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水电工程局安全生产考核奖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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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考核奖罚制度

前言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杜绝各种人身伤亡事故及造成重大损失和社会影响的事故发生,在安全生产中做到奖罚分明,依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发[2001]311号)、、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等的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定。(内容重复)

本制度由宁夏水利水电工程局安委会提出。

本制度归口管理部门:安全监督处。

本制度起草部门:安全监督处。

安全生产考核奖罚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杜绝各种人身伤亡事故及造成重大损失和社会影响的事故发生,在安全生产中做到奖罚分明,依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发[2001]311号)、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等的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局安全生产管理过程中的安全生产考核奖罚。

第二章基本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奖惩贯彻“以责论处”的原则。对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并在安全生产中取得成绩的部门和有关人员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发生事故的项目部和有关责任人员给以批评和处罚,对失职、渎职或严重违反规程制度虽没造成严重后果的,也要给以批评和处罚。

第四条安全生产实行严格的奖惩制度。对在安全生产中做出显著成绩和特殊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应给予重奖;对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职,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事故的,应给予重罚;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在奖励上,要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在处罚上,要坚持以教育为主,惩教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安全监督处的安全生产工作应每年总结一次,在总结的基础上,评选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一)安全生产先进集体的基本条件:

1.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2.安全生产机构健全,人员措施落实,能有效地开展工作;

3.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教育活动,不断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提高职工的自我保护能力;

4.加强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整改事故隐患和尘毒危害,积极改善劳动条件;

5.无责任性职工死亡和重伤事故,安全生产工作成绩显著,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落实到位。

(二)安全生产先进个人条件:

1.遵守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各项操作规程,遵守劳动纪律,保障生产安全;

2.积极学习安全生产知识,不断提高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3.坚决反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纠正和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

第三章考核

第七条生产安全事故控制:全年无死亡事故,年重伤事故率小于3‰.(按照局及集团公司指定的指标)

第八条各分公司、各职能部门、项目部人员能自觉遵守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九条新员工、调换岗位员工安全教育培训率100%

第十条员工能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

第十一条员工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无违章操作和违章作业现象的发生。

第四章奖励

第十二条、对于一年之中,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水利厅、水投集团和我局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相关管理办法,积极采取措施,改善劳动条件,完善安全设施,制定安全制度,未发生伤亡事故的项目部给予奖励;对于在安全工作方面表现突出的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三条、对于发现事故隐患,并能及时消除的,视隐患大小,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在安全技术、劳动卫生等方面有发明创造,技术革新或提出合理化建议卓有成效的给予奖励。

第十五条、对于敢于抵制违章指挥,制止违章操作,避免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给予奖励。

第五章处罚

第十六条、对造成死亡事故所发生的所有费用由项目部承担,并对项目部处以10万元每人次的罚款,具体费用分摊由项目部根据人员责任情况进行分配。

第十七条、对造成死亡一人重伤一人及以上事故的撤销项目经理职务,事故所发生的所有费用由项目部承担,并对项目部处以10万元每人次的罚款,具体费用分摊由项目部根据人员责任情况进行分配。

注:本制度所涉及到的奖罚金额参照我局《安全管理办法》《安全生产绩效考核制度》的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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