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汽车制造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地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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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环境保护局、重庆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关于我市执行国家第四阶段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重庆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关于我市执行国家第四阶段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重庆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关于我市执行国家第四阶段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事项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环境保护局,重庆市公安交通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4.03.26
•【字号】渝环[2014]84号
•【施行日期】2014.03.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重庆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关于我市执行国家第四阶段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渝环〔2014〕84号)
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各经开区环保局、市环保局各直属分局、各区县(自治县)交巡警支大队、市交通管理局直属各单位、尾气中心: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及《重庆市“蓝天行动”实施方案(2013-2017年)》要求,现将我市实施国家第四阶段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简称“国Ⅳ排放标准”,依次类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新购置的压燃式发动机汽车、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汽车在办理注册登记时,同步执行国家机动车污染物国Ⅳ排放标准,凡未达到国Ⅳ排放标准的汽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新车注册登记。

二、自2014年5月1日起,市外转入我市的压燃式发动机汽车、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汽车,其排放标准也应符合国Ⅳ排放标准。

凡未达到国Ⅳ排放标准的汽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市外转入登记。

三、摩托车、低速货车暂不执行国四排放标准,其中摩托车执行国Ⅲ排放标准,低速货车执行国Ⅱ排放标准。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
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2014年3月26日。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2018-2020年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2018-2020年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2018-2020年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18.07.23•【字号】渝环〔2018〕176号•【施行日期】2018.08.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其他规定正文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2018-2020年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渝环〔2018〕176号各区县(自治县)、经开区环保局,两江新区环保分局,有关单位:为圆满完成“十三五”期间国家和市政府下达的全市挥发性有机物总量减排任务,顺利实现国家对我市空气质量考核目标,持续改善空气质量。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强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的重要性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原环境保护部等六部委《关于印发“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7〕121号)(以下简称“《方案》”),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渝委发〔2018〕28号)均要求遏制臭氧等大气污染物浓度上升趋势,进一步规范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2020年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要比2015年下降10%。

根据原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十三五”及2017年环保约束性指标计划的通知》(环办规财函〔2017〕1514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十三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通知》(渝府办发〔2017〕59号)的要求,我市将对产生夏秋季臭氧(O3)污染和冬春季细颗粒物(PM2.5)污染的前体物挥发性有机物开展集中防治工作,重点对存在排放挥发性有机物超过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无挥发性有机物治理设施、有挥发性有机物治理设施但未稳定良好运行等情形的重点行业企业开展整治,进一步削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是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持续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的重要举措,对满足人民群众优美生态环境需要具有重要意义。

重庆汽车排放标准

重庆汽车排放标准

重庆汽车排放标准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汽车保有量的增加,汽车尾气排放已成为城市空气污染的主要来源之一。

为了改善空气质量,各地纷纷出台了严格的汽车排放标准,重庆作为我国重要的汽车生产和消费基地,也在不断加大力度推动汽车排放标准的提高。

重庆市的汽车排放标准主要包括对汽车尾气中的污染物含量进行限制,以及对车辆燃油质量的要求。

在尾气排放方面,重庆市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对汽车尾气中的一氧化碳、氮氧化物、非甲烷总烃、颗粒物等污染物的排放进行限制,要求新车辆必须符合国家相应的排放标准才能上市销售。

此外,重庆市还对老旧车辆进行了淘汰更新,鼓励市民使用环保型车辆,以减少尾气排放对空气质量的影响。

在燃油质量方面,重庆市也对燃油的硫含量、芳烃含量等进行了限制,要求燃油生产企业必须生产符合国家标准的清洁燃油,并加强对燃油质量的监管,以确保车辆燃烧后产生的尾气污染物减少到最低。

为了有效推动汽车排放标准的提高,重庆市政府还加大了对汽
车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的监管力度,严格执行相关法规,对违反排放标准的企业进行处罚,并鼓励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推动清洁能源汽车的发展,以减少传统燃油车辆对环境的影响。

此外,重庆市还加强了对汽车尾气排放的监测和检测工作,建立了完善的监测体系,定期对车辆进行尾气排放检测,对不符合排放标准的车辆进行整改或淘汰处理,以确保城市空气质量的持续改善。

总的来说,重庆市的汽车排放标准在严格执行国家标准的基础上,还加大了对老旧车辆的淘汰更新力度,加强了对燃油质量的监管,推动清洁能源汽车的发展,并建立了完善的监测体系,为改善城市空气质量做出了积极的努力。

相信随着技术的不断进步和政策的不断完善,重庆的空气质量将会得到进一步的改善,为市民营造一个更加清新的生活环境。

重庆市《汽车整车制造表面涂装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50577-2015)》

重庆市《汽车整车制造表面涂装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50577-2015)》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整车制造涂装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生产工艺和管理要求,监测与监督管理要求。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比本标准严格时,应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文件要求执行。
本标准依据GB/T1.1-2009规则进行起草。
本标准由重庆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重庆市环境科学研究院。
将涂料覆于基底表面形成具有防护、装饰或特定功能涂层的过程,包括前处理、底漆、中涂、色漆、清漆、密封胶、流平、烘干、注蜡、车身发泡、图案和打腻等所有工序。
3.4烘干室oven
指加热、保温和冷却使表面涂料的聚合物得以干燥、固化的室体设备。
3.5后处理单元emission control units
指工艺废气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或其混合物的回收单元及以吸收、吸附或焚化等方式去除挥发性有机物的单元。
经处理后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1h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或指无处理设施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1h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
[GB 16297-1996,定义3.2]
3.14最高允许排放速率maximum approval emission rate
一定高度的排气筒任何1h排放污染物的质量不得超过的限值。
3.19排气筒高度stack height
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处的高度。
[GB 16297-1996,定义3.10]
3.20周边建筑物surrounding building
企业排气筒建设之前已经存在的有人类活动的建筑物。建筑物的高度考虑地势高差,当排气筒(及其主体建筑)所在水平面与评价范围内的建筑物所在水平面的地势高差大于排气筒高度和其最大烟气抬升高度之和时,可不视此建筑为周边建筑物,不执行4.6.2的要求而按照环评相关要求执行。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5部分 汽车制造业)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5部分 汽车制造业)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5部分:汽车制造业)1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江西省汽车整车制造表面涂装相关作业,包括汽车整车及车身制造过程中的储运、混合、搅拌、清洗、涂装、干燥及后处理单元中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生产工艺和管理要求、监测与监督实施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汽车整车制造企业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以及新、改、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工程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

汽车维修业(涉及表面涂装工艺)和生产车箱(含挂车)(涉及表面涂装工艺)企业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5089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GB/T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24409汽车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HJ/T38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非甲烷总烃的测定气相色谱法HJ/T55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75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6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T293清洁生产标准汽车制造业(涂装)HJ/T373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T39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583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HJ584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HJ604环境空气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法HJ644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吸附管采样-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HJ732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气袋法HJ734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HJ759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罐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DB11/T1367固定污染源废气甲烷总烃非甲烷总烃的测定便携式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法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汽车制造业VOCs管控要求及排放标准汇总

汽车制造业VOCs管控要求及排放标准汇总

汽车制造业VOCs管控要求及排放标准汇总VOCs是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的英文缩写,是20℃时蒸汽压不小于10Pa或者101.325 kPa标准大气压下,沸点不高于260℃的有机化合物或者实际生产条件下具有以上相应挥发性的有机化合物(甲烷除外)的统称。

VOCs通常分为非甲烷碳氢化合物(简称NMHCs)、含氧有机化合物、卤代烃、含氮有机化合物、含硫有机化合物等几大类。

VOCs是形成细颗粒物(PM2.5)和臭氧(O3)的重要前体物,对气候变化也有影响。

大多数VOCs具有令人不适的特殊气味,并具有毒性、刺激性、致畸性和致癌作用,特别是苯、甲苯及甲醛等对人体健康会造成很大的伤害。

VOCs污染防治工作仍然是现阶段我国大气污染防治的重点任务之一。

汽车制造业涂料用量大,VOCs成分复杂,排放强度大,是我国VOCs重点排放源。

自《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特别是《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以来,国家及各地陆续出台涉VOCs污染控制管理的政策和标准规范,本文总结了当前国家及各地对汽车制造业VOCs的管控要求及相关排放控制标准。

表1 国家层面对汽车制造业VOCs的管控要求其他已经发布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省市(如天津、四川、上海、广东)与国家的要求差别不大。

上海市出台的工作方案中还要求:“汽车零部件推行绿色供应链采购”。

重庆发布的工作方案还要求:“汽车整车制造及配件生产所用涂料和溶剂必须满足《汽车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24409-2009)的规定,并提供每批次原料的质量检验报告”。

表2 汽车制造业涉VOCs排放标准汇总上述大部分标准还详细列明了控制VOCs排放的生产工艺措施和管理要求、废气收集要求、VOCs污染控制台账记录要求,并规定了整车制造涂装生产线单位涂装面积VOCs排放总量限值。

有出台地标的省市按地标执行,没有就执行国家发布的排放标准。

伴随着我国VOCs相关政策标准管理体系的逐渐完善,VOCs的减排与控制将继续延续精细化、规范化的发展方向。

重庆市汽车维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50 661-2016)

重庆市汽车维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50 661-2016)

III
汽车维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 50/661-2016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重庆市含有喷涂、烘干等作业环节的汽修企业 (业户)在汽车修理过程中大气污染 物排放的控制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汽修企业 (业户)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扩建汽修企业(业 户)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工程设计、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污染物排放控制管理。
5.2.2 汽修企业(业户)应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建立企业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方案,对污染物排放状 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公布监测结果。
5.3 有组织排放的监测要求
5.3.1 生产设施排气筒应设置永久性采样口,安装符合 HJ/T 397 要求的气体参数测量和采样的固定位装 置,并满足 GB/T 16157 规定的采样条件。
2
3.13 城市建成区 built-up area
DB 50/661-2016
指市行政区范围内经过征用的土地和实际建设发展起来的非农业生产建设地段。
4 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执行时段划分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止,现有污染源执行第Ⅰ时段的排放限值。自2017 年 1 月 1 日起,现有污染源执行第Ⅱ时段的排放限值。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污染源执行第Ⅱ时段 的排放限值。排放限值、技术与管理规定未划分时段的,则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
3
DB 50/661-2016
4.5.3 密闭排气系统、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设备等应严格按照设计参数,与产生 VOCs 的生产工艺同步 运行。
4.5.4 汽修行业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工艺管制和管理要求见附录 A。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六部分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六部分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六部分第六部分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一、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控制标准1. 基于抽样数据,对汽车装配车间由 1000 m3/h 以上的 NOx(包括NO2)抽取管线抽出的挥发性有机物流出端的排放,省环境保护厅另行规定的或社会环境污染的许可证。

2. 对汽车装配车间容积流量(VOC)大于1000 m3/h抽取管线进行抽取的,排放浓度不得高于5mg/Nm3。

3. 对汽车装配车间的厂房的有机溶剂涂料的施工部位,排气温度不得高于150℃,排气量不得大于1000m3/h。

4. 对汽车装配车间油漆使用区域,要求排放浓度不得高于100mg/Nm3,排气量不得大于500m3/h,排气温度不得高于150℃。

二、涂料挥发度控制标准1. 涂料使用区域的涂料挥发指标(VOC),对底漆挥发性有机物(VOC)含量:直接在漆表面覆盖物、有机溶剂基底漆不得高于420 g/L,水基底漆不得高于100 g/L;表面涂料挥发物含量:自流平漆按色漆涂料挥发物不得高于 30 g/L,其他表面涂料挥发物不得超过200 g/L。

2. 涂料使用区域设置有机溶剂回收收集装置,对有机溶剂回收率不低于90%。

三、着火源管理标准1. 禁止在粉尘和挥发性有机物工作场所使用明火、明火进行焊接、打火和熔接等散热源,严禁在潮湿环境中使用电气热源。

2. 挥发性有机物工作空间内,洒染雾化喷涂空气压缩机,禁止安装立式冷却塔隔离装置。

3. 禁止化学反应器、电池、油管等在粉尘和挥发性有机物工作场所使用,禁止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挥发性有机物的工作场所,禁止任何可能产生明火的物品进入挥发性有机物的工作场所,禁止抽放烟花片。

四、照明管理标准1. 挥发性有机物的工作场所的照明工作空间,可选择地面安装的照明装置;在空中无阻隔措施的空间内容,可采用吊挂式照明装置,或利用室内墙壁和顶棚上吊挂的照明装置,其安装位置必须保持20 cm以上的挂高。

2. 允许使用爆炸性气体、易燃易爆粉尘等危险作业场所设置安全灯。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首先,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的制定是为了保护大气环境和人类健康。

VOCs的排放会导致臭氧层破坏和光化学烟雾等环境问题,对人体健康也会造成危害,例如引发呼吸道疾病和免疫系统问题。

因此,各国政府和环保部门通过制定排放标准,限制VOCs的排放浓度和总量,以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

其次,不同行业针对VOCs排放都有相应的排放标准。

例如,印刷、油漆、化工等行业都是VOCs的主要排放源,针对这些行业,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VOCs排放标准,要求企业在生产过程中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减少VOCs的排放。

同时,还要求企业定期监测和报告VOCs的排放情况,确保排放达标。

另外,VOCs排放标准的执行需要相关技术和设备的支持。

企业在生产过程中需要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替代高挥发性有机物,采用封闭式生产工艺,安装VOCs治理设备等措施,以达到排放标准的要求。

此外,还需要加强对相关从业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对VOCs排放标准的认识和执行能力。

最后,监管部门对VOCs排放标准的执行需要加强监督和检查。

监管部门应建立健全的监测体系,定期对企业的VOCs排放情况进行监测和评估,对不符合标准的企业进行处罚,并督促其整改。

同时,还要加强对VOCs治理设备的运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减少VOCs的排放。

综上所述,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环境保护至关重要。

各国应加强合作,共同制定更严格的排放标准,推动相关行业加大技术研发和设备更新,以减少VOCs的排放,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

希望本文能够引起各界对VOCs排放问题的重视,共同为净化大气环境、改善人类生活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国家汽车制造业voc排放标准

国家汽车制造业voc排放标准

国家汽车制造业voc排放标准国家汽车制造业VOC排放标准是指国家针对汽车制造业中挥发性有机物(VOC)排放量的限制要求,旨在通过对汽车制造业排放进行严格的管控,减少VOC排放量,保护大气环境和人类健康。

VOC是指在常温常压下易挥发的有机化合物,包括汽油、溶剂、涂料等。

VOC排放是大气污染的主要来源之一,其与氮氧化物、PM2.5等污染物一起构成了空气污染的复合污染体系,对人体健康和大气环境都造成了严重的危害。

为了控制VOC排放,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的VOC排放标准,其中包括了汽车制造业VOC排放标准。

具体来说,国家汽车制造业VOC排放标准包括国家、行业和地方三个层面的标准,其中国家标准是指国发改委、环保部等部门颁布的关于汽车制造行业VOC排放量的限制要求;行业标准则由国家相关行业协会或企业组织制定实施;地方标准则是指各个省、市、区制定并实施的相关VOC排放限制要求。

国家汽车制造业VOC排放标准的主要内容包括企业的VOC排放标准、VOC排放检测方法和排放监管等方面。

具体来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企业的VOC排放标准。

国家汽车制造业VOC排放标准要求企业在生产制造过程中严格控制VOC排放,通过使用低VOC溶剂、改进涂装工艺等措施减少VOC排放。

企业要进行VOC排放检测,确保排放量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

二、VOC排放检测方法。

针对汽车制造业中常使用的涂装、喷漆等工艺,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的涂装VOC排放检测方法,如GB/T 19541.1-2019汽车和配件表面涂层 VOC排放测定第1部分: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和苯系化合物、GB/T 19541.2-2019 汽车和配件表面涂层 VOC排放测定第2部分: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和胺系化合物、GB/T 23931-2018 易挥发性有机物质含量测定法等。

这些检测方法可以有效地测定汽车制造业中的VOC排放量,为企业的VOC排放控制提供科学依据。

总之,国家汽车制造业VOC排放标准的制定和实施有利于降低汽车制造业的VOC排放,保护大气环境和人类健康。

重庆汽车排放标准

重庆汽车排放标准

重庆汽车排放标准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汽车数量的不断增加,汽车尾气排放对环境造成的影响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重庆作为我国西部地区的重要城市,汽车排放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对改善空气质量、保护环境至关重要。

重庆市政府一直致力于改善空气质量,其中汽车尾气排放是一个重要的方面。

为了控制汽车尾气排放对环境造成的影响,重庆市制定了严格的汽车排放标准。

这些标准主要包括对新车和在用车辆的排放要求,以及相关的监测和管理措施。

首先,针对新车的排放标准,重庆市制定了严格的排放标准,要求新车在生产时就要符合一定的排放要求。

这些要求主要包括对废气排放的限制,以及对污染物排放的控制。

通过严格的生产标准,可以有效地减少新车在使用过程中对环境造成的污染。

其次,对于在用车辆,重庆市也制定了相应的排放标准。

通过对在用车辆的排放进行监测和管理,可以及时发现和处理超标车辆,有效地减少汽车尾气排放对环境的影响。

同时,重庆市还加强了对老旧车辆的淘汰和更新工作,逐步淘汰高排放、高污染的老旧车辆,推动车辆更新换代,进一步降低汽车尾气排放对环境的影响。

此外,重庆市还加强了对汽车尾气排放的监测和管理。

通过建立完善的监测体系,及时发现和处理超标车辆,保障空气质量。

同时,加强了对汽车生产、销售和使用环节的监管,推动汽车行业向环保、低碳方向发展,减少汽车尾气排放对环境的影响。

总的来说,重庆市的汽车排放标准严格,措施有力,通过多方面的管理和监测措施,有效地减少了汽车尾气排放对环境的影响。

未来,重庆市将继续加大对汽车尾气排放的管理力度,推动汽车行业向更加环保、低碳的方向发展,为改善空气质量、保护环境作出更大的贡献。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挥发性有机物(VOCs),这个在环境保护领域日益受到关注的名词,正逐渐成为我们生活中的重要话题。

挥发性有机物是指在常温下,沸点在 50℃至 260℃之间的各种有机化合物。

它们在工业生产、交通运输、建筑装修等众多领域大量产生,并对空气质量和人体健康产生着不容忽视的影响。

为了有效控制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保障我们的生态环境和公众健康,制定科学合理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就显得至关重要。

那么,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究竟是什么呢?简单来说,它是为了限制挥发性有机物向大气中排放的浓度和总量而设定的一系列规定和要求。

这些标准的制定通常基于对挥发性有机物的环境影响、人体健康风险以及相关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发展水平等多方面因素的综合考虑。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首先,它们有助于减少大气污染。

大量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到空气中,会与其他污染物发生复杂的化学反应,形成臭氧、细颗粒物(PM25)等二次污染物,进而导致雾霾天气的频繁出现,影响空气质量和能见度。

通过严格的排放标准,可以有效地控制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降低这些污染物的生成,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其次,保障公众健康也是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的重要目标之一。

许多挥发性有机物具有毒性和刺激性,长期暴露在高浓度的挥发性有机物环境中,可能会对人体的呼吸系统、神经系统、免疫系统等造成损害,甚至引发癌症等严重疾病。

制定严格的排放标准,可以降低公众接触这些有害物质的风险,保护人们的身体健康。

再者,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对于推动产业升级和技术创新也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为了达到排放标准的要求,企业需要加大环保投入,改进生产工艺,采用更先进的污染治理技术,这有助于提高企业的竞争力,促进整个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我国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体系在不断地完善和发展。

目前,针对不同的行业和领域,如石油化工、包装印刷、汽车制造、家具制造等,都制定了相应的排放标准。

这些标准不仅规定了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浓度限值,还对排放监测、控制措施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汽车维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_50_661-2016)

汽车维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_50_661-2016)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 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 和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 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5.5 大气污染物的测定方法
大气污染物的测定方法按表 3 执行。 表3 汽修企业(业户)大气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
5.3.2 本标准规定的排气筒中污染物浓度限值是指喷烤漆作业时段内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值,可以在 喷烤漆时段内实行连续监测,或以等时间间隔采集 3 个以上样品并计平均值。采样期间的工况应与日 常实际运行工况相同。
5.4 无组织排放的监测要求
5.4.1 无组织排放监测按 HJ/T55 的规定执行。 5.4.2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位应设置于生产厂房或场地边界外 1m 处。 5.4.3 对无组织排放监控点和参照点污染物浓度的监测,一般采用连续 1 小时采样计平均值;浓度偏低, 可适当延长采样时间;分析方法灵敏度高,仅需用短时间采集样品时,应在 1 小时内以等时间间隔采 集 3 个以上样品,计平均值。
5.1 原辅材料 VOCS 含量检测要求
5.1.1 对汽修涂料进行 VOCs 含量检测时,溶剂型涂料应按照《汽车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T 24409) 的规定方法执行;水性涂料应按照《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水性涂料》(HJ 2537)的规定方法执行。
5.2 污染物监测一般要求
5.2.1 对汽修企业(业户)污染物排放监测的要求按照国家或地方有关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
鼓励企业采用比本标准、环评批复及排污许可证要求更严格的自愿性排放标准。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重庆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重庆市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丹,周志恩,吴莉萍,陈刚才,张卫东,袁睿,乔雷,方维凯,赵丽,陈敏。 本标准由重庆市人民政府于2016年1月22日批准。 本标准于2016年1月22日首次发布,自2016年2月1日实施。

重庆市汽车维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50 661-2016)

重庆市汽车维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50 661-2016)

苯 0.10
苯系物 1.0
非甲烷总烃 2.0
颗粒物 1.0
4.5 生产工艺与管理要求
4.5.1 汽车修理过程中推广使用水性涂料,使用涂料的 VOCs 含量限值应符合 GB 24409 的规定。有机 溶剂应当密闭运输与储存。
4.5.2 汽车修理过程中喷涂和烘干应在装有密闭排气系统的空间内作业,产生的 VOCs 应经密闭排气系 统导入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设备,经集中处理后排放,不得开放式喷涂、烘干。
附件 7
ICS XXXXXXXX X XX 备案号:XXXX-XXXX
DB50
重庆市地方标准
DB 50/661-2016
汽车维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s of Air Pollutants for Auto Body Refinishing
(发布稿)
2016-01-22 发布
监控点的污染物浓度在任何 1 小时的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 3.8 挥发性有机物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在 20℃条件下蒸汽压大于或等于 0.01kPa,或者特定适用条件下具有相应挥发性的全部有机化合 物的统称,简写作 VOCs。根据控制对象与控制方法不同,本标准规定了不同的 VOCs 控制指标:
a) 针对涂料中的 VOCs 含量总量控制,以每 L 涂料中所含 VOCs 总量的限值作为控制指标; b) 针对排气筒排放废气中的 VOCs 以及厂界环境空气中 VOCs,以“非甲烷总烃”和几种特定的 单项物质作为控制指标。 3.9 非甲烷总烃 non-methane hydrocarbons 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检测器有明显响应的除甲烷外的碳氢化合物(主要是 C2-C8)的总称(以 碳计)。 3.10 苯系物 benzene homologues 单环芳烃中的苯、甲苯、二甲苯(间二甲苯、对二甲苯、邻二甲苯)、三甲苯(1,2,3-三甲苯、1,2,4三甲苯和 1,3,5-三甲苯)、乙苯、苯乙烯合计。 3.11 现有污染源 existing pollution source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污染源。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己 经办理环境保护行政审批在建尚未投产验收的项目,按现有污染源管理。 3.12 新建污染源 new pollution source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污染源。

《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解读

《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解读
《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1
标准原文V:OCs(挥发性有机物):

本标准不参适与用大于气汽光车化改学装反、应维的修有及机零化部合件物涂,装或工艺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用 性Βιβλιοθήκη 涂装者:根将据涂规料定覆的于方基法底测表量面或形核成算具确有定防的护有、机装化饰或特定功能涂层的过程,包括前处理、底漆、中涂、色漆、清漆 、密封胶合、物流。平、烘干、注蜡、车身发泡、图案和打腻等工序。
有 组 织 排
有组甲 1,织苯据3排(行,放1业原5,-限特文三2值征:,甲要和在3苯-求环表三 )境征甲 、管V苯 乙O理、 苯C要1和s总,求苯体2,乙,排可烯4放-采三情用甲况非苯时甲和,烷根 污染总物烃(以NMH最C高表允m示许g)/排m。放3为浓污度染控制监项控目位。置

0.5
武汉市属于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区域,故其中部分指 标需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排 Q×1000/S总……………
VOCs 含量数据。
放 式中: Q ——每月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总量,kg; Q1——每月回收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量kg;

S总——每月底涂总面积,m2。
Q2——每月污染物控制设施破坏掉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量,即

每月减排量,kg。
一:管理要求 a)排气筒高度不低于15m。

车型范围
VOCs排放强度限值
涂料、稀释剂、密封胶、PVC胶、清洗剂等)中挥发性有机化

乘用车

30g/m2
积 单位涂装面积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量(g/m2)=
合物的量,kg; a)原材料供货商提供的MS/DS文件中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 数据为百分比范围,取其范围中值; b)有资质检测机构出具的有机类原辅材料的检测分析报告中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首先,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的制定是为了控制大气中VOCs的浓度,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在制定标准时,通常会考虑到不同行业的特点和排放量,对不同行业制定相应的排放限值。

这些限值通常以每立方米排放的VOCs质量或浓度来表示,以确保不同行业在生产过程中的VOCs排放不会超出环境承载能力。

其次,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的执行需要依靠监测和管理。

各国通常会建立相应的监测体系,对VOCs的排放进行监测和检测,确保企业和机构的排放达标。

同时,对于超标排放的企业和机构,需要进行相应的处罚和整改,以确保排放标准的有效执行。

另外,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的制定还需要考虑到技术和经济的可行性。

在制定标准时,需要充分考虑到各行业的技术水平和经济实力,避免制定过于严苛的标准导致企业难以达标或者产生过大的经济负担。

因此,制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需要在环境保护和产业发展之间取得平衡,不仅要保护环境,也要考虑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总的来说,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环境保护和人类健康至关重要。

通过严格的排放标准,可以有效控制VOCs的排放,减少大气污染,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

然而,制定和执行排放标准也需要充分考虑到技术和经济的可行性,避免对企业和产业造成过大的负担。

只有在环境保护和产业发展之间取得平衡,才能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综上所述,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的制定和执行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工作,需要政府、企业和社会各方的共同努力。

只有通过严格的标准和有效的监测管理,才能有效控制VOCs的排放,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

希望各国能够加强合作,共同应对VOCs排放带来的环境问题,为未来的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重庆 排放标准2017

重庆 排放标准2017

重庆排放标准2017重庆排放标准2017。

重庆市作为我国西部地区的重要城市,其环境保护工作一直备受关注。

为了控制大气污染,重庆市政府于2017年颁布了新的排放标准,以提高空气质量,保护居民健康。

本文将就重庆市2017年的排放标准进行详细介绍,以便广大企业和居民了解相关政策,积极配合政府的环保工作。

首先,重庆市2017年的排放标准主要涉及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

根据相关政策文件,重庆市对主要大气污染物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等的排放标准进行了严格规定。

企业和工厂在生产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这些标准,减少有害物质的排放,以降低对环境的影响。

其次,重庆市2017年的排放标准还对车辆的排放进行了规定。

根据相关政策,车辆的尾气排放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排放标准,否则将受到处罚。

政府还鼓励居民使用环保型车辆,以减少机动车尾气排放对空气质量的影响。

此外,重庆市2017年的排放标准还对工业企业的污水排放进行了严格要求。

企业必须建立完善的污水处理系统,确保污水排放达标。

政府将加大对污水排放的监管力度,对违反规定的企业进行处罚,以保护水资源和生态环境。

最后,重庆市2017年的排放标准还对垃圾处理进行了规定。

政府鼓励居民分类投放垃圾,并加强对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和管理,以减少垃圾对环境的污染。

同时,政府还推动垃圾资源化利用,提倡垃圾减量化和资源化利用,以降低对环境的影响。

综上所述,重庆市2017年的排放标准涉及大气污染物、车辆排放、工业污水和垃圾处理等多个方面,目的是为了改善空气质量,保护环境。

政府将加大对相关企业和居民的监管力度,确保排放达标,促进环境保护工作的顺利进行。

希望广大企业和居民积极配合政府的环保工作,共同建设美丽的重庆。

重庆市汽车产业园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特征

重庆市汽车产业园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特征

重庆市汽车产业园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特征范例;李鹏;李文生;赵晶;梁健;宋丹【期刊名称】《环境工程技术学报》【年(卷),期】2018(008)005【摘要】以重庆某汽车产业园为研究对象,基于DB 50∕577-2015《汽车整车制造表面涂装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50∕660-2016《摩托车及汽车配件制造表面涂装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调查分析了13家重点企业有组织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浓度、排放量及组分特征.结果表明:该产业园各排放环节VOCs最大浓度为243.00 mg∕m3,最大浓度产生环节集中在表面涂装工序;产业园VOCs瞬时最高排放量为141.146 kg∕h,含表面涂装工序汽车零配件厂VOCs排放量占产业园总排放量的66%;VOCs中主要检出物为乙酸丁酯(37%)、二甲苯(30%)和乙苯(18%),各企业排放的VOCs组成因稀释剂不同存在较大差异.产业园的环境管理重点应由整车涂装向零配件生产企业涂装倾斜.【总页数】6页(P571-576)【作者】范例;李鹏;李文生;赵晶;梁健;宋丹【作者单位】重庆市环境科学研究院,城市大气环境综合观测与污染防控重庆市重点实验室,重庆 401147;重庆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有机污染物环境化学行为与生态毒理重庆市重点实验室,重庆 401147;重庆理工大学,重庆 400054;重庆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有机污染物环境化学行为与生态毒理重庆市重点实验室,重庆 401147;重庆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有机污染物环境化学行为与生态毒理重庆市重点实验室,重庆 401147;重庆市环境科学研究院,城市大气环境综合观测与污染防控重庆市重点实验室,重庆 401147【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X701【相关文献】1.重庆市九龙坡区汽车维修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状况研究分析 [J], 汪张懿;廖磊;熊峰;颜冬2.重庆市九龙坡区汽车维修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状况研究分析 [J], 汪张懿;廖磊;熊峰;颜冬3.天津市典型溶剂使用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特征 [J], 赵吉睿;姚馨蕾;孙猛;徐媛;王爽;曹殿显;刘佳泓4.吐鲁番市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特征及防治对策 [J], 刘丽青;王灵;熊香瑜;伍艳梅5.煤制油项目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特征分析 [J], 王耀麟;马秀平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重庆金冠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等25个企业662种车(机)型排放达标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重庆金冠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等25个企业662种车(机)型排放达标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重庆金冠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等25个企业662种车(机)型排放达标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2.12.01•【文号】环函[2002]324号•【施行日期】2002.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重庆金冠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等25个企业662种车(机)型排放达标的通知(环函[2002]3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根据我局《关于实施<车用压燃式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和<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要求的通知》(环发[2000]227号)的要求,重庆金冠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等25个企业向我局提交了申报环保目录的申请及排放达标申报材料。

经确认:一、重庆金冠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等4个企业的13种车型(轻型汽油车)符合以下标准:1、GB 18352.1-2001《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I)》2、GB 14761.5-93《汽油车怠速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达标车型及排放控制装置型号见附件表1。

二、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等2个企业的10种车型(轻型柴油车)符合以下标准:1、GB 18352.1-2001《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I)》2、GB14761.6-93《柴油车自由加速烟度排放标准》排放达标车型及排放控制装置型号见附件表2。

三、中国第一汽车集团柳州特种汽车厂等21个企业的636种车型(重型柴油车)符合以下标准:1、GB17691-2001《车用压燃式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第1阶段型式认证限值2、GB14761.6-93《柴油车自由加速烟度排放标准》3、GB14761.7-93《汽车柴油机全负荷烟度排放标准》排放达标车型及排放控制装置型号见附件表3。

四、潍坊柴油机厂的3种发动机型(柴油发动机)符合以下标准:1、GB 17691-2001《车用压燃式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第1阶段型式认证限值2、GB14761.7-93《汽车柴油机全负荷烟度排放标准》排放达标发动机型及排放控制装置型号见附件表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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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7无组织排放监控点fugitive emission monitoring site
为判别无组织排放是否超过标准而设立的监测点。
3.18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concentration limit of fugitive emission monitoring point
标准状态下,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的大气污染物浓度在任何1小时的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
涂装工艺从底涂开始,到最后的面涂罩光、修补、注蜡所有工艺阶段的来自涂料和稀释剂的VOCs排放量,以及溶剂用作工艺设备(喷漆室、其他固定设备)的清洗(既包括在线清洗也包括停机清洗)的排放量总和除以底涂总面积。
3.13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aximum approval emission concentration
《空气与废气监测分析方法》(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3年第四版)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汽车automotive
由动力驱动,具有四个或者四个以上车轮的非轨道承载车辆,主要用于:载运人员和/或货物;牵引载运人员和/或货物的车辆;特殊用途。
3.2特种车special duty automotive
指外廓尺寸、重量等方面超过设计车辆限界的及特殊用途的车辆。包括:油罐车、汽罐车、液罐车、冷藏车;用于牵引、清障、清扫、清洁、起重、装卸、升降、搅拌、挖掘、推土等专用机动车;装有固定专用仪器设备从事专业工作的监测、消防、医疗、电视转播等的各种专用机动车;集装箱拖头等。
3.3表面涂装surface coating
本标准适用于重庆市现有汽车整车制造企业或生产设施表面涂装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以及重庆市汽车整车制造企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卫生防护距离内有居民、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保护目标的现有汽车配件制造、汽车维修(有表面喷涂工艺)企业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b)针对原料中的VOCs,指实际生产条件下具有相应挥发性的全部有机化合物的统称。
3.7苯系物benzene compounds
单环芳烃中的苯、甲苯、二甲苯(间二甲苯、对二甲苯、邻二甲苯)、三甲苯(1,2,3-三甲苯、1,2,4-三甲苯和1,3,5-三甲苯)、乙苯、苯乙烯合计。
3.8非甲烷总烃non-methane hydrocarbon
60m
主城区
其他区域
主城区
其他区域
主城区
其他区域
主城区
其他区域

1
1
0.2
0.3
1.2
1.6
2.8
3.1
甲苯与二甲苯合计
18
21
1.6
1.8
9.6
10.6
18.8
24.4
苯系物
烘干室
21
24
2.4
2.6
12.0
15.6
23.5
30.6
其他
40
42
总VOCs
烘干室
30
50
3.9
4.7
24.0
31.2
50.0
4.2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4.2.1汽车制造企业应通过涂装生产过程中低VOCs排放原料使用、工艺更新和控制、过程管控、安装VOCs污染治理设备等方式加强对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并达标排放。
4.2.2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止,现有企业执行表1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表1现有企业Ⅰ时段工艺设备或车间排气筒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发布稿)
2015-2-10发布2015-3-1实施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目次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改善重庆市环境空气质量,减轻有机废气对居民健康的影响,加强大气污染物尤其是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VOCs)管理,促进汽车整车制造涂装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
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检测器有明显响应的除甲烷外的碳氢化合物(主要是C2-C8)的总称(以碳计)。
3.9标准状态standard state
温度为273.15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各项标准值,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气体为基准。
[GB 16297-1996,定义3.1]
3.10新建企业new facility
GB 16297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HJ 583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
HJ 584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
HJ 629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44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吸附管采样-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675固定污染源排气氮氧化物的测定酸碱滴定法
HJ 692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93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
HJ/T38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非甲烷总烃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HJ/T42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43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55大气污染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54.0
其他
75
90
非甲烷总烃
30
50
3.6
4.3
20.5
22.5
44.3
47.8
颗粒物a
10
20
0.8
1.5
3.9
7.6
16.7
33.4
二氧化硫b
200
300
/
氮氧化物b
200
300
/
注:a.适用于喷漆室;
b.仅适用于燃烧类处理设施。
4.3无组织排放监控点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应符合表3的规定。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 14554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4409汽车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
GB/T 3186色漆、清漆和色漆与清漆用原材料取样
GB/T 15089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
GB/T 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3.6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在20℃时,饱和蒸汽压大于或等于0.01kPa,或者特定适用条件下具有相应挥发性的全部有机化合物的统称,简称VOCs。根据控制对象与控制方法的不同,本标准规定了不同的VOCs控制指标:
a)针对污染源和无组织排放的VOCs,以特定的单项物质和涵盖该行业主要挥发性有机化合物为代表的综合性指标作为控制指标;
HJ/T 5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碘量法
HJ/T 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
HJ/T 194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
HJ/T 373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9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试行)》(环发〔2000〕38号)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改、扩建的汽车制造工业建设项目。
3.11现有企业existing facility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汽车制造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
3.12单位涂装面积VOCs排放总量total VOCs emission per unit coating area
附件
ICS XXXXXXXX
X XX
备案号:XXXX-XXXX
重庆市地方标准
DB 50/ 577-2015
汽车整车制造表面涂装大气污染物
排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of Air Pollutants for Surface Coating of
Automobile Manufacturing Industry
将涂料覆于基底表面形成具有防护、装饰或特定功能涂层的过程,包括前处理、底漆、中涂、色漆、清漆、密封胶、流平、烘干、注蜡、车身发泡、图案和打腻等所有工序。
3.4烘干室oven
指加热、保温和冷却使表面涂料的聚合物得以干燥、固化的室体设备。
3.5后处理单元emission control units
指工艺废气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或其混合物的回收单元及以吸收、吸附或焚化等方式去除挥发性有机物的单元。
3.21基准排气量benchmark exhaust volume per unit product
指用于核定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而规定的生产单位产品的废气排放量上限值。
4.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执行区域划分
标准分主城区和其他区域两类区域执行。主城区对应都市功能核心区和都市功能拓展区,包括: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其他区域对应城市发展新区、渝东北生态涵养发展区和渝东南生态保护区,包括:万州区、黔江区、涪陵区、长寿区、江津区、合川区、永川区、南川区、綦江及万盛经开区、大足及双桥经开区、铜梁区、璧山区、潼南县、荣昌县、梁平县、城口县、丰都县、垫江县、武隆县、忠县、开县、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巫溪县、石柱县、秀山县、酉阳县、彭水县。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整车制造涂装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生产工艺和管理要求,监测与监督管理要求。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比本标准严格时,应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文件要求执行。
本标准依据GB/T1.1-2009规则进行起草。
本标准由重庆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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