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管理设施设置规范(重庆地方标准)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营运高速公路施工标准化管理规定》的通知-渝交管养〔2012〕32号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营运高速公路施工标准化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营运高速公路施工标准化管理规定》的通知渝交管养〔2012〕32号交通执法总队,各高速公路营运管理公司及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市营运高速公路施工作业管理,规范施工作业和管理行为,保障高速公路的安全畅通和施工作业安全,市交委组织编写了《重庆市营运高速公路施工标准化管理规定》(试行)并经委主任办公会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具体执行过程中若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委公路养护管理处,以便下一步修订时补充完善。
二○一二年八月十三日重庆市营运高速公路施工标准化管理规定重庆市交通委员会2012-4-20目录第一章总则------------------------------------------------ 11.1目的------------------------------------------------------ 1 1.2适用范围--------------------------------------------------- 1 1.3适用对象--------------------------------------------------- 1 1.4基本原则--------------------------------------------------- 1 1.5其他规定--------------------------------------------------- 2 第二章术语与符号------------------------------------------- 32.1工程分类--------------------------------------------------- 3 2.2交通组织方式----------------------------------------------- 3 2.3施工作业控制区--------------------------------------------- 4 2.4 施工安全设施----------------------------------------------- 5 2.5 临时性交通标志--------------------------------------------- 5 2.6特殊施工作业方式------------------------------------------- 5 2.7符号------------------------------------------------------ 5第三章职责------------------------------------------------ 63.1 高速公路管理机构的职责-------------------------------------- 6 3.2 高速公路执法机构的职责-------------------------------------- 6 3.3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的职责---------------------------------- 6 3.4 涉路工程业主单位的职责-------------------------------------- 7 3.5 施工作业单位的职责----------------------------------------- 7 第四章施工作业申报与审批------------------------------------ 84.1范围与主体------------------------------------------------- 8 4.2文书材料--------------------------------------------------- 8 第五章交通组织管理---------------------------------------- 115.1一般原则-------------------------------------------------- 11 5.2其它规定-------------------------------------------------- 11 第六章施工现场管理---------------------------------------- 136.1安全设施设备---------------------------------------------- 136.2 施工现场管理---------------------------------------------- 176.3 施工现场应急处置------------------------------------------ 19第七章施工信息管理---------------------------------------- 217.1信息采集-------------------------------------------------- 217.2信息发布-------------------------------------------------- 21第八章工期控制管理---------------------------------------- 248.1工期管理制度---------------------------------------------- 248.2 工期上限规定---------------------------------------------- 24第九章施工管理评价与监督体系-------------------------------- 26附件:施工标准化管理(图例)-------------------------------- 30附录一:施工区标志图例---------------------------------------- 30附录二:警告标志图例------------------------------------------ 31附录三:禁令标志图例------------------------------------------ 32附录四:交通安全设施图例-------------------------------------- 33附录五:交通标志牌附着方式------------------------------------- 37附录六:施工作业现场布设管控图--------------------------------- 39附录七:现场人员着装规范图例----------------------------------- 62附录八:施工现场设备规范图例----------------------------------- 63附表1:----------------------------------------------------- 67附表2:----------------------------------------------------- 68附表3:----------------------------------------------------- 69附表4:-------------------------------------- 。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城市道路占道施工作业交通组织设计标准》的通知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城市道路占道施工作业交通组织设计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1.12.31
•【字号】渝建标〔2021〕37号
•【施行日期】2022.04.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正文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发布《城市道路占道施工作业交通组织
设计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
现批准《城市道路占道施工作业交通组织设计标准》为我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号为DBJ50/T-405-2021,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管理,重庆市市政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解释。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1年12月27日。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5〕第7号——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5〕第7号——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5.04.01•【字号】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5〕第7号•【施行日期】2015.07.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5〕第7号《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已于2015年4月1日经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5年4月1日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2015年4月1日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养护管理第三章路政管理第四章超限运输管理第五章应急管理第六章服务与监督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管理,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提高公路服务水平,促进公路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路的养护、路政、应急等管理适用本条例。
公路按照其在公路路网中的地位分为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和村道;按照技术等级分为高速公路和普通公路。
本条例所称国道、省道、县道、乡道、村道,均指除高速公路以外的普通公路。
第三条公路是公益性公共基础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使用公路的权利,有爱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的义务。
第四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公路事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公路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根据实际情况配备公路管理人员、车辆及其他必要设备,将公路管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公路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市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市公路的监督管理。
区县(自治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普通公路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道、省道和县道的管理工作,并对乡道、村道管理工作进行指导。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6〕第35号——重庆市城市管线条例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6〕第35号——重庆市城市管线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6.07.29•【字号】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6〕第35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6〕第35号《重庆市城市管线条例》已于2016年7月29日经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6年7月29日重庆市城市管线条例(2016年7月29日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线规划第三章管线建设第四章管线维护第五章综合管廊第六章档案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管线规划、建设和管理,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保障城市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管线规划、建设、维护、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管线,是指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电力、通信、广播电视、工业等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本条例所称城市综合管廊,是指城市内用于集中敷设供水、排水、燃气、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等市政公用管线的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第四条城市管线实行科学规划、统筹建设、协调管理、资源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是城市管线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城市管线综合管理协调机制,统筹城市综合管廊建设与管理。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管线的规划管理。
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市政、文化、通信等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组织实施管线建设和运行监督。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管线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鼓励城市管线建设和管理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重庆市交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交计〔2019〕121号
重庆市交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重庆市交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交计〔2019〕121号各区县(自治县)交通局,局属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不断适应“四好农村路”建设管理新形势,促进农村公路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交通运输部《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我局对《重庆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渝交委法〔2011〕24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重庆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原《重庆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渝交委法〔2011〕24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交通局2019年6月28日重庆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促进农村公路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提高农村公路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交通运输部《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公路新建、改建、扩建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或小交通量农村公路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所属设施,包括经市交通局认定并纳入统计里程的农村公路。
公路包括公路桥梁、隧道和渡口。
第三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坚持“政府主导、分级负责、安全至上、确保质量、生态环保、因地制宜”的原则。
第四条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的责任主体,对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安全负责,落实财政保障机制,加强和规范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严格生态环境保护,扶持和促进农村公路绿色可持续发展。
重庆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设施设置规范》第1部分
DB 50/T 548.1—2014
9.7 确认标志的设置 ................................................................. 39 9.8 地点距离标志的设置 ............................................................. 40 9.9 微循环指路标志的设置 ........................................................... 40 9.10 环形交叉指路标志的设置 ........................................................ 41 9.11 单循环指路标志的设置 .......................................................... 42 9.12 线形诱导标志的设置 ............................................................ 42 9.13 其他指路标志的设置 ............................................................ 43 10 旅游区标志的设置 .................................................................. 45 10.1 一般要求 ...................................................................... 45 10.2 旅游交通标志的设置 ............................................................ 45 10.3 旅游符号 ...................................................................... 46 11 作业区标志的设置 .................................................................. 47 11.1 一般要求 ...................................................................... 47 11.2 设置要求 ...................................................................... 49 12 告示标志的设置 .................................................................... 49 12.1 一般要求 ...................................................................... 49 12.2 设置要求 ...................................................................... 51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道路交通标志设置标注符号.................................... 52
重庆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
重庆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4.12.03•【字号】•【施行日期】1995.01.01•【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重庆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1994年9月16日四川省重庆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1994年12月3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保护市政工程设施完好,发挥市政工程设施使用功能,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重庆市城市市政工程设施的管理。
本条例所称城市,是指重庆市城市规划区、县级市城市规划区和建制镇。
第三条市城市建设局是全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区(市)县城乡建委(局)按照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政工程设施的管理工作。
规划、公安、交通、工商、建管、环保、园林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配合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共同搞好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工作应当坚持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建设养护管理并重的原则。
第五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使用和保护市政工程设施的权利和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规劝和举报。
对在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市政工程设施的规划和建设管理第六条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市政工程设施建设的专业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城市供水、供电、供气、消防、防洪和通信等其他城市公用设施建设的专业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应当与市政工程设施建设专业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相协调,经规划主管部门综合平衡批准后由相应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八条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必须把城市规划确定的市政工程设施建设项目,纳入综合开发计划,配套建设。
重庆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办法
重庆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10.14•【字号】渝府令〔2015〕292号•【施行日期】2015.1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92 号)《重庆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9月17日市人民政府第10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长黄奇帆2015年10月14日重庆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管理与保护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保障交通安全与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是指在城市道路上设立的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交通信号灯、交通安全宣传设施、隔离设施、交通信息采集设备(含道路交通违法记录设备、交通视频监控设备)、交通情报信息板及其专用供电、通信管网、支撑杆件等设施。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管理和维护适用本办法。
属于市政部门管理的城市道路隔离带、道路护栏,按照市政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第三条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科学设置、配套建设、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市公安机关是全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工作。
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是本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行政主管部门。
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规划、城乡建设、市政、安监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有关工作。
道路交通设施管理规定
道路交通设施管理规定第一条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应按照有关国家规范执行,若遇山地道路,参照《山地城镇道路工程设计导则》规定执行,并符合以下要求:(一)道路规划设计时应同步进行综合管网规划及街道家具一体化设计。
(二)道路规划设计时应统一标识、标牌、标线、信号灯、路灯设置,学校、医院等特殊场所道路划线应采用彩色铺装。
(三)步行、自行车、无障碍设施应保持连续性,避免被市政或其他设施截断,尽量顺直,减少迂回。
(四)路网规划应符合表6-1规定。
当独立产权用地的长度或宽度大于本表规定时,应在地块内部增设公共通道,对社会开放。
表6-1城市不同功能区的街区密度要求注:工业区与物流园区的街区尺度根据产业特征确定,对应服务性园区,街区尺度应小于300m,路网密度大于8km/k㎡(五)新建道路交叉口规划、设计及实施应考虑预留与之相交的道路接口位置,规划设计、实施到与之相交的道路交叉口切角位置。
第二条道路平面设计应符合以下要求:(一)单向机动车道3车道以上(含3车道),宜设置公交专用车道;红线宽度大于20米的道路,设置港湾式公交站台;(二)在公交站点外侧应配建以绿化景观功能为主,兼顾休闲、自行车停放、公厕等功能,不少于600㎡的街旁绿地。
用地条件具备的,应与道路同步设计、实施和验收;用地条件不具备的,应进行规划控制。
第三条建设用地内部道路与城市道路相接时,其变坡点退道路红线距离应不小于7.5米。
(一)地下公共停车库的建设应当考虑到城市动态交通、静态交通的衔接协调,以及个体交通工具与公共交通工具的换乘与衔接。
地下停车库宜与地下街道及地铁车站等地下空间设施整合建设,并与相邻地下停车库相互连通。
(二)汽车库车辆出入口,距离城市道路的规划红线应不小于7.5米,并在距出入口边线内2米处作视点的120°范围内至边线外7.5米以上不应有遮挡视线障碍物。
地下车库出入口不宜直接连接城市主道路。
第四条当地块主要出入口与城市道路连接时,应符合以下规定:(一)应选择在道路级别低的、对城市交通影响小的道路上开口,特殊情况下向次干路以上等级的道路开口不宜超过2个,地块机动车出入口宽度不宜超过8米;(二)禁止在城市快速路开口并严格控制在城市快速路辅道和城市主干道上开口;(三)开口位置设在主干道上时,距道路交叉口切角红线应不小于100米或地块的最远端;开口位置设在次干路上时,距道路交叉口切角红线不应小于80米或地块的最远端;开口位置设在支路上时,支路上距离与干路相交的平面交叉口切角红线不应小于50米或地块最远端,支路上距离与支路相交的平面交叉口不应小于30米或地块最远端,计算规则示意如图6-1。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最新版】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市政设施管理,维护公共安全,营造宜居环境,保障城市健康运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城市(含建制镇)规划区内市政设施的规划、建设、养护、维修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公路、电力、通信、广播电视、道路交通安全、消防、国防、防洪等其他城市公共设施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市政设施管理标准的制定、规划编制、行业指导、监督检查以及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市政设施的直接管理工作。
区县(自治县)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理以外的市政设施行政管理工作。
建制镇的市政设施具体管理办法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
城乡规划、建设、园林、水利、交通、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市政设施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市政设施管理应当坚持统筹规划、科学配套、协调发展、高效便民的原则,努力提高现代化管理水平。
第五条市政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制度,充分听取和尊重公众意见。
单位和个人有依法使用市政设施的权利和保护市政设施的义务,对违反本条例损害市政设施的行为有权劝阻和检举。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六条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城市(镇)总体规划的要求,会同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建设、国土房管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市政设施专业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制定市政设施专业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的原则,注重保持传统风貌,突出地方特色,营造宜居环境。
修改市政设施专业规划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进行。
第七条编制市政设施专业规划应当遵照城乡总体规划,与控制性详细规划互相衔接。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书面征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城市供水、供电、供气、消防、防洪、通信、园林绿化和道路交通管理等公共设施专业规划应当与市政设施专业规划互相协调。
《重庆.城市道路交通规划及其路线设计标准规范》
1 总则1.0.1 为了更好地反映重庆城市道路交通规划和设计特点,适应城市用地布局,提高山地城市交通效率,并使山地城市道路规划设计达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结合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重庆市行政辖区内的新建城市道路交通规划及道路设计。
新建道路应按本规范进行设计。
在既有城市道路改建设计中,参照执行。
1.0.3城市道路交通规划及设计必须以城市总体规划为基础,满足土地使用对交通需求,体现城市道路交通对土地开发强度的促进和制约作用1.0.4 城市道路交通发展战略规划应确定交通发展目标和水平、城市交通方式和交通结构、城市道路交通综合网络布局、城市对外交通和市内的客货运设施的选址和用地规模;提出实施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过程中的重要技术经济对策;提出有关交通发展政策和交通需求管理政策的建议。
1.0.5城市道路交通综合网络规划应确定城市公共交通系统、各种交通的衔接方式、大型公共汽车换乘枢纽和公共交通场站设施的分布和用地范围;确定各级城市道路红线宽度、横断面形式、主要交叉口的形式和用地范围,以及广场、公共停车场、桥梁、渡口的位置和用地范围;平衡各种交通方式的运输能力和运量;提出分期建设与交通建设项目排序的建议。
1.0.6城市道路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1、应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道路类别、级别、红线宽度等进行道路设计。
2、应按交通量、交通特性进行道路设计,并应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3、在道路设计中应处理好近期与远期、新建与改建、局部与整体的关系,重视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环境效益。
4、在道路设计中应妥善处理管线问题,避免反复开挖。
道路平面、纵断面、横断面应相互协调。
5、在道路设计中应综合考虑道路的建设投资、运营效益与养护费用的关系,正确应用技术标准。
6、道路设计应根据交通工程要求,处理好行人、车辆、道路与环境之间的关系,应考虑残疾人的使用和两侧建筑物使用。
7、在道路设计中应注意节约用地,拆迁合理,重视文物、名木、古迹保护等。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2015年修订)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5〕第7号《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已于2015年4月1日经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5年4月1日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2015年4月1日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管理,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提高公路服务水平,促进公路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路的养护、路政、应急等管理适用本条例。
公路按照其在公路路网中的地位分为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和村道;按照技术等级分为高速公路和普通公路。
本条例所称国道、省道、县道、乡道、村道,均指除高速公路以外的普通公路。
第三条公路是公益性公共基础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使用公路的权利,有爱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的义务。
第四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公路事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公路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根据实际情况配备公路管理人员、车辆及其他必要设备,将公路管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公路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市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市公路的监督管理。
区县(自治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普通公路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道、省道和县道的管理工作,并对乡道、村道管理工作进行指导。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的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做好村道相关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与公路相关的工作。
第六条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应当依法履行高速公路养护、经营管理、保障通行等义务,协助公路管理机构做好高速公路管理工作。
重庆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与交通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公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与城乡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交通需求相适应。
城乡道路规划与建设应当与道路交通安全相协调,合理配置道路资源,完善道路交通基础设施;鼓励优先发展公共交通,使用清洁能源。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是本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交通、建设、市政、农机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第六条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加强科学研究,采用先进技术,提高管理信息化程度,逐步实现信息和资源共享。
第七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组织下,提供志愿服务,协助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依法成立的机动车驾驶人组织,应当协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等辅助性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条单位和个人依法参与道路交通活动受法律保护,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劝阻、举报的权利。
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章车辆和驾驶人第一节机动车第九条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并领取机动车行驶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上道路临时移动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临时通行牌证有效期不得超过三十日;确需延期的,经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三十日。
取得本市核发的行驶证的机动车,应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领取交通信息卡,上道路行驶时应随车携带。
机动车交通信息卡不得转借、冒用;遗失、损坏的,应当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补领或者换领。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市政设施管理,维护公共安全,营造宜居环境,保障城市健康运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3]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城市(含建制镇)规划区内市政设施的规划、建设、养护、维修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公路、电力、通信、广播电视、道路交通安全、消防、国防、防洪等其他城市公共设施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市政设施管理标准的制定、规划编制、行业指导、监督检查以及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市政设施的直接管理工作。
区县(自治县)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理以外的市政设施行政管理工作。
建制镇的市政设施具体管理办法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
城乡规划、建设、园林、水利、交通、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市政设施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市政设施管理应当坚持统筹规划、科学配套、协调发展、高效便民的原则,努力提高现代化管理水平。
第五条市政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制度,充分听取和尊重公众意见。
单位和个人有依法使用市政设施的权利和保护市政设施的义务,对违反本条例损害市政设施的行为有权劝阻和检举。
单位和个人有依法使用市政设施的权利和保护市政设施的义务,对违反本条例损害市政设施的行为有权劝阻和检举。
2规划建设第六条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城市(镇)总体规划的要求,会同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建设、国土房管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市政设施专业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制定市政设施专业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的原则,注重保持传统风貌,突出地方特色,营造宜居环境。
修改市政设施专业规划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进行。
第七条编制市政设施专业规划应当遵照城乡总体规划,与控制性详细规划互相衔接。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书面征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设施设置技术规程
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设施设置技术规程一、总则随着城市交通流量的持续增加,为了保障城市道路交通的安全畅通,合理设定和设置交通管理设施至关重要。
本规程的制定旨在规范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设施的设置,提升道路交通管理水平和效能,促进道路交通的有序运行。
二、设施设置原则1.安全原则:设施设置应优先保障交通安全,防止交通事故的发生。
2.便捷原则:设施设置应便于交通参与者识别和使用。
3.人文原则:设施设置应考虑老年人、儿童、残障人士等特殊群体的需求。
4.综合性原则:设施设置应综合考虑交通流量、道路状况、交通参与者需求等因素。
三、交通信号灯的设置1.交通信号灯的设置应根据道路交通流量、道路宽度、交叉口情况等因素进行科学合理的选择和设置。
2.交通信号灯的设置应考虑各种交通参与者的需求,包括行人、自行车、摩托车、汽车等。
3.交通信号灯的信号灯时间设置应根据交通流量、交叉口等具体情况进行调整,以实现交通的高效率和畅通性。
四、道路标线和标牌的设置1.道路标线的设置应根据道路类型、车道数量、交通流量等因素进行科学合理的选择和设置。
2.道路标线颜色、形状、宽度等应符合相关标准,并能够清晰易辨认。
3.道路标牌的设置应根据道路类型、道路状况、交通流量等因素进行科学合理的选择和设置。
4.道路标牌文字、图形应清晰易懂,与交通参与者的实际情况相匹配。
五、交通设施的管养1.交通设施应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工作状态。
2.交通设施损坏或存在隐患时,应及时进行维修和更换。
3.市政部门应组织专业人员对交通设施进行定期巡查,及时采取措施保障道路交通的安全畅通。
六、违规行为的处理1.对于违反交通设施设置规程的交通参与者,交通管理部门应依法进行处罚和教育。
2.对于有恶意损坏或破坏交通设施的行为,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七、技术规程的更新与改进1.根据城市交通发展和道路状况的变化,技术规程应及时进行更新和改进。
2.市政部门应在技术规程制定和更新过程中,加强与交通专家、学者、交通参与者的沟通和交流,充分吸收各方意见,保证技术规程的科学性和适用性。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59号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59号)《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已经2011年11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11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六日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内的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编制,以及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
在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实施建设的,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应当符合本规定。
临时建设、城镇房屋解危等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在本市制定城市规划和实施规划管理应当采用重庆市平面坐标系统和国家高程基准,并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
第二章建设用地第四条本市城市建设用地的分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执行,其详细规划编制应当符合本规定主城区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附表1)和远郊区县(自治县)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附表2)的规定。
第五条鼓励居住用地(R)和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功能混合布局。
用地性质编号排在首位的为主要用地性质,其后的为次要用地性质。
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建设地块中各类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的,按以下规定执行:(一)非居住用地不得用作住宅功能;(二)居住为主要用地性质并与其他性质混合布局的用地,居住计容建筑面积不得大于总计容建筑面积的70%;(三)商业服务业设施(B)等为主要用地性质并与居住混合布局的用地,居住计容建筑面积不得大于总计容建筑面积的40%。
(完整版)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设置与管理规范
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设置与管理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的一般要求和具体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中心城及新城的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和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768.2 道路交通标志GB/T 10001.1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1部分:通用符号GB 17733.1 地名标牌城乡YZ/T 0129 邮政普遍服务YZ/T 0067 信筒DB11/T 190 公共厕所建设标准DB11/T 493.1 道路交通管理设施设置规范第1部分:道路交通标志DB11/T 650 公共汽电车站台规范DB11/1116 城市道路空间规划设计规范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public facilities on sidewalks设置于城市道路路侧带范围内直接服务于行人的设施。
包括护围栏设施(含人行道护栏、公交站安全护栏、绿化设施带护栏等)、废物箱、行人导引类指示牌(含街牌、步行者导向牌、公厕指引牌、地铁指引牌、人行地道和人行天桥指引牌等)、公交车站设施(含站牌和候车亭)、邮政设施(含邮筒和邮政报刊亭)、公用电话亭、自行车存车设施(含自行车存车架、自行车存车围栏和公共自行车设施)、座椅、活动式公共厕所。
3.2 路侧带curb side strip车行道外侧路缘石的内缘与道路红线之间的范围。
路侧带一般由绿化设施带、人行道、行道树设施带组成。
3.3 人行道sidewalks路侧带上专供行人通行的部分。
3.4 行道树设施带street trees facilities strip设在人行道与车行道之间以种植行道树为主的条形地带。
3.5 绿化设施带planting and facilities strip设在人行道边缘至道路红线之间的以绿化为主的条形地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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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
市
地
DB
方标准
DB xxxxxxxx
代替DB XXXXX
重庆市道路交通管理设施设置规范
Installation Specification for Road Traffic Management Facilities
20XX-XX-XX 发布
三、主要技术指标的说明
(一)编写格式
II
DB XXXX
本地方标准第 1 部分按 GB/T1.1—200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
和 GB/T1.2—2002《标准化工作导则:标准中规范性技术要素内容的确定方法》要求进行编写。
(二)编写原则及依据
本地方标准编制遵循“科学性、实用性、统一性、规范性”的原则,各项指标与国家现行标准
计规范》的规范性内容。
(四)标准特色及创新
பைடு நூலகம்
1、第 1 部分(道路交通标志):
III
DB XXXX
目前,国家现行标准《道路交通标志标线》GB5768-2009 中缺乏对于各类交通标志的设置方法、 设置要求以及示例,并且《道路交通标志标线》GB5768-2009 中对于城市道路指路标志的设置内容相 对较少,对重庆市城市道路交通标志的设置指导性不强。
DB XXXX
重庆市道路交通管理设施设置规范
第 1 部分:道路交通标志
1 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道路交通标志的结构、尺寸及设置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重庆市主城建成区内城市道路、各区县政府所在地城市建成区内城市道路以及市域范 围内的乡村道路交通标志的设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件,其随后所有的修 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 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IV
DB XXXX
本地方标准第 4 部分(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在 JTG D81 的基础上新增道路隔离设施、警示设施、 太阳能视线诱导设施、减速带等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设置规范内容。将交通安全设施与交通标志、 交通标线和交通信号灯一起,统一纳入道路交通管理设施中,内容全面、丰富。
5、乡村道路: 本标准不仅包括了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置规范的内容,还包括了市域范围内乡村道路交通设施 的设置规范。 (五)与有关的现行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关系 本地方标准是对现行国家标准的补充、完善、细化和优化,与现行国家标准中的强制性内容没 有冲突。本地方标准与国标的相容性规定如下: 1、对于国标中没有规定相关条款,本地方标准提出新增的相关条款,应按照本地方标准的相关 规定条款执行;2、对于国标中规定较为原则的非强制性条款,本地方标准对国标相关条款进行细化 和优化,应按照本地方标准执行;3、对于国标中相关条款和本地方标准相冲突,如国标中相关条款 为强制性内容则按照国标执行,如不是强制性内容则按照本地方标准执行。
四、贯彻地方标准的实施意见
本标准为强制性地方标准。 涉及交通标志的颜色、形状和字符;交通标线的颜色和线条;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所赋予的禁 止、遵行、限制等规定必须严格遵守国标中的相关规定,其余条款按照本地方标准执行。
V
前言
本标准的附录 A 为规范性附录, 附录 B、附录 C 为资料性附录。 DB XXXXX《重庆市道路交通管理设施设置规范》分为四个部分: ——第 1 部分:道路交通标志; ——第 2 部分:道路交通标线; ——第 3 部分:道路交通信号灯; ——第 4 部分:道路交通安全设施。 本标准由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提出。 本标准由重庆市公安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重庆市城市交通规划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地方标准发布部门
20XX-XX-XX 实施
发布
DB XXXX
重庆市地方标准《重庆市道路交通管理设施设置 规范》编制说明
一、标准编制的目的及意义
道路交通管理设施是由设置在道路上的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交通信号灯、安全设施等内容组 成,用来引导驾驶员在道路上能够安全、畅通的到达目的地,它明确了交通参与者的空间路权和时 间路权。
因此,编制地方标准《重庆市道路交通管理设施设置规范》,可以进一步加强城市道路交通管 理设施建设,充分发挥城市道路功能,实现城市道路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法制化,使交通管理 工作既可以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又能突出地方特色。
二、标准编制过程
I
DB XXXX
(一)任务来源 为了改善城市交通状况,营造安全、舒适、便捷的出行环境,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根据当 前的发展形势的需要,委托重庆市城市交通规划研究所开展地方标准《重庆市道路交通管理设施设 置规范》第 1 部分的编制工作。 根据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 2009 年重庆市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补充项目的通知”(渝 质监发[2009]70 号文),重庆市地方强制标准《重庆市道路交通管理设施设置规范》第 1 部分列入 了 2009-2010 年度制定计划。 (二)工作概况 接受编制任务后,重庆市城市交通规划研究所立即组织了多名技术人员组成本地方标准起草小 组。起草小组对国内公认交通管理设施设置较好的北京、杭州、深圳等同等大城市进行调研,认真 分析上述城市在道路交通管理设施设置方面的值得学习地方和存在不足,结合重庆市主城区道路网 自身的特色和道路交通管理设施的现状,制定了本标准的工作过程和编写大纲。 通过吃透国家标准的精神,收集有关道路标志标线方面的信息、资料,总结吸收重庆市道路交 通管理设施设置的经验教训,起草小组进行了工作分工,确定了各章节的具体执笔人,并开展工作。 2009 年 3-4 月,起草小组多次现场调研万州、垫江等区县乡村道路安全设施的设置现状。编制内容 经反复讨论和多次开会研究,2009 年 4 月完成了初稿,通过内部审查。2009 年 4 月 24 日,送市公 安局交通管理局进行了第一次审查,会后根据会议意见进行修改完善,于 2009 年 6 月形成征求意见 稿,发给我市各区县交警支队征求各区县意见。截至 2009 年 11 月 10 日完成各区县反馈意见的收集 并进行修改,形成审查稿,2009 年 12 月 10 日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组织交通专家进行了审查,会 上专家组对本标准审查稿进行肯定评价,同时也提出了修改建议。在此基础上,形成了本地方标准 送审稿,报送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审查。
交通畅通和行车安全。 3.2 一般要求 3.2.1 本部分没有特殊规定的,按照 GB5768-2009《道路交通标志标线》执行。 3.2.2 交通标志应结合道路线形、交通状况、沿线设施等情况进行设置。 3.2.3 交通标志的设置应充分考虑道路使用者的行动特性,即考虑在动态条件下发现、识别、判读及 采取行动的时间和前置距离。 3.2.4 交通标志的设置应进行总体布局,信息要准确、严谨,防止出现信息不足或过载现象,对于重 要的信息应给予重复显示的机会。 3.2.5 警告标志不宜多设。同一地点需要设置两个以上警告标志时,原则上只设置其中最需要的一个。 3.2.6 辅助标志设置应简明、准确表达交通标志的作用时间、作用范围和作用对象。 3.2.7 标志的汉字、拼音字母、拉丁字母、数字等采用道路交通标志字体(简体)。 3.2.8 本部分示图中所使用的道路交通标志标注符号遵照附录 A 执行。 3.3 分类 3.3.1 本部分交通标志按作用分类,主要分为七类:
(三)主要内容
本标准共有 4 部分内容和 2 个附录。其中,第 1 部分内容规定了禁令标志、警告标志、指示标
志、指路标志、旅游区标志、作业区标志、告示标志 7 类交通标志的内容、分类、设置原则、设置
方法、安装方式及相关技术要素等方面的要求。第 2 部分内容规定了路段交通标线和交叉口交通标
线的内容、分类、设置方法及相关技术要素等方面的要求。第 3 部分内容规定了道路交通信号灯的
接轨,突出重庆特色,并注重标准的可操作性。 本地方标准制定过程中参照的主要标准见表 1。
序号 1 2 3 4
标准号 GB5768-2009 GB14886-2006 GB14887-2006 JTG D81-2006
表 1 参照标准 标准名称
《道路交通标志标线》 《道路交通信号灯安装规范》
《道路交通信号灯》 《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规范》
直辖以来,重庆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道路交通建设成就显著,城市道路的交通管理设施经过 多年建设,已经形成体系完整、布设科学、覆盖广泛的基本格局,为保障主城区道路网络良好的交 通运行秩序发挥了关键作用。然而,重庆市主城区是一个地形起伏比较大的山地城市,城市道路平 面线形、纵向坡度、路网结构形态等都与平原城市有较大差别;同时,国家现行的《道路交通标志 标线》GB5768-2009、《道路交通信号灯安装规范》GB14886、《道路交通信号灯》GB14887 等行业标 准对交通管理设施的设置仅有一些原则性的规定,对不同地域交通设施设置针对性不强,对许多具 体交通管理设施设置要求、方法缺乏统一标准,导致交通管理设施在建设和使用中也暴露了许多问 题,例如交通管理设施在建设中还存在许多设计和施工不合理的问题,缺乏统一标准进行指导;由 于不同设计单位对国家规范的理解不同,设计风格各异,造成交通管理设施工程的材料、工艺、质 量差别较大,缺乏统一标准规范,对交通管理设施的使用、维护以及兼容性造成一定的影响。又如, 有些设计单位缺乏从整体路网考虑,没有根据周边道路的交通流量、交通需求分析进行设计,致使 交通设施的设置不合理,对道路交通管理和运营造成不良的影响。这些都要求重庆市对交通管理设 施的设计、制作、设置有明确的技术标准,使交通管理设施的建设更加规范。
本地方标准第 1 部分(道路交通标志)细化了国标中警告、禁令、指示、指路四类标志的分类, 增加设置示例,并规定了适用于重庆市城市道路指路系统的设置方法和要求,增强了指导性和可操 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