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
《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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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7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工程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人才的合理交流,鼓励他们在推进技术进步,振兴经济,实现四化中作出贡献,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的《关于改革职称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报告》和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工程技术职务(简称技术职务)是为生产建设、勘察设计、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技术管理等工作岗位上的工程技术人员设置的技术职务。
第三条工程技术职务名称定为: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
第四条聘任或任命技术职务的主要依据是:担任技术职务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实际工作能力和相应的业务知识与技术水平。
并应具备相应的理工学科的学历和从事技术工作的资历。
第二章任职基本条件第五条担任技术职务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积极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六条担任技术员职务,应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完成一般技术铺助性工作的实际能力。
2、初步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3、大学专科、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在工程技术岗位上见习一年期满,经考察合格。
第七条担任助理工程师职务,应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完成一般性技术工作的实际能力。
2、能够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3、获得硕士学位或取得第二学士学位,经考察合格;获得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毕业,在工程技术岗位上见习一年期满,经考察合格;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技术员工作二年以上;中等专业学校毕业,从事技术员工作四年以上。
第八条担任工程师职务,应具备下列条件:1、具备下列部门之一的条件(1)生产、技术管理部门①基本掌握现代生产管理和技术管理的方法,有独立解决比较复杂的技术问题的能力。
②能够灵活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
③有一定从事生产、技术管理工作的实践经验,取得有实用价值的技术成果和技术经济效益。
《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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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7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工程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人才的合理交流,鼓励他们在推进技术进步,振兴经济,实现四化中作出贡献,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的《关于改革职称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报告》和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工程技术职务(简称技术职务)是为生产建设、勘察设计、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技术管理等工作岗位上的工程技术人员设置的技术职务。
第三条工程技术职务名称定为: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
第四条聘任或任命技术职务的主要依据是:担任技术职务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实际工作能力和相应的业务知识与技术水平。
并应具备相应的理工学科的学历和从事技术工作的资历。
第二章任职基本条件第五条担任技术职务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积极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六条担任技术员职务,应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完成一般技术铺助性工作的实际能力。
2、初步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3、大学专科、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在工程技术岗位上见习一年期满,经考察合格。
第七条担任助理工程师职务,应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完成一般性技术工作的实际能力。
2、能够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3、获得硕士学位或取得第二学士学位,经考察合格;获得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毕业,在工程技术岗位上见习一年期满,经考察合格;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技术员工作二年以上;中等专业学校毕业,从事技术员工作四年以上。
第八条担任工程师职务,应具备下列条件:1、具备下列部门之一的条件(1)生产、技术管理部门①基本掌握现代生产管理和技术管理的方法,有独立解决比较复杂的技术问题的能力。
②能够灵活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
③有一定从事生产、技术管理工作的实践经验,取得有实用价值的技术成果和技术经济效益。
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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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播音专业职务试行条例(广播电影电视部制定,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1986年3月12日转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播音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提高播音水平,搞好广播电视宣传,更好地为建设四个现代化,为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服务,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播音专业职务的设置应根据广播电视宣传所承担的任务、实际工作需要和现有播音专业人员水平等情况确定,并应保持专业队伍的合理结构比例。
第三条播音专业职务名称定为:播音指导、主任播音员、一级播音员、二级播音员、三级播音员。
播音指导、主任播音员为高级职务,一级播音员为中级职务,二、三级播音员为初级职务。
第二章岗位职责及任职条件第四条担任播音专业职务的人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须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实事求是,密切联系群众,遵守宪法和法津,恪守新闻工作纪津和职业道德,为实现党在各个时期的任务贡献力量。
第五条评议和聘任播音专业职务,应以专业人员的政治思想表现和学识水平、专业能力、工作成就和履行职责的实际效果为主要依据,并应具备相应的学历和从事播音工作的资历。
对虽然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但确有真才实学、播音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符合任职条件的播音人员,可评定和聘任播音专业职务。
第六条三级播音员岗位职责:承担本职播音及值班任务。
任职条件:大专和中专(播音专业)毕业见习一年期满,高中毕业生连续从事播音工作两年以上,具备下列基本条件者,可担任三级播音员。
具有播音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了解与本专业有关的知识和政策;嗓音良好,语言规范,语调正确;能按要求完成本职任务。
第七条二级播音员岗位职责:承担一般节目的播音和直播任务。
任职条件:获得播音硕士学位;获得第二学位和研究生班结业证书;高等院校本科毕业生见习一年期满;大专毕业担任三级播音员工作二年以上;中专毕业担任三级播音员工作四年以上,具备下列基本条件,可任二级播音员。
2020《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细则
![2020《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细则](https://img.taocdn.com/s3/m/87a3823ee97101f69e3143323968011ca200f74e.png)
2020《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细则1.具有完成一般性技术工作和一定的技术管理工作的能力。
2.熟悉并能正确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3.担负一个重要岗位的工程技术工作,能履行岗位职责。
4.获得硕士学位或取得研究生班毕业证书,或获得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毕业,在工程技术岗位上见两年期满,经考察合格;大学专科毕业,从事助理工程师工作三年以上。
第九条高级工程师的基本条件1.具有完成较复杂的技术工作和较高水平的技术管理工作的能力。
2.熟悉并能正确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练掌握一定的管理知识和方法。
3.担负一个较复杂的岗位或重要的技术管理工作,能履行岗位职责。
4.获得硕士学位或取得研究生班毕业证书,或获得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毕业,在工程技术岗位上见三年期满,经考察合格;大学专科毕业,从事工程师工作五年以上。
第三章聘任或任命程序第十条高等学校工程技术职务的聘任或任命,应当经过严格的考察和审批程序。
聘任或任命的程序应当遵守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十一条高等学校工程技术职务的聘任或任命,应当按照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评审委员会的意见和职务限额进行。
聘任或任命应当由职务任免机构或委员会签署聘任或任命文件,并通知被聘任或任命人。
第十二条高等学校工程技术职务的聘任或任命,应当在工作单位内公示,公示期不应少于10个工作日。
公示期内,对有异议的应当及时处理,情况复杂的应当及时向职务任免机构报告。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聘任或任命文件即行生效。
第四章聘任或任命的管理第十三条高等学校工程技术职务的聘任或任命,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强管理,推动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评审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和程序化。
对聘任或任命的工程技术人员应当加强培训和考核,提高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
第十四条聘任或任命的工程技术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恪尽职守,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不得利用职务谋取个人利益。
对违反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的,应当依规追究责任,直至撤销聘任或任命。
【人职发[1991]7号】人事部关于职称改革评聘分开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人职发[1991]7号】人事部关于职称改革评聘分开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96ddd71017fc700abb68a98271fe910ef12daeab.png)
【⼈职发[1991]7号】⼈事部关于职称改⾰评聘分开试点⼯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事部关于职称改⾰评聘分开试点⼯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职发[1991]7号))1991年4⽉25⽇各省、⾃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事(劳动⼈事)厅(局)、职改办,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事(⼲部)部门:为便于各地区、各部门贯彻执⾏⼈事部《关于印发〈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问题暂⾏规定〉的通知》(⼈职发〖1990〗4号),进⼀步深化职称改⾰,现将评聘分开试点⼯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进⾏评聘分开试点⼯作,是为了进⼀步强化竞争机制,深化和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研究探索少数专业技术系列实⾏职务聘任制,建⽴学术技术称号制度。
⼆、选择试点单位,只限于以下范围的⼈才密集单位:国务院各有关部委和各省、⾃治区、直辖市所属的⾼等院校、科研、设计单位:卫⽣部和各省、⾃治区、直辖市所属的卫⽣医疗机构;少数特⼤型、⼤型企业。
三、属于上述范围的试点单位,只在本单位主体系列在职⼈员的副⾼级职务层次实⾏评聘分开,即⾼等院校的副教授;科研、设计单位的副研究员、⾼级⼯程师;特⼤型、⼤型企业的⾼级⼯程师;卫⽣医疗机构中的副主任医师和副主任药师。
四、选择试点单位的条件是:(⼀)领导班⼦团结,改⾰意识强,有开拓创新精神,⼯作有魄⼒;⾸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作成效明显;专业技术⼈员管理制度⽐较健全;具备⾃我约束、⾃我控制的能⼒。
(⼆)已经进⾏了定编定员⼯作,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明确和合理,并经上级⼈事、职改部门批准。
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范围、数量及职责已向专业技术⼈员公布。
五、确定试点单位的程序是:由符合上述条件的单位提出申请,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报省、部⼈事、职改部门批准,同时抄报⼈事部。
省、部属⾼等院校进⾏评聘分开的试点单位,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在征得国家教委同意后,由省、部⼈事、职改部门批准,并抄报⼈事部。
今年各省、⾃治区、直辖市和各有关部委原则上可选择⼗个事业单位和⼗个⼤型企业进⾏试点⼯作。
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细则
![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细则](https://img.taocdn.com/s3/m/c354094d854769eae009581b6bd97f192279bf98.png)
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细则一、试行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所有工程技术领域从事技术工作的人员,包括工程师、技术员等。
二、职务设置1.根据工程技术人员的不同职责和能力,可以设置不同的职务级别,包括初级工程师、高级工程师、首席工程师等。
2.职务设置应当符合工程技术人员的任职条件和资格要求。
三、职务晋升1.工程技术人员的职务晋升应当经过评审和考核。
评审和考核以工作业绩、专业知识和技术能力为主要依据。
2.职务晋升应当公开、公平、竞争。
四、职责和权益1.工程技术人员的职责包括负责技术项目的设计、实施和管理,参与技术改进和创新,提供技术咨询等。
2.工程技术人员享有与其职务相对应的权益,包括工资待遇、职业发展、培训机会等。
五、继续教育1.为了保持工程技术人员的专业能力,应当积极开展继续教育活动。
工程技术人员应当定期参加相关培训和学习。
2.相关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应当提供必要的学习和培训机会。
六、纪律要求1.工程技术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保持工作的诚信和专业。
2.对于违反职业纪律的行为,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等措施。
七、奖励与荣誉1.为了激励工程技术人员的创新和贡献,可以设置相关的奖励和荣誉称号。
2.对于获得奖励和荣誉的人员,应当予以嘉奖和宣传表彰。
八、法律责任1.对于违法行为,工程技术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相关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应当依法监督和管理工程技术人员,保障职务的正确行使和工作的安全。
九、附则1.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之前的有关规定不适用。
2.本实施细则的解释权归XXX机构所有。
本实施细则为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的具体实施细则,旨在规范工程技术人员的职责、权益和纪律要求等,促进工程技术人员的专业发展和技术创新。
希望能够为工程技术人员的职业生涯提供明确的指导和规范,推动我国工程技术领域的发展。
各系列专业技术职务基本任职业务条件
![各系列专业技术职务基本任职业务条件](https://img.taocdn.com/s3/m/8a12a4ed64ce0508763231126edb6f1aff007194.png)
各系列(专业)技术职务基本任职业务条件一、试验技术(一)、《试验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旳有关规定1.试验员(1)大专、中专毕业, 见习一年期满;高中毕业, 从事试验技术工作二年以上, 并已掌握本职工作所需要旳基础知识;并具有下列条件者:(2)理解与本门业务有关旳专业知识和技术, 初步掌握常规旳试验工作原理、措施和环节;能对旳使用与本职工作有关旳仪器设备, 在有关人员旳指导下, 可以完毕一般旳试验任务。
2.助理试验师(1)大学本科毕业, 见习一年期满;三年制大学专科毕业, 担任试验员职务一年以上, 二年制大学专科毕业, 担任试验员职务二年以上;中专(高中)毕业, 担任试验员职务四年以上;并具有下列条件者: (2)基本掌握与本门业务有关旳专业知识和技术, 掌握常规试验工作原理、措施和环节;(3)能纯熟地使用与试验工作有关旳仪器设备, 并理解其原理和性能, 对一般仪器设备具有初步维修旳技能;二、参与过一定数量旳试验工作, 能初步独立地制定试验方案, 提供精确旳试验数据和成果, 很好旳完毕试验任务, 写出试验汇报。
三、农业技术(一)、《农业技术人员技术职务试行条例》旳有关规定1.农业技术员农业大学专科毕业生和中等农业学校毕业生, 见习一年期满;从事农业技术工作三年以上并获得农业中专毕业学历者, 经考核评审, 凡符合本条例第八条旳规定, 并初步掌握所学专业旳基础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 能承担本专业一般旳技术工作, 完毕工作任务。
2.助理农艺师(1)获得农业硕士学位硕士;高等农业院校本科毕业生, 见习一年期满;农业大学专科毕业生, 担任农业技术员工作二年以上;担任农业技术员工作四年以上, 经考核评审, 凡符合本条例第八条旳规定, 并具有下列第一款及二、三款之一者。
(2)能运用所学专业旳基础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 结合当地农业生产状况, 承担本专业技术工作。
能向群众传授农业科学技术知识, 进行一般旳技术指导或技术征询服务工作。
实验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58号)
![实验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58号)](https://img.taocdn.com/s3/m/143b61065f0e7cd18425363e.png)
实验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1986 年 5 月29 日发,职改字〔1986〕第5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实验技术人员是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中科学技术研究、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加强实验技术队伍的建设,鼓励实验技术人员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及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努力完成本职工作,根据实验技术工作的特点,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实验技术职务是在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的研究室、实验室等部门中,为配合科学技术研究、教学工作的实际需要而设置的。
有明确的职责、限额和任期。
实验技术职务实行聘任或任命制度。
第三条实验技术职务名称为:实验员、助理实验师、实验师、高级实验师。
实验员、助理实验师为初级实验技术职务;实验师为中级实验技术职务;高级实验师为高级实验技术职务。
第二章任职条件第四条凡受聘担任实验技术职务的人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国家的政策法令,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献身于科学、教育事业的精神。
第五条应聘担任实验技术职务的人员,必须具有中专(高中)以上学历,必须履行相应的职责,并能按质按量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
第六条各级实验技术职务的任职条件一、实验员:大专、中专毕业,见习一年期满;高中毕业,从事实验技术工作二年以上,并已掌握本职工作所需要的基础知识;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聘任为实验员:l .了解与本门业务有关的专业知识和技术,初步掌握常规的实验工作原理、方法和步骤;2 .能正确使用与本职工作有关的仪器设备,在有关人员的指导下,能够完成一般的实验任务。
二、助理实验师:大学本科毕业,见习一年期满;三年制大学专科毕业,担任实验员职务一年以上,二年制大学专科毕业,担任实验员职务两年以上;中专(高中)毕业,担任实验员职务四年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聘任为助理实验师:l .基本掌握与本门业务有关的专业知识和技术,掌握常规实验工作原理、方法和步骤;2 .能熟练地使用与实验工作有关的仪器设备,并了解其原理和性能,对一般仪器设备具有初步维修的技能;3 .参加过一定数量的实验工作,能初步独立地制定实验方案,提供准确的实验数据和结果,较好地完成实验任务,写出实验报告。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1年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1年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020d11e0f605cc1755270722192e453610665baa.png)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1年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1.03.01•【字号】晋人社职字[2011]31号•【施行日期】2011.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1年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晋人社职字[2011]31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局,省直各有关部门人事(干部)处,各系列(专业)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为贯彻落实全国、全省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有关精神,深入推进职称制度改革,根据2011年全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会议的部署和2011年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结合我省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和职称工作实际,现就认真做好全省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认真落实2011年度评审工作安排计划,切实加强宏观管理1、各系列(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要按照评审时间安排有序进行。
各高级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按《山西省2011年度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时间安排计划》(附件一)确定的评审时间,抓紧拟订具体的年度评审安排意见,做好评审材料收受、审核、整理汇总及会前准备各项工作,保证评审会按计划如期进行。
如遇特殊原因需调整评审时间的,须提前报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同意。
对召开评审会议条件暂不成熟的系列(专业)可视情况推迟评审,但对相关人员要做好解释工作。
为确保评审结果公示、审批工作能在年内完成,各系列(专业)评审会议须在 11 月 15 日前结束。
2、进一步加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管理。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局、省直各有关部门人事(干部)处,要按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授权,切实加强对所主管各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的管理。
对所主管各中级评审委员会要认真制订申报评审工作安排意见,明确申报评审的时间、条件、程序和纪律,并在评审工作开始前至少三个月下发有关用人单位,同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备案(邮编:030072,地址:太原市长风大街30号1号楼626房间,联系电话:************、7676050)。
各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
![各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https://img.taocdn.com/s3/m/27ac9ad5b14e852458fb5785.png)
三、各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摘要):高等学校教师系列第二章职责第四条讲师的职责l、系统地担任一门或一门以上课程的讲授工作,组织课堂讨论,指导实习、社会调查,指导毕业论文、毕业设计。
2、担任实验室的建设工作,组织和指导实验教学工作,编写实验课教材及实验指导书。
3、参加教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及其他科学技术工作,参加教学法研究;参加编写、审议教材和教学参考书。
4、根据工作需要协助教授、副教授指导研究生、进修教师等。
5、担任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或教学、科学研究等万面的管理工作。
6、根据工作需要,担任辅导、答疑、批改作业、辅导课、实验课、实习课和指导学生进行科学技术工作等教学工作。
第六条副教授的职责1、担任一门主干基础课或两门以上课程的讲授工作(其中一门应为基础课,包括专业基础课或技术基础课),组织课堂讨论,指导实习、社会调查,指导毕业论文、毕业设计。
2、掌握本学科范围的学术发展动态,参加学术活动并提出学术报告,参加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及其他科学技术工作,根据需要,担任科学研究课题负责人,负责或参加审阅学术论文。
3、主持或参加编写、审议新教材和教学参考书,主持或参加教学法研究。
4、指导实验室的建设、设计,革新实验手段或充实新的实验内容。
5、根据需要,指导硕士研究生,协助教授指导博士研究生,指导进修教师。
6、担任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或教学、科学研究等万面的管理工作。
7、根据工作需要,担任辅导、答疑、批改作业、辅导课、实验课、实习课和指导学生进行科学技术工作等教学工作。
第七条教授的职责除担任副教授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外,应承担比副教授职责要求更高的工作。
领导本学科教学、科学研究工作,根据需要并通过评审确定以后指导博士研究生。
第三章任职条件第八条高等学校教师应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努力学习马克思主义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守法纪,能为人师表,教书育人,能全面地、熟练地履行现任职务职责,积极承担工作任务,学风端正。
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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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广播电视播音专业职务试行条例(广播电影电视部制定,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1986年3月12日转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播音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提高播音水平,搞好广播电视宣传,更好地为建设四个现代化,为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服务,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播音专业职务的设置应根据广播电视宣传所承担的任务、实际工作需要和现有播音专业人员水平等情况确定,并应保持专业队伍的合理结构比例。
第三条播音专业职务名称定为:播音指导、主任播音员、一级播音员、二级播音员、三级播音员。
播音指导、主任播音员为高级职务,一级播音员为中级职务,二、三级播音员为初级职务。
第二章岗位职责及任职条件第四条担任播音专业职务的人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须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实事求是,密切联系群众,遵守宪法和法津,恪守新闻工作纪津和职业道德,为实现党在各个时期的任务贡献力量。
第五条评议和聘任播音专业职务,应以专业人员的政治思想表现和学识水平、专业能力、工作成就和履行职责的实际效果为主要依据,并应具备相应的学历和从事播音工作的资历。
对虽然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但确有真才实学、播音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符合任职条件的播音人员,可评定和聘任播音专业职务。
第六条三级播音员岗位职责:承担本职播音及值班任务。
任职条件:大专和中专(播音专业)毕业见习一年期满,高中毕业生连续从事播音工作两年以上,具备下列基本条件者,可担任三级播音员。
具有播音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了解与本专业有关的知识和政策;嗓音良好,语言规范,语调正确;能按要求完成本职任务。
第七条二级播音员岗位职责:承担一般节目的播音和直播任务。
任职条件:获得播音硕士学位;获得第二学位和研究生班结业证书;高等院校本科毕业生见习一年期满;大专毕业担任三级播音员工作二年以上;中专毕业担任三级播音员工作四年以上,具备下列基本条件,可任二级播音员。
各系列专业技术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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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专业技术职务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置的有明确职责、任职条件和任期,需要具备专门的业务知识和技术水平才能担负的工作岗位。
中国从1986年起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目前设置的专业技术职务共29个系列,各系列一般分高、中、初三级,有些系列的高、初级又分为两档。
一、概念专业技术职务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置的,有明确职责、任职条件和任期,并需要具备专门的业务知识和技术水平才能担负的工作岗位,不同于一次获得后而终身拥有的学位、学衔等各种学术、技术称号。
二、设置1.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需要提出,经中央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
国务院委托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的主管部门制订有关条例及实施意见。
其内容应包括职务的名称、档次(或等级)、适用范围、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合理结构比例、岗位职责、任职条件、任期、评审和聘任办法、审批权限等,报送中央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批准试行,经过一段实践,总结经验,进一步修改后,报国务院正式发布。
2.各单位根据专业技术工作的实际需要,提出本单位选用专业技术职务系列和职务设置的意见,属于国务院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的,由各部门核准;属于地方的,由地方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核准。
3.直接从事专业技术管理工作的部门设置专业技术职务问题,由中央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另行规定,报国务院批准。
三、聘任制度其基本内容是:根据实际需要设置专业技术工作岗位,规定明确的职责;在定编定员的基础上,确定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合理结构比例;由行政领导在经过评审委员会认定的符合相应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中聘任或任命,有一定的任期,在任期间领取专业技术职务工资。
专业技术职务是一种干部职务,它以聘用的形式被任命后,有一定的任期,仅在本单位内有效。
实行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后因限额已满,而不能在本单位、本部门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可到别的单位或部门去任职,这样,就能够调动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促进他们的合理流动,打破旧的人才管理体制僵化的格局。
2020《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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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委属高等学校工程技术队伍的建设,做好工程技术职务的评审和聘任或任命工作,促进人才的合理流动,根据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转发的国家经委《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及其《实施意见》和国家教委下发的《关于国家教委所属高校教师以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工作的几点意见(试行)》,结合委属高等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高等学校工程技术职务是根据工作需要设置的工作岗位,适用于教学实验和实习、科学试验、生产、建设规划设计、建筑施工、仪器设备运行维修、技术开发、技术装备等方面从事技术工作和技术管理工作的专业人员。
工程技术职务设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助理工程师和技术员。
高级工程师为高级技术职务;工程师为中级技术职务;助理工程师和技术员为初级技术职务。
第三条高等学校工程技术人员各级职务设置应与工作任务和按任务所确定的编制相适应。
当前应在批准的职务限额内进行聘任。
第四条聘任或任命工程技术职务的主要依据是:担任技术职务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实际工作能力和相应的业务知识和技术水平,并应具备相应的理工学科的学历和从事技术工作的实绩和资历。
第二章各级职务的任职条件第五条担任技术职务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努力钻研现代化科学技术和管理科学,身体健康,献身于教育事业,能积极完成本职工作。
第六条技术员的基本条件1.具有完成一般技术辅助性工作的能力。
2.初步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专业技术知识和基本技能。
3.担负一个岗位的工程技术工作,能履行岗位职责。
4.大学专科、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在工程技术岗位上见习一年期满,经考察合格。
第七条助理工程师的基本条件1.具有完成一般性技术工作的能力。
2.熟悉并能正确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3.担负一个方面或某个重要岗位的工程技术工作,能履行岗位职责。
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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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期届满考核以年度考核为基础,以是否屉行岗位职责为标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档次。
(—)优秀。政治思想表现好,履行岗位职责出色,完成工作任务突出,取得显著业绩者可考核为优秀。凡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能考核为优秀:
(1)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在任期内正式或公开发表的论文(著作、教学科研成果不足两项者;
第二十五条 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推荐)工作由人事职改部门负责。
第二十六 条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推荐)工作的主要程序:
(一)人员情况摸底。各单位根据任职条件的相应规定。向学院职改办填报《拟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情况摸底表》。凡未列入摸底表的人员,一律不得参加当年的评审。
(五)学科评议组评议。学科评议组是评审委员会下设的评审机构,负责对被评审人员的学术水平进行评议,并向评委会推荐。学科评议组具有推荐评审的终审权。
(六)评审委员会评审(推荐)。
(七)学院各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经学院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生效。
第五章 专业技术职务的略任
(二)学术及技术水平主要看价值;
(三)工作成绩主要看贡献。
第十四条 学历条件
担任高级、中级、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一般应分别具备大学本科、专科和中专毕业的规定学历。规定学历是指国家教委承认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学历。
第十五条 资历条件
(一)国家教委承认的正规全日制院校毕业生见习期满并考核合格可初定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中专毕业,见习一年期满,可聘任员级职务;大专毕业,见习期满,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二年,可聘任助师级职务;大学本科毕业,见习一年期满,可聘任助师级职务;硕士学
第三十条 受聘期内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解聘或低聘其专业技术职务。
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78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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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78号文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工程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人才的合理交流,鼓励他们在推进技术进步,振兴经济,实现四化中作出贡献,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的《关于改革职称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报告》和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工程技术职务(简称技术职务)是为生产建设、勘察设计、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技术管理等工作岗位上的工程技术人员设置的技术职务。
第三条工程技术职务名称定为: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
第四条聘任或任命技术职务的主要依据是:担任技术职务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实际工作能力和相应的业务知识与技术水平。
并应具备相应的理工学科的学历和从事技术工作的资历。
第二章任职基本条件第五条担任技术职务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积极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六条担任技术员职务,应具备下例条件:1.具有完成一般技术辅助性工作的实际能力。
2.初步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3.大学专科,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在工程技术岗位上见习一年期满,经考察合格。
第七条担任助理工程师职务,应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完成一般性技术工作的实际能力。
2.能够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3.获得硕士学位或取得第二学士学位,经考察合格,获得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毕业,在工程技术岗位上见习一年期满,经考察合格,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技术员工作二年以上,中等专业学校毕业,从事技术员工作四年以上。
第八条担任工程师职务,应具备下例条件:1.具备下列部门之一的条件(1)生产、技术管理部门①基本掌握现代生产管理和技术管理的方法,有独立解决比较复杂的技术问题的能力。
②能够灵活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
③有一定从事生产、技术管理工作的实践经验,取得有实用价值的技术成果和技术经济效益。
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
![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https://img.taocdn.com/s3/m/23d2cb0a326c1eb91a37f111f18583d049640fb8.png)
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一、总则第一条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能力和水平,促进教育创新和教师专业发展,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贵州省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幼儿园、中小学、特殊教育教师专业标准,校(园)长专业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申报评审条件。
第二条以科学人才观为指导,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服务发展、尊重规律的原则,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推行代表作制度,合理设置职称评价标准,破除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唯项目倾向,突出职业特点、专业技能和创新实践,推动人才高质量发展。
第三条本条件适用于贵州省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专门教育学校、基础教育教学教研机构、教师发展中心、青少年活动中心等教育机构中从事教育教学、教学研究、教师专业发展、电化教育等专业技术人员和具备教师资格、取得教师职务的管理人员O第四条任职资格名称和级别: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正高级教师,分别对应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
二、基本条件第五条申报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遵守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立德树人,爱岗敬业,为人师表,关爱学生。
(四)符合当年国家和贵州省对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中小学教师专业能力素养测试有关规定。
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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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总5页)-CAL-FENGHAI.-(YICAI)-Company One1-CAL-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请直接删除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展我国区医药卫生事业,充分调动卫生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卫生技术人员提高技术水平、学术水平和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促进人才的合理流动,以适应社会主义建设的需要,根据中央和国务院关于改革职称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文件精神,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章卫生技术职务第二条卫生技术职务是以医药卫生技术应用为主要职责,根据医药卫生工作的实行需要设置的专业技术工作岗位。
卫生技术职务有明确职责和履行相应职责必须具备的任职基本条件,在定编定员的基础上,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有合理结构比例。
第二条卫生技术职务分为医、药、护、技四类1、医疗、预防、保健人员: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主治(主管)医师医师医士2、中药、西药人员主任药师副主任药师主管药师药师药士3、护理人员:主任护师副主任护师主管护师护师护士4、其他卫生技术人员:主任技师副主任技师主管技师技师技士第四条主任医(药、护、技)师、副主任医(药、护、技)师为高级技术职务;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为中级技术职务;医(药、护、技)师、医(药、护、技)士为初级技术职务。
第三章岗位职责第五条各类各级卫生技术人员的岗位职责,暂按卫生部(82)卫医字第10号、(83)卫防字第61号、(81)卫药字第10号、(79)卫药字第983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任职基本条件第六条卫生技术人员必须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卫生工作方针,遵守职业道德,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贡献力量。
第七条医(药、护、技)士1、了解本专业基础理论,具有一定的技术操作能力;2、在上级卫生技术人员指导下,能胜任本专业一般技术工作;3、中专毕业见习一年期满。
《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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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7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工程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人才的合理交流,鼓励他们在推进技术进步,振兴经济,实现四化中作出贡献,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的《关于改革职称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报告》和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特制订本条例.第二条工程技术职务(简称技术职务)是为生产建设、勘察设计、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技术管理等工作岗位上的工程技术人员设置的技术职务。
第三条工程技术职务名称定为: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
第四条聘任或任命技术职务的主要依据是:担任技术职务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实际工作能力和相应的业务知识与技术水平。
并应具备相应的理工学科的学历和从事技术工作的资历。
第二章任职基本条件第五条担任技术职务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积极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六条担任技术员职务,应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完成一般技术铺助性工作的实际能力.2、初步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3、大学专科、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在工程技术岗位上见习一年期满,经考察合格。
第七条担任助理工程师职务,应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完成一般性技术工作的实际能力。
2、能够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3、获得硕士学位或取得第二学士学位,经考察合格;获得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毕业,在工程技术岗位上见习一年期满,经考察合格;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技术员工作二年以上;中等专业学校毕业,从事技术员工作四年以上。
第八条担任工程师职务,应具备下列条件:1、具备下列部门之一的条件(1)生产、技术管理部门①基本掌握现代生产管理和技术管理的方法,有独立解决比较复杂的技术问题的能力。
②能够灵活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
③有一定从事生产、技术管理工作的实践经验,取得有实用价值的技术成果和技术经济效益。
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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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The document was prepared on January 2, 2021出版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充分调动出版专业人员为社会主义出版事业服务的积极性、创造性,鼓励他们努力提高学识水平、业务水平,促进人才的合理流动,建设一支适应出版事业发展需要的专业队伍,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出版专业职务,是根据出版单位所承担的编辑、技术编辑、校对工作需要设置的工作岗位,有明确的职责、任职条件和任期.编辑职务含美术编辑设编审、副编审、编辑、助理编辑.其中编审、副编审为高级职务;编辑为中级职务;助理编辑为初级职务.技术编辑职务设技术编辑、助理技术编辑、技术设计员.其中技术编辑为中级职务;助理技术编辑、技术设计员为初级职务.校对职务设一级校对、二级校对、三级校对.其中一级校对为中级职务;二级校对、三级校对为初级职务.第三条聘任或任命各级职务的出版专业人员,必须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作风正派,热爱社会主义出版事业,积极完成本职工作.第二章任职条件第四条编辑人员的任职条件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聘任助理编辑职务:1.获得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毕业,经一年见习期考察、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基本的编辑业务,有一定文字水平,能履行助理编辑职责.2.获得硕士学位;获得研究生班结业证书或第二学士学位证书,经考察表明,能履行助理编辑职责.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聘任编辑职务:1.担任助理编辑职务4年以上,具有本专业扎实的基础理论知识,熟练地掌握编辑业务,能独立处理稿件,有较高的文字水平,掌握一门外语,经考察表明,能履行编辑职责.2.获得硕士学位担任助理编辑职务2年,获得研究生班结业证书或第二学士学位证书,担任助理编辑职务2至3年,或获得博士学位,经考察表明,能履行编辑职责.三、具备下列条件,可聘任副编审职务:1.担任编辑职务或出版专业人员中级职务,具备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5年以上,或获得博士学位担任编辑职务2年以上;2.有较广博的科学文化知识,对某学科有较深的研究,有一定水平的着译或编辑了一批好书,熟练掌握一门外语;3.能解决编辑业务中的疑难问题,指导编辑工作负责技术编辑或校对方面工作的副编审要能培养该专业的专业人才;4.经考察表明,能履行副编审职责.四、具备下列条件,可聘任编审职责:1.已能熟练地履行副编审职责,担任副编审职务5年以上;2.科学文化知识广博,对某学科有系统的研究和较深的造诣,有较高水平的着译;3.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能指导专业进修和完成重大编审任务,工作中有较大贡献;4.经考察表明,能履行编审职责.第五条技术编辑人员的任职条件一、具备下列条件,可聘任技术设计员:1.高等学校专科毕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一年见习期已满,高中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2年以上;2.初步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知识和排印常识,能完成一般的专业工作任务.二、具备下列条件,可聘任助理技术编辑:1.担任技术设计员职务5年以上,或高等院校专科毕业担任技术设计员职务2年以上;2.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能独立完成专业工作任务,解决专业工作中遇到的技术问题.了解出版印刷业务,熟悉常用外文字体.工作有一定成绩.三、具备下列条件,可聘任技术编辑:1.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担任助理技术编辑职务5年以上;2.具有扎实的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能熟练地完成专业工作任务,较好地解决专业工作中遇到的各种技术问题.熟悉出版印刷业务.工作成绩显着.掌握一门外语.第六条校对人员的任职条件具备下列条件,可聘任三级校对:1.高等学校专科毕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一年见习期已满,高中毕业从事校对工作2年以上;2.初步掌握校对专业的基础知识和排印常识.能初步处理校样中的有关问题,按照质量、数量要求完成一般校对任务.二、具备下列条件,可聘任二级校对:1.担任三级校对职务5年以上,或高等院校专科毕业担任三级校对2年以上;2.掌握校对专业的基本理论和出版印刷知识,能独立处理校样中的有关问题,完成一般稿件的整理付型工作,有一定中文水平,熟悉常用外文字体.工作有一定成绩.三、具备下列条件,可聘任一级校对:1.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担任二级校对职务5年以上;2.具有较广泛的科学文化知识,系统掌握校对专业的基本理论,熟悉出版印刷知识.能熟练地完成“三校”任务,妥善处理校样中的疑难问题.工作成绩显着.掌握一门外语.第三章职责第七条编辑人员的主要职责一、助理编辑的主要职责:1.协助编辑进行工作;2.在编辑指导下,搜集整理有关学科的情报、信息,练习组稿;3.在编辑指导下,初审和加工稿件,或独立发稿;4.检查样书,练习撰写书讯、书评;5.分担编辑室内其他工作.二、编辑的主要职责:1.搜集研究本学科的学术动态和编辑出版信息,提出选题设想,进行组稿;2.独立审查、加工整理稿件,检查自己承担责任编辑的书籍成品;3.做好书籍宣传工作,撰写书讯、书评;4.总结编辑工作经验,指导、培养助理编辑.三、副编审的主要职责:1.搜集研究有关学科的学术动态和编辑出版信息,提出改进编辑工作的建议或方案;2.制定选题规划,指导有关编辑人员组织实施;3.担任重要书稿的责任编辑;4.复审或终审某些重要稿件,解决审稿中的疑难问题;5.对有关图书进行评论;6.总结编辑工作经验,撰写编辑学或校对学、技术编辑学方面的论着或教材,指导和培养专业人才.四、编审的主要职责:1.搜集和研究有关学科的学术动态和编辑出版信息,提出改进编辑出版工作的建议或方案;2.制定选题计划和组稿计划,组织社会力量或有关编辑人员实施;3.终审某些重要稿件,或经总编辑授权签发某些稿件;4.必要时对重点书稿进行审查、加工;5.总结编辑工作经验,撰写编辑学方面的论着或教材,指导和培养专业人才.各出版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上述要求,规定具体职责范围.第八条技术编辑人员的主要职责一、技术设计员的主要职责:在技术编辑指导下,承担一般书稿的技术设计、印制设计,或插图、制图等工作.二、助理技术编辑的主要职责:承担一般或复杂书稿的技术设计、印制设计,或插图、制图工作.三、技术编辑的主要职责:承担重要或复杂书稿的技术设计工作,研究选择特殊书稿的设计方案,解决有关疑难问题,指导助理技术编辑、技术设计员进行工作.第九条校对人员的主要职责一、三级校对的主要职责:在一级校对的指导下,承担一般书稿的责任校对和核对付型工作.二、二级校对的主要职责:承担一般或复杂书稿的责任校对和核对付型工作.三、一级校对的主要职责:承担各种复杂书稿的校对和核对付型工作,检查“三校”质量,解决校样中的疑难问题,指导二级校对、三级校对进行工作.第四章聘任及任命第十条专业工作成绩卓着,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或物质文明建设做出重大贡献的专业人员,其职务的聘任或任命可以不受学历、学位、任职年限的规定限制,破格聘任或任命各级职务.第十一条出版专业职务的聘任或任命,均实行任期制,一般任期不超过5年,根据工作需要和专业人员工作情况,可以连聘、连任.第十二条出版单位聘任或任命各类专业职务,须先将拟任职人员的有关材料提交出版专业人员职务评审委员会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经评审,证明合格,由聘用单位行政领导根据工作需要在编制限额内聘任或按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行政领导任命.第十三条国务院各部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出版专业人员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相当于司局厅级的出版单位,设出版专业人员中级职务含初级评审委员会;相当于处级的独立出版单位,设出版专业人员初级职务评审委员会;有条件的出版单位,经国务院各部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授权,其评审委员会也可评审副编审,有的也可评审编审职务.由出版单位评审的符合中、高级职务任职条件的人员名单,要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编审报国家出版局备案.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国务院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出版单位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第十五条本条例适用于经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批准、登记的出版单位的现职专业人员.第十六条本条例的解释权属于文化部.第十七条本条例从批准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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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摘要):高等学校教师系列第二章职责第四条讲师的职责l、系统地担任一门或一门以上课程的讲授工作,组织课堂讨论,指导实习、社会调查,指导毕业论文、毕业设计。
2、担任实验室的建设工作,组织和指导实验教学工作,编写实验课教材及实验指导书。
3、参加教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及其他科学技术工作,参加教学法研究;参加编写、审议教材和教学参考书。
4、根据工作需要协助教授、副教授指导研究生、进修教师等。
5、担任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或教学、科学研究等万面的管理工作。
6、根据工作需要,担任辅导、答疑、批改作业、辅导课、实验课、实习课和指导学生进行科学技术工作等教学工作。
第六条副教授的职责1、担任一门主干基础课或两门以上课程的讲授工作(其中一门应为基础课,包括专业基础课或技术基础课),组织课堂讨论,指导实习、社会调查,指导毕业论文、毕业设计。
2、掌握本学科范围的学术发展动态,参加学术活动并提出学术报告,参加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及其他科学技术工作,根据需要,担任科学研究课题负责人,负责或参加审阅学术论文。
3、主持或参加编写、审议新教材和教学参考书,主持或参加教学法研究。
4、指导实验室的建设、设计,革新实验手段或充实新的实验内容。
5、根据需要,指导硕士研究生,协助教授指导博士研究生,指导进修教师。
6、担任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或教学、科学研究等万面的管理工作。
7、根据工作需要,担任辅导、答疑、批改作业、辅导课、实验课、实习课和指导学生进行科学技术工作等教学工作。
第七条教授的职责除担任副教授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外,应承担比副教授职责要求更高的工作。
领导本学科教学、科学研究工作,根据需要并通过评审确定以后指导博士研究生。
第三章任职条件第八条高等学校教师应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努力学习马克思主义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守法纪,能为人师表,教书育人,能全面地、熟练地履行现任职务职责,积极承担工作任务,学风端正。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十条讲师任职条件是,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要求,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在担任四年或四年以上助教职务工作期间,己取得高等学校助教进修班结业证书;或确认己掌握硕士研究生主要课程内容,具有本专业必需的知识与技能和从事科学技术工作的能力,能顺利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书籍,经考察,表明能胜任和履行讲师职责。
2、获得研究生班毕业证书或第二学士学位证书且己承担两年或两年以上助教职务工作,具有本专业必需的知识与技能和从事科学技术工作的能力,经考察,表明能胜任和履行讲师职责。
3、获得硕士学位且己承担两年左右助教职务工作,或获得博士学位,经考察,表明能胜任和履行讲师职责。
第十一条副教授任职条件是,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要求,承担五年以上讲师职务工作;或获得博士学位且承担两年以上讲师职务工作,经考察,表明能胜任和履行副教授职责,并具备下列条件:1、对本门学科具有系统而坚实的理论基础和比较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及时掌握本门学科发展前沿的状况,并熟练地掌握一门外国语。
2、教学成绩显著,能较好地对学生进行启发式教学;培养其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3、发表过有一定水平的科学论文或出版过有价值的著作、教科书;或在教学研究方面有较高造诣;或在实验及其他科学技术工作方面有较大的贡献。
第十二条教授在任职条件是,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要求,承担五年以上副教授职务工作,经考察,表明能胜任和履行教授职责,并具备下列条件:l、教学成绩卓著。
2、发表、出版过有创见性的科学论文、著作或教科书,或有重大的创造发明。
3、在教学管理或科学研究管理万面具有组织领导能力。
第十三条对在教学工作或科学研究工作及其他科学技术工作等方面成绩特别突出的教师,其任职条件可不受学历、学位、任职年限等规定限制。
实验技术人员职务第六条各级实验技术职务的任职条件一)、实验员:大专、中专毕业,见习一年期满;高中毕业,从事实验技术工作二年以上,并己掌握本职工作所需要的基础知识;并具下列条件者,可聘任为实验员:1、了解与本门业务有关的专业知识和技术,初步掌握常规的实验工作原理、方法和步骤;2、能正确使用与本职工作有关的仪器设备,在有关人员的指导下,能够完成一般的实验任务。
二)、助理实验师:大学本科毕业,见习一年期满;三年制大学专科毕业,担任实验员职务一年以上,二年制大学专科毕业,担任实验员职务二年以上;中专(高中)毕业,担任实验员职务四年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聘任为助理实验师:1、基本掌握与本门业务有关的专业知识的技术,掌握常规实验工作原理、方法和步骤;2、能熟练地使用与实验工作有关的仪器设备,并了解其原理和性能,对一般仪器设备具有初步维修的技能;3、参加过一定数量的实验工作;能初步独立地制定实验方案,提供准确的实验数据和结果,较好地完成实验任务,写出实验报告。
三)、实验师:大学本科、专科毕业,担任助理实验师职务四年以上;中专(高中)毕业,担任助理实验师职务五年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聘任为实验师:l、掌握与本门业务有关的专业知识和技术,具有独立设计实验方案,创造实验条件的能力。
有娴熟的实验技能、技巧和丰富的实践经验;2、能够对与实验工作有关的仪器设备,进行维护检修和排除故障;3、独立地完成过一定数量的较复杂的实验任务,并写出较高水平的实验报告,为科研教学工作提供高水平的服务。
对改进实验技术取得过较好的成绩。
4、能够阅读与本职工作有关的一门外文资料。
四)、高级实验师:大学本科毕业,担任实验师职各五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担任实验师职务六年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聘任为高级实验师:1、具有本门业务扎实的专业知识,熟悉本门业务国内外的实验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具有组织和指导大型实验技术工作以及解决关键技术问题的能力;2、对实验技术和仪器设备的改进方面,或在引进的技术和设备的使用、改造方面,做出了显著的成绩;或在组织实验工作和培养实验技术人员方面的突出的成就,写过高水平的实验报告;3、能熟练地阅读一门外文专业书刊。
第七条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根据本单位实验技术工作的需要和实验技术人员的具体情况,按照上述任职条件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或实施办法。
第八条在实验技术工作中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人员,聘任实验技术职务时,可不受上述学历和资历的限制。
工程技术人员职务工程技术职务名称定为: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助理工程师、技术员。
担任技术职务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积极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一)高级工程师任职条件:1、具有独立承担重要研究课题或有主持和组织重大工程项目设计的能力,能解决本专业领域的关键性技术问题。
2、有系统坚实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掌握本专业领域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
3、有丰富的工程技术研究、设计实践经验,取得过具有实用价值或显著社会效益的研究、设计成果,或发表过有较高水平的技术著作、论文。
4、能够指导工程师、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获得博士学位后,从事工程师工作二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从事工程师工作五年以上。
二)工程师任职条件:1、有独立承担较复杂项目的研究、设计工作能力,能解决本专业范围内比较复杂的技术问题。
2、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
3、有一定从事工程技术研究、设计工作的实践经验;能吸收、采用国内外先进技术,在提高研究、设计水平和经济效益万面取得一定成绩。
4、能够指导助理工程师的工作和学习。
5、获得博士学位,经考察合格;获得硕士学位或取得第二学士学位,从事助理工程师工作二年左右;获得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毕业,从事助理工程师四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助理工程师工作四年以上。
三)助理工程师任职条件:l、具有完成一般性技术工作的实际能力。
2、能够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3、获得硕士学位或取得第二学士学位,经考察合格;获得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毕业,在工程技术岗位上见习一年期满,经考察合格;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技术员工作二年以上;中等专业学校毕业,从事技术员工作四年以上。
三)技术员任职条件:l、具有完成一般技术辅助性工作的实际能力。
2、初步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3、大学专科、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在工程技术岗位上见习一年期满,经考察合格。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人员职务(高教管理研究)中国社会科学院的研究职务定为:研究员、副研究员、助理研究员、研究实习员。
中国社会科学院的研究人员必须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方向;专心致志于社会科学研究事业,坚持实事求是的马克思主义学风和严谨的治学态度,积极承担党和国家交给的各项科研任务,努力为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服务。
一)、研究员研究员任职条件:担任本学科副研究员职务五年以上,表明:1、在学术上有较深的造诣,对本学科的某一领域有开创性的研究,或在重要理论问题上有所突破,撰写过高水平的学术论文或专著,推动了本学科的发展,或产生了重大的社会影响,或取得了重大的经济效益。
2、能够根据国家需要和本学科的国内外研究现状及发展趋势,提出本学科某一领域的研究方向,设计具有重要意义或开创性的研究课题,具有指导和主持研究工作的能力。
3、能熟练地运用一门外国语,并掌握第二外国语。
职责1、承担国家和院、所的重点科研项目,或独立从事某一课题的研究,每年按计划完成研究任务,至少提交3-5万字有较高学术价值或有较大实践意义的论文或阶段性成果。
若干年内写出有较高学术水平的专著。
2、担任重点科研项目的学术领导,主持本学科重要领域的研究工作。
3、培养科研人才,根据需要,指导博士研究生。
4、承担院(所)交办的国内、外学术活动和其他工作。
二)、副研究员副研究员任职条件:担任本学科助理研究员职务五年以上;获得博士学位,担任本学科助理研究员职务二年以上,表明:1、在本学科的某一领域有深入的、创见性的研究,发表过具有较高学术价值,或产生了较大的社会影响,或取得了较大的经济效益的学术论文或专著。
2、能够根据国家需要和本学科的国内外研究现状及发展趋势,设计有较高学术意义或应用价值的研究课题,具有指导和主持本学科一定领域研究工作的能力。
3、比较熟练地运用一门外国语,并初步掌握第二外国语。
职责:1、承担国家和院、所的科研项目,或独立从事某一课题的研究,每年按计划完成研究任务,至少提交3-5万字学术论文或阶段性成果。
每隔1-2年写出有创见性、有较高学术价值或有较大实践意义的论文一篇。
2、根据需要,承担所、室的科研组织工作,担任课题组的领导人。
3、培养科研人才,根据需要,指导硕士研究生。
4、承担研究所(室)交办的国内、外学术活动和其他工作。
三)、助理研究员助理研究员任职条件担任研究实习员职务四年以上;获得博士学位;获得硕士学位三年;获得研究生班结业证书或第二学士学位证书,且已担任研究实习员二至三年,表明:l、对本学科具有较系统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