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问题的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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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国际私法课程1

第六章

一般问题的法律适用

教学内容

一、自然人权利能力

二、自然人行为能力

三、法人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

四、时效

五、代理

一、自然人权利能力

1.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冲突

1)在民事权利能力开始方面,各国均以出生为始期,但标准的理解与规定有很大差异,有阵痛说、露头说、独立呼吸说、出生完成说、存活说等,因此,这方面的法律冲突不可避免。这在继承关系上表现得尤为明显。

示例

一个住所在法国的法国妇女与一个住所在英国的英国男子非法同居,生下一个婴儿并很快死去,但他的父亲却死于他死之前,并在死前留下遗嘱将其财产遗赠这个即将出生的婴儿。如果依法国民法典第906条第3款,可以否定该婴儿取得这笔财产的权利,但是如果依英国法,由于英国法无此种限制,他则可以取得这笔财产。

2)在民事权利能力终止方面,各国均以死亡为终期,但何为死亡,何时为死亡,各国立法及实践有较大分歧:

☆生理死亡方面,呼吸停止说、脉搏停止跳动和心脏停止跳动说、脑电波停止说。

☆推定死亡方面,各国规定的“推定存活制度”不同,也会使自然人的权利能力产生冲突。(推定存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

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2.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在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方面

(1)有的如中国同时存在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制度,而有的只作单方面规定,如法、日(失踪),德国(死亡)。

(2)失踪或死亡宣告的时间。法国4年、日本7年失踪、中国2年失踪,4年死亡。(3)发生效力的日期不同。中国公告3月,1年。

(4)实际法律后果不同。

2.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适用

各国立法和司法实践大致有三种做法:(1)适用有关法律关系的准据法。(2)适用法院地法。

(3)适用当事人的属人法。

但大多数国家适用属人法,包括本国法、住所地法、惯常居所地法,混合法。

我国:认为适用住所(经常居所)地法。

3.失踪或死亡宣告的法律适用

各国视失踪人国籍、住所、财产情况有不同主张。

(1)适用失踪人本国法。土耳其PIL (2)适用失踪人住所地法。秘鲁民法典(3)原则上适用失踪人属人法,但涉及在内国的财产时例外。1939年泰国PIL

夫异国打工被宣死亡

妻另觅新欢被判重婚

杨某与王某1993年11月1日登记结婚后不到4个月,杨某被单位派往日本工作。2年期满后,杨某离开单位,滞留日本打工。2002年12月其因非法滞留被遣返回国。归国后,杨某四处寻找王某,但王某始终不与他相见。杨某遂向法院起诉离

婚。

此时,他才得知,王某已于2001年11月以其下落不明满四年为由申请法院宣告其死亡。2003年3月10日,王某又与胡某登记结婚。法院认为,王某隐瞒其多次收取杨某汇款的事实,恶意申请宣告杨某死亡,但在得知其已回国的情况下又与他人登记结婚,已构成重婚罪,判处拘役6个月缓刑1年,王某与胡某婚姻无效。

二、自然人行为能力

荷兰人某甲,21岁。1997年来中国旅游,在某风景区一户少数民族农家,看中一套当地人的民族服装。经协商,以随身携带的照相机与之互易。甲打电话给好友乙,告知此事。乙称此交易不合算,劝甲把照相机换回来,甲回到农家商谈未果,甲遂以自己时年不满23岁,按其本国法(荷兰法律规定23岁为成年年龄)尚未成年,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所为民事行为无效为由,诉至我国法院。

1.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冲突

1)关于法定成年年龄的规定不同,这直接关系到自然人是否具有民事主体地位。

2)关于禁治产的不同规定。

德国:心神耗弱或低能、挥霍无度、酗酒成性或吸毒成癖者。

苏俄:痴呆症、滥用酒精和麻醉品者。

英国:心神失常者。

法国、日本:心神完全丧失者为禁治产人,心神耗弱者为准禁治产人。

《民法通则》

第十二条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三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3)关于禁治产的效力不同。

多数国家主张被宣告禁治产者,其行为无效,即使宣告禁治产人的原因已消失,只要本人与其有利害关系的人未申请法律撤销禁治产宣告,则其法律行为始终无效;

也有另一种主张:被宣告禁治产或准禁治产者,法律行为只是可撤销行为,并不当然无效。

2.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原则上依当事人属人法。大陆法系国家以本国法,而英美法系国家和丹麦、挪威、冰岛以及拉丁美洲的一部分国家,仍以住所地法作为自然人行为能力的准据法。

但有以下例外或限制:一是处理不动产的行为能力适用物之所在地法。二是有关商事交易活动的当事人的行为能力可以适用行为地法。三是特殊缔约能力适用行为地法。

62.甲国公民汤姆19岁,1989年在我国境内购买了一件民间工艺品,价值1500元,现汤姆以其本

国法上20岁为成年才具有行为能力为由,要求解

除合同。我国法院在审理此案时应如何处理?

A.汤姆的行为无效,可以解除合同,买卖不成立

B.汤姆的行为有效

C.法院可以适用1980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处理该案

D.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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