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商业保理公司文件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苏商秩﹝2013﹞1158号
省商务厅关于印发《设立内资商业保理公司试点申报指引》的通知
南京、无锡、常州、苏州市商务局:
根据《商务部关于在重庆两江新区、苏南现代化建设示范区、苏州工业园区开展商业保理试点有关问题的复函》(商资函〔2013〕680号)文件精神,我厅制定了《设立内资商业保理公司试点申报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江苏省商务厅
2013年10月28日
设立内资商业保理公司试点申报指引
一、申报依据
《公司法》、《商务部关于商业保理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资函[2012]419号)、《商务部关于在重庆两江新区、苏南现代化建设示范区、苏州工业园区开展商业保理试点有关问题的复函》(商资函〔2013〕680号)。
二、申报条件
设立内资商业保理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商业保理公司的投资者应具备开展保理业务相应的资产规模和资金实力,近期没有违规处罚纪录;主出资人应当为熟悉相关行业的公司法人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且在申请前1年总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
(二)商业保理公司应当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成立。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一次性足额缴纳,且来源真实合法;
(三)商业保理公司在申请设立时,应当拥有2名以上具有3年以上金融领域管理经验且无不良信用纪录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系指担任副总经理以上职务或相当职务的管理人员;
(四)商业保理公司不得混业经营;
(五)商业保理公司应有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风险评估、业务流程操作、监控等制度;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经营范围:
商业保理公司可以受让供应商与买方订立的货物销售或服务合同所已经或将要产生的应收账款,为供应商提供下述全部或部分服务:
(一)贸易融资;
(二)应收账款的收付结算、管理与催收;
(三)销售分户账管理;
(四)与本公司商业保理业务相关的信用风险担保;
(五)资信调查与评估;
(六)相关咨询服务;
(七)法律法规准予从事的其他业务。
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吸收存款;
(二)发放货款或受托发放货款;
(三)专门从事或受托开展与本公司商业保理业务无关的催收业务、讨债业务;
(四)受托投资;
(五)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活动。
四、申报材料
(一)申请书;
(二)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由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的章程;
(四)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资信证明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五)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1年的年度审计报告;
(六)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名单及投资各方董事、监事委派书,身份证明(复印件)和拟任法人代表身份证明;
(七)商业保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情况表(见附件)、高管人员身份证明、学历证明、执业资格证明及金融领域从业经验证明(包括曾就业单位开具的工作证明或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等);
(八)风险评估、监控等风险控制制度;
(九)商业保理公司资金实行银行托管,资金托管银行提供的相关托管制度;
(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名称中应标明“商业保理”字样);
(十一)场地使用证明或租赁协议、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
(十二)股东承诺书(见范本);
(十三)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请示文件;
(十四)商务部门要求的其它文件。
可行性研究报告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主出资人为企业法人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
注册地、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投资者或其关联实体从事保理业务或相关
行业的业绩和经验等情况;
(二)商业保理公司设立方案:
1、公司基本情况:包括拟用名称、注册地、法定代表人、投资总额及注册资本、出资结构、经营范围;
2、投资规模分析、资金来源说明;
3、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
(三)拟开展商业保理业务项目介绍:包括市场分析、操作流程及特点、
风险控制制度等。
五、申报程序
(一)拟在苏南现代化建设示范区中的南京、无锡、常州和苏州四市设立内资商业保理公司的投资者向所在地省辖市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所在地省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报省商务厅审批;
(三)省商务厅审核同意后作出批复。行业分类暂定为“租赁及商务服务业”项下的“其他商务服务”;
(四)公司持批复文件到工商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拟在苏州工业园区设立商业保理公司的投资者由苏州工业园区管委会直接负责项目审批。
附件:
1.商业保理公司高管人员个人情况登记表
2. 股东承诺书
附件1
商业保理公司高管人员个人情况登记表
股东承诺书
本公司就设立经营“公司”(名称)承诺如下:
一、出资人具备以下条件
(一)开展商业保理业务相应的资产规模和资金实力,未以借贷资金和他人委托资金投资,主出资人在申请前1年总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二)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完善的风险内控制度;
(三)近期没有违规处罚记录。
二、申请设立商业保理公司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且来源真实合法,由出资人一次足额缴纳;
(二)拥有2名以上具有3年以上金融领域管理经验且无不良信用记录的高管人员,以及与其业务相适应的合格专业人员。
三、申请设立的商业保理公司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开展业务,在经营中做到:
(一)以公司注册资本金、银行贷款等间接融资、发行债券等直接融资,以及借用短期外债和中长期外债作为营运资金,风险资产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10倍;
(二)严格按照经营范围开展经营活动,不混业经营,不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等金融活动,不专门从事或受托开展催收业务和从事讨债业务;
(三)建立开展商业保理业务相应的管理制度,健全相关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防范经营风险;
(四)在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办理应收账款转让登记,将应收账款权属状态予以公示;
(五)向省商务厅和所在地市商务局报送月度业务情况统计表、季度财务报表和经中介机构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及经营情况说明书,并对报告和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负责;
(六)接受省、市商务等相关部门对上一年度商业保理业务开展情况的检查。
(七)本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同意省、市商务等相关部门停止本公司的试点资格(停止试点后,本公司应立即办理公司注销或取消商业保理经营范围的变更登记),并接受相关部门依法进行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