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复习资料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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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复习资料商法是研究商业活动中的法律规范、法律关系和法律责任的学科。

它通过学习商业法律的基本原理和方法,以及商业活动中的实际案例,为商业运作提供法律保障。

本文将提供商法复习资料,帮助读者全面了解商法的重要概念、法律规则和案例解析。

一、商法基本概念商法是法律的一个分支,是规范商业活动的法律体系。

商法的基本概念包括私法性质、商业活动范围、法律主体、交易方式和法律责任等。

1.1 私法性质商法属于私法的范畴,其中涉及到的法律规则主要适用于私人之间的商业交易。

这是因为商业交易通常是个体之间的自愿行为,属于私人自由意志的体现。

因此,商法更多地关注于保护商业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

1.2 商业活动范围商法的范围很广,包括民间贸易、公司法、合同法、商标法、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保护法等。

商业活动指的是商品、服务和资本的生产、流通、交换和消费,是市场经济的基本环节。

1.3 法律主体商法的法律主体包括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个人是商业活动的参与者,可以作为买卖双方的交易主体。

法人是一种具有法定地位和法人权利、义务的组织形式,如企业、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

其他组织包括合伙企业、合作社等。

1.4 交易方式商法涉及到各种交易方式,包括买卖、租赁、委托、合作、担保、许可等。

交易方式的选择需要遵循法律的规定和商业伦理的原则,以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1.5 法律责任商法明确了商业主体在商业活动中的法律责任。

这包括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破产清偿责任等。

商业主体应当承担因违反法律规定而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以保护其他交易主体的合法权益。

二、商法的主要法律规则商法的主要法律规则包括公司法、合同法、商标法、不正当竞争法等。

这些法律规则对商业活动中的主要问题和纠纷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2.1 公司法公司法是商法中的核心法律规则之一。

它规定了公司的设立、组织、经营、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等问题,并指导公司与股东、债权人、合作伙伴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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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重点的名词解释1、商法:是以商事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商事关系:是指由商法所调整的商人从事市场经营活动所形成的社会关系,包括商事组织关系和商事交易关系。

3、营业自由是指在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任何人都享有组织营业的自由和从事营业活动的自由。

4、商主体:俗称为商人,是指依法取得商事主体资格,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经营行为并能够独立享有和承担商事权利和义务的个人和组织。

5、商事能力包括商事权利能力和商事行为能力。

6、商事权利能力:是指据以充当商事主体,享有商事权利和承担商事义务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资格,又称商事主体资格。

7、商事行为能力:是指商事主体据以独立参加商事法律关系、以自己的商事法律行为取得商事权利或承担商事义务的法律资格。

8、商业名称:又称商号,是商主体用以在营业商表示自己与其他商主体相区别的名称。

9、商事账簿:是指商主体为了表明其财产状况和经营状况而依法制作的用来记载其营业活动和资本运动状况的书面簿册。

10、商行为:又称商事行为,是指商主体所从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营业行为。

11、个人独资企业: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12、合伙:是由合伙人共同约定出资,为了共同的目的,实行共同经营的联合体。

13、合伙企业:是两个以上的合伙人的集合,经过商事登记程序设立的经营性主体,具有团体的属性。

14、普通合伙企业:指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企业。

15、合伙协议:是指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设立合伙企业,实现共同的经济目的而达成的协议16、入伙:指合伙企业成立后,合伙人之外的第三人加入合伙企业并取得合伙人资格或地位的法律关系。

17、退伙:指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从而丧失其合伙人资格的法律行为。

18、法定退伙:指非依合伙人本人的意思,而依法律规定的条件进行的退伙。

商法复习资料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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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复习资料第一章商法概述考核知识点商法:是调整商事关系中商主体及其商行为的法律规范总称。

商法以商事关系作为调整对象。

特征:①较强的兼容性(国内法、国际法、私法性、公法性)②技术性(伦理性的规范、技术性规范)③营利性④安全性商法的基本原则—①提高交易效率原则(时效短期化、交易定型化)②强化商事组织原则(商事组织设立准则主义、有限责任、风险分散、财产维护、避免商事组织解体③维护交易公平原则(平等交易、诚实信用交易)④安全交易原则(强制主义、公示主义、外观主义、严格主义)商法调整的对象,是指营利性主体从事营业性行为所发生的商事关系的总和。

商法体系,是指商法的内在构成与结构。

商法体系的具体构成是:商法概述、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公司法、企业破产法、合同法、担保法、票据法、证券法、保险法、海商法。

商主体:又称商主体或商人,是指具有商法上的资格或能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行为,享有商法上的权利并承担商法上的义务的组织和个人商主体的构成要素:商主体必须同时具备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必须从事特定的持续性的营利活动;所进行的行为必须是具有特定性的商行为;应当进行登记,商主体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必须经过国家机关特别授权程序。

特征—①商主体是具有商事权利能力和商行为能力的人②商主体是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活动的人③商主体必须是专门实施商行为的人④商主体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必须经过登记而取得商主体的分类、商法对不同商主体的不同要求:1、商自然人、商合伙、商法人(商自然人:也称商个人,是指依商法的规定从事商行为,独立地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人。

商自然人主要包括个体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独资企业等;商合伙:又称商业合伙和合伙企业,是指两个以上合伙人为实现营利性营业目的的,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同分享利益、共同承担风险,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商业联合体;商法人:又称“营利性法人”或“企业法人”,是指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具有法人资格并以其经营的全部财产对外承担责任的商事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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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一、商法总论商的本质是营利性。

商事登记的概念:商事登记是指为取得变更或终止创设性商事主体资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由主管机关依法对申请事项审查、登记的一种法律行为和法律程序。

商法的基本原则:1、商主体严格法定原则。

(1)商主体类型法定。

只能按照法定类型来设立商主体,不能任意的去创设商主体的类型。

当商主体变更的时候,也只能在法定范围内选择自己所希望的商主体。

否则无法得到法律的准入。

(2)商主体内容法定。

商法对设立商主体的实质条件做出明确规定。

投资者只有在完全具备这些实质条件时,才能成为相应的商主体。

(3)商主体公示法定。

商法对商主体在设立时的程序做出明确规定。

投资者欲成立商主体必须严格的按照这些程序。

我国规定,要想成立商主体必须履行设立登记手续,除此之外,对特殊行业须有关的行政部门颁发行政许可证。

如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

2、维护交易安全原则。

(1)要式主义。

只商法对《公司章程》和招股说明书,票据,保险合同,提单,仓单等重要的商事文件大都规定了必要记载事项和相应的格式,以避免当事人在重大问题上的疏漏。

(2)公示主义。

商法要求交易当事人对涉及利害关系人利益的客观事实必须公告周知,以便利害关系人有所了解,免受损害。

(3)外观主义。

商法以交易当事人的行为外观为标准而认定其行为的法律效果。

当交易当事人的内心真实意思与外观行为不符时,应当以外观行为表现为准。

(4)严格责任主义。

商法对商事交易当事人规定了严格的义务和责任。

三、交易简便、迅捷原则(1)短期消灭时效。

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不主张行使权利,那么权利自始而消失。

《票据法》17条。

(2)定型化交易规则。

交易客体定型化,指有形的物体商品化,通过整齐划一的规格或者商标确保交易的迅速成交;交易方式的定型化,商法对交易的方式规定为若干类型,使得任何的商主体无论在何时交易都可以获得同样的效果。

(3)行为要式性规则。

行为必须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否则该行为无效。

商法复习资料(整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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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判断题B1. 别除权的行使应该参加集体清偿程序。

(×)2. 保险合同的效力可不以保险利益的存在为前提。

(×)C1. 重复保险的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的,各保险人所应支付的赔偿总额必须限制在保险价值的范围内。

(√)D1. 对债权人来说,破产宣告使他们获得了行使权利的特别许可。

(√)2. 当事人经协商同意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G1.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具有约束力。

(√)2. 共享利润和共担风险是合伙关系的基本准则。

(√)3. 股份有限公司的性质可称为资合公司。

(√)4. 公司监事会有权任命经理。

(×)5. 股份有限公司又称为人合公司。

(×)H1. 汇票上不必记载“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的字样。

(×)J1. 经济法相对于商法来说具有优先适用的效力。

(√)M1. 民法和商法都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S1. 收购要约中提出的各项收购条件,适用于被收购公司所有的股东。

(√)2. 所谓商事关系,大体上说,就是一定社会中通过市场经营活动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3. 商法的一项任务,就是尽量减少商事关系中的不确切、不稳定因素,提高行为的法律效果的可预见性,以增强人们的安全感,调动人们从事交易的积极性。

(√)4. 申请人提出破产申请后,在法院受理前请求撤回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准许,也可以决定不准许。

(√)5. 上市公司收购实质上也是一种证券买卖行为,与一般证券交易的目的一样,都是为谋求买卖差价不同。

(×)W1. 我国合伙企业实际上就是无限责任公司。

(×)2. 完全背书的应记载事项有二:一是被背书人的姓名,二是背书日期。

(×)X1. 新合伙人人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完整word版)商法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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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复习资料一、名词解释1.商事外观主义:指以交易当事人行为的外观为标准,从而确定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

2.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3.破产别除权:破产程序开始之前,就债务人的特定财产设定了担保物权或者存在有其他特别优先权的,于债务人宣告破产后,权利人享有就该特定财产不依照破产清算程序而优先获得清偿和满足的权利。

4.破产撤销权:指破产人在破产宣告前的临界期内,实施有害于债权人团体利益的行为,破产管理人有权请求法院撤销该行为,使因该行为转让的财产或利益回归破产财团。

5.破产和解:指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在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就延期偿还和减免债务问题达成协议,中止破产程序的一种方法。

6.共益债务: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为了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以及破产程序顺利进行而发生的债务。

7.公司债券: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二、简答论述1.商法的性质(1)规范的重点是营利性行为(2)规范的可借鉴性(3)技术性(4)和经济生活的适应性(5)组织法规和行为法规相结合2.商事登记的意义(1)确认商事主体的商事活动资格,保护商事主体的合法经营活动(2)公示在于确认登记事项的效力,向社会公开经营性主体的信用能力和责任。

(3)有利于国家的监督管理,维护良好的社会经济秩序。

3.商号权的内容(1)商号专有权即具有排斥他人使用相同或相似商号的效力。

不过,这一排他性具有地域性,《深圳经济特区商事条例》第30条,在经济特区登记机关所登记的商号在整个经济特区具有排他效力,而不只是限于特定登记机关的辖区之内。

(2)商号专用权即商号所有人具有不许他人妨碍其使用商号的权利。

商号一经登记,所有人不仅可以专有,而且可以专用。

这就意味着,只有商号所有人才可以在营业活动中使用该商号。

商法复习整理(只是一部分)

商法复习整理(只是一部分)

第一编;商法总论第一章:商事概述商事:一切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的总称。

商法:是指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商法的地位:商法的地位集中体现在商法的独立性上,商法的独立性又集中表现在商法和民法的关系上。

1.民商合一2.民商分立3.民法是商法的特别法,且是独立的部门法。

商法调整对象:商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指由营利性主体从事营业行为所引起的社会经济关系以及与此相联系的社会关系的总和。

商法的性质:1.商法是私法。

2.商法是实体法。

3.商法是商品经济的法商法的特点(特征):1.保护营利。

2.自主性。

3.发展性。

4.国际性。

商法的基本原则:(一)商事主体严格法定原则1.商事主体类型法定2.商事主体内容法定3.商事主体程序法定(二)确认营利和保护营利原则(三)维护交易安全原则1.公示主义2.强制主义3.外观主义4.严格责任主义(四)保障交易简便快捷原则1.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2.交易规则的定型化3.短期时效主义(五)维护交易公平原则第二章:商事主体和商事行为商事主体:也称商事法律关系主体,商主体;指依照商法的规定具有商事权利能力和商事行为能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从事商事行为,在商事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个人和组织。

商事主体的特征(特点):1.商事主体法定2.商事主体依法具有商事能力3.商事主体的身份或资格经商业登记而取得4.商事主体以营利性活动为其常业商事主体的类型:1.个人;2.法人(中国主要指公司,还包括机关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3.其他非法人组织(如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等)。

商事能力:商事主体资格,是指商事主体独立从事商事活动,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和能力。

商事行为:是商主体以营利为目的,旨在设立、变更或消灭商事法律关系的经营性行为。

商事行为的特征:1.商事行为是以营利为目的的行为。

2.商事行为是经营性行为。

3.商事行为是商主体所为的行为。

商事行为的分类:1.单方商行为与双方商行为2.基本商行为与附属商行为3.绝对商行为与相对商行为4.固有商行为与准商行为第三章:商事登记商事登记:商业登记;是申请人的申请行为与主管机关的审核登记注册行为相结合的一种综合性行为,是国家对商事活动实施法律调整,进行宏观控制的必要手段和必要环节。

商法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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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法的起源(商事惯例渊源)近代意义的商法源于中世纪地中海沿岸各国的商人习惯法。

2、商法的基本性质和特征(一)性质1.商法是私法,也具有公法的色彩。

2.商法是商品经济的法(二)特征1.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的结合2.商法规范是兼具程序法内容的实体法3.商法规范具有较强的技术性4.商法是兼具国际性的国内法5.商法具有发展性与易变性3、商法的基本原则(商法与民法的关系)(一)企业维持原则(二)促进交易便捷原则——效率原则(三)维持交易安全原则第二章商法基本制度1、了解商主体特征、我国商主体的分类(那些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特征:(一)法定性。

(二)经商业登记而取得资格。

(三)依法具有商事能力。

(四)以从事营利性活动为其常业我国商主体分类:商个人、商合伙、商法人、商中间人、商辅助人等类型。

2、理解商行为的特征◆(一)以营利为目的的行为。

◆(二)是营业性行为。

◆(三)是商主体所为的行为。

◆(四)是体现商事交易特点的行为。

3、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原则、商事登记机关、对象;商事登记的类别原则:一、强制登记原则。

二、全面审查原则。

三、登记公开原则。

我国采取行政登记主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独立行使登记管理权。

商事登记对象:公司法人;其他的企业法人;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企业或经营组织。

商事登记的类别: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4、我国商业名称构成规则和选用限制商业名称的构成:地名,字号,行业范围或生产、经营特点,组织形式。

我国商业名称选用的原则:1. 商业名称单一性规则。

2. 商业名称显著性规则。

3. 商业名称正当性规则。

4. 商业名称的公序良俗规则。

5. 对商业名称的特别限制。

5、商业名称登记的效力及名称权(转让)效力:排他效力,救济效力。

名称权性质:兼具人格权和财产权的双重属性。

特征:地域性,公开性,可转让性,时间上的无限性。

权能:专有使用权,许可使用权,商业名称变更权,商业名称转让权。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1、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仅为一个自然人;2、业主对企业事务有绝对的控制和支配权;3、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只是个人进行商业活动的特殊形态;4、个人独资企业的内部机构设置简单,经营管理方式灵活。

商法学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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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学复习资料商法学复习资料第一编商事导论一、商法的概念与特征1.商法:亦称商事法,是指调整商主体与商行之法。

商主体即经营者;商行为即经营行为,亦称商事交易,是一种特殊的私法行为。

2.商法与商事关系:商法以商事关系为调整对象。

商法上的“商”,既包括流通环节,也包括生产环节。

法学上的“商”看其是否以营利为目的。

3.商事关系:商主体从事经营活动而与其他平等主体形成的社会关系。

二、商法的特征(一)兼容性1.私法与公法融合;2.实体法与程序法融合;(二)创新与变革性(三)路径依赖性(四)本土性与趋同性(技术规范少女的趋同性:法律移植;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区域性立法)三、商法的基本原则(一)维护企业自由原则1.创业自由:(1)凡法律未禁止的,商主体就能自由进入(市场准入的负面清单原则,亦称否定清单);(2)商主体具有充分的选择权;2.企业自治:自主治理、自主经营和自主交易(二)提高交易效率原则1.交易定型化(1)交易形态定型化:通过强行法规则预先规定若干类型的典型交易方式,是的任何人或组织,无论何时从事交易,均可以获得相同的法律效果(2)交易客体定型化:商品化(有形物品);证券化(无形物品)2.行权时限化:为促进商事交易,商主体许多权利的行使受时限约束3.时效短期化:指对交易行为所生之债权的时效期间予以特别的缩短,以便迅捷地确定其行为之效果。

(三)确保交易安全原则1.强制主义:亦称干预主义或要式主义,是指国家通过公法手段对商事关系施以强行法规则。

2.公示主义:是指涉及利害关系人的营业上事实必须予以公告周知的法律要求。

3.外观主义:是指以交易当事人行为的外观为准,而认定其行为产生的法律效果。

4.严格责任主义:是指从事商事交易的当事人承担比一般民事责任更为严格的责任。

(四)维护交易公平原则1.交易主体地位平等原则:任何形态的商主体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其合法权益均受法律保护。

2.诚实信用原则商主体在从事商业活动时须以善意的方式行事,不得有欺诈行为或滥用权力。

商法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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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商法的特征⏹(一)私法与公法规范的融合作为私法的商法中存在相当数量的具有公法性质的规范。

⏹(二)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的结合商事行为法中有较多任意性规范,而商事组织法中存在较多的强制性规范。

⏹(三)组织法与行为法的结合既包括对商事组织的规范,也包括对商事行为的规范。

⏹(四)商法规范具有较强的操作性和技术性商法的规范大多出于立法者的设计和安排。

⏹(五)国际性商法是最具有国际性的法律规范。

一、商事主体法定原则⏹1、商事主体类型法定⏹2、商事主体内容法定⏹3、商事主体程序法定二、促进交易迅捷原则⏹1、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2、交易定型化(交易方式和交易客体定型化)⏹3、短期时效主义三、确认和保护营利原则四、维护交易公平原则⏹1、平等交易原则⏹2、诚实信用原则⏹3、情势变更原则五、维护交易安全原则⏹1、公示主义⏹2、强制主义⏹3、外观主义⏹4、严格责任主义一、商事主体的概念商事主体,是指具有商事能力,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参加商事活动,享有商事权利并承担商事义务的个人和组织。

二、商事主体的特征⏹(一)商事主体应符合商法规定,即主体法定。

⏹(二)商事主体须同时具备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三)商事主体的身份或资格经商业登记而取得。

⏹(四)商事主体以营利性活动为其营业。

早期的商法强调商主体的形式特征,以登记为资格条件;现代商法则强调商主体的行为特征,以从事商事经营活动为要件。

一、商事主体的分类(一)以商事主体的组织形态为依据分为:商个人、商法人和商合伙⏹1、商个人:又称商自然人,是指依法取得商主体资格,独立从事商行为,依法承担商法上的权利和义务的个体。

⏹2、商法人:又称营利性法人,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商事活动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体。

⏹3、商合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以盈利为目的,按照法律和合伙协议的规定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合伙人对合伙经营所产生的债务依据合伙协议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或有限责任的商事组织。

商法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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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一.名词解释●商法:商法是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总称。

●商事关系:商事关系是平等主体基于营利性行为而形成的法律关系。

●商事主体:商事主体,指具有商事权利能力,依法独立享有商事权利和承担商事义务的个人或组织。

●法定商人:又称为必然商人或免登记商人,法定商行为的人,即使他们没有在商事登记簿上登记注册,他们也可以获得商人资格,成为商人。

●任意商人:又称自由登记商人,是指从事农业、林业及其附属产业的经营者,他可以自由选择是否在商事登记簿上进行注册登记。

●注册商人:又称应登记商人,是指从事基本商行为以外的商行为者,如果以商人的方式从事经营,则必须通过在商事登记簿登记获得商人资格。

●大商人(完全商人):是指严格按照商法规定进行商事登记,根据经营的种类和范围设置完整的商事机构,其经营活动必须按照商法的严格规定来进行的完全商人。

●固有商人:是指为谋取利益,有计划、反复、持续地从事一种或多种经营行为并以此为职业的人。

(日本)●拟制商人:是指在商事登记簿上登记注册并且正在从事经营活动者,虽然其本身仅是小商人甚至并不从事商行为,但鉴于登记的效力,应当被视为商人,即拟制商人。

(日本)●表见商人:即错误地作为商人或商事公司登记者,或没有在商事登记簿上登记注册,但他已经以商人的身份从事了商事经营活动,即被视为表见商人。

(德国)●商个人:是指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取得的特定的商主体资格,独立从事商行为,依法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个体。

●商法人:是指按照法定构成要件和程序设立的,拥有法人资格,参与商事法律关系,依法独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组织。

●商合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合伙人依照法律或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合伙人对合伙经营所产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商事组织。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出资、财产为投资者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商法复习资料-考试重点

商法复习资料-考试重点

1.商法的基本原则:商法的原则是指集中体现商法的性质和宗旨、调整商事法律关系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

它是制定商法的根本出发点,也是适用商法的指导原则。

(1)商主体法定原则.(2)公平交易原则(3)交易简便、迅捷原则(4)鼓励交易原则(5)交易明确、安全原则(6)企业维持原则(7)确认和维护营利原则2.商法的起源:3.民法和商法的关系:商法与民法的关系是商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中最重要的和最基本的问题之一,也最易引起理论上的争议。

二者的关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二者均调整民商事行为的法律。

但在法律部门的相互关系上,民法是普通法或基本法,商法是特别法;民法是抽象化的法律表现,商法是具体化的法律表现。

(二)二者均为私法,即均是以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关系的法律规范为主构成的法律。

但是民法为纯私法(私法规范体系),调整的平权关系;商法则以私法为主体,兼具公法性内容(商法以私法规范为主体,私法规范与公法规范相结合的法律规范体系),调整的是平权与不平权兼有的关系。

(三)民法为基本法或普通法,调整范围广泛,适用于各类民事主体所实施的民事行为(财产和人身)。

商法为商人的商行为(财产行为)。

(四)某些制度只适用于商事关系而不适用于民事关系,如我国破产制度只适用于企业,而不适用于自然人。

(五)在商事关系中,等价有偿原则得以普遍适用,而在民事关系中,有些情况下并不适用等价有价原则(如婚姻家庭关系、继承关系)[4. 特殊商行为:特殊商行为是指商事交易中具有个性的,并受商法中的特别法或特别规则调整的商行为。

特殊商行为产生的基础是商事交易内部的特殊性及商法对不同类型商事交易法律调整的特别需求。

现代社会商事交易的交易手段、交易方法及交易标的等的丰富多彩,构成了特殊商行为的基础。

特殊商行为的种类在传统的商法理论中,特殊商行为主要分为商事买卖、行纪、居间、代理、运输、仓储、票据、担保、保险海商等。

现代商法中的特殊商行为,在传统种类的基础上又有了新的发展,它已经不仅包括传统的内容,还包括商事信托、期货、融资租赁、证券交易、信息咨询及商事银行交易、投资基金运作等内容。

商法 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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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主体是指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行为,并独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个人和组织2、商法人是指基于营利性营业目的而设立的,具有特定的商事能力和资格,依法独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并以其经营资产独立承担责任的社团组织商自然人也叫个体商人、商个人,指依法取得商主体资格的自然人。

商合伙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3、商辅助人又称商业使用人或企业主之辅助人员,它是指在商事交易过程中,从属于商主体,受商主体委任或支配,辅助商主体开展经营活动的人。

4、公司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通过订立合并协议,共同组成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

5、注册资本:面额资本,指公司登记成立时所填报的财产总额。

不得少于法定最低注册资本限额;必须记载于公司章程之中,并连同公司章程一同登记;须在公司成立时认足,但可分期缴纳。

授权资本:名义资本,指根据公司章程授权可发行的全部资本。

发行资本指公司在分期发行股份时,已经发行在外的股份总额。

认缴资本指公司一次或分期发行股份时,股东承诺缴纳的股本。

实缴资本指公司通过发行股份实际收到的财产总额。

催缴资本指股东已经认购但尚未缴纳股款,而公司随时可向股东催缴的那部分资本。

6、股票是股份证书的简称,是股份公司为筹集资金而发行给股东作为持股凭证并借以取得股息和红利的一种有价证券。

6、票据利益偿还请求权是指票据权利因票据时效或者保全手续的欠缺而丧失,持票人对于出票人或承兑人返还其与未付的票据金额相当利益的权利。

7、股东是指向公司出资或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公司股权的人4、公司法是调整公司组织、活动和终止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5保险:投保人根据合约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达到合约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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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复习资料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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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二)复习资料
第一章商法概述
考核知识点
商法:是调整商事关系中商主体及其商行为的法律规范总称。商法以商事关系作为调整对象。
特征:①较强的兼容性(国内法、国际法、私法性、公法性)②技术性(伦理性的规范、技术性规范)③营利性④安全性
2、法定商人、注册商人(法定商人,又称绝对商人,是指以法律规定的特定商行为为营业内容并经特殊程序设立的商主体;注册商人,是指只需经过一般的商业登记程序设立,并在核准的营业范围进行经营的商主体。)
3、小商人、大商人(小商人,是指从事法律规定的某些小规模营业性活动的商人;大商人,是指从事法律规定的营业性活动,并且规模、资金等达到了法律规定的条件的商主体。)
特征—1、企业的投资人只能是一个自然人2、企业的全部财产归投资人个人所有3、投资人对企业具体绝对控制权和支配权4、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5、企业是一个特殊的经营实体,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
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地位:只要原因是,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自己独立的财产,其财产归投资人所有,投资人的财产与企业的财产具有同一性,所以个人独资企业不是法人,不是具有独立地位的企业组织,不能独立地对外承担责任,个人独资企业的存在依赖于投资人的人格,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承担无限责任个人独资企业的优点:1、设立容易2、经营效率高3、有利于扩大社会投资以及增加就业
2、单方商行为与双方商行为(单方商行为,指行为人一方是商主体另一方不是商主体所从事的行为;双方商行为,指行为的双方都是商主体所实施的营利(基本商行为,指直接从事营利性活动的商行为,如买卖行为;辅助商行为,也称附属商行为,指行为本身并不直接达到商主体所要达到的经营目的,但却可以起到辅助以营利为目的的商行为的作用)商行为代理:是指商事代理人以营利为目的接受被代理人的委托,在委托的范围内以符合经济的原则同第三人建立商事法律关系,其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商行为。特征—①商行为代理只能来源于作为商人身份的被代理人的委托②商行为的代理人是依法成立的代理商,其代理权限相对较宽③商行为代理是有偿代理④商行为代理不以“显名”为必要原则。商号:又称商业名称或字号,是指商主体在营业活动中所使用的与其他商主体相互区别的称号
商法的基本原则—①提高交易效率原则(时效短期化、交易定型化)②强化商事组织原则(商事组织设立准则主义、有限责任、风险分散、财产维护、避免商事组织解体③维护交易公平原则(平等交易、诚实信用交易)④安全交易原则(强制主义、公示主义、外观主义、严格主义)
商法调整的对象,是指营利性主体从事营业性行为所发生的商事关系的总和。商法体系,是指商法的内在构成与结构。
特征—①商主体是具有商事权利能力和商行为能力的人②商主体是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活动的人③商主体必须是专门实施商行为的人④商主体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必须经过登记而取得
商主体的分类、商法对不同商主体的不同要求:
1、商自然人、商合伙、商法人(商自然人:也称商个人,是指依商法的规定从事商行为,独立地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人。商自然人主要包括个体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独资企业等;商合伙:又称商业合伙和合伙企业,是指两个以上合伙人为实现营利性营业目的的,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同分享利益、共同承担风险,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商业联合体;商法人:又称“营利性法人”或“企业法人”,是指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具有法人资格并以其经营的全部财产对外承担责任的商事组织。)
商法体系的具体构成是:商法概述、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公司法、企业破产法、合同法、担保法、票据法、证券法、保险法、海商法。
商主体:又称商主体或商人,是指具有商法上的资格或能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行为,享有商法上的权利并承担商法上的义务的组织和个人
商主体的构成要素:商主体必须同时具备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必须从事特定的持续性的营利活动;所进行的行为必须是具有特定性的商行为;应当进行登记,商主体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必须经过国家机关特别授权程序。
商号的法律特征—1、商号是商主体使用的名称2、商号是商主体用以代表自己的名称,是商主体相互区别的外在标志3、商号是商主体从事营业行为时使用的名称商号与商标的区别:1、商标与商号的作用不同2、商标与商号的性质不同3、商标与商号取得的条件与程序不同
商号权:是指商主体依法对商号享有排他性的专用权
特征—1、商号权具有区域性2、商号权具有公开性3、商号权可随商主体或商主体一部分的转让而转让商号的限制:1、商号不得违背公序良俗2、不得滥用相关文字3、禁止以不正当为目的使用商号
商业登记的法律意义:1、商业登记是国家对商主体的商行为进行法律调整的前提2、商业登记是维护商主体合法地位、维护第三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手段3、商业登记是商法保障社会交易安全和商业秩序的基础
商业登记的种类:1、设立登记2、变更登记3、注销登记
第二章个人独资企业法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法抓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商号的选用:1、商号或企业名称必须包含法定的内容,依法定的顺序2、商号的文字3、一个商号主体选用一个商号4、商号必须反映商主体的性质,与商主体的经营范围一致5、分支机构的商号选择应当符合法定的要求
商业登记:是指商业发起人或筹办人为设立、变更或终止商主体资格,依照法律所规定的内柔和程序,向营业所在地主管机关申请登记并被主管机关核准注册登记的法律行为特征—1、商业登记是创设、变更或终止商主体资格的法律行为2、商业登记是一种要式法律行为3、商业登记是强化国家对商主体的监督和控制、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手段4、商业登记是一种公法上的行为,但产生私法上的效力
商行为:是指具有商行为能力的商主体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营业性法律行为。商行为的法律特征—①商行为是商主体以营利为目的所进行的法律行为②商行为属于营业性行为③商行为是具有商行为能力的主体从事的营业性的活动
商行为的分类:
1、绝对商行为与相对商行为(绝对商行为,指依行为的客观性和法律的规定,无条件属于商行为的法律行为;相对商行为,指依行为的主观性和行为自身的性质而认定的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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