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对监理公司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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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考核细则

1.对监理的要求

1.1.监理单位受甲方委托对工程项目的全过程进行监理工作,必须全面维护委托方的利

益,保证委托方的利益不受损害。

1.2.监理单位必须配备充足的监理人员,全面认真履行监理职责,配合工程进度严格按照

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责的要求及时认真地对工程进行监督管理,事前事中随时监控,隐蔽工程随报随验,保证项目质量优良、运行顺畅。

1.3.监理单位必须对施工单位的工程进度、人员、机械、材料、技术管理等进行全方位的

监控,做好监控记录,并于计划进行对比,随时发现影响进度问题的关键因素,并提出建设性的措施意见,保证项目进度按计划进行。

1.4.保证项目一次性通过政府的各种验收是监理最重要的责任,监理要从技术上及组织上

尽一切力量做好验收准备工作,确保项目按时通过各种验收,在保证实体质量的前提下尽可能在验收手续方面缩短验收周期。

2.目的

通过检查考核,掌握监理单位管理现状和对工程的控制程度,找出偏差和产生原因,为在建工程能够得到有效控制提供依据。同时通过对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员的考核,掌握各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员的工作情况,确定奖罚,以鼓励先进,鞭策后进。

3.对监理的奖罚措施

3.1.对监理的奖罚本着以合作、团结为主旨,充分调动自我积极性、能动性为目标,以奖

为主友好合作。

3.2.对于能够出色完成当月工作目标的(质量、进度、安全),对监理组按月进行奖励(每

人300到1000)。

3.3.对于未能及时发现工程质量问题,或发现问题未及时制止,或制止不听未采取有力措

施,而造成一天以上不必要的工期损失的,扣除当月10%的监理费,扣款下月监理公司若积极采取措施追回损失,此扣款可补发。

3.4.对于政府相关部门的各种验收,监理应积极应对,对于采取有效措施提前通过政府验

收的,甲方将按情况一次性给予5000至50000元的奖励。对于因监理失职,监督及提醒不到位造成验收失败而对甲方产生工期及经济损失的,甲方将视情节轻重对监理公司处以5000至50000元的处罚。

3.5.对于个别监理人员工作认真努力、表现优秀的,甲方可视视情况直接对监理个人给予

物质或现金奖励。对于个别监理人员不能胜任监理工作,或不能与甲方配合良好的,甲方提出后监理公司必须立即更换,不能及时(三日内)更换的,将按当月10%监理费对监理公司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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