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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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认识和“入市”的思考

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认识和“入市”的思考

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认识和“入市”的思考作者:张叶生王珊来源:《农业部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7年第02期为有效解决日益突出的“三农”问题,党中央、国务院自十七届三中全会召开以来,已从农村土地制度、户籍制度、新型城镇化建设等方面采取措施。

尤其是农村土地制度,其改革步伐明显加快。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求尝试开展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成为当前土地制度改革的创新之举及热议话题。

一、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概念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是指具有生产经营性质的农村建设用地,狭义的理解就是集体经济组织为兴办集体企业所使用的农村建设用地,广义的理解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兴办集体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商业所使用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宅基地、公益性公共设施用地共同构成了农村建设用地的范畴。

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相比,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是在保持原有农用建设用地性质的条件下,实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价值的提升。

二、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制度改革历程建国之初,社会主义改造的完成标志着社会主义土地制度的形成。

然而,建国之初,“人民公社化运动”形成了大量具有集体性质的医院、学校、场镇、电站、农机站、供销社、电影院等具有公共服务设施功能的社会或经济组织,从而形成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施,原本归生产队所有的土地、耕畜和农具逐渐由家庭独自使用和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促进集体经济发展,充分利用集体所有的土地资源大力发展集体经济,砖瓦窑场是当时最为普遍的形式之一。

随着改革开放进程的加快,社会经济迅速发展,城市建设加速,农村人口逐步向城市转移,农村劳动力减少,撂荒现象日益严重,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大量闲置,“三农”问题日益突出,亟待解决。

2000年以来,安徽、广东等省份先后试行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和流转,然而收效甚微。

我国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法律思考

我国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法律思考

然而,已有研究也存在不足之处。首先,部分研究过于侧重理论分析,缺乏实 证研究。其次,已有研究多从单一角度出发,如土地利用效率、农民增收等, 而缺乏综合考虑。最后,针对不同地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的比较研究 尚显不足。
三、研究方法
本次演示采用文献分析法、案例分析和数据统计等方法进行研究。首先,收集 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相关的文献资料,进行深入剖析。其次,选取典 型地区进行案例分析,了解“入市”政策的实践效果。最后,运用数据统计方 法,对收集到的数据进行整理和分析。
3、加大政府支持力度
1、建立健全监督机制,保障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2、加强对外来资本的监管,防止资本操纵土地价格和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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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建立合作共赢的模式,确保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在进入市场的过程中实现 利益共享。
参考内容二
一、引言
随着中国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土地资源变得越来越紧张。为了满足城市发展的 需求,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政策应运而生。该政策旨在盘活农村集体建 设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同时增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收入。本次 演示旨在探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的现状和影响,以期为后续研究提供 参考。
未来研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一是深入研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 的市场机制和运作模式;二是不同地区“入市”政策的差异性和效果比较;三 是探讨如何平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地方财政之间的利益关系;四是研 究如何加强“入市”过程的监管,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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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这些问题,当地政府在法律框架内进行了一些尝试。首先,在保障农民权 益方面,政府规定了土地入市的收益分配方案,确保农民能够获得合理的收益。 其次,在确定土地合法性方面,政府要求所有入市土地必须经过确权登记,以 确保交易的安全性。最后,在防止土地投机方面,政府设定了严格的土地入市 审核程序,防止不法分子借机谋取不正当利益。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问题分析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问题分析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问题分析近年来,在我国农村地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以下简称集体建设用地)入市问题引起了广泛关注和研究。

集体建设用地是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所有或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个人所有,用于企业、农民合作社等农业经营性建设的土地。

这些土地入市,涉及到土地产权、土地流转、农民利益保护等重要问题。

集体建设用地入市问题涉及到土地产权问题。

我国土地制度是农村集体所有制和农民承包经营制度相结合的制度,而集体建设用地入市实质上涉及到土地的私有化。

这一问题在法律层面上是一个难题,需要找到一种既能保护农民合法权益,又能满足农民增收和农村经济发展需要的土地产权制度。

目前,我国通过农村土地确权工作,以及制定土地不动产登记制度等手段,逐步完善土地产权制度,为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提供了制度保障。

集体建设用地入市还涉及到土地流转问题。

集体建设用地入市后,农民将土地转让给企业或农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土地流转的范围和规模不断扩大。

这对于改善土地利用效率,提高农村劳动生产率具有积极作用。

土地流转也存在一些问题,如土地流转价格不确定,流转主体无法享受集体经济组织分红等。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国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加强土地流转市场监管,推动流转价格形成机制的建立,并加大对流转主体的扶持力度。

集体建设用地入市问题还涉及到农民利益保护问题。

农民是集体建设用地的原始所有者,他们通过土地流转获得了一定的经济利益。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一些农民可能因为信息不对称等问题导致利益受损。

在集体建设用地入市过程中,加强对农民权益的保护是十分重要的。

相关政策应该确保农民能够获得公平合理的土地流转报酬,并在土地流转合同中明确约定权利义务,避免因不确定性导致的利益损失。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问题的分析,涉及到土地产权、土地流转、农民利益保护等多个方面。

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制定完善的土地产权制度,加强土地流转市场监管,保护农民的权益。

只有这样,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才能在保证农民利益的基础上,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实现农村的可持续发展。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存在的问题与解决办法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存在的问题与解决办法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存在的问题与解决办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存在的问题与解决办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存在的问题影响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在农村改革座谈会上指出, 要“加大推进新形势下农村改革力度, 促进农业基础稳固农民安居乐业”。

在推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改革中, 要切实做到关口前移, 程序规范, 制度统一, 把“苗头性”“焦点性”的问题解决在基层, 解决在萌芽状态。

一、三类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基本情况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从使用性上分为村民宅基地、公益事业公共设施用地和经营性用地三类。

由于这三类用地管理制度和管理程序不同, 管理力度也不同, 在基层出现的问题也不尽相同, 其中公益事业公共设施用地引发的问题较少, 宅基地次之, 经营性用地问题较多。

农村公益事业公共设施用地情况。

公益事业设施用地主要包括道路、学校、公园、敬老院等公益性设施的用地。

虽然公益事业设施用地存在着用地不规范、管理有漏洞等问题, 但由于其受益面广, 未成为目前农村用地的主要矛盾。

村民宅基地用地情况。

近年来, 宅基地用地增量多、增速快, 但缺口仍较大, 这显然不符合发展趋势, 与城镇化更是背道而驰。

比如, 广东省揭阳市宅基地缺口600多公顷, 广东省政府每年下达该市农村新增集体建设用地专项指标大约40公顷。

经营性用地情况。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主要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 (镇)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商业所使用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

据了解, 集体企业用地真正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或与其他单位、个人联营的不多, 大多是落入个人手中或改变用途, 挪为他用, 这是目前存在于农村基层的隐性危机, 是产生矛盾、存在不稳定的主要因素。

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存在的问题及原因违法用地现象严重。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使用情况不容乐观, 特别是在乡镇, 主要表现在: 一是有的乡村公益事业公共设施用地手续不完备甚至没有申请农转用;二是部分乡村私分宅基地, 个别村镇干部甚至纵容、包庇亲戚或家属违法占地建房;三是部分乡镇村民宅基地超标, “一户多宅”;四是部分乡镇存在以宅基地之名行商业开发之实的现象;五是有些地方片面强调“以地生财”, 大办工业区、开发区, 造成建设用地无序扩张;六是部分乡村经营性土地被私租、私转、私卖或“长租代卖”;七是一些土地使用者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甚至少批多用。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问题分析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问题分析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问题分析1. 引言1.1 研究背景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转让等方式引入市场,实现农村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和增值。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经济发展的需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已成为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

我国农村土地资源总量有限,但占全国土地面积的三分之二以上,其中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占有很大比例。

如何更好地利用这些资源,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成为当前亟需解决的问题。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需求不断增加,尤其是在农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的前提下,入市化是一种有效的途径。

目前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存在许多问题和挑战,如土地流转不畅、资源配置不均等。

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既可以为我国农村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提供有效路径,也可以为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作出贡献。

1.2 研究意义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问题在当前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进程中备受关注。

这一问题的研究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问题关乎农村土地资源配置的效率和公平性,影响到农村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通过深入研究这一问题,可以更好地指导和规范农村土地流转和利用,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促进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问题的解决,涉及到不仅政策制定者和农民的切身利益,也涉及到土地管理者和社会公众的关注。

通过深入研究这一问题,可以为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为农民提供合法权益保障,推动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问题的解决,还关系到国家现代化建设和农业现代化进程的推进。

通过深入研究这一问题,可以为实现农业现代化和乡村振兴提供有力支撑,推动农业产业转型升级,提高农民生活水平,促进农村经济的全面发展。

研究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问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难点问题论析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难点问题论析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难点问题论析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是指在农村地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给企业或个人进行经营性开发利用。

这一政策的实施对于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推动农村土地资源有效利用具有积极的作用。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也面临着一系列的难点问题,本文将对这些问题进行论析。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面临着土地流转问题。

在农村地区,土地流转是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前提条件。

由于农村土地流转涉及到农民的切身利益,存在着许多难点问题。

一方面,农民对于土地流转存在着观念障碍,他们担心土地流转后自己的生计将受到影响。

农村土地权属关系复杂,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流转涉及到多方利益的协调,需要解决土地权属、流转补偿、流转期限等问题。

如何推动土地流转,是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首要难点。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还面临着流转的规划问题。

由于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入市需要进行规划设计,这就意味着需要对农村土地进行合理的规划布局,需要统筹考虑土地的开发利用、保护环境、满足农民生产生活等多个方面的因素。

由于农村土地规划工作的复杂性,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规划设计工作也面临着一系列的难点问题。

一方面,由于土地流转的规划需要针对当地的实际情况进行定制,因此存在着规划的局部性和个性化问题。

农村土地规划工作还面临着规划编制的技术性和前瞻性问题。

在进行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时,需要充分考虑到当地的实际情况,精心设计规划方案,才能够有效解决规划的难点问题。

第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还面临着土地使用权的问题。

由于农村土地资源的特殊性,农村土地的使用权既涉及到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又涉及到国家的土地所有权。

在进行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时,需要对土地的使用权进行明晰化处理。

一方面,需要充分尊重农民的土地承包权,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需要对土地的使用权进行合理的规划分配,确保土地的流转合法合规。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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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新办2013年12月6日上午10时举行发布会介绍我国粮食增产农民增收等情况。农业部部长韩长赋在发布会 上表示,关于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大家比较**。这个问题有些解读不全面,不能误解误读,一定 要把握好,这里有三个限定词:一是它是集体的经营性建设用地,并不是集体的所有的建设用地,因为农村还有 公益性建设用地和宅基地,更不是原来建设用地之外的其他耕地,这是一个限定词。二是符合规划。即使取得土 地使用权,要建设什么也要符合规划。三是用途管制。概括地说,允许入市的只是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必 须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农村集体的经营性建设用地才可以出让、租赁、入股,并不是说所有的农村 建设用地都可以自由入市,而且我理解,即便是集体的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首先也还要确权、确地,不能无证 转让。
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 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缩小征地范围,规范征地程序,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 元保障机制。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减少非公益性用地划拨。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 分配机制,合理提高个人收益。完善土地租赁、转让、抵押二级市场。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具有生产经营性质的农村建设用地
01 释义
目录
02 用地入市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是指具有生产经营性质的农村建设用地,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 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 商业所使用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如过去的乡镇企业和招商引资用地。
释义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可以进入城市的建设用地市场,享受和国有土 地同等权利。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问题研究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问题研究

市问题研究2023-10-29•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概述•入市的相关政策法规•入市与土地制度改革•入市的市场机制与风险管理•入市的实践案例与经验借鉴目•结论与展望录01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概述定义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有偿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以出让、转让等方式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为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背景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价值逐渐显现。

为了盘活农村资产,提高农民收益,政府逐步放开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限制。

定义与背景目的通过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盘活农村资产,提高农民收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同时也有助于缓解城市建设用地紧张的局面。

意义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有助于推动城乡一体化发展,促进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同时也有利于缩小城乡差距,推动社会公平与和谐。

入市的目的和意义20世纪末至21世纪初,一些地方开始尝试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以缓解当地城市化进程中的用地紧张问题。

入市的发展历程初步探索阶段2008年以后,政府开始逐步放开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试点工作,选取部分地区进行试点。

试点阶段近年来,政府逐步推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经验,并出台相关政策法规予以规范和保障。

逐步推广阶段02入市的相关政策法规国家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进行了规范和限制,明确了入市的条件和程序。

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该法规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的权利和义务。

该法对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土地征收、房屋征收和拆迁等作出了规定。

03国家层面的政策法规0201各地条例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管理、使用、流转等方面进行了规定,体现了地方特色。

各省市的土地管理条例各省市的城乡规划法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规划、审批、实施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城乡规划法地方层面的政策法规政策法规的完善建议完善国家层面和地方层面的政策法规,明确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问题分析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问题分析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问题分析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速以及城乡融合的不断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逐渐进入市场经济运作的轨道,成为土地资源的重要一环。

但是,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过程中,存在着一系列问题,这些问题涉及到土地使用、所有权、分配、保护等方面,需要加以关注和解决。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指村集体以组织形式统一经营、使用的土地,包括农村集体建设用地、集体林地、草原等。

这些土地具有重要的经济、社会和生态功能,对发展农村经济、保障农民利益、维护生态安全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近年来,随着土地流转、入市等政策的逐步开展,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逐渐成为热点问题。

目前,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主要方式有土地租赁、土地流转、土地股份合作等。

其中,土地租赁是较为常见的方式,主要是由村集体与企业或个人签订土地租赁合同,流转土地使用权,取得租金。

1.土地利用效率不高目前,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利用效率不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用地规划不合理,存在闲置、撂荒、重复等情况;二是部分土地被用于非农用途,导致耕地面积减少;三是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经济效益较低,不能实现最大化的利用。

2.土地所有权归属不清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过程中,由于历史原因和地方政策的不同,土地所有权归属不清的情况较为普遍。

一些村集体和农民之间的土地权益关系模糊,难以界定土地所有权归属。

这种情况不仅影响了土地流转和入市进程,也给土地整治和资源保护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3.土地流转价格不透明由于缺乏市场化的价格形成机制,土地流转价格通常是根据当地政策、行情、熟人关系等因素决定的,价格不透明,容易引发矛盾。

此外,由于农民缺乏土地流转经验和市场信息,容易被少数中介机构或地方政府低估土地价格,导致农民的利益受到损害。

4.土地资源保护不到位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过程中,存在一些恶意开发、违法占用土地等现象,导致土地资源的浪费和环境的破坏。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问题分析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问题分析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问题分析1. 引言1.1 背景介绍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是指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被转让、租赁或者投资开发使用。

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成为当前农村发展的重要议题。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不仅可以促进土地资源有效利用,提高农民收入,还可以推动乡村振兴。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也存在一系列问题和挑战,需要加强监管和规范。

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如何正确处理和规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问题,已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

本文将从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现状、存在问题、影响因素、解决对策、风险防范等方面展开分析,旨在为进一步完善我国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提供参考和建议。

1.2 问题意义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问题意义: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是当前农村改革开放和农业现代化建设过程中的重要问题。

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农村土地资源日益稀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成为一种重要的土地利用方式。

由于缺乏有效监管和规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存在诸多弊端,如土地流转不规范、流转价格低廉、流转风险大、农民利益受损等问题。

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可持续发展,也使得农民在土地流转过程中面临较大的风险和挑战。

研究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问题意义重大。

通过深入分析问题所在,可以及时发现并解决存在的矛盾和问题,有效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的稳步发展。

通过制定科学合理的政策和措施,可以引导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走向规范化、法制化方向,实现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社会效益的最大化。

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问题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1.3 研究目的研究目的是为了深入了解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现状,并分析其中存在的问题和影响因素,从而找到解决问题的对策和风险防范措施。

通过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问题的研究,我们可以更好地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提高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利用效率,保障农民合法权益并推动乡村振兴进程。

关于使用村集体建设用地必须走的8个报批程序

关于使用村集体建设用地必须走的8个报批程序

关于使用村集体建设用地必须走的8个报批程序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允许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的消息,经过各层媒体的解说,已经不是什么新鲜事儿了。

对于可以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发展各乡村产业的业态也都出现利好的局面。

这是“大棚房”之后,重新为乡村新业态,提供了落脚的地方。

我们再来结合《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来看,文件指出要适应农村人口老龄化加剧形势,加快建立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的多层次农村养老服务体系。

“鼓励村集体建设用地优先用于发展养老服务。

进一步盘活森林、草原、湿地等自然资源,允许集体经济组织灵活利用现有生产服务设施用地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鼓励各类社会主体参与生态保护修复,对集中连片开展生态修复达到一定规模的经营主体,允许在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坚持节约集约用地的前提下,利用1-3%治理面积从事旅游、康养、体育、设施农业等产业开发。

”大家都知道可以用村集体建设用地,但具体的村集体建设用地是什么?村里哪些土地才是?怎么审批?大多数都不是很了解。

下面我们就来具体看看:村集体建设用地及审批。

1农村集体建设用地集体建设用地,又叫乡(镇)村建设用地或农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是指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个人投资或集资,进行各项非农业建设所使用的土地。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分为宅基地、经营性建设用地、公共设施和公益性建设用地三类。

1、宅基地——是指集体内农民住房及周边附属设施,一般为非经营性用地。

宅基地是农村集体组织按照一定标准无偿分配给本集体成员的,用于建设住宅和厨房、厕所等设施的土地及庭院用地。

包括建了房屋的土地、建过房屋但已无盖物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准备建房用的规划三种类型。

2、经营性建设用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是具有生产性、经营性、服务性质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农村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所使用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

关于使用村集体建设用地必须走的8个报批程序

关于使用村集体建设用地必须走的8个报批程序

关于使用村集体建设用地必须走的8个报批程序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允许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的消息,经过各层媒体的解说,已经不是什么新鲜事儿了。

对于可以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发展各乡村产业的业态也都出现利好的局面。

这是“大棚房”之后,重新为乡村新业态,提供了落脚的地方。

我们再来结合《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来看,文件指出要适应农村人口老龄化加剧形势,加快建立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的多层次农村养老服务体系。

“鼓励村集体建设用地优先用于发展养老服务。

进一步盘活森林、草原、湿地等自然资源,允许集体经济组织灵活利用现有生产服务设施用地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鼓励各类社会主体参与生态保护修复,对集中连片开展生态修复达到一定规模的经营主体,允许在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坚持节约集约用地的前提下,利用1-3%治理面积从事旅游、康养、体育、设施农业等产业开发。

”大家都知道可以用村集体建设用地,但具体的村集体建设用地是什么?村里哪些土地才是?怎么审批?大多数都不是很了解。

下面我们就来具体看看:村集体建设用地及审批。

1农村集体建设用地集体建设用地,又叫乡(镇)村建设用地或农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是指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个人投资或集资,进行各项非农业建设所使用的土地。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分为宅基地、经营性建设用地、公共设施和公益性建设用地三类。

1、宅基地——是指集体内农民住房及周边附属设施,一般为非经营性用地。

宅基地是农村集体组织按照一定标准无偿分配给本集体成员的,用于建设住宅和厨房、厕所等设施的土地及庭院用地。

包括建了房屋的土地、建过房屋但已无盖物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准备建房用的规划三种类型。

2、经营性建设用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是具有生产性、经营性、服务性质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农村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所使用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

浅谈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的经验做法及成效

浅谈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的经验做法及成效

浅谈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的经验做法及成效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乡建设的加速推进,农村集体用地的流转问题已经成为一个热门话题。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是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一环,对于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着重探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的经验做法及成效。

一、清晰界定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范围和属性要深入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首先需要清晰界定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范围和属性。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是指用于农村农业生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的土地。

这类土地的入市流转需要特别注意,不能一概而论,需要有切实可行的方案支持。

二、合理规划农村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利用方式和开发方向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流转之前,需要进行充分的研究和调查,确定土地的利用方式和开发方向,以切实保障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合理利用和开发。

合理规划可为农村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流转提供切实可行的依据,有效保障农民的权益,并推动农村经济发展。

三、积极开展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工作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流转工作中,需要积极采取一系列措施,推动土地顺利流转。

例如,建立规范的流转程序和标准化的流转管理制度,加强农民的自愿性和自主性,提高农民的土地流转意识和土地流转素质。

同时,还需要加强农民的法律意识,保障土地流转的公平、公正和公开,防止土地流转过程中的不当行为。

四、保障农民利益,促进农村经济稳定健康发展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流转工作的最终目标是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稳定发展。

在这一过程中,需要将农民利益作为重中之重,采取措施保障农民的权益不受损失,同时,积极推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合理流转,促进农村产业的升级和发展。

以上就是浅谈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的经验做法及成效的相关内容。

通过以上的经验做法及成效,可以看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在推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

什么是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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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词目释义
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和建设用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以外的土地,主要包括荒草地、盐碱地、沼泽地、沙地、裸土地、裸岩等(天诚国土)。

2未利用地分类
包括未利用土地、其他未利用地两个二级地类。

未利用土地又分为:①荒草地。

树木郁闭度<10%,表层为土质,生长杂草,不包括盐碱地、沼泽地和裸土地。

②盐碱地。

表层盐碱聚集,只生长天然耐盐植物的土地。

③沙地。

表层为沙覆盖,基本无植被的土地,包括沙漠,不包括水系中的沙滩。

④裸土地。

表层为土质,基本无植被覆盖的土地。

⑤裸岩石砾地。

表层为岩石或石砾,其覆盖面积>50%的土地。

其他未利用土地又分为:①其他土地。

未列入农用地、建设用地的其它水域地。

②河流水面。

天然形成或人工开挖河流常水位岸线以下的土地。

③湖泊水面。

天然形成的积水区常水位岸线以下的土地。

④苇
地。

生长芦苇的土地,包括滩涂上的苇地。

⑤冰川与永久积雪。

表层被冰雪常年覆盖的土地。

国有(集体)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审核。

哪些是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哪些是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If everyone understands you, then you have to be ordinary.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哪些是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导读: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包括:具有生产经营性质的农村建设用地,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商业所使用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

一、哪些是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包括:具有生产经营性质的农村建设用地,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商业所使用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

二、以下6种情形可使用集体建设用地:1、乡镇村公益事业、公共设施用地。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分为三大类:宅基地、公益性公共设施用地和经营性用地。

这个本身就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一大用途。

2、村民住宅。

不过从今年开始农村用地要申请得到审批,为了规范和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宅基地审批会变得严格,避免随便使用宅基地的现象出现。

3、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

4、以集体经济组织为主体开发建设公租房、乡村休闲旅游养老等产业,或者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联营与其他企业合作开发此类产业的。

在日前印发的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方案》的通知中,北京、上海、沈阳、南京、杭州、合肥、厦门、郑州、武汉、广州、佛山、肇庆、成都等13个城市开展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

按照方案的描述,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的好处有三:一是可以增加租赁住房供应,缓解住房供需矛盾,有助于构建购租并举的住房体系,建立健全房地产平稳健康发展长效机制;二是有助于拓展集体土地用途,拓宽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增收渠道;三是有助于丰富农村土地管理实践,促进集体土地优化配置和节约集约利用,加快城镇化进程。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定义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定义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定义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

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

” “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将打破长期以来土地被地方政府垄断的格局,也将打破长期以来,土地市场由政府与开发商分肥的利益格局。

想正确理解这条政策,首先要掌握什么是“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笔者从以下几点进行分析,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第一、从我国土地分类情况来看,并未涉及到“经营性建设用地”这个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将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进行了详细的划分,具体归纳为:农用地包括01耕地、02园地、03林地、04草地、11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12其他土地;建设用地包括05商服用地、06工矿仓储用地、07住宅用地、08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09 特殊用地、10交通运输用地、11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未利用地包括04草地(其他草地)、11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12其他土地。

第二、经营性用地概念的提出。

2002年国土资源部11号令《招标拍卖挂牌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中最早提出“经营性用地”的概念,该规定第四条: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前款规定以外用途的土地的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也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但对于什么是“经营性用地”并没有明确说明。

但从上述规定的表述初步推断出,“经营性用地”是指土地用途为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的各类用地。

此后,“经营性用地”被广泛使用于国家关于土地的各项文件政策中。

2007年国土资源部39号令《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第四条规定: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用地者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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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词目释义
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和建设用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以外的土地,主要包括荒草地、盐碱地、沼泽地、沙地、裸土地、裸岩等(天诚国土)。

2未利用地分类
包括未利用土地、其他未利用地两个二级地类。

未利用土地又分为:①荒草地。

树木郁闭度<10%,表层为土质,生长杂草,不包括盐碱地、沼泽地和裸土地。

②盐碱地。

表层盐碱聚集,只生长天然耐盐植物的土地。

③沙地。

表层为沙覆盖,基本无植被的土地,包括沙漠,不包括水系中的沙滩。

④裸土地。

表层为土质,基本无植被覆盖的土地。

⑤裸岩石砾地。

表层为岩石或石砾,其覆盖面积>50%的土地。

其他未利用土地又分为:①其他土地。

未列入农用地、建设用地的其它水域地。

②河流水面。

天然形成或人工开挖河流常水位岸线以下的土地。

③湖泊水面。

天然形成的积水区常水位岸线以下的土地。

④苇地。

生长芦苇的土地,包括滩涂上的苇地。

⑤冰川与永久积雪。

表层被冰雪常年覆盖的土地。

国有(集体)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处。

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用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

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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