范文

《戏仿的法律保护和限制——从《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切入》篇一戏仿的法律保护和限制——以《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为切入一、引言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网络文化现象日益丰富,戏仿作为一种新兴的艺术形式,其创作与传播得到了广大网民的热烈追捧。
然而,戏仿作品的法律保护与限制问题也日益凸显。
本文以电影《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为例,探讨戏仿作品在法律上的保护与限制。
二、戏仿艺术的定义及特点戏仿,指通过对原有作品进行改编、夸张、讽刺等手法,创造出新的艺术形式。
其特点在于借用了原有作品的元素,以一种独特的方式对其进行重新诠释,从而达到幽默、讽刺或者批判的效果。
戏仿作品往往具有较高的创意性和娱乐性,深受网民喜爱。
三、《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案例分析《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是一部以电影《无极》为基础进行戏仿的短视频。
该作品通过夸张、改编原作情节,以幽默的方式对原作进行了解构和再创作,引发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
然而,这一过程也引发了关于戏仿作品法律保护与限制的争议。
四、戏仿作品的法律保护在法律上,戏仿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知识产权法等法律的保护。
著作权法规定,创作者对其创作的作品享有著作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改编权等。
因此,戏仿作品在创作过程中应当尊重原作的著作权,不得侵犯原作的著作权。
同时,戏仿作品本身也受到知识产权法的保护,其他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使用、复制、传播等。
五、戏仿作品的法律限制虽然戏仿作品受到法律保护,但同时也存在一些法律限制。
首先,戏仿作品应当尊重原作的著作权,不得恶意侵犯原作的著作权。
其次,戏仿作品应当具有一定的创意性和独特性,不得简单复制原作的内容和形式。
此外,戏仿作品还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涉及色情、暴力、恐怖等内容。
六、以《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为例《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在创作过程中,虽然对原作《无极》进行了戏仿和改编,但并未侵犯原作的著作权。
同时,该作品以幽默的方式对原作进行了解构和再创作,具有一定的创意性和独特性。
滑稽模仿作品的合法性分析--从《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谈起

作行为 。相应地 , 所谓的滑稽模仿作 品是指
通 过模仿 使用 知名作 品或其他公 共资 源 的
实质性部分所创作的 , 以颠覆及讽刺所使用 内容 为 目的并具有高度独创性 的新作品 。 ( 二) 滑稽模仿作 品具有 以下特征 1 . 互文性 。滑稽模仿作 品基本上都是模
如《 馒 头》是否侵犯 了原作 的著作权 ?它究 竟 属于什 么?是 否属合 理使用 ?是否 是对 人 身的伤 害?是允 许其存 在还 是应立 法予 以禁 止 ?这些 问题 说到底 就是 滑稽模 仿作 品的著作权问题 , 本文正是以此为契机 , 对 滑稽模仿作品的合法性进行 了论证 , 并在此 基础上 ,对 《 馒头 》一案进行了分 析 ,回答 了上述一系列问题 , 指 出解决 问题 的关键 , 在于通过完善著作权立法 , 平衡作者 与原作
仿其严肃的文学作品 ( 或文学体式 ) 的内容
关 系 ,目的并非把被借用对象视 为学习与仿 效 的楷模 ,而是将其 当作颠覆的对象 , 其实
质 是一种具有破 坏性 的模仿 。4 . 批评性 。作
滑稽 模仿作 品符合知识 产权利益平衡原理, 从而被著作 权法允许其存在 的关键 :1 . 滑稽
者创作滑稽模仿作品 。 对原作进行模仿 、 颠
覆 的最终 目的,是对原作给予讽刺 、批评 。
模仿作 品的高度独创性与批评 、 讽刺性体现
了社会公共利益, 符合著作权法的 目的。 2 . 社 会公共 利益 与作者 版权利益 的此消彼长是 利益平衡原理 的体现.
二、 滑稽模 仿作 品合 法性 的理论根 据
谑 和狂欢 。2 . 滑稽性 。滑稽模仿作 品是滑稽
的, 戏剧性 的,而不是严肃的、悲剧 的或崇 高的。3 . 颠 覆性。滑稽模仿作 品的作者在创 作 的过程 中, 模仿借用经典文本 ,暗示互文
滑稽模仿

可能是严肃的,但其方式与风格则是不严肃的。
在中国古代,“滑稽模仿”是先秦文人的能事,所谓“优孟衣冠”就是指 一则关于“滑稽模仿”的典故,关于“滑稽”的最早记载出现于《史记•滑稽列 传》中,滑稽乃言辞流利,正言若反,思维敏捷,没有阻难之意,在这一层面 上,滑稽就导演陈凯歌与模仿之作《一个 馒头引发的血案》(下文简称《馒头》)引起的口水战以及版权争 端,恐不算过分。本文认为,从中国版权历史的眼光看,“馒头血 案”纠纷最值得一提的地方是,它让我们开始深入思考“戏仿”即 “滑稽模仿” 与版权、乃至人身权保护之间的关系。甚至,“戏仿” 是否属于侵权的例外?《馒头》是否属于戏仿?它是否侵犯了原作 的“保护作品完整权”、“改编权”等等?对这些问题的回答,将 会影响到版权保护的范围与程度,也将影响“戏仿”这种艺术手法 在我国文艺创作中的命运。
这个作品被他起名为 《L.H.O.O.Q.》,用法语快速念 出来就是“她欲火中烧”。在 这里,杜尚将达· 芬奇的经典名 作当作公然嘲讽的对象,展示 了他真正渺视传统、无视约束 的品性。他把反艺术推向了极 致,给后继的艺术运动以新的 启迪。这种不可思议的做法让 他宣泄了悲观主义的情绪表明 自己反理性、反艺术、反传统 的立场。
一、滑稽模仿:艺术手法与版权 “滑稽模仿”是文学艺术史上常见的艺术手法与风格。不少国家的立法对 此做出了明确规定,实践中更有不少司法判例。从版权法上认识、处理“戏仿” 问题,必须充分考虑“戏仿”的艺术特征以及版权保护的宗旨。 “滑稽模仿” 作为文学艺术创作中常见的艺术手法和风格,具有复杂的 形态,它是一种讽刺手段,讽刺对象可以是被模仿的作品或文学体式,也可以 是它表现的题材本身,也可以两者兼之。文学艺术史上,滑稽模仿最常见于叙 事文学、舞台表演,以及绘画等艺术形式。早在古希腊阿里斯妥芬的喜剧中, 戏仿已经存在,文艺复兴以后更为常见。如莎士比亚、蒲柏、费尔丁等都曾熟 练运用。绘画方面有人们都很熟悉的那个长胡须的蒙娜丽莎。——可以说,没 有滑稽模仿,西方文学艺术史就要改写,就要大大失色。
浅谈我国滑稽模仿作品的合法性保护

浅谈我国滑稽模仿作品的合法性保护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全球化的趋势,各种滑稽模仿视频在中国成为了一种热门的文化现象。
不仅在社交媒体平台上,也在电视上,甚至在电影中,滑稽模仿作品都能够获得大量的关注和好评。
然而,在这个文化现象的背后却隐藏着一些法律问题,如何在确保自由创作和文化传承的前提下,保护滑稽模仿作品的合法权益,是一道值得思考的难题。
首先,滑稽模仿作品是否能够受到法律保护,需要考虑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
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只有符合作品性质的作品,才能够被认定为著作权的对象,具体包括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等。
因此,滑稽模仿作品能否被认定为著作权的对象,就需要看其是否具有“独创性”和“表现形式”。
关于“独创性”,通常指作品具有一定的原创性和思想性。
如果仅仅是简单的模仿和抄袭,这种作品就难以被认定为具有“独创性”,因而不能获得著作权保护。
而对于滑稽模仿作品,尤其是那些创作者将现实生活中的事件进行幽默的演绎和修改后再呈现的作品,这类作品往往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因此可以获得著作权保护。
其次,滑稽模仿作品也需要符合“表现形式”的要求,即作品必须以一定的形式来呈现,比如文字、图像、音乐、视频等。
这也就意味着,传统的口头表达通常不被认为是著作权的客体。
而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数字化和网络化的呈现方式,让滑稽模仿作品得以以视频和图片等多种形式呈现,也因此满足了“表现形式”的要求。
然而,在滑稽模仿作品的法律保护方面,还存在一些尚待完善的问题。
比如,对于如何认定原作权人是否授权滑稽模仿作品,以及如何确定滑稽模仿作品是否已“重新创作”等问题,目前还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和统一的标准。
这也导致了在实践中,针对滑稽模仿作品的侵权行为的认定比较复杂,也容易引发争议。
因此,为了更好地保护滑稽模仿作品的著作权,有必要进一步明确和完善法律制度。
例如,可以在著作权法中特别规定对于滑稽模仿作品的保护和认定标准,以及考虑如何在在线平台上控制侵权行为的出现等。
浅谈我国滑稽模仿作品的合法性保护

浅谈我国滑稽模仿作品的合法性保护【摘要】本文主要围绕我国滑稽模仿作品的合法性保护展开讨论。
在我们将介绍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为读者提供一个整体的认识。
在将探讨我国滑稽模仿作品的定义、产生原因、法律依据、合法性保护措施以及侵权纠纷案例。
在对我国滑稽模仿作品的保护现状和未来发展趋势进行总结和展望。
通过对相关内容的研究和分析,有助于进一步加强我国滑稽模仿作品在法律上的保护,促进其健康发展,也为未来相关立法提供参考。
【关键词】关键词:滑稽模仿作品、合法性保护、法律依据、侵权纠纷案例、保护现状、发展趋势。
1. 引言1.1 研究背景我国滑稽模仿作品的合法性保护一直是一个备受争议的话题。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网络的普及,滑稽模仿作品的产生和传播越来越频繁,而对其合法性的讨论也变得日益热烈。
研究背景: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和娱乐产业的蓬勃发展,我国滑稽模仿作品的数量不断增加,其内容也越来越丰富多样。
从最初的搞笑段子到如今的短视频、小品等,滑稽模仿作品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随之而来的问题也日益凸显,比如作品的版权保护、侵权纠纷等,亟需深入探讨和解决。
这一背景下,研究我国滑稽模仿作品的合法性保护问题显得尤为重要。
只有通过对相关法律法规的解读和对案例的分析,我们才能更好地了解滑稽模仿作品的合法性保护现状,为未来的发展提供有益的借鉴和指导。
1.2 研究意义研究我国滑稽模仿作品的合法性保护具有重要的研究意义,不仅可以推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完善,还可以促进文化产业的繁荣发展,提升我国文化软实力。
在当前文化产业蓬勃发展的时代背景下,加强对滑稽模仿作品的合法性保护,对于促进文化产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2. 正文2.1 我国滑稽模仿作品的定义我国滑稽模仿作品的定义是指那些通过对原作品进行变化、重组、折射或戏仿等手法创作而成的作品。
滑稽模仿作品通常具有夸张、讽刺、幽默等特点,能够引发观众的笑声和共鸣。
这种作品往往是在原作品的基础上进行二次创作,加入了创作者自己的想法和风格,同时也保留了原作品的特点和情感。
由“馒头血案”看保护作品完整权的完善

由“馒头血案”看保护作品完整权的完善摘要:随着现代网络的发展,网络侵权逐渐成为一个新的问题进入人们的视野,滑稽模仿便是其中一种。
滑稽模仿(又称戏仿)是对原作品的嘲弄和讥讽性的模仿。
网络视频《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对电影《无极》进行的篡改,可以说是滑稽模仿的典型代表。
在西方国家,戏仿通常享受合理使用的抗辩。
在我国,现行法律对戏仿的性质没有明确规定。
但是,戏仿作为一种表达思想的方式,同时作为一种艺术创作形式,有其自身存在的合理价值,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我国著作权法也应将戏仿纳入合理使用的范围进行保护,以此来对保护作品完整权进行完善。
关键词:滑稽模仿;合理使用;保护作品完整权;著作权法完善一、问题引入2006年,一部名为《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的视频短片风靡网络,掀起了人们对网络恶搞的热议。
正当著名导演陈凯歌竭力推销自己斥巨资制作出来的巨作《无极》时,这部短片突然登场,迅速走红网络,引起舆论一片哗然。
这部由业余制作者胡戈制作的短片,通过对电影《无极》的利用、改编和讽刺,表达了与原作截然不同的思想,引起了爆笑与喝彩。
这一事件,可以说把网络恶搞这一普遍存在但又往往被人忽视的现象推到了大众面前,引起了人们关于保护作品完整权与戏仿作品保护之间界限的争论。
二、保护作品完整权与滑稽模仿的冲突(一)保护作品完整权的认定《伯尔尼公约》规定:”在经济权利转让之后,作者仍保有要求其作品作者身份的权利,并有权反对其作品的任何有损其声誉的歪曲篡改或其他损害行为。
”《日本著作权法》第二十条规定:”著作权人有权保持其著作物的完整性和标题的完整性,不接受违背著作权人意愿的修改、删改或其他改动。
”《英国著作权法》第80条”反对对作品进行损害性处理的权利”、《德国著作权法》第14条、《意大利著作权法》第20条、《加拿大著作权法》第12条都有类似的规定就上述国家有关作品完整权的规定来看,此项权利是作者所享有的一项重要的著作人身权,与作者的声誉、荣誉息息相关,因此受到了大多数西方国家的重视。
简论美国合理使用制度视野下戏仿作品的保护与限制

简论美国合理使用制度视野下戏仿作品的保护与限制戏仿,又称滑稽模仿,是指根据原作品的某些特征而创作出的,对原作进行批评、讽刺,以达到幽默或者滑稽效果的作品。
如电影《甲方乙方》中戏仿了一些革命电影中的情节,如“我为党国立过功”、“打死我也不说”等。
直到2006年网友胡歌的一个视频短片《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以下称《馒头》),根据陈凯歌耗资两亿的巨作《无极》和央视的栏目《中国法制报道》,而创作出20分钟左右的视频短片,掀起了戏仿作品是否为合理使用的讨论。
笔者将以此次争论为基点,结合美国的合理使用制度,从而探讨戏仿作品的认定标准的合理化问题。
一、利益平衡理论——合理使用制度理论基础利益平衡理论原则被认为是现代知识产权法基本精神。
著作权法制度设计的初衷,就要求著作权法即要保护作者的创作激情,另一方面又要适当的限制著作权,避免因垄断而导致阻碍社会对作品的合理需求。
具体到戏仿作品,其创作必然要引用已有作品,并对其批评、讽刺或评论。
而引用在著作权法的当中,存在着两个极端,一个是完全引用已有作品的侵权行为,另一个是未引用,或者少量引用原作品的合法行为。
大部分情形则是在部分引用的灰色地带,如何在这个灰色地带中划定一个标准或者界限,不是一个是非的问题,而是一个程度的考量,来获取这种利益平衡。
要实现这一利益的平衡,包括我国在内的大多数国家都规定了对著作权的限制和例外。
我国《著作权法》中第22条规定了12种合理使用的方式,如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等。
英国的版权法中的“合理处置”仅限于法律规定的特定的事例。
具体来说,第29条和第30条规定了,包括为了研究和个人学习的目的,为了批评和评论的目的,以及为了报道时事新闻的目的这三种合理处置的情形。
但是这两种合法的引用均是采用列举式的方法进行规制,戏仿这种手段并不在其中,因此不能援引这个条款进行抗辩。
鬼畜视频与合理使用制度问题探讨 刘子昀

鬼畜视频与合理使用制度问题探讨刘子昀摘要:鬼畜视频作为一种新兴文化产物,在我国立法上涉及的定性问题、侵权问题与保护问题尚无明确依据。
本文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关于作品的定义对鬼畜视频的性质进行了探究;提出了滑稽模仿的典型案例,是否在美国构成合理使用进行了剖析;根据我国与美国关于合理使用的不同标准,对鬼畜视频借鉴“四要素”原则是否属于合理使用进行了深入思考。
关键词:鬼畜视频;合理使用;滑稽模仿;“四要素”原则随着自媒体产业的不断发展,鬼畜视频作为一种新颖的视频作品出现,其是以高度同步、素材快速重复的手法,配合极具节奏感的背景音乐的原创搞怪视频[1]。
但是,我国现行法律却没有对鬼畜视频给出具体的保护方式,关于其是否构成作品的合理使用更是需要讨论的问题。
一、什么是合理使用合理使用是指,他人依据法律的有关规定而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不必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也不需要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但是应当尊重作者的精神权利。
[2]我国《著作权法》对于合理使用框定了一个特定的领域,在其22条具体列举了合理使用的12种情形,只有符合这12种情形之一的行为才能纳入合理使用的范围,这种立法模式被称为“规则主义立法模式”。
在合理使用概念被首次提出的美国,其采用的是“因素主义立法模式”,美国版权法规定,在任何特定情况下,确定对一部作品的使用是否合理,均应综合考虑“四要素”:1.该使用的目的和特性2.该版权的性质3.所使用的部分的质与量与版权作品作为一个整体的关系 4.该使用对版权作品之潜在市场或价值所产生的影响。
在司法实践中,这一立法模式的确为法官提供了一个非常广义的合理使用解释和明确统一的判断标准。
可以看出,在当前的数字环境下,“规则主义立法模式”所确立的版权合理使用类型注定不能随时进行完善,对层出不穷的作品使用方式的合理性判断造成了不小的困难。
(而“因素主义立法模式”的优越性在作品使用方式不断发展的今天就逐渐显现。
)鬼畜视频作为一种在网络环境下新出现的作品表现形式,其是否构成合理使用在我国便成了一个需要思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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滑稽模仿作品的合理性以及法律性摘要:随着多媒体技术和网络技术的发展, 滑稽模仿行为大量涌现, 越来越多的纠纷也随之而来。
本文通过对滑稽模仿作品的界定,并分析其存在的合理性。
通过比较分析国内外对于滑稽模仿作品的规定,以明确滑稽模仿作品存在的合法性。
因此为了鼓励创新,丰富文化财富,重要的是为了保护作者的著作权, 维护社会秩序, 我国应该尽快将其纳入合理使用的范畴,并加以立法上的规制与保护。
关键词:滑稽模仿作品合理使用法律保护一、滑稽模仿作品的界定滑稽模仿又称“戏仿”,源于古希腊时期。
原指在文学作品中,以一种讽刺性的批评或者是戏谑的方式对某一特定的作家或某一类作家的作品的风格和体裁进行模仿,进而强调作者的弱点或是作者意图的过度使用。
在实际操作中滑稽模仿的对象不仅可应用在文学作品中,更可以扩展到商标使用、音乐作品、公众人物等。
可见随着社会发展,滑稽模仿的表现形式也变的多种多样。
而这种滑稽模仿一般而言多出现在演出,比如在表演杂耍中间,表现的比较滑稽、搞笑,易于获得观众的掌声。
同时模仿的手段也突破了文字、旋律的表达,可以与图形、声音及其结合相融合。
滑稽模仿即戏仿,是一种艺术手段,也是一种艺术表现形式。
在当今时代中,滑稽模仿可谓是随处可见,对于其存在的也引起了法学学者的热议。
但并没有立刻将其纳入作品的保护范围,对于其是否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出现了争议,因此滑稽模仿的认知没有得到一致的认可。
直至20世纪后半期, 有些学者才开始认真研究它存在的价值。
并且滑稽模仿也在《布莱克法律词典》出现,该法律词典将知识产权法上的“parody”定义为:对知名作品进行转换性使用,以达到对原作讽刺、嘲弄、批判或评论的目的,而不是仅仅借用原作引起人们对新作品的注意。
①周艳敏宋慧献.滑稽模仿与版权保护=J1,出版法苑第6期,2006年.从该定义中可知, 滑稽模仿作品的特点为:1.模仿性。
从其名称可以得出其第一个特点是其模仿性,滑稽模仿作品是对原作品的模仿,但是这种模仿的对象是原有作品所蕴涵的风格、格调以及创作手法。
这类模仿作品的目的是有意识地针对该作品所表现出的主题或者思想感情的讽刺和嘲弄。
因此滑稽模仿作品应该说是以原作为基础而重构的新作品。
2.表现形式的滑稽性。
滑稽模仿的表现形态是搞笑的、戏剧性的, 而不是严肃的、悲剧性的或崇高的。
创作者以一种轻松愉快的态度, 通过在模仿原作的基础上进行改造或颠覆其内容, 将一些毫无联系的事物、现象等进行莫名其妙的组合串联或歪曲, 使仿作和原作相似却产生截然不同的滑稽和幽默效果。
②赵林青滑稽模仿作品的合法性分析法学杂志2008年5期3.批评性。
通常情况下, 滑稽模仿的目的是批评原作, 滑稽模仿通常就是批评的一种方式, 即一种通过荒谬的方式进行的批评, 无论是有趣的还是粗野的抑或两者兼而有之。
③[美]威廉 M 兰德斯、理查德 A 波斯纳: 知识产权法的经济结构 , 金海军译,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年版, 第189页因为具有滑稽性、喜剧性, 这种批评仅表现为对原作的讽刺。
正因为滑稽模仿具有的这种特点,就证明了其不同原作品的表达以及想要表现的某种目的。
一种滑稽模仿如果不构成侵权的话,它应该具有以下要件:首先,该种滑稽模仿需要是对原作品的新创作,而是根据滑稽模仿人自己的艺术思想重新组合模仿材料,而并不是各个部分的生搬硬套,若是这样的滑稽模仿就不能称作为一种新作品。
因此所谓作品,首先应该具有其独特的创造性;其次,滑稽模仿的诞生并非只是为了哗众取宠,而是根据其本身的特色即它的批评性,只是对原作品内容或者是表现出来目的的艺术批评而已,即就是所谓该滑稽模仿者就自己的认知所得出来的一种具有评述性的、新表现形式的新事物。
最后,笔者认为这是极为重要的一点,那就是该滑稽模仿批评的是原作品,而非原作品的著作权人。
该行为是作为公民可以行使的言论自由权,也是可以表现为书面形式,记载于书本这种载体上。
滑稽模仿讽刺、批评的对象并不是原作品的作者,也没有对其著作权人人身攻击,只是对原作的评说而已。
总而言之,不能因为滑稽模仿具有幽默、讽刺的表现形式这种不严肃的,而否定它存在的意义和滑稽模仿在具有某些条件后可以上升为作品的可能性。
但也不能将每一种看似滑稽模仿的事物作为滑稽模仿作品来对待。
可见滑稽模仿作品批评的目的是严肃的, 虽然其表现方式与风格是不严肃的,但是并不能否定其存在和合理性以及法律性。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娱乐性和喜剧性是滑稽模仿的禀赋和主旨, 因此我们得出具有幽默效果和戏谑的批评性的作品才能称得上滑稽模仿作品。
因此在法律上,滑稽模仿是借助于某个业已存在的作品,通过改变其某些特征而对原作进行某种调侃或嘲弄,或对某些社会现象进行评论,达到一种幽默或讽刺的效果。
德国最高法庭认为客观上,滑稽模仿对原作品的滑稽模仿应当保持其风格和态度,不得歪曲;主观上,滑稽模仿对原作品的模仿旨在取笑或者讥讽。
这就代表着滑稽模仿必须依赖于某个已经存在并且广为人知的作品,而且要使用该作品的也正部分以在读者头脑中唤起原作品并与模仿者新增加的成分相比较,使读者认识到二者所存在的差别,并由于这种不一致而感受到原作品或者其风格、思想中的错误、肤浅或者可笑与荒谬的地方,这样才能达到模仿者的目的。
可见,滑稽模仿作品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以及法律性。
虽然滑稽模仿作品在某些领域对于一些学者而言,是不合理的存在并不具有合法性,但是笔者认为它有其存在的意义和价值。
二、关于滑稽模仿作品合理性探讨要分析滑稽模仿作品的合理性,笔者认为首先可以从滑稽模仿的发展角度来看。
而在我国,关于滑稽模仿可谓是源远流长了。
早在西周末年间的讽谏,战国时代,庄子对孔子的圣贤造型和高标德治理想的颠覆、东汉学者张衡模仿班固的《两都赋》写下的《两京赋》等等。
随着社会迅速的发展,各种各样的文化集聚一堂、丰富了社会生活,人们思想观念的开放,滑稽模仿也逐渐发展起来了。
可见滑稽模仿的出现在某种程度上迎合了社会的需求,也丰富了人们的生活文化。
例如:模仿我国四大名著《西游记》的《大话西游》,赢得了观众们的喜爱,也带动了影视公司的营利。
滑稽模仿在当代也已经是层出不穷了,无论是歌曲、小说,还是影视剧、电视节目等,都是显现出诙谐、幽默。
从此可见滑稽模仿的出现是人们对幽默和讽刺的社会心理需求的产物,并且滑稽模仿自身具有的直观、幽默和入木三分的讽刺效果也极受到社会大众的欢迎,尤其是广大的青年人,它也成为一种新文化的潮流。
从滑稽模仿作品出现的背景以及其发展的现状,我们可以得出滑稽模仿作品在当前社会中存在也是具有重要的意义的,即它的发生是合理的、正当的。
这是人类社会实践的必然结果。
在这些作品中,文学作品、甚至许多历史作品和哲学作品就进入滑稽模仿创作者的视野,成为反映和体现的对象,而这种现象不但可以是正向的,也可以是反向的,所以滑稽模仿的发生也是必然的、合理的。
滑稽模仿创作者希望通过滑稽模仿文本的创作,对原文本的内涵、形式等进行诉诸于艺术的评述、批判,用此来表达创作者对该原作品的态度。
因为每一种新事物的出现,必然都有其存在的意义。
此外,在一般意义上来讲,创作是每一个公民都可以做的事情。
就相当于我们有时写的一些日记、随笔等等,也都是我们自己所写出来的,这些也表达了我们内心的思想和情感。
虽然它们并不能称作为实质意义上的创作,但也是我们自身的“创作”。
创作对于每一个人来说,应该说是所谓天赋的自由权利。
可见,滑稽模仿作品的存在是合理的。
而作为读者的我们,并是不会仅仅满足于已经有的作品,读者也象创作者一样,具有很强的求新需求,这也是审美的需要。
所以,经典文本在长期的、反复的阅读中必然会失去对读者的吸引力,读者希望新的,哪怕是反向的文本来替代自己的审美疲劳,这样,戏仿即滑稽模仿作品就顺应读者的需求而应运产生了。
所以,从此角度看,滑稽模仿作品的存在是合理的。
④【中南民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超文性戏仿理论试说胡非玄】三、滑稽模仿作品法律性的思考(一)滑稽模仿作品法律性的理论分析一种作品要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那必须符合法律上关于作品的实质性条件和形式要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从本条文中,我们可以得出作品应该具有两个特性:一是独创性;二是可复制性。
即只要符合这两个特征的作品都可以受到法律的保护。
对于滑稽模仿作品而言,它是否具有该特性呢?滑稽模仿作品虽然对原作有大量的引用,但是其并不是对原作的简单复制或者说原模原样的模仿,而是滑稽模仿创造者以原作为基础,重新建构的具有幽默、诙谐和搞笑的新作品。
而滑稽模仿作品的大量引用原作只是为了对原作进行批评,并非借用原作来抨击该作品的著作权人。
我们也可以讲滑稽模仿作品视为一种一般的演绎作品,需要借助于原作才能完成的新作品。
根据《伯尔尼公约》的规定,因是智力创作的成果,具有创造性,故也可获得与原作品一样的保护。
随着滑稽模仿作品的逐渐发展,也出现了一些不同的声音。
有的学者认为滑稽模仿作品不能作为法律上的作品来保护,该作品本身就是侵犯原作的著作权的。
但还有人认为滑稽模仿作品是属于对原作的适当引用,而创作出来的值得法律保护的新作品,他们认为滑稽模仿作品是合理使用制度中的特殊情况,也即该作品不构成侵权。
因为滑稽模仿作品是大量引用原作而产生的新作品,也就难免有侵犯原作著作权人的人身权或者是财产权。
比如,有的观点认为滑稽模仿作品侵犯了原作的保护作品完整性的权利,但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不成立的。
保护作品完整性权利是指保护作品的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这是属于著作人身权之一。
即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得对作品进行实质性修改,更不得故意改变或用作防伪的手段改动原作品。
而滑稽模仿作品并不是歪曲原作内容,而只是对原作的某些内容做的批评而已,在原作的基础上陈述自己的观点。
因此我们应该注意不是所有的滑稽模仿都是可以获得法律保护,只有具有幽默和戏谑精髓的批评性作品才可以可以称得上是滑稽模仿作品,其中有一些表象的滑稽模仿在实质上是侵犯原作的著作权的,比如只是对原作的简单模仿、简单的修饰,并不具有作品的创造性。
对于滑稽模仿作品而言, 创作者对原作进行模仿和讽刺的过程中, 不仅保留了原作的基本表达,而且对原作的内容进行创造性的转换性使用,【5】(所谓转换使用, 是指对原作的使用并非为了单纯的再现原作本身的文学艺术价值或实现其内在功能或目的, 而是通过增加新的美学内容、新的视角、新的理念或通过其他方式使原作在被使用过程中具有了新的价值、功能或性质。
)使得原作所论述的观点被颠覆, 原来所表现的思想感情被推翻, 使公众从新作品中感受到作者对原作的态度和观点, 并加入了新的表达内容, 使得滑稽模仿的结果在整体上具有独创性, 所以说, 滑稽模仿作品既涉及对一个既有作品的取用, 也涉及或大或小的创造性注入, 形成了新的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