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琼建住房[2005]1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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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琼建住房[2005]107号)
各市、县、自治县建设(建环)局、房产局(所):
现将《海南省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海南省建设厅
二○○五年七月十八日
海南省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住宅及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非住宅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前期物业管理企业。
提倡各类物业管理区域,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第四条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的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招标
第六条物业管理招标采取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的方式进行。住宅规模较小,经该物业所在地市县主管部门批准,可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物业管理企业。采用议标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住宅规模由市县主管部门确定。
第七条物业管理招标人是指依法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建设单位、业主大会或产权人。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已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由业主委员会按照业主大会的决议组织实施;非出售物业管理项目的招标由产权人组织实施。
业主大会决定采取招标投标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招标方式和招标方案必须预先经业主大会会议通过。
第八条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招标人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编制招标文件(包括招标书、招标方案、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二)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
(三)审查投标人的资格,确定入围的投标人或者应邀投标人;
(四)向入围的投标人或者应邀投标人发招标文件、勘察现场、进行答疑;
(五)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向招标人报送投标文件;
(六)招标人组织开标、评标,确定中标人;
(七)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第九条招标人公开招标的,应当在公共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邀请招标的,应当向3个以上(含3个)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
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招标项目的基本情况、对投标人的条件要求以及报名的地点和期限及相关费用等。
招标人需要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的,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及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方法。
第十条物业管理项目招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招标人可自行组织实施招标活动,也可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未经招标人同意,招标代理机构不得转让代理业务。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为投标人提供其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咨询业务。
第十一条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及招标项目简介;
(二)对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及计费方式(佣金制或酬金制)的要求;
(三)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包括投标人的资质、近年来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管理相同或相近物业的数量和质量、对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及主要管理人员的要求等;
(四)对投标书主要内容和编制格式的要求;
(五)评标标准、评标方法及中标原则;
(六)招标方案,包括招标组织机构、开标时间及地点等;
(七)物业服务合同的签订说明;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招标文件不得对投标人提出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条件,不得含有排
斥潜在投标人的倾向或内容。
第十二条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7日前,将招标文件报所在市县主管部门备案。
主管部门发现招标文件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内容的,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招标人。
第十三条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15日。
第十四条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0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五条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及其他可能影响招标投标活动公平竞争的情况。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第十六条通过招标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以下时限完成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工作:
(一)预售商品房项目,在申报《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完成;
(二)新建现售商品房项目,在现售前30日完成;
(三)非出售的新建物业项目,在交付使用前90日完成;
(四)更换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项目,在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前30日完成。
第三章投标
第十七条投标人应当具备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资质和条件,并按资质等级管理规定的经营范围参加投标活动。
第十八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积极响应。
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函;
(二)投标报价;
(三)物业管理方案,包括服务标准、规章制度、项目经理和主要管理人员配备、本项目管理的重点难点及应对措施等;
(四)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投标文件应密封并加盖单位公章及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章方为有效。
第十九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将投标文件送达指定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表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并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