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琼建住房[2005]107号)
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海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
琼发改收费[2006]1052号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海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县物价局、房产局,洋浦经济发展局,相关物业管理企业: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和物业管理行业的收费行为,促进物业服务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依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海南省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海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我们。
附:海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二00六年六月二十日海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管理收费行为,保障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海南省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以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政府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垄断、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行为,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主管机关。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行分级管理。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省物业服务收费的政策,指导、协调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
并具体负责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服务收费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海南省物价局、省住建厅关于开展整顿规范普通住宅物业服务和收费行为工作的通知
海南省物价局、省住建厅关于开展整顿规范普通住宅物业服务和收费行为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字号】琼价费管[2011]347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海南省物价局、省住建厅关于开展整顿规范普通住宅物业服务和收费行为工作的通知(琼价费管[2011]347号)各市县物价局、房管局,洋浦经济发展局、建设局:为贯彻落实《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海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海南省普通住宅物业服务分等收费标准》和《海南省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共用水电费分摊办法》等相关规定,进一步规范我省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推动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社会发展环境,促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决定在全省范围开展规范物业服务和收费行为专项治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整治工作目标用半年时间,集中整治我省物业管理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企业经营行为,提高服务质量,严格规范物业服务企业服务和收费行为,有效遏制物业服务乱收费、乱摊费、获取不正当利益等现象,规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活动行为,提高业主自我管理意识,促进物业管理活动进一步规范。
二、整治工作范围重点整治工作范围:全省普通住宅物业管理经营活动,主要包括物业服务企业违法违规经营、乱收费、乱摊费、违规代收费、获取不正当利益等行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违规活动行为等。
三、主要内容和具体分工(一)规范物业管理区域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等活动。
查处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违法违规建设行为。
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牵头,价格主管部门配合,重点规范下列行为:1.物业管理区域房屋已出售且交付业主的专有部分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50%以上的,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是否向所在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报告;2.建设单位在物业竣工验收合格后90日内,是否将相关材料报所在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3.建设单位是否按规定配置物业服务用房,是否对物业服务用房、业主委员会用房、共用场地、共用设施设备安装独立的水、电等计量器具;4.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换届)是否按规定报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5.业主委员会是否履行职责,就业主对物业服务的诉求与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沟通,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履行服务合同;6.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是否违法违规堵塞、封闭消防和其他通道,封闭架空层、通廊和原有空间乱搭建,在绿化地或空地上违规建房和建设其他建筑物等行为。
海南省物业管理条例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9号)《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已由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0年7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0年8月1日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2010年7月31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经济特区内住宅区物业与非住宅区物业管理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在本省经济特区以外其他区域的物业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经济特区的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管理、监督和指导。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处理物业管理的重大问题。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管理、监督和指导。
规划、城管、环卫、物价、财政、公安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物业管理有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管理、监督和指导,调解物业管理服务纠纷。
居(村)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依法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规范行业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负责制定并监督实施物业服务规范,督促物业服务企业诚信经营和服务,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六条依法登记取得或者根据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应当认定为业主。
海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海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确保工程质量,缩短建设周期,节约投资,提高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工程推行招标承包制。
招标承包是法人之间的经济活动。
第三条凡列入年度计划的建设项目,工程所在地在海口市、三亚市,单项工程建筑面积在二千平方米以上(或工程造价五十万元以上)的,工程所在地在其他县(市)、单项工程建筑面积在一千平方米以上(或工程造价二十万元以上)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建设必须实行招标投标。
第四条少数特殊工程(或保密工程)可由建设单位议定施工企业,报建设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第五条凡持有效的技术资质等级证书、施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施工企业和工程承包公司,均可申请参加与其技术资质等级相应的工程投标。
第二章管理第六条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工作由各级建设主管部门管理、监督。
并相应成立省、市、县招标办公室,负责招标投标日常工作。
第七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视工程规模、隶属关系实行分级管理。
(一)凡中央、省属单位在省会所在地建设的工程项目,以及中央、省属单位在各市县兴建的、建筑面积五千平方米以上,或者工程造价一千万元以上的项目,由省建设厅直接管理。
其他项目由省建设厅委托各市、县建委(城建局)管理。
(二)市、县属工程项目,分别由各市、县建委(城建局)管理。
第八条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招标单位、投标企业以及其他有关单位之间的协调工作,监督检查招标全过程是否公正合理。
严禁营私舞弊、弄虚作假、明招暗定的不法行为。
第三章招标第九条招标的形式包括: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招标的组织实施工作,由建设单位或者总承包单位(以下统称招标单位)负责,招标单位无力组织的,可委托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条招标工作必须按基建程序做好前期工作,并具备如下条件:(一)建设工程项目已经批准列入国家、省、市、县的年度基建计划;(二)工程设计文件和概预算及其他有关技术资料业经批准;(三)资金已经落实;(四)建设场地、交通、水源、电源等准备工作就绪;(五)持有城镇规划部门核发的《建筑许可证》和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设计项目审批表》;(六)已完成招标资料等准备工作;(七)已确定招标形式;(八)投标企业资质等级已经审查符合要求。
[最新]海南物业收费标准(最新)
各位业主,大家可到三亚市政务中心物价局处查询,物业收费依据以下三项文件(注意:三项文件全部是2011年新批准的,按文件名网上均可找到):1.《海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琼价费管[2011]154号);2.《海南省普通住宅物业服务分等收费标准》(琼价费管[2011]155号);3.《海南省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共用水电费分摊办法》(琼价费管[2011]156号)。
一、文件1.《海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琼价费管[2011]154号)中: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不同的物业类型、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其他物业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特约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物业管理区域内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意见》(琼府[2008]74号)规定,海南省普通住房必须同时符合2个条件:一是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二是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
00二、文件2.《海南省普通住宅物业服务分等收费标准》(琼价费管[2011]155号)中:第一条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确定。
海南省普通住宅物业服务分等收费标准属政府指导价,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依据分等收费标准基准价及浮动幅度,遵循合理、公开,质价相符的原则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成立业主大会的,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委员会根据物业服务内容、服务等级,在相应的指导价范围内商定物业服务具体收费标准。
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召开业主(使用人)会议集体商议,其收费标准不得高于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标准。
00文件中物业收费分为三个等级,一级最高其中基准标价分别为:高层(2元/平米/月),多层带电梯(1.5元/平米/月),多层(1元/平米/月);二级其中基准标价分别为:高层(1.5元/平米/月),多层带电梯(1.2元/平米/月),多层(0.8元/平米/月);三级其中基准标价分别为:高层(1.2元/平米/月),多层带电梯(1.0元/平米/月),多层(0.6元/平米/月)三、文件3.《海南省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共用水电费分摊办法》(琼价费管[2011]156号)中:第八条凡向业主或使用人分摊的共用水电费用,必须单独列账,每月向业主或使用人公布分摊水电总量、费用总金额以及各业主或使用人应负担的金额。
海南省物业管理条例
海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海南省的物业管理工作,保障业主合法权益,维护社区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海南省范围内的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写字楼等物业管理单位和业主、租户等相关当事人。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依法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依法管理、合理收费、优质服务的原则。
第四条海南省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监督和管理,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力量加强对物业管理的监督检查,并及时处理相关问题。
第二章物业公司第五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具备有资质的物业服务经营许可,依法开展物业管理服务。
第六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设立专门的物业管理部门,并配备专业管理人员负责小区内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制定物业管理规定,明确物业管理的职责、权利和义务,并公示于小区内。
第三章业主权益第八条业主享有依法使用、收益和处分其合法的房屋所有权,并享有按期缴纳物业管理费用的相关服务。
第九条物业管理单位不得干预业主合法权益的行为,不得随意变更物业管理费用的标准及收取方式。
第四章物业维修第十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及时维修和保养小区内的公共设施、绿化景观等,确保其正常使用。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物业维修基金制度,每年按照一定比例提取费用用于小区内公共设施的维修和保养。
第十二条业主应当按照物业管理公司的要求,参与并支持物业维修工作,确保小区内设施的安全可靠。
第五章社区安全第十三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组织力量加强小区内的安全管理工作,保障业主和居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小区内的安防设施,并进行定期维护和巡查,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十五条业主和租户应当遵守社区安全规定,不得妨碍他人正常生活,同时应积极配合物业管理单位的工作。
第六章投诉处理第十六条业主和居民对物业管理公司的服务不满意,可以向物业管理公司提出书面投诉。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开征求《海南自由贸易港安居房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开征求《海南自由贸易港安居房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2.04.29•【字号】•【施行日期】2022.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关于公开征求《海南自由贸易港安居房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安居房建设和管理若干规定》要求,为进一步完善安居房政策和制度,特制定《海南自由贸易港安居房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等,可以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方式,于2022年5月9日前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住房保障与公积金监管处。
联系方式:1.电子邮箱:**********************2.传真号码:*************3.通讯地址:海南省海口市海府路59号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住房保障与公积金监管处邮编:570204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附件:《海南自由贸易港安居房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2年4月29日海南自由贸易港安居房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购房资格申请与审核第三章规划与建设第四章定价与权属第五章房源轮候和配售第六章供后管理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规范安居房建设和管理,妥善解决本地居民家庭和引进人才住房困难问题,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安居房建设和管理若干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海南自由贸易港区域内安居房的规划、建设、销售、使用、退出以及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安居房,是指由政府提供政策优惠,按照有关标准建设,限定销售对象、销售价格、套型面积和转让年限,实行政府与购房人按份共有产权,面向符合条件的本地居民家庭和引进人才供应的共有产权住房,纳入保障性住房统一管理。
整理海南省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
海南省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整理表姓名:职业工种:申请级别:受理机构:填报日期:海南省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省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及活动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四条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五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做出决定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做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第六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业主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
第七条物业所在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监督,负责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备案管理及对其日常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和协助辖区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做好业主大会的成立及业主委员会的选举、换届工作,指导和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活动。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所在地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第九条巿(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决定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履行物业所在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备案管理及对其日常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的职责。
第二章业主大会第十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全体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海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控制价管理办法
海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控制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控制价计价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招标控制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以下简《计价规范》)(GB50500—2013)、《海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海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评标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的招标控制价管理,适用本办法。
非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的招标控制价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控制价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具体管理工作委托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及省建设标准定额站负责实施.第四条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控制价的管理工作,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招标控制价,是指招标人根据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按设计施工图纸计算的,对招标工程限定的最高工程造价.招标控制价超过批准的概算时,招标人应将其报原概算审批部门审核。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应予废标。
第六条招标控制价应依据下列原则进行编制:(一)《计价规范》;(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三)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四)招标文件及招标工程量清单;(五)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六)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七)省建设标准定额站、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联合发布的《海南工程造价信息》,工程造价信息中没有的价格,参照市场价格;(八)其他资料。
第七条招标控制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编制并由注册造价师签字及加盖执业专用章,否则无效。
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海南经济特区的物业管理工作,提高海南经济特区的整体管理水平,促进经济特区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经济特区的物业管理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高效的原则,尊重业主权益,保护业主合法权益,建立健全的物业管理体系,提供优质的物业管理服务。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海南经济特区内的各类物业,包括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工业园区、写字楼等。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当建立和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明确各方责任和权利。
物业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关资质和素质,保持良好的服务态度。
第五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经营稳定,财务公开透明,接受业主监督。
第六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违法乱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第七条物业管理人员应当保守业主的个人信息和相关业务秘密,不得泄露或滥用。
第二章物业管理机构第八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依法注册,取得经营许可证,并在合法经营范围内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第九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物业服务合同、收费公示、维修保养等方面的制度。
第十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设立健全的组织机构,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并定期进行培训。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规范收支管理,定期向业主公开财务信息。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受理和处理业主的投诉,并记录处理结果。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制定维修保养计划,保障物业设施的正常运行和维护。
第三章业主权益保护第十四条业主享有按时支付物业服务费,合理使用共用设施和场地,参与物业管理的权利。
第十五条业主有权对物业管理机构的服务质量、收费标准以及维修保养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
第十六条业主有权要求物业管理机构提供公开、透明、真实的物业财务信息。
第十七条若业主与物业管理机构之间发生纠纷,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当地物业管理部门投诉,并依法行使诉讼权。
《海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全文
《海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全文《海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全文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重新修订《海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十二日海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不同的物业类型、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其他物业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特约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物业管理区域内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七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普通住宅物业类型、服务内容及服务成本等情况,制定相应的物业服务收费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并每三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物业管理招投标中若干问题的法律分析
物业管理招投标中若干问题的法律分析一直以来,我国物业管理中存在大量的“谁开发,谁管理”的现象,这种“父子兵”模式实践中给物业管理带来了很多后弊端。
针对这一现状,于今年9月1日实施的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明确规定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根据该《条例》的精神,建设部颁发了《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建住房『2003』130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对物业管理招投标问题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为物业管理活动提供了法律依据与操作指南。
然而,由于物业管理的强制招投标在我国才刚开始实行,实践中还存在着许多空白和不规范的地方。
本文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招投标程序对物业管理招投标中的一些问题进行法律分析。
一、招投标主体的问题(一)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是依照招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它组织。
在物业管理服务的招标中,招标人包括两种:一是物业建设单位。
这种招标的客体是从物业交付使用后至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的前期物业管理项目。
这也是上述建设部颁发的《办法》的适用范围。
建设单位在出售物业前,必须选聘物业管理公司并同其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该合同将成为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的组成部分。
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用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管理公司是强制性的。
《条例》第24条第2款规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也就是说除少数经批准的特殊情况可协议选聘外,对于住宅物业,前期物业管理阶段的物业管理公司必须由建设单位以招投标的方式选聘。
对其它物业,国家也提倡其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
另一种招标人就是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在社区入住达到一定比例时,依法召开首次业主代表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通知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0.03.03•【字号】琼建房[2010]44号•【施行日期】2010.03.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通知(琼建房[2010]44号)各市、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产局: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建房[2009]274号)转发你们,并根据我省物业管理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一、各市县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根据《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规定尽快请示市县政府,理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在指导、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活动中的职责,建立联动机制,共同做好社区和谐建设。
二、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指导、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做好业主大会成立及业主委员会的选举、换届的组织工作;指导、监督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和日常活动。
三、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对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申请备案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并出具备案通知书,同时抄送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居民委员会。
四、业主委员会的每届任期建议为3-4年,具体人数、任期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
五、业主未参与业主大会表决的,视为弃权。
六、除《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三十一条规定外,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的候选人在海南年连续居住时间应在半年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应模范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按时交纳水电费、物业服务费和专项维修资金等费用。
七、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协助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工作,向筹备组提供业主清册、物业的基本资料(包括物业管理区域内地上、地下的建筑物及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等)、已筹集的专项维修资金清册等文件资料,并为会议筹备组工作提供相应的场地。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商品住宅全装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商品住宅全装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7.05.22•【字号】琼建质〔2017〕131号•【施行日期】2017.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商品住宅全装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琼建质〔2017〕131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海南省商品住宅全装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7年5月22日海南省商品住宅全装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省政府《关于继续落实“两个暂停”政策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通知》(琼府〔2016〕113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房地产业转型升级,推动绿色发展,提升住宅品质,保证房屋质量安全,做好我省商品住宅全装修的实施管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南省行政区域内商品住宅全装修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商品住宅全装修(以下简称全装修),是指商品住宅交付使用前,套内和公共部位的固定面、设备管线及开关插座等全部装修并安装完成,厨房和卫生间的基本设施安装到位。
非商品住宅项目、保障性住房项目和棚户区改造项目可参照本办法实施全装修。
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全省全装修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全装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我省2017年7月1日(含)后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商品住宅工程(以下简称住宅工程)实行全装修。
第五条全装修应当按绿色建筑及其装配式建造的要求实施,积极推广应用绿色建材和绿色建造方式,加快推进以“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装配式施工、成品化装修、信息化管理”为特征的建筑产业现代化,全面提升我省商品住宅的质量品质。
海南省物业管理条例
海南省物业管理条例海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行为,保障业主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海南省范围内的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等物业区域的管理和维护。
第二章物业服务机构第三条物业服务机构应当具备法定资质,并依法进行登记备案。
第四条物业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管理体系,提供优质、安全、便利的服务。
第五条物业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履行合同约定的标准,履行其职责,不得有滥用权力、强制搭售等不合理行为。
第三章业主权益保护第六条业主享有按合同约定使用、管理和支配物业的权利。
第七条业主有权参与物业管理决策,监督物业服务机构的工作。
第八条物业服务机构应当公开物业管理规定和物业费用使用情况,保证信息透明度。
第九条物业服务机构不得擅自停止、限制业主的正常使用权利。
第四章物业费用第十条业主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缴纳物业费用,并有权要求物业服务机构提供费用的明细和用途。
第十一条物业费用应当用于物业管理、维修和维护等相关支出,不得超出合理范围。
第十二条物业费用的计费方式和标准应当公示,并经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审议通过。
第五章物业管理纠纷解决第十三条物业纠纷应当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物业服务机构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投诉。
第十四条物业服务机构应当设立投诉处理机构,及时受理、调查并处理投诉。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纠纷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通过仲裁、调解等其他方式解决。
附件:附件一、物业服务合同范本附件二、业主权益保护申诉流程图法律名词及注释: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于2007年颁布的法律,主要规定了物权的产生、变更、消灭等相关事项。
《海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评标办法》
• 国有资金的比例应当是工程资金来源中所有国有 资金之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的自有和自筹资金均 属于国有资金。所谓“控股或者主导地位〞,根 据?公司法?第217条规定,是指国有资金占有限责 任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者国有股份占股份股本 总额50%以上;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股份的比例虽然 缺乏50%,但依出资额或者所持股份所享有的表决 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 响的,或者国有企事业单位通过投资关系、协议 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也属 于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
•
⑵工程管理机构
6~10分
•
⑶企业诚信评价
14~20分
•
2 商务标〔投标报价〕50~70分〔评审和评分细那么见附件〕
•
招标人可根据招标工程特点确定技术标和商务标的具体分值构成。
评分标准为:30%:70%
• ⑵招标控制价<3000万元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 及招标控制价<1500万元的专业工程的招标评标 方法可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 3、建立?海南省建筑企业诚信档案手册?。
• 第十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应当在全 国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效劳平台上公开发布招标公 告和公示信息,公告中应明确规定对失信被执行 人的处理方法以及载明投标条件须具备登记、建 立?海南省建筑企业诚信档案手册?。
• 4、招标文件不得存在的行为:?评标方法?第14条 规定招标文件不得有5个不得行为和3个违反标准 性的行为,其中:不得要求企业提供建筑业企业 资质证书、营业执照、银行开户许可证等原件, 证书情况可通过扫描二维码或通过网页查询;不 得要求投标人只以现金方式提交保证金的行为, 或特定投标保证金银行帐户,应鼓励在招标公告 和招标文件中明确采用银行保函、建设工程保证 保险等形式交纳投标保证金;施工总承包资质企 业参与专业工程的投标,应以专业工程资质参与 专业工程的投标。
海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评标办法
海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评标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证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的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以下简称《计价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时,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园林绿化工程、专业工程及劳务分包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包括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和国家融资投资的工程。
国有资金(含国家融资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指国有资金占投资总额50%以上,或虽不足50%但国有投资者实质上拥有控股权的工程。
第三条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科学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招标控制价在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以及1200万元(含1200万元)以上的园林绿化工程、专业工程的招标评标方法应当采用综合评估法(详细评标办法见附件一)。
综合评估法总分100分,具体评分分值权重构成如下:(一)技术标:30~50分(评审和评分细则见附件)1、施工组织设计 12~18分2、项目管理机构 4~14分3、企业诚信评价 14~18分(二)商务标(投标报价)50~70分(评审和评分细则见附件)招标人可根据招标项目特点确定技术标和商务标的具体分值构成.招标控制价在2000万元以下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1200万元以下的园林绿化工程、专业工程的招标评标方法可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详细评标办法见附件二)。
招标项目的评标办法除以上两种方式外,也可以采用法律规定的其他评标办法,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本办法所称招标控制价指招标人根据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以及拟定的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编制的招标工程的最高投标限价.第五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和招标项目的实际情况,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评标办法及技术标、商务标的具体评分分值权重构成(总分应按100分计)。
申请邀请招标应递交的材料和招标会准备工作
海口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标程序依据海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琼建住房[2005]107号)有关规定,制定《海口市物业管理招标程序(试行)》,具体内容如下:一、招标前备案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7日前,将招标文件等资料报所在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市住建局委托市物业协会为受理窗口)。
应递交的备案资料(包括纸介及电子文档各一份):1、开发商资质(政府项目不提供)2、开发商工商营业执照(政府项目不提供)3、土地证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5、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非必备件)6、法人委托书(市物业协会范本)7、物业管理用房的位置平面图(盖规划局章的)、物业管理用房所在建筑的测绘报告(面积达到总规划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二,不能用地下室、架空层)。
8、物业管理用房配备承诺书(以其他房屋抵作物业管理用房的提供)9、申请表(市物业协会编制)10、项目批文(非政府立项的项目不提供)11、物业招标文件(市物业协会范本)12、项目规划图(盖规划局章的)13、投标物业服务企业的企业信用档案证明(海口市物业管理协会办理)二、市住建局审核市物业协会初审合格后,协会通知招标人,由招标人负责将市物业管理协会初审合格的申报材料送到市住建局审核。
市住建局审核合格后通知招标人审核意见及结果。
三、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
四、投标1、投标人报名;2、投标人编写投标文件;3、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日期时间报送投标文件。
五、评标招标人主持召开评标会。
评标全过程应邀请并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1、开标开标应当按照招标文件预先确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公证。
经确认无误后,由有关人员当众启封并宣读投标文件。
2、抽取评标专家开标后,招标人立即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在海口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从海口市物业管理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物业管理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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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琼建住房[2005]107号)各市、县、自治县建设(建环)局、房产局(所):现将《海南省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海南省建设厅二○○五年七月十八日海南省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住宅及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非住宅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前期物业管理企业。
提倡各类物业管理区域,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第四条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的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招标第六条物业管理招标采取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的方式进行。
住宅规模较小,经该物业所在地市县主管部门批准,可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物业管理企业。
采用议标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住宅规模由市县主管部门确定。
第七条物业管理招标人是指依法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建设单位、业主大会或产权人。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已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由业主委员会按照业主大会的决议组织实施;非出售物业管理项目的招标由产权人组织实施。
业主大会决定采取招标投标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招标方式和招标方案必须预先经业主大会会议通过。
第八条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招标人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编制招标文件(包括招标书、招标方案、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二)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三)审查投标人的资格,确定入围的投标人或者应邀投标人;(四)向入围的投标人或者应邀投标人发招标文件、勘察现场、进行答疑;(五)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向招标人报送投标文件;(六)招标人组织开标、评标,确定中标人;(七)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第九条招标人公开招标的,应当在公共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邀请招标的,应当向3个以上(含3个)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
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招标项目的基本情况、对投标人的条件要求以及报名的地点和期限及相关费用等。
招标人需要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的,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及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方法。
第十条物业管理项目招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
招标人可自行组织实施招标活动,也可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
未经招标人同意,招标代理机构不得转让代理业务。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为投标人提供其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咨询业务。
第十一条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招标人及招标项目简介;(二)对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及计费方式(佣金制或酬金制)的要求;(三)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包括投标人的资质、近年来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管理相同或相近物业的数量和质量、对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及主要管理人员的要求等;(四)对投标书主要内容和编制格式的要求;(五)评标标准、评标方法及中标原则;(六)招标方案,包括招标组织机构、开标时间及地点等;(七)物业服务合同的签订说明;(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招标文件不得对投标人提出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条件,不得含有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倾向或内容。
第十二条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7日前,将招标文件报所在市县主管部门备案。
主管部门发现招标文件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内容的,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招标人。
第十三条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15日。
第十四条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0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五条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及其他可能影响招标投标活动公平竞争的情况。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第十六条通过招标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以下时限完成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工作:(一)预售商品房项目,在申报《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完成;(二)新建现售商品房项目,在现售前30日完成;(三)非出售的新建物业项目,在交付使用前90日完成;(四)更换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项目,在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前30日完成。
第三章投标第十七条投标人应当具备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资质和条件,并按资质等级管理规定的经营范围参加投标活动。
第十八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积极响应。
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投标函;(二)投标报价;(三)物业管理方案,包括服务标准、规章制度、项目经理和主要管理人员配备、本项目管理的重点难点及应对措施等;(四)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投标文件应密封并加盖单位公章及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章方为有效。
第十九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将投标文件送达指定地点。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表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并妥善保存投标文件。
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开启投标文件。
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无效,招标人应当拒收。
按照截标期限送达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按照本办法重新招标。
第二十条投标人在截标日期前,可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
补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逾期送达的补充或修改内容无效。
第二十一条投标人应当根据投标项目的物业服务成本以及合理的利润确定竞标价,但不得以低于物业服务成本的报价竞标。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同类型、同档次物业服务收费指导价的最低限价。
招标文件对投标报价有具体要求的,不得违反前款规定。
第二十二条投标人不得互相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以他人名义参与投标或者利用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禁止投标人利用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
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第二十三条开标应当按照招标文件预先确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公证。
经确认无误后,由有关工作人员当众启封并宣读投标文件。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由招标人存档备查。
第二十四条开标时,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作为无效投标文件处理,不得进入评标程序:(一)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要求的;(二)投标文件未密封的;(三)投标文件未加盖单位公章及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章的,或授权代理人没有法定代表人出具的书面委托书的;(四)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五)投标人或其委托的投标代理机构未参加开标会议的。
第二十五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物业管理方面的专家组成,人数一般为7人以上的单数,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由招标人从省建设厅建立的专家名册中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投标人的利害关系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并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七条在评标过程中需要进行现场答辩的,招标人应当预先在招标文件中说明,并注明所占的评分比重及对主答辩人的资格要求。
第二十八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的标书、企业综合情况及现场答辩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投标人的标书、企业综合情况和现场答辩情况的权重之和为100%。
其中标书权重应不少于50%,具体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确定。
投标书的评审应当注重管理理念、服务标准、服务价格测算、报价合理性、管理人员配备、规章制度等几个方面。
招标文件设有标底的,评标时应当参考标底。
第二十九条除现场答辩外,评标应当在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评标委员会成员对评标结果应当签字确认。
第三十条评标委员会可要求投标人以书面或者现场答辩方式,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说明。
但所做的澄清或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三十一条评标过程中发现投标文件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或者界定其为废标:(一)投标文件未能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的;(二)投标文件中阐述的内容或者提供的材料存在弄虚作假的;(三)评标委员会要求以书面或者现场答辩方式,对投标文件中的有关问题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说明,投标人拒绝执行的;(四)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或者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服务成本,而投标人对此未能作出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五)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的方式投标的;(六)其他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被评标委员会否决或界定为废标的。
第三十二条中标人由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得分确定,得分最高者为中标人。
当确定的中标人放弃中标或者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的,其他投标人可按评标得分高低为序递补。
第三十三条招标项目的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或界定为废标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第三十四条招标人应当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5日内,向主管部门提供开标过程、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以及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等招投标资料。
委托招标的,还应当提供招标代理委托合同。
主管部门在接到备案材料7日内,未通知招标人在招投标活动中存在违法行为的,招标人可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书面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并退还其投标书。
第三十五条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物业服务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的其他协议。
合同订立后10日内,招标人应将合同副本分别送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与中标人订立合同后5日内,将投标保证金退还中标人和未中招的投标人。
第三十六条招标人不按规定时间与中标人订立物业服务合同,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招标人应予以赔偿;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与招标人订立物业服务合同的,中标无效,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