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不良资产核销管理办法
不良资产核销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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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资产核销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资产管理,规范企业不良资产的认定和核销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不良资产,是指企业尚未处理的资产净损失以及按财务制度规定应提未提减值准备的各类有问题资产预计损失等,包括坏帐、存货、投资、待摊费用、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担保损失以及经营证券、期货、外汇交易等其他损失。
第二章资产损失认定的证据第三条不良资产损失,均应提供合法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
第四条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是指企业收集到的司法机关、公安机关、行政部门、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书面文件,主要包括(一) 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者裁定;(二) 公安机关的结案证明;(三) 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证明;(四) 企业的破产清偿文件;(五) 政府部门出具的明令禁止文件;(六) 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七) 保险公司对投保资产出具的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单;(八)符合法律条件的其他证据。
第五条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是指中介机构按照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在充分调查研究、论证和分析基础上,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对企业的某项经济事项发表的鉴证意见书。
第六条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是指对涉及财产盘盈、盘亏或者实物资产报废、毁损及相关资金挂账等情况的内部证明和内部鉴定意见书,主要包括:(一)会计核算有关资料和原始凭证;(二)资产盘点表;(三)相关经济行为的业务合同;(四)企业内部技术鉴定资料;(五)企业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第七条资产损失的证据,企业应当根据内部控制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进行逐级审核,认真把关;承担企业专项财务审计的中介机构应根据独立审计准则做好相关证据的复核、甄别工作,逐项予以核实和确认。
第三章坏账损失的认定第八条坏账损失是指企业不能收回的各项应收款项造成的损失,主要包括: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应收票据、预付账款等发生坏账造成的损失。
股份公司坏账核销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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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坏账核销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等债权资产的管理,根据财政部相关法规和股份公司财务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坏账是指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以下称应收款项)本办法涉及的其他会计科目及相关名词以相关法规解释为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股份公司所属分公司和全资子公司(以下称所属公司),控股、参股子公司参照执行。
第二章坏账确认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三年以上应收款项,可以确认为坏账:1、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取得法院裁定通知书的;2、个人债务人死亡或依法被宣告死亡、失踪。
其中:属于自然死亡的,取得有效死亡证明;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取得法院的死亡宣告;债务人失踪的,必须依法取得法院失踪宣告。
3、债务人资不抵债,财务状况严重恶化,或债务人现金流量严重不足,有证据表明确实无法筹措到资金,又无有效资产抵偿债务,并由具备相应资质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相关审计意见的。
4、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等导致停产,损失巨大,在三年内以其财产(包括保险赔款等)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款项,并由具备相应资质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相关审计意见的。
第五条对于所属公司待核销应收款项,由所属公司财务和审计等部门以取得的第四条规定的相关证明为依据,负责审查其真实性。
第三章审批程序第六条根据管理权限,所属公司应收款项单笔金额(指对同一债务人的累计欠款金额,下同)在50 万元(含50 万元)以下,且年度汇总金额不超过500 万元(含500 万元),同时符合坏账损失确认条件的坏账核销业务,由所属公司财务部门会同审计、销售、清欠等部门审查后,报经所属公司经理办公会批准作为坏账损失,冲销提取的坏账准备。
第七条单笔应收款项金额在50万元以上,或年度汇总金额超500 万元的,所属公司须将确认坏账损失的依据及审计核查报告,报股份公司总部,经总部专业公司、财务部和审计部共同审核,并经总裁批准后(其中单笔金额超过200 万元、年度汇总金额超过2000万元的必须经总裁办公会议批准)方可作为坏账损失,冲销提取的坏账准备。
不良资产处置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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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良资产清理处置管理办法一、目的为盘活存量资产,降低不良资产损失风险,改善资产整体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二、不良资产的定义本办法中的不良资产,包括不良存货和不良固定资产两部分。
(一)不良存货是指长期积压已不能为生产正常领用或销售的存货,已霉烂变质的存货,已过期且无转让价值或生产中已不再需要并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以及其他足以证明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按类别分为:(1)原料及主要材料、燃料1、由于试制、产量减少(专用车型)等原因形成的不能为现产品生产使用的积压材料。
2、因工艺更改或产品改型导致的积压材料。
3、存放时间过长或其他原因导致锈蚀、包装物破损、产品失效而无法为现生产所使用的材料。
(2)内部半成品、在产品、自制半成品、产成品、外购半成品1、因工艺更改或品种变化不能为现生产所使用。
2、存放时间过长,物理性能发生改变而无法为现生产所使用。
(3)修理用备件、工装、模具1、相关设备已被拆除或报废而不能为其他设备所用的备件、工装、模具;2、技术性能落后,已被其他产品所替代的备件、工装、模具;3、存放时间过长,物理性能发生改变而无法为现设备所使用。
(4)整车、底盘及汽车备件1、存放时间过长,由于风吹日晒等原因导致锈蚀而不能正常销售的产品;2、由于市场需求发生变化而无销路的产品;3、由于不符合国家环保或其他法规需进行改良的产品;4、产品已更改或转型,市场不再需要的备件。
(二)不良固定资产是指报废的固定资产(含报废的工程物资),报废固定资产分为常规性报废资产和非常规性报废资产,常规性报废资产是指按财务制度规定提足折旧并已达到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非常规性报废资产是指未提足折旧及未达到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报废。
(1)、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属常规性报废资产:1、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无继续使用价值;2、主要结构陈旧,精密度极差,无大修理价值或经大修理仍不能满足生产需要;3、技术淘汰资产,非标资产难以修配,生产效率低下,国内已有新技术产品可供替代;4、主要机件残缺,破损严重,再修理成本较大。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d3b50944ae45b307e87101f69e3143323868f512.png)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4.11.11•【文号】金规〔2024〕17号•【施行日期】2024.11.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金规〔2024〕17号各金融监管局,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现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业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2024年11月11日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业务监管,防范和控制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资产业务,是指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不良资产进行收购、管理和处置的行为,包括:(一)收购处置业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收购不良资产,并以所收购的不良资产价值变现为目的的经营活动。
(二)其他与不良资产相关业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围绕本条第(一)项开展的其他业务。
第四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开展不良资产业务,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
开展不良资产业务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严禁违法违规行为。
(二)审慎性原则。
开展不良资产业务应以有效的风险识别、监测和控制程序为前提,及时监测、预警和控制各类风险。
(三)公开性原则。
开展不良资产业务要公开、公平,及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真实反映资产状况,严禁暗箱操作,防范道德风险。
(四)合理性原则。
开展不良资产业务应科学合理选择处置方式,提高效率,降低成本,优化资源配置,兼顾资产价值、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综合平衡。
第五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不良资产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不良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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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本公司业务管理水平,规范不良资产管理行为,提高不良资产处置效率,确保不良资产回收价值最大化,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资产,是指我公司按照信贷资产质量五级分类管理办法标准划分的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资产(包括小贷业务、担保业务、投资业务及其他信贷业务)。
第三条不良资产管理是根据不良资产的内在特性,通过科学管理方法与流程,对不良资产实行全面管理与最佳处置。
第四条不良资产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真实性原则。
不良资产分类、认定、调查、估值、减值准备计提与使用、处置清收、损失问责应实事求是,准确反映。
(二)依法合规原则。
不良资产管理与处置全过程,均需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规定执行,规范操作。
(三)处置减损原则。
不良资产形成后,应采取措施防止不良资产价值贬损,及时清收,转化和处置,实现不良资产回收最大化。
(四)损失抵偿准绳。
按照损失程度对不良资产提取风险拨备,并及时处理与消化处置损失。
(五)责任追究原则。
对发生的不良资产,应进行责任认定和追究。
第二章不良资产认定第五条不良资产认定按照公司《信贷资产质量五级分类管理办法》相关划定执行。
小贷业务或担保业务虽未到期、或虽然到期但仍处于“关注”形状,业务部门、风控部门及公司总经理认为存在很大风险的,均可提前发起不良资产认定程序。
第六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风控部必须提交风控会议审议审批:不良资产欲认定为正常类、关注类的;风控部门与业务部门对分类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审批人(总经理)认为有必要调整形态而提交集体审议的。
第三章不良资产估值与预案处理第七条不良资产经公司风审讨论会认定,并由总经理签批后,由分担业务的副总经理牵头,在3个事情日内完成不良资产估值事情。
不良资产估值实施回避制度,原业务调查人员不得参与不良资产估值。
加入不良资产估值的人员由总经理指定,且不少于两人。
不良资产估值也可委托专业评估机构进行。
银行不良资产核销管理办法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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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资产核销管理办法编制部门:版次号:生效日期:目录修改与审批记录..............................................................................................................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组织职责 (3)第三章工作程序 (3)第四章附则 (10)附件 (11)附件1《核销不良资产管理台账》 (12)附件2《已核销不良资产清收统计表》 (1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对不良资产核销策划工作及不良资产核销资料的收集、整理、审核、批准及核销后期管理、清收等环节的控制,达到不良资产核销工作合理有序,便于不良资产核销的清收、管理及责任追溯的目的,按照《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不良资产核销及相关业务的管理。
第二章组织职责第三条董事会为本行不良资产核销的最高决策和审批机构;第四条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董事长、行长在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负责拟核销资产的审批工作;第五条总行计财部负责相关准备金的提取及不良资产核销归口管理工作;第六条总行法律事务部负责制定、改进不良资产核销管理流程,对各分、支行不良资产核销业务的咨询、指导;负责对所管理的拟核销资产的报告、档案资料的搜集、完善等工作;负责对已核销资产的清收、管理工作;第七条不良资产管理行负责对所管理的拟核销资产的报告、档案资料的搜集、完善等工作。
第三章工作程序第八条本工作程序涉及的工作流程详见《xx银行不良资产核销操作规程》。
第九条不良资产核销策划及准备。
(一)不良资产管理行应指定专人负责档案资料搜集、整理工作。
根据不良资产发生的实际情况及相关机关对申报工作的安排,随时上报、随时审核审批、及时核销;(二)不良资产核销应符合如下要求:1.借款人和担保人经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并终止法人资格,本行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2.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者死亡,本行依法对其财产或遗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3.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赔偿,或者以保险赔偿后,确实无力偿还部分或者全部债务,本行对其财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4.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撤销,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本行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5.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撤销,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或下落不明,未进行工商登记或连续两年以上未参加工商年检,本行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6.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财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本行经追偿后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7.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本行诉诸法律,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有财产,经法院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超过两年仍为收回的债权;或借款人和担保人无财产可执行,法院裁定执行程序终结或中止的债权;8.本行对债务人诉诸法律后,经法院调解或经债权人会议通过,并与债务人达成和解协议或重整协议,在债务人履行完还款义务后,本行无法追偿的剩余债权;9.对债务人和担保人诉诸法律后,因借款人和担保人主体资格不符或消亡等原因,被法院驳回起诉或裁定免除(或部分免除)债务人责任;或因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权利凭证遗失或丧失诉讼时效,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本行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10.由于上述第1至第9项原因债务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本行依法取得抵债资产,抵债金额小于贷款本息的差额,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11.开立信用证、办理承兑汇票、开具保函等发生垫款时,凡开证申请人和保证人由于上述第1至第10项原因,无法偿还垫款,本行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垫款;12.本行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外投资,由于被投资企业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并终止法人资格的,经清算和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股权;13.被投资企业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撤销,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本行经清算和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股权;14.本行经批准采取打包出售、公开拍卖、转让等市场手段处置债权或股权后,其出售转让价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15.对于余额在50万元(含)以下的对公贷款,经追索2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债权;16.对于余额在10万元(含)以下的个人无抵押(质押)贷款或抵押(质押)无效贷款,经追索2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债权;17.本行因案件导致的资产损失,经公安机关立案2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债权;18.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债权。
不良资产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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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资产质量、避免资产风险,真实反映资产实际状况,严格加强对不良资产的规范管理,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不良资产俗称坏账,是指企业资产中存在问题,不能参加正常经营运转的部分,主要包括三年以上的应收帐款、不良固定资产、不良投资及次级、可疑、损失类资产等。
第二章不良资产确认及损失计提标准第三条不良资产确认标准:1、逾期应收账款确认标准:工程保函应收账款以发出委托担保协议为准,融资担保应收账款也以发出委托担保协议起计算账龄,超过还款规定期限的应收而未收回的款项。
2、不良固定资产确认标准:不需用或因故停用需转入清理且未提足折旧的各类固定资产。
3、不良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确认标准:不再使用或失去使用价值的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4、次级、可疑、损失类资产的定义参照本公司《资产质量分类管理办法》。
第四条不良资产损失准备按以下标准纳入责任制考核.1、损失计提标准如下:2、在公司年底责任制考核时先将上一年度计提的损失准备全额冲回后,再按以上标准计提年末的损失准备,扣减责任制利润.第三章 不良资产的风险控制第五条 财务部是公司不良资产的管理部门,负责制订不良资产管理制度,对各部门提报的不良资产数据按规定权限进行审核或审批、监控和考核。
第六条 公司财务部在对不良资产管理的日常工作中有以下具体内容:(1)、每月组织各相关部门对其资产状况(包括应收账款、不良固定资产及其他不良资产等)进行分析与风险评估;根据分析结果,视情况要求各部门做出补充说明及处理方案。
(2)、财务部对融资担保和工程担保业务的管理将分别按照《融资担保业务管理办法》和《履约项目保后监管管理办法》进行,对被项目 损失计提标准 备注 逾期应收账款 1个月内(1—30天) 30% 1—3个月 60% 4个月以上 100% 不良固定资产 闲置6个月以内 50% 按摊余净值 闲置6个月—1年 80% 按摊余净值 闲置一年以上及报废、损毁 100% 按摊余净值担保公司的财务上骤变和管理上的经营不善纳入常规不良资产管理,降低运营风险.(3)、公司财务部实施日常调研,了解各被担保企业的不良资产监控现状,建立标杆管理,引进先进管理模式;对管理薄弱的企业给予财务或管理上的咨询与指导。
不良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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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本公司业务管理水平,规范不良资产管理行为,提高不良资产处置效率,确保不良资产回收价值最大化,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资产,是指我公司按照信贷资产质量五级分类管理办法标准划分的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资产(包括小贷业务、担保业务、投资业务及其他信贷业务)。
第三条不良资产管理是根据不良资产的内在特性,通过科学管理方法与流程,对不良资产实行全面管理与最佳处置。
第四条不良资产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真实性原则。
不良资产分类、认定、调查、估值、减值准备计提与使用、处置清收、损失问责应实事求是,准确反映。
(二)依法合规原则。
不良资产管理与处置全过程,均需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规定执行,规范操作。
(三)处置减损原则。
不良资产形成后,应采取措施防止不良资产价值贬损,及时清收,转化和处置,实现不良资产回收最大化。
(四)损失补偿原则。
按照损失程度对不良资产提取风险拨备,并及时处理与消化处置损失。
(五)责任追究原则。
对发生的不良资产,应进行责任认定和追究。
第二章不良资产认定第五条不良资产认定按照公司《信贷资产质量五级分类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小贷业务或担保业务虽未到期、或虽然到期但仍处于“关注”形态,业务部门、风控部门及公司总经理认为存在很大风险的,均可提前发起不良资产认定程序。
第六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风控部必须提交风控会议审议审批:不良资产欲认定为正常类、关注类的;风控部门与业务部门对分类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审批人(总经理)认为有必要调整形态而提交集体审议的。
第三章不良资产估值与预案处理第七条不良资产经公司风审讨论会认定,并由总经理签批后,由分管业务的副总经理牵头,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不良资产估值工作。
不良资产估值实行回避制度,原业务调查人员不得参与不良资产估值。
参加不良资产估值的人员由总经理指定,且不少于两人。
不良资产估值也可委托专业评估机构进行。
不良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本月修正2023
![不良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本月修正2023](https://img.taocdn.com/s3/m/ed1ebd61dc36a32d7375a417866fb84ae45cc3b0.png)
不良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不良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一、引言不良资产是指银行、金融机构等债权人借贷业务中的贷款、债券等,由于借款人逾期未还款或者浮现其他风险情况而导致无法按期兑付本息或者处于违约状态的资产。
不良资产处置是金融机构必须面对的重要工作,对于维护金融机构稳定经营、保障金融市场的安全与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不良资产处置行为,提高不良资产处置效率,减少风险,保护金融机构和债权人的权益,制定了本管理办法。
二、不良资产处置的原则2.1 风险控制原则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债权人要严格控制风险,合理确定风险承受能力和预期收益。
采取科学的方法,通过评估和管理风险,保障资产处置过程的安全性和可行性。
2.2 公平原则不良资产处置应公开、公正、公平,严禁内外部人员违规套利。
债权人应依法、诚实守信地进行资产处置,充分保护债务人的权益。
2.3 经济效益原则不良资产处置应在满足风险控制的前提下,追求最大化经济效益,通过有效的市场化手段实现资产的最优价值。
三、不良资产处置的程序3.1 不良资产识别债权人应建立完善的不良资产识别体系,及时识别出潜在的不良资产,并将其纳入不良资产处置计划。
3.2 不良资产评估对不良资产进行评估,确定其价值和潜在风险。
评估方法可以包括市场调研、专业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等。
3.3 不良资产处置计划制定根据不良资产的评估结果,制定不良资产处置计划。
计划应包括处置方式、时间表、目标等内容。
3.4 不良资产处置实施按照不良资产处置计划,选择合适的处置方式,积极推进不良资产的处置工作。
3.5 不良资产处置结果评估对不良资产处置的结果进行评估和监控,及时调整处置计划,确保不良资产处置的效果。
四、不良资产处置的方式4.1 自行处置债权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自行处置不良资产。
包括商议重组、清收、转让等方式。
4.2 委托处置债权人可以委托专业机构或者第三方进行不良资产的处置,提高处置效率和专业性。
4.3 资产证券化通过将不良资产转化为资产证券化工具,在市场上进行交易和流通,实现资产的最大化变现。
“不良资产”及“账销案存”资产管理办法
![“不良资产”及“账销案存”资产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762caf210066f5335b812107.png)
“不良资产”及“账销案存”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对不良资产及已核销资产的管理,强化对不良资产及已核销资产处置回收的监管力度,规范资产处置行为,最大限度地降低国有资产损失,根据国资委《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和《集团公司账销案存资产管理规定》有关精神,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分公司及下属各单位及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资产及已核销资产:有限公司是公司因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经国资委审核批准同意核销的不良资产损失、公司按规定权限已报废的资产、全额提取减值准备的资产、公司改制过程中全额减值列入改制损失而由公司收回的资产和2003年会计差错调整的资产(建筑公司)。
分公司是按规定权限已报废的资产、全额提取减值准备的资产。
公司是按规定权限已报废的资产、全额提取减值准备的资产。
第四条账销案存资产管理是指对上述已核销的不良资产,在财务账上作核销处理的同时,按规定在账外设立备查账并实施专项管理。
“账销案存”资产(以下简称“案存资产”)应按资产项目或损失类型以及“一账一案”的原则设置备查账,具体明确资产的名称(科目)、入账时间、核销原值和净值、核销原因和依据、资产(权益)现状等内容,并及时组织有关机构和人员进行清理、追索和最终处理,取得合法的销案依据(备查账格式见附件五)。
第五条各单位应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设立组织机构,明确管理职责,制定处置计划,规范处置程序,加大奖惩力度,对因执行《企业会计制度》而报损的资产力争在2005年底前全面完成清理、处置任务;对正常报废资产力争在报废后的两年内完成清理、处置任务;对改制全额减值损失部分力争在改制企业注册登记后一年内清理、处置完毕。
第六条各单位应以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为契机,全面加强企业管理,完善民主决策程序,强化内部控制,建立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制度,以巩固清产核资成果,防止前清后乱和新的不良资产的产生。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不良资产核销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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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不良资产核销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规范不良资产核销的管理,根据财政部《企业资产损失财务处理暂行办法》([2003]233号)等相关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不良资产损失是指公司实际发生的各项资产的灭失,包括坏账损失、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损失、担保损失、股权投资或者债权投资损失等。
第三条坏账损失是指公司确定不能收回的各种应收款项,公司坏账损失确认标准为:(一)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的,应当取得破产宣告、注销工商登记或吊销执照的证明或者政府部门责令关闭的文件等有关资料,在扣除以债务人清算财产清偿的部分后,对仍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作为坏账损失;(二)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且没有继承人的应收款项,应当在取得相关法律文件后,作为坏账损失;(三)涉诉的应收款项,已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判定、裁定公司败诉的,或者虽然胜诉但因无法执行被裁定终止执行的,作为坏账损失;(四)逾期3年的应收款项,具有公司依法催收磋商记录,并且能够确认3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的,在扣除应付该债务人的各种款项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坏账损失;第四条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等实物资产盘盈、盘亏净损失,依据完整、有效的清查盘点明细资料和公司有关责任部门审定结果确认。
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等实物资产毁损、报废、霉烂变质、超过保质期且无转让价值,经过质量检测或者技术鉴定的,扣除残值、保险赔偿和责任人员赔偿后的余额,根据质量检测结果、保险理赔资料等确认为资产损失。
第五条公司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分别以下情况确认:(一)对不具有控制权的股权投资,被投资单位因连续3年经营亏损导致资不抵债的,公司根据被投资单位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确认投资损失;被投资单位破产、注销工商登记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关闭等,公司根据取得的相关法律文件、资料确认投资损失。
不良资产管理办法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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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资产管理办法2013第一篇:不良资产管理办法2013不良资产管理办法总则1.1为进一步规范公司不良资产管理,防范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家、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1.2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和各子公司。
1.3本办法所称账销案存不良资产是指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按程序确认核准为资产损失,进行账务核销,但尚未形成最终事实损失,按规定建立专门档案和进行专项管理的债权性、股权性及实物性资产。
1.3.1债权性资产包括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应收票据、短期债权投资、长期债权投资等。
1.3.2股权性资产包括长期股权投资和短期股权投资等。
1.3.3实物性资产包括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工程物资等。
1.4本办法所称事实损失是指公司有确凿和合法的证据表明有关不良资产发生了实质性且不可恢复的灭失,已不能给公司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流入。
1.5账销案存不良资产的管理主要包括不良资产的日常管理和维护,清理清收和处置,账务核销和销案等。
1.6本办法中“以下”含本数,“以上”不含本数。
2职责分工2.1资产财务部负责公司不良资产的账务处理、账销案存不良资产的账务核销和销案、不良资产资料的归口报送等工作;负责公司股权性不良资产的申报和确认核准、日常管理和维护、清理清收和处置。
2.2机电制造分公司等各实物资产管理单位负责公司实物性不良资产的申报和确认核准、日常管理和维护、清理清收和处置。
2.3项目管理部等各债权管理单位负责公司债权性不良资产的申报和确认核准、日常管理和维护、清理清收和处置。
2.4法律事务部负责公司不良资产清收和处置过程中的法律事务指导和处理。
2.5审计办公室负责对公司不良资产的管理和销案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2.6纪委监察办公室负责对公司不良资产工作的效能监察,参与重大不良资产项目的处置方案和销案的审查和监察。
3不良资产的确认、核销及管理3.1资产清查3.1.1资产财务部每年定期组织有关单位对公司资产进行全面盘点清查。
股份公司资产核销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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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核销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产核销管理,确保公司规范化运作,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企业会计准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资产核销是指公司对其拥有或控制的、原预计可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流入的资产,因坏账、盘亏、灾害、技术淘汰等原因造成了资产事实损失,对损失事项进行确认并作出相应财税处理。
本制度所称资产核销不包含未终止确认资产原值情况下各项资产减值的计提,不包含因资产处置而减少的资产,不包含公司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资产销售、折让等情形。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资产包括但不限于货币资金、债权类资产、股权类资产、实物类资产、无形资产等。
其中:(一)货币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等;(二)债权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应收票据、应收款项融资、应收账款、合同资产、预付账款、应收利息、应收股利、其他应收款、长期应收款、债券投资、其他债权投资;(三)股权类资产包括但不限于长期股权投资,以及属于权益性质的金融资产;(四)实物类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在产品、库存商品、半成品、发出商品、在建工程、房屋及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工具、其他设备;(五)无形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土地使用权、技术转让费、软件、非专利技术、专利技术;第四条本制度所称事实损失是指有确凿和合法证据表明该项资产的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发生了实质性且不可恢复的灭失,已不能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流入,或经济利益流入金额低于资产账面价值,包括已计提和未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资产发生的损失。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资产核销的依据第六条公司进行资产损失核销,应当在对资产损失组织认真清理调查的基础上,取得足以证明资产事实损失的合法证据,具体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社会中介机构的技术鉴定、经济鉴证、法津鉴证或公证证明以及特定事项的公司内部证据等。
不良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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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健全不良资产处置管理体制,提高不良资产处置效率,保护债权人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不良资产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境内从事不良资产处置活动的机构和个人。
第二章不良资产处置工作组织第三条不良资产处置工作组织原则不良资产处置工作组织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专责部门和工作程序,确保不良资产处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四条不良资产处置工作组织机构不良资产处置工作组织应设立专门机构,负责不良资产的登记、管理、评估、处置等工作,并配备专业的人员。
第五条机构合作与协同处置不良资产处置机构应加强与相关机构的合作与协同,共同推进不良资产处置工作,提高处置效率和质量。
第三章不良资产登记与管理第六条不良资产登记不良资产处置工作组织应按照相关规定,将不良资产进行登记,并对其进行分类、计量和估值。
第七条不良资产管理不良资产处置机构应建立健全不良资产管理制度,对不良资产进行分类、评估和处置计划的制定与执行,确保不良资产处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章不良资产处置方式第八条处置方式的选择不良资产处置机构应根据不同情况,选择合适的处置方式,包括转让、重组、清算等,使不良资产得到充分发挥和合理利用。
第九条不良资产的转让与处置不良资产处置机构可以通过招标、拍卖、协商等方式,将不良资产转让给其他机构或个人,或通过法院等途径进行处置。
第五章不良资产处置的监督与评估第十条监督机构与责任不良资产处置工作应接受相关监督机构的监督,监督机构应加强对不良资产处置工作的监管,对不良资产处置进行评估和风险控制。
第十一条不良资产处置的风险控制与评估不良资产处置机构应加强对不良资产的风险控制与评估工作,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相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办法施行时间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不同解读与补充对于本办法的解读与补充,可由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解释。
不良资产处置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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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资产处置管理制度不良资产,就像是我们生活中的“烂摊子”,谁都不想碰到,但万一碰上了,咱就得有一套行之有效的处置管理制度,把这“烂摊子”收拾得妥妥当当。
啥叫不良资产?简单来说,就是那些收不回钱的债权、卖不出去的存货、用不上的设备,反正就是那些让企业头疼、价值打折的东西。
这就好比你家里有一堆放着占地方、卖又卖不掉的旧物件。
那不良资产是咋来的呢?有时候是企业决策失误,投资了不靠谱的项目;有时候是市场环境突变,产品卖不出去了;还有的时候是客户耍赖,欠的钱不还。
这就像你出门没看天气预报,结果被淋成了落汤鸡,又或者是你轻信了一个不靠谱的朋友,借给他钱,结果他玩失踪。
有了不良资产可不能拖着,得赶紧处置。
处置的方法有好多呢!比如说,把债权打折卖给专门收债的公司,这就像你把家里不想要的旧衣服便宜卖给收废品的。
还可以把存货低价处理掉,能收回一点是一点,总比堆在仓库里发霉强,这跟你把过期的食品赶紧扔掉一个道理。
在处置不良资产的过程中,得有一套严格的管理制度。
首先得有专门的团队来负责,这些人得懂行,就像医生得懂治病一样。
他们要对不良资产进行评估,搞清楚到底值多少钱,可不能稀里糊涂地就卖了,不然不是亏大了?这就好比你卖房子,得先找个靠谱的评估师估个价吧。
然后,处置的过程得透明公开,不能搞暗箱操作。
要不然,别人还以为这里面有什么猫腻呢!这就跟你卖东西,得明码标价,不能偷偷摸摸地乱卖。
还有啊,处置的程序得合法合规,不能违反法律法规。
不然,麻烦可就大了,说不定还得吃官司。
这就好比你开车得遵守交通规则,不能想咋开就咋开。
另外,对于处置的结果,得有监督和反馈。
看看处置得好不好,有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
如果不好,得找找原因,总结经验教训,下次可不能再犯同样的错误。
这就像你考试没考好,得分析分析为啥错了,下次才能考高分。
总之,不良资产处置管理制度就像是一把“扫帚”,能把企业的“烂摊子”打扫干净,让企业轻装上阵,重新出发。
要是没有这把“扫帚”,企业就可能被不良资产这个“包袱”压得喘不过气来,哪还有精力去发展壮大呢?所以,重视不良资产处置管理制度,就是重视企业的未来!。
企业不良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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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不良资产处置管理办法1. 引言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可能会面临不良资产的产生和积累。
不良资产对企业的经营状况和利润能造成严重的影响,因此,企业需要制定一套科学的不良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以实现有效的处置和管理,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益。
本文档旨在介绍企业不良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包括目标、原则、程序和具体操作等。
2. 目标企业不良资产处置管理的目标是有效降低企业不良资产的风险和损失,恢复企业的经营正常运作。
具体目标如下:1.及时识别不良资产,并对不良资产进行分类和评估;2.制定合理的处置方案,最大限度地减少不良资产的损失;3.强化内部控制,防止不良资产积累;4.提高企业的流动性和盈利能力。
3. 原则不良资产处置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法律合规原则:不良资产处置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市场规则。
2.风险可控原则:处置方案应合理、可行,能够最大程度降低风险和损失。
3.信息透明原则:处置过程应公开透明,保证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4.效率优先原则:根据不良资产的特点,采取高效的处置方式,追求处置效果的最大化。
5.部门合作原则:各部门之间应加强沟通与协作,形成合力,实现不良资产处置的整体优化。
4. 程序不良资产处置管理的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阶段:4.1 资产识别阶段在这一阶段,企业需要对不良资产进行准确识别和分类。
具体步骤如下:•收集各部门提供的不良资产信息,并进行初步筛选和分类;•对筛选出的不良资产进行详细调查,获取更多相关信息;•制定不良资产识别和分类的标准和流程,确保准确性和一致性。
4.2 资产评估阶段在这一阶段,企业需要对不良资产进行评估,确定其价值和风险。
具体步骤如下:•委托专业机构或评估师对不良资产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不良资产的价值范围和处置方式。
4.3 处置方案制定阶段根据不良资产的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处置方案。
具体步骤如下:•综合考虑风险、成本、市场和法律等因素,设计合理的处置方案;•定期评估处置方案的可行性和有效性,进行必要的调整和优化。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不良资产核销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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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不良资产核销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加强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不良资产核销管理,规范不良资产核销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不良资产申报标准1.不良资产的认定标准(1)逾期贷款本息超过90天。
(2)逾期贷款本息总额占总贷款本息的50%以上,且逾期时间超过30天。
(3)对方企业破产、倒闭、被取保债权人、冻结账户、被法院判决负担重大赔偿责任等情况的。
(4)实质无还款能力的个人信贷客户,如没有收入来源,没有质押抵押物等。
(5)其他实际存在的风险事项,超出公司风险承受范围的。
2.不良资产申报程序(1)经营部门发现不良资产后,及时报告风险管理部门。
(2)风险管理部门对不良资产进行评估,在评估结果符合不良资产认定标准的情况下,向公司高管层提出不良资产申报建议。
(3)公司高管层对不良资产申报建议进行审批,同意后由风险管理部门向证券监管部门进行报备。
三、不良资产核销1.不良资产核销程序(1)风险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进行不良资产会计核销,调整相关坏账准备。
(2)风险管理部门启动不良资产清收计划,根据风险管理部门的要求,由经营部门实施清收方案。
(3)风险管理部门跟踪监督清收方案的实施情况,同时与债权人保持密切联系。
2.不良资产处置方式(1)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处置,如拍卖、变卖、清算等方式。
(2)与债权人进行协商,如债权重组、债务重组、长期债权转股权等方式,以减少公司损失。
(3)诉讼和仲裁,取得法院或仲裁委员会的裁定,执行裁定结果,实现债权人债权的有效保障。
四、风险管理部门职责1.建立不良资产管理制度,负责不良资产申报、核销、清收及监督等工作。
2.识别风险,采取措施防范和化解风险,确保公司稳健经营。
3.审查不良资产申报及清收方案,并向高管层提出建议。
4.跟踪监督清收过程,及时更新清收情况,并向高管层汇报。
5.收集和分析市场信息,提出改善和创新管理的建议,为公司的稳定发展提供决策参考。
不良资产核销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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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资产核销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资产管理,规范企业不良资产的认定和核销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不良资产,是指企业尚未处理的资产净损失以及按财务制度规定应提未提减值准备的各类有问题资产预计损失等,包括坏帐、存货、投资、待摊费用、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担保损失以及经营证券、期货、外汇交易等其他损失。
第二章资产损失认定的证据第三条不良资产损失,均应提供合法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
第四条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是指企业收集到的司法机关、公安机关、行政部门、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书面文件,主要包括(一) 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者裁定;(二) 公安机关的结案证明;(三) 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证明;(四) 企业的破产清偿文件;(五) 政府部门出具的明令禁止文件;(六) 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七) 保险公司对投保资产出具的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单;(八)符合法律条件的其他证据。
第五条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是指中介机构按照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在充分调查研究、论证和分析基础上,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对企业的某项经济事项发表的鉴证意见书。
第六条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是指对涉及财产盘盈、盘亏或者实物资产报废、毁损及相关资金挂账等情况的内部证明和内部鉴定意见书,主要包括:(一)会计核算有关资料和原始凭证;(二)资产盘点表;(三)相关经济行为的业务合同;(四)企业内部技术鉴定资料;(五)企业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第七条资产损失的证据,企业应当根据内部控制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进行逐级审核,认真把关;承担企业专项财务审计的中介机构应根据独立审计准则做好相关证据的复核、甄别工作,逐项予以核实和确认。
第三章坏账损失的认定第八条坏账损失是指企业不能收回的各项应收款项造成的损失,主要包括: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应收票据、预付账款等发生坏账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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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不良资产核销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规范不良资产核销的管理,根据财政部《企业资产损失财务处理暂行办法》([2003]233号)等相关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不良资产损失是指公司实际发生的各项资产的灭失,包括坏账损失、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损失、担保损失、股权投资或者债权投资损失等。
第三条坏账损失是指公司确定不能收回的各种应收款项,公司坏账损失确认标准为:
(一)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的,应当取得破产宣告、注销工商登记或吊销执照的证明或者政府部门责令关闭的文件等有关资料,在扣除以债务人清算财产清偿的部分后,对仍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作为坏账损失;
(二)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且没有继承人的应收款项,应当在取得相关法律文件后,作为坏账损失;
(三)涉诉的应收款项,已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判定、裁定公司败诉的,或者虽然胜诉但因无法执行被裁定终止执行的,作为坏账损失;
(四)逾期3年的应收款项,具有公司依法催收磋商记录,并且能够确认3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的,在扣除应付该债务人的各种款
项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坏账损失;
第四条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等实物资产盘盈、盘亏净损失,依据完整、有效的清查盘点明细资料和公司有关责任部门审定结果确认。
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等实物资产毁损、报废、霉烂变质、超过保质期且无转让价值,经过质量检测或者技术鉴定的,扣除残值、保险赔偿和责任人员赔偿后的余额,根据质量检测结果、保险理赔资料等确认为资产损失。
第五条公司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分别以下情况确认:
(一)对不具有控制权的股权投资,被投资单位因连续3年经营亏损导致资不抵债的,公司根据被投资单位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确认投资损失;被投资单位破产、注销工商登记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关闭等,公司根据取得的相关法律文件、资料确认投资损失。
(二)对具有控制权的股权投资,被投资公司由于经营亏损的,公司按照权益法核算投资损失;被投资公司由于违法经营或其他原因导致终止的,公司依据被投资公司注销工商登记或者被依法关闭、宣告破产等法律文件及其清算报告确认投资损失;如果转让股权投资,公司依据生效的股权转让协议、被投资公司董事会决议确认投资损益。
第六条公司发生的债权投资损失,属于债券投资的,根据公司内部业务授权资料,依据有关交易结算机构提供的合法的交易资金结
算单据逐笔确认;属于债券以外的其他债权投资的,区别以下情形确认:
(一)被投资方已经终止的,根据被投资方清算报告确认;
(二)被投资方尚未终止的,可以根据与有关当事方签订的债权转让或者清偿协议确认;如果涉诉,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文件、资料确认。
由于自然灾害或者其他意外事故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资产损失,扣除残值、保险赔款或者其他责任赔偿后的余额,确认为资产损失。
第七条由于刑事犯罪造成的不良资产损失,公司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结案材料,扣除残值、保险赔款或者其他责任赔偿后,将余额确认为不良资产损失。
第八条公司对外担保承担连带责任导致不良资产损失,应当依法行使追索权,落实内部追索责任。
对无法追回的债权,按照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确认坏账损失。
第九条公司按照以下流程进行不良资产核销:
(一)不良资产有关责任部门经过取证、提出报告,阐明资产损失的原因和事实;
(二)涉及到移交到资产保全部清收的不良资产,资产保全部就不良资产后续清收情况及清收结果作出说明;
(三)涉及诉讼的资产损失,委托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四)计划财务部经过审核后,对确认的不良资产损失提出财务处理意见。
(五)不良资产核销最终审批权限:
1、单笔不良资产损失金额500万元以下的,提交公司总裁办公会议审定后进行核销账务处理;
2、单笔不良资产损失金额500万元以上的,经公司总裁办公会议审定后提交董事会审议,计划财务部根据审定后的意见进行核销账务处理。
第十条不良资产的账务核销以后,相关责任部门、资产保全部仍应以“账销案存”的方式继续加强不良资产的管理和清收。
第十一条公司对属于违法,违纪行为造成的资产损失,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党纪、政纪和企业内部管理规章的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