询问证人的地点应该如何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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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后询问的法律规定(3篇)

逮捕后询问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逮捕是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程序,它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权具有重要意义。

在逮捕后,对被逮捕人进行询问是侦查机关了解案件情况、收集证据的重要手段。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逮捕后询问的法律规定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阐述。

二、逮捕后的询问程序1. 询问主体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对被逮捕人进行询问的主体是侦查机关。

侦查机关在询问过程中,应当依法进行,不得采取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

2. 询问时间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侦查机关对被逮捕人进行询问,应当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内进行。

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内,不能进行询问的,应当在逮捕后的四十八小时内进行。

3. 询问地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侦查机关对被逮捕人进行询问,应当在看守所或者其他适当的地点进行。

询问地点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有安全保障措施,确保被询问人的安全;(2)有录音录像设备,便于对询问过程进行记录;(3)有适当的休息场所,确保被询问人休息。

4. 询问内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侦查机关对被逮捕人进行询问,应当围绕以下内容进行:(1)被逮捕人的基本情况;(2)被逮捕人的犯罪事实;(3)被逮捕人的辩护意见;(4)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情况。

5. 询问方式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侦查机关对被逮捕人进行询问,可以采取以下方式:(1)口头询问;(2)书面询问;(3)录音录像询问。

三、逮捕后询问的法律规定1. 保障被询问人合法权益《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侦查机关在询问被逮捕人时,应当保障被询问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包括:(1)不得对被询问人进行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2)不得限制被询问人的人身自由;(3)不得泄露被询问人的隐私。

2. 不得重复询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侦查机关对被逮捕人进行询问,不得重复询问。

如何做好询问笔录

如何做好询问笔录

如何做好询问笔录《询问笔录》是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在办理各类案件中,依法向本案证人或被害人进行查询了解案情时制作的文字记录.同时也是固定证人证言和被害人陈述的主要形式,是一种最普通、最常用的证据。

做好《询问笔录》,对于及时查明案情,核实嫌疑人口供和其他证据的真伪,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揭露惩罚犯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在制作询问笔录时,侦查人员要遵循及时、客观、严谨的工作原则,既不能主观夸大案情,也不能因为案情复杂而有意简化,要严格依照法律要求和法定程序进行询问并做好笔录。

一、如实、详细填写笔录头、笔录末页由侦查人员亲笔签名是十分重要的。

笔录头的填写能如实反映出侦查人员调查取证的时间段以及侦查人员的姓名和调查取证的地点。

实际工作中常出现的问题有:一是笔录头项目填写不全;二是两份笔录由同一工作人员询问,时间重叠;三是笔录末页没有侦查人员的亲笔签名,等等。

这些看是很小的问题,却经常成为庭审质证过程中,被告律师抗辩的重要内容。

轻则给我们造成被动,重则会因为不能证明是两名侦查人员共同询问而造成该证据无效。

因此,我们必须高度重视笔录头的填写。

正确的做法是:在询问证人或被害人时,首先填写起始时间(包括年、月、日、时、分),然后填写工作人员的姓名,在填写工作人员姓名时必须坚持双人工作制度,这是考察调查取证程序是否合法的关键,如果不正确填写(包括没有填写或填写一名工作人员)均不能视为证据材料使用,在法庭上也起不到证据作用。

填写询问地点时,并不是单指公安机关内部,而是指具体询问的地点。

实际工作中,调查工作有时要到证人或被害人的家中、单位或某一特定的地点,因此,必须如实填写,不能虚构。

在询问笔录制作完毕后要填写结束时间(年、月、日、时、分)并在笔录末页由两名侦查人员分别签名。

二、了解和掌握证人或被害人的基本情况是调查取证工作的基本常识。

记录证人或被害人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家庭住址、工作单位、联系办法等.在实际工作中,为了解案件真实情况,我们需要对证人或被害人进行调查询问,有时还要不止一次地询问。

做好税务稽查询问(调查)笔录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做好税务稽查询问(调查)笔录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做好税务稽查询问(调查)笔录应注意的几个问题作者:梁野税官税务稽查工作中,询问(调查)笔录是一种重要的证据资料。

制作税务稽查询问(调查)笔录是税务稽查过程中查处涉税违法案件取证的重要手段,是实现案件突破的方法之一,也是实施税务行政处罚不可或缺的法定程序之一。

询问笔录制作的好与坏,不仅直接影响到办案的质量,关系到案件的正确处理,同时也是一个稽查人员政治理论业务素质高低的综合反映,是衡量稽查人员工作水平的重要尺度。

做好税务稽查询问笔录既是锻炼稽查人员综合分析、语言表达和逻辑思维等能力的有效途径,也是与涉税违法人员斗智(慧)斗法(律)斗(心)理的过程。

笔者根据多年税务检察和税务稽查的实践,结合新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注:第四章第十七条、二十八条)的要求,对做好税务稽查询问笔录应注意的问题谈谈以下看法:(1)询问应当由两名以上检查人员实施。

除在被查单位生产、经营场所询问外,应当向被询问人送达《询问通知书》。

(2)做询问(针对案件当事人,如:企业法定代表人、经理、厂长、以及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等)笔录时将“调查”划去,做调查(针对案件当事人外的其他有关人员,如:证人、财务人员、业务员、仓管员等)笔录时将“询问”划去。

(3)询问(调查)笔录的抬头部分要逐项填写清楚,尤其是时间,一定要填写到时分,而且抬头内容中所涉及的数字,要用阿拉伯数字填写。

同时写明对被询问人是第几次笔录。

(4)询问前,询问人员应对所询问的内容做好充分的准备,如需要调查了解那些方面的问题,先问什么后问什么,怎样问,询问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其他问题都要事先考虑清楚,做到心中有数,有的放矢。

(5)对当事人的询问应尽量选择在税务机关进行(从心理角度,选择适当的询问地点有利于询问工作的顺利进行和达到意想不到的效果),对其他人员的调查可选择在当事人住所、办公地点或者税务机关进行。

(6)询问(调查)的时间应尽量在工作时间内进行。

询问过程中应掌握好时间,切忌变相留置、限制被询问人,避免执法风险和不必要的麻烦。

刑事侦查学询问、讯问、辨认、侦查实验

刑事侦查学询问、讯问、辨认、侦查实验

2021/6/19
2
• 2、按照询问地点的选择,可以分为走访询问
和传唤询问。
• 在司法实践中,有的侦查人员在宾馆、茶楼
等地点询问证人,不符合我国刑事诉讼法以及相 关法规的要求,属于程序上的瑕疵。
• 3、按照侦查人员的身份是否公开,可以分
为公开询问和秘密询问。
• 二、询问应当遵循的原则 • 1、询问应当有计划、有准备的进行 • 2、实事求是的原则 • 3、重调查研究,不轻信陈述的原则
• (4)运用证据,打破僵局
• (5)利用矛盾,瓦解抵抗
• (6)因人而异,对症下药
• 2、讯问中的语言
• (1)应对回避的语言
• (2)攻心语言
• (3)模糊语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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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五、讯问的法治化
• 1、确立嫌疑人、被告人不被强迫自证其罪原则
• 2、确定律师帮助规则
• 3、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 一、侦查实验的任务
• 1、确定在一定条件下能否听到或看到;
• 2、确定在一定时间内能否完成某一行为;
• 3、确定在什么条件下能够发生某种现象;
• 4、确定在某种条件下某种行为和某种痕迹
是否吻合一致;
• 5、确定在某种条件下使用某种工具可能或
者不可能留下某种痕迹;
• 6、确定某种痕迹在什么条件下发生变异;
第八章 询问、讯问、辨认、 侦查实验
2021/6/19
1
第一节 询问
• 一、询问的概念、种类 • 侦查中的询问,是指侦查人员用谈话或者问
话的方式向证人、被害人调查了解案件情况的活 动。
• 1、按照询问的程序是否完备,可以分为正式
询问和非正式询问。
• 正式询问前应当表明身份,出市证件,并告

询问证人被害人地点的规定

询问证人被害人地点的规定

询问证人被害人地点的规定在案件的过程中,寻找到可靠准确的证据是破案的关键。

当然了,有的证明就再耗不过了。

那么,询问证人被害人地点的规定是怎么样的呢?新刑诉法对证人询问时间是如何规定的?我相信你一定会对此产生浓厚的兴趣。

今天的就带你详细了解有关于此的问题。

下面,请看详细介绍。

一、询问证人被害人地点的规定《六机关实施规定》第17条第九十七条规定: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到证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进行,不得另行指定其他地点。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一百五十七条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应当及时询问证人,并且告知证人履行作证的权利和义务。

人民检察院应当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并为他们保守秘密。

除特殊情况外,人民检察院可以吸收证人协助。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一百五十八条询问证人,应当由检察人员进行。

询问的时候,检察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一百五十九条询问证人,可以到证人的所在单位、住处进行,检察人员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的询问证人通知书和工作证。

必要时,也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提供证言。

《公安机关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八条询问证人、被害人,可以到证人、被害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进行。

必要的时候,也可以通知证人、被害人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询问证人、被害人应当个别进行,并应当向证人、被害人出示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或者侦查人员的工作证件。

《公安机关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二条询问中,涉及证人、被害人的隐私,应当保守秘密。

二、新刑诉法对证人询问时间是如何规定的询问证人是侦查人员依照法定程序对证人就案件情况以言词方式进行调查询问的一种活动。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有关询问证人地点、方式、程序、讯问证人作了规定,但是对询问证人时间没有明确规定,致法律规定不严密。

三、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和被害人应遵守哪些规定询问证人、被害人是侦查人员获取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的重要的侦查活动,为了保障证人的安全,有利于证人如实提供证言,侦查人员询问证人时,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1、应当本着方便证人、被害人,有利于保护证人安全,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的精神,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法律规定来确定询问证人、被害人的地点。

询问证人,不必限于三个地点

询问证人,不必限于三个地点

询问证人,不必限于三个地点时间:06-09 08:43 作者:董斌张晓兰新闻来源:检察日报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侦查人员询问证人的地点有三个,即证人所在的单位或者住处,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

刑事诉讼法如此规定,显然是为了保证证人能够安全、如实地提供证言。

实践中,一些证人基于种种原因,不愿办案人员到其单位、住处进行询问,也不愿到检察院或公安机关接受询问,或者侦查机关到外地办案,不熟悉地形,到证人所在的单位、住处或通知证人到当地侦查机关提供证言,极不方便。

遇到这类情况,办案人员往往会在尊重证人意愿的前提下,提供诸如宾馆等场所作为询问地点。

这种做法不仅保护了证人的合法权益,也排除了干扰,保证了取证的顺利进行。

但是,刑诉法对询问证人的地点确实只规定了三种情形,从而使得控辩双方在“侦查机关在刑诉法规定的三种地点之外的其他地点取证是否合法”的问题上,存在较大分歧。

如王怀忠的辩护人认为“侦查人员询问证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由于取证地点不合法,不能排除证人提供证言时说了假话”。

针对该辩护意见,法院一审判决书认为:“本案侦查机关是最高人民检察院,而本案的大部分证人居住或者工作在安徽,侦查机关通知证人到侦查人员在外地办案居住的宾馆或招待所进行,是工作需要,没有证据证明有关证人因为取证地点的原因而作了虚假陈述”,二审及最高人民法院对该判决内容也无异议,可见最高人民法院对侦查机关在宾馆询问证人的合法性已经确认。

还有一种情况,证人不去侦查机关提供的地点作证,也不愿意在单位、住处、侦查机关作证,非要到其认为安全的某个地方作证,侦查人员是否允许﹖笔者认为可以允许。

刑诉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

证人愿意提供证言,只是对询问地点提出要求,应当尊重证人意志予以同意,这样做,不仅符合法律精神,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使法律更为人性化,体现了保障人权的宪法精神。

询问未成年证人的规定有什么?

询问未成年证人的规定有什么?

询问未成年证人的规定有什么?询问未成年证人的规定有: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讯问未成年的犯罪嫌疑人,应当针对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采取不同于成年人的方式;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应当通知其家长、监护人或者教师到场;讯问可以在公安机关进行,也可以到未成年人的住所、单位、学校或者其他适当的地点进行。

▲一、询问未成年证人的规定有什么?询问未成年证人的规定有: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二条讯问未成年的犯罪嫌疑人,应当针对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采取不同于成年人的方式;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应当通知其家长、监护人或者教师到场;讯问可以在公安机关进行,也可以到未成年人的住所、单位、学校或者其他适当的地点进行。

▲二、法律依据第一百九十条询问未成年的证人、被害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八条询问证人、被害人,可以到证人、被害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进行。

必要的时候,也可以通知证人、被害人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询问证人、被害人应当个别进行,并应当向证人、被害人出示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或者侦查人员的工作证件。

第一百八十九条询问前,应当了解证人、被害人的身份,证人、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之间的关系。

询问时,应当告知证人、被害人必须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应负的法律责任。

侦查人员不得向证人、被害人泄露案情或者表示对案件的看法,严禁使用威胁、引诱和其他非法方法询问证人、被害人。

第一百九十二条询问中,涉及证人、被害人的隐私,应当保守秘密。

出于对未成年的人保护的原则,公安机关在对未成年进行询问的时候应当由其监护人在场进行。

我国一直强调建设法制国家,公安机关在执行相关司法审理程序时应当严格按照相关的规定进行,避免出现知法犯法的情况发生,造成未成年精神或者人身伤害的,监护人可以申请行政诉讼。

询问笔录的七个要素

询问笔录的七个要素

询问笔录的七个要素询问笔录⾮常重要,⽽且询问笔录有⼀定的格式和要求,询问证⼈及被害⼈时,必须要按程序进⾏。

那么询问笔录的七个要素是什么,法律对询问笔录有什么样的规定,下⾯,店铺⼩编整理了相关内容,供⼤家参考学习,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询问笔录的七个要素案件笔录的质量直接关系到执法质量,是决定案件成败的关键环节。

要做好笔录应遵循以下七⽅⾯要素:⼀、程序合法1、时间合法。

时间不合法主要有以下⼏点:(1)超时。

刑诉法规定⼀次讯问不能超过24⼩时。

造成超时的⼀般不⼤会有。

但有的⼀不注意也会出现这种情况,主要是那些需要连续审的案件,上⼀次笔录没有结了,第⼆次接着审时,时间跨度就会超时。

因此,作笔录的⼈要注意这个问题,每次笔录当场了结,第⼆次重新写。

(2)同⼀时间同⼀⼈做多份笔录。

在⼏次法制检查时均出现这样的情况,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主要的原因是作笔录的⼈没有及时填写起始和结束时间,没有及时要讯问(询问)⼈签字,后⾯整理案卷时,没有认真核对,就写上了时间(主要是结束时间)或叫⼈签上讯问(询问)⼈,以⾄出现同⼀时间同⼀⼈做多份笔录情况。

(3)笔录做在发案前。

原因是作笔录⼈的记错了⽇期,⽐如把今天当成昨天等。

2、地点合法。

地点不合法,主要有:把传唤、传讯的⼈传唤、传讯到其户籍所在地以外县(市)的地⽅作笔录。

在没有签发询问通知书的情况下在公安机关做询问笔录等。

3、告知到位:告知问题⽬前基本已解决了,现有的笔录头已把告知的内容写在⾥⾯,关键是我们调查取证时要带全各种笔录头,同时要把需告知内容宣读给对⽅听。

4、做笔录的主体合法。

以前会出现做笔录的主体不合法情况,现在基本上没有出现。

主要是让没有执法权的⼈,⽐如让职⼯、协警、⼤专院校的实习⽣以及刚⼊警没有经过培训没取得上岗证的⼈员作笔录。

5、核对规范。

笔录核对⼀定要规范,要细⼼认真,要逐字逐名的核对,要把笔录中语句不通的、有错别字地⽅,逐⼀找出加以纠正。

最后要对⽅写上上级要求的规范词句即:“上述笔录我已看过(读给我听过),与我讲的相符”6、被做笔录对象⾝份清楚。

询问和讯问的技巧

询问和讯问的技巧

三、讯问内容的技巧
(2)重点突破,迂回渐进
重点突破是指在掌握了充分确凿的证据材料,在犯罪
嫌疑人犹豫不决或拒不供认的情况下,营造一个严肃的气
氛,运用证据材料直接追问案件的要害及核心问题。使犯
罪嫌疑人在强大的证据压力和心理压力下交代犯罪事实。
迂回渐进指在掌握证据材料不充分,侦查人员对案情
还不十分清楚,为避免讯问陷入僵局和被动,在平缓的气
真实。这种情况询问人员要指出矛盾,正确引导,
让他们仔细回忆。特别注意要感知觉错误与故意
歪曲事实、诬告陷害区分开。
讯问方面
概念
讯问是侦查人员在案件侦查过程中,为 查明案件事实,发现线索,获取罪证,揭露 和证实犯罪,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的一种面对面的审查 活动。它是一项重要的侦查措施和侦查手段, 是办理每一起刑事案件必经的重要程序,也 是刑事诉讼中的一项侦查活动。
避躲闪,或时证时翻。
(3)惊恐心理
因在受暴力侵害时毫无防备,精神上恐惧不
安,有时会失去正常感知。会在陈述、回忆时出
现记忆模糊,事实混淆,甚至会出现错觉、幻觉
等。陈述情况与案件事实出入较大。
(4)贪利心理
是被害人将市场经济“等价交换”的原则带
到诉讼中来,为取得非分的经济补偿,在利益的
驱动下与犯罪分子或其家属进行幕后交易,接受
讯问的重要性
在我国刑事诉讼法律中虽规定重证据、重调查
研究,不轻信口供,但是,不轻信口供,并不等于
轻视口供。口供比其他证据更有力、更直接证明案
件的真实情况,尤其是在证实犯罪动机、目的、心
态、细节等方面,具有其他证据不可替代性的作用。
口供在司法实践中被称为“证据之王”,正因如此,

法律规定询问证人模板(3篇)

法律规定询问证人模板(3篇)

第1篇一、引言在司法实践中,证人证言是查明案件事实、还原真相的重要证据之一。

为了规范询问证人的程序,保障证人合法权益,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询问证人作出了明确规定。

以下是一份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制定的询问证人模板,供相关人员参考使用。

二、询问证人的一般规定1. 询问目的:明确询问证人的目的,例如查明案件事实、核实证人陈述的真实性等。

2. 询问主体:询问主体为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或者其他依法有权询问的人员。

3. 询问对象:询问对象为与案件有关的人员,包括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

4. 询问地点:询问地点应为安全、安静、便于保密的场所。

5. 询问时间:询问时间应选择在证人方便接受询问的时间。

6. 询问方式:询问方式包括面对面询问、书面询问、视听资料询问等。

三、询问证人的具体程序1. 告知权利义务:询问前,询问人员应告知证人有关权利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证人有权要求告知案件情况;- 证人有权拒绝回答与案件无关的问题;- 证人有权要求保密;- 证人有权要求录音录像。

2. 询问过程:- 核对证人身份:询问人员应核对证人身份,确认其与案件有关。

- 询问内容:询问人员应围绕案件事实进行询问,包括但不限于:- 证人基本情况;- 证人了解案件情况的时间、地点、经过;- 证人所知悉的案件事实;- 证人所知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情况。

- 核实证言:询问人员应核实证人陈述的真实性,包括但不限于:- 通过询问其他证人、调取相关证据等方式;- 要求证人陈述的证言与其他证据相印证。

- 录音录像:询问过程应进行录音录像,确保询问过程的真实性。

3. 询问笔录:- 制作笔录:询问人员应制作询问笔录,内容包括:- 询问时间、地点;- 询问人员、证人姓名、身份;- 询问内容;- 证人陈述;- 询问人员签字或盖章。

- 签字确认:询问笔录经证人核对无误后,应由证人签字或盖章确认。

转载:刑事证据审查中的常见问题

转载:刑事证据审查中的常见问题

转载:刑事证据审查中的常见问题来源:刑事实务、九章刑辩⼀、物证审查常见问题1、物证提取、扣押不全⾯现场勘验过程中对物证的搜集不全⾯,提取、扣押的物证来源不清,主要表现为现场未提取物证、提取的物证存在遗漏,提取物证的位置和现场照⽚不⼀致,物证的性状特征与登记表中记载的不⼀致或者与DNA检材中显⽰的不⼀致等问题。

对于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相关物证,应有扣押决定书及相关清单、扣押清单,笔录应该有见证⼈、持有⼈、侦查⼈员签名,对于没有持有⼈签名的,应当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物证检材和样本在每个司法机关和鉴定单位保存和流转,都应有专⼈负责,每次交接都应有两⼈以上签收。

流转过程的记录要连续,⼀旦出现断点,该物证的证据能⼒就会受到影响,成为以后法庭审理中的薄弱环节,如果受到辩护⼈的质疑,严重的会使该物证得不到法庭采信。

因此,应保证卷中所扣押的物品清单与随案移送物品清单之间的对应性。

2、《调取证据通知书》与《扣押决定书》使⽤混乱在现场勘验检查、搜查中发现的可以证明犯罪嫌疑⼈有罪或者⽆罪的各种物品和⽂件,由侦查⼈员、见证⼈和持有⼈签名;在侦查过程中需要扣押财物、⽂件的,制作《扣押决定书》及清单,扣押的情况应当制作笔录。

在侦查过程中,发现有关单位或者个⼈持有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时,应当向有关单位或者个⼈调取该证据,向个⼈收集和调取的证据,必须由本⼈签名,并制作《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

两者之间的区别是扣押清单需要有见证⼈签名,⽽调取证据清单不需要见证⼈签名。

3、物证保管、移送、处理不规范侦查机关在对相关物证扣押后,将不同地点查获的物证不注意区分⽽是混杂保存,导致物证来源⽆法区分,或是在相关涉案物证的处理上不规范,在案件尚未宣判的情况下,将相关物证擅⾃处理。

4、物证提取、收集系在不同地点勘查中取得,但仅出具⼀份勘查笔录、⼀份扣押清单在侦办案件过程中,往往存在多次勘查、扣押⾏为,扣押的时间、地点、见证⼈、持有⼈等应各不相同。

个别案件中,侦查机关存在多次勘查、扣押⾏为只出具⼀份勘查笔录、⼀份扣押清单的情况,这种做法虽然省时省⼒,却使得勘查笔录、扣押清单所承载的证明物证来源、确保取证程序合法的功能⽆从体现,从⽽对证据采信、事实认定均造成⼀定影响。

谈话、讯问、询问有什么不同

谈话、讯问、询问有什么不同

谈话、讯问、询问有什么不同作者:王中胜来源:《畅谈》2018年第13期监察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分别规定了谈话、讯问、询问三项调查措施:对可能发生职务违法的监察对象,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可以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进行谈话或者要求说明情况;对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监察机关可以进行讯问,要求其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情况;在调查过程中,监察机关可以询问证人等人员。

虽然都是监察机关的调查措施,但三者在适用情形,使用主体、方式等方面都有不同,理清这些差别,对全面严格适用12项调查措施、推进反腐败工作的规范化和法治化十分必要。

谈话的对象是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监察对象;谈话的要件是可能发生职务违法,主要是指监察对象有相关问题线索反映,或者有职务违法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等;谈话的主体是监察机关相关人员,也可委托被谈话人所在单位的有关人员。

监察法将执纪实践中运用的谈话措施确定为法定权限,使谈话成为一种法律手段,主要目的是使监察工作与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第一种形态相匹配,体现我们党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一贯方针。

对有可能发生职务违法的监察对象,尽早依法进行谈话或者要求说明情况,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使监督工作有锋芒和针对性,真正严肃起来,避免其滑向职务违法犯罪的深渊,这既是监察机关履行好监察专责的题中应有之义,也是对党的事业负责和对监察对象的爱护。

讯问是指通过监察机关工作人员提问、被调查人回答的方式,取得印证被调查人有关涉嫌职务犯罪事实的口供及其他证据的过程。

讯问的对象是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不包括涉嫌职务违法的被调查人。

讯问的主体是监察机关工作人员,不能委托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工作人员进行。

监察体制改革将检察机关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的职能整合至监察机关,使监察机关成为有权对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行使调查权的机关。

监察法借鉴刑诉法的相关规定,将讯问作为一种法定的调查措施,这是调查活动中的重要权限之一。

刑事询问证人笔录范文

刑事询问证人笔录范文

刑事询问证人笔录范文检察院的询问证人笔录与公安机关的有何不同?检察院的询问证人笔录与公安机关的询问证人笔录法律效力相同,没有任何区别。

询问笔录(recordofquestion),又称“询问证人笔录”,是司法人员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就询问证人、被害人的过程及内容所作的文字记录。

询问笔录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法律规定,询问证人、被害人应当制作笔录。

询问笔录作为记载证人所提供的证言,具有法律的严肃性。

在询问开始时,询问人应向被询问人宣讲《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八条规定,并在笔录上作出如下记载:“询问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八条规定,告知被询问人应当如实提供证书、证言,如有意作伪证或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

”被询问人应当在签名后盖章或捺指纹,笔录各页之间也应盖上骑缝章(或捺指纹)。

根据“刑诉法”第67条“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的规定,询问证人的笔录亦应分别记载,不能把几个证人的询问情况写在一份笔录里,必须单人单问单记,单独制作笔录。

公安询问笔录范文格式是怎样刑事案件询问笔录及范文一、概念及作用询问笔录是侦查人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97条和98条的规定,询问证人或被害人时所作的问答式书面记录。

询问是公安机关侦查活动中经常、普遍进行的一种重要的侦查行为。

询问笔录是处理刑事案件的重要证言。

是侦查员分析案情、侦破案件的依据之一,有着重要的启示作用。

经过查证核实的询问笔录即成为刑事诉讼的证据之一,是确定犯罪嫌疑人有罪或无罪、罪重或罪轻的重要证据之一。

所以,认真做好询问笔录,对于及时查明案情,核实犯罪嫌疑人口供和其他证据的真伪、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揭露惩罚犯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格式、内容及写作方法询问笔录由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组成。

(一)首部主要记写询问活动的组织情况。

一般按印好的格式逐项填写。

内容包括:询问开始时间和结束时间(具体到何时何分钟)、询问的地点、侦查员姓名、记录员姓名、被询问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工作单位及职业、现住址)。

刑事诉讼中的证人传唤与询问技巧

刑事诉讼中的证人传唤与询问技巧

刑事诉讼中的证人传唤与询问技巧在刑事诉讼中,证人的证言是构建案件事实的重要依据之一。

为了确保求真的目标能够得以实现,律师和调查人员需要掌握一些关于证人传唤与询问的技巧。

本文将从两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证人传唤技巧证人传唤是指法庭将证人传召到法庭作证。

在证人传唤过程中,律师或调查人员可以采取以下技巧来获取更准确、全面的证词:1. 提前调查:在传唤证人之前,律师或调查人员应进行充分的案件调查工作。

了解案件事实、证人背景和证词的可能内容,有助于在传唤时更有针对性地进行询问。

2. 隐瞒目的:律师或调查人员在传唤证人时,不应过多地透露调查目的,以避免证人偏离真实陈述。

在传唤时,可以告知证人他们的义务是提供真实、准确的证词。

3. 准备关键问题:在证人传唤前,律师或调查人员应准备好关键问题列表。

这些问题应围绕案件核心事实展开,既能引导证人回忆,又能让证人提供有力的证词。

二、证人询问技巧证人询问是指律师或调查人员对证人的提问过程。

以下是几个证人询问的技巧:1. 温和的开场:在对证人进行询问时,律师或调查人员应以友好和耐心的态度开场。

这有助于建立与证人之间的信任关系,并减少证人的紧张情绪。

2. 直截了当的问题:律师或调查人员在询问证人时应避免使用过于复杂或含糊不清的问题。

问题应该简明扼要,能够引导证人提供清晰、明确的答案。

3. 眼神交流:在询问过程中,律师或调查人员可以通过眼神交流来与证人建立更深入的联系。

适当的目光接触可以使证人更加专注并提供更真实的证词。

4. 引导回忆:当证人无法回忆起信息时,律师或调查人员可以采用一些技巧来帮助证人回忆,如提供时间线索、提醒相关细节等。

但需要注意,这些技巧不能够导致证人的证词被操纵或误导。

通过掌握上述证人传唤与询问的技巧,律师和调查人员能够在刑事诉讼中更加准确地收集证人的证词,进而构建严密的案件事实链条。

然而,需要强调的是,这些技巧只是辅助手段,在实际操作中仍需根据具体案情进行灵活运用。

法院工作中的证人询问技巧

法院工作中的证人询问技巧

法院工作中的证人询问技巧在法院工作中,证人的证言常常是审判过程中至关重要的一环。

证人的证言往往可以为案件的真相提供重要线索,对于法官和陪审团来说,如何有效地询问证人,获取可靠的证词,是至关重要的技巧。

本文将从准备工作、提问技巧以及应对挑战三个方面,探讨法院工作中的证人询问技巧。

一、准备工作在询问证人之前,法官和律师需要进行充分的准备工作。

首先,他们需要熟悉相关案件的事实和法律条文,以便在询问过程中能够提出有针对性的问题。

其次,他们需要对证人进行背景调查,了解证人的身份、经历以及与案件相关的信息。

这样可以帮助询问者更好地理解证人的立场和动机,以便在询问中把握好节奏和重点。

准备工作还包括对证人的心理分析。

在法庭上,证人可能会受到紧张、压力和情绪的影响,这可能导致其证词的不准确或者不完整。

因此,询问者需要事先预测证人可能的情绪反应,并采取相应的策略进行引导和控制。

同时,询问者还需要对证人可能的反驳和质疑进行预判,以便在询问中有针对性地进行辩驳和解释。

二、提问技巧在询问证人时,提问者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技巧。

首先,问题应该简明扼要,避免使用复杂的词汇和长句子。

这样可以帮助证人更好地理解问题,并且减少理解上的误差。

其次,问题应该是开放性的,鼓励证人进行详细的陈述。

开放性问题可以帮助提问者获取更多的信息,从而更好地了解案件的真相。

在询问证人时,提问者还需要注意提问的顺序和逻辑。

问题应该按照时间顺序或者逻辑顺序进行排列,这样可以使证人的陈述更加清晰和连贯。

同时,提问者还需要注意问题的层次和重点。

问题应该从整体到细节,从重要到次要进行排列,这样可以使证人的证词更加有条理和有说服力。

除了提问的技巧,提问者还需要注意自己的表达方式和语言风格。

提问者应该保持礼貌和耐心,避免使用攻击性的语言和态度。

同时,提问者还需要注意自己的声音和语速。

声音应该清晰而不刺耳,语速应该适中而不过快。

这样可以帮助证人更好地理解问题,并且更好地回答问题。

询问证人的地点应该如何选择

询问证人的地点应该如何选择

Don't worry about it all day, you will never know.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询问证人的地点应该如何选择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到证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但是必须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公安机关在对刑事案件立案侦查的过程中,可以依法对证人进行询问,但此时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来进行询问才行。

法律中规定询问证人需要选择合适的场所,那究竟询问证人的地点应该怎么来选择呢?若你不清楚的话,可以跟随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询问证人应注意什么方法就目前的司法环境、公民的法律意识和心理素质等方面的情况而言,有的证人因害怕打击报复等原因,不愿意在其住处或单位接受侦查人员的调查取证,也有一些证人不愿意到侦查机关接受询问。

在上述地点,证人在极不情愿的心态下,难以客观、充分地提供证据,难以保障取证工作的顺利进行。

证人对作证地点的选择权是证人合法权利的重要内容。

在司法实践中,侦查人员往往根据证人的实际情况和案件情况确定证人作证地点,在证人无异议时对证人进行取证。

而《规定》限制了侦查人员确定取证地点的权力,也剥夺了证人选择作证地点的权利。

这会使一些案件因无法在合适地点取证导致错过最佳时机,比如侦查人员千方百计地找到证人,却因取证地点不适宜而未能当场保存证言,当再次取证时,很多证人却不知所踪;对于证人病危等情况来说,因证言将随时永远灭失,这时更不允许侦查人员按《规定》中的地点进行取证,而只能就地及时地对证言进行保存,以保证侦查工作顺利进行。

否则,将使侦查工作困难加大,增大诉讼成本,不利于打击犯罪和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

二、询问证人的地点应该如何选择1、要注意审查证人的作证能力。

因为根据我国法律,有些人是不能做证人的。

2、要注意在询问证人时,必须有不少于两名的执法人员在场。

3、要注意在询问前做充分的准备工作,认真分析案情,了解证人与本案和本案当事人的关系,拟定询问提纲,找准询问重点。

火灾调查询问证人场所选择研究

火灾调查询问证人场所选择研究

火灾调查询问证人场所选择研究邓亮【摘要】询问证人是火灾调查人员与证人在特定的环境中,以面对面的方式进行的一种信息交流,特定场所的交流是证人询问突出的特点.通过在证人住所、执法车辆、询问室等场所展开询问,巧妙地在这些询问场所间进行调整与转换,能够成为获取询问突破的有力武器.【期刊名称】《武警学院学报》【年(卷),期】2015(031)012【总页数】3页(P85-87)【关键词】火灾调查;询问证人;场所【作者】邓亮【作者单位】武警学院消防工程系,河北廊坊06500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X928.7询问证人是火灾调查人员对了解火灾事故情况的人进行调查诘问的一种调查方法,是获取火灾信息和线索的主要途径之一。

询问证人不仅每案必用,而且贯穿火灾调查始终。

实际工作中询问证人效果不尽人意,不仅与询问技巧使用不当,询问态度不妥有关,也与调查人员询问场所选择随意、贪图舒适便利有关。

事实上,在询问开始前,证人首先感受到的是询问场所给个体带来的冲击与影响,作为本能,证人也会在询问中做出相应反应[1],因此,选择恰当的询问场所对询问证人工作是重要的。

当然,不同场所对证人的冲击与影响是不同的,导致差异的原因主要与证人对询问场所的控制力强弱有关[2]。

例如,在询问中,证人对场所布局十分熟悉,甚至能够自由控制和使用室内陈设物品,说明在此场所环境中,证人对场所的控制力强,证人在询问中安全感、自我认同、防御力就强,反之亦然[3]。

因此,根据证人对询问场所控制力的强弱,可以将询问场所划分为三种状态,即可控领域、中性领域和被控领域,下面结合询问实际逐一论述。

在询问场所中,如果证人较调查人员更熟悉询问环境,甚至能够自由控制和使用室内陈设物品,这些场所就属于可控领域内的询问场所,其代表就是证人生活起居的住所和工作、学习的场所。

(一)证人生活起居的住所证人生活起居的住所是证人高度个性化和专有性的场所,证人不仅对其环境十分熟悉,而且天然具有优良的控制力。

三、询问证人、被害人的方法

三、询问证人、被害人的方法

三、询问证人、被害人的方法
1、通知证人、被害人
通知证人、被害人到公安机关接受询问的,应当开具、送达《询问通知书》。

2.准备询问
1.询问前,应当了解证人、被害人的身份,证人、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之间的关系。

2.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

询问未成年的证人、被害人,除无法通知或者有碍侦查的情形外(这一情形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应当开具、送达《未成年证人、被害人法定代理人到场通知书》,通知未成年证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翻译人员到场。

询问聋、哑证人和被害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证人、被害人的聋、哑情况,以及翻译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业。

3.进行询问及制作《询问笔录》
1.询问证人、被害人,必须由侦查人员负责进行。

询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询问开始时,应当表明执法身份。

2.问明证人、被害人的基本情况。

询问、核实证人、被害人的身份,问明证人、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关系。

3.告知权利义务。

侦查人员应当告知证人、被害人权利
义务,以及必须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的义务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应负的法律责任,问明被害人是否申请回避,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4.对正在抢救的证人、被害人,应当重点问清作案人姓名、特征、作案经过。

询问时,可以请医生和证人、被害人的家属作为见证人。

5.制作《询问笔录》。

参照制作《讯问笔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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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问证人的地点应该如何选择
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到证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但是必须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公安机关在对刑事案件立案侦查的过程中,可以依法对证人进行询问,但此时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来进行询问才行。

法律中规定询问证人需要选择合适的场所,那究竟询问证人的地点应该怎么来选择呢?若你不清楚的话,可以跟随小编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询问证人应注意什么方法
就目前的司法环境、公民的法律意识和心理素质等方面的情况而言,有的证人因害怕打击报复等原因,不愿意在其住处或单位接受侦查人员的调查取证,也有一些证人不愿意到侦查机关接受询问。

在上述地点,证人在极不情愿的心态下,难以客观、充分地提供证据,难以保障取证工作的顺利进行。

证人对作证地点的选择权是证人合法权利的重要内容。

在司法实践中,侦查人员往往根据证人的实际情况和案件情况确定证人作证地点,在证人无异议时对证人进行取证。

而《规定》限制了侦查人员确定取证地点的权力,也剥夺了证人选择作证地点的权利。

这会使一些案件因无法在合适地点取证导致错过最佳时机,比如侦查人员千方百计地找到证人,却因取证地点不适宜而未能当场保存证言,当再次取证时,很多证人却不知所踪;对于证人病危等情况来说,因证言将随时永远灭失,这时更不允许侦查人员按《规定》中的地点进行取证,而只能就地及时地对证言进行保存,以保证侦查工作顺利进行。

否则,将使侦查工作困难加大,增大诉讼成本,不利于打击犯罪和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

二、询问证人的地点应该如何选择
1、要注意审查证人的作证能力。

因为根据我国法律,有些人是不能做证人的。

2、要注意在询问证人时,必须有不少于两名的执法人员在场。

3、要注意在询问前做充分的准备工作,认真分析案情,了解证人与本案和本案当事人的关系,拟定询问提纲,找准询问重点。

4、要注意询问证人应选择合适的场所。

一般情况下,应选择证人所在单位或其住所。

这样做可给证人创造宽松的作证氛围。

5、要注意询问证人应个别进行,严禁采用讨论会、座谈会的形式互相启发、诱导。

6、要注意询问证人时必须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结束后交给证人核对或向他宣读,允许补正,在其确认无误后,由其本人在笔录上签名、按指印。

7、要注意询问有辨别是非能力的未成年人时,要通知他的父母或监护人到场,询问的方法要适应未成年人的特点。

八要注意询问证人时,态度和蔼。

通过上文的分析,大家应该知道通常选择询问证人的地点都是在证人所在的单位或其住所,一般是不会要求证人到公安局进行询问的。

另外,也要注意刑事案件的证人并不是任何人都可以担任的,法律中对证人的条件也是有要求,而在实际询问的过程中,必须有不少于两名的执法人员在场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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