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法产生的一般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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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法的起源与发展

简述法的起源与发展

简述法的起源与发展列宁认为,对于任何一种科学研究来说,最可靠的方法就是“不要忘记基本的历史联系,考察每一个问题都要看某种现象在历史上怎样产生、在发展中经过了哪些主要阶段,并根据它的这种发展去考察这一事物现在是怎样的”[1]。

法学研究也必须遵循这一基本方法。

在法学研究中,无论是把法作为一个整体加以研究,还是研究法的其中一个部门或者一个方面,都不能与法的历史脱节。

一、法的起源(一)原始社会的社会调控机制及崩溃原始社会是人类发展史上的早期阶段,生产力水平非常低下,没有阶级的划分,也没有与阶级划分相联系的各种政治、经济组织,惟一的社会组织就是前期的原始公社和后期的氏族组织。

在氏族成员长期的共同生活中自发形成为了劳动、分配、婚姻家庭,处理公共事务和纠纷等方面的习惯。

氏族组织和氏族习惯构成为了原始社会调整社会关系、建立社会秩序的两种基本力量。

在原始社会末期,由于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引起了三次社会大分工,每次大分工都大幅度地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提高了劳动生产率,剩余财产被少数人占有,私有制逐渐得以确立,摧毁了氏族制度赖以存在的原始共产制,氏族内部的阶级分裂代替了氏族制度中的平等关系,分工和交换关系的发展泯灭了氏族制度赖以存在的地理条件,普遍的利益差别和利益冲突破坏了氏族制度中共同的行为标准。

由于前述因素的存在,只靠当事人自觉、舆论压力、酋长的威望和没有暴力手段的氏族大会来维持社会秩序的原始的调控机制,便不能不陷于瘫痪状态。

用恩格斯的话来说:“氏族制度已经过时了。

它被分工及其后果即社会分裂阶级所炸毁。

它被国家代替了。

”[2](二)法的产生原始社会调控机制的崩溃与法的浮现,是同一个历史过程,也具有同样的社会根源,它们都是三次社会大分工及其社会后果在社会调控方式上引起的连锁反应。

我们知道,秩序是任何社会得以存在的最基本需要,当氏族组织和氏族习惯无力实现维持秩序的需要时,国家组织和法律规范便成为惟一可能的替代物。

法律这种新型的社会规范体系与原有的氏族习惯有着根本的不同:第一,两者体现的意志不同。

(完整版)法理学基础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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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1、注释法学派古罗马法复兴时期,出现以复兴罗马法为中心任务的法学研究和法学教育的职业法学家流派,成为注释法学派。

分为前注释法学派和后注释法学派。

前者侧重于对查士丁尼时代所编纂的文献进行解释和援引,从而澄清罗马法文献的精准意思。

后者则更加注重于把罗马法同城市法规、封建法、日耳曼习惯法相结合,形成新的意大利法.2、阶级分析法市用阶级和阶级斗争的观点去观察和分析阶级社会中各种社会现象的方法。

它可以广泛地应用于各门社会科学和人文学科,在法学研究中占有重要地位。

3、实证分析法实证研究方法是在价值中心(价值祛除)的条件下,以对经验事实的观察为基础来建立和检验知识性命题的各种方法的总称.经验事实既可以是直接经验,也可以是间接经验发现或确定的事实因素.包括:社会调查法、历史研究法、比较研究法、逻辑分析法和语义分析法。

4、法的本质见法学通论法理学部分(2013)5、法的基本特征:a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b法是出自国家的社会规范;c法是规定权利义务的社会规范;d法是由国家保障实施的社会规范(国家强制力不是保障法律实施的唯一力量)6、法的作用:法的作用是统治阶级(在阶级社会中)或人民(在社会主义社会中)的意志影响社会生活的体现;是国家权力运行过程的体现;是社会生产方式自身力量的体现.7、法的规范作用:作为国家制定的社会规范,法具有告示、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强制的作用。

8、法的局限性:即法的消极作用,是指法在调整或影响人们的行为或社会生活时,由于其技术上的特点不能完善地实现其目的情况,主要表现在:a法只是诸多社会调整方法的一种;b法不能有效的干预和解决所有的社会问题;c法律本身所具有的保守性、僵化性和局限性;d法的运作成本巨大;e法律作用的充分发依赖一系列社会条件。

首先是良好的政治法律体制,其次是良好的法律和法律体系,此外还要求高素质的法律职业群体和良好的法律文化氛围。

之所以法的作用在诸多方面存在局限性,究其原因,主要表现在:a 法律本身的滞后性、不完整性和保守性;b法律控制领域的局限性;c法律实施条件的局限性。

简述法的产生的一般规律

简述法的产生的一般规律

简述法的产生的一般规律
法的产生的一般规律主要包括以下三个过程:
1.法的起源:法最初是从其他社会规范中逐渐发展而来的。

在氏
族社会中,以血缘为纽带,具有朴素的民主因素。

随着社会的发展,氏族制度逐渐衰落,财产所有制和阶级矛盾的出现使得法逐渐从道德、习惯中分离出来,成为一种独立的、专门的社会规范。

2.法的演变:法的演变是从习惯到习惯法、再由习惯法到制定法
的过程。

在习惯阶段,法以不成文形式出现,主要调整原始
的、本能的、简单的社会关系。

随着社会关系的复杂化,习惯逐渐演变为习惯法,成为一种具有强制性的行为规则。

进一步发展后,制定法逐渐出现,法开始以明确的法律条文形式规定人们的行为。

3.法的普及:法的普及是从习惯法到制定法的过程。

在习惯法阶
段,法主要反映某些统治者的意愿,具有很大的随机性和不确定性。

而在制定法阶段,法以明确的法律条文形式出现,具有普遍的约束力,成为人们共同遵循的行为准则。

总之,法的产生是一个逐渐发展、演变和普及的过程,从其他社会规范中逐渐独立出来,成为一种专门的社会规范,并逐渐普及化、制度化。

宝鸡文理学院试题参考答案与评分标准

宝鸡文理学院试题参考答案与评分标准

宝鸡文理学院试题参考答案与评分标准课程名称: 法理学适用时间: 2010年1月6日试卷类别: B 适用专业、年级、班:思政专业10级1、2班一、名词解释(每小题4分,4×5=20分)1、法律事实:所谓法律事实就是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

2、法律继承:就是不同历史类型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延续、相继、继受,一般表现为旧法律制度对新法律制度的影响和新法律制度对旧法律制度的承接和继受。

3、法律行为:就是人们所实施的、能够发生法律上效力、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

4、法制体系:是指法制运转机制和运转环节的全系统,法制体系包括立法体系、执法体系、司法体系、守法体系、法律监督体系等,由这些体系组合而成的一个呈纵向的法制运转体系。

5、立法:是由特定主体,依据一定职权和程序,运用一定技术,制定、认可和变动法这种特定社会规范的活动。

二、单选题(每小题2分,2×16=32分)1、根据法的所规定的内容不同为标准,法可以划分为( D )。

A、根本法和特别法B、国内法和国际法C、一般法和特别法D、实体法和程序法2、英美法系法律的基本分类是(D )。

A、公法和私法B、成文法和不成文法C、制定法和判例法D、普通法和衡平法3.关于法律职业的形成,表述错误的是(D )。

A、中国历史上一直没有形成职业法律家B、中国历史上的刑名幕友和讼师等不是职业法律家C、古罗马时期就出现了职业法律家D、12、13世纪,法律的职业化已经成为普遍现象4、在普通法国家中,除制定法外,正式意义上的法律渊源还有( B )。

A、权威性的法学著作B、判例C、正义和公平概念D、道德5、下列哪个选项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的含义?( C )A、司法权不得由一般的行政机关来行使B、司法机关既要独立行使职权,又不得无限度地使用自由裁量权C、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涉司法活动D、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独立行使职权时不得违反程序规定6、法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在法学上称为(A)。

法理学常见问题

法理学常见问题

目录第一章法的起源 (1)第二章法的发展 (3)第三章法治 (5)第四章法律意识 (8)第六章当代世界主要法律体系 (9)第七章法的概念 (11)第八章法的本质 (12)第九章法的基本特征 (14)第十章权利和义务 (16)第十一章法的作用 (18)第十二章法的价值 (21)第十三章法与其它社会现象的关系 (22)第十五章法律体系 (24)第十六章法律关系 (26)第十七章法律实施 (27)第十八章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 (29)第二十章法律责任和法律制裁 (30)第二十一章法律监督 (31)第一章法的起源一、名词解释1、原始习惯2、法的确认二、问答题1、法与原始习惯的区别?2、法产生的根源与具体形式?3、法是怎样产生的?答案一、名词解释1、在原始社会中,原始人的行为受到一种规则的影响和支配,这种规则我们称之为“习惯”、“习俗”或“惯例”。

原始人的行为习惯主要是在长期的劳动生活中自然形成的,它们靠着口耳或某些特定的仪式(如宗教活动)而世代相传,成为调整氏族之间、氏族成员之间以及人类与自然相互关系的行为模式。

一般可分为有关战争和宗教方面的、有关集体活动和经济生活方面的以及关于婚姻和禁忌方面的。

此外,对于违犯氏族规则者的处理也形成了一些习惯,最常见的是“以牙还牙、以眼还眼”式的同态复仇以及血亲复仇等。

这些原始习惯,后来经过默认、确认或整理成为了人类社会的早期法。

2、法的确认是指统治者对某种习惯予以明确承认,使之成为人们必须(不管愿意不愿意)遵守的规范。

这种经过确认的原始习惯就是早期文明社会最常见的习惯法。

通过确认,使习惯转变为习惯法乃是一具有强制力的政治性和意志性的赋予过程。

确认者必须是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那部分人,而且必然与之有利害关系,他们往往利用确认的方式使有利于他们的传统、习惯法律化,从而来维护他们自身的利益。

二、问答题1、法与原始习惯的联系很密切,但两者之间仍有显著的区别。

原始习惯与法的区别至少有以下这样几个方面。

法理学简答题

法理学简答题

法理学简答题法理学简答题第一章法律特征一.简述法律的特征(一) 形式特征1.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1)行为关系是法律的调整对象2)法律的规范性2.由国家专门机关制定和认可1)制定和认可是法律创制的主要方式2)法律的国家性3)法律的普遍性3.以权利和义务为双向调整机制1)法律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2)法律的利导性4.通过程序而强制予以实施1)法律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2)法律的程序性(二) 实质特征1.法律是意志和规律的结合2.法律是阶级统治和社会管理的手段3.从应然意义上讲,法律是为实现社会正义而调整各种利益关系的工具二.形式特征为什么说法律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答:1)法律的要素以法律规范为主,而法律规范中的行为模式是以授权、禁止和命令的形式规定了权利和义务。

法律规范中的法律后果则是对权利义务的再分配。

2)法律对人们行为的调整主要是通过权利义务的设定和运行来实现的,因而法律的内容主要表现为权利和义务。

3)权利是主体法律地位的体现,不管法律是怎样的法律,不管这种法律是以权利为本位还是以义务为本位,权利和义务总是被立法者所充分重视,也总是受到社会各成员关注。

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具有确定性和可预测性的特定,它明确地告诉人们该怎样行为,不该这样行为以及必须这样行为;人民呢根据法律来预先估计自己与他人之间该这样习惯难为,并遇见到习惯难为的后果以及法律的态度。

第二章法律历史一.简述法律历史规律(一)法律起源的一般规律:1.跟随生产力发展进程渐变的规律.2.与国家同步产生的规律.3.与宗教、盗得从融合到分化的规律。

4.法律的产生经历了由习惯到习惯法再到成文法的漫长过程。

(二)法律发展的一般规律1.不断发展的规律。

2.经济条件决定的规律。

3.历史类型更替与继承的规律。

4.依赖于革命或改革而发展的规律。

二.简述中西法律传统的差异1.在法律哲学与法律精神方面。

中国法的发展长期受中国哲学的影响,尤其是儒家哲学。

西方法的发展则以西方传统哲学为指导思想。

2019年德州党校在职研究生法理学题库

2019年德州党校在职研究生法理学题库

2019年德州党校在职研究生入学考试题库法理学一、简答题1.法律本质的三个层面?答:法律本质可以分为三个层面,后一层面是对前一层面的推进与深化。

(一)法律是国家意志的一种表现形式;(二)法律体现为掌握国家政权的社会阶级的意志,同时也保障社会公共利益;(三)法律所体现的意志归根结底根源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2. 法律发展的方式有哪些?答:(一)法律继承;(二)法律移植;(三)法律创新。

3. 法律继承的涵义及分类?答:所谓法律继承,是指在法律发展过程中,新法在审查、判断旧法的基础上,有选择地吸收旧法中的合理因素,使之成为新法的有机组成部分。

根据新、旧法律之间是否具有相同的经济基础和阶级性质,可以把法律继承分为同质法间的继承和异质法间的继承。

4.法学的研究对象?答:法学的研究对象是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法学的产生必须以法律现象在历史上的出现为前提,有两个基础条件:一是法律发展到一定程度;二是出现了一批专门研究法律的人。

5.根本法与普通法的主要区别?答:(1)根本法和普通法的立法主体不同;(2)根本法和普通法的立法程序不同;(3)根本法和普通法的基本内容不同;(4)根本法和普通法的法律效力不同;(5)根本法和普通法的解释和监督不同。

6.简述法律的规范作用。

答:法律的规范作用有:(一)法律的指引作用。

法律对人们的行为起到普遍指导作用。

(二)法律的评价作用,能够对人的行为的法律意义进行评价。

(三)法律的预测作用,人们可以根据法律规范预测人们相互之间将会怎样行为以及行为的法律后果。

(四)法律的强制作用,法律能够运用国家强制力对违法者施以强制措施,保障法律被顺利实现。

(五)法律的教育作用,法律不仅是社会的行为规范,也确立了最低的社会道德标准和是非观念,它可以通过它的实施和传播进入人的心灵,矫正人的行为。

7.简述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三要素。

答:法律规制必备的构成要素包括:(1)假定条件;(2)行为模式;(3)法律后果。

法律硕士综合课法理学-试卷25-1_真题-无答案

法律硕士综合课法理学-试卷25-1_真题-无答案

法律硕士综合课(法理学)-试卷25-1(总分68,考试时间90分钟)1. 单选题单项选择题第1-45小题。

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字母涂黑。

1. 普通法与衡平法的划分出现在( )。

A. 大陆法系B. 英美法系C. 社会主义法系D. ***法系2. 民法法系的发展是以( )。

A. 普通法为基础B. 判例法为基础C. 罗马法为基础D. 衡平法为基础3. 原始社会的行为规则是( )。

A. 习惯B. 习惯法C. 不成文法D. 成文法4. 下列不属于法产生的共同规律的表述是( )。

A. 由个别调整发展为规范性调整B. 由习惯演变为习惯法,再发展为成文法C. 由公法为主发展为公法、私法并重D. 由法律、道德和**规范浑为一体到逐渐分化5. 法的历史类型的划分标准是( )。

A. 法的历史渊源B. 法的外部特征C. 社会形态D. 社会生产力水平6. (2012年真题)下列关于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区别的表述,正确的是( )。

A. 大陆法系主要运用归纳型思维,英美法系主要运用演绎型思维B. 大陆法系的诉讼程序采用当事人主义,英美法系采用职权主义C. 大陆法系以普通法与衡平法为基本分类,英法法系则分为公法与私法D. 大陆法系的正式法源主要是制定法,英美法系的正式法源是制定法和判例法7. (2013年真题)下列不属于大陆法系别称的是( )。

A. 民法法系B. 日耳曼法系C. 罗马法系D. 盎格鲁法系8. (2015年真题)下列关于法系的表述,正确的是( )。

A. 法律移植是法系形成和发展的重要途径B. 法系是以法律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为划分标准的C. 英国威尔士和加拿大魁北克省的法律属于大陆法系D. 当前两大法系之间的差异逐渐缩小,对各国法律进行法系划分已失去意义9. (2016年真题)下列关于法的历史演进的表述,正确的是( )。

A. 法的历史演进只受客观物质条件的影响B. 封建制法是人类历史上第一种私有制的法律类型C. 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是资本主义法的核心特征之一D. 从规范性调整逐渐发展为个别调整是法起源的一般规律10.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法理学》【03第二章】_1615795683387

《法理学》【03第二章】_1615795683387

的历史类型
二、奴隶社会的法
(一)奴隶社会法律制度的经济基础和阶级本质 (二)奴隶社会法律制度的基本特征 • 其一,具有明显的原始习惯残留痕迹。 • 其二,否认奴隶的法律人格。奴隶主对奴隶的人身加以占有,是奴隶制生产方式最突出的特征。 • 其三,刑罚方式极其残酷。 • 其四,确认自由民之间的等级划分。
(二)法产生的一般规律 • 第一,法律制度是在私有制和阶级逐渐形成的社会背景下孕育、萌芽,并与国家组织相伴发展和 确立起来的。 • 第二,法律制度的形成过程是一个行为的调整方式从个别调整发展为一般调整的过程。 • 第三,法律制度的形成经历了由习惯演变为习惯法再发展成为成文法的长期过程。 • 第四,法律、道德和宗教等社会规范从混沌一体逐渐分化为各自相对独立的规范系统。 • 第五,法是一种历史的现象,它有着产生、发展和灭亡的一般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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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系
一、法系的概念
• 法系是比较法学家在对世界不同区域和国度的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进行比较研究中形成和使用的概念, 其英文表达为legal genealogy、legal family,意为法的族系,中文通常译作“法系”。
• 法系的形成是法律文明传播过程的结果。 • “五大法系说”、16法系、8法系。 • 关于法系的划分,有四个问题应当特别注意:
• “普通法”与“衡平法”。 •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主要区别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法律渊源的不同。 第二,法律结构的不同。 第三,法官权限的不同。 第四,诉讼程序的不同。
法系
四、中华法系
• 中华法系是承袭中国古代法律传统而形成的东亚各国法律制度的总称,是世界历史上曾经存在过的影响 最大的五大法系之一,古代的中国、朝鲜、日本、越南、琉球等国的法律均属于中华法系。

《法理学》学习要点概要

《法理学》学习要点概要

《法理学》学习要点第一章法学和法理学[第一节]1、法学的概念和法学的研究对象2、法学的性质和职能[第二节]1、法学产生的条件2、马克思主义法学与剥削阶级法学的区别3、邓小平民主法制思想的内容[第三节]1、法学体系2、我国法学体系的划分3、法理学的概念4、法理学的研究对象5、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第四节]1、法学、法理学与哲学的关系2、法学、法理学与政治经济学的关系3、法学、法理学与政治学的关系4、法学、法理学与其它有关学科的关系[第五节]1、学习和研究法理学的意义2、学习和研究法理学的方法第二章法的起源[第一节]1、社会调整的概念2、什么是个别性调整?它有哪些优缺点?3、什么是规范性调整?它有哪些优缺点?4、简述社会调整的一般规律性[第二节] 1、简述原始社会调整的特点[第三节]1、法产生的经济、政治和文化根源2、法产生的标志3、原始社会的习惯与法的主要区别第三章法的概念[第一节]1、法的语源和词意2、法的外部特征[第二节]1、法的内容2、法的阶级本质的特点3、试述法的本质(法的本质的层次)[第三节] 1、法的概念的几个基本方面[第四节] 1、法的定义2、如何认识(剖析)法的定义第四章法的作用和价值[第一节]1、法的作用和职能的概念2、法的作用和职能的分类3、什么是法本身的作用(法的规范作用)4、什么是法本身的职能(专门法律职能)?它包括哪些?5、什么是法的调整性职能和法的保护性职能。

6、如何正确理解法的阶段统治职能和社会公共职能的关系[第二节]1、法的价值的概念、特征和范围2、法的工具性价值的表现3、什么是法本身的价值?表现在哪些方面?4、法与利益的一般关系5、法与自由、秩序、正义、效益的关系6、法在协调自由、秩序、正义和效益之间关系的作用第五章法制、法的历史类型和法系[第一节]1、法制的含义2、法的历史类型的概念3、法的历史类型的划分4、法系的概念5、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区别[第二节]1、法的历史类型变更的原因2、不同历史类型的法的联系性3、法律移植的概念[第三节]1、奴隶制法的概念和特点2、封建制法的概念和特点3、自由资本主义法律制度的特点4、当代资本主义法律制度的特点第六章社会主义法的产生[第一节] 1、无产阶级专政理论是建立社会主义法的指导思想[第二节]1、试述社会主义法产生的一般规律2、试述中国社会主义法产生的特点3、新中国是如何废除旧法创建新法的?4、如何理解过渡时期的新民主主义法制为社会主义法的创建积累了经验?第七章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和基本原则[第一节]1、社会主义法的阶级本质的表现2、形成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并把它上升为法律的重大意义3、为什么说阶级性和人民性的统一是社会主义法的重大特点之一?[第二节] 1、社会主义法的社会本质的表现2、如何理解社会主义法是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调整器?[第三节]1、社会主义法的国家强制性与剥削阶级法的强制性有何不同?[第四节]1、试述社会主义法与“一国两制”2、“一国两制”的含义[第五节] 1、法的原则和社会主义法的原则的概念2、试述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的专门法律原则3、研究法的原则的意义第八章社会主义法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第一节]1、简述法与经济基础的关系2、简述法与生产力的关系3、社会主义法与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关系[即,社会主义对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作用]4、社会主义法对经济体制改革的作用(关系)5、社会主义法与社会生产力的关系[第二节]1、法与政治的联系和区别2、社会主义法与人民民主专政的关系3、社会主义法对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作用[第三节]1、社会主义法与精神文明的关系2、社会主义法对文化建设的作用(关系)[第四节] 1、科学技术与法的相互影响[第五节] 1、我国法律调整对外关系的基本方式有哪些?第九章社会调整系统中的社会主义法[第一节]1、什么是社会规范?它有哪些特点2、社会规范的种类3、什么是社会调整系统?4、法律规范与非法律规范的区别[第二节]1、试述中国共产党的政策与社会主义法的关系2、党的政策与国家法律的区别[第三节]1、法与道德的联系和区别2、社会主义法与社会主义道德的一致性3、社会主义法与社会主义道德的相互作用4、社会主义法与社会主义道德的区别[第四节]1、什么是习惯?社会主义法与习惯的关系如何?2、什么是社会团体规范?它与社会主义法的共同点和区别如何?3、技术规范的概念和分类4、什么是法律技术规范?第十章社会主义社会的法律调整及其机制[第一节]1、什么是法律调整?它有哪些特点?2、什么是法律调整的对象?它有哪些特点?[第二节]1、什么是法律调整的方法?不同的法律调整方法体现在哪些方面?2、简述法律调整的方式3、简述法律调整的类型[第三节]1、什么是法律调整的机制2、法律调整的过程分为哪几个阶段?3、法律调整机制的四个基本要素第十一章社会主义法制与法治[第一节]1、什么是法制?什么是法治?2、法制与法治的区别和联系3、什么是法律秩序[第二节]1、如何认识民主的概念2、社会主义民主与资本主义民主的区别3、试述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治的关系[第三节]1、简述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2、为什么说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历行法治既是重要的,又是复杂的、长期的?第十二章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第一节]1、法律意识概念2、如何理解法律意识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3、法律意识的分类4、法律心理和法律思想体系5、简述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的作用[第二节] 1、培养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的主要条件和途径[第三节]1、法律文化的概念第十三章法的论制1、法的创制的概念2、全面理解法的创制,需要注意哪些问题?3、法的创制的基本形式有哪些?4、我国国家立法机关制定法律的程序有哪些步骤?5、试述我国法的创制的基本原则6、立法技术的概念7、立法技术的分类第十四章法律规范[第一节]1、什么是法律规范?如何理解法律规范的概念?2、法律规范的特征有哪些?[第二节]1、简述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2、如何理解命令性规范?[第三节]1、法律规范的种类有哪些?2、什么是调整性规范和保护性规范?3、如何认识专门化规范?4、什么是授权性规范、禁止性规范和积极义务性规范5、什么是绝对确定性规范和相对确定性规范?6、什么是任意性规范和强行性规范?7、任意性规范与相对确定性规范的异同。

法的起源和发展:法理考研简答题9-22

法的起源和发展:法理考研简答题9-22

9.法与原始习惯的主要区别法和原始习惯都是社会行为规范,都起着调整社会关系的作用,并且它们都具有某种强制力,相互具有历史联系,在形式上相似,所以在一定条件下原始习惯能够转化为法;然而,这两者毕竟是不同性质的社会现象和社会规范,法并非原始习惯的简单延续和发展。

二者的区别具体表现在:(1)产生的具体方式不同。

原始习惯的产生和发展并不经由特殊权力机关,而是人们在共同生产和生活过程从必然和无数偶然的相互联系和关系中,逐渐地、自然而然地自发形成的,并世代传承和演变下来的,而法是由国家有意识地制定和认可的,是掌握国家政权的社会集团基于自己的根本利益和整体利益,出于维护和发展这种利益的目的而有意识地对原始习惯加以选择、确认或自觉创制地。

(2)体现的意志不同。

原始习惯是在生产资料氏族公有制地经济基础上产生和存在的,体现氏族全体成员的共同意志,反映的是人们之间利益的一致性和平等关系;而法是在生产资料奴隶主占有制的经济基础上产生和存在的,反映社会统治集团的意志,维护通知集团的根本利益。

(3)适用范围不同。

原始习惯适用于具有血缘关系的同一氏族或部落的所有成员,与低于无关;而法按地域划分其适用范围,一般适用于一定地域范围内的所有居民,而不论血缘关系。

(4)调整内容不同。

原始习惯不区分权利与义务;而法律对行为的调整是以权利和义务的分离为条件。

(5)实施方式不同。

原始习惯是由社会舆论、氏族首领的威信、传统力量、人们的自觉等因素保证实施的。

法律则以国家这一特殊的暴力机关保证实施的,因而具有国家强制力。

(6)历史使命不同。

原始习惯调整社会关系的目的在于维系氏族的血缘关系,维护原始人之间的团结合作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而法为了确立和维护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张文显:《法理学》法与原始习惯的区别P18610.试述世界主要法律体系的特点。

世界主要法律体系包括英美法系、大陆法系两大种。

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民法法系是指承袭古罗马法的传统,仿照《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的样式而建立起来的各国法律制度的总称。

《法学概论》第一章-法律的一般原理

《法学概论》第一章-法律的一般原理

的第一章法律的一般原理最近3年,平均2-3道单选题,偶尔1道多选题第一节法律的起源一、法律产生的社会根源原始社会没有国家和法律,原始社会的规范主要是习惯。

原始社会的习惯体现全体氏族成员的利益和意志,对所有的人都有同样的约束力。

法律产生的两个决定性因素:一是商品交换和私有制的产生,二是奴隶制的出现。

(P10-12)历年真题:1.法律产生的决定性因素包括( ) (2010.7多选)A.氏族的出现B.商品交换的出现C.私有制的出现D.奴隶制的出现E.道德的出现2. 原始社会自发形成并世代相袭的规范主要是()(2007.7)A.道德B.宗教C.习惯D.法律3. 原始社会的社会规范主要是()(2006.04)A.法律B.习惯C.君主的命令D.氏族组织的决定4.与氏族社会组织相伴存在的原始社会的规范主要是()(2005.07)A.法律B.习惯C.宗教D.规章二、法律产生的一般规律性(一)法律和国家同时产生(二)由习惯到习惯法,再由习惯法到制定法(三)不断地从个别调整上升为一般调整(四)从权利、义务的合一到权利、义务的严格区分(五)从法律与宗教、道德的浑然一体到法律取得相对独立的地位(P12-14)第二节法律的历史类型在人类历史上依次存在过奴隶制的法律、封建制的法律、资本主义的法律和社会主义的法律。

一、奴隶制法律的本质和特点:奴隶制法律是奴隶制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集中体现奴隶主阶级的意志。

1、严格保卫奴隶主阶级的生产资料私有制2、公开确认自由民之间的不平等3、以十分残酷的惩罚措施维护奴隶主的政治统治4、保留了很多原始社会规范的痕迹二、封建制法律的本质和特点封建制法律是封建制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集中体现封建主阶级的意志。

1、严格维护封建土地所有制和农民对封建主的人身依附关系2、公开规定封建等级特权3、用野蛮残酷的手段镇压人民的反抗三、资产阶级法律的本质和特点资产阶级法律是资本主义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集中体现资产阶级的意志。

法学导论重要考点

法学导论重要考点

法学导论重点(个人总结,仅供参考)一、名词解释:1、法系:2、法的要素:法律的要素就是法律具体内容的逻辑构成因素,即法律文本表现法律内容的具体技术形式和思想工具。

法律的要素有:法律规则、法律原则、法律概念以及法律技术性规定等。

法律要素之间的联系是依据逻辑手段建立起来的。

3、法律规范:法律规则是法律的最主要的构成要素,是法律中规定人们权利义务的具体内容的部分。

按照德沃金的观点,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共同构成法律规范。

由于法律是通过规定权利义务的方式建构社会关系的,所以,在法律中,法律规则承担着规范、保护、调整社会关系的主要任务。

4、法律效力:即各种法的约束力的通称。

凡具有法的约束力的事物即具有法的效力。

法理学所称法的效力,通常指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一般法的效力,即在适用对象、空间、时间三方面的效力范围。

法的效力不同于法的实效5、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调整一定社会关系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1)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2)法律关系不同于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本身3)法律规范是法律规范的实现形成,是法律规范的内容(行为模式及其后果),在现实社会生活中的具体贯彻6、法律权利:权利是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关系主体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或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的许可和保障权利是以国家法律规定为前提的,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就没有相应的权利。

7、法律事实:8、法律行为:是法律所调整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一、法律行为是行为,是人在一定意志支配之下的人体外部状态二、法律行为是法律调整的行为9、立法: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制定、认可、修改、补充或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专门性活动。

广义的立法,是指一切有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

狭义的立法,仅指享有国家立法权的国家机关的立法活动,即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制定、认可、修改、补充和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

《法理学》复习题A(专科)

《法理学》复习题A(专科)
二、单项选择题
、法学的研究对象是()
法律现象法律行为法律规范法律关系
、法律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特征是()
具有规范性由国家创制
以国家强制力作保障对全社会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法律具有既重权利又重义务的“两面性”,道德具有只重义务的“一面性”
.道德的强制是一种精神上的强制
.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片面强调法的安定性优先是错误的
.法律所反映的道德是抽象的
.以下不能够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的是?
.月球上的土地;
.喝水的杯子;
.眼角膜;
.汽车
.有的公园规定:“禁止攀枝摘花。”此规定从法学的角度看,也可以解释为:不允许无故毁损整株花木。这一解释属于下列哪一项?残骛楼諍锩瀨濟溆塹籟婭骒東。
.扩大解释
.文法解释
.目的解释
.历史解释
.在某法学理论研讨会上,甲和乙就法治的概念和理论问题进行辩论。甲说:①在中国,法治理论最早是由梁启超先生提出来的;②法治强调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至高无上的权威;③法治意味着法律调整社会生活的正当性。乙则认为:①法家提出过“任法而治”、“以法治国”的思想;②法治与法制没有区别;③“法治国家”概念最初是在德语中使用的。下列哪一选项所列论点是适当的?酽锕极額閉镇桧猪訣锥顧荭钯。
、当代中国法的现代化的目标是。
、“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是古代思想家提出的。
、从法律规则的内容是否确定划分为确定性规则、委托性规则和规则。
、法的要素包括规则、和概念三个部分。
.法的最终决定因素是。
二、单项选择题
、当代中国建立了各国家机关分工配合的法律解释体制,拥有国家立法解释权的机关是?
.国务院.全国人大常委会
.义务的设定目的是为了保障权利的实现

法理学简答论述

法理学简答论述
联系有:二者所建立的经济基础和本质、任务都是一致的;立法体系的构成应考虑法律体系建设的需要,法律体系的建设离不开立法体系为之提供各种形式的法律规范文件。
法律体系与法律渊源体系区别有:
①从基本构成因素看,法律体系的构成因素是由法律规范组成的法律部门;立法体系的构成因素是由法律条文组成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 主观要件是主体的行为意志和认知状态。 客观要件是指行为外在地表现出来的行动、手段和结果。 在法律行为的结构中,外在方面(法律行为的客观表现)具有决定性的意义,这是因为: 1、人的内心状态只有外化为行动并对外界发生影响,才能成为法律评价的对象和依据 2、个人的真实思想和感觉只有通过一个标准,即个人的行动,才能加以判断。 3、行为有无法律意义以及属于何种性质的法律行为,需要由其外在方面来决定。法律行为构成的主观要件是行为主体在实施行为时一切心理活动、精神状态及认知能力的总和。生活中,常常出现主观认识与客观存在之间不一致的情况,即“认识错误”(包括事实错误和法律错误)。依据“不知法者不免其罪”原则,事实错误和法律错误均不构成免责的前提
3、试论建设现代法治国家的基础和条件。
4、试述我国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
司法法治原则 司法平等原则 司法独立原则 司法责任原则 坚持上述原则的意义。
5、试论我国的法治建设和道德建设如何相互促进。
1)社会主义法律和社会主义道德在实质上都是一致的。 (2)社会主义法律和道德的相互关系也体现在两者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社会主义法律的充分实现必然会提高一般公民和国家工作人员的道德水平,反过来,社会道德水平的提高又必然会促进社会主义法律的实现。 (3)执行法律的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司法工作人员,应充分认识到社会主义法 律在促进道德水平中的巨大作用。如人民法院举行的公开审判和判决,往往可以成为道德教育讲坛或教材。 (4)国家工作人员和一般社会成员的道德水平的提高,有利于法律的实施。在法律执行中,一个国家工作人员或司法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道德水平,才能正确理解和执行与社会主义道德相联系的社会主义法律;而—般社会成员必须具有相应的道德水平才能自觉遵守法律,抵制违法行为,实施法律监督。

法理学简答

法理学简答

1.简述马克思主义法的定义的特点马克思主义的法的定义是: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规定权利和义务,以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马克思主义的法的定义具有如下特点:第一,解释了法与统治阶级之间的内在关系。

法是以统治阶级的利益为出发点和归宿的,是从统治阶级的立场出发,根据统治阶级的利益标准和价值观念,来调整社会关系的。

第二,揭示了法与国家的必然联系。

法是出自国家的社会规范,统治阶级的意志经国家上升为法。

第三,揭示了法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因果联系。

历史上出现的一切法,既不能从法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人类的精神世界来理解,而必须从法的物质生活条件来理解。

第四,揭示了法的主要目的、作用和价值。

法是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和社会发展目标。

第五,揭示了法的主体内容和调整机制。

法的主体内容是以规范形式规定和确认的法定权利和义务,法对人们的行为的指引和向导也是通过权利和义务机制实现的。

总之,马克思主义的法的定义科学地揭示了法的本质和基本特征。

2. 简述法的阶级性与社会生活条件制约性的关系在法的阶级性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制约性的关系上,我们强调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是法的更深层次的本质,统治阶级的意志是较浅层次的“初级本质”,不是要把二者截然对立起来,更不是要用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制约性去否定阶级性。

因为,在马克思主义的理论体系中,法的阶级性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制约性是统一的:第一,社会物质生活条件都是由一定的阶级即统治阶级来代表的。

第二,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只有通过统治阶级及其国家的意志这个必不可少的中介才能体现在法律中。

第三,马克思主义关于阶级和阶级斗争的学说正是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分析中得出的。

3. 简述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法律规则是指采取一定的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行为规范。

法理学

法理学

1.什么是法学?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作为一门系统的科学,法学必须对其研究对象进行全方位的研究。

(1)即既要对法学进行历时性研究——考察研究法的产生、发展及其规律,又要对法进行共时性研究——比较研究各种不同的法律制度,分析它们的性质、特点以及相互关系;(2)既要研究法的内在方面,即法的内部联系和调整机制等,又要研究法的外部方面,即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联系、区别及相互作用;(3)既要研究法律规范、法律体系的内容和结构以及法律关系、法律责任的要素,又要研究法的实际效力、效果、作用和价值。

2.在当代中国,学习法理学的意义是什么?(1)树立马克思主义法律观的需要——法律观是法理学的核心问题,是法学家们建立起法学理论体系的基础,也是不同法学流派的根本区别之所在;(2)进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需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法治精神是当代中国法理学研究和教学的重要内容;(3)培养法律思维模式、法律理论素质以及实际工作能力的需要——掌握法律解释、法律推理、法律论证等基本方法和技能是相当重要的。

3.列宁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发展做出了哪些重要贡献?(1)列宁丰富和深化了历史唯物主义法学的理论内容;(2)列宁系统阐述了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3)列宁创造性地提出了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理论。

4.与其他社会现象相比,法有哪些基本特征?(1)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他通过规范人们的行为而达到调整社会关系的目的;(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社会规范指在人类社会生活中调整人们之间交互行为的准则;(3)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法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以权力和义务为机制影响人们的行为动机,指引人们的行为,调节社会关系;(4)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对违法和犯罪行为国家将通过一定的程序对行为者进行强制制裁。

5.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有哪些?(1)法的理论渊源,意指法律原则或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或指法的立、改、废所依据的原理;(2)法的历史渊源,指形成法的历史材料,或专指历史上产生某一法律原则或规则的行为和事件;(3)法的文献渊源,专指法律文件的原始记录、综述和汇编;(4)发的文化渊源,又称法的文学渊源,特指有关法律的百科全书、教材、专著及法学参考资料;(5)法的本质渊源,指发的本质的根源;(6)法的效力渊源,又称发的形式渊源或直接渊源,专指具有法律效力的表现形式。

2022年鸡新城疫抗体水平测定赛项理论竞赛试卷5

2022年鸡新城疫抗体水平测定赛项理论竞赛试卷5

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鸡新城疫抗体水平测定赛项理论竞赛试卷(五)工位号:考试时长:120分钟一、填空题(每空0.5分,共10分)1. 病原体由亲代传给子代的现象称为。

2.病毒衣壳是包围在病毒核酸外面的一层外壳,其化学成分为。

3.流感病毒囊膜上的纤突主要成分是血凝素和。

4.在自然条件下,增强微生物毒力的最佳方法的回归。

5.外毒素经0.3%~ 0.5%甲醛溶液于37℃处理一定的时间后,使其失去毒性,但仍保留很强的抗原性,称。

6.将同种细菌或病毒的不同血清型混合制成的疫苗为。

7.革兰阳性菌细胞壁特有的组分是。

8.在动物机体局部黏膜免疫中发挥主要作用的抗体是。

9.小鹅瘟属于类动物疫病。

10.寄生虫的生活史属于直接发育型,不需要中间宿主,幼虫或虫卵在外界发育到感染期直接感染动物和人,称该寄生虫为。

11.由沙门氏菌引起仔猪发生的一种传染病被称为。

12.结核病特征是在患病的组织器官上形成结核结节、病灶和钙化病变。

13.蓝舌病最易感的动物是。

14.寄生于宿主体内的蠕虫主要有吸虫、线虫和棘头虫和。

15.牛海绵状脑病病原为与痒病病毒相似的一种。

16.小反刍兽疫病理剖检盲、结近端和直肠出现特征性充血、出血。

17.由一个B细胞克隆针对单一抗原决定簇产生的抗体,称抗体。

18.家畜中最易感染口蹄疫病毒的动物是。

19.乙脑病传播媒介为蚊虫,其流行具有明显的。

20.动物机体的特异性免疫应答的基本过程包括致敏阶段、反应阶段和。

二、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10分)1. 鸡产蛋下降综合症是由()引起。

A.大肠杆菌B.沙门氏菌C.饲养管理不善D.禽腺病毒2. 初次体液免疫应答过程中最早产生的抗体是()。

A.IgGB.IgMC.IgAD.IgE3.机体自然感染病毒后产生的免疫力属于()。

A.天然被动免疫B.天然主动免疫C.人工主动免疫 D人工被动免疫4. 与弱毒疫苗相比,灭活疫苗的特点是()。

A.难保存B.接种量小C.体内可繁殖D.使用安全5. 细菌在固体培养基上生长形成的菌落连成一片,称为()。

法学产生的条件

法学产生的条件

1、法学产生的条件。

1)要有法律现象的材料的一定积累2)要有专门从事研究法律现象的法学家阶层。

4、我国法学的体系划分。

法学体系:指法学是一个由各个互不相同、但有联系的分支学科构成的知识系统。

我国法学应划分为六大类:1)理论法学,如法理学。

2)法律史学,如中国法律思想史。

3)国内部门法学,如宪法学、行政法学。

4)外国法学,如英国宪法学。

5)国际法学,如国际公法学。

6)法学与其他学科之间的边缘学科,如法医学。

5、简述个别性调整和规范性调整的优缺点。

个别性调整的优点就是能够针对具体人具体事作出具体的处理。

能够充分考虑个别情况的具体特点。

它的缺点是带有一定的偶然性和任意性,不能形成普遍、稳定的秩序。

规范性调整的优点是它为某一类社会关系提供了行为模式,使人们摆脱了偶然性和任意性,而有利于形成稳定的秩序。

它的缺点是,它无法充分考虑每一个具体主体或具体情况的特点,提出符合每一个具体主体或具体情况的处理方案。

6、社会调整的一般规律。

(1)、每个社会都存在一定的社会调整,否则会给社会带来不良后果。

(2)、社会调整的发展过程,一般是由自发到自觉,由个别到一般,有浑一到分化。

(3)、社会调整发展过程中,社会性的比重呈增长趋势。

7、法的外部特征。

法学中的法就是指国家判断人们行为的是非曲直的标准。

这一现象的外部特征就体现为法律特征。

(1)、法律是一种行为规范。

技术规范和社会规范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遵循的规范的两大类。

技术规范是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

社会规范是调整人与人的关系,法律规范就属于社会规范。

(2)、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

(3)、法律是通过规范社会关系参加者的权利和义务来确认、保护和发展一定的社会关系。

(4)、法律是有国家强制力作保障的规范。

8、社会规范的特点。

调整社会生活、社会关系的规则,我们称之为社会规范。

社会规范的特点大致如下:1)社会规范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的行为规则。

2)社会规范是具有一般性的行为规则。

3)社会规范是一定社会意识的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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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属于历史范畴。法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是随着原始社会的解体、阶段和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
1、原始社会的社会组织和社会规范
2、法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
奴隶主阶段和奴隶阶段在经济上和政治上存在严重的对立,存在着不可调和的矛盾和激烈的对抗,正是这种矛盾和斗争,导致了国家和法的产生。
法的内容是由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培植了人们的法律需要,同时又决定着法的本质。
法的基本特征:
1、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制定或认可法律,是国家创制法律的两种主要方式。国家制定的法,既通常所说的“成文法”,是有权制定法律规范的国家机关制定,并通过规范性文件来表现。
法的要素;构成法的整体的各个主要组成部分,称为法的要素。法通常是由‘法律规则’‘法律原则’‘法律概念’三种要素组成
法律规则的种类;
按法律规则所设定的行为模式的不同,法律规则可分为权利规则。义务规则、权义复合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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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法律规则的效力强弱不同:强行性规则、任意性规则
按法律规则的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同:确定性原则、委任性原则、准用性规则
2、法是规定权和义务的社会规范。
3、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4、法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
5、法的直接调整对象是人的行为
国家认可的法一般是指习惯法。习惯法:是指统治阶段根据调整社会关系的需要,由有权的国家机赋予社会上业已存在的风俗习惯、伦理道德等行为规则以法律效力而形成的法律规范。
法是意志与规律的结合,是阶级统治和社会管理的手段,它应当是通过利益调整从而实现社会正义的工具。法是指国家法,包括国内法和国际法。而把非国家主体创造或发展的规范体系排除在法的范围之外。
法的本质;
法是经济阶段意志的体现:法是“意志”的体现和反映。法是“统治”阶段意志的反映。法是统治“阶级”“公共”的意志的反映。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段的意志。
法与原始习惯的区别;
1、两者体现的意志不同
2、两者产生方式不同
3、两者实施的方式不同
4、两者适用的范围不同
5、两者的根本目的不同
法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首先和主要体现统治阶段意志并最终决定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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