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贷借款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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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协议(编号: )

本借款协议由以下双方于年月日签署:

甲方(出借人):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乙方(借款人、共同借款人):

身份证号码:

住址:

借款人因购买汽车向出借人申请借款,借款人愿以登记在其名下的以上述借款所购汽车作为抵押物向出借人提供担保,共同借款人与借款人承担相同的责任,各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本协议共页,本协议的签署人均声明已阅读和理解全部条款,并明确自己的相应的权利义务。

第一条借款

1.3乙方就贷款车辆抵押给甲方签署本协议,并办理抵押登记。

1.4乙方将购车发票复印件、已办理抵押登记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交给甲方。

第二条还款

2.3乙方应在每月还款日当日(不得迟于18:00)或之前将本条约定的月偿还本息数额存入还款账户。

2.4乙方委托支付机构每月从本条上述指定还款账户中准确划扣月偿还本息数额给甲方。

2.5如还款日为法定假日或公休日,还款日不顺延。如还款日为每月日,则不足30天的月份的还款日为当月的最后一日。

第三条其它费用的支付

乙方同意一次性向甲方支付抵押费和GPS费用人民币(大写)元(¥)。

第四条提前还款

4.1如乙方拟提前还款,需至少提前十个工作日以书面方式提出。乙方应在约定的日期当日或之前将当期本息,以及提前一次性还款违约金存入还款账户,并委托支付机构划扣给甲方。提前还款违约金的数额按借款协议约定的当期剩余本金的5%收取。

4.2 如乙方按照本条第1款约定提前还款,相应款项足额支付给甲方后,甲方与乙方应办理抵押注销手续,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注销的费用均有乙方承担,本协议终止。

第五条车辆保险一般条款

5.1 乙方在本协议有效期间,必须保证连续为所购汽车办理经甲方认可的包括车辆损失险、盗抢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在内的车辆保险,不得中断或减少险种。本协议有效期间,乙方应在保险到期日前续投保,并在取得保险单后30天内将续保的保险单复印件提交给甲方。

5.2保险单中除第三者责任险外,其他险种必须制定甲方为第一收益人。

5.3 乙方在为所购汽车投保时,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应不低于车辆重置价值,盗抢险保险金额应不低于车辆市场价值,且必须在保险单(或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在贷款期间一旦发生盗抢、全损、推定全损的保险事故情形时,保险人应将保险金直接赔付至甲方指定的账户。

5.4 投保汽车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盗抢、全损或推定全损时,乙方必须立即通知甲方并在一个月内提前归还全部贷款本息。乙方未按甲方要求提前归还的,甲方有权扣收全部保险金。保险金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的,乙方应补齐不足部分,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保险金归还贷款本息后有剩余的,甲方应退还乙方。

5.5 投保汽车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外的盗抢、全损或推定全损时,乙方必须立即通知甲方并在一个月内提前归还全部贷款本息。

5.6 如乙方违反5.1约定,未及时办理续投保手续的,甲方可以代为投保。甲方代为投保的,必须提前通知乙方,乙方应于甲方代为投保之日起5日内补偿甲方垫付的保险费及相关利息、其他成本费用及损失。

5.7如乙方违反5.1约定,未在每年保险到期日后30日内将续保的保险单复印件提交甲方保管,乙方应向甲方支付金额为人民币一千元的违约金。上述违约金由甲方直接从贷款还款账户中扣收。

第六条抵押担保一般条款

6.1 乙方自愿以本协议项下贷款购置的汽车作为抵押物为本协议项下债务提供担保。

6.2 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全部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甲方现债权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不限与诉讼费、执行费、保全费、公正费、评估费、拍卖费、律师费。

6.3抵押风险防范

6.3.1在抵押担保期间内,乙方应妥善管理抵押物,由于乙方的过错或其他原因导致抵押物

价值减损或可能减损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甲方认可的其他担保。乙方未能提供担保的,甲方有权要求提前收回全部贷款并视情况决定是否同时行使抵押权。

6.3.2在抵押担保期间内,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处分抵押物,包括但不限于出售、出租、出借、转让、赠与、再抵押、托管、以抵押财产入股。

6.3.3在抵押担保期间内,抵押物发生权属争议,或涉及诉讼、仲裁、被查封、扣押或监管、毁损、灭失、或抵押人姓名、名称、身份证号码或联系信息发生变更等的,乙方应及时告知甲方。

6.3.4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配合甲方在机动车登记机关办理相应车辆的抵押登记。抵押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并需要办理变更登记时,乙方应配合甲方在该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或甲方同意的宽限期内完成变更登记手续。

6.4抵押权实现

6.4.1出现下属任何情形之一时,甲方有权采取任何适当的方式处分本协议项下抵押物,包括但不限于: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对抵押物进行调查;将抵押物转移至甲方指定地点;采取查封、扣押、保全、拍卖、变卖、及其他法律措施等,并以所得价款有限清偿债务;

1、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按时足额清偿本协议项下债务。

2、乙方违反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且甲方认为该等违约行为导致或可能导致影响乙

方清偿债务的能力。

3、其他任何可能导致本协议项下甲方债权受到威胁或遭受严重损失的情形。

6.4.2甲方依法处分抵押物所得款项不足以偿还或支付全部款项的,所得款项按下列次序进行处理:1.支付事先债权和处分抵押物的费用;2.清偿借款人应支付给甲方的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款项和其他费用;3.清偿乙方所欠的罚息;4.清偿乙方所欠的利息;5.清偿乙方所欠的本金。所得款项不足以偿还或支付同一顺序的全部款项的,按该款项发生的先后顺序予以清偿。

6.4.3甲方在行使抵押权时,乙方不得与甲方等其他人的任何法律纠纷为由拒绝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不得隐匿、转移、处分、留置抵押车辆。

6.5在本协议项下的债务全部清偿完毕后,甲方与乙方应办理抵押注销手续,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注销的费用均有乙方承担。

第七条违约责任

7.1如乙方未于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还款日足额还款,则应向甲方支付逾期违约金。

7.2逾期违约金由以下两部分组成:

7.2.1逾期当月应还本息的10%,但不低于人民币100元;

7.2.2从还款日次日起,逾期当月直至借款期结束的应还本息全额的0.05%/日。

7.3逾期违约金每月单独计算。

7.4如因乙方原因导致支付机构未能及时、足额扣划当月应还本息,乙方仍应按本条第一、二项支付逾期违约金。

7.5若乙方偿还金额不足,偿还先后顺序为逾期违约金、应还利息、应还本金。

7.6乙方发生如下违约行为时,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乙方须在甲方提出解除协议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支付余下的所有本金、利息和逾期违约金。

7.6.1 乙方擅自改变本协议第一条规定的借款用途;

7.6.2严重违反还款义务(逾期达到15天及以上);

7.6.3借款人提供虚假资料或者故意隐瞒重要事实。

7.7乙方同意,甲方可将乙方违约的相关信息予以公开披露。如乙方存在涉嫌欺诈等犯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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