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缺陷及完善.
论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缺陷及完善
论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缺陷及完善摘要:宅基地使用权是我国特有的一项独立的用益物权,现行立法对此规定得比较零散,而且还存在大量的缺陷,这不仅损害了农民的利益,还阻碍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应通过多种渠道采取措施对该制度进行完善。
关键词:宅基地使用权;用益物权;物权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以专章的形式规定了“宅基地使用权”,明确了它是一项重要的用益物权,具有积极的意义。
宅基地使用权不仅关系到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而且事关农村的稳定,影响着国家和社会的健康发展。
但《物权法》对此的规定仅有四个条文(152条-155条)的内容,无法涵盖宅基地使用权的诸多内容。
况且,现行宅基地使用权制度极其不完善,存在许多漏洞,无法全面地保护农民的利益,甚至会严重影响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
因此,有必要对我国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现状做一个全面的探讨。
一、宅基地使用权的立法现状沈宗灵先生说过:“法律概念在法律体系中具有其独特的功能,它对法律的制定、执行和适用均具有重要的意义,它与权利和义务紧密关联,要构建现代国家的法律体系,其中最重要的一步就是设定一整套符合逻辑的、和谐而无矛盾的法律概念体系。
”因此必须对宅基地使用权进行明确定义。
这一点《物权法》做到了。
《物权法》第152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依据法律解释学,从体系上、文义上对这一条文进行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它明确了宅基地使用权是一项独立的用益物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役权处于并列地位。
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仅为农村居民,城镇居民是作为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主体而规定的。
宅基地使用权的客体仅指集体所有的土地,国有土地是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客体。
虽然在城镇规划过程中,存在农村居民转变为城镇居民的现象,但这并不意味着转变后的城镇居民仍然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因为此时的土地已从集体所有转为国家所有,国有土地不设立宅基地使用权。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一户一宅法律制度的缺陷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一户一宅法律制度的缺陷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一户一宅法律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存在诸多缺陷。
首先,该法律制度缺乏明确的界定和标准,造成宅基地的分配和管理工作难以统一和规范。
由于缺乏具体的法规和细则,各地对于宅基地的面积、使用年限和规划分配等方面存在差异,给农村宅基地的合理利用和管理带来了困难。
其次,一户一宅的制度规定导致农村宅基地的过度划分,存在大量闲置宅基地和严重的碎片化问题。
由于农村人口较少、土地资源有限,一户一宅的制度将土地资源进行了过度细分,往往导致大量的宅基地被闲置,没有得到有效利用。
同时,过度划分的宅基地也增加了土地交通和公共设施建设的困难,给农村基础设施的完善带来了障碍。
此外,一户一宅的法律制度缺乏对农村宅基地使用和流转的明确规定,给农村土地市场的发展带来不确定性。
宅基地的不能流转、无法变现的问题使得农民对于宅基地的开发和投资积极性不高,也无法将土地价值最大化。
同时,缺乏流转市场也使得农民无法自由选择自己的生活地点和生活方式,限制了他们的自由权利。
此外,一户一宅的法律制度也未能解决农村土地规划和城市化的问题。
由于一户一宅的制度限制,农村宅基地的规划和组织往往是零散的和分散的,无法形成规模化的社区和乡村建设,也影响了农村经济的发展。
同时,宅基地的使用和房屋的建设也没有明确的指导,容易造成粗放式的土地利用和低效率的城乡建设。
最后,一户一宅的法律制度在执行过程中也存在着腐败和权利保护的问题。
由于农村宅基地的规模较小,土地权益容易受到侵犯和剥夺,给农民带来了不小的法律风险和纠纷。
同时,宅基地的分配和管理工作也容易受到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的干预和利益驱动,导致一些农民的土地权益受到不公平的对待和侵害。
综上所述,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一户一宅法律制度存在着诸多缺陷,包括界定和标准不明确、过度划分和碎片化、缺乏流转市场、未能解决城市化问题以及权利保护不到位等方面。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农村宅基地的法律制度,明确规定和标准,建立健全宅基地的流转市场,加强对农民土地权益的保护,促进乡村振兴和可持续发展。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在现实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在现实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随着农村宅基地政策的不断完善和农村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成为了一个热点话题。
宅基地的使用权流转可以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推动农村经济发展,但在现实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和困难。
本文将就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存在的问题及完善进行探讨。
1. 流转标准不统一在一些地方,关于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标准并不统一,有的是按照土地的产权进行流转,有的是按照宅基地的面积进行流转,这就导致了流转标准的混乱和不确定性,容易引发纠纷和争议。
2. 流转手续复杂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手续繁琐,需要进行多次办理,需要提供各种材料和证明,这增加了农民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
3. 流转收益不明显一些农民担心将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出去之后,收益不明显,还需要支付一定的税费和管理费用,这也是影响农民积极性的因素。
4. 流转约束不足对于流转出去的宅基地使用权,缺乏有效的约束和监管,容易导致一些不法分子非法占用和非法流转,给农民的合法权益带来损害。
5. 流转的公平性问题在一些地方,政府部门对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缺乏公平性和透明度,往往容易引发农民不满和抗议。
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完善之路针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存在的问题,需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完善。
1. 统一流转标准国家应当出台相关政策,统一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标准,明确流转的程序和要求,确保流转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3. 明确流转收益国家应当出台相关政策,明确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收益分配方案,确保农民可以从流转中获得实际的经济收益。
4. 加强流转约束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约束和监管,对流转出去的宅基地使用权进行跟踪和管理,确保其合法性和合规性。
通过上述完善措施,可以更好地解决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存在的问题,促进农村宅基地的合理利用,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
三、结语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是当前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一环,对于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实现乡村振兴具有积极的意义。
农村宅基地管理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农村宅基地管理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摘要:农村宅基地管理是国土资源管理最基层、最前沿的工作,直接涉及到农民的切身利益,事关农村的社会稳定与和谐。
本文就当前农村宅基地管理存在的不足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对策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农村宅基地;管理;不足;对策引言近年来,随着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加上新农村建设、土地综合整治、集体土地流转等新方针政策的出台与实施,农村宅基地管理成为了国土资源管理的重点、热点和难点问题之一。
一、当前农村宅基地管理存在的不足1、法律法规不健全有关规定滞后,加大了宅基地管理难度,关于农民宅基地管理的法律法规数量少,且效力层次低。
宅基地的分配、使用在很大程度上依靠规范性文件和地方政策调整,其中关于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方面的规范性政策文件数量就更少。
目前中国还没有一部调整农村房屋和土地方面的民事法律。
2、在农村中,存在着抢占宅基地的现象在一些城乡结合部以及公路两侧交通较为方便的地区,存在着抢占宅基地现象。
一些村民在没有获得依法批准的情况下,私自花钱购买土地,或者与他人私自交换承包地建造房屋,用于个人居住或者出租,收取利润,有的甚至用来经营赚钱。
造成这种问题的主要原因是由于城市房价的不断上升,带动了农村民房的增值。
3、违法占地现象多,查处屡陷困局由于受各种观念影响和条件限制以及现实需求与土地法规政策约束之间的矛盾,农民想建、能建的地方难批,能批的地方又建不了或不想建,只能铤而走险;有的相互攀比,一户多基,少批多占;有的私自转让宅基地和买卖房屋;还有的就是能批、能建的地方,农民不等批准“先斩后奏”。
这些都导致农村违法建房案件易发多发。
4、农村宅基地建设规划不合理在很多城乡地区,农村民房的宅基地缺少整体的规划,村庄的平面布局与空间结构缺乏科学性,宅基地布局比较随意,缺少科学布置,见缝插针的现象比较突出。
如此的布局往往会导致农村内部道路通行不畅,或者引发不必要的宅基地纠纷,使邻里之间产生矛盾。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法律制度的困境与完善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法律制度的困境与完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法律制度的困境与完善[摘要]: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民进城就业现象逐渐增多,农村宅基地闲置问题越来越突出。
合理解决农村宅基地问题,不仅有利于打破城乡二元结构的现状,而且有利于农村社会稳定,促进和谐新农村建设。
本文通过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法律制度现状及存在问题的分析,提出一些改进宅基地法律制度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权法律制度在积极推进城市化进程中,中国宅基地法制建设取得了明显的成绩,出台了一批宅基地管理的国家法规政策文件,制定了一些地方性专门法规规章文件,形成了一些行之有效的宅基地管理制度等,但也存在不少问题。
建立在人口不流动的计划经济基础上的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已不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改进和完善宅基地法律制度已成为一种时代潮流,不可逆转。
一、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法律制度相关概念1、宅基地的概念。
在我国,宅基地属于集体建设用地的一种,对宅基地的定义,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上,宅基地是所有用于建造房屋以供居住、使用的土地,包括国家所有土地和集体所有±地的住宅用地。
狭义上,宅基地仅仅针对集体所有土地上的农村居民用于建造住房、辅助用房使用的土地,包括厨房、厕所、仓库、庭院等。
笔者在本文中取狭义上的宅基地概念。
2、宅基地使用权的概念及性质。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依法取得的集体所有的宅基地上建造自有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并对宅基地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有限处分的权利。
不同于其他物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具有两个突出的特点:严格的身份性;福利性。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是我国一项特有的制度,不但具有鲜明的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性质,而且对于城市化进程,打破我国城乡二元结构的现状具有重要意义。
当前,因为土地问题而引发的矛盾已经成为农村社会矛盾的主要内容,因宅基地法律制度缺失导致的在房屋拆迁中的土地纠纷和群体性事件在不在少数。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在现实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在现实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是指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租赁或者抵押等交易行为。
在当前农村宅基地改革进程中,宅基地使用权流转逐渐得到推广和普及。
在实际应用中,宅基地使用权流转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需要进行完善。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存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由于农村地区信息传递渠道相对闭塞,不少土地的交易信息不完全或不准确,导致交易双方在交易过程中难以获取全面真实的信息,增加了交易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不明确。
当前,虽然国家和地方制定了一系列的法规和政策来规范宅基地的流转,但对于具体的流转方式、流程和产权保护等问题仍然存在模糊的地方,容易给不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中的交易主体多为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缺乏交易的专业化和规范化程度。
农民对于宅基地流转的法律法规了解有限,往往容易受到不法分子的欺骗和侵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交易中的一方,也缺乏专业知识和能力,容易导致流转过程中的问题和纠纷。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涉及到土地资源和农民的切身利益,容易引发社会矛盾和冲突。
一些农民因为宅基地使用权流转造成了土地闲置或被非农业用途占用,引发了土地闲置和农村空心化的问题;一些农民因为宅基地流转后失去了土地的使用权,导致生活无着等问题,引发了一些社会矛盾和冲突。
针对上述问题,需要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进行一系列的完善。
应加强对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知识的培训和宣传。
通过加强对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知识普及,提高农民的法律法规意识,增强农民的交易能力和自我保护意识。
应完善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具体规定。
制定出具体可行的流转方式、流程和产权保护等规定,明确各方的权益和义务,减少漏洞和纠纷。
推动流转交易的专业化和规范化。
建立农村宅基地流转交易的市场机制,引入专业机构和人员,提供专业化的交易咨询和中介服务,提高交易的公正性、透明度和效率。
浅谈农村宅基地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谈农村宅基地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一、存在的问题及成因(一)布局分散,“空心村”多。
长期以来,农民建房基本上没有统一规划,选址多数在自家的自留地、承包地或者交通较为方便的道路两侧,哪里地势好、哪里“风水好”就在哪里建,形成多数路边店、独家院,“只见新房,不见新村”,布局杂乱,距新农村标准越建越远。
一些农民在外成家立业又购置了新房,旧宅人去屋空;还有一些农民在村外围建新房,村内的旧宅闲置不用,形成了“空心村”。
(二)人均宅基地面积严重超标,个体企业用地缺乏有效指导。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但是,由于农民建房缺乏正确引导和管理,再加上采用的是无偿、无限期的使用制度,出现了农民超标占用宅基地建房、未经国土资源部门批准任意在承包地上建房、建了新房也不愿意交出闲置下来的老宅基地等现象。
而且,宅基地的闲置浪费严重。
造成宅基地闲置的情况有以下两种:户籍的变动或准变动造成闲置;自然人无嗣造成闲置。
宅基地扩张危及耕地红线。
随着农村开放程度加大,农民也开始改变了对土地的传统观念,很多土地变成了商业用地,比如为了搞家庭作坊和个体企业在自家的农田上修建房屋。
这是农村观念发展的一种进步,但由于缺乏有效的引导而导致很大程度的盲目性和攀比性,造成很多地方的耕地被吞噬。
之所以形成以上局面,主要原因一是管理失位,按照《土地管理法》第三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由于没有形成共同责任机制,面对点多面广的农民违法建房态势,单凭国土执法部门单枪匹马查处显得力不从心。
二是农民土地法制观念淡薄。
一些农民认为在自留地、承包地上建造房屋和超占宅基地不是违法行为,还有人认为虽然违法,但只要交了罚款就可以了事,甚至比正常办理用地手续更省时、省力。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在现实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在现实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成为一种重要的土地经营方式。
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可以带动农村经济发展,促进农村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同时也能够改善农民的生活条件,提高农民的收入水平。
在实际操作中,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仍然存在着许多问题,如权属不清、流转价格不合理、流转程序复杂等,这些问题影响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顺利实施。
有必要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完善措施,以促进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工作的顺利进行。
一、存在的问题1. 权属不清在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过程中,存在着很多宅基地权属不清的情况。
一方面是由于历史原因,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归属不明确,很多宅基地存在着多人共有或者无人所有的情况,导致流转的产权不清晰;另一方面是由于流转程序不规范,缺乏严格的产权调查和登记制度,使得宅基地的权属难以核实,这都给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带来了一定的障碍。
2. 流转价格不合理在宅基地使用权流转过程中,价格一直是一个争议的焦点。
由于买卖双方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进行交易,很多地方的流转价格常常被低估,导致流转方得到的报酬很少,甚至亏损,而被流转方则未必能得到合理的报酬,这违背了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也不利于流转市场的健康发展。
3. 流转程序复杂在实际操作中,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程序往往比较复杂,需要经过众多的审批和手续,流转双方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这给流转工作带来了不小的难度,也限制了流转的规模和效率。
4. 法律法规不完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法律法规相对滞后,对于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程序、价格、责任等方面的规定不够明确和完善,这使得在实际操作中,很多情况下容易出现法律纠纷和争议,给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带来了一定的风险。
二、完善措施1. 完善宅基地权属登记制度为了解决宅基地权属不清的问题,应当完善宅基地权属登记制度,建立健全宅基地权属登记机构,对所有的宅基地进行权属核实和登记,确保每块宅基地的所有权都能被清晰地界定和认定,这样才能够在流转过程中减少产权纠纷和风险。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一户一宅法律制度的缺陷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一户一宅法律制度的缺陷首先,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一户一宅法律制度存在土地浪费问题。
根据该制度规定,每户农民只能建造一套住房,导致大量农村宅基地只建造了一层住宅,却未能充分利用地上空间进行二次开发。
这不仅浪费了宝贵的土地资源,而且也限制了农民在农村宅基地上进行农业经营、养殖等经济活动的发展。
其次,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一户一宅法律制度存在土地财政收入减少的问题。
根据该制度,每户农民只能占有一定面积的农村宅基地,这就意味着大量宅基地的使用面积被浪费。
由于政府无法收回未利用的土地资源,导致土地财政收入严重减少。
这不仅给地方政府的经济发展带来困难,也难以为农村的基础设施建设提供足够的资金支持。
再次,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一户一宅法律制度存在农民聚集度过高的问题。
由于该制度规定每户农民只能占有一套住房,导致农村人口往往聚集在集中安置点,农村宅基地使用率高,而其他地方则人烟稀少,农村资源分配不均衡。
这不仅影响了农村的经济发展,也限制了农民的自由流动和就业选择,加大了农民的就业压力。
此外,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一户一宅法律制度存在土地使用权过程中的不公平问题。
由于政府对农村宅基地的数量和面积进行限制,导致有些农民无法获得宅基地使用权,或者宅基地面积太小无法满足住房需求。
这种土地使用权的不公平分配,容易导致社会矛盾和冲突的产生。
最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一户一宅法律制度在土地出租、流转方面存在限制和障碍。
由于宅基地的使用权归农民个人所有,限制了农民将宅基地出租或者流转给其他农民或者非农民的权利,影响了农村宅基地的合理利用和经济发展。
综上所述,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一户一宅法律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农民的居住需求和土地权益,但也存在一些缺陷。
为了进一步完善该制度,应当优化土地利用,合理规划宅基地的面积和建筑形式,并为农民提供有关土地流转和二次开发的政策支持,以促进农村地区的可持续发展。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在现实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在现实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居民在农村土地上建造住房等生活用房,获得使用权的权利。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农村人口外流的增加,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成为了一个热门话题。
但在现实中,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还存在着很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农村宅基地流转价格的不确定性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价格并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不同省、市、县之间价格存在较大差异。
比如,在江苏省,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价格已经达到了每平方米十几万元,而在其他一些地方只有几万元。
这导致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价格不确定,给流转各方带来了很大的不便。
二、农村宅基地流转手续繁琐由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与农民的自然人身份紧密相连,所以在流转时需要办理很多手续,如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户口迁移证等等。
这些手续繁琐,需要较长的时间才能办理完毕,给流转各方带来了不便。
三、农村宅基地流转风险较大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风险较大。
一方面,农民对于自己的土地有着很深的感情,不一定愿意将其流转出去;另一方面,流转后的土地可能存在纷争,如权属纠纷、规划纠纷等等,这些都给流转各方带来很大的不便。
四、农村宅基地使用年限问题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存在着很大的问题。
在目前的制度下,农村宅基地使用年限只有30年,此后还需重新申请,这给农村宅基地的流转带来了很大的不便。
未来这些宅基地的使用年限过期后,流转方重新申请的成功率很低,容易导致浪费。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包括以下方面:一、制定明确的流转价格为了减少农村宅基地流转价格的不确定性,需要制定明确的流转价格。
可以制定一个区域内统一的流转价格标准,或者制定一个公平公正的评估机制,确保流转价格合理。
二、简化流转手续为了降低农村宅基地流转的时间成本,需要进一步简化流转手续,并在政府部门便民服务中心设立专门的流转窗口,加快流转办理速度。
三、减少流转风险为了减少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风险,需要加强流转方的权益保障,包括明确流转标准、完善流转协议等。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在现实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在现实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是指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依然属于集体所有,但使用权可以通过租赁、转让等形式进行流转。
这一政策的出台,为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和利用提供了更加灵活的方式,但在现实中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存在流程繁琐的问题。
当前的流转手续复杂,需要经过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宅基地流转协议、农村村民代表大会审批等多个环节,办理流程复杂、耗时耗力。
这给流转的实施带来了不便,并且增加了流转成本。
完善流转手续,简化流程,将有助于提高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效率。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存在政策规定不明确的问题。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规定缺乏一致性,不同地区、不同政策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各有不同的规定,导致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范围和方式存在差异。
一些地方的政策对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设置了限制条件,如只允许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给本村的农户,这限制了流转的自由度。
完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政策,明确流转条件、方式和流转的范围,将有助于推动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存在权力大致不对等的问题。
由于土地制度的限制,地方政府和集体经济组织在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过程中往往具有较大的话语权,而农村个体农户则缺乏相应的话语权。
这给流转的实施带来了一些问题,比如流转合同的条款和价格往往偏向于地方政府和集体经济组织的利益,而不利于农户的利益。
加强对农户权益的保护,确保农户在流转过程中的合法权益,将有助于调动农户的积极性,推动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存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农村宅基地的流转市场缺乏透明度,农户往往难以获取到合适的流转信息,导致流转交易的成本增加。
建立健全的流转信息发布平台,提供及时、准确的流转信息,将有助于提高农村宅基地流转的效率和流动性。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在现实中存在一些问题,如流程繁琐、政策规定不明确、权力大致不对等和信息不对称等,需要进一步完善。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在现实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在现实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成为了当前农村改革发展的一个重要问题。
宅基地是农村居民的生活所在和生产经营的场所,它的使用权流转对于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生活改善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宅基地使用权流转过程中存在着一些问题,并且需要加以完善。
一、存在的问题1.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不完善当前,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尚不够完善,规范性不强,导致了许多乱象。
一些地方政府和村社组织在宅基地流转上缺乏明确的规范,导致了一些不规范的流转行为,甚至出现了买卖宅基地使用权的情况,给农村社会稳定带来了一定的隐患。
2. 宅基地使用权价值不明确目前,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过程中存在着宅基地使用权价值不明确的问题。
由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市场不够活跃,导致了宅基地使用权价值缺乏市场参考价格,使得宅基地使用权流转中的价格难以确定,往往由双方博弈而成,难以保证价值的合理确定。
3. 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繁琐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繁琐,需要办理的手续包括土地使用权转让、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等,流程复杂费时。
这不仅增加了流转成本,也影响了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效率,制约了农村宅基地流转的进程。
4. 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受限目前,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受到了一定的限制,一些政策政令对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存在着一定的限制与规定,导致了一些农民想要流转宅基地使用权但受到了障碍。
二、完善的建议1. 建立健全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在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中,应当建立健全的制度,对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各个环节进行规范。
对于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应当明确流转范围、流转对象、流转程序、流转方式等方面的规定,建立健全的制度体系,保证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行为规范、合理有效。
3. 简化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目前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繁琐,应当通过简化流转手续,推动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便捷进行。
可以通过简化流转手续材料、简化办理流转手续流程等方式推动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的简化,降低流转成本、提高流转效率。
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弊端与完善
宅 基 地 使 用 权 制 度 的 弊 端【 沈 业大学)
摘 要 : 村 宅 基 地 使 用权 制度 是 农 村 土 地 制 度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 着 经 偿取 得宅 基 地 使 用 权 制 度 ,而 这 里 的 有偿 取 得 制 度 仅 适 用 于 本集 体 农 随 济 的发 展 , 会 的 进 步 , 村 宅基 地 使 用 权 制 度 出现 了一 些 不 合 时 宜 的缺 陷 , 经 济 组 织 内 部 成 员 取 得 宅 基 地 的 , 对 于 上 述 所 说 的 “ 置 地 ” 社 农 而 闲 的流
本文将在法律层 面对农村 宅基地使用权制度进行简要 的分析论述。 关键 词 : 基地 使 用权 用益 物 权 缺 陷 完 善 宅
转则 需要 支 付 的相 应 的 对 价 , 即可 执 行 我 国城 市房 地 产 交易 政 策 , 这 样 既 可 以杜 绝 了农 民多 占土 地 、 闲置 土 地 以及 出 现 “ 心 村 ” 空 的现 象 。 中 国 是 一 个 农业 大 国 , 土地 是 人 们 生活 之本 , 农村 的 土地 带度 而 l 』 有偿 取 得 农 村 宅 基 地 使 用 权 制度 打 破 了传 统 的经 济 模 式 ,将 农 村 宅 更 是 一 项 关 系 到 每一 个 农 民 的切 身 利 益 的 根 本 制 度 , 同样 它 也 关 系 基地 使 用 权纳 入 市 场 经 济 中 , 行 资 源 配 置 , 拓 了农 村 的市 场 , 进 开 有 着 一 个 农 业 大 国 的长 期 的稳 定 与 发 展 。 农 村 宅 基 地 使 用权 制度 是 我 偿 取 得 农 村 宅 基 地 使 用 权 不仅 加 快 了城 乡一 体 化 的 进程 ,而 且 还 推 国特 有 的 一种 用 益物 权 制 度 , 它在 我 国经 历 了 5 O多年 的演 变 。 随着 动 农 村 经 济 的发 展 , 进 了农 村 房 屋 交 易 市场 的发 展 。 促 经 济 的 发展 , 济 制 度 的 完 善 , 行 的 农 村 宅 基 地 使 用权 制度 出现 了 经 现 3 完 善宅 基 地 使 用 权 的 回 收 制度 许 多 不 合 时 宜 的地 方 ,主 要 有 :① 我 国 现 行 的 宅 基 地使 用权 限 制流 为 了防 止 农 村 土 地 的流 失 , 基地 的 闲置 , 必须 建 立 和 健 全 宅 宅 就
我国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的难点与对策
我国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的难点与对策随着城乡一体化进程的加快,我国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已经成为一个迫切的问题。
宅基地是农村居民的住所,也是他们生产生活的基地,对于农民来说,宅基地制度的改革关系到他们的根本利益。
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面临诸多难点,需要综合考虑国情和各方面的利益,以寻求最佳的改革路径。
在此背景下,本文将探讨我国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的难点及对策。
一、难点1. 农村宅基地制度不完善目前,我国农村宅基地制度存在一些不完善之处,例如宅基地的使用权不清晰、规划不合理、流转困难等问题,这些问题阻碍了农村宅基地的有效利用,也制约了宅基地的流转和二次开发。
不完善的宅基地制度也制约了农村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
2. 利益分配问题在农村宅基地改革的过程中,涉及到的利益方很多,包括农民、地方政府、开发商等,各方的利益分配是一个复杂的问题。
在新的制度下,如何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同时又推动农村宅基地的合理流转和利用,需要找到一个平衡点。
3. 法律法规不完善目前,我国对于农村宅基地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缺乏明确的法律保障。
在宅基地改革过程中,缺乏清晰的法律依据,容易导致利益纠纷和法律风险。
需要加强对农村宅基地制度的法律法规建设,为改革提供稳定的法律保障。
4. 农民意识问题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需要农民的理解和支持,但目前农村普遍存在一些思想观念上的顾虑,不理解或不认可新的政策。
需要加强宣传教育,引导农民树立正确的观念,增强他们的参与意识和获得感。
5. 地区差异与多元化需求我国地域广阔,各地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的现实情况有所不同,不同地区可能存在着不同的需求和矛盾。
需要因地制宜,针对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采取多元化的改革策略。
二、对策1. 完善宅基地制度在农村宅基地改革中,需要完善宅基地的产权制度,明确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建立健全宅基地流转市场,使农民能够依法享有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权和收益权。
还需要完善宅基地规划管理制度,合理规划宅基地的用地布局,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在现实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在现实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是指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和交易,其可以有效地调动土地资源,提高农民的土地使用效率,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
在现实中,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因此需要进行完善。
本文将就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在现实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进行探讨。
一、存在的问题(一)制度不健全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和制度体系相对不完善,导致流转过程中存在很多法律漏洞。
由于流转使用权需要经过多个部门的审批,流程较为繁琐,耗时长,使得原本可以便捷进行的流转活动变得复杂化。
由于相关法律规定尚不完善,流转双方在合同履行、违约责任等方面缺乏有效约束,导致一些流转合同无法得到有效执行。
(二)信息不对称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涉及到的信息涉密性较强,流转双方在信息获取渠道和信息披露透明度方面存在不对称现象。
一方面,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涉及到的土地证、宗地图等信息不够透明,农户在获取这些信息时需要经过一定的程序和手续,造成信息获取成本高,使得农户在流转过程中难以了解到更多的信息。
流转双方在交易过程中有可能对信息进行隐瞒,导致一方在流转交易中处于信息劣势地位,造成流转合同的不公平。
这种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使得流转双方很难以公平、诚信和公正的态度进行合作,影响了流转的顺利进行。
(三)流转价格不合理在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过程中,“价格”一直是一个争议的焦点。
一些农户因为对土地的认识不足,或是因为生活困难,在流转中低开价格,甚至是“亏本”出让。
而一些流转主体则可能会在农户的无奈之下,恶意压低价格,获取非理性利益。
这种情况导致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价格不合理,一些农户因此而受到利益损失,甚至导致社会不稳定。
二、完善措施(一)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和制度体系为了解决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中制度不健全的问题,有关部门可以从建立健全流转程序及规范交易行为等方面入手,加强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监管与管理。
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弊端与完善
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弊端与完善作者:李秋月刘丹丹来源:《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下旬》2010年第11期摘要: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是农村土地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出现了一些不合时宜的缺陷,本文将在法律层面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进行简要的分析论述。
关键词:宅基地使用权用益物权缺陷完善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土地是人们生活之本,而农村的土地制度更是一项关系到每一个农民的切身利益的根本制度,同样它也关系着一个农业大国的长期的稳定与发展。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是我国特有的一种用益物权制度,它在我国经历了50多年的演变。
随着经济的发展,经济制度的完善,现行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出现了许多不合时宜的地方,主要有:①我国现行的宅基地使用权限制流转;②在我国农村宅基地闲置的现象普遍存在;③缺乏较为完备的宅基地使用权回收制度。
以上几点是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存在的主要弊端。
而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以及城乡一体化发展的需要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更加需要与时俱进,与大环境相适应,这就需要对这一土地制度进行完善。
1 允许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有条件的自由流转,建立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法律制度“中国不到世界10%的耕地,需要承载世界22%的人口,面临的人地矛盾是世界上最尖锐最突出的。
现在,中国的人均耕地面积仅有1.43亩,不到世界平均水平的一半,而且预计到2030年,中国的人口将达到16亿。
”由此可见我国耕地面积紧缺,宅基地需求量严重不足。
由于我国是一个人口众多、地大物博的国家,各地情况差异很大,在“空心村”出现了大量的宅基地闲置的现象,而在人口密集的省市农村已无大量的宅基地可分,因此基于这样现状,我国对宅基地使用权应采取有条件的自由流转。
即针对那些闲置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以在农村集体内部自由流通,这样保障了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的优先受让权;针对通过合法手段取得的多处宅基地的村民来说可以在保障自己住宅的前提下,转让其他宅基地使用权;而对于那些在城市内拥有自己的住房、稳定的工作,享受社会保障的村民来说,可以允许其在农村的宅基地使用权流转。
我国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的难点与对策
我国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的难点与对策随着我国城乡一体化建设的不断推进,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成为了当前农村改革的重要议题之一。
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涉及政策、土地、利益等多方面问题,难点与对策也相对复杂。
本文将就我国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的难点与对策展开论述。
1. 利益多元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牵涉到众多农民的利益问题,包括权属、补偿、土地价值等多个方面。
由于不同地区、不同家庭的情况不同,导致利益诉求的多元化。
如何在改革中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是当前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的首要难题。
2. 政策法规不完善目前我国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相关的政策法规还不完善,涉及的政策较为繁杂且存在一定的变动性。
农村宅基地利益权属、使用权等重要问题缺乏统一的规范,导致改革实施起来困难重重。
3. 土地出让问题农村宅基地改革涉及到土地出让,但由于土地出让的程序繁琐、费用昂贵等问题,导致农民积极性不高,这将成为农村宅基地改革的难点之一。
4. 农民观念难以转变由于长期以来的传统习惯和思维定势,部分农民对宅基地改革不够理解,甚至存在抵触情绪,这也给改革的顺利进行带来了不小的障碍。
二、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的对策1. 完善政策法规当前改革的关键在于制定和完善相关的政策法规,这既包括中央政策,也包括地方政策。
只有明确宅基地权属、使用权、政府补助标准等关键性问题,才能够为改革提供有力的保障。
2. 推动土地出让改革针对土地出让问题,可以采取降低土地出让费用、简化手续、加快审批等一系列措施来推动土地出让改革的顺利进行,从而降低农民的使用成本。
3. 加强宣传教育要通过宣传教育活动,引导农民转变观念,增强他们的参与意识和认同感。
在改革实施的过程中,要提前制定好宣传方案,让农民充分了解改革的意义和好处。
4. 保障农民利益在改革中,要特别重视农民的利益问题,完善相关的补偿机制,确保农民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失。
可以采取适当的经济补偿、资源配置等方式,尽量降低农民面临的改革风险。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在现实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在现实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成为了热门话题。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是指宅基地使用权持有者将其宅基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抵押、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转给他人的行为。
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也为宅基地使用权持有者提供了增收的机会。
现实中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依然存在着许多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
本文将分析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存在的问题,并探讨完善的建议。
1. 宅基地使用权流转难度大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程序繁琐,手续复杂,需要经过多个部门的审批和登记,使得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变得困难重重。
部分地区甚至存在流转政策不明确,导致无法确定流转的具体步骤和条件。
2. 流转价格不合理在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过程中,由于缺乏权威的评估机构和标准,导致流转价格的确定难以达成一致。
一些宅基地使用权持有者为了获得更高的流转价格,会恶意夸大宅基地的价值,从而使得流转价格不合理。
3. 流转过程中的不确定性在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过程中,由于存在多方的利益相关者,包括政府部门、宅基地使用权持有者、流转方等,导致流转过程中存在着较大的不确定性。
流转方在支付流转费用后,仍存在着宅基地使用权被收回或者其他纠纷的风险。
4. 相关规定不够完善《宅基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具体规定并不完善,存在着许多模糊不清的地方,给流转过程中的各方带来了隐患。
特别是在流转价格、流转方式、流转条件等方面的规定尚不具体,导致流转行为的合法性难以保障。
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完善建议1. 简化流转程序,规范流转流程相关部门应当通过简化流转程序,规范流转流程,明确流转的具体条件和步骤。
可以在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各个环节中设立专门的服务窗口,由专业人员提供流转咨询和指导,帮助流转方和宅基地使用权持有者了解流转的具体流程和要求,以降低流转的门槛。
2. 建立流转价格评估机制相关部门应当建立权威的流转价格评估机制,明确评估标准和流转价格的确定方式,以保证流转价格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在现实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在现实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随着城乡一体化发展的推进,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成为了农村改革发展的重要内容。
在实际操作中,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和困难。
本文将从现实中存在的问题出发,探讨完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解决之道。
一、现实中存在的问题1. 流转需求不足由于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刚刚在农村实施,农民对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需求并不强烈。
许多农民在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意向上存在观望和犹豫的态度,导致流转需求不足的情况。
这使得一些宅基地的潜在利用价值无法得到充分释放。
2. 流转程序繁琐目前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相关法规和政策比较复杂,涉及到征地补偿、土地使用权转让、资金分配等问题,流转程序繁琐,需要农民和相关部门投入大量的时间、精力和成本。
流转程序的复杂性也给农民的使用权流转带来了很大的障碍。
3. 流转价格不确定在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过程中,很多时候流转价格难以确定,导致交易难以成交。
一方面,由于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市场还不够成熟,因此流转价格的参考标准不够明确;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市场需求和供给信息不对称,导致流转价格的确定存在困难。
4. 土地利用效率低下由于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市场不完善,导致宅基地的利用效率低下。
一些宅基地因为流转受阻,无法得到有效利用,严重浪费了土地资源。
二、完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建议1. 构建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市场为了促进宅基地使用权流转,需要建立起一套健全的市场体系和法律法规体系。
相关部门可以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和咨询公司,对宅基地使用权的价值进行评估,为流转价格提供参考。
还可以逐步推动宅基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的建立,建立宅基地使用权的登记、交易和监管机制,形成一个便于流转的市场机制。
2. 简化流转程序为了降低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交易成本,有关部门可以简化流转程序,提高流转效率。
可以采用“一口办理”、“一站式”等方式,整合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相关手续,简化流转程序。
还可以通过发放流转补贴、减免税费等措施,降低流转的经济成本,吸引更多的农民参与流转。
浅谈农村宅基地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谈农村宅基地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浅谈农村宅基地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蒋颖摘要:农村宅基地制度是农村土地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农民的利益密切相关。
随着城乡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村人地矛盾日益突出,农村居民点布局分散,土地利用率低,违法占地现象普遍。
如何做好宅基地管理是各级政府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面临的一项重要课题。
本文通过对农村宅基地管理现状的分析,剖析现行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存在的不足,探讨加强宅基地管理、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的对策,做到节约集约用地,落实科学发展。
关键词:宅基地管理问题对策节约集约一、农村宅基地的概念及其法律基本特征宅基地是指建了房屋、建过房屋或者决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包括建了房屋的土地,建过房屋但已拆除、现无建筑物,以及准备建房用的规划地三种类型。
宅基地使用权是指自然人依法取得的在国家或集体的宅基地上所享有的建造房屋、居住使用的权利;宅基地包括建筑物的基地及附属于建筑物的空白基地,一般是指自然辅助用房、庭院和历年来不用于耕种的生活用地及生活用房中的生产场地。
(一)集体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二)使用主体特定特定的宅基地仅限本集体经济组织特定的成员享有使用权。
村民申请宅基地只可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特定村民申请取得宅基地后只可自己建房。
(三)一户一宅《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四)可流转性受限制特定村民申请取得宅基地后只可自己建房,不得随意转让,出租、出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地上建筑物后,不得再申请宅基地。
二、农村宅基地利用与管理的现状农村宅基地管理直接涉及农民切身利益,是关系农村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全局的大事,始终是基层土地管理的重点和难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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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缺陷及完善
[ 09-02-24 14:03:00 ] 作者:李永格编辑:studa0714
摘要:宅基地使用权是我国特有的一项独立的用益物权,现行立法对此规定得比较零散,而且还存在大量的缺陷,这不仅损害了农民的利益,还阻碍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应通过多种渠道采取措施对该制度进行完善。
关键词:宅基地使用权;用益物权;物权
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以专章的形式规定了“宅基地使用权”,明确了它是一项重要的用益物权,具有积极的意义。
宅基地使用权不仅关系到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而且事关农村的稳定,影响着国家和社会的健康发展。
但《物权法》对此的规定仅有四个条文(152条-155条)的内容,无法涵盖宅基地使用权的诸多内容。
况且,现行宅基地使用权制度极其不完善,存在许多漏洞,无法全面地保护农民的利益,甚至会严重影响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
因此,有必要对我国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现状做一个全面的探讨。
一、宅基地使用权的立法现状
沈宗灵先生说过:“法律概念在法律体系中具有其独特的功能,它对法律的制定、执行和适用均具有重要的意义,它与权利和义务紧密关联,要构建现代国家的法律体系,其中最重要的一步就是设定一整套符合逻辑的、和谐而无矛盾的法律概念体系。
”因此必须对宅基地使用权进行明确定义。
这一点《物权法》做到了。
《物权法》第152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依据法律解释学,从体系上、文义上对这一条文进行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它明确了宅基地使用权是一项独立的用益物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役权处于并列地位。
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仅为农村居民,城镇居民是作为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主体而规定的。
宅基地使用权的客体仅指集体所有的土地,国有土地是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客体。
虽然在城镇规划过程中,存在农村居民转变为城镇居民的现象,但这并不意味着转变后的城镇居民仍然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因为此时的土地已从集体所有转为国家所有,国有土地不设立宅基地使用权。
针对这一点笔者认为,由于城镇规划的需要,一些土地由集体所有转为国家所有,原有的宅基地使用权由集体土地使用权转为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居民虽然从农村居民转变为城镇居民,仍然享有宅基地使用权,此时宅基地使用权的客体为国有土地,而《物权法》却忽略了这一现象的存在。
宅基地使用权的内容有:依法取得、占有、使用土地,在宅基地上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受法律保护,在行使权利时不得妨碍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等。
但是,宅基地使用权的内容还应当包括权利人可以有限制地处分宅基地使用权,因为宅基地使用权是一种民事权利,权利人可以对它进行处分,考虑到宅基地使用权特殊性,权利人的处分应当是有限制的,而这一点在《物权法》第152条中却没有涵盖。
《物权法》第153条将对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的规定让与了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的有关规定。
而这些规定主要体现在土地管理法、担保法及相关的政策性文件中。
《土地管理法》第62条第二款规定:“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1999年5月6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第2条第二款规定:“农村的住宅不得向城镇居民出售。
”2004年12月24日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强调:“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
”通过以上规定可以看出,现行法律确定宅基地使用主体仅限于农民,无论宅基地及建于其上的房屋均不得向外转让。
《担保法》第37条规定:宅基地的使用权不得抵押。
《土地管理法》第62条第四款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根据以上规定确定:我国宅基地及建筑于其上的房屋不得抵押、不得转让、不得出租,宅基地使用权人享有的权利仅限于占有和使用。
二、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现存缺陷
宅基地使用权制度是在我国土地公有制的特殊环境下产生的,是我国特有的制度。
它出现得比较晚,也没有其他国家的法律可以借鉴,现行立法中虽然规定了与宅基地使用权相关的一些内容,但是没有形成完整的宅基地使用权制度,还存在很多缺陷。
(一)法律规范少,效力层次低,社会实用性差
从我国的立法现状上看,现阶段调整宅基地使用权的法律规范数量极少,而且大部分是一些规范性文件,效力层次比较低,单单靠《民法通则》和《土地管理法》来调整力度明显不够。
《物权法》虽把宅基地使用权作为独立的一章加以规定,但也仅只有四条的内容,并且延续了过去的政策,没有跟上社会发展的脚步。
尤其是在对待对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问题上,现行立法采取了严格的限制政策。
但是根据现阶段经济的发展,人们对一项财产的需求已经不仅仅局限为使用价值,更重要的是财产的交换价值,何况并不是所有农民都靠宅基地来满足其居住需求,有些农民在拥有宅基地的同时在城镇购买了房屋,人们对于宅基地的需求不再仅限于占有、使用,他们需要通过转让、抵押、出租、出借等形式来发挥财产的更大的价值,得到更大的收益。
而我国法律规定将宅基地使用权仅限定在占有和使用上,禁止转让、抵押、出租,限制了其效用的发挥。
(二)登记制度不完善
《物权法》第155条:“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该条对宅基地使用权的登记提出了要求,但是现行法中没有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登记机关,很多房地产及其产权产籍归属不明,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管理混乱。
同时,由于法律禁止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致使宅基地使用权人在转让使用权后不对宅基地使用权进行转让登记,为产权纠纷埋下了隐患,同时造成了司法和管理的困难。
(三)宅基地管理混乱,“一户多宅”现象严重
根据1993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涉及农民负担项目审核处理意见的通知》的规定,村民使用宅基地是无偿的,这必然诱
使一部分经济条件好的人通过各种手段获取宅基地。
再加上宅基地使用权管理制度不健全,出现了农民超标准建房,建了新房也拒不交出闲置宅基地,村镇干部中也存在利用权力、关系多占宅基地的问题,与此同时又有些农户分不到宅基地,出现了明显的宅基地分配不公的现象。
而且,虽然我国法律禁止城镇人到农村购买宅基地,但现实中确实也存在着大量的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的情况,给本来就很紧张的集体土地资源又增加了压力。
这样原本想保护集体财产,却无法有效地保护集体及农民的财产权益,反而使宅基地的管理更乱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