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性基础设施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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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为了推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以下简称“农村建设用地”)入市,提高农村土地利用效率和农民收入水平,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总则1.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农村中,村集体拥有、以建设为目的的土地;2.农村建设用地的入市,应遵循合法、公平、公正、公开原则;3.本管理办法所称“入市”,包括土地收购、征用、出租、出售、抵押等方式;4.本管理办法应与国土资源部门相关规定相一致。

二、土地使用权流转途径1.政府购买:政府按照市场价格向村集体购买农村建设用地;2.拍卖:农村建设用地进行竞价或挂牌交易;3.协商:政府、村集体与企事业单位、个人等协商农村建设用地流转;4.其他:按照相关法规实行其他方式。

三、土地使用权入市管理1.土地计划确认:县级以上政府制定、公布本地区农村建设用地入市计划,明确土地用途、流转方式、标准;2.土地公告:政府向社会公告农村建设用地入市情况,包括地块位置、流转方式、流转门槛、评估价等信息;3.土地评估:农村建设用地的流转价格应按照市场价值和公共利益制定,进行评估后公开;4.土地交易:参与流转的各方应按规定提交相关资料,签订土地流转合同;5.土地登记:土地交易完成后,依据法律程序完成土地使用权登记;6.土地监管:政府应对土地使用情况定期监管,确保土地流转合规合法,防止滥用或买卖。

四、准入门槛1.农村建设用地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土地流转应公开、公平;3.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必须得到集体决策;4.涉及林地、山地等特殊区域的流转应当遵守法规、环境保护原则。

五、财政补贴1.为了促进农村建设用地成果的实现,政府应结合具体情况,为农民提供适当的财政补贴,同时严格监管;2.适当的补贴应该纳入当地财政配套支持。

六、责任与处罚1.政府应加强对农村建设用地流转的监管工作,认真审核,并依法审查,对违反规定,擅自农村建设用地流转的单位、个人,一经发现,及时予以处罚,并撤销相关土地交易;2.对那些“谋求私利”、损害农村建设用地公益性和集体利益,违反土地流转计划和市场规则,欺诈、虚假交易的违法行为,应依法追究责任。

城市土地等级划分标准

城市土地等级划分标准

城市土地等级划分标准
城市土地等级划分标准
一、一级城市土地
1、一级城市土地分为两类:城镇建设用地和经营性用地。

①城镇建设用地:指供居住、公共教育、公共卫生、城市绿化等公共
服务设施、重要公共性基础设施以及相应技术服务用地。

②经营性用地:指为经营性项目服务、营利性经营活动所需的用地范围。

二、二级城市土地
1、二级城市土地分为两类:产业用地和其他用地。

①产业用地:指具有一定的产业技术特征,满足特定行业需求的场地,主要包括企业小规模制造业、信息服务业等产业用地。

②其他用地:指满足居住、商业、公共教育、文化娱乐、体育健身及
社会福利等非金融服务业态的用地范围。

三、三级城市土地
1、三级城市土地分为两类:旅游用地和农业用地。

①旅游用地:凡是满足旅游需求的自然资源、风景名胜、历史文化遗存、水利枢纽及服务业用地均属于旅游用地。

②农业用地:包括有利农业生产及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湿地等
用地。

四、四级城市土地
1、四级城市土地分为两类:公共服务性用地和特殊用地。

①公共服务性用地:指为保护环境、水源、野生动植物提供的自然保护区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等。

②特殊用地:指供军事、外交、太空、航空、电力、林业及金融等特殊用途需要使用的用地范围。

基础设施规划的用地规划

基础设施规划的用地规划

基础设施规划的用地规划引言基础设施规划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于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起着关键作用。

而用地规划则是基础设施规划中至关重要的一环,它决定了基础设施建设的位置、规模和布局。

本文将探讨基础设施规划中的用地规划问题,分析其重要性以及面临的挑战,并提出一些解决方案。

一、基础设施规划与用地规划的关系基础设施规划是指对一个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进行系统、科学的规划,包括道路、桥梁、水利、电力、通信等领域。

而用地规划则是在基础设施规划的基础上,对于基础设施建设所需的土地进行规划,包括用地类型、用地面积、用地位置等。

可以说,用地规划是基础设施规划的基础,两者密切相关,相互影响。

二、基础设施规划用地规划的重要性1. 优化资源配置用地规划可以合理配置土地资源,确保基础设施建设与土地利用的协调。

通过科学的用地规划,可以避免资源浪费和环境破坏,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实现资源的最大化利用。

2. 促进经济发展基础设施是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它对于促进产业发展、吸引投资和提升生产效率具有重要作用。

而用地规划则为基础设施建设提供了必要的土地保障,为经济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环境。

3. 提升城市品质良好的基础设施是城市发展的重要标志,它不仅提升了城市的形象,也提高了居民的生活质量。

而用地规划则决定了基础设施建设的布局,合理的用地规划可以提升城市的品质,创造宜居的城市环境。

三、基础设施规划用地规划面临的挑战1. 土地资源紧缺随着人口增长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土地资源日益紧缺。

在基础设施规划中,如何在有限的土地资源上合理配置基础设施建设所需的用地,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2. 环境保护需求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人们对于环境保护的需求也越来越高。

在用地规划中,如何平衡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成为一个重要的挑战。

3. 利益冲突在用地规划中,常常会涉及到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冲突。

如何在利益冲突中找到平衡点,实现各方利益的最大化,是一个复杂而困难的问题。

高速公路服务区经营性用地的供地方式浅谈

高速公路服务区经营性用地的供地方式浅谈

替代作用。 四、高速公路供地形式

全国高速公路服务区的基本情况
为适应我 国经济持续 良好发展,满足人 民群众不断提高 的出
高速公路征地工作 由各省征地事务局 ( 站 )协调本地 区国土 部 门通过航拍或勘测划定征收范围的,在组卷时上报 国土资源部 , 国土资源部依据 国家重点项 目和土地规划批复征地面积,划定征
名公 司经 营,可提高服务区经营管理水平 和服务质量 ,并 提升服 利等基础设施 ( 产业 ) 、城市基础设施及各类社会事业用地 中的经 务区的特色服务。 营陛用地 ,实行有偿使用 。因此 ,笔者呼吁有关部 门对高速公路
地红线范 围,在红 线范围包括高速公 路路面、景观台 、服务区 、 排水设施 及绿化带等部分组成。省政府依据 国土资源部批复对其 批复。但 目前大多地方未对其进行划分经营性用地与非经 营性用 地 ,而实 际高速公路服务区内包括对公众 的公益性设施 ,对公众 提供无偿和有偿服务 ,服务 区经营管理者主要 是实现两个 目标 : 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高速公路服务 的用地也应分为公益性设施
经营性用地的应引起高度重视 ,规范高速公 路的经营性用地供 地 高速公路服务 区是高速公路的附属设施 ,高速公路服务设 施 方式 ,在保证地方利益的同时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的功 能可分为基本功能和延伸功能。基本功能是为满足驾乘人员 长途旅行 中基本 的生理 、心理需求 ,满足车辆加油 、维修需求 等 参考文献 : 所提供的服务功能 。延伸功能是满足基本功能 以外 的个性 化、多 [ 1 】 陈君朝 . 高速公路服务 区建设的问题及建议 石 家庄铁道 学院学 样化 服务 功能 。其设置 的服务大致包括加油、加水、餐饮 、 洗浴 、 报 ,2 0 0 5 ( 4 ) 购物 、信 息查询 、停车及卫生 间以及 一些游乐休 闲功 能设施 等 , [ 2 】 陈江龙. 国外土地征 用的理论与启示 t J ] . 国土经济 ,2 0 0 2( 2) 其 目的是满足驾乘人员生理 、 心理需求 , 有效预防司机疲劳驾驶 , 【 3 ] 唐俊忠,刘世铎 ,吴群琪 . 基 于 人本经济 思想的高速公路征地补 为 车辆提 供加油 、维 修等 服务 ,消 除安全 隐患 ,以及在 抗击 自 偿标准的探讨 Ⅱ ] . 中外公路 ,2 0 0 9( 4)

稳步推进海南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

稳步推进海南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

19【作者简介】王大庆(1969—),男,研究员,博士,黑龙江省农垦经济研究所,海口经济学院(特聘研究员),研究方向:生态经济、区域经济。

【通讯作者】丁琳琳(1983—),女,助理研究员,博士,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经济与发展研究所,研究方向: 农业经济与政策。

【项目资助】海南省社会科学自由贸易港研究专项课题“海南自贸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主体及其路径 研究”(编号:HNSK (ZX)202008)。

稳步推进海南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王大庆1、2王玲1 丁琳琳*3(1.黑龙江省农垦经济研究所 2.海口经济学院 3.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经济与发展研究所)【摘要】 推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将为国家新型城镇化建设和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本文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将解决的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中存在的建设用地、发展资金、农民集体资产管理和农村统筹发展等难题的角度出发,通过分析海南在省域范围内实施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的内容成果,列举推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中应注意的问题,并提出探索实践建议。

【关键词】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海南省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对我国所处发展阶段做出了新的重要判断,即我国发展处于重要战略机遇期,将以“十四五”规划期为开端,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

大力促进城乡资源均衡配置,推动城乡协调发展,落实乡村振兴战略,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步伐,将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奠定坚实基础。

20世纪80年代开始的土地使用管理制度改革,使国有建设用地通过市场得到有效配置,同时,为城市化积累了资本,让土地资源这一生产要素为我国过去几十年的高速发展做出了很重要的贡献。

深化土地制度改革,破除城乡体制障碍,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将对推进新型城镇化和农业农村现代化起到促进作用。

海南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价值困境与破解路径

海南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价值困境与破解路径

※农业经济农业与技术2021,Vol.41,No.09155海南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价值困境与破解路径闫磊(三亚学院,海南三亚572000)摘要:为探索建立“同权同价、流转顺畅、收益共享”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2019年12月海南省出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办法》,标志着海南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进入新时期。

自贸港建设背景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对于盘活农村土地资源、提高农民收入水平、实现乡村振兴战略具有重要价值;但由于涉及政府、村集体、用地企业、农民等多方利益关系,入市过程中将面临开发成本高、农民失地风险加大、利益分配不均衡等诸多困境,可通过合理规划入市土地、完善利益分配机制、加强配套设施建设、建立市场监管机制等多种路径加以突破。

关键词:海南省;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困境;破解路径中图分类号:[S-9]文献标识码:A DOI:10.19754/j.nyyjs.20210515040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于2015年1月联合下发《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包括海南省文昌市在内的33个县市被列为试点区域,我国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改革进入试点阶段。

2018年12月,国务院发布关于“三块地”改革试点情况的总结报告指出,33个试点县(市)共受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地块1万余宗,总价值257亿元。

2020年1月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更是明确规定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不通过国家征收直接入市,这标志着我国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的序幕全面拉开。

2019年12月31日,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印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意味着海南土地市场迎来重大变革。

2020年10月,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大力发展农村市场主体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的十八条措施的通知》(以下简称《十八条措施》)指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将村庄内零星、分散的集体建设用地先行组织复垦为农用地,将原有的经营性建设用地挪用到其它适合地区入市,以最大限度地提升土地开发价值,入市所获收益应大部分归村集体和农民所有。

XX县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成本管理和收益分配指导意见

XX县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成本管理和收益分配指导意见

XX县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成本管理和收益分配指导意见为规范我县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项目的成本管理和收益分配,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分配机制,完善对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指导意见所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是指经批准的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其他历史原因遗留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保留集体所有权性质的征地安置留用地。

第二条本指导意见所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是指农民集体以土地所有者身份通过公开的土地有形市场,依法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在一定期限内以出让、出租等有偿方式交由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以书面合同约定与土地使用者的权利义务,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有者支付土地出让金的行为。

第三条本指导意见所称入市收益,是指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所取得的土地成交价款,由土地入市成本、政府土地增值收益、农民集体土地增值收益构成。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分配,实行与国有建设用地同等原则,同权同价同责,兼顾国家、集体和农民三者利益。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分配顺序为:土地入市成交价款中,首先扣除土地入市成本,剩余部分为入市项目纯收益。

入市项目纯收益中,政府收取土地增值收益后,剩余部分为农民集体土地增值收益。

第四条本指导意见适用于全县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成本管理和收益分配。

第二章土地入市成本第五条本指导意见所称入市成本,是指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过程中,为达到入市交易条件而产生的土地取得成本、前期基础设施建设成本、向政府缴纳的整治复垦费和其他税费、项目实施管理成本和融资成本、入市过程中间服务费用等。

为保证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成本的真实可靠性,我县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项目,采取项目外部审计的方式进行成本核算和支付管理。

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试行)

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试行)

XX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探索建立“同权同价、流转顺畅、收益共享”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结合试点地区经验做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是指存量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中,土地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确定为工矿仓储、商服和经营性基础设施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土地。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是指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有偿方式进入土地市场交易的行为。

第三条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同权同价,依法享有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转让、出租、抵押等权能。

第四条县政府成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领导小组,统筹指导、管理全县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保障入市主体依法参与入市工作,并承担响应义务;保障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及时解决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出现的问题。

第二章产权管理和权利义务第五条加快全县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落实建设用地的用益物权,保障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符合规划、依法取得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所有权人,对其拥有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具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的权力。

依法取得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其使用方式、最高使用年限和国有建设用地相同,在使用期限内享有转让、出租、抵押权能。

第七条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入市,不改变土地的所有权。

第八条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以及转让、出租和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一并处分。

第九条入市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应履行与国有建设用地同等义务,承担响应的基础设施建设义务,并按规定缴纳相关税费和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在国家建设需要时有偿退出。

第十条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主体为具有土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是代表其所有权的组织。

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模式下土地、房屋产权的界定

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模式下土地、房屋产权的界定

关于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模式下土地、房屋产权的界定(一)特许经营模式下土地使用权处理的几种模式从目前各地 BOT 项目的实践,项目公司是否取得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的使用权及所有权,可以由各级政府通过制订地方性法规或规章确定,或者根据各个项目的实际情况和投资者在特许经营协议中约定。

项目公司通过《特许权协议》的约定,占有使用不动产或动产,符合《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

参考深圳市人民政府于2008 年7 月发布并实施的《深圳市污水处理厂BOT 项目管理办法》(“《BOT 项目管理办法》”)等的规定,目前对于BOT项目的产权界定一般有以下几种模式:1、项目公司不拥有工程设施的所有权模式——划拨无偿使用《BOT 项目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污水处理厂建设用地由市政府行政划拨给市水务局,在特许经营期内,市水务局交由经营者无偿使用,土地用途不得任意更改。

由经营者投资建设的项目土地附着物、建(构)筑物、污水处理设施及设备等产权(所有权)属于市政府,在特许经营期内由市政府无偿给经营者使用,期满后再由经营者无偿移交给市政府或市政府指定的机构。

该办法规定,深圳市水务局取得划拨性质的土地使用权,项目公司无偿使用该土地,并且在该土地上投资建造的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权也归属于政府。

项目公司取得的是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使用权。

从《BOT 项目管理办法》中不难看出,该办法确立的BOT 项目的是一种“公有民营”的产权制度。

项目公司通过取得行政许可权和政府签署特许经营协议后,获得的是对污水处理行业的专营权,该专营权在特定区域是唯一的、垄断性的。

对于这种专营权包括的内容,总结《BOT 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应包括:建设权、融资权、服务设施的经营权、收费权和其他自主经营权。

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外,其通过经营这些资产获取收益的基本目的已经达到。

2、项目公司不拥有工程设施的所有权模式——国家租赁使用权模式根据国土资源部于1999年7月27日出台了《关于印发〈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222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国有土地租赁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出租给使用者使用,由使用者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一定年期的土地租赁合同,并支付租金的行为。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出让管理工作的意见-赣府厅发〔2022〕14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出让管理工作的意见-赣府厅发〔2022〕14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出让管理工作的意见正文:----------------------------------------------------------------------------------------------------------------------------------------------------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出让管理工作的意见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近年来,我省不断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工作,维护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秩序,对促进土地资源市场化配置、提高土地利用质量和效益、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少数地方还不同程度存在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性不强、“净地”出让规定执行不到位、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审批程序不规范等问题,导致土地价值得不到有效体现,政府土地收益被侵占,影响新型城镇化建设和经济高质量发展。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出让管理,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和土地市场平稳健康运行,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出让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夯实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前期工作基础(一)科学编制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各市县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形势、房地产市场供需、存量建设用地、租赁住房供应、在库政府储备土地等情况,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科学编制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合理安排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的总量、结构、布局、时序和方式,于每年3月31日前将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在中国土地市场网、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门户网站等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公开发布的内容还应包括具体地块位置、面积、规划用途、拟出让时间等信息。

公开路径要统一规范、方便查询,避免层层嵌套。

鼓励各地利用科技手段,借鉴先进做法,实现在线查询地块位置、信息、实景、周边配套、周边成交地价等内容。

市政基础设施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的问题与完善控制对策

市政基础设施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的问题与完善控制对策

市政基础设施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的问题与完善控制对策摘要:控制性详细规划是确定建设用地性质、土地开发强度和市政基础设施控制性位置的规划,控规层面的市政基础设施规划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有很强的控制作用,但目前存在的问题也较突出,本文就此进行了分析和探讨。

关键词:控制性详细规划;问题;对策;市政基础设施市政基础设施是保障城市生存和发展必备的“硬件”条件,例如给排水、交通、供电、燃气、通信、园林、环卫、防灾等系统设施。

良好的市政基础设施可以为城市发展和扩张提供有力的支撑,而市政基础设施不足不但会影响城市的发展,而且它的“门槛”效应终将使市政基础设施无法支撑城市继续发展下去[1],所以市政基础设施是城市规划中不可分割的部分,特别是控制性详细规划层面的市政基础设施规划已然成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方向标和控制器。

然而,我国城市基础设施开发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也非常突出,因此本文对市政基础设施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的问题与完善控制对策进行了探讨。

1 市政基础设施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的问题1.1 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中的主要问题我国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中存在以下四大矛盾[2]:(1)市政基础设施规划与其他专项规划不协调,造成各类基础设施规划和建设缺乏有机联系,各自为政的结果导致各类基础设施用地需求之间产生冲突。

(2)重复建设与有效供给不足并存现象。

通常,老城区以及经济发达、市场化程度与盈利水平高的地区存在基础设施重复建设问题,而新城区以及经济落后、市场化程度与盈利水平低的区域存在基础设施有效供给不足的情况。

(3)用地不足与区域开发强度过大的矛盾。

用地不足是因为规划编制过程中没有落实基础设施建设用地规模或用地规划不足,使相应的基础设施难以承受区域的供给、排放或处理要需求。

开发强度过大则因为控规实施过程中用地开发强度取最大值或调整更高的强度,带来更多的人口引起更大的市政设施需求缺口。

(4)过度超前规划与滞后建设并存问题。

不少市政基础设施规划标准定的太高,过度超前建设的结果导致设施长期闲置和浪费,许多城市的工业园区和新城区中表现得非常突出。

2024年关于经营设施农用地的建设方案(2篇)

2024年关于经营设施农用地的建设方案(2篇)

2024年关于经营设施农用地的建设方案一、引言经营设施农用地建设是指为了提高农业生产效益和保护农业生态环境,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提供便利的生产条件,提高农民生活水平而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农业用地。

本文将从优化农业结构、提升农业科技、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保障农民权益等四个方面,提出2024年关于经营设施农用地的建设方案。

二、优化农业结构1. 推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

加大农产品追溯体系建设力度,对优质农产品给予扶持政策,提高农产品市场竞争力。

根据市场需求和资源禀赋,引导农民合理选择农作物种植和养殖品种,增加优质高效农产品产量。

2. 发展农业深加工产业。

加大对农产品加工企业的支持力度,鼓励企业进行农产品深加工,延长农产品的产业链,增加附加值。

同时,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保证农产品加工过程的卫生安全。

三、提升农业科技水平1. 加强农业科技研发力度。

设立专门的农业科技研究机构,加大对农业科技研发的投入,研发出适应当地特色和需求的新品种、新技术和新装备。

提供科技支撑,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和农产品质量。

2. 推广应用农业科技成果。

通过建立农业科技示范基地,向农民普及现代农业技术和管理方法。

组织专家和技术人员为农民提供咨询和指导,提高农民科技水平,推动科技创新与农业生产相结合。

四、改善农业生产条件1. 加大农田水利建设力度。

修建、改造灌溉渠道,提高农田灌溉的水源供应和水利设施的利用效率。

建设农田排水系统,增加农田排水容量,减少因水灾导致的农作物损失。

2. 完善农业设施建设。

加强农村公路和农村交通建设,提高农村交通通达性,降低农产品运输成本,缩短物流时间。

建设农村电力供应网络,保障农村电力供应和农业机械使用。

五、保障农民权益1. 建立农产品收购和销售体系。

加强对农产品市场的监管,规范农产品交易行为,保障农民利益。

设立农民合作社和农产品合作社,提供农产品销售渠道,促进农民增收。

2. 完善农民社会保障体系。

建立健全农民社会保险制度,包括农业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

义乌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

义乌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

义乌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行为,构建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保障农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4]71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和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实绝细则的通知》(国土资发[2015]35号)等文件精神和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是指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中确定为工矿仓储、商服、旅游等经营性用途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主要包括以下五类:(一)依法取得、符合规划的存量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二)符合规划,实施农村更新改造节余的建设用地;(三)符合规划,实施“异地奔小康”工程后腾退出的建设用地;(四)符合规划,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中的产业用房用地;(五)符合规划,土地征收后的村留用地。

第三条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是指在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按照依法、自愿、公平、公开的原则,使用权在一定期限内以有偿方式发生转移的行为。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自然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可依照本办法取得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开发、利用、经营。

第五条国土资源局应当按照本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

农林(农办)、发改、经信、民政、财改(地税)、人力社保、域管委,规划、环保、市场监管、行政服务中心、银监、人民银行等相关部门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第二章入市途径、范围第六条符合规划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具备开发建设所需基础设施等基本条件,明确就地直接使用的,可直接入市。

第七条农村零星、分散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在确保建设用地不增加、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的前提下,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先复垦后异地调整入市。

经营性用地

经营性用地

经营性用地经营性用地是指用于商业、工业、金融、旅游等经营性活动的土地。

在城市发展的过程中,经营性用地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本文将从经营性用地的定义、种类、影响因素以及管理等方面进行详细解释和分析。

一、经营性用地的定义经营性用地是指用于商业、工业、金融、旅游等经营性活动的土地。

它是城市发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推动经济发展、增加就业机会、提高城市形象等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经营性用地可以划分为商业用地、工业用地、金融用地、旅游用地等不同类型,每种类型的经营性用地都有其特定的功能和要求。

二、经营性用地的种类1. 商业用地:主要用于商业活动,包括购物中心、超市、零售商店、餐饮娱乐场所等。

商业用地的选址通常要考虑人流量、交通便利性和周边消费能力等因素。

2. 工业用地:主要用于工业生产和加工,包括工业园区、工厂、仓储物流等。

工业用地的选址通常要考虑交通便利性、土地成本、环保要求等因素。

3. 金融用地:主要用于金融机构的办公和服务设施,包括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

金融用地的选址通常要考虑交通便利性、金融中心地位、周边配套设施等因素。

4. 旅游用地:主要用于旅游和休闲活动,包括景区、度假村、酒店等。

旅游用地的选址通常要考虑自然环境、交通便利性和旅游资源等因素。

三、经营性用地的影响因素1. 经济因素:经营性用地的发展往往受制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市场需求。

经济繁荣时,商业、工业等经营性用地的需求会增加;经济不景气时,需求会下降。

2. 土地资源:土地资源是经营性用地的基础。

土地的位置、面积和自然条件等会对经营性用地的规划和开发带来影响。

优质土地资源的有限性也是影响经营性用地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

3. 政策环境:政府的规划和政策对经营性用地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引导作用。

政策的稳定性、透明度和可预测性对于吸引投资者和推动经营性用地发展至关重要。

四、经营性用地的管理经营性用地的管理涉及土地的规划、出让、验收和监管等环节。

政府在土地使用方面拥有法定的管理权和监管职责,需要制定土地使用规划、土地出让政策和土地使用管理制度,确保经营性用地的合理利用和规范运营。

基础设施 节约用地 导则

基础设施 节约用地 导则

基础设施节约用地导则基础设施节约用地导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优化规划设计:在规划阶段,应充分考虑土地资源的有限性和生态环境的保护,合理确定基础设施的建设规模和布局。

要注重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减少不必要的土地浪费。

2.促进集约化发展:基础设施项目应尽量集中布局,形成规模效应,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同时,要加强项目间的协同和资源共享,减少重复建设和浪费。

3.强化节约意识:在项目设计和施工过程中,应树立节约用地的意识,采取科学合理的技术和管理措施,减少土地资源的消耗和浪费。

4.保护生态环境:在基础设施建设中,应注重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恢复,尽量减少对自然环境的破坏和污染。

同时,要积极采取生态修复和绿化措施,促进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5.强化监管力度:政府应加强对基础设施项目的监管力度,对不符合节约用地要求的项目进行整改和处罚,督促项目实施方加强土地利用的规范化和集约化。

6.推广先进技术:应积极推广先进的节地技术和经验,提高基础设施建设的科技含量和节约水平。

例如,采用地下空间开发、新型建筑材料等节地技术和方法,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7.完善法律法规:政府应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基础设施项目节约用地的标准和要求,为项目实施方提供明确的指导和依据。

8.推动公众参与:应积极推动公众参与基础设施节约用地的监督和管理,加强社会各界的节地意识和责任感。

通过媒体宣传、教育培训等方式,提高全社会的节地意识和环保意识。

综上所述,基础设施节约用地导则主要包括优化规划设计、促进集约化发展、强化节约意识、保护生态环境、强化监管力度、推广先进技术、完善法律法规和推动公众参与等方面。

在实际操作中,需要各方的共同努力和协作,以实现基础设施建设的可持续发展和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基础设施建设中的土地利用规划方案

基础设施建设中的土地利用规划方案

基础设施建设中的土地利用规划方案基础设施建设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土地利用规划方案则是基础设施建设的关键。

本文将从土地利用规划的重要性、土地利用规划的原则和方法、土地利用规划在基础设施建设中的应用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土地利用规划的重要性土地是有限资源,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对于国家和地区的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

土地利用规划可以有效管理土地资源,确保其合理分配和利用,避免资源浪费和环境破坏。

基础设施建设需要大量土地,通过科学的土地利用规划,可以最大限度地节约土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效益。

二、土地利用规划的原则和方法1. 原则(1)综合性原则:土地利用规划应综合考虑经济、社会、环境等多方面因素,确保土地利用的综合效益最大化。

(2)可持续性原则:土地利用规划应符合可持续发展的要求,确保土地资源的长期利用和保护。

(3)公平性原则:土地利用规划应公平合理,兼顾各方利益,避免资源过度集中或利益失衡。

2. 方法(1)调查研究:通过对土地资源的调查和研究,了解土地的类型、质量、分布等情况,为土地利用规划提供科学依据。

(2)空间分析:根据土地的特点和需求,进行空间分析,确定不同区域的土地利用功能,如农业用地、工业用地、居住用地等。

(3)评估和预测:通过评估和预测土地利用对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影响,为土地利用规划提供决策依据。

三、土地利用规划在基础设施建设中的应用1. 基础设施用地的合理规划基础设施建设需要大量土地,如道路、铁路、机场、港口等。

通过土地利用规划,可以合理规划基础设施用地,确保其布局合理、便于交通联通,最大限度地满足人们的出行和物流需求。

2. 环境保护和生态修复基础设施建设往往会对自然环境造成一定的影响,如破坏生态系统、破坏生物多样性等。

土地利用规划可以在基础设施建设中考虑环境保护和生态修复,通过合理选择用地、保护生态功能区等方式,减少对环境的破坏,实现可持续发展。

3. 基础设施与城市发展的协调基础设施建设与城市发展密切相关,土地利用规划可以协调基础设施建设与城市发展的关系。

关于“经营性用地”的法律探析

关于“经营性用地”的法律探析

关于“经营性用地”的法律探析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颁布实施以来,关于土地方面的新规定、新政策不断推出,充分体现了国家对于土地这一国民经济重要元素的重视以及不断加强土地管理的决心。

然而,由于对各项规定、政策的理解不同,导致在实践中存在不少的困惑。

特别是在国土资源部发布了《招标拍卖挂牌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2002年国土资源部11号令)、《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2007年国土资源部39号令)两个文件之后,对于改变土地用途为经营性用地的理解和操作就成了非常突出而又敏感的问题。

笔者试图从解读土地管理规定中的基本要素入手,对这一问题进行分析。

一、关于土地管理的几个基本要素1、关于土地用途《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下称《土地管理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2007年8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共同发布《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家标准(GB/T21010-2007)(下称《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家标准)。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家标准最大的变化是采用一级12个类别和二级56个类别两个分类层次的划分标准,对照新的土地用途分类与“三大类”合并归纳为:农用地包括01耕地、02园地、03林地、04草地、11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12其他土地;建设用地包括05商服用地、06工矿仓储用地、07住宅用地、08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09 特殊用地、10交通运输用地、11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未利用地包括11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12其他土地。

2、关于土地使用性质关于土地的法律、法规中并没有“土地使用性质”的确切含义。

1991年建设部《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第2.0.2项规定:城市用地应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归类。

这里的“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体现为该标准的46个中类以及73个小类及范围。

基础设施 节约用地 导则

基础设施 节约用地 导则

基础设施节约用地导则一、背景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和人口的快速增长,对基础设施建设的需求日益迫切。

然而,土地资源有限,如何合理利用有限的土地资源,成为各级政府和规划部门面临的重要问题。

因此,制定基础设施节约用地导则,对于推动可持续发展和优化土地利用具有重要意义。

二、原则1. 合理规划:基础设施建设应充分考虑土地资源的稀缺性,遵循合理规划原则,科学确定基础设施的位置和规模,避免浪费和过度占用土地。

2. 综合利用:在基础设施建设中,应最大限度地利用现有土地资源,通过优化设计和集约利用,减少对新增土地的需求。

3. 空间共享:鼓励基础设施共享空间,例如多层次立体交通布局、管线共享等,以实现土地的高效利用和资源的集约使用。

4. 生态保护:在基础设施建设中,应注重生态环境保护,避免对生态系统造成破坏,优先选择对环境影响较小的建设方式,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生态修复和保护。

5. 经济合理性:基础设施建设应注重经济效益,合理评估投资回报率,确保资源的有效利用和长期可持续发展。

三、措施1. 土地利用压缩:通过合理规划和布局,充分考虑土地的多功能性,将基础设施与其他功能区域合理融合,减少用地面积。

2. 建筑高度提升:在城市建设中,鼓励建筑垂直发展,提高建筑高度,以减少占地面积,提高用地效率。

3. 共享设施:鼓励基础设施的共享利用,例如,不同机构、企事业单位之间可以共同使用某些设施资源,避免重复建设和占用过多土地。

4. 智能化建设:引入智能化技术,在基础设施建设中运用先进的信息技术和管理手段,提高设施的利用率和效益。

5. 生态修复和保护:在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应加强生态修复,采取措施保护和恢复生态环境,确保基础设施与自然环境的和谐共存。

四、监管与评估1. 监管机制:建立健全的基础设施节约用地监管机制,加强对基础设施建设的规范和管理,严禁超出规划范围和超标准建设。

2. 评估制度:建立基础设施节约用地评估制度,定期对基础设施建设的土地利用情况进行评估和监测,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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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性基础设施用地(供暖)思路一、估价项目名称:二、委托估价方:三、估计目的:拟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评估四、估价基准日:X年X月X日五、估价日期:六、地价定义:宗地的实际用途,宗地内外的开发程度。

估价基准日及土地权属。

七、估价对象:土地登记状况估价对象土地登记状况一览表土地权利状况估价对象土地权利状况一览表土地利用状况估价对象土地利用状况一览表八、影响地价的因素搜集资料:现场搜集,网上搜集。

现场搜集:拍照,宗地的基本情况。

了解四至,周围的实际建筑情况。

搜集《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勘测定界技术报告等相关资料复印件。

网上搜集一般因素城市资源状况地理位置(所属区域及地理特征,地势,地貌)水文气候条件(气候是否符合人类居住,居住的舒适度)矿产资源(大背景下的资源,了解资源优势)占地面积及概况(对总面积类型的分类,了解土地资源状况)城市人口(分析城市人口的类型,规模,结构及发展趋势)房产政策(房地产市场的现状及分析)行政区划交通概况(主要的交通干道,于外界的港口,码头,车站通达程度)经济状况(经济的增长点,财政金融状况,产业特色)产业政策(产业结构,产业特色,创新新型企业,相关的税收政策)城市发展与规划(发展目标,发展理念,对经济建设的规划,民生问题的解决,公共设施建设的方案)城市经济发展状况(产业结构现状的分析,运行情况,发展趋势)区域因素区域位置(地理位置,四至,地势,地貌,水文,气候)行政区划 (所属区域的行政级别,规模,人口情况,产业发展的特色) 交通(对外交通的便捷度,交通管制,道路构造,级别和体系。

距火车站,飞机场,货物集散地的距离等。

)经济建设与发展(针对供暖行业的发展状况,趋势,和国家相关政策的扶持的)基础设施状况(电力、供水、排水、电讯等状况)资源优势(我省是产煤大省,建设采暖厂,减低了运输成本)环境状况(污染的排放状况及治理程序,周围的自然环境)。

产业聚集度(相关产业的配套及集聚状况、工业区的未来发展趋势等)居民分布(该区域的居民分布情况,不可在其周围,以免影响生活,分布状况,了解运营之后提高工作的效率)个别因素估价对象个别因素说明表1.宗地基础设施状该宗地为X通一平。

通路,水等2.宗地的特殊性(1)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第十七条推进土地资源的市场化配置规定,依法合理用地,促进科学发展,要深化土地市场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严格控制划拨用地范围,经营性基础设施用地要逐步实行有偿使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标准(GB/T 21010-2007),经营性基础设施用地可以理解为08类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中086小项公共设施用地,指用于城乡基础设施的用地,包括给排水、供电、供热、供气、邮政、电信、消防、环卫、公用设施维修等用地。

(2)经营性基础设施用地价格是指在正常市场条件下,经营性基础设施用地在特定自然因素、社会经济因素和特殊因素影响下,在某一估价期日经营性基础设施用地所能够实现的价格。

经营性基础设施用地价格与市地价格相比,具有一定的相似性。

1.从价格产生的根本原因上看:经营性基础设施用地价格形成的根本原因也在于土地所有权与土地经营权的垄断。

2.从价格形成的过程看:经营性基础设施用地价格是经营性基础设施用地的效用、稀缺性和有效需求共同作用的结果。

3.从价格的本质看:经营性基础设施用地价格是经营性基础设施用地权利及其预期收益的价格,经营性基础设施用地价格的本质是经营性基础设施用地地租的资本化。

七、估价依据八、估价原则需求与供给原则,变动原则,替代原则,合法原则,预期收益原则,综合分析原则等。

九、估价方法的选用及过程根据《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现行的地价评估方法有市场比较法、收益还原法、剩余法、成本逼近法、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等。

根据地产用途不同,宜分为住宅用地、商业金融业用地、工业、仓储用地、交通用地和综合用地等。

居住用地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用地。

包括住宅用地、配套公建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化用地。

商业金融业用地指为生产和生活提供服务的经营性用地。

包括各类商场店铺、旅游饭店,娱乐场所及营业性写字楼用地,以及居住小区内的非配套经营性公建用地。

工业、仓储用地指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用地,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交通用地指铁路、公路、管道运输、港口码头和机场等交通运输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综合用地指集办公、商住(公寓)、餐饮、购物、娱乐于一体的现代化综合大厦或大厦群用地。

公共绿地指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公共绿地、生产防护绿地及一些经营性绿地。

主要有公园、街头绿地及苗圃等经营性基础设施用地由于其自身的特殊性,不属于上述任何一种地类,没有参考的模板,在评估的过程中难以直接按照土地的分类标准进行修正评估,往往需要进行类比分析后才能确定。

由于该类用地的评估在《城镇土地估价规程》及基准地价体系中没有相关的规定,导致评估工作中涉及用地性质、参照地价标准等问题难以确定。

本次评估首先采用市场比较法和成本逼近法参照工业用地对估价对象进行评估,再考虑待估宗地为经营性基础设施用地(不以盈利为目的但又不是无利润,不以市场经营为理念)与工业用地用途上的差异,采用收益还原法进行评估,对三种评估价格进行权重修正,从而确定估价对象的评估价值。

参照工业用地进行评估的理由是:目前我国城区基准地价体系主要采取分类定级的思路,一般分商业、住宅和工业用地,尚未针对特殊用地建立基准地价的指导理论及相应的地价体系,现有的基准地价修正体系不能充分指导该类土地评估实务工作。

从理论和实务上,该类特殊用地的市场价格目前没有现成标准案例,在与基准地价修正体系中土地用途的参照标准上,我们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分析。

(1)通过对地价影响因素敏感度的分析,判断土地使用上的趋同性,以确定其参照标准。

地价影响因素是指对地价的变化产生影响的因素。

在同一城市中对地价产生影响的因素一般为区域因素和个别因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区位条件、交通条件、基础设施状况、公共设施配套状况、周围环境条件、容积率等。

下表中对几类用途地价影响因素影响程度作了比较分析。

地价影响因素对不同用地类型地价影响程度大小对照表表-3敏感度近似,更接近工业用地用地。

(2)从行业性质的角度判断土地的参照归类供热公司从行业上讲属于公共基础设施用地的范畴。

公共基础设施用地中还包括排水、供电、供气、邮政、电信、消防、环卫等。

根据以往的评估经验,采暖用地是服务于社会大众的公益性事业,在运营中与一般的工业用地使用相比存在较小的差异性。

它一般建设在城市郊区,周边也都是一些生产性的工厂,其本身的使用对于周边土地的利用带来正面的影响。

因此对于采暖用地是可以参照工业用地的地价水平进行评估。

(3)从土地收购后处置的角度分析土地的参照归类采暖用地对于自身及周围的土地利用产生正面的影响。

一般情况下新建项目在选址时会愿意选择建设在采暖的旁边或原址上,特别是对基础设施要求严格,有着一定污染的的大型工厂。

这就导致采暖用地在收购后处置时限制较大,处置一个较高的价格的可能性较低。

这从另一个角度决定采暖用地的地价水平接近该区域工业用地价格。

(4)从经营性基础设施用地开发利用方式上确定土地的参照归类根据土地的出让合同,使该宗地再开发利用,最佳高效利用为建设厂房,如作为商业办公室,居民楼都会存在环境污染重、生活不便利的问题。

故从该地今后的开发利用方式上看,在使用条件上更接近工业用地。

通过上述分析,经营性基础设施用地评估中针对基准地价设定用途可以归类到工业用地。

市场法V=V B×A×B×D×E式中:V—待估宗地价格V B—比较实例价格A—待估宗地情况指数/比较实例宗地情况指数=正常情况指数/比较实例宗地情况指数B—待估宗地估价期日地价指数/比较实例宗地交易期日地价指数D—待估宗地区域因素条件指数/比较实例宗地区域因素条件指数E—待估宗地个别因素条件指数/比较实例宗地个别因素条件指数案例土地用途:工业用地土地级别:七级面积:(公顷)6.5334 方式:挂牌土地使用年限:50年成交价格(万元)1997.628成交日期;2011-7-20土地用途:工业用地土地级别:七级面积:(公顷)29.9821 方式:挂牌土地使用年限:50年成交价格(万元)11856.96成交日期;2011-7-2成本法V=E a+E d+T+R1+R2+R3=V E+R3式中:V——土地价格;E a——土地取得费;E d——土地开发费;T——税费;R1——利息;R2——利润;R3——土地增值;V E——土地成本价格。

收益还原法净收益=总收益-总费用-利润;总地价=净收益÷r×〔1-1/(1+r)n〕;(式中,r为土地还原率;n为待估宗地设计年期。

);十、估价结果确定十一、强调估价结果及估价报告的使用范围十二、附件相关资料的复印件,打印宗地照片,网上截取宗地位置图,委托方函,勘测定界技术报告,资质复印件,委托方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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