杀婴及虐待儿童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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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国打孩子,下场有多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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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国打孩子,下场有多惨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本文档(有偿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2015年4月,美国肯塔基州的儿童保护服务中心(CPS)接到了六次匿名电话,他要举报他的邻居虐待儿童。

“他们把孩子扔到墙上。

”他在电话那头这样说道。

当地的CPS工作人员立刻进行介入活动,该父母涉嫌对儿童造成人身伤害,CPS工作人员带走了该家庭的孩子。

警方随后拘捕了该父母,他们将被起诉蓄意虐待儿童罪。

美国人之所以如此重视儿童保护,还要追溯到100多年前。

1874年,10岁的小玛丽遭受了养父母的严重虐待和忽视:经常性地被野蛮殴打和鞭责,不许外出与其他儿童玩耍,只有一件旧衣服。

一位传教士在走访时了解到小玛丽的境遇,决定出手解救。

但是警察局和儿童慈善机构都以无权干涉家庭事务为由拒绝了传教士的请求,最终在动物协会工作的律师帮助下,小玛丽才得到了妥善的安置。

“玛丽案”成为美国儿童保护制度的肇因,随后美国迅速开展了一系列相关的法律制度建设。

当年的“玛丽案”给美国社会造成了剧烈震撼,1875年,纽约儿童虐待预防协会作为专业保护儿童的民间组织正式成立,该协会促使美国数百家致力于保护儿童的非政府组织陆续成立,并逐步开启了美国立法遏制“虐童”行为的制度大门,1899年,伊利诺伊州建立了第一个保护受虐儿童的少年法庭。

在1912年4 月9日,威廉?塔夫脱总统签署了由国会通过的法案,美国儿童福利局正式成立,这也是世界上第一个专门处理儿童问题的政府机构。

设立之初,儿童福利局的工作重点在于调查与报告各种儿童福利与生活问题,特别是调查婴儿死亡率、婴儿出生率、孤儿问题、青少年犯罪和少年法庭、遭遗弃的儿童和私生子、危险的职业、童工的事故和疾病、就业、事故对儿童的影响等问题。

在儿童福利局的调查下,美国先后出台了多项法律,如1917年的《联邦童工法》、1921年的《联邦婴儿法》以及1935年的《联邦社会孕妇与婴儿福利法》等等。

虐待儿童案例

虐待儿童案例

虐待儿童案例虐待儿童案例:父亲的罪行事件发生时间:1997年4月至1999年8月事件细节:1997年4月,小明出生在一个普通的家庭中,他的父亲小杰是一个年轻的商人,母亲小梅是一名家庭主妇。

小明是家中的独生子,他们一家住在市区的一栋独立小屋里。

然而,小明的童年并不幸福。

小明的父亲,小杰,在性格上十分古怪,脾气暴躁,经常对小明进行心理和身体上的虐待。

这种虐待始于小明刚刚学会走路的时候。

不论是家庭中的小错误抑或是无辜的行为,小杰总是用殴打和侮辱之语对待小明。

每当小杰发脾气时,小明就会成为他的出气筒。

小杰会用拳头猛击小明,用皮带、棍棒等工具抽打他,甚至用他的手指刺他的背部。

这些虐待不仅给小明带来了巨大的疼痛,也对他的身心健康造成了极大的影响。

小明的家庭虐待噩梦在1997年持续到1999年。

小明不得不面对持续的身体和心理的摧残,使得他失去了儿童应有的天真和快乐。

他的整个童年都被阴影笼罩着,他甚至开始对自己产生自卑感,觉得自己不值得被爱。

小明的祖父在1999年夏天发现了他体上的伤痕,并察觉到他精神上的沉重负担。

祖父毫不犹豫地向当地警方报告了这个虐待案件。

当地警方立刻介入调查,对小明进行身心检查。

检查报告明确指出小明身上的伤痕是虐待的结果,并证实了他的心理受创。

警方当即采取保护措施,将小明从父母的监管下带走,并将他送往当地医院接受治疗和心理辅导。

案件进入诉讼阶段。

小杰被指控虐待儿童罪,法庭于2000年2月召开了首次开庭审理。

检察官呈交了大量的物证、伤痕鉴定报告以及心理辅导记录,有力地证明了小杰的罪行。

小明的母亲小梅在庭审过程中被要求作证,她对小杰虐待小明的行为心知肚明,但因为小杰的威胁和对她的恐吓,她一直没有courage 全情发声。

庭审期间,小梅流下了痛苦的眼泪,对当年自己选择沉默的决定表示懊悔和歉意。

经过数个月的审理,法庭于2000年9月做出判决。

小杰因虐待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被剥夺监护权和探视权。

美国虐童的法律后果(3篇)

美国虐童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虐童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不仅对受害者造成身心伤害,还对社会秩序和道德伦理造成恶劣影响。

在美国,虐童行为受到法律的严厉打击,犯罪者将面临严厉的法律后果。

本文将探讨美国虐童的法律后果,以引起人们对这一问题的关注。

二、美国虐童的法律定义在美国,虐童是指对未成年人进行身体、心理或性方面的虐待。

根据美国法律,虐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1. 对未成年人进行身体伤害,如殴打、烧伤、捆绑等;2. 对未成年人进行心理伤害,如恐吓、侮辱、忽视等;3. 对未成年人进行性侵犯,如强奸、猥亵、强迫卖淫等。

三、美国虐童的法律责任在美国,虐童行为属于刑事犯罪,犯罪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下是美国虐童的法律责任:1. 刑事责任:虐童行为属于重罪,犯罪者将面临长期监禁。

根据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犯罪者的刑期可能从数年不等。

此外,犯罪者还需支付罚金。

2. 民事责任:受害者的家长或监护人有权向犯罪者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因虐童行为造成的损失。

受害者本人也有权在成年后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

3. 职业资格吊销:从事教育、医疗、社会工作等职业的人员,若涉及虐童行为,将被吊销职业资格。

4. 社会责任:犯罪者可能被禁止从事与未成年人相关的职业,如教师、保姆等。

四、美国虐童的法律程序1. 报案:当发现虐童行为时,应立即向警方报案。

警方将对案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

2. 逮捕:在调查过程中,若警方有足够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可对其逮捕。

3. 审判:犯罪嫌疑人在法庭上接受审判。

法官将根据案件事实和证据,判决犯罪嫌疑人的刑罚。

4. 服刑:犯罪嫌疑人在监狱服刑,期间不得假释。

五、美国虐童的法律保护措施1. 未成年人保护机构:美国设有专门的未成年人保护机构,负责调查、干预和救助受虐儿童。

2. 家庭服务:为受虐儿童提供心理、教育、医疗等方面的支持。

3. 法律援助:为受虐儿童提供免费的法律援助,帮助他们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六、结论美国虐童的法律后果十分严重,犯罪者将面临严厉的法律制裁。

婴儿意外死亡 父母是否担责

婴儿意外死亡 父母是否担责

婴儿意外死亡父母是否担责?基于传统伦理内地追责宽松,港台可控以误杀或杀婴罪对于因父母疏忽或监护不力导致孩子死亡,父母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深港两地相关法律规定截然不同。

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律师毛鹏认为,如果孩子死亡确实是因为父母重大疏忽或重大监护不力所导致,从构成要件上看,父母可能已涉嫌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类似事件在香港、台湾地区都有父母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例。

但内地类似事件父母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较为少见,公安部门可能主要是基于死者与行为人之间的特殊关系以及传统伦理道德角度考虑,追责手段相对宽容。

但父母确实有必要敲响警钟,作为未成年人尤其是婴儿的监护人,监护职责重大,不容忽视。

而在香港,通过立法,香港提醒家长不能疏忽照顾子女。

香港以往曾发生多宗婴儿与家人同睡时疑被压住窒息死亡事件。

香港法律人士指出,一般来说涉案者可能因疏忽照顾幼儿而需负上法律责任,随时可被控以误杀或杀婴罪。

“如果B B未够一岁,法律上只可以用杀婴罪,而不是谋杀罪。

”香港执业大律师陆伟雄表示,除杀婴罪外,案中涉案者也可能会被法庭以误杀罪起诉,两罪的最高刑罚为终身监禁。

不过,法庭在判案时会考虑涉案者的抗辩理由,例如是否完全无心、并非因疏忽而致、有否顾及当时环境等,法官会根据各种求情理由,而决定判罚轻重。

陆伟雄表示,如涉案者在睡着前已知道婴儿在自己身边,则可能被视为疏忽照顾,或需负上法律责任。

调查新妈妈盼官方提供育儿指南昨日,南都记者随机采访了20名新生婴儿父母,问题涉及新晋父母了解育婴知识的途径,在育婴过程中遇到的棘手问题。

调查显示,80%以上的父母会选择购买育婴书来弥补育婴知识,更多的父母会选择购书和上网,从医院、护理中心等专业机构获取信息的较少。

有深圳妈妈抱怨,“只有自己主动学习,否则没人会帮你。

”而在香港,由于政府的主动介入,新妈妈认为更容易接受育儿指导。

2012年9月,M女士在香港生产女儿,在三天的住院期间,医院的护士手把手教她如何照顾婴儿。

未成年少女杀害亲生婴儿的法律分析

未成年少女杀害亲生婴儿的法律分析

未成年少女杀害亲生婴儿的法律分析作者:王旭来源:《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09期摘要未成年少女杀害亲生骨肉的事件常有发生,这类犯罪的出现既反映了目前学校和家长教育的缺失,也体现了未成年少女法律观念的淡薄。

本文通过对这类案件的法律分析,找出犯罪主体、对象、行为及司法处断的特殊性,从而有利于进一步采取措施减少和杜绝此类犯罪的发生。

关键词未成年犯罪故意杀人罪犯罪特殊性司法处断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3-073-02案例:2008年,初中毕业年仅16周岁的女孩王某独自一人来到北京打工。

王某在工作中认识了和他一样大的男孩李某,两个人很快便建立起恋爱关系,情窦初开,经不起诱惑就偷尝“禁果”。

但是,李某觉得两个人只是年轻的冲动,并不是真心的喜欢王某,于是和王某提出了分手。

在分手后,王某发现自己身体的相关变化,她感觉自己可能怀孕了。

但是,由于两性知识的缺乏,王某并不肯定自己怀孕,同时也不敢去面对这种可能。

王某是在仓库工作,工作服比较肥大,回到单位宿舍以后也是穿睡衣,所以,同吃同住的同事们,并没有发现王某身体上的变化。

而就在生命一天天孕育的过程中,王某并没有采取任何措施,只是在恐惧惊慌中度过每一天。

2009年的某个夜深人静的晚上,王某感觉腹痛难忍,便前去如厕,就在如厕过程中,王某生下了孩子。

孩子哇哇落地,一声啼哭把王某吓傻了。

王某唯一的意识就不能让别人知道,于是在恐惧之中掐死了自己的孩子,将孩子的尸体扔在垃圾桶里。

第二天清晨,在清洁工的报案后,警察前来调查,王某将自己的行为全部如实的供述,等待着王某的是冰冷的手铐。

近年来,类似于上述未成年少女杀害自己刚刚出生的婴儿的案例屡屡出现,听到后每每让人扼腕叹息。

既可怜她们的悲惨命运,又可恨她们的懵懂无知。

这些事件的发生原因有学校和家长教育监管的失位,也有未成年少女自身法律观念和性观念意识的淡薄。

对这种犯罪进行深入的法律分析,有助于进一步认清该犯罪,从而采取措施减少和杜绝此类犯罪的发生。

浅析家庭虐童行为

浅析家庭虐童行为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试点"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文论文题目浅析家庭虐童行为学生姓名学号指导教师专业年级学校目录一、家庭虐童行为的定义和现状 (2)(一)家庭虐童行为的定义和特点 (2)1.隐蔽性强 (2)2.社会纵容度高 (2)3.惩罚力度小 (2)4.持续性强 (3)5.危害性大 (3)(二)家庭虐童行为的现状 (3)二、家庭虐童行为的原因和心理分析 (4)(一)非亲生父母的虐童行为 (4)(二)亲生父母的虐童行为 (5)1.生存压力让孩子成了父母的“出气筒” (5)2.夫妻关系恶变拿孩子进行报复 (5)3.“望子成龙”导致拔苗助长 (5)4.歧视子女造成的人性冷漠 (5)5.从家暴的受害者演变成施暴者 (5)6.“孩子是自己的”的强权意识 (5)7.犯罪成本低导致的侥幸心理 (6)(三)其它家庭成员的虐童行为 (6)三、家庭虐童行为的法律责任 (6)(一)《中国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6)(二)《中国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7)(三)《中国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7)(四)《中国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7)(五)《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 (7)三、家庭虐童行为的干预和救济 (7)(一)建立收养评估、培训、试养和走访机制 (7)(二)建立强制报告制度 (8)(三)增设虐待儿童罪,普及法制教育 (8)(四)增强社区和学校的家庭教育指导工作 (8)(五)设立儿童保护部门 (9)参考文献 (10)[摘要]:近年来,虐童案件的频发受到了公众的强烈关注和谴责。

家庭虐童行为,作为虐童案中的特殊案例却很容易被忽视,如果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往往被当做“家事”而不了了之。

在中国的传统观念中,孩子是父母的私有财产,只要为他好可以任意处置,外人不便干涉,这也造成了家庭虐童行为的泛滥和习以为常。

事实上,家庭教育是儿童成长的关键。

监护人的虐待行为将会对儿童留下永久性的创伤,这样的危害是无法估量的。

本着“儿童利益高于一切”的原则,政府、家庭、学校和社会应该共同努力,通过完善相关法制建设、加强宣传教育工作来对家庭虐童行为说“不”,保障儿童在家庭中的合法权益。

韩国虐打儿童的法律后果(3篇)

韩国虐打儿童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儿童是国家的未来和民族的希望,保护儿童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然而,近年来,韩国虐打儿童事件频发,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本文旨在探讨韩国虐打儿童的法律后果,以期引起全社会对儿童权益保护的重视。

二、韩国虐打儿童的法律规定1.刑法规定根据韩国刑法第229条,对儿童实施暴力、虐待、猥亵等行为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如果情节严重,可以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2.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韩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暴力、虐待、遗弃等行为。

违反该法规定,对未成年人实施虐待、遗弃等行为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家庭暴力防治法规定韩国《家庭暴力防治法》规定,禁止对家庭成员实施暴力、虐待等行为。

对于虐待儿童的家庭暴力行为,可以采取强制保护措施,如禁止接近、保护观察等。

三、韩国虐打儿童的法律后果1.刑事责任虐打儿童的行为触犯了刑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规定,对虐打儿童的行为,可以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等刑罚。

在判决过程中,法院会根据犯罪情节、危害后果等因素,依法确定刑罚。

2.行政处罚虐打儿童的行为还可能受到行政处罚。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家庭暴力防治法》,相关部门可以对虐打儿童的行为人进行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

3.民事责任虐打儿童的行为还可能承担民事责任。

如果虐打行为给受害者造成了人身伤害、精神损害等,受害者可以依法要求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

4.监护权剥夺对于虐打儿童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法院可以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依法剥夺其监护权。

这意味着,这些人在一定期限内不能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5.社会信用记录虐打儿童的行为人,除了承担法律责任外,其社会信用记录也会受到影响。

在韩国,社会信用记录对个人的生活、工作等方面具有重要影响。

虐打儿童的行为人可能会在就业、贷款等方面受到限制。

四、案例分析某案例中,韩国一名父亲因长期虐待女儿,导致女儿身心受到严重伤害。

法院依法判处该父亲有期徒刑5年,并剥夺其监护权。

虐童事件文档

虐童事件文档

虐童事件介绍虐童事件是指儿童遭受身体、心理或性虐待的行为。

这种残忍和不人道的行为对儿童的身心健康造成了严重的伤害。

虐童事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控制和预防虐童事件成为保护儿童权益的重要任务。

虐童的类型虐童事件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身体虐待:指对儿童施加的肢体暴力或殴打,包括打、摔、踢等行为。

这种虐待往往导致儿童身上出现瘀伤、骨折等外伤。

2.心理虐待:指对儿童进行的精神上的长时间折磨和侮辱,例如辱骂、威胁、恐吓等。

这种虐待会对儿童的心理健康造成严重的伤害。

3.性虐待:指对儿童进行的性侵犯和性骚扰行为。

这种虐待给儿童带来极大的痛苦和心理创伤。

虐童事件的原因虐童事件发生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常见的原因包括:1.家庭因素:家庭环境的不稳定、经济困难、家庭成员关系紧张等因素都可能导致虐待儿童的发生。

2.个体因素:虐童行为往往与虐待者自身的心理问题和性格缺陷有关。

例如,虐待者可能有着自己遭受虐待的经历,无法正确处理情绪和压力。

3.社会因素:社会对儿童虐待的关注度不够,法律法规的缺位和执行力度不够,也为虐童事件的发生提供了土壤。

虐童事件对儿童的影响虐童事件对儿童的影响是长期的、深远的。

虐童事件给儿童的身心健康带来了巨大的伤害,包括但不限于:1.身体伤害:虐待儿童往往会导致儿童身体上的伤害,如身体瘀伤、骨折等。

2.心理创伤:儿童在遭受虐待的过程中,承受着巨大的心理压力和痛苦。

长期的心理虐待和恶劣的家庭环境会对儿童的心理健康造成严重的伤害。

3.行为问题:虐待儿童往往会出现行为问题,如攻击性行为、反社会行为等。

这些问题可能伴随着儿童的整个成长周期,并对其未来的生活和社会关系产生负面影响。

防止虐童事件的措施为了预防虐童事件的发生,我们应该采取以下措施:1.加强教育:加强对家庭、学校和社会的教育,提高人们对儿童权益的认识和保护意识。

2.加强法律保护:完善法律法规,加强对虐童行为的打击和制裁力度,保护儿童的权益。

3.提供援助:为受虐儿童提供必要的援助和支持,包括心理咨询、康复治疗等,帮助他们走出心理创伤。

法医病理学试题及答案

法医病理学试题及答案

法医病理学试题及答案名词解释:1、近距离枪弹创(close range gun-shot wound):距人体月30cm以内射击所形成的枪弹创。

2、烧死的硬膜外热水肿(extradural hematoma):头部受火焰高温作用,脑及脑膜受热、凝固、收缩,与颅骨内板分离,形成间隙,由于硬膜脑血管及颅骨板障的血管破裂,流出的血液集中于该间隙形成的血肿。

3、虐婴/虐待儿童:对婴儿或尚未自立的儿童所应有的权利进行剥夺或侵犯,包括躯体虐待,忽视(身体忽视、教育忽视、情绪忽视)、性虐待等方式。

4、对冲性脑挫伤(comtrecoup contution):头部受外力作用时,着力点的对策部位的脑组织发生的挫伤称为对冲性脑挫伤。

多见于跌倒时头颅撞击外界物体而形成。

5、非医源性医疗纠纷(noniatrogenic medical dispute):指医疗纠纷不是由于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的原因引起,而是因为疾病发展,或因医疗以外的原因引起的纠纷。

多数是由于患方不了解医疗知识,不理解医院规章制度所致。

一般包括无医疗过失纠纷和患方引起的纠纷两类。

6、医疗纠纷(medical tangle):指患方因对诊疗护理过程中发生的不良医疗后果及产生的原因与医方认识分歧而发生的纠纷,要求追究医方责任和给予赔偿,并向卫生行政部门提请行政处理或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事件。

7、医疗事故(medical negligence或medical malpractice):是指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8、羊水栓塞(amniotic fluid embolism):是指在分娩的过程中羊水进入母体血循环后引起的肺栓塞、休克、弥散性血管内凝血等一系列严重的病理过程,是及其重要的分娩并发症,亦为孕产妇死亡的重要原因。

9、挤压综合征(crush syndrome):是遭受挤压伤的人在解除挤压以后,全身微循环障碍,肾小球滤过率降低,肾小管受阻,变性、坏死,出现已肌红蛋白尿和急性肾衰竭为主要特征的临床综合症。

法医病理学重点

法医病理学重点

名解:1、近距离枪弹创(close range gun—shot wound):距人体月30cm以内射击所形成的枪弹创.2、烧死的硬膜外热水肿(extradural hematoma):头部受火焰高温作用,脑及脑膜受热、凝固、收缩,与颅骨内板分离,形成间隙,由于硬膜脑血管及颅骨板障的血管破裂,流出的血液集中于该间隙形成的血肿。

3、虐婴/虐待儿童:对婴儿或尚未自立的儿童所应有的权利进行剥夺或侵犯,包括躯体虐待,忽视(身体忽视、教育忽视、情绪忽视)、性虐待等方式。

4、对冲性脑挫伤(comtrecoup contution):头部受外力作用时,着力点的对策部位的脑组织发生的挫伤称为对冲性脑挫伤.多见于跌倒时头颅撞击外界物体而形成.5、非医源性医疗纠纷(noniatrogenic medical dispute):指医疗纠纷不是由于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的原因引起,而是因为疾病发展,或因医疗以外的原因引起的纠纷。

多数是由于患方不了解医疗知识,不理解医院规章制度所致.一般包括无医疗过失纠纷和患方引起的纠纷两类。

6、医疗纠纷(medical tangle):指患方因对诊疗护理过程中发生的不良医疗后果及产生的原因与医方认识分歧而发生的纠纷,要求追究医方责任和给予赔偿,并向卫生行政部门提请行政处理或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事件。

7、医疗事故(medical negligence或medical malpractice):是指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8、羊水栓塞(amniotic fluid embolism):是指在分娩的过程中羊水进入母体血循环后引起的肺栓塞、休克、弥散性血管内凝血等一系列严重的病理过程,是及其重要的分娩并发症,亦为孕产妇死亡的重要原因.9、挤压综合征(crush syndrome):是遭受挤压伤的人在解除挤压以后,全身微循环障碍,肾小球滤过率降低,肾小管受阻,变性、坏死,出现已肌红蛋白尿和急性肾衰竭为主要特征的临床综合症。

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范

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范

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范(2011. 2.18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适应诉讼活动和科技发展的需要,为了加强司法鉴定执业管理,规范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第三条(适用范围)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从事司法鉴定活动适用本规范。

第四条(分类标准)根据司法鉴定执业活动运用的基本原理、专门知识和技术方法所属的学科专业,结合鉴定对象、鉴定要求和职业分工,确定司法鉴定的执业分类、适用范围及主要内容。

第五条(执业分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主要有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法医毒物司法鉴定、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文书物证司法鉴定、痕迹物证司法鉴定、微量物证司法鉴定、声像资料司法鉴定、电子数据司法鉴定、司法会计鉴定(会计司法鉴定)、知识产权司法鉴定、建设工程司法鉴定、产品质量司法鉴定、价格司法鉴定和机动车司法鉴定等鉴定类别。

第五条(综合执业领域)道路交通、农业、电力、海事、文物、安全生产、环境、保险和火灾等领域涉及的司法鉴定执业活动主要是本规范第四条所列各鉴定类别的综合运用。

第六条(适用效力)司法鉴定执业管理、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评估和认证认可活动应当依据或者参照本规范。

第二章鉴定类别第七条法医临床司法鉴定的适用范围主要是自然人因外力导致的伤残后果及状况。

主要内容有损伤程度、伤残等级、致伤物推定、致伤方式推定;致伤时间推定;损伤与疾病因果关系;生理状态及功能;劳动能力;诈伤及造作伤;医疗损害赔偿等鉴定事项。

第八条法医病理司法鉴定的适用范围主要是推断自然人是否正常死亡和非正常死亡的事实及状况。

主要内容有死因与死亡时间;损伤时间;机械性损伤(钝器伤、锐器伤、火器伤、交通伤等);机械性损伤的致伤物;机械性窒息;高温与低温损伤;电流损伤;杀婴与虐待儿童死亡;猝死与医疗损害有关的死因等鉴定事项。

第九条法医物证司法鉴定的适用范围主要是对案件真实情况有证明作用的物品及痕迹的状况。

男子产房内刀杀妻儿后自杀男婴仅出生20多个小时

男子产房内刀杀妻儿后自杀男婴仅出生20多个小时

男子产房内刀杀妻儿后自杀男婴仅出生20多个小时一个可爱的大胖小子,诞生仅20多个小时就如一颗转瞬即逝的流星般陨落。

婴儿的父母也倒在了不远处的血泊中,一家三口就这样在病院病房内惨遭灭门之灾。

制造这起惨案的凶手是孩子的父亲。

他亲手用刀扎死了还在病床上的老婆及襁褓中的儿子后,用同一把刀竣事了本身的生命。

变乱回放查房护士吃惊大哭不敢起身昨日15时许,和平区妇婴病院大门被围观者堵得水泄欠亨,楼后的居民、路过的行人闻听刚诞生不到一天的婴儿被父亲暴虐杀害这个动静后,义愤填膺地守在病院大门前。

灭门案产生在病院的一病房内。

此时,距离事发已有半个多小时的时间,楼道被用鉴戒线封闭起来。

对付这发难件,医护人员都杜口不谈。

沈阳晚报、沈阳网记者向周围病房的产妇和家眷了解此事,每个人都闻之色变,扭过甚去。

各式打听后,一位目击案发明场的护工报告记者,当日14时多,当班护士进入该病房查房,刚进屋,护士就发出了撕心裂肺的喊啼声,“喊得音都断了,我冲了出来,刚进门就看到地上大摊的血迹”。

护工看见门口躺着一个人,看到这一幕时,她身边的两个男人都退了出去,她壮着胆进了屋,屋内的情形令她感触头皮阵阵发麻。

“我看到屋里有3个人,一个男人躺在地面上,一个穿戴病号服的女人躺在床上,孩子躺在小床里,身上都有大片血迹。

那时那个护士双手捧首,蹲在地上呜呜大哭,都不敢站起来了。

”出来后,其他病友报告这名护工,屋里的3个人是一家三口。

现场目击夫君4刀竣事一家三口生命病床上、衣服上、墙上……喷溅的鲜血到处可见,屋里的氛围彷佛都凝固了。

这位护工连连摇头:“惋惜这个小生命了,孩子可都雅了,白白皙净、小脸肥嘟嘟的,仍是个小男孩,身体那么柔软,还没有感觉到妈妈度量的温暖呢!面对这个极新的生命,他爸爸怎么下得去手呀?”护工称,事发时婴儿的父亲必定是下了狠心,婴儿的母亲应该是被一刀毙命,看样子那时她应该没有任何防备本领,刀直接扎在了她脖子的动脉上,鲜血喷获得处都是。

婴儿的腹腔位置中了一刀。

法医病理练习5

法医病理练习5

杀婴及虐待儿童死亡一、选择题1以下哪项不属于积极杀婴A 扼死B 勒死C 闷死D 打击头部E 不采取保温及护理措施,任其冻死、饿死2以下哪项不是坠落产的指征A 骨盆宽,未成熟儿B 经产妇,常见会阴裂创C 可有产瘤D 婴儿头变形、小E 脐带断端撕裂3以下哪项不是胎头血肿得指征A位于骨膜下。

B可越过骨缝。

C产后2-3天最大。

D3-8周消失。

E局部有波动感。

4推断新生儿月龄,测量以下那些指标要准确A身长B体重C脐带长D胎盘重E双颞径5以下哪项不是妊娠7个月胎儿的特征A身长35cm,体重1000克B跟骨化骨核直径0.5cmC胎毛分布全身,体重附有胎垢皮肤有邹褶,呈老人样面貌。

D指甲超过指端E睾丸在腹腔内,阴蕛及小阴唇突出。

6胎头各径线的增长一般与胎儿体重表相一致,其中以()较有意义。

A枕额径B双顶径C双颞径D枕额径E枕下前囟径7以下哪项不是胎头血肿的指征A位于骨膜下B可越过骨缝C产后2-3天最大D3-8周消失E局部有波动感8推定新生儿月龄,测量以下那些指标更准确A身长B体重C脐带长D胎盘重E双颞径9以下哪项不是妊娠7个月胎儿的特征A身长35cm,体重1000gB跟骨化骨核直径0.5cmC毳毛分布全身,体表附有胎垢,皮肤有皱褶,呈老人样面貌D指甲超过指端E睾丸在腹腔内,阴蒂及小阴唇突出10胎头各经线的增长与胎儿体重增长相一致,其中以()值较有意义A枕额径B双项径C双颞径D枕颏径E枕下前囟径11死亡不久的新生儿尸体中,以下有关肺和胃肠浮沉的试验的结果判定中,哪项不正确A肺和胃肠的试验呈阳性反映,可证明是活产B肺和胃肠的试验呈阴性反映,可证明是死产C部分或整个肺阳性,而胃肠阴性,呈活产,但生活时间很短D肺浮沉试验阴性,而胃肠浮沉试验阳性,说明是活产E肺浮沉试验阴性而胃肠浮沉试验阳性,说明是死产。

12以下有关肺浮沉试验的结果判定中,哪项不正确A全部阳性反映,可以确证为活产儿B部分阳性反映,可见于活产儿C部分阳性反映,可见于腐败的死产儿D部分阳性反映,可见于子宫内呼吸的死产儿E部分阴性反映,可以确证为死产儿13以下哪项不是成熟儿的特征A身长50cm,体重3000gB胸骨柄,距骨和股骨化骨核尚未出现C指甲超过指端,足趾甲达趾端D身体各部分比例适中,皮下脂肪发育良好,皮肤富有弹性E睾丸降入阴囊,大阴唇遮盖小阴唇14化骨核是确定新生儿成熟程度,推出胎龄月数有价值的指标,其出现时间顺序为A胸骨柄5个月末,跟骨6个月末,距骨7个月末,股骨9个月末B距骨5个月末,胸骨柄6个月末,股骨7个月末,跟骨9个月末,C跟骨5个月末,胸骨柄6个月末,距骨7个月末,股骨9个月末D股骨5个月末,跟骨6个月末,胸骨柄7个月末,距骨9个月末,E跟骨5个月末,距骨6个月末,股骨7个月末,胸骨柄9个月末,15新生儿尸体的法医学检验,必须确定该婴尸是否新生儿有无生活能力,活产还是死产,分娩后生活时间以及死亡原因。

浅析当前我国幼儿园虐童事件

浅析当前我国幼儿园虐童事件

浅析当前我国幼儿园虐童事件近年来,一系列的虐童事件层出不穷,如近期发生的“携程亲子园”事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文章对六个典型案例中涉事幼儿园办园性质、被虐者年龄、被虐儿童数量、虐童方式、处理方式五个方面进行分析与阐述,总结其中的共同特点,最后提出对策与建议。

标签:虐童事件;幼儿园;学前教育虐童,即“儿童虐待”,也被称为“虐待儿童”。

1999年世界卫生组织(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简称WHO)对“儿童虐待”(Child Abuse,CA)的描述如下:儿童虐待是指对儿童有义务抚养、监管及有操纵权的人做出的足以对儿童的健康、生存、生长发育及尊严造成实际的或潜在的伤害行为,包括各种形式的躯体和(或)情感虐待、性虐、忽视以及对其进行经济性剥削。

在本文中的“虐童”主要是针对3~6岁在园幼儿,指的是在园教师或保育员等对幼儿有针对性地进行人身伤害,并造成一定的身体或心理上的危害。

二、近年来年媒体曝光的典型在园虐童事件分析近年来,我国幼儿园虐童事件屡见不鲜,且影响恶劣,引起了社会大众的极大关注。

本文选取了近年来媒体曝光的六个典型在园虐童事件进行分析,如下表所示。

1.幼儿园类型分析6起事件均发生在民办幼儿园,相比于公办幼儿园,虐童事件发生在民办幼儿园的概率明显增加,其中无证的民办幼儿园也占很大一部分比例。

民办幼儿园相较于公办幼儿园公益性体现较少,更具随意性,一些民办幼儿园也没有相应的教师招聘制度,无证经营的民办幼儿园甚至有教师无证上岗。

这些原因也导致民办幼儿园发生虐童事件的概率远高于公办幼儿园。

2.虐童者年龄分析虐童者多为带班教师和保育员。

其中带班教师的年龄普遍较低,在30岁以内的教师占虐童者人数的75%;而保育员的年龄则在40岁以上。

年轻的带班教师往往较为情绪化,且经验不丰富,容易把怒气撒在幼儿的身上;保育员则大多数是文化程度较低的中年妇女被,缺乏保育知识,且处于更年期,情绪波动也较大。

简议虐童行为的刑法规制

简议虐童行为的刑法规制

简议虐童行为的刑法规制近年来,虐童事件频发,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虐童行为是指对儿童实施的任何形式的身体、心理和性质的伤害和虐待,包括打骂、饥饿、虐待、性侵犯等。

虐童行为的严重性不仅在于它摧毁了儿童的身心健康和幸福成长,而且也危害了社会文明的道德底线和社会稳定的基础。

因此,对虐童行为进行刑法规制,有着重要的法律意义与社会意义。

一、刑法规制虐童行为的依据刑法是国家惩治犯罪的法律规范,是维护国家法律秩序、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最主要法律武器。

刑法规定了何为犯罪,定义了各种犯罪行为的不同性质和危害程度,并规定了相应的刑罚和处罚方式。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条的规定,犯罪应当依法定罪,有罪判罚。

而虐童行为在伦理和法律上具有极为严重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应当受到严格的刑法规制和打击。

二、虐童行为的法律性质和特征虐待儿童是指非法的、危害儿童身心健康的各种行为,属于犯罪。

虐童行为的特征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违反法律规定。

虐童行为违反了我国《儿童权益保护法》和《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属于非法和违法的行为。

2、危害严重。

虐童行为对儿童身心的危害是非常严重的,会造成儿童的创伤、残疾甚至是死亡等不可逆转的后果。

3、利用弱势地位。

儿童是一个群体中最为弱势的一类人,他们在生理上和心理上都具有比成年人更大程度的脆弱性和依赖性。

虐童行为的犯罪者利用了儿童的弱势地位和无法自卫的情况,对其进行攻击和伤害。

4、社会影响广泛。

虐童事件会引起社会上对犯罪者的谴责和对受害儿童的同情,会对社会上的道德观念和法制建设产生广泛的影响。

因此,虐童行为需要受到刑法的规制和打击。

三、我国刑法对虐童行为的规制我国《刑法》规定了对虐童行为的打击和惩治措施。

虐童行为被视为侵犯儿童合法权益的行为,通常被认为是犯罪行为。

我国《儿童权益保护法》赋予了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等法律机构打击虐童行为的职责和权利。

同时,根据《刑法》的规定,危害儿童罪、寻衅滋事罪、伤害罪、强迫猥亵、侮辱罪等都可以被用来指控虐童行为。

母亲把自己的孩子打死的案例

母亲把自己的孩子打死的案例

母亲把自己的孩子打死的案例
据报道,2018年8月,湖北省公安厅发布新闻通报称,在荆州市监利县某村,一名母亲因为儿子不听话,将其殴打致死。

这名母亲叫做王女士,今年40岁,平时是一名家庭主妇。

事发当天,她的儿子小明(化名)才7岁,因为调皮捣蛋,不听母亲的话,一直
大喊大叫。

王女士忍无可忍,便上前将小明打了几个耳光。

小明的父亲在旁边看到后,赶紧制止,但王女士情绪失控,持续对小
明进行殴打。

在打了几分钟之后,小明没有了反应,王女士在发现自
己的儿子已经死亡后,才意识到自己的错误。

警方接报到案后,立即赶到现场进行调查,并对嫌疑人王女士进行了
逮捕。

后经法医鉴定,小明死亡的原因是多发性外伤引起的颅脑损伤,死因根据刑法属于故意杀人罪。

这起案件一经报道,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讨论。

它不仅引发
了人们对家庭暴力和教育方式的思考,还引起了人们对父母如何合理
地对待孩子的讨论。

对于这件事,大家的观点各不相同,但都对孩子
的人权问题感到重要。

从法律角度出发,王女士所犯的罪行无法逃脱法律追究。

随着法律意识的逐渐普及,类似的案件相信会越来越少。

但是,我们在审视王女士的行为时也不应该只停留在她的错误,还应该在深入思考如何切实搭建一个更加健康的家庭教育环境,让孩子们得到更好的成长。

虐待儿童怎么处罚 虐待儿童怎样认定

虐待儿童怎么处罚 虐待儿童怎样认定

No matter how hard it is now, we must also be dancers of life.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虐待儿童怎么处罚虐待儿童怎样认定根据法律中的规定在对虐待儿童行为判刑处罚的时候,此时一般是按照虐待罪的量刑标准作出的。

其中就《刑法》第260条中关于虐待罪的处罚来看,有虐待儿童行为并且认定构成了犯罪的,一般是给予行为人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处罚。

而要是此时造成了儿童重伤或者死亡的损害结果,那么就是在2-7年有期徒刑之间进行处罚。

一、虐待儿童怎么处罚一般情况下,对于虐待儿童的行为会被认定为虐待罪。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关于虐待罪的规定是: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

通过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可以看出,虐待罪容易同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混淆。

司法实践中难以认定某一行为是构成虐待罪还是故意杀人罪时,一般从主观故意上区分二者的界限,虐待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对被害人进行肉体上和精神上的摧残和折磨;故意杀人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剥夺他人的生命。

至于虐待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区别。

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主要从主观故意上区别虐待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界限。

如果行为人出于对被害人进行肉体上和精神上摧残和折磨的故意,在实施虐待行为过程中,造成被害人轻伤或者重伤的,其行为构成虐待罪,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如果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并且在客观上实施了伤害他人的行为,则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不构成虐待罪。

二、虐待儿童怎样认定虐待罪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捆绑、冻饿、限制自由、凌辱人格、不给治病或者强迫作过度劳动等方法,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情节恶劣的行为。

由血缘关系而引起的家庭成员,这是由于血亲关系而产生的家庭成员,包括两类:其一,由直系血亲关系而联系起来的父母、子女、孙子女、曾孙子女以及祖父母、曾祖父母、外祖父母等等,他们之间不因成家立业,及经济上的分开而解除家庭成员的法律地位;其二,由旁系血亲而联系起来的兄、弟、姐、妹、叔、伯姑、姨、舅等家庭成员,但是,他们之间随着成家立业且与原家庭经济上的分开,而丧失原家庭成员的法律地位。

杀婴及虐待儿童死亡ppt课件

杀婴及虐待儿童死亡ppt课件
伤 (3)分娩后死亡:无生活能力、畸形、肺炎、胎粪吸入、颅
内出血等
25
2、暴力死亡
(1)故意杀婴 积极杀婴:主要形式,各种机械性暴力 消极杀婴:不采取保温或护理、不断脐带等 (2)意外灾害 非疾病死亡,也不是故意杀婴,如压迫胸部、坠落产
26
坠落产 骨盆宽、未成熟儿 经产妇 常见会阴裂创 无产瘤 婴头变形少 脐带断端撕裂
未呼吸肺与已呼吸肺的鉴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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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积
表面 颜色 质地
切面
未呼吸肺 体积小,附于胸腔后壁, 居于脊柱两侧 平滑,稍凹陷,边缘锐薄 深,均匀暗紫红色 如实质性器官,指压无 捻发音 切面颜色一致,压之流出, 少量血液
已呼吸肺 增大,充满于胸腔, 两肺前缘遮蔽心包侧面 大理石样,膨隆,边缘钝圆 浅,呈淡红色 如海绵状,触之有弹性 和捻发音 切面呈大理石样, 压之流出血液呈泡沫状,
杀婴及虐待儿童死亡
1
第一节 杀婴
➢ 概念
杀婴(infanticide)是指用非法暴力手段, 加害分娩过程中或娩出后不久的具有生活能 力的新生儿生命的犯罪。
2
➢法医学检验、鉴定婴儿尸体时,必须解决以 下几个问题:
➢是否新生儿; ➢有无生活能力; ➢新生儿是死产或活产; ➢分娩后的存活时间; ➢死亡原因。
无移动性 常以一块颅骨的边缘为界限,而不超过骨缝或
囟门而波及到其它颅骨
7
项目
部位 范围 出现时间 消失时间 局部特点
胎头水肿
胎头血肿
先露部皮下组织 骨膜下
不受骨缝限制 娩出时即存在 产后2-3天 凹陷性水肿
不超过骨缝 产后2-3天最大 产后3-8周 波动感
8
5、胎便
新生儿的小肠下段及全部大肠充满黄褐色至暗绿色胎便, 胎便粘稠出泥状,可以确定新生儿。

人类杀婴行为研究

人类杀婴行为研究

人类杀婴行为研究引言人类杀婴行为是一个令人困惑和令人不安的领域。

尽管多年来有关婴儿被杀的实例被广泛报道,但对于为什么会发生这种行为的理解仍然有限。

本文旨在探究人类杀婴行为的原因和动机,并对相关研究进行分析和总结。

一、定义和分类人类杀婴行为是指有意识地或故意地结束一个婴儿的生命。

根据杀婴的方式和动机,可以将其分为多种类型。

最常见的类型是母亲杀婴,通常由于孩子是非自愿怀孕或对其生活造成不便而发生。

其他类型包括父亲杀婴、家庭成员杀婴和社会成员杀婴等。

二、社会文化背景和心理因素社会文化背景和心理因素是人类杀婴行为的主要原因之一。

在一些社会中,儿童被视为负担,特别是对于那些生存条件较差的人来说。

在这种情况下,杀婴可能被看作是一种减轻负担和改善生活质量的手段。

心理因素如抑郁症、焦虑症、精神分裂症等也可能导致杀婴行为的发生。

三、社会压力和压力释放社会压力和压力释放也是人类杀婴行为的一大动因。

在一些社会中,当一个家庭无法承担多个孩子的生活费用时,父母可能会选择杀掉一些婴儿以减轻经济负担。

一些研究还表明,杀婴行为与个人在社会中的地位和权力有关。

四、心理疾病和异常行为心理疾病和异常行为也被认为是人类杀婴行为的原因之一。

在一些罪犯中,有心理疾病或人格障碍的倾向,这使得他们更容易对婴儿进行暴力行为。

一些研究还发现,婴儿杀人者中有很高比例的人曾经历过儿童虐待或家庭暴力等不健康的家庭环境。

五、个体差异和社会因素个体差异和社会因素也可能对人类杀婴行为产生影响。

个体的性格特征、社会支持网络和道德观念等因素都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一个人是否会杀婴。

当社会对于婴儿杀人行为的态度和惩罚力度较低时,它可能会鼓励一些人采取这种行为。

结论人类杀婴行为是一个复杂而严重的社会问题。

尽管已经有一些研究对其进行了调查和分析,但我们对其真正原因的理解仍然有限。

更多的研究还需要在这一领域进行,以便制定更有效的预防和干预措施,保护无辜婴儿的生命和福祉。

参考文献:1. Reisner L. The concepts of infanticide and child murder: a cross-cultural survey. Ethol Sociobiol. 1999;20(4):267-282.2. Köhler L. The sociocultural context of infanticide in humans and other animals. Curr Anthropol. 2000;41(5):677-701.3. Daly M, Wilson M. Evolutionary social psychology and family homicide. Science. 1997;277(5328):1665-1668.4. Garcia de Oliveira A, de Melo Crossetti MGO, Nunes de Freitas GR, Lima de Carvalho IT. Factors associated with neonaticide and infanticide in a municipality in northeastern Brazil: a case-control study. PLoS One. 2020;15(9):e0238010.5. Zeng J, Hu L, Guo G, et al. Clinical and sociodemographic characteristics of perpetrators of filicide in China. Forensic Sci Int. 2020;314:1103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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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产 死产 活产、生活时间短 少见

鼓室试验
辅助试验,水中切开鼓室,观察有无气泡逸出
四、新生儿死亡原因
新生儿死亡原因鉴定直接关系到杀婴还是自然死亡。
1、非暴力死亡
(1)分娩前死亡:多与母体疾病、胎盘中胎儿疾病有关。 (2)分娩中死亡:脐带受压、脐带绕颈、羊水吸入、各种产 伤 (3)分娩后死亡:无生活能力、畸形、肺炎、胎粪吸入、颅 内出血等
四、虐待儿童的检查及诊断
(一)活体的临床法医学检查 小儿科的身体检查、化验检查、尤其要进行X线及一些专科检 查如神经科、外科等 (二)尸体的法医病理学检查 1、一般情况 衣着、身高、体重、营养、损伤的程度、数目、 部位等 2、影像学检查 解剖前进行,全身各部位的正、侧位片,亦 可拍CT等 3、尸体解剖 系统全面,四腔、检查气胸、骨折 4、特殊检查 组织学检查、毒物分析及牙痕鉴定
(二)影响成熟儿生存的因素
除暴力堕胎和杀婴外,还有: 高度畸形 严重疾病 分娩障碍 妊娠晚期或分娩前用药
双香豆素、华法令 胎儿死亡、脑出血 吗啡 呼吸中枢抑制 胎儿重度窒息
三、活产与死产鉴别
主要依据:出生后是否进行过母体外呼吸 活产与生活能力:

有生活能力的胎儿可以是死产 无生活能力的胎儿可以是活产
1、检查方法


开腹后,依次结扎,分离肠系膜,将胃肠全部取出投入水中 如胃及部分肠管上浮,多段双重结扎下沉部分的肠管,单独 试验; 如胃肠全部下沉,结扎并取下胃,投入水中 如仍下沉,在水中将胃壁和肠管打孔,观察有无气泡逸出。
2、结果的判定
肺和胃肠浮扬试验均阳性 阴性 肺部分或全部阳性,胃阴性 肺全部阴性、胃或肠阳性
2、尸体法医病理学鉴定
根据尸检及X线检查,结合死前临床资料,如果查出 反复发生的新旧不等的损伤,可作出鉴定。
虐待儿的死因:常由多种虐待性伤害联合构成。
硬脑膜下出血、脑疝;
内脏破裂致失血性休克; 肺破裂; 气胸导致窒息; 软组织损伤并发感染; 饥饿寒冷或高温损伤; 还有的死于内源性或外源性毒物中毒。

2、骨折愈合的阶段性变化
虐待儿童形成的骨折常有多次反复性,如能发现新 旧不同的骨折并判定损伤时间,有重要的法医学意 义。 骨折可并发休克、感染、内脏破裂、颅脑损伤等, 有些并发症可突然加重甚至致命。

(三)内部器官损伤
1、硬脑膜下出血 虐待儿童综合症的常见损伤之一,可危及生命。出血 原因可为反复摇晃,亦可为直接打击,注意二者体 表区别。 2、腹腔器官损伤 均为闭合性损伤,多由钝性暴力造成,有时无伤痕, 更具隐蔽性。
2、结果判定
(1)全部阳性反应 确证为活产儿 (2)部分阳性反应 肺呼吸不全、施行人工呼吸的 死亡产儿、腐败死产儿、宫内呼吸的死产儿 (3)全部阴性反应 推定死产儿 活产阴性反应原因: 未成熟儿呼吸功能不全 坠落产儿


胃肠浮扬试验
胃肠浮扬试验是肺浮扬试验的辅助试验。



检查胃内有无空气 活产还是死产 检查空气分布 可以推测存活时间 腐败尸体胃肠扬试验无价值
分娩后不明显,产后2-3天最大,3-8周消失 血肿中心部有波动感,周围有堤状质硬的隆起, 无移动性 常以一块颅骨的边缘为界限,而不超过骨缝或 囟门而波及到其它颅骨

项目 部位
胎头水肿 先露部皮下组织
胎头血肿 骨膜下
范围 出现时间 消失时间 局部特点
不受骨缝限制 娩出时即存在 产后2-3天 凹陷性水肿
2、脐带
新生儿脐带湿润柔软、有光泽,灰白色蜡样, 根部无明显分界线 ,这是法医学上判断新生儿的 主要特征 。 轻度炎症(6-12h) 红色分界线炎症环(24-36h) 显著发红肿胀(2-3日) 干燥萎缩脱落(5-8日) 形成脐窝(12-15日) 瘢痕化(3周)
3、产瘤
产瘤(胎头水肿):分娩过程中,胎儿先露部的部分软 组织受到强力压迫,使不受压的先露部发生淋巴液及血液淤 积,形成局限性皮下组织水肿,出现瘤样突起。
杀婴及虐待儿童死亡
第一节 杀婴
概念
杀婴(infanticide)是指用非法暴力手段, 加害分娩过程中或娩出后不久的具有生活能 力的新生儿生命的犯罪。
法医学检验、鉴定婴儿尸体时,必须解决以
下几个问题:
是否新生儿;
有无生活能力;
新生儿是死产或活产;
分娩后的存活时间;死亡原因。来自一、新生儿存活时间的确定
6、咬伤:是虐待儿童综合症具有特殊意义的损伤。 可多处发生,如颊、肩、胸、腹、上下肢、臀部等 可重叠发生,新旧不等、互相融合、边界不清 镜下,陈旧性可见含铁血黄素沉着,有时可见瘢痕 形成 咬伤虐待须与其他小儿致伤进行鉴别:咬痕的形态、 性状,必要时提取牙印 7、其他损伤:烟头、热水、腐蚀剂等,形成红斑、 水疱等改变
2、暴力死亡
(1)故意杀婴 积极杀婴:主要形式,各种机械性暴力 消极杀婴:不采取保温或护理、不断脐带等 (2)意外灾害 非疾病死亡,也不是故意杀婴,如压迫胸部、坠落产
坠落产 骨盆宽、未成熟儿
非坠落产 骨盆窄、头围正常的成熟儿
经产妇 常见会阴裂创 无产瘤 婴头变形少 脐带断端撕裂
坠落产与非坠落产的鉴别
3、妊娠7个月胎儿特征



身长35cm,体重1000g,胎盘309g,脐带长45cm 毳毛分布全身,皮下脂肪不多,皮肤粉红,体表附有胎脂, 皮肤有皱褶 呈老人样面孔 指甲未达指端 睾丸在腹腔内 阴蒂及小阴唇突出
4、成熟儿特征

身长约50cm,体重3000g以上,胎盘500g,脐带长 50cm 头围34cm,胎头双顶径9.3cm,胸围32cm,头发长 2cm 股骨化骨核直径0.5cm,跟骨化骨核直径0.8cm 皮下脂肪发育良好,体型丰满 指甲超过指端,趾甲达指趾端。
6、胃肠内容物
胃内如有血液或胎便,证明分娩时胎儿为活产 胃内如有乳汁,证明已经哺乳,注意勿将粘液误认 为奶汁。(奶汁含脂肪/粘液无) 开始呼吸时,胃内即进入空气,30min后空气进入 十二指肠,约6h后越过小肠,进入全部大肠给24h 以上

7、新生儿循环系统的变化
胎盘循环:胎儿在母体内,血液的物质交换与气体 交换的过程全在胎盘内进行 出生后: 脐静脉 脐静脉索 脐动脉 脐动脉索 动脉导管 动脉导管索 静脉导管 静脉导管索 卵圆孔 闭锁/永久开放
不超过骨缝 产后2-3天最大 产后3-8周 波动感
5、胎便
新生儿的小肠下段及全部大肠充满黄褐色至暗绿色胎便, 胎便粘稠出泥状,可以确定新生儿。


出生后10h开始排便,4d排净(应与食物形成的粪 便鉴别) 镜下胎便主要成分为肠粘膜分泌的粘液,特殊成分 是胎便小体,胎便小体是圆形或卵圆形的褐绿色小 体 胎便中还含有胆汁、羊水成分
五、虐待儿的鉴定
鉴定时应详细调查案情
全面检验各种伤痕 分清损伤的次数、时间、损伤种类和程度 判断虐待手段及死亡原因 并注意与意外事故鉴别。
1、活体临床法医学鉴定
通过儿科身体检查、X线拍片以及多科室会诊发现有 新旧不等、反复发生、不同于自然疾病或意外灾害 的损伤,即可鉴定为虐待伤。

二、新生儿存活能力的确定
生活能力(生存能力):胎儿出生后能够继续维持生命
的能力。确定生活能力关键在于胎儿的发育程度,即成熟程 度。
(一)发育程度

表示方法:妊娠月数/周数
成熟儿 早产儿
大于10mon/40w(大于8mon具有生活能力) 未成熟儿,大于28w而小于37w的活产儿
法医鉴定:小于7mon 未成熟儿
初产妇 会阴裂创少 可有产瘤 婴头变形明显 脐带断端平齐
第二节 虐待儿童死亡
一、概述
概念及分类
对尚未自立的儿童所应有的权利的剥夺或侵犯。 躯体虐待 忽视(躯体、教育、情绪忽视等) 性虐待 虐待综合症 虐待死
虐待儿童的表现
1、肉体虐待:身体和四肢损伤 2、心理虐待:精神上施加残酷压抑 3、性虐待:多发生于女孩
(二)骨骼损伤
1、以闭合性骨折多见,多由钝力引起,具有隐蔽性, X线查检必要。 骨折后全身性反应:哭闹不安、体温略升、局部肿 胀、压痛,有骨擦音和骨擦感和畸形。 应拍全身正侧位和局部X线,尸体应在解剖前进行。 注意与车祸损伤鉴别。
间接暴力引起的肋骨骨折:多在肋骨的后侧近脊柱 侧,以双侧多见;肋软骨骨折少见;也可见腋中线 骨折; 直接暴力引起的肋骨骨折:多在受伤部位发生,可 见周围挫伤,亦可合并内脏损伤。 四肢长骨骨折亦多见,尤其18个月以下,可形成螺 旋形和横断性骨折。 脊椎骨折时有所见,背部发现鞋印等痕迹有助诊断。 颅骨骨折常并发脑实质损伤,尤其硬膜外血肿,颅 压升高,甚至死亡
确定新生儿曾否呼吸:
肺浮扬试验 胃肠浮扬试验 组织学检查

肺浮扬试验:判断新生儿是否活产的重要依据 1、检查方法


• •

• •

在喉头下方和膈肌上方结扎气管、食管,切断后投入冷水, 观察是否上浮、上浮部分、程度; 如下沉,先切除心脏和气管结扎上方的颈部器官,投入水中; 然后切离支气管,各叶投入水中(检查气管腔); 分离各肺叶,投入水中; 取各肺叶的不同部位,投入水中 同时观察肺切面:已呼吸肺切面鲜红色、泡沫状血液溢出。 注意:如有腐败,应用干纱布压挤后,再投入水中。

根据分娩后存活婴儿的各种特征的出现或消失,可以确定为 新生儿,并可推断其存活时间。
1、皮肤



新生儿皮肤上可附着羊水和血液,肛门周围及大腿有胎便 (要排除出生后洗浴过);皮肤还可附着胎脂,呈灰白色泥 土样。 新生儿红斑:成熟儿皮肤紧张、丰满,出生5-6h后出现显 著红晕,1-2d后消退。 新生儿黄疸:2-3d出现,4-5d加深,7-10d消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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