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涉案财物管理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学习资料之九公安部《关于取保候审保证金的规定》
公安部关于取保候审保证金的规定
公安部关于取保候审保证金的规定(公通字(1997)5号)第一条为了正确、有效地运用取保候审措施,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保证金,是指公安机关对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取保候审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决定取保候审时,责令犯罪嫌疑人为保证其不妨碍、不逃避刑事诉讼活动而交纳的一定数额的现金。
第三条公安机关应当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和本规定办理取保候审、收取保证金。
对严重暴力犯罪、团伙犯罪的主犯、惯犯、累犯以及其他罪行严重、民愤大等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不应当采用取保候审。
严禁以钱赎罪,放纵犯罪嫌疑人。
第四条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时,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其交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
犯罪嫌疑人为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的,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法定代理人交纳保证金。
犯罪嫌疑人为单位的,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责任人员或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决定取保候审时,可以责令该单位交纳保证金。
第五条责令犯罪嫌疑人交纳保证金,应当以能够约束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不妨碍、不逃避刑事诉讼活动为原则。
第六条责令犯罪嫌疑人交纳保证金的,应当经过严格审核后,报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责令犯罪嫌疑人交纳较高数额保证金的,应当经地、市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第七条保证金的数额,应当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犯罪嫌疑人的经济状况以及案件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以及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等情况,综合考虑确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应当根据不同类型案件的性质、社会危害性,结合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确定本地区收取保证金的数额标准,以及需经地、市以上公安机关审批的数额标准。
其中,对经济犯罪、侵犯财产犯罪或者其他造成财产损失的犯罪,可以按涉案数额或者直接财产损失数额的一至三倍确定收取保证金的数额标准;对其他刑事犯罪,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保证金的数额标准可以确定在2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
关于审计全县公安等部门罚没款、涉案财物管理情况发现的问题及建议
关于审计全县公安等部门罚没款、涉案财物管理情况发现的问题及建议根据有关的规定,近年来几次对某县公安(含公安交警、森林公安)、检察院、法院、交通(公路管理段、道路运输管理所)、工商等部门罚没款和涉案款物扣押、冻结的管理情况进行了检查。
重点审计了全县公安、检察、法院等系统及其所属的分支机构,延伸调查了7家基层派出所和公路管理段路政科等执法办案机构。
标签:审计;管理;建议对2012年至2014年30个刑事处罚案件、700个行政处罚案件进行了抽查,抽查罚没资金666.85万元,占本地区上述年度五部门罚没资金的13.51%%,案件卷数的5.02%。
检查期间就有关事项向以前年度进行了追溯。
审计调查发现了以下问题一、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一)罚没和涉案财物管理和政策执行方面存在的问题1、罚没和扣押票据不合规在抽查的案件中,某县人民检察院向当事人收取取保候审保证金7笔,共计几万元,均没有开具财政统一出具的票据,并且保证金由办案科室收取、保管和返还。
2、罚没资金管理不合规全县罚没资金管理不合规几万元。
其中:某县公路管理段未及时上缴罚没款1几万元;某县公安局未及时上缴罚没款几十万元。
(二)扣押、冻结及执罚环节存在的问题执罚程序不符合规定,缺少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
经抽查相关案件档案,并核对罚没款票据,发现某县交通部门对当事人罚款而未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罚款案件共近百件,涉案金额几万元。
(三)其他需要研究关注的问题1、涉案财物在评估、拍卖环节加强监管的问题某县部分涉案财物在评估过程中出现估价过高或过低现象,致使部分财物因估价过低而抢购或因估价过高而无法出售,极易出现罚没物资损毁现象。
在涉案物资拍卖过程中未见拍卖相关手续及相关文件。
2、加强公物仓基础建设和管理问题某县没有建立公物仓,某县罚没、扣押物品没有实行统一保管,有的物品由财政部门指定地点保管,有的物品则在执法单位保管,因此极易造成罚没、扣押财物被挪用、损毁或流失。
二、审计评价意见审计结果表明,全县执罚机关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各项政策要求,采取多项有效措施,积极努力推进和改善依法行政和依法执罚制度和环境建设,在维护社会公平、保障和改善民生權益、推动社会法制化进程、促进县域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
《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全文
《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全文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工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财产权益,保障办案工作依法有序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涉案财物,是指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过程中,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扣留、调取、先行登记保存、抽样取证、追缴、收缴等措施提取或者固定,以及从其他单位和个人接收的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文件和款项,包括:(一)违法犯罪所得及其孳息;(二)用于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工具;(三)非法持有的淫秽物品、毒品等违禁品;(四)其他可以证明违法犯罪行为发生、违法犯罪行为情节轻重的物品和文件。
第三条涉案财物管理实行办案与管理相分离、来源去向明晰、依法及时处理、全面接受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公安机关管理涉案财物,必须严格依法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调换、截留、坐支、损毁、擅自处理涉案财物。
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涉案财物,应当保密。
第五条对涉案财物采取措施,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履行相关法律手续,开具相应法律文书。
严禁在刑事案件立案之前或者行政案件受案之前对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扣留措施,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公安机关对涉案财物采取措施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
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予以解除、退还,并通知有关当事人。
对与本案无关,但有证据证明涉及其他部门管辖的违纪、违法、犯罪行为的财物,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连同有关线索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
对涉案财物采取措施,应当为违法犯罪嫌疑人及其所扶养的亲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和物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在保证侦查活动正常进行的同时,可以允许有关当事人继续合理使用有关涉案财物,并采取必要的保值保管措施,以减少侦查办案对正常办公和合法生产经营的影响。
第七条公安机关对涉案财物进行保管、鉴定、估价、公告等,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涉案财物管理制度
思经派出所涉案财物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加强派出所涉案财物管理,规范派出所的执法活动,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财产权益,根据《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规定(试行)》、《四川省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为制止违法犯罪活动,收集违法犯罪证据,维护安全和管理秩序,派出所民警可以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与公安机关办理的刑事案件、行政案件有关的违法犯罪人员的人身和随身财物进行检查、搜查.第三条违法犯罪嫌疑人财物保管实行集中保管和分散保管相结合、保管与办案相分离、依法及时处理的原则,严禁以扣代管。
第四条严禁截留、挪用、借用、销毁、私分、调换、变卖、转移涉案财物。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犯罪嫌疑人财物,应当严格保密。
第五条由两名以上民警具体负责违法犯罪嫌疑人财物的管理工作,不得由办案人员自行保管.第六条需要对案件有关的财物采取扣押、调取、收缴、抽样取证等法定措施的,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会同财物的持有人和见证人当场查点清楚,分别使用相应的法律文书,并在文书上详细注明物品的名称、型号、规格、数量、质量、成色、纯度、颜色、新旧程度、来源等特征情况,由两名以上侦查员、持有人和见证人签名,并加盖办案单位印章,备注中应载明财物详细特征.第七条在对涉案人员的人身自由采取法定措施前,应当告知涉案人员可以将随身非涉案财物委托他人领回保管或者交由派出所代为保管。
第八条涉案人员需要移送其他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执法机关处理的,其随身非涉案财物应当退还本人。
第九条不得对违法犯罪嫌疑人随身非涉案物品扣押。
第十条需要将案件移送其他公安机关办理或者本局案件主管部门办理的,应当将涉案财物连同清单等法律文书一并移送。
第十一条办案人员确因侦查、调查、鉴定、质证等事由,需要调取涉案财物的,应当严格履行收付手续,保管人员应对调取和送还情况详细登记并签字。
对于有毁损、短少、灭失、调换等情况的,及时上报。
不得以“办案需要”为由调用涉案机动车和其他涉案物品。
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关于涉案财物管理整改阶段工作报告-交通警察
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关于涉案财物管理整改阶段工作报告:交通警察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关于涉案财物管理整改阶段工作报告**市交警支队:在上阶段清理排查的工作基础上,大队严格按照支队《关于印发**市公安交警部门涉案财物管理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x公交支传[20xx]xx号)文件要求,对清理排查阶段涉案财物管理存在的问题,针对不同性质、不同情况进行了逐一分析研究,对当前能够解决的问题,实施了全面整改,现将该阶段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各中队负责人为涉案财物管理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由法制办公室负责监督,认真扎实地开展了涉案财物管理问题专项整改落实工作,以解决队伍中存在的执法思想不端正、涉案财物管理制度不完善、执法行为不规范、执法监督不落实等影响公正、廉洁执法等突出问题。
1.对暂扣的证件进行逐一登记、编号、存放,并填写涉案证件入柜登记表、涉案证件出柜登记表。
2.对暂扣的车辆、保证金按照要求实行专人统一管理,同时建立了登记台帐。
事故中队预付款由内勤收取,存入专户。
3.对自20xx年以来,因交通违法或交通事故被暂扣的各种涉案车辆,已督促当事人接受处理; 对自20xx年以来,因交通违法或交通事故被暂扣的各种涉案车辆,争取及时处理。
4.退还了取保候审期限已满的交通事故案件保证金。
5.按照《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和《公安机关代为保管涉案人员随身财物若干规定》对涉案财物及涉案车辆进行管理。
严厉查处事故处理民警个人收取交通事故预付款,不按规定及时办理涉案财物的移交、返还、变卖、拍卖、销毁、上缴国库,坐支、挪用、私分、贪污、调换扣押物品,违规没收或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等问题。
整改落实阶段,各中队对排查清理出的问题,都能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开展工作。
一方面,对正在办理的行政和刑事案件涉案车辆,都建立了涉案财物管理台账,采取经办人负责,集中保管,使管理更为规范。
另一方面,依据涉案财物管理制度,严格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坚决查处违规扣押、处理涉案财物、乱收保证金等违法违纪案件,牢固树立公正廉洁执法、规范财物管理、保障群众合法权益意识,有效地维护了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的良好形象。
检察涉案财物管理规定
检察涉案财物管理规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已经2014年11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会议通过,下面学习啦小编给大家分享关于检察涉案财物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帮助。
检察涉案财物管理规定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关于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要求,进一步规范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工作,提高司法水平和办案质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查封、扣押、冻结的与案件有关的财物及其孳息以及从其他办案机关接收的财物及其孳息,包括犯罪嫌疑人的违法所得及其孳息、供犯罪所用的财物、非法持有的违禁品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的财物及其孳息。
第三条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财物,应当予以查封、扣押、冻结,并依法处理。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查封、扣押、冻结、保管、处理涉案财物,必须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以及其他相关规定进行。
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与案件无关的财物。
凡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都应当及时进行审查;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内予以解除、退还,并通知有关当事人。
严禁以虚假立案或者其他非法方式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对涉案单位违规的账外资金但与案件无关的,不得查封、扣押、冻结,可以通知有关主管机关或者其上级单位处理。
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应当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所扶养的亲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和物品,减少对涉案单位正常办公、生产、经营等活动的影响。
第五条严禁在立案之前查封、扣押、冻结财物。
立案之前发现涉嫌犯罪的财物,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及时立案,并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以保全证据和防止涉案财物转移、损毁。
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2022年修订)
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适用取保候审,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作出决定。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的,由公安机关执行。
国家安全机关决定取保候审的,以及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国家安全机关移送的刑事案件决定取保候审的,由国家安全机关执行。
第三条对于采取取保候审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适用取保候审。
决定取保候审的,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
严禁以取保候审变相放纵犯罪。
第四条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应当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对同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不得同时使用保证人保证和保证金保证。
对未成年人取保候审的,应当优先适用保证人保证。
第五条采取保证金形式取保候审的,保证金的起点数额为人民币一千元;被取保候审人为未成年人的,保证金的起点数额为人民币五百元。
决定机关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保证金的数额。
第六条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前款规定的被监视居住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的,可以对其变更为取保候审。
第二章决定第七条决定取保候审时,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人不得进入下列“特定的场所”:(一)可能导致其再次实施犯罪的场所;(二)可能导致其实施妨害社会秩序、干扰他人正常活动行为的场所;(三)与其所涉嫌犯罪活动有关联的场所;(四)可能导致其实施毁灭证据、干扰证人作证等妨害诉讼活动的场所;(五)其他可能妨害取保候审执行的特定场所。
第八条决定取保候审时,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人不得与下列“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一)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和近亲属;(二)同案违法行为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与案件有关联的其他人员;(三)可能遭受被取保候审人侵害、滋扰的人员;(四)可能实施妨害取保候审执行、影响诉讼活动的人员。
办案涉案财物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涉案财物管理,确保涉案财物安全、合法、高效处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涉及的涉案财物。
第三条涉案财物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原则:涉案财物管理必须严格依法进行,确保法律规定的各项程序得到遵守。
(二)安全保管原则:对涉案财物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其安全,防止丢失、损毁、变质。
(三)及时处理原则:涉案财物应当及时依法处理,不得长期滞留。
(四)公开透明原则:涉案财物管理的各个环节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监督。
第二章涉案财物范围第四条涉案财物是指:(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与案件有关的人员的财物;(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非法持有的财物;(三)案件涉及的物品、文件、资料等;(四)其他与案件有关的财物。
第三章涉案财物管理职责第五条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明确涉案财物管理的职责,建立健全涉案财物管理责任制。
第六条涉案财物管理职责包括:(一)公安机关:负责对涉案财物进行登记、保管、移送、返还等工作;(二)检察机关:负责对涉案财物进行审查、鉴定、扣押、保管、移送等工作;(三)审判机关:负责对涉案财物进行审理、判决、执行等工作;(四)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涉案财物的管理。
第四章涉案财物登记与保管第七条涉案财物应当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一)财物名称、规格、数量、特征、来源等;(二)扣押、冻结、移送的时间、地点、原因等;(三)保管人、保管单位等信息。
第八条涉案财物应当妥善保管,采取以下措施:(一)设立专门的涉案财物保管场所,配备必要的保管设施;(二)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实行双人保管制度;(三)定期检查、清点涉案财物,确保财物安全;(四)对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特殊物品,应当采取特殊保管措施。
公安涉案财物管理制度
公安涉案财物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安涉案财物管理工作,保障涉案财物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所有公安机关和相关部门的涉案财物管理工作。
第三条涉案财物管理工作应当依法、公正、公开、便民为原则, 加强涉案财物管理的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涉案财物管理工作的宣传教育,提高全体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职业道德和责任意识。
第五条涉案财物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由公安机关局领导负责,具体实施由财物管理部门负责。
第六条对于具有较大价值或者安全隐患的涉案财物,公安机关应当设立专门的财物保管室,对财物进行密封、登记、保管和监控。
第七条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合规收缴、保管、处置涉案财物,不得挪用、私分、私存、擅自使用涉案财物。
第八条对于提供协助的其他部门和个人,公安机关应当对其给予奖励并保护其合法权益。
第二章涉案财物的收缴与登记第一节涉案财物的收缴第九条公安机关在执行任务过程中,对于查获的与案件相关的涉案财物,应当及时予以收缴,并制作收缴清单。
对于不符合涉案财物条件的物品,应当及时退还给当事人。
第十条公安机关对于收缴的涉案财物应当及时开具收条,并在涉案财物管理系统中登记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对于涉案财物的收缴,应当严格依法手续,有充分的证据和依据支持,不得滥用职权、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二节涉案财物的登记第十二条公安机关在收缴涉案财物时,应当对其进行详细的登记,包括涉案财物名称、数量、规格、品质、来源、保存条件等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涉案财物登记档案,依据确凿的证据和依据登记财物相关信息,并保管好涉案财物的证据材料。
第十四条对于登记的涉案财物,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过涉案财物管理系统向相关部门上报。
第十五条公安机关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涉案财物的完整性和安全性,防止财物被盗、损坏、丢失。
第十六条公安机关应当指派专门人员进行涉案财物的登记工作,并对其进行培训和考核。
第三章涉案财物的保管与处置第一节涉案财物的保管第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严格的涉案财物保管制度,确保财物的安全和完整。
浅谈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审计对策
、
法单 位 ,努 力实现审计监督 全覆盖 ,做到横到 边 、纵到 底 ,不 留死角 。 不 断 加 大 审 计监 督 力度 ,定期 开 展有 针 对性 的 专项 审 计 ,及 时 发 现 和 纠 正 违 规 违 纪 问题 ,切 实 规 范执 法 行 为 ,维 护 群 众权 益 。 2 、创新审计方式 。针对 涉案财 物审计 的特点 ,改 变传统 的财务 收 支审计方式 ,更加 注重询 问、案件 回访 、群众 投诉 、检举 揭发等 审计方 式 的运用 ,扩展审计线索 ,提 高发现 问题 的能力 。改变过去只注重 事后 审计 的模式 ,借助公安机关警综平 台,积极 开展全过 程跟踪审计 ,从 案 件受理开始 ,对执法活动财物入库 、程序流转 、出库 、处 置等进行 实时 监控 ,确保每一起案件 ,每一件涉案财物始终处 于跟 踪监督之 中,做 到 环 环 相 扣 ,不 留死 角 和 漏 洞 ,从 源 头 上 预 防违 纪 违 规 问题 的发 生 。 3 、突出重点环节 。重点 抓住扣 押 、保管 、处理 三个环 节 ,开展 涉 案财物审计 。一是抓好对扣押环节的审计 。重点检查涉案 财物扣押是 否 符合法定的权限 、程序 、范 围和时限 ,法律文 书是否规 范 ,有无违反法 定程序随意扣押 、没收 ,以及超范围查封 、封存 、冻结 、先 行登记保存 当事人财物等问题 。二是抓好对保管环节的审计 。重点检查 是否实行 了 涉案财物统一保管 、是否存在涉案财物私存私放现象 、涉案 财物是否实 行 “ 扣管”分离 ,涉案 财物 台账是 否健 全 等问题 。三是 抓好 对处 理环 节 的审计 。重点检查应该返还的涉案财物是否按规定返还 ,应该移送 的 是 否 按 规 定 移 送 ,移 交 、返 还 手 续 是 否 合 规 ,处 理 时 限 是 否 符 合 规 定 。 4 、 加 强 协 作 配 合 。将 执 法 活 动 审 计 纳 入 公 安 机 关 “ 大监督 ” 格局 之 中 ,同纪委 、法制 、警务保障等部门密切配合 ,形成监督 合力 ,确保 监督 实效 。法制部门要 加强对 涉案财物管理的 日常执法监督 ,协 助有关 警种 建立完善各种规章制度 ;装财 、后勤部门要加强专项检 查 。建立统 的涉案财 物管理 台账 ,并定 期与办案部门核对账 目、物 品;经侦 、治 安 、刑 侦等业务部 门要针 对本 警种执 法特点 ,完善相关制度 ;督 察部 门 要加 强现场督察 ;审计部 门要把 涉案财物 管理 问题纳人 专项审计 内容 , 发现 问题及 时纠正 ;纪检监察 、信访 部门要认 真梳 理群众举报 投诉 ,及 时交办 、督 办,集 中化解 积案 。 5 、做好结合文章 。将涉 案财物 审计 与经 济责任 审计结 合起 来 ,把 涉案财物管理情况做为经 济责任 审计 的重要 内容 ,促 使领导干部 重视和 加强涉案财物管理 。将涉 案财物 审计 同执法规 范化建 设结合起来 ,从推
学习《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规定》心得
学习《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规定》心得偏关县公安局万家寨派出所杨峥嵘2011-12-01学习《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规定》心得通过对《山西省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规定》的认真学习我总结了以下几个方面:涉案财物问题产生的原因有多方面,既有主观方面的因素,也有客观方面的因素造成,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点。
1、领导重视不够,存在重业务、轻财物管理的思想。
由于公安业务繁重,人员紧张,疲于应付各种业务考核检查,对执法质量抓得很紧,而放松了对执法环节财物的管理;有的基层单位苦于抓经费的落实,对于一些赌博、卖淫嫖娼案件涉案款项能扣押的则先行扣押,而忽视了扣押款项的合法性、合规性,致使扣押的财物一时无法及时处理,造成了长期挂账。
2、领导存在“新官不理旧账”思想。
对自己任期内的财物比较重视,做到能清理的及时清理,但对前任领导留下的财物不够重视,就象“传家宝”一样任任下传。
各级公安机关对基层单位执法检查监督较多,而对执法环节财物管理情况监督较少,使基层领导对财物的管理产生思想上的偏差,造成财物处理不及时、不彻底,留下死角。
3、办案人员执法观念淡薄,责任心不强。
一线执法民警对有关涉案财物的管理规定掌握不是十分清楚,在日常办案过程中,随意扣押现象较普遍,一切从方便办案的角度出发,忽视了相应程序规定和要求,致使一些案件无法及时处理甚至根本无法处理,等人一调走,就把烂摊子抛给原单位,而接任者又“事不关已、高高挂起”,时间一长,连案卷和一些扣押物品都无法找到,给财物的处理带来困难。
4、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健全。
现有关于执法环节财物管理方面的法律规章等规定都比较粗泛,可操作性不强,没有具体的细化管理办法和操作指南,给执法环节财物管理工作带来不便。
特别是在执法办案中产生的大量非涉案财物,如何进行管理,没有具体规章制度可供参考。
通过学习我总结了以下的管理建议和对策:1、强化学习,提高素质。
我们全体民警要以公安部“三考”为契机,掀起学法高潮,认真学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山西省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知识,进一步树立依法执行职责和公平公正执法观念,强化办案过程中的证据意识、程序意识和人权意识,依法扣押和处理涉案财物,切实提高执法环节财物管理水平。
涉案财物
所谓涉案财物,是指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刑事案件和履行行政职能过程中依法扣押、调取、抽样取证、追缴、收缴等方式提取的与案件有关联的财物。
主要包括:取保候审保证金,扣押或查缴的现金和其他财物,提取、查扣的作案工具或违禁品,行政案件预交款,行政复议保证金,抽样取证的财物,以及执法实践中依法保存的与案件有关的其他财物。
非涉案财物,又称代为保管财物,是指公安机关日常工作中除涉案财物外,出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安全等因素考虑,由公安机关代为保管的与案件事实无关联的财物。
包括在接处警、案件调查过程中现场弃置的财物,群众拾遗的财物,无主财物以及违法犯罪嫌疑人随身携带的合法财物。
公安机关的执法行为规范与否直接关系到公民的合法权益和公安机关的形象,加强对执法环节财物的管理,是保障刑事、行政执法活动的顺利进行和推进公安队伍建设的需要,为此,公安机关审计部门联合纪检、督察、法制等部门应加强对执法环节财物的专项审查监督力度。
从历年审计调查情况看,多数一线执法单位能遵守国家财政法规和省厅涉案财物管理规定,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但也存在一些漏洞和薄弱环节。
现就公安机关在执法环节财物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进行探讨,以寻求共同解决途径。
一、存在的问题1、收取涉案财物的程序不规范。
多数发生在治安行政案件中,对于暂扣标的较大,违法者又是外地人员的情况下,为了保证随后的行政处罚能顺利执行,往往采用未裁先收手段;有的属于超范围收取预交(暂扣)款,根据有关规定,《浙江省行政执法预收(暂扣)款票据》的使用范围:一是治安调解解决医疗费和损害赔偿需侵害人预交部分款项的;二是违反治安行政管理的行为人因客观原因需要在案件处理期间离开案发地,愿意预交部分款项听候公安机关处理的;三是办理刑事、行政案件中的各类保证金。
但在实际执法工作中,对于赌博、卖淫嫖娼等案件一般都对违法嫌疑人要求预交款项;有些暂扣款项由于证据单一,明知无法按法定程序处理,但为了种种原因,还是责令当事人先交预交款;有的扣押款项只有一份笔录,无完整案卷,有的单位甚至连笔录都没有,缺乏扣押合法性,属于违规扣押。
公安部印发《关于取保候审保证金的规定》的通知
公安部印发《关于取保候审保证金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1997.01.15•【文号】公通字[1997]5号•【施行日期】1997.01.1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刑事犯罪侦查正文公安部印发《关于取保候审保证金的规定》的通知(1997年1月15日公通字〔1997〕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为贯彻实施新的刑事诉讼法,正确、有效地运用取保候审措施,保障刑事侦查活动的顺利进行,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公安部制定了《关于取保候审保证金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印发给你们,并通知如下:一、掌握《规定》的各项内容,严格依法办事。
各级公安机关要组织民警特别是办理刑事案件的民警,熟悉并掌握《规定》的各项内容,明确公安机关收取取保候审保证金的目的。
在执行《规定》时,既要正确运用取保候审措施,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又要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坚决杜绝以钱赎罪、放纵犯罪嫌疑人的现象发生。
二、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合理使用保证金和保证人两种保证形式,并确定保证金数额。
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时,必须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范围、对象从严掌握,对严重暴力犯罪、团伙犯罪的主犯、惯犯、累犯以及其他罪行严重、民愤大的犯罪嫌疑人,不应采用取保候审。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根据案情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对同一犯罪嫌疑人不能同时适用保证人担保和保证金担保。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如不愿找保证人或者提出的保证人不符合法定条件,又无力交纳保证金的,应当采取监视居住措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应当根据不同类型案件的性质、社会危害性,结合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在规定的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收取保证金的数额标准,以及需经地、市以上公安机关审批的数额标准。
三、严格管理保证金。
为了避免保证金被截留、坐支、挪用、侵吞,切实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根据“罚收分离”的原则,保证金应当归口、统一管理,办案部门与保证金的管理部门应当分开,保证金由各级公安机关指定的银行收取并保管。
涉案财物管理规定
上饶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涉案财物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工作,促进执法规范化建设,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执法办案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涉案财物,是指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和刑事案件过程中依法收取的取保候审保证金、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保证金、收容教育人员请假离所保证金,以及依法以扣押、查封、冻结、扣留、调取、收缴、追缴、没收、抽样取证、先行登记保存等方式提取的与案件有关的财物。
能够附卷的书证、照片、图片等证据,不列入涉案财物管理范围。
第三条涉案财物管理工作实行办案与保管相分离、来源去向明晰、妥善保管、案结物清、依法及时处理的原则。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应当严格保密。
第四条办公室是涉案财物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涉案财物统一归口管理和指导;纪委、法制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分工对涉案财物管理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纪委部门负责对违反涉案财物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法制部门负责对办案过程中获取、处理涉案财物的执法规范性进行检查监督。
第五条分局办公室应当设立涉案财物保管场所,并指定专人负责涉案财物的接收、保管、移交等工作,涉案财物保管场所和保管措施应当适合被保管财物的特性,符合防火、防盗、防腐等安全要求;对不同各类的涉案财物应当进行分类或者分案保管。
未经办案部门和涉案财物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任何人不得进入涉案财物保管场所。
第二章涉案财物的管理第六条办案人员提取或者固定涉案财物时,必须按照法定的权限、范围和条件、程序、时限,履行相关法律手续,开具相应法律文书。
第七条涉案财物是款项的,办案部门应当自取得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款项存入同级财政部门在银行设立的专户,不得账外存放或者挪作他用,并将办理情况及时书面反馈法制和办公室部门。
第八条涉案财物是下列特殊物品的,办案部门应当如实登记账册,并进行拍照或者录像,经办公室、法制部门审核后,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二条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10.11.04•【文号】公通字[2010]57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公通字[2010]5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为进一步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加强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办案工作顺利进行,公安部制定了《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各级公安机关要按照规定要求,抓紧建立健全涉案财物管理制度。
公安机关各办案部门应当对涉案财物实行统一管理,并指定不承担具体办案工作的民警负责本部门涉案财物的接收、保管、移交等管理工作;严禁由办案人员自行保管涉案财物。
凡是具备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级公安机关应当设立或者指定专门保管场所、账户,并指定一个部门对各办案部门经手的全部涉案财物或者涉案款项和价值较大、管理难度较高的部分涉案财物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暂时不具备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先在部分条件较好的市级或者县级公安机关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并逐步创造条件向更多地区推广,力争在2012年底前实现各级公安机关对全部或者部分涉案财物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同时,要按照《公安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安机关执法信息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10]36号)的要求,在2012年底前,将涉案财物管理工作全部纳入执法办案信息系统,进行实时、动态、信息化管理。
各地执行情况和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部。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四日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工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办案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公安涉案财物管理制度范文
公安涉案财物管理制度范文公安涉案财物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对涉案财物的管理,保证其安全和有效利用,依法保护涉案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二、涉案财物的定义涉案财物是指刑事案件、行政案件、民事案件等依法需要依法划归或扣押的财物。
三、涉案财物的收缴1. 公安机关在侦办案件过程中,发现涉案财物应及时予以收缴。
收缴动作应有书面记录,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字确认。
2. 收缴的涉案财物应交由专人负责管理,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鉴定。
四、涉案财物的保管1. 涉案财物应当存放在安全、封闭、密控和监控的场所,并加装报警装置。
2. 大型财物或易燃易爆物品应单独存放,防止事故发生。
3. 公安机关应当配备专职负责涉案财物保管的人员,并对其进行岗前培训,提高其安全保管的意识和能力。
五、涉案财物的登记1. 涉案财物应当进行详细的登记,包括财物的名称、数量、规格、品种、产地、包装方式、价值等基本信息,并应标明收缴人、保管人、记录人和鉴定人等相关信息。
2. 涉案财物的登记簿和鉴定记录应在发现时即时填写,并在24小时内上报至上级机关备案。
六、涉案财物的鉴定1. 涉案财物应由符合条件的物品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鉴定机构应当具备法律资质、专业能力和独立性,并在鉴定书上签字盖章。
2. 涉案财物的鉴定应严格按照物证鉴定规范进行,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3. 鉴定结果作为涉案财物保管和处置的重要依据,应当保密并妥善保管,严禁泄露和篡改。
七、涉案财物的保密1. 涉案财物的相关信息和鉴定结果应当严格保密,遵守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
2. 委托鉴定机构的涉案财物鉴定信息应当加密存储,并建立鉴定信息查询系统,实现信息共享和查询的便利。
八、涉案财物的处置1. 涉案财物的处置应当依法进行,按照相关程序和标准进行,确保公正、透明、阳光。
2. 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需要,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将涉案财物依法划归或扣押,划归或扣押的涉案财物应当及时交接,并做好相关记录。
公安机关涉案财物专项管理经验交流体会材料
公安机关涉案财物专项管理经验交流体会材料公安机关的执法行为规范与否直接关系到公民的合法权益和公安机关的形象,加强对执法环节财物的管理,是保障刑事、行政执法活动的顺利进行和推进公安队伍建设的需要,为此,公安机关审计部门联合纪检、督察、法制等部门应加强对执法环节财物的专项审查监督力度。
从历年审计调查情况看,多数一线执法单位能遵守国家财政法规和省厅涉案财物管理规定,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但也存在一些漏洞和薄弱环节。
现就公安机关在执法环节财物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进行探讨,以寻求共同解决途径。
一、存在的问题1、收取涉案财物的程序不规范。
多数发生在治安行政案件中,对于暂扣标的较大,违法者又是外地人员的情况下,为了保证随后的行政处罚能顺利执行,往往采用未裁先收手段;有的属于超范围收取预交(暂扣)款,根据有关规定,《浙江省行政执法预收(暂扣)款票据》的使用范围:一是治安调解解决医疗费和损害赔偿需侵害人预交部分款项的;二是违反治安行政管理的行为人因客观原因需要在案件处理期间离开案发地,愿意预交部分款项听候公安机关处理的;三是办理刑事、行政案件中的各类保证金。
但在实际执法工作中,对于赌博、卖淫嫖娼等案件一般都对违法嫌疑人要求预交款项;有些暂扣款项由于证据单一,明知无法按法定程序处理,但为了种种原因,还是责令当事人先交预交款;有的扣押款项只有一份笔录,无完整案卷,有的单位甚至连笔录都没有,缺乏扣押合法性,属于违规扣押。
2、涉案款项处理不及时,造成长期挂账。
主要是:1)、对暂扣预交款项、暂扣物品处理不及时,如有的办案单位对十多年前扣押的款项未得到处理,二至三年扣押款未及时处理的情况较普遍。
lOCALhoST该退还的未及时退还当事人,根据《证据登记保存和行政没收的程序规定》,对预交款应在收到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处理结果,不作出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将被扣押财物退还当事人,否则就是违规扣押。
由于各种原因,有的单位未对扣押款项及时处理,造成现在无法处理。
涉案财物试题
涉案财物管理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相关法律法规知识试题一、单项选择题1.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时,对犯罪嫌疑人所作的(B)时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A.赃物估价鉴定B.精神病鉴定C.人像鉴定D.毒物鉴定2.搜查中发现的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物品和文件应当(D)。
A.冻结B.没收C.罚没D.扣押3.下列财物不能成为盗窃对象的是(D)。
A.天然气B.煤气C.电力D.空气4.收集、调取的物证应当是原物。
原物不便(C)或者依法应当返还被害人的,可以拍摄足以反映原物外形或者内容的照片、录像。
A.搬运、销毁B.搬运、保存C.保存、销毁5.公安机关在通知犯罪嫌疑人交纳保证金时,应当告知其必须遵守的规定以及违反规定应当承担的(B)。
A.纪律后果B.后果C.严重后果6. 冻结存款的期限为(C)。
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公安机关应当在冻结期满前办理继续冻结手续。
每次续冻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逾期不办理继续冻结手续的,视为自动撤销冻结。
A.二个月B.三个月C.六个月7.对于冻结的存款、汇款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以内通知原银行、其他金融机构、邮电部门解除冻结,并通知被冻结存款、汇款的所有人。
A.三日B.五日C.十日8.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对应当退还原主的财物,在通知原主后或者公告认领()内,无人认领的,按无主财物处理,上交国库。
A、1个月B、3个月C、6个月D、1年9. 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内,将当场收缴的罚款交至其所属公安机关。
A、1日B、2日C、3日D、5日10. 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办案人员交来的罚款之日起()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A、1日B、2日C、3日D、5日11. 公安机关及其办案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出具(B)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对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A、乡镇级以上B、县级以上C、地市级以上D、省级或者国家12. 办案人员扣押可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和文件,其前提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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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财物管理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学习资料之九公安部《关于取保候审保证金的规定》
第一条为了正确、有效地运用取保候审措施,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保证金,是指公安机关对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取保候审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决定取保候审时,责令犯罪嫌疑人为保证其不妨碍、不逃避刑事诉讼活动而交纳的一定数额的现金。
第三条公安机关应当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和本规定办理取保候审、收取保证金。
对严重暴力犯罪、团伙犯罪的主犯、惯犯、累犯以及其他罪行严重、民愤大等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不应当采用取保候审。
严禁以钱赎罪,放纵犯罪嫌疑人。
第四条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时,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其交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
犯罪嫌疑人为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的,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法定代理人交纳保证金。
犯罪嫌疑人为单位的,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责任人员或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决定取保候审时,可以责令该单位交纳保证金。
第五条责令犯罪嫌疑人交纳保证金,应当以能够约束被取
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不妨碍、不逃避刑事诉讼活动为原则。
第六条责令犯罪嫌疑人交纳保证金的,应当经过严格审核后,报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责令犯罪嫌疑人交纳较高数额保证金的,应当经地、市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第七条保证金的数额,应当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犯罪嫌疑人的经济状况以及案件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以及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等情况,综合考虑确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应当根据不同类型案件的性质、社会危害性,结合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确定本地区收取保证金的数额标准,以及需经地、市以上公安机关审批的数额标准。
其中,对经济犯罪、侵犯财产犯罪或者其他造成财产损失的犯罪,可以按涉案数额或者直接财产损失数额的一至三倍确定收取保证金的数额标准;对其他刑事犯罪,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保证金的数额标准可以确定在2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
第八条保证金必须在公安机关决定取保候审时一次性交纳。
第九条保证金由犯罪嫌疑人或者其家属、法定代理人或者单位向公安机关指定的银行专户交纳。
严禁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截留、坐支、挪用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侵吞保证金。
第十条公安机关在通知犯罪嫌疑人交纳保证金时,应当告
知其必须遵守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以及违反规定应当承担的后果,并在《取保候审决定书》上注明。
第十一条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其违法行为的情节,决定没收保证金的一部或者全部,并且区别情形,责令其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变更为监视居住、提请人民检察院予以逮捕。
第十二条决定没收保证金的,应当经过严格审核后,报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没收保证金决定书》。
决定没收保证金数额的审批权限,与决定责令犯罪嫌疑人交纳保证金数额的审批权限相同。
第十三条没收保证金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在七日以内向犯罪嫌疑人宣读,并责令其在《没收保证金决定书》上签字或者盖章。
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七日以内将没收保证金的决定,向犯罪嫌疑人的家属、法定代理人或者单位宣读,并要求其家属、法定代理人或者单位的负责人在《没收保证金决定书》上签字或者盖章。
其家属、法定代理人或者单位负责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没收保证金决定书》上注明。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决定没收犯罪嫌疑人的保证金后,应当及时通知指定银行将没收的保证金,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上交国库。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对没收保证金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没收保证金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一次。
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的三十日以内作出复议决定。
上级公安机关复议后,决定撤销或者变更没收保证金决定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
第十六条责令犯罪嫌疑人重新交纳保证金的,依照本规定关于责令犯罪嫌疑人交纳保证金的程序办理。
第十七条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或者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在解除取保候审的同时,公安机关应当将保证金如数退还给犯罪嫌疑人。
第十八条决定退还保证金的,应当经过严格审核后,报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退还保证金决定书》。
第十九条公安机关决定退还犯罪嫌疑人的保证金后,应当在解除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同时,通知指定的银行将保证金如数退还给犯罪嫌疑人,并责令犯罪嫌疑人在《退还保证金决定书》上签字或者盖章。
第二十条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办理取保候审、收取保证金的内部审核、监督和制约,办案部门和审核部门应当分开。
第二十一条公安机关对决定取保候审、收取保证金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加强监督管理;在取保候审期间,不得中止对案件
的侦查工作。
第二十二条各级公安机关的审计、监察、法制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定期对本级公安机关收取、没收和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上级公安机关对下级公安机关收取、没收和退还保证金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发现其作出的决定有错误时,应当予以撤销或者变更。
第二十四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反刑事诉讼法和本规定,对不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收取保证金,或者擅自没收、退还犯罪嫌疑人的保证金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反刑事诉讼法和本规定,对决定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收取保证金后,疏于监督管理,或者无故中止对案件的侦查,放纵犯罪嫌疑人的,依照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截留、坐支、挪用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侵吞保证金的,依照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可以根据本
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