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监察中心组织绩效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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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监察中心组织绩效考核管理办法

1 目的

为推动审计监察中心(下称“本中心”)年度目标计划有效分解并落实到各月度、各责任人,确保年度经营目标顺利实现。同时评估及量化本中心人员工作成果及贡献度,提升中心人员工作能力、绩效及积极性,从而提升本中心组织工作效能,特制定本办法。

2 定义

本中心绩效考核旨在运用相关标准和指标,以每周、月为周期对中心人员工作所取得的业绩进行评估,运用此评估结果对员工未来工作方向、重心进行调整及正面引导,并作为本中心人员薪资、职位调整的重要参数。

3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中心的每周及月度工作计划填报、实施、总结、考评、兑现管理。

4 考核原则

4.1 以每周、每月提报的工作计划表为基准、根据实际工作推进情况在

部门周会、月度会议上进行总结;

4.2 本中心成员应严格按照集团《审计监察管理制度》要求,秉持认真、

负责的工作态度,客观、公正的完成工作;

4.3 审计、监察项目工作应按每周、每月批准的审计、监察工作计划完

成;

4.4 由其他部门主导,本中心协助的日常工作,应严格按照主导部门要

求时间完成;

4.5 如有突发事件或不可抗力因素无法完成计划工作,报集团批准后方

可改变工作计划,否则应严格按照工作计划进行工作安排,不得随意改变。

5 考核细则

5.1 完成数量:年度内完成项目总数,以签署的年度目标责任书中的计

划数量为参照,数据来源于《2017年度审计监察工作计划》项目数;月度内完成项目数量是将年度目标进行有效分解并落实到每个月度;每周工作完成情况是将月度目标再次进行细分。完成数量的量化公式为:实际完成项/计划完成项*100%

5.2 完成质量:完成质量根据发现问题的全面性及发现风险问题的级别

(分为轻微,一般,重大)进行考核。

5.3 完成效率:完成效率根据年度、月度、周计划确定;如在计划时间

内完成,则效率为100%,逾期未计划完成,量化效率为:(计划天数-未完成项对应计划天数)÷计划天数;临时安排事项不纳入效率计算,即:临时安排事项耗用天数不计入逾期天数;

5.4 工作效益:工作效益以具体工作成果体现,根据发现的问题,如:

挽回损失、节约金额、扣回款项、增加营业额、降低成本等;或者提出的管理建议和提供的决策方案,能长期为公司带来效益或降低成本;

5.5 工作覆盖率:工作覆盖率主要包含检查范围是否全面,重点对实施

项目的重要环节及风险控制点是否存在遗漏或不完善进行考核。

6 评分细则

绩效分数采用百分制,最高得分为100分,由中心人员每月25日前完成自评并提交至审计监察总监处汇总、复核,再由审计监察总监提交至中心总经理考核,具体考核办法如下表所示:

7 罚则

7.1 周例会时间为每周五下午或次周周一召开;月度例会时间定于当月

底或次月初,本中心各成员应在例会前1-2天提交周、月总结计划至审计监察总监处,由审计监察总监统一汇总各板块总结计划后上报本中心总经理。

7.2 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并完成周总结计划内容者,第一次给予责任人

口头警告、第二次对每项未完成的工作罚款50元,第三次对每项未完成的工作罚款100元。

7.3 当月未按照计划要求完成工作,影响到本中心整体考核绩效的,由

本中心总经理对未完成事项评估和判定责任人,并严格按照集团《月度计划管理制度》的要求实施处罚。

7.4为保证工作质量,本中心对工作成果实施二级复核办法。

7.4.1 本中心财务审计、工程审计、监察工作事项所完成的成果(初稿),由审计监察总监进行复核;

7.4.2 审计监察总监工作成果由本中心总经理进行复核;

7.4.3 由复核人评估被复核人工作成果是否达到要求,未达到要求的应返回被复核人,并要求被复核人重新编写或调整;

7.4.4 该过程中超出计划时间的,同样按照上述考核细则实施处罚。

8 附则

8.1 本中心各成员应掌握好工作节奏,有序的开展工作,尽量在每一事

项中预留较为充足的时间,以便复核人复核,或便于本中心内部探讨;

8.2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请本中心各成员严格按照要求开展工作。

附件:审计监察中心月度工作评分表

审计监察中心

2017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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