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刑事诉讼法期末考试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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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刑事诉讼法》期末考试范围

一、【刑事诉讼的概念】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查证、核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实施了犯罪,是否应当受到刑罚的处罚以及应当受到何种刑罚处罚,并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的活动。(广义:国家为实现刑罚权所实施的全部行为包括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狭义:专指审判程序)

二、【不追诉原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对以上六种情形,公安司法机关应在不同诉讼阶段作出不同的处理:(1)在立案阶段,人民法院发现自诉案件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受理;公诉案件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立案的决定;(2)在侦查阶段,侦查机关发现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3)在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发现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4)在审判阶段,对于上述第一种情形,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宣告无罪;对于其余五种情形一般应裁定终止审理。但是,根据已经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材料,能够确认已经死亡的被告人无罪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三、【专门机关】(一)人民法院上下级之间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在刑事诉讼中表现为:

1、上级法院不能对下级法院发布指示或命令;若发现下级法院审判的案件有错误,应通过法定程序予以纠正。

2、下级法院在审判案件时,不能向上级法院请示,其有权力、有义务独立审判。(二)人民检察院的组织体系和领导体制——双重领导体制:一方面,各级人民检察院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另一方面,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1、上级检察院可以对下级检察院发布指示和命令,也可以撤销下级检察院的错误决定;2、下级检察院对于上级检察院的指示和命令,有义务接受。

四、【诉讼参与人】当事人的范围: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公诉案件,受刑事追诉者在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以前,称为“犯罪嫌疑人”;在检察机关正式向法院提起公诉以后,则称为“被告人”。)

五、【管辖】

(一)管辖的概念: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国家专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立案受理刑事案件的权限划分以及人民法院系统内部对第一审刑事案件审判权划分的诉讼制度。

(二)立案管辖:

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范围:1.贪污贿赂犯罪;2.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7类);4.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自诉案件包括三类案件: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侮辱、诽谤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侵占案);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本项规定的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其中证据不足、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三)审判管辖:

级别管辖的内容1、基层人民法院——普通刑事案件2、中级人民法院——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3、高级人民法院——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4、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特别规定:1、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2、基层人民法院对属于自己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重大、复杂案件;新类型的疑难案件;在法律适用上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案件)。

3、人民检察院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应当依法审判,不再交基层人民法院审判。

4、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

地域管辖处理原则:1、以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为辅。(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经常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为其居住地。经常居住地为被告人被追诉前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医的除外。被告单位登记的住所地为其居住地。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与登记的住所地不一致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其居住地。)

2、以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优先管辖为主,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为辅。(主要犯罪地包括案件涉及多个地点时对该犯罪的成立其主要作用的行为地或者主要情节发生地,也包括被告人犯有数罪时,主要犯罪行为的实施地。)

3、指定管辖(管辖不明、管辖争议、管辖不能)

六、【回避】

(一)回避的概念:是指为保障案件的公正处理,依据刑事诉讼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等因与案件存在法定厉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关系,从而不得参与该案诉讼活动的一种诉讼制度。

(二)回避的理由: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5、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6、参加过本案侦查的侦查人员,不能在担任本案的检察人员,参加过本案侦查、起诉的侦查人员和检察人员不能再担任本案的审判人员;7、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能再参与本案其他程序的审判;8、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人员的任职回避。

(三)回避申请的人员范围审查与决定:1、侦查人员——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检察人员——检察长;审判人员——法院院长2、法院院长——本院审判委员会;检察长——本院检察委员会;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同级检察院检察委员会3、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执行员、司法警察——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检察长、法院院长(四)程序:回避程序的启动(整个诉讼过程)。对驳回申请回避决定的复议:1、驳回申请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2、不属于法定理由的回避申请,当庭驳回,不得申请复议。3、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七、【辩护】

(一)概念: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针对控方的指控,根据事实和法律,从实体上和程序上提出有利于被指控人的证据和意见,论证控方的指控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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