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模板】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异地调整入市实施办法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异地调整入市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异地调整入市管理,进一步贯彻实施国家关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中零星、分散地块调整入市的规定,明确异地调整地块条件、操作程序、收益分配等事项,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4〕71号)、《海南省统筹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海南省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办法》、以及《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和《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暂行办法》等有关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异地调整入市,是指村庄内零星、分散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经其所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先行复垦后,按计划调整到本市行政辖区内产业集中区入市的一种入市途径。
第三条异地调整入市涉及复垦地块与入市地块。
本办法所称复垦地块,是指村庄内零星、分散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先行复垦为农用地,并将腾挪出的建设用地指标调整到产业集中区或其他符合条件区域入市的地块。
本办法所称入市地块,是指在产业集中区或其他符合条件的区域内,总体规划(空间类2015-2030)与城乡规划已规划为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复垦地块腾挪出的建设用地指标入市交易的地块。
第四条异地调整入市的入市主体为入市地块所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入市主体应按约定的标准和方式向复垦地块所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复垦补偿金。
第五条异地调整入市不涉及土地所有权调整。
在实施异地调整入市前,相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需对土地产权关系进行调整的,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按自愿协商原则进行调整。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做好相关政策指导。
第二章异地调整地块条件第六条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异地调整入市,应当以总体规划(空间类2015-2030)和城乡规划为依据,按照先复垦、后入市的原则实施,确保建设用地不增加,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为了推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以下简称“农村建设用地”)入市,提高农村土地利用效率和农民收入水平,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总则1.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农村中,村集体拥有、以建设为目的的土地;2.农村建设用地的入市,应遵循合法、公平、公正、公开原则;3.本管理办法所称“入市”,包括土地收购、征用、出租、出售、抵押等方式;4.本管理办法应与国土资源部门相关规定相一致。
二、土地使用权流转途径1.政府购买:政府按照市场价格向村集体购买农村建设用地;2.拍卖:农村建设用地进行竞价或挂牌交易;3.协商:政府、村集体与企事业单位、个人等协商农村建设用地流转;4.其他:按照相关法规实行其他方式。
三、土地使用权入市管理1.土地计划确认:县级以上政府制定、公布本地区农村建设用地入市计划,明确土地用途、流转方式、标准;2.土地公告:政府向社会公告农村建设用地入市情况,包括地块位置、流转方式、流转门槛、评估价等信息;3.土地评估:农村建设用地的流转价格应按照市场价值和公共利益制定,进行评估后公开;4.土地交易:参与流转的各方应按规定提交相关资料,签订土地流转合同;5.土地登记:土地交易完成后,依据法律程序完成土地使用权登记;6.土地监管:政府应对土地使用情况定期监管,确保土地流转合规合法,防止滥用或买卖。
四、准入门槛1.农村建设用地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土地流转应公开、公平;3.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必须得到集体决策;4.涉及林地、山地等特殊区域的流转应当遵守法规、环境保护原则。
五、财政补贴1.为了促进农村建设用地成果的实现,政府应结合具体情况,为农民提供适当的财政补贴,同时严格监管;2.适当的补贴应该纳入当地财政配套支持。
六、责任与处罚1.政府应加强对农村建设用地流转的监管工作,认真审核,并依法审查,对违反规定,擅自农村建设用地流转的单位、个人,一经发现,及时予以处罚,并撤销相关土地交易;2.对那些“谋求私利”、损害农村建设用地公益性和集体利益,违反土地流转计划和市场规则,欺诈、虚假交易的违法行为,应依法追究责任。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规则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规则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规则(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探索建立“同权同价、流转顺畅、收益共享”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规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和监管,改革完善土地制度,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中发〔2018〕12号)、《海南省统筹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琼农土改〔2019〕1号)、《海南省建设用地使用权统一交易管理办法》、《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在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试点交易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交易是指本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统一纳入省土地交易市场,进驻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交易,实施统一信息发布、统一成交公示和统一交易管理等的活动。
第四条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交易的指导、协调、审查、监督和实施,并在中国土地市场网、海南省政务中心网站,以及本省主要媒体上发布入市交易公告及交易结果公告。
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交易的,应当进入省级土地交易市场进行。
以协议出让方式交易的,相关的谈判、协议签订等交易活动,也应进入省级土地交易市场进行。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暂行办法》所规定的入市主体,可以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在省级土地交易市场内实施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活动。
委托中介机构实施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活动的,应当采取公开方式选取,并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明确委托代理事项、委托交易服务费用和法律责任等内容。
第六条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按照规定出让、出租、作价出资(入股)以及转让、转租和抵押。
XX县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暂行管理办法
申请人提交投标或者竞买申请时,存在材料弄虚作假、欠缴土地出让价款、因自身原因导致土地闲置等违法违 规和其他严重违反入市出让合同约定的情形的,县自然资源局可以禁止其参与投标或者竞买。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是指入市交易土地使用权人将通过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取得集体经营性 建设用地使用权,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
第三十条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转让合同。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后,原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使用权入市出让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第三十一条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转租申请公开交易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可以委托 县自然资源局组织实施。
第三十二条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转租交易信息,由县自然资源局通过省、XX市、XX县主要媒 体发布信息公告。交易信息应当包括拟交易宗地的使用权人、位置、面积、使用年限、用途、土地使用条件、报名 条件、交易时间、交易方式、提交申请的地点及期限等内容。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县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交易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我县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交易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交易活动,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交易活动,按照我县现行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规则及程序,依法 签订协议,委托县自然资源局组织承办。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异地调整入市实施办法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异地调整入市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异地调整入市管理,进一步贯彻实施国家关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中零星、分散地块调整入市的规定,明确异地调整地块条件、操作程序、收益分配等事项,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4〕71号)、《海南省统筹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海南省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办法》、以及《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和《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暂行办法》等有关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异地调整入市,是指村庄内零星、分散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经其所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先行复垦后,按计划调整到本市行政辖区内产业集中区入市的一种入市途径。
第三条异地调整入市涉及复垦地块与入市地块。
本办法所称复垦地块,是指村庄内零星、分散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先行复垦为农用地,并将腾挪出的建设用地指标调整到产业集中区或其他符合条件区域入市的地块。
本办法所称入市地块,是指在产业集中区或其他符合条件的区域内,总体规划(空间类2015-2030)与城乡规划已规划为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复垦地块腾挪出的建设用地指标入市交易的地块。
第四条异地调整入市的入市主体为入市地块所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入市主体应按约定的标准和方式向复垦地块所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复垦补偿金。
第五条异地调整入市不涉及土地所有权调整。
在实施异地调整入市前,相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需对土地产权关系进行调整的,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按自愿协商原则进行调整。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做好相关政策指导。
第二章异地调整地块条件第六条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异地调整入市,应当以总体规划(空间类2015-2030)和城乡规划为依据,按照先复垦、后入市的原则实施,确保建设用地不增加,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
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试行)
XX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探索建立“同权同价、流转顺畅、收益共享”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结合试点地区经验做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是指存量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中,土地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确定为工矿仓储、商服和经营性基础设施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土地。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是指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有偿方式进入土地市场交易的行为。
第三条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同权同价,依法享有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转让、出租、抵押等权能。
第四条县政府成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领导小组,统筹指导、管理全县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保障入市主体依法参与入市工作,并承担响应义务;保障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及时解决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出现的问题。
第二章产权管理和权利义务第五条加快全县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落实建设用地的用益物权,保障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符合规划、依法取得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所有权人,对其拥有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具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的权力。
依法取得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其使用方式、最高使用年限和国有建设用地相同,在使用期限内享有转让、出租、抵押权能。
第七条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入市,不改变土地的所有权。
第八条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以及转让、出租和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一并处分。
第九条入市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应履行与国有建设用地同等义务,承担响应的基础设施建设义务,并按规定缴纳相关税费和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在国家建设需要时有偿退出。
第十条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主体为具有土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是代表其所有权的组织。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管理办法 (一)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管理办法 (一)近日,国土资源部印发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管理办法》的通知。
该通知旨在加强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管理,保护集体所有权利益,在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有序利用和保障农民权益方面起到重要作用。
一、背景分析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速,农村地区建设用地需求量也日益增加。
在这种情况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管理问题逐渐凸显。
因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一旦被征用或者挂牌出让,涉及到的不仅是集体利益,同时也涉及到了农民的土地权益和利益。
因此,加强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管理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入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管理办法》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规范:1、确立农民集体所有权利益。
办法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资源、集体建设用地按照内部协议约定实行自愿或者平等互换,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集体所有权。
同时,未经法定程序,擅自进行分割、转让集体所有权的行为将被视为无效。
2、健全用地管理制度。
为加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管理,办法明确了用地入库、招供申请、供地管理等一系列制度。
3、保障农民权益。
为保护农民的土地权益,在用地征收及招供过程中,应当加强信息公开,尊重农民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同时,在用地交付后,要加强农民的土地抵押权和保险权等方面的保障。
4、推进可持续发展。
为保证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可持续发展,在用地过程中,需要加强生态保护,重视土地的保育和环境的保护,以确保农村的生态环境安全。
三、意义分析《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管理办法》的出台,对于推进乡村振兴,保护农民权益,实现用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具体来说,它提升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治理水平和透明度,有利于提高农民的土地利用效率,保障了农民集体的合法权益,推动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的可持续发展。
四、展望未来从长期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管理问题还需进一步完善。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管理办法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管理办法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管理的政策和措施,为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提供有效的支持和保障,促进农村经济的转型升级和可持续发展。
一、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管理的目的和原则1. 目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管理的目的是为了合理利用农村集体土地资源,促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的规范化发展,推动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
2. 原则: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管理的原则是公平公正、科学合理、依法操作、持续发展。
二、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管理的程序和要求1. 承包合同: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管理应签订承包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证合法合规的土地使用。
2. 用地审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管理应进行用地审批,审查项目是否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环保要求,确保项目的可行性和可持续性。
3. 土地使用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管理应明确土地使用权的所有权和使用期限,保障农民从土地中获得合理的利益。
4. 监督检查: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管理应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项目的监管和督查,保证项目的合法合规运营。
三、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管理的支持和保障1. 资金支持: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管理应加大资金支持力度,提供贷款和补贴等金融服务,支持项目的建设和发展。
2. 政策扶持: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管理应给予税收优惠和政策扶持,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和壮大。
3. 技术支持: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管理应加强技术支持和培训,提升农民的科技水平和管理能力。
4. 就业带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管理应鼓励项目创造就业机会,带动当地农民就业,提高农民的收入水平。
总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促进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农民收入的增加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规范土地使用和管理,加强对项目的监督和支持,可以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的发展提供有力的保障和支持。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服务方案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服务方案一、政策背景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事关农民切身利益,涉及各方面利益重大调整,必须审慎稳妥推进。
2008年,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对依法取得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与国有土地享有平等权益。
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加快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产权流转和增值收益分配机制。
2020年,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明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个人使用。
2022年9月,《关于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在符合规划、用途管制和依法取得前提下,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在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中交易,适用相同规则。
二、服务目标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赋予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享有和城镇建设用地同等的入市权利,将从根本上改变我国城乡二元土地制度格局,是完善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不仅有利于促进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的形成,缓解城镇建设用地供需矛盾,还会极大地促进乡村产业的发展和农村土地资源利用效率的提高,推动乡村产业转型升级,增加村民收入,为乡村经济社会发展、落实乡村振兴战略提供有力支撑。
通过梳理低效利用或闲置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统筹宅基地制度改革、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土地征收成片开发、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等政策,有针对性地提出符合本地实际的入市解决方案,节约集约合理利用符合规划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三、服务优势1创新工作模式,提供本地化服务针对各地管理实际,提供本地化政策咨询、勘测定界、方案编制、地价评估、入市组织等全流程一站式服务。
2打破信息孤岛,推动信息对称利用“互联网+”、云计算、规则引擎、电子签章等技术,建立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平台,提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市场供应、交易、监管和服务等信息,促进供需双方信息对称,增加交易机会。
【住建办法】海城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调整入市管理办法
【住建办法】海城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调整入市管理办法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调整入市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优化城乡建设用地布局,合理配置和集约利用土地资源,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维护农民土地权益和城乡建设用地市场秩序,根据《海城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调整入市是指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经鞍山市人民政府批准,在确保建设用地不增加,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的前提下,对村庄内零星、分散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先复垦后,按计划调整到本市域范围内的产业集中区入市。
第三条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调整入市必须贯彻落实保护耕地、促进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总要求。
调整入市建新地块的总面积不得大于拆旧复垦地块的总面积;复垦耕地的数量、质量不得低于调整入市建新占用的耕地,调整入市建新地块的集约利用水平应高于现有存量建设用地。
第四条调整入市应遵循以下原则:1.坚持规划管控,以规划引导和控制拆旧复垦和调整入市建新规模。
2.坚持“先垦后用”,村庄内零星、分散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复垦验收合格后,方可申请调整入市。
3.坚持因地制宜,统筹安排,零拆整建,先易后难,突出重点,分步实施。
4.坚持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优化城乡用地结构和布局,促进城乡协调发展。
5.尊重农民意愿,妥善处理土地产权关系调整,维护集体和农民土地合法权益。
6.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第五条调整入市工作由海城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
海城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调整入市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六条海城市国土资源局应当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规划和城乡规划,在全面查清存量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并按照入市范围和途径分类登记的基础上,编制调整入市专项规划,统筹确定拆旧复垦和调整入市的规模和范围,合理安排调整入市建新区的建设用地,确保市域范围内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有提高,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各类用地结构和布局科学合理。
XX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办法
的,个人或建设单位应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乡村建设规划
许可
的书面申请,申请材料应包括:
(一)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二)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三)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同意、村委会签署的同意项目使用本次集体土地实施建设的意见,无利 害关系人意见;
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农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
产设施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的建设,不适用本办法。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不得用于商品房开发。
第五条XX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是桦甸市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规划审批管理的主管部门。
第二章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村庄规划的编制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村庄规划的组织 编制、上报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八条乡(镇)范围内的村庄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 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第三章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九条XX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规划区内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建设项目实施规划管理。
在乡(镇)、村庄规划区内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入市建设项目,依法应当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XX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需要提供该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统一社会资质的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包括1:500或1:1000的能够标明项目拟用地位置的现状地 形图);
(六)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件。
乡(镇)人民政府应自申请材料齐全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义乌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
义乌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行为,构建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保障农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4]71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和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实绝细则的通知》(国土资发[2015]35号)等文件精神和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是指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中确定为工矿仓储、商服、旅游等经营性用途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主要包括以下五类:(一)依法取得、符合规划的存量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二)符合规划,实施农村更新改造节余的建设用地;(三)符合规划,实施“异地奔小康”工程后腾退出的建设用地;(四)符合规划,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中的产业用房用地;(五)符合规划,土地征收后的村留用地。
第三条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是指在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按照依法、自愿、公平、公开的原则,使用权在一定期限内以有偿方式发生转移的行为。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自然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可依照本办法取得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开发、利用、经营。
第五条国土资源局应当按照本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
农林(农办)、发改、经信、民政、财改(地税)、人力社保、域管委,规划、环保、市场监管、行政服务中心、银监、人民银行等相关部门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第二章入市途径、范围第六条符合规划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具备开发建设所需基础设施等基本条件,明确就地直接使用的,可直接入市。
第七条农村零星、分散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在确保建设用地不增加、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的前提下,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先复垦后异地调整入市。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实施方案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实施方案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随着城乡一体化的进一步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成为一项重要的改革措施。
为了推动农村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农民增收,制定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实施方案是必要的。
二、工作目标1. 实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市场化流转,提高农地使用效益。
2. 增加农民收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3. 保护农村集体土地经营权益,防范隐患和风险。
三、工作内容及措施1. 完善相关政策法规(1)制定土地入市管理暂行办法,明确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具体程序和要求。
(2)建立健全土地流转、转让、出市等制度,加强对土地流转过程中的审批和监管力度。
(3)加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力度,确保农民的经营权益。
2. 完善土地流转市场(1)推动建立农村土地流转市场体系,依托乡镇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或专业土地流转服务机构,提供流转信息发布、交易撮合等服务。
(2)加强对土地流转市场的监管,规范市场秩序,严禁虚假交易和非法转让。
3. 加强宣传和培训(1)加强对农民的宣传和教育,提高他们对农村土地入市的认识和理解,增强主动参与的意识。
(2)组织专门的培训班,加强对农村土地流转市场的培训,提高流转主体的操作能力和风险防范意识。
4. 强化监管和执法(1)加强对土地流转过程中的监督和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依法惩处违规行为。
(2)完善投诉举报机制,为农民提供投诉渠道,及时处理各类纠纷。
四、工作保障措施1. 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形成工作合力。
2. 组织专门的工作小组,负责具体实施方案,协调各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合作3. 加大财政投入,提供资金支持和政策倾斜。
4. 加强督导和评估,及时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并解决。
五、工作成果评估1. 定期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进行评估,检查实施进展和成效。
2. 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政策和措施,加强工作落实。
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调节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
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调节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调节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一、总则为加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的调节和管理,保障农村集体利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征收对象和征收标准1.征收对象:对于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入市流转所得的收益,按照一定的比例征收调节金。
2.征收标准:征收比例根据所在区域的经济发展水平、土地资源紧缺程度、政策导向等因素确定,但不得低于20%。
三、征收程序1.公示和听证:征收前,在有关媒体上公示征收标准和程序,并向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发出征收通知书,告知其权利和义务。
2.登记和评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时间内向相关部门登记并提交有关材料,然后由评估机构对其资产进行评估,确定入市收益。
3.缴纳调节金: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征收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按照评估结果缴纳调节金,并向相关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使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调节金。
4.使用管理:调节金由相关部门按照政策规定用于农村经济发展、农民增收、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发挥调节和再分配作用。
1.调节金使用目标:根据国家政策和区域实际情况,调节金主要用于农村经济发展、农民增收、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如农业科技研究、农业技术推广、农产品加工、农业保险、农民培训、农村电网改造、农村道路建设等。
2.使用管理机构:设立专门的调节金使用管理机构,负责调节金的使用管理工作,包括项目申报、资金拨付、项目监督等。
3.项目申报和审批:搞好调节金使用项目的申报和审批工作,鼓励农民按照实际需要和市场需求提出项目申请,并按照程序进行审批和拨付。
4.资金拨付和监督:及时拨付已审批的项目资金,对项目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调节金的合理使用和效果达到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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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一级市场交易规则第三章二级市场交易规则第四章服务与监管第五章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第六章入市收益分配和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行为,构建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建立“同权同价、流转顺畅、收益共享”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4〕71号)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中发〔2018〕12号)的精神和有关要求,依据《土地管理法》和《XX 市统筹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1+3”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是指依法取得并在村庄规划或XX市中心XX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确定为商业、旅游、工业、住宅等经营性用途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保留集体所有权性质的征地安置留用地。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是指土地所有权人将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在一定年限内使用,并通过书面合同约定双方权利义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再流转,是指通过出让等方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再行转让、出租、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等行为。
本市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区域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和使用权再流转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可依照本规定取得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开发利用和经营。
第四条依照本规定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享受同等权能,受到法律的同等保护。
依照本规定开展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和再流转交易,应依法依规履行税费缴纳义务。
第五条市级和区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
发改、农业农村、扶贫、住房建设、旅游文化、商务、财政、税务、人力社保、司法、公安、民政、交通运输、水务、统计、林业、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市场监管、金融发展、人民银行\银保监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能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第二章入市主体第六条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主体是代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村农民集体所有权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行使;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权由各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代表行使。
第七条入市实施主体是接受农民集体(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委托并代表农民集体利益具体开展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活动的主体。
第八条代表农民集体行使土地所有权的各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经依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后,可以直接作为入市实施主体。
第九条没有成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的,可以在农民集体民主决策的基础上自愿委托具备法人资格的上一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他具备市场主体资格的代理人作为入市实施主体。
上述委托必须经三分之二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
第十条为促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统筹开发利用,鼓励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平等自愿协商的基础上,以入股方式组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联营组织,联合开展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并共享收益。
第三章入市范围和条件第十一条依照村庄规划或XX市中心XX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为商业、旅游、工业、住宅等经营性用途的集体建设用地,方可纳入入市交易范围。
现状为农用地、未利用地,依据规划的经营性用途入市的,应当依法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办理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用手续,并履行耕地占补平衡义务。
第十二条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地块可以用于发展符合国家和省、市产业政策的项目,包括商业、旅游、工业、住宅等经营性项目。
前款所称“住宅”项目,包括租赁性住房项目,以及在村庄规划或XX市中心XX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面向本市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聚居型住房建设项目。
第十三条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地块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权属明晰无争议,并依法进行了权属登记;(二)需要处理的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权益已依法补偿和处置完毕,或经所有权人书面同意随土地一同入市流转;(三)具备必要的通路、通水、通电、土地平整等开发建设条件,但交易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四)未被司法机关、行政机关限制土地权利;(五)符合村庄规划或XX市中心XX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等。
上款第(一)所称“权属登记”,是指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地块在入市前必须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各地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第四章入市途径第十四条依法取得、符合规划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具备开发建设所需基础设施等基本条件,明确就地直接使用的,可直接就地入市。
第十五条农村零星、分散的集体建设用地,可在确保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的前提下,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村庄规划和全域整治规划,先行复垦为农用地后按计划将腾挪出的建设用地指标异地调整到本市辖区内其他适宜地区入市。
在本区内无法安排入市或不适宜入市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制定异地调整入市实施方案,申请调整到本市其他适宜地区入市。
跨区调整入市需经调入和调出双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一致,经各自所在区改革领导小组同意,报请市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异地调整地块涉及不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可由各集体经济组织在平等自愿协商的基础上就权利义务和收益分配等事宜达成协议后,共同开展入市。
如确有必要,也可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相互调换土地所有权后入市。
第十七条土地所有权调换应按以下程序办理:(一)集体经济组织之间自愿协商,形成调换土地所有权方案,并经双方三分之二以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成员代表会议表决同意,双方签订调换土地协议;(二)调换土地所有权的相关事项需经所属区人民政府批准;涉及跨区调换的,需分别经所属区人民政府同意,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三)集体经济组织向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提供调换土地协议、会议决议、区人民政府批准文件等资料,并申请所有权变更登记。
调换土地所有权的地块涉及不同级差的,可采用补差等方式平衡权益。
第十八条各区应设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异地调整入市集中区域,并做好基础设施等土地前期开发工作,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异地调整入市创造条件。
第十九条历史形成的城中村集体建设用地,可以按照XX市中心XX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统一进行整理、基础设施配套,重新划分宗地并调整确定产权归属。
对不予征收的,在优先保障城中村居民住房安置等用地后,属于经营性用途的集体建设用地,可由农民集体入市。
第五章入市方式和年限第二十条土地所有者可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以出让、作价出资(入股)、租赁等有偿使用方式入市。
第二十一条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是指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所有权人将一定年限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由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受让人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所有权人支付出让土地价款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作价出资(入股),是指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所有权人以一定期限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作价,作为出资与他人组建新企业或增资入股到已有企业的行为,该土地使用权由企业持有。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形成的股权由集体土地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主体代为持有。
第二十三条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作价出资(入股)最高年限,不得超过国家规定国有建设用地同类土地用途的最高年限。
具体按以下用途确定:(一)居住用地七十年;(二)工业用地五十年;(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第二十四条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租赁,是指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所有权人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一定期限内的使用权租赁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根据合同约定支付租金的行为。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租赁的最高年限不得超过20年。
第二十五条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和作价出资(入股),应采取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公开交易。
对入市面积在5亩以下或者零星分散等特殊情况,经三分之二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并报经市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交易,具体流程参照《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原国土资源部第21号令)执行。
第六章入市程序第二十六条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按以下程序进行:入市准备工作——入市决议——入市申请——入市审核——公开交易——签订成交确认书及公示——签订入市合同——缴纳税费——权属登记。
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先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再按照上款规定程序入市。
第二十七条入市准备工作。
入市前应开展以下准备工作:(一)入市主体或入市实施主体组织完成拟入市宗地的测绘工作;(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明确拟入市宗地的规划条件;(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协助入市主体或入市实施主体,委托有资质的土地房屋估价机构,开展拟入市宗地的地价评估;(四)入市需设置底价的,入市主体或入市实施主体可邀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人员、相关专家和成员代表等组成“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底价小组”(不少于5人),于交易活动开始前3个工作日内根据地块评估价格、产业政策等因素确定底价,并在入市交易前严格保密。
底价不得低于入市成本,同时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相应建设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
第二十八条入市决议。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须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决议》,并经三分之二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表决同意,报经区级改革领导小组审核同意。
区级改革领导小组可就入市交易主体的相关资格等条件提出要求。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决议》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入市宗地位置、面积、权属、土地用途、土地使用条件、使用年限、入市价格、入市方式(出让、租赁或作价出资(入股))、交易形式(招标、拍卖、挂牌或协议)、收益分配、集体组织内部土地经济关系调整、委托入市实施主体等内容。
第二十九条入市申请。
由入市主体或入市实施主体向区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递交入市申请书,入市申请书应当写明拟入市宗地位置、权属、地上附着物等基本情况,并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决议》。
经区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同意入市申请后,将入市资料清单提供给入市主体或入市实施主体。
(详见附件1,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供)第三十条入市审核。
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协助技术指导下,由入市主体或入市实施主体根据入市资料清单制定入市方案,报经区级改革领导小组审核,审核无误后,将入市方案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