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不良资产核销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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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不良资产核销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规范不良资产核销的管理,根据财政部《企业资产损失财务处理暂行办法》([2003]233号)等相关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不良资产损失是指公司实际发生的各项资产的灭失,包括坏账损失、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损失、担保损失、股权投资或者债权投资损失等。

第三条坏账损失是指公司确定不能收回的各种应收款项,公司坏账损失确认标准为:

(一)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的,应当取得破产宣告、注销工商登记或吊销执照的证明或者政府部门责令关闭的文件等有关资料,在扣除以债务人清算财产清偿的部分后,对仍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作为坏账损失;

(二)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且没有继承人的应收款项,应当在取得相关法律文件后,作为坏账损失;

(三)涉诉的应收款项,已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判定、裁定公司败诉的,或者虽然胜诉但因无法执行被裁定终止执行的,作为坏账损失;

(四)逾期3年的应收款项,具有公司依法催收磋商记录,并且能够确认3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的,在扣除应付该债务人的各种款

项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坏账损失;

第四条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等实物资产盘盈、盘亏净损失,依据完整、有效的清查盘点明细资料和公司有关责任部门审定结果确认。

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等实物资产毁损、报废、霉烂变质、超过保质期且无转让价值,经过质量检测或者技术鉴定的,扣除残值、保险赔偿和责任人员赔偿后的余额,根据质量检测结果、保险理赔资料等确认为资产损失。

第五条公司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分别以下情况确认:

(一)对不具有控制权的股权投资,被投资单位因连续3年经营亏损导致资不抵债的,公司根据被投资单位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确认投资损失;被投资单位破产、注销工商登记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关闭等,公司根据取得的相关法律文件、资料确认投资损失。

(二)对具有控制权的股权投资,被投资公司由于经营亏损的,公司按照权益法核算投资损失;被投资公司由于违法经营或其他原因导致终止的,公司依据被投资公司注销工商登记或者被依法关闭、宣告破产等法律文件及其清算报告确认投资损失;如果转让股权投资,公司依据生效的股权转让协议、被投资公司董事会决议确认投资损益。

第六条公司发生的债权投资损失,属于债券投资的,根据公司内部业务授权资料,依据有关交易结算机构提供的合法的交易资金结

算单据逐笔确认;属于债券以外的其他债权投资的,区别以下情形确认:

(一)被投资方已经终止的,根据被投资方清算报告确认;

(二)被投资方尚未终止的,可以根据与有关当事方签订的债权转让或者清偿协议确认;如果涉诉,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文件、资料确认。由于自然灾害或者其他意外事故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资产损失,扣除残值、保险赔款或者其他责任赔偿后的余额,确认为资产损失。

第七条由于刑事犯罪造成的不良资产损失,公司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结案材料,扣除残值、保险赔款或者其他责任赔偿后,将余额确认为不良资产损失。

第八条公司对外担保承担连带责任导致不良资产损失,应当依法行使追索权,落实内部追索责任。对无法追回的债权,按照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确认坏账损失。

第九条公司按照以下流程进行不良资产核销:

(一)不良资产有关责任部门经过取证、提出报告,阐明资产损失的原因和事实;

(二)涉及到移交到资产保全部清收的不良资产,资产保全部就不良资产后续清收情况及清收结果作出说明;

(三)涉及诉讼的资产损失,委托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四)计划财务部经过审核后,对确认的不良资产损失提出财务处理意见。

(五)不良资产核销最终审批权限:

1、单笔不良资产损失金额500万元以下的,提交公司总裁办公会议审定后进行核销账务处理;

2、单笔不良资产损失金额500万元以上的,经公司总裁办公会议审定后提交董事会审议,计划财务部根据审定后的意见进行核销账务处理。

第十条不良资产的账务核销以后,相关责任部门、资产保全部仍应以“账销案存”的方式继续加强不良资产的管理和清收。

第十一条公司对属于违法,违纪行为造成的资产损失,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党纪、政纪和企业内部管理规章的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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