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份民事判决书看瑶族农村事实婚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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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伍某2同居关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黄某、伍某2同居关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黄某、伍某2同居关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同居关系纠纷【审理法院】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2.16【案件字号】(2021)湘11民终298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吕伟文杨世清彭样平【审理法官】吕伟文杨世清彭样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黄艳;伍天明【当事人】黄艳伍天明【当事人-个人】黄艳伍天明【代理律师/律所】廖勇湖南君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廖勇湖南君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廖勇【代理律所】湖南君义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黄艳【被告】伍天明【本院观点】上诉人提交的系物证照片,因照片中未注明时间、地点和范围,不能反映案件的真实情况,本院不予采信。

本案属于同居关系纠纷,对于同居关系财产纠纷不适用不当得利的法律规定。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代理不当得利实际履行物证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反诉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属于同居关系纠纷,对于同居关系财产纠纷不适用不当得利的法律规定。

双方在同居期间的互相转账或者给付财物,即便是远超个人收入水平和消费水平的大额财物的行为,原则上应认定为赠予,赠予实际履行后原则上不允许撤销,同居一方当事人以多给付对方财物为由请求对方返还的,一般不予支持。

本案中,被上诉人伍天明在与上诉人同居期间陆续向上诉人黄艳转账719750元,此期间,黄艳亦向伍天明转账220200元,还承担了142135.2元家庭开支。

双方还签订《协议》约定:被上诉人伍天明负责赔偿黄艳不能工作的赔偿金300000元,分两次付清,协议对于财产方面的约定经一审判决确定为有效。

在伍天明转给黄艳的款项中,有1笔金额为300000元,还有7笔金额在1万元至10万之间,其他均为10000元以下的小额转款,其中伍天明转款时明确标注赠予的有85000元。

村民小组的诉讼主体资格.(案例)

村民小组的诉讼主体资格.(案例)

村民小组能否成为民事诉讼主体日期:2007-03-17 中国妇女报刘海嫁出去的姑娘泼出去的水?出嫁已有6年的张女士坚决不认同这句话:“这是对出嫁女权利的排斥。

该我所得的,就应该给我。

”她一纸诉状将娘家村里一村民小组告进上海市崇明县法院,要求村民小组补发土地补偿款。

法院经过审查受理了这起案件,并于近日作出判决,支持了张女士的诉讼请求。

组规:出嫁女不享受小组分配张女士是崇明县中兴镇居民,1993年,当地政府在张女士所在的生产小组占地建造居民小区,集体土地被上级征用后,该镇某村第二村民小组将所得的土地征用费进行了分配,但张女士称,她自2001年起分文未得。

“我同本村2组其他村民一样,应该同等享受有关土地补偿费。

”张女士说。

2001年,她出嫁后仍将户籍、承包田保留在该村村民小组,户主为张女士的父亲。

据张女士透露,由于她丈夫的户籍不在涉案的村民小组,村民小组以此为借口,从2001年起停发她的土地补偿款。

2005年10月17日,张女士将村民小组告进崇明县法院,要求村民小组给付土地补偿费5040.69元。

这起案件在法院掀起了小小的波澜——村民小组有没有诉讼主体资格?村民小组能不能成为被告?法院经过再三讨论,最终受理此案。

村民小组在法庭上称,1993年,村民小组已制订队(组)规,明确“女儿结婚后,户口迁出本生产队,同时不享有村民小组的一切分配”。

所以,已经嫁出去的张女士不应再享有土地补偿费。

判决:小组村民就该享同等权益法院认为,张女士能否享受系争的费用,应看张女士是否为集体组织成员,其是否仍在集体组织内承包土地。

从查明的事实看,张女士结婚后户籍仍留在中兴镇某村第二村民小组处,因此应认定张女士仍是这个村民小组的村民;张女士婚后未在丈夫所在的村委会取得承包地,因此与其本村民小组的其他居民同等享受有关土地补偿费分配。

法院据此作出判决,某村民小组给付张女士土地补偿费5000余元。

崇明县法院判决后,张女士发现她的权益继续遭到侵犯。

刘某、桑某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某、桑某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某、桑某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婚约财产纠纷【审理法院】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4.17【案件字号】(2022)吉02民终9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高忠华付婷婷刘静【审理法官】高忠华付婷婷刘静【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刘某;桑某【当事人】刘某桑某【当事人-个人】刘某桑某【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本院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权责关键词】代理当事人的陈述自认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对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实际已经共同生活的,人民法院应根据双方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财产使用情况、彩礼数额并结合当地的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及返还的具体数额。

本案中,刘某婚前向桑某支付彩礼款5万元,双方当事人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举办结婚仪式,共同生活两月有余,双方购买新婚用品、家具家电及婚宴、婚礼消费和部分日常生活开销及向刘某转账4000余元均系桑某从上述款项中支出,鉴于以上情况,一审判决酌情不予返还彩礼款并无不当。

对于刘某主张的1万元修车费用问题,该款项系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用于特定消费的款项,刘某自认给付时并未要求返还,现其主张桑某返还上述款项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判决不予返还,并无不当。

花都区新华街莲塘村外嫁女行政裁判书

花都区新华街莲塘村外嫁女行政裁判书

花都区新华街莲塘村外嫁女行政裁判书
摘要:
一、背景介绍
二、案件起因
三、案件经过
四、法院判决
五、结论
正文:
一、背景介绍
位于广州市花都区的莲塘村,近年来因涉及外嫁女权益问题,引起了广泛关注。

本文将详细介绍一起发生在这个村庄的外嫁女行政裁判案例。

二、案件起因
事情起因于莲塘村村民委员会在开展征地拆迁工作时,未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外嫁女相应的补偿,导致外嫁女权益受损。

外嫁女们认为村委的行为侵犯了她们的合法权益,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案件经过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依法审查了相关证据材料,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陈述。

法院认为,根据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外嫁女在征地拆迁中应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村委的做法违反了法律规定。

四、法院判决
最终,法院判决莲塘村村民委员会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外
嫁女们相应的补偿。

同时,法院还要求村委在今后的征地拆迁工作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外嫁女的合法权益。

五、结论
这起外嫁女行政裁判案例的判决,对于维护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具有重要的意义。

它提醒了广大基层组织,在开展征地拆迁等涉及群众利益的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民事案例分析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民事案例分析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民事案例分析案例一:婚姻纠纷案件事实经过:甲士与乙女于2010年结婚,他们一直过着平淡的生活,没有子女。

然而,在婚后五年的某一天,甲士突然发现乙女与丙士有染。

甲士对此深感背叛和愤怒,因此决定与乙女离婚。

律师解读:根据中国婚姻法的规定,婚姻关系应当以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原则为基础。

如果一方在婚姻关系中出轨,对于另一方造成了严重的伤害,可以作为离婚的理由之一。

在这种情况下,甲士有理由要求离婚。

建议:甲士可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以乙女出轨为由请求离婚。

同时,甲士还可以要求乙女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在离婚案件中,法庭会根据具体情况判决是否同意离婚,并对夫妻财产进行划分。

案例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事实经过:甲士作为房东,与乙士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将位于市中心的房屋租给乙士使用。

然而,乙士在租赁期内多次未按时支付租金,并且未经甲士同意擅自改变房屋的用途。

甲士对乙士的行为感到不满,因此决定终止租赁合同并要求乙士返还房屋。

律师解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租赁合同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在这个案例中,乙士违反了合同的约定,未按时支付租金并擅自改变房屋用途,这给甲士造成了损失。

甲士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士赔偿相关的损失。

建议:甲士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来终止租赁合同,并要求乙士赔偿相关损失。

同时,如果乙士一直拒绝搬离房屋,甲士还可以请求法院强制执行,强制乙士搬离房屋。

案例三: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事实经过:甲士与乙士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甲士同意向乙士提供500个商品A,乙士同意支付相应的货款。

然而,在交货后,乙士却拒绝支付货款并声称收到的商品A是次品。

甲士不同意乙士的主张,并要求乙士履行合同义务。

律师解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在货物买卖合同中,卖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提供符合质量标准的商品,并且买方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货款。

在这个案例中,如果甲士提供的商品A确实符合合同约定,那么乙士没有权利拒绝支付货款。

李某1、金某等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某1、金某等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某1、金某等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婚约财产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1.02【案件字号】(2021)苏12民终311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叶志军于焱缪翠玲【审理法官】叶志军于焱缪翠玲【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某1;金某;李某2;张某1【当事人】李某1金某李某2张某1【当事人-个人】李某1金某李某2张某1【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本院观点】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过错证人证言证据交换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双方除对一审法院认定的彩礼数额存在争议外,对一审法院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无异议,本院对一审法院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本案中,张某1与李某1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现双方解除婚约,张某1要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应予支持。

关于彩礼的返还主体,按照彩礼的性质,应是男方家庭以联姻为目的给付女方家庭一定数额的礼金或礼物,一般情况下男方所给付的财物主要来自家庭共同财产,女方收受的财物除个人使用的物品外也并非完全由女方个人支配。

一审中到庭作证的证人亦陈述彩礼交付给了李某1及其母亲金某,故一审判决金某、李某2共同返还彩礼并无不当。

关于彩礼返还的具体数额,可根据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原因、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的数额、有无生育子女、财产使用情况、双方经济状况等酌情予以确定。

云南麻栗坡县猛硐瑶族乡农业人口早婚状况调查

云南麻栗坡县猛硐瑶族乡农业人口早婚状况调查
第2 2卷
第 4期
文 山师 范 高等 专科 学校 学报
J RN ENS OU AL OF W HAN T ACHE OL EG E RS C L E
Vo _ 2 No 4 I2 .
20 0 9年 l 2月
De . 0 c 2 09
云 南 麻 栗 坡 县 猛 硐 瑶 族 乡 农 业 人 口早 婚 状 况 调 查
二、猛硐乡早婚现象 的基本状况
笔 者 因人 、财 、物 、时 间 等 原 因所 限 ,将 调 查 范 围局限在 云南 省 麻 栗 坡 县 猛 硐 乡 。这 是一 个 瑶 族 乡 ,地 处 中越 边境 ,经 济发 展 水 平 相 对 较低 ,乡 民 较 为贫 ,主要 居 住 着 瑶 、苗 、壮 、汉 、傣 5个 民 族 , 占总 人 口 1 8 人 的 比 例 分 别 为 :4 . % 、 43 7 87
本 文 中 ,将早 婚 区分 为 两 种情 况 ,男 女双 方 均 未达 到法 定婚 龄 的称 之 为 纯粹 早 婚 ,只 有 一方 未 达 到法 定婚 龄 的称 之 为半 早 婚 。在 半 早 婚 中 ,只 将 未达 到 法定婚龄的一方称为早婚者 ,另一方如有需要指称 的地 方则 称之 为早婚 卷 入者 。
调 ,使 得早 婚观 念还 有 其 生存 的现实 土壤 ,从 而造 就 了农 村 青年 的早婚 行为 。 同 时,猛硐 乡瑶 、苗两个 民族
在 早婚 上所 表现 出的差 异性 ,也 与 民族 心理 的差 异有 关 。 关键 词 :婚 龄 ;早婚 ;农 村
中图分 类号 :D 9 . 文献标 识码 :A 文 章编 号 :1 7 —3 0 (0 9 0 0 2 0 691 6 1 3 3 2 0 )4— 0 3— 5

上诉人李某诉被上诉人陈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李某诉被上诉人陈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李某诉被上诉人陈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同居关系纠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审理法院】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27【案件字号】(2021)湘11民终58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吕伟文彭样平杨世清【审理法官】吕伟文彭样平杨世清【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志文;陈益群【当事人】李志文陈益群【当事人-个人】李志文陈益群【代理律师/律所】魏绍辉湖南骄阳(永州)律师事务所;黎洪波湖南金州(永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魏绍辉湖南骄阳(永州)律师事务所黎洪波湖南金州(永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魏绍辉黎洪波【代理律所】湖南骄阳(永州)律师事务所湖南金州(永州)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李志文【被告】陈益群【本院观点】该证据属于网络电子视频,来源不明,真实性无法确定,本院不予采信。

本案争议焦点是:一、原审判决上诉人李志文支付非婚生子陈梓嘉抚养费金额是否恰当。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侵权处分原则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一、原审判决上诉人李志文支付非婚生子陈梓嘉抚养费金额是否恰当。

二、陈益群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否予以支持。

关于焦点一,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规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该条第四款同时规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本案中,非婚生子陈梓嘉自出生以来一直随被上诉人陈益群生活,且上诉人李志文同意由被上诉人陈益群抚养,李志文作为陈梓嘉的父亲,未直接抚养陈梓嘉,应支付抚养陈梓嘉支出的生活费、教育费等必要的费用。

李某1、赵某婚姻无效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某1、赵某婚姻无效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某1、赵某婚姻无效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婚姻无效纠纷【审理法院】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21【案件字号】(2020)黔05民终828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周艳李中付郭友浪【审理法官】周艳李中付郭友浪【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某1;赵某【当事人】李某1赵某【当事人-个人】李某1赵某【代理律师/律所】马权贵州众哲律师事务所;祖大健贵州众哲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马权贵州众哲律师事务所祖大健贵州众哲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马权祖大健【代理律所】贵州众哲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本院观点】上诉人二审提交的证据不属于二审新证据,且不能证明新的待证法律要件事实,本院依法不作为二审定案证据采信。

综合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和本案事实,本案二审争议焦点是:一审判决关于房屋、车辆、子女抚养费的认定是否正确。

【权责关键词】无效显失公平代理证据交换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折价【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综合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和本案事实,本案二审争议焦点是:一审判决关于房屋、车辆、子女抚养费的认定是否正确。

经查,上诉人在一审庭审期间称其出资参与其妹夫家修建房屋,后因上诉人生意失败,其将共同修建房屋转让给其妹夫。

另外,上诉人在一审提出将涉案的皮卡车及大车判归其所有,由其补偿被上诉人五万元,并同意每月支付李某4800元生活费,报名费由上诉人一人负担。

上诉人的前述陈述系在一审法庭辩论阶段作出,而非为了达成调解所作让步。

上诉人推翻其在一审期间所作陈述,经本院二审询问,其不能作出合理说明。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实施的诉讼行为,在第二审程序中对该当事人仍具有拘束力。

殷某、姚某1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殷某、姚某1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殷某、姚某1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婚约财产纠纷【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24【案件字号】(2020)川01民终224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臧永周岷胡炀威【审理法官】臧永周岷胡炀威【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殷某;姚某1;姚某2【当事人】殷某姚某1姚某2【当事人-个人】殷某姚某1姚某2【代理律师/律所】陈喆湖北蕙风和律师事务所;廖前胜湖北乾行律师事务所;刘一雨湖北乾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陈喆湖北蕙风和律师事务所廖前胜湖北乾行律师事务所刘一雨湖北乾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陈喆廖前胜刘一雨【代理律所】湖北蕙风和律师事务所湖北乾行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本院观点】关于殷某向姚某1转账400000元及姚某1收取殷某69000元的性质问题。

【权责关键词】违约金过错管辖权异议证明诉讼请求不予受理开庭审理驳回起诉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殷某向姚某1转账400000元及姚某1收取殷某69000元的性质问题。

本案中,上诉人殷某主张400000元为婚约财产,应予返还。

经查,上诉人殷某于2018年12月向姚某1转款时,双方正处于同居状态,殷某向姚某1转账400000元系其帮助姚某1归还因姚某1关闭黄冈市黄州区芝兰教育培训机构产生的债务,其给付财物的目的并非为双方缔结婚姻关系的直接条件,因而该笔款项不应认定为殷某向姚某1支付的彩礼,故对其要求姚某1返还该400000元款项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上诉人殷某主张姚某1应返还69600元的问题。

一审中,姚某1认可该笔款项是殷某在双方恋爱关系中向姚某1及其家人给付的红包,二审中,上诉人亦未举证证实其支出的69600元与婚约财产有关,因而,对上诉人殷某要求返还该款项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邹某、廖某2等婚姻无效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邹某、廖某2等婚姻无效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邹某、廖某2等婚姻无效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婚姻无效纠纷【审理法院】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0.08【案件字号】(2021)鄂10民终230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肖俊文陈林杨权【审理法官】肖俊文陈林杨权【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邹某;廖某2;廖某1【当事人】邹某廖某2廖某1【当事人-个人】邹某廖某2廖某1【代理律师/律所】臧蓓蓓湖北三管笔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臧蓓蓓湖北三管笔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臧蓓蓓【代理律所】湖北三管笔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本院观点】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是邹某与李丹丹是否属于禁止结婚情形。

【权责关键词】无效法定代理法定代理人证人证言证据不足质证诉讼请求法院调解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是邹某与李丹丹是否属于禁止结婚情形。

一审中,当事人提交了邹某与龚贤玉、龚翠平的户籍信息、松滋市档案馆调取的人口普查表、以及松滋市八宝镇同太湖村委会证明等证据材料,能够证明龚贤玉系邹某之母、龚翠平系李丹丹之母。

另外,一审已经核实龚贤玉、龚翠平系同胞姐妹。

本案诉讼中,邹某陈述的家庭人口信息与上述证据记载的内容一致,其也认可一直称呼龚翠平为姨妈。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均属于禁止结婚情形。

因此,邹某与李丹丹系表兄妹关系,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属于禁止结婚的情形,一审认定双方婚姻无效符合法律规定。

邹某的上诉理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邹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由上诉人邹某负担。

民法公平原则的案例

民法公平原则的案例

民法公平原则的案例案例一:平等原则在婚姻中的应用小明是一名残疾人,因其残疾的缘故,婚姻一直是他人生中的一大难题。

然而,在认识小红后,小明与小红相互吸引,决定结婚,并在法定程序下完婚。

然而,婚后不久,小明的父母得知了小明和小红的残疾情况,非常不满意地表示反对并请求法院撤销婚姻。

在法庭上,小明的父母主要基于文化传统观念,认为残疾人不适合结婚,担心小明和小红的婚姻会带来困扰和负担,影响小明未来生活。

然而,法院在审理此案时,坚决维护了平等原则。

法院首先认为,小明和小红的婚姻是经过他们自愿并经过法定程序的,符合婚姻自由的要求。

其次,法院认为任何人都有结婚和组建家庭的权利,残疾人也不应受到歧视。

法院表示,残疾人与其他人一样享有平等的人权,并且残疾状况不应该成为阻止他们结婚的理由。

最终,法院驳回了小明父母的请求,维持了小明和小红的婚姻关系。

这个案例体现了平等原则在婚姻中的应用,平等原则使得法院不偏袒任何一方,保障了残疾人的婚姻权利。

案例二:竞争市场中的公平原则市场上有两家电子产品公司,公司A和公司B,它们分别经营着同类型的电子产品销售。

然而,公司A在销售过程中采取了不正当竞争的手段,如虚假宣传、恶意打压竞争对手等,以此获得更多的市场份额。

公司B在发现公司A的行为后,决心保护自身利益并维护公平竞争的原则。

公司B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A停止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并要求赔偿因公司A行为所带来的经济损失。

最终,法院判决公司A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公司B因此所遭受的经济损失。

这个案例展现了公平原则在竞争市场中的应用,法院通过对公平竞争原则的坚守,维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市场竞争的公正。

结语上述两个案例展示了在不同领域中公平原则的应用。

平等原则在婚姻中的应用体现了法院对人权的保护与对社会进步的促进。

而公平原则在市场竞争中的应用则体现了法院对商业主体的合法权益的保护与对公平竞争环境的维护。

法院在判决中坚持公平原则,致力于维护社会公正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李某、王某1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某、王某1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某、王某1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婚约财产纠纷【审理法院】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26【案件字号】(2020)黔05民终656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周艳李中付郭友浪【审理法官】周艳李中付郭友浪【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某;王某1;赵某;王某2【当事人】李某王某1赵某王某2【当事人-个人】李某王某1赵某王某2【代理律师/律所】晏翎贵州圣谋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晏翎贵州圣谋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晏翎【代理律所】贵州圣谋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本院观点】综合双方当事人二审诉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是:1.上诉人支付的彩礼金额应如何认定;2.彩礼及嫁妆应当如何返还;3.上诉人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金应否予以支持;4.本案鉴定费、诉讼费应由谁负担。

【权责关键词】撤销民事权利过错共同诉讼鉴定意见自认新证据重新鉴定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诉讼标的【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综合双方当事人二审诉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是:1.上诉人支付的彩礼金额应如何认定;2.彩礼及嫁妆应当如何返还;3.上诉人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金应否予以支持;4.本案鉴定费、诉讼费应由谁负担。

第一、关于上诉人支付的彩礼金额应如何认定的问题。

所谓彩礼,是指男女双方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由男方向女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财物。

支付彩礼并不是单纯出于增进感情的目的,其往往具有缔结婚姻的强烈目的性。

且彩礼的给付场合也较为正式,一般由男女双方、男女双方父母协同媒人共同完成。

而男女双方在交往过程中为了取悦对方,增进感情,赠与对方或对方家庭成员的物品及为缔结婚姻支出的婚宴、酒席等花费,不属于彩礼范围。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按照农村风俗“取同意”当日,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支付了彩礼58000元。

上诉人主张的4800元属于亲朋给付的红包,而其他费用属于其为办理酒席所花费的费用以及为增加双方感情赠与被上诉人或者被上诉人家人的钱。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地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第一条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地,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地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地"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地,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地,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二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地,应当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地判决.原告申请撤诉地,不予准许.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地,应当将婚姻无效地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地判决.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无效婚姻案件,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地,应当对婚姻效力地认定和其他纠纷地处理分别制作裁判文书.第五条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一年内,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地规定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地,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六条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地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地,利害关系人为申请人,婚姻关系当事人双方为被申请人.夫妻一方死亡地,生存一方为被申请人.夫妻双方均已死亡地,不列被申请人.第七条人民法院就同一婚姻关系分别受理了离婚和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地,对于离婚案件地审理,应当待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作出判决后进行.前款所指地婚姻关系被宣告无效后,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地,应当继续审理.第八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地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地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地,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九条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地,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地,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地诉讼请求.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地彩礼地,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地;(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地;(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地.适用前款第(二)、(三)项地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第十一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地"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地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地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地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地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第十二条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地"知识产权地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地财产性收益.第十三条军人地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地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地,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地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地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地差额.第十五条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地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地,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地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地,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地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地,该股东地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地,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地,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地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用于证明前款规定地过半数股东同意地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地股东地书面声明材料.第十七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地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地,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地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地,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地,可以对转让所得地财产进行分割;(三)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地,可以对退还地财产进行分割;(四)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地,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第十八条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企业地,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该独资企业中地共同财产时,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地,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地补偿;(二)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地,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地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地补偿;(三)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九条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地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地,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第二十条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地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地,应当准许;(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地,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地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地补偿;(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地,根据当事人地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第二十一条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地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地,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地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地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地,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地,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地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地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地,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地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地除外.第二十三条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地配偶主张权利地,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地除外.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地,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地除外.第二十五条当事人地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地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地,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地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地,人民法院应当支持.第二十六条夫或妻一方死亡地,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地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地,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地,不予支持.第二十八条夫妻一方申请对配偶地个人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地,人民法院可以在采取保全措施可能造成损失地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合理地财产担保数额.第二十九条本解释自年月日起施行.本解释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地一审婚姻家庭纠纷案件,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后,此前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地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地,以本解释为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地解释(一)》已于年月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年月日起施行. 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年月日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地解释(年月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次会议通过)法释〔〕号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为了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地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地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第一条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称地“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地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地行为.持续性、经常性地家庭暴力,构成虐待.第二条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地“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地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第三条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起诉讼地,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地,裁定驳回起诉.第四条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地,婚姻关系地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地结婚地实质要件时起算.第五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地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地,应当区别对待:(一)年月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地,按事实婚姻处理.(二)年月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地,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地,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第六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地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地,按照本解释第五条地原则处理.第七条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地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地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一)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地,为当事人地近亲属及基层组织.(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地,为未达法定婚龄者地近亲属.(三)以有禁止结婚地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地,为当事人地近亲属.(四)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地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地,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地近亲属.第八条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地,申请时,法定地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地,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九条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地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地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地,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地,另行制作调解书.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地判决不服地,当事人可以上诉.第十条婚姻法第十一条所称地“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地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地情况.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地,只能是受胁迫一方地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婚姻当事人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地案件,应当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第十二条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地“一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地规定.第十三条婚姻法第十二条所规定地自始无效,是指无效或者可撤销婚姻在依法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时,才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第十四条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地申请,依法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地,应当收缴双方地结婚证书并将生效地判决书寄送当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第十五条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地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地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地除外.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重婚导致地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地,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地第三人参加诉讼.第十七条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地财产,有平等地处理权”地规定,应当理解为:(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地权利是平等地.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地,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地,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第十八条婚姻法第十九条所称“第三人知道该约定地”,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第十九条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地所有地财产,不因婚姻关系地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地除外.第二十条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地“不能独立生活地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地成年子女.第二十一条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符合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应准予离婚”情形地,不应当因当事人有过错而判决不准离婚.第二十三条婚姻法第三十三条所称地“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可以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前三项规定及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地情形予以判断.第二十四条人民法院作出地生效地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地,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第二十五条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地过程中,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地,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地,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地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地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地行使.第二十六条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地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地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地请求.第二十七条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地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地,属于生活困难.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地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地形式,可以是房屋地居住权或者房屋地所有权.第二十八条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地“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地,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地解释》地有关规定.第二十九条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地损害赔偿责任地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地配偶.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地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地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地,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三十条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等规定中当事人地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一)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地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地,必须在离婚诉讼地同时提出.(二)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地无过错方作为被告地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地,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地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地,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地,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第三十一条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地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地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第三十二条婚姻法第四十八条关于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和裁定地,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地规定,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地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地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第三十三条婚姻法修改后正在审理地一、二审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一律适用修改后地婚姻法.此前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地相关司法解释如与本解释相抵触,以本解释为准.第三十四条本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地解释(二)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高某、李某1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高某、李某1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高某、李某1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婚约财产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29【案件字号】(2020)豫17民终1925号【审理程序】二审【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高某;李某1;李某2;周某1;周某2【当事人】高某李某1李某2周某1周某2【当事人-个人】高某李某1李某2周某1周某2【代理律师/律所】张卫华河南熙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卫华河南熙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卫华【代理律所】河南熙盛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本院观点】本案中,上诉人李某1与被上诉人周某1虽举行了结婚典礼但未按照法律规定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现周某1要求李某1一方返还彩礼款,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项第(一)款的规定,予以支持。

【权责关键词】撤销过错证明力证据交换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2-08-31 13:04:14高某、李某1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豫17民终19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某,女,1973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1,女,1996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市平舆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2,男,1976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

三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卫华,河南熙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1,男,1994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2,男,196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

上诉人高某、李某1、李某2因与被上诉人周某1、周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2020)豫1723民初11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排他性与他者——中国农村“外嫁女”案件的财产权分析

排他性与他者——中国农村“外嫁女”案件的财产权分析

排他性与他者化——中国农村“外嫁女”案件的财产权分析一、嫁而不出:“外嫁女”的主张与尴尬中国有一个由来已久的习惯说法,把女性结婚叫做“出嫁”。

“出”首先是指离开家庭,但是在宗法社会,“出”就是被他者化,此所谓“嫁出去的女是泼出去的水”。

人们通常把这句不太入耳的话理解为对女性的歧视,其实从本原上说,它是古代宗族在进行自我身份界定时奉行的一条规则:妇女出嫁后与宗族不发生关系,该妇女所生子女不登入族谱[1].宗族的整合性(integrity)和纯洁性(purity),乃至其存续的可能性(durability)取决于宗族自我身份的界定能力和排他能力,因此,身份界定的规则就如同一个国家的国籍法一样重要。

“嫁出去的女是泼出去的水”形象地表达了宗族对于外嫁女人的严格的他者化。

中国的现代化是一个多维度的变革过程,其中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建立现代社会结构,简单地说就是由身份到契约的革命。

我们自豪地认为我们摧毁了封建的宗法体制,把男女平等上升为宪法原则,但是近年来在全国许多农村地区出现的“外嫁女”案使我们惊奇地发现:“嫁出去的女是泼出去的水”在农村集体利益的分配中仍然是一条被遵奉的规则,农村集体经济,特别是土地的集体所有制( 制度本身还是其实践?)居然保存了宗法社会的身份界定规则!笔者近年在广东省珠江三角洲对“外嫁女”及其子女不服村委会利益分配决定而产生的案件进行了一系列的调研,本文的写作素材取自这个地区,但是本文所反映的问题并不具有地域局限性,相信下文的分析具有普遍的意义。

珠江三角洲较其他农村地区城市化和工业化的进程快,在此过程中,不少村民委员会通过征地补偿、土地有偿转让、村内物业出租、村办企业等多种途径,积累了可观的集体收入,定期或不定期地分配征地补偿款或向村民发放分红。

许多村的村规民约规定,“外嫁女”及其子女不得参加分配或不能取得全额分配。

为此,“外嫁女”多年来纷纷上访[2],上访涉及的部门有当地或上级党委、政府、人大、政协、妇联,但都无有或少有实质结果,近年来走上了法律诉讼之路。

孟国梅、孟永茂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孟国梅、孟永茂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孟国梅、孟永茂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2.04【案件字号】(2020)浙06民终460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茹赵鑫梅云姚瑶【审理法官】茹赵鑫梅云姚瑶【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孟国梅;孟永茂【当事人】孟国梅孟永茂【当事人-个人】孟国梅孟永茂【代理律师/律所】黄建琪北京浩天信和(杭州)律师事务所;余泉涛北京浩天信和(杭州)律师事务所;鲁建国浙江纳森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黄建琪北京浩天信和(杭州)律师事务所余泉涛北京浩天信和(杭州)律师事务所鲁建国浙江纳森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黄建琪余泉涛鲁建国【代理律所】北京浩天信和(杭州)律师事务所浙江纳森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孟国梅【被告】孟永茂【本院观点】本案二审中的争议焦点是对案涉《绝卖房启》的效力认定问题。

一方面,虽然边叶均并非案涉房屋宅基地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是另一共同购买人即上诉人孟国梅在与被上诉人签订案涉房屋买卖合同时系案涉房屋宅基地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边叶均已明确表示放弃案涉房屋所能享有的份额,故案涉《绝卖房启》并未实际损害集体经济组织的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上诉人不能再行购买宅基地的条件为其已拥有一处宅基地,且现有宅基地面积已达当地宅基地面积标准,现被上诉人并未提供证据证明上述事实存在,故本院对此亦不予采信。

【权责关键词】民事行为能力无效撤销代理合同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案件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中的争议焦点是对案涉《绝卖房启》的效力认定问题。

一审法院以案涉房屋的买受人之一边叶均并非案涉房屋宅基地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案涉房屋买卖合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为由确定涉案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廖绍英、陈秋妹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廖绍英、陈秋妹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廖绍英、陈秋妹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02【案件字号】(2020)桂11民终129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永林周成才陈小坤【审理法官】李永林周成才陈小坤【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廖绍英;陈秋妹【当事人】廖绍英陈秋妹【当事人-个人】廖绍英陈秋妹【代理律师/律所】黎雄兴广西宏民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黎雄兴广西宏民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黎雄兴【代理律所】广西宏民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廖绍英【被告】陈秋妹【本院观点】本案上诉人廖绍英所主张的债务已超过诉讼时效。

【权责关键词】无效代理民事权利过错回避反证新证据合法性诉讼请求维持原判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上诉人廖绍英所主张的债务已超过诉讼时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但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20民终2963号、2964号、2965号生效民事判决,在二审另查明事实部分认定“2016年7月14日,陈秋妹与郭琛之子郭冠宇、廖绍英同时在中山市人民医院《造血干细胞移植治疗患者家属知情同意书》上签名,注明家属与患者的关系为父子、夫妻关系,而郭冠宇是陈秋妹之子,此证据可印证廖绍英在郭琛去世前知晓郭琛与陈秋妹的婚姻关系且陈秋妹与陈秋梅为同一人”的相关事实,此由生效判决所确认的事实,上诉人廖绍英并未有相反证据予以推翻,一审予以采信并无不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关于“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的规定,上诉人廖绍英所主张的本案债务届满后,郭琛未予归还,此时上诉人廖绍英应知晓其权利受到损害,诉讼时效应从本案债务届满之日即2016年1月1日起开始计算,本案中郭琛去世、上诉人廖绍英与郭琛的婚姻关系被法院判决宣告无效以及陈秋妹向法院起诉廖绍英对郭琛的财产进行析产的行为均不符合法律所规定的诉讼时效中断或中止的情形,也未有证据证实在三年诉讼时效期间内存在法律所规定的时效中断或中止的情形,因此,2020年4月17日上诉人廖绍英提起本案诉讼,向被上诉人陈秋妹主张权利已超过诉讼时效,一审驳回上诉人廖绍英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陈珍美、周莺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珍美、周莺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珍美、周莺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2.24【案件字号】(2020)苏11民终377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冷德华黄甦杨道骏【审理法官】冷德华黄甦杨道骏【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陈珍美;周莺;周咏;徐建新【当事人】陈珍美周莺周咏徐建新【当事人-个人】陈珍美周莺周咏徐建新【代理律师/律所】巢永辉江苏维尔达律师事务所;许茜北京恒都(南京)律师所事务所;韩芳北京恒都(南京)律师所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巢永辉江苏维尔达律师事务所许茜北京恒都(南京)律师所事务所韩芳北京恒都(南京)律师所事务所【代理律师】巢永辉许茜韩芳【代理律所】江苏维尔达律师事务所北京恒都(南京)律师所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陈珍美;周莺;周咏;徐建新【本院观点】1、陈珍美、周莺、周咏起诉徐建新、周跃华,要求赔偿因周桂林死亡所造成的损失,本案为侵权责任纠纷,陈珍美、周莺、周咏起诉认为徐建新与周桂林是雇佣关系,在庭审后判决前撤回对周跃华的起诉,系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

【权责关键词】无效代理共同共有实际履行过错证人证言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1、陈珍美、周莺、周咏起诉徐建新、周跃华,要求赔偿因周桂林死亡所造成的损失,本案为侵权责任纠纷,陈珍美、周莺、周咏起诉认为徐建新与周桂林是雇佣关系,在庭审后判决前撤回对周跃华的起诉,系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

上诉人徐建新认为原审遗漏诉讼当事人、程序严重违法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2、周桂林与徐建新是否存在雇佣关系是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

2020年4月20日下午17时许,周桂林在丹阳市房屋内从事木某4施工作业时不慎跌落摔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实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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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民洼上的概念.共有是两个以上的人对同一物享有所有 权.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两种。按份莛有指两个以上的人对 同一项不动产或动产按照份额享有所有权。后者指两个以上的 人基于共同关系,共同享有一物的所有权。 这种麸同关系或蕾足法律直接规定的,如夫妻关系、家庭关 系。或者足合同约定的。。中国人对婚姻曾遍持有“同居共财”的 深厚的社会文化心理观念。据了解。农村夫妻协议“离婚”,若男 方非赘婿,一般情况下女方获得的财产非常有限,唯一确定的就 是自己从娘家带来的嫁妆,婚后共有的财产基本上不可能获得。 本案中.在超诉至法院之前,原告曾向乡司法所申请要求调 解解决与被告的“恋爱关系”,经乡司法所调解后,原告将从娘家 带到被告家里的几什嫁妆全搬回。之后.被告与他人登记结婚, 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分割与披告同居期间共同共有的 财产,“约育10000元的份额”,却提不出证据。法院以无证据为 由驳回其诉求,即便有证据,可想其财产也是微薄。在分割财产 这一点上,法律与民俗却是f_}5奇地一致,对弱势一方给予的保护 微乎其微,不免'止人失望。 三、对峙与妥协 “中国历史上当然不存在过像罗马法那样的私法体系。但在 民问.用以调整经济行为的习俗、惯例、规则确实真实有效的存折 并发挥着作用,尽管他们不被叫做“法律”。实际上。从社会学的 眼光看,他们才是真正的法律,他们的活力远甚于许多国家的法 律。”在本文中,这“真正的法律”实际上就是民间事吏婚姻的习 俗。民间的事实婚姻是由于不符合结婚的法定形式要件——结 婚必须登记而与国家婚姻法规定的合法婚姻(即形式要件与实质 要件均符合)相对峙的,由此g}发的一系列“连锁对峙”。 历史法学派人物萨维尼认为:“一切法律本来就是从风俗与 舆论而不是从法理学形成的。作为一个民媛精冲和文化秩序的 重要组成部分,民俗不能受到人为破坏。”。人们不可避免地生活 在民俗中,尽管是越宋越生活在法律中。然而只有这些法律最终 变成人们生活的习俗和惯例时。它才是生活中活生生的法律。9 民俗在与国家婚姻法对峙的同时,自身也在有选抒地妥胁。 比如大多数人认为办理登已手续对婚姻的意义不犬,但对孩子办 准生证和上户口却意义重大,因此结婚只办仪式不登记的习俗受 其影响有所改观。又比如.人们仍然是对结婚登记为婚娴成立的 标志不认可.但是涉及到事实婚娴的一方去世,另■方的遗产继 承时又会格外重}见双方是否为合法的夫妻、有无法定的继承投。 可见,民间事实婚姻的习俗在某些方面之所以会与国家婚姻法妥 协.井非民众法律意识的提高,而足某些情况下遵衔国家婚姻法 会比尊重民俗获取更多的利益或占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两者的对峙’正明了在中国目前的社会文化条件下。国家婚姻 法住某些方面是不完善的,因先民众接受法律的保护可能破要求 付出更大的成本。两青的妥协则表明国家婚姻法并非被规避,而 是在无人意识到的情况下,它正在以一种特殊的途径渗透到社会 中来。 这种影响口积月累,国家婚趣q往所体现的那种价值,其所要 求的那种行为摸式就会渐渐地改造民问法所体现的价值,改变人 们的习惯的行为模式和觇范。实际上就足从根本上改变了民问 法。o
注释:
现阶段我国对事实婚姻的立法态度为相对承认,即有条件地
间接地承认.通过赋予补办登记潮及力的方式来完成。原本在观 念中一直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个人,在法庭上总要冠以“非法同 居关系”当事人,这本身就是一种与习俗的背离。本案中法官在
第一项判决中就依法解除了原被告的“非法同居关系”。之后的判
决内容无论是财产分割还是子女抚养问题上对女方也显然是不 利的。这就使事实婚姻关系的当事人有足够的空闻规避该规定, 而后果也就是给在婚姻中处于弱势地位的一方造成不利。。 2.子女抚养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非婚生子女争有与婚生子女 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 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敦育的 权利和义务。 晟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 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非法同居关系的 案件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 本案中。法院判决非婚生子韦”跟随原告韦某生活,由被告 班某每年支付孩子的抚养费900元(每月75元)至韦”年满18 周岁。这符合国家法冶精冲,也符合民风民俗。 3.财产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戈于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面以夫妻名义 同居生活案件的苦干意见》?第10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 同届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
意义.那么为什么仍然有相当多的人(该县为80%一据婚娲登
记处的数据)会去主动登记呢?主要是为了顺刊拿到孩子的准生 证和给孩子上户口.当然,也不能排除群众法律意识的确有所提 高这一积极因素。 而在孩子出生l=上后尚米办理登记的双方当事人处境更显艰 难。据介绍。地方性法规和政策部规定了非婚生育的违法性。在 广西,一般的措施是对事实婚姻的双方当事人分别按违法行为被 查出时的上一年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 均纯收入的以下倍数征收社会扶养费:违法生育一个子女的,按 3倍至5倍征收;违法生育二个子女的。按5倍至7倍征收;违法 生育三个子女的,按7倍至9倍征收:违法生育第四个子女以上 (含四个)的,按上述标准计征倍数类推。如果不登记结蹈而进行 生育,给夫妻带来的将是经济上的巨大损失。正是出于经济上的 考量.人们被迫走向了婚姻臀记处办理r登记手续。 (二)事实婚姻关系的存续 本寰中原告称“与被告同居十一年来……长期忍受着艘告及 其家人的种种折磨,从不与其争门舌”。这里1;|If除原告夸人事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万方数据
实.也不可否认其他一些因素的影响(如包办婚的性质、农村妇女 的地位)导致琢告处境艰难。 虽然相当多数的夫妻规避了婚姻法中关于登记的规定,但并 不意味着该舰定对他们不产生作用。事实上,正是基于对国家法 律不保护未办理登记的婚姻关系的认识,一个太家庭(指包括父 母、兄弟姐妹在内)才呵能给予未登记就过门的家庭新成员相对 劣等的待遇和地位。 本案中被告首先否认了原告与其的事实婚姻关系,不给原告 配偶的地位。并且,被告否认r原告所生之子为其亲生子.亦不 给其非婚生子以子女的地位。坡告与原告脱离同居关系5个月 后,于2003年12月15日与另一女青年登记结婚。只有办理了 结婚登记,被告才能彻底地“合法地”摆脱原告。因此他毫不犹豫 地选择登记结婚,而不足仅仅按照农村习俗举行婚礼便以夫妻名 义同居了。 (三)事实婚姻关系的解除 事实婚姻关系的解除一般有两种情形.即解除非法同居关系 和夫妻双方一方死亡。其中一方死亡习惯法与国家法争议不大, 而解除非法同居关系常常都会有困家司法机关的参与,因此.也 是民问事实婚姻习俗与国家法矛盾表现得最突出的地方。 本案案由即“解除非法同居关系”。下面是判决书的判决部 分。 一是解除原告韦某与被告班某的同居关系:二是非婚生子 韦”跟随原告韦秀香生活,由被告班某每年支付孩子的抚养费 900元(每月75元)至韦”年满18周岁,从20(13年12月lO日 起至2021年12月10日止。支付方式:每年的元月5日一次性 支付当年度的抚养费900元,钱款交由韦”的监护人韦某代管、 使用。孩子长大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1.双方当事人的关系
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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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实婚姻的形成 1.事实矩姻的形成 根据1994年2月l臼《婚姻琶记管理条例》公布施行以前我 国对事实婚姻的认定标准,事实婚娴足“没有配偶的男女,未经结 婚琶记,便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他们是夫妻的两性 结合”。结婚不登记的现象在我国尤其是农村地区非常普遍。尽 管近年来随着替法∞迸一步深入和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结婚不 登记的现象有所改善,但足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的新人还是占有 相当的比重。 2.结婚不登记的原因 从客观的角度看,农村办理婚姻登记存在着诸多困难和问 题。一是各少数民族语言不同,习俗各异。第=方面的困难是群 众的平均文化水平较低。三是办理登记路途遥远。交通不便。 就本案而言.原告年仅13岁就经媒人介绍、父母包办嫁与了 被告。可以推测.为了防止其包办婚的性质与未到法定婚龄的事 实被婚娴登记部门发现而否定该桩婚事,当事人结婚而不登记才 是最合乎自己利益的理性选择,他f『】潜意识里认为办理登记的意 义并不大。 3.当前采取的对策 但既然法律井无强制,并且很多人也认为结婚登记并无多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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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份民事判决书看瑶族农村事实婚姻问题
杨硕帆
摘要婚姻是家旗酌前提和基础,婚姻缔结不仅是男女结合的个人行为,更是社会行为.我国现行婚姻法以结婚登记形 式规范结婚行为,而在我国农村,耒登记即眭走妻名义共居的事实婚姻屡见不鲜,尤以中央政权管制相对有限的少数民族 聚居区域为甚。由一份民事判决书展开.通过判决书中各方的陈述剖析事实婚姻发生的起固经过味及当前广西瑶族农村 酌解决方案.观察事实婚姻的存续与解除;并对事实婚姻与国家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比较分析。最终展现民问事实婚姻习俗 与国家婚姻法的对峙与妥协。 关键词事实婚姻 中图分类号:D920.5 民事判决书 澳门婚姻法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2)05-203-02 间的营养睾卜助费1000元,拉子抚养费16227元,财产份额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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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扬硕帆,清华大学法学院.
围绕中国农村婚姻问题展开的争论,其解决方法向柬都不是 简单通用的,少数民族地区的农村更是如此。当代中国少数民族 地区的农村庄各种因素的催化下已然开始转型,黼之而束的是社 会组织、生产、婚姻、家庭、宗教等各方面习惯法的变革。其中,瑶 族作为我国分布广泛、历史悠久的少数民族之一,研究其所聚居 的农村婚姻问题具有十分典型的现实意义。 瑶族婚姻习惯法在诸多方面存在着与国家法相冲突的情况。 而关于事实婚姻的调查研究文献.早已到了指不胜屈的地步。然 学者们大多批驳单一的登记制不利于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不尊 重中国的传统习俗,提出应当有条件的承认事实婚姻的立法建 议,鲥有人从实证调查的角度对事实炬姻进行分析与研究。 本文将从一份民事判决书展开,一方面民事判决书提供了真 实的材料.可准确再现事实婚娴关系的发展脉络:另一方面可通 过此判决书对比来自民间的当事人与代表着国家法的法院对于 同一事实的不同观点,更好地体现了民间婚俗与国家法的对峙与 妥协。 一、判决书的选取 本案案例涉及到包办所形成的事实婚姻,案由为解除非法同 居关系纠纷,案号为(2004)大民初字第86号,涉及到解除非法同 居关系后的子女抚养,财产分配等问题。虽具有一定特殊性,但 却较为完整地展示了事实婚姻关系的形成、存续、变更及消灭的 过程。真实地再现了民间事实婚姻的情景,同时也反映了国家法 对于事实婚姻的调适与规制。 二、判决书的剖析 此份民事判决书可分为两部分:其一是案件事实方面.由此 观察巾目农村事实婚娴的基本情况,包括事实婚姻的产生与存 续:其二是法院刿决部分,分析事实婚娴的解除情形以及国家法 与民间婚俗的冲突。酋先是案件的事实部分(法院最终认定事 实,隐去当事人姓名)。 经审理查明:原告韦某于1992年(13岁)经媒人介绍并由双 方父母包办嫁给坡告班某(15岁)为妻.当时双方按农村习俗,i宝 行了婚礼后原告即过门到被告家与披告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待 到法定婚龄后双方亦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由于夫妻问矛盾,原 告于2003年农历五月二十六与被告争吵后回娘家生活,同年7 月双方经司法所调解后原告将几件嫁妆(农柜一个、木床一张、棉 被两香、蚊帐一顶)搬回娘家.至2003年12月9日原告在其娘家 生育一男孩,取名韦”。铍告与原告脱离同居关系后.于2I)03年 12月f5日与镇西乡胜乖j班弄王屯女青年韦菜某登记结婚。2004 年3月25日原告诉至本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生育小孩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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