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司法拍卖的若干意见(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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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实施意见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实施意见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6.07•【字号】京政办发〔2021〕10号•【施行日期】2021.06.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实施意见京政办发〔2021〕1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为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推进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和节约集约利用,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4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北京重要讲话精神,以《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5年)》为统领,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为方向,以促进土地要素流通顺畅为重点,以提高存量土地资源配置效率为目的,以不动产统一登记为基础,与国土空间规划、相关产业规划及城市更新行动计划相衔接,着力完善土地二级市场规则,健全服务和监管体系,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用地保障。

(二)目标任务到2022年底,初步形成产权明晰、市场定价、信息集聚、交易安全、监管有效的土地二级市场,市场规则健全完善,交易平台功能齐全,服务和监管落实到位,市场秩序更加规范,土地资源配置效率显著提高,形成一、二级市场协调发展、规范有序、资源利用集约高效的现代土地市场体系。

(三)适用范围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交易对象是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重点针对土地交易以及土地连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等整宗地一并交易的情形。

涉及房地产交易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网上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则(试行)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网上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则(试行)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网上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8.15•【字号】长府办发[2011]34号•【施行日期】2011.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网上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则(试行)的通知(长府办发〔2011〕3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长春市网上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则(试行)》已经市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五日长春市网上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网上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行为,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第39号令)、《关于坚持和完善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的意见》(国土资发〔2011〕63号)、《长春市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办法》(市政府第11号令),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以网上挂牌方式出让长春市市区范围内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的经营性用地的,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网上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以下简称网上挂牌出让),是指市国土资源部门通过长春市网上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系统(以下简称网挂系统),向社会公开发布挂牌出让公告,由网挂系统接受、甄别竞买申请、报价、竞价等信息,最终确定竞得人的交易行为。

第四条网上挂牌出让由市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实施。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可通过网挂系统参加长春市市区范围内的网上挂牌出让活动。

房地产开发用地的竞买人应当具有相应的房地产开发资质。

第六条网挂系统由信息发布、竞买申请、网上报价、网上限时竞价、结果公示等部分组成。

中国银监会、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国土资源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6.05.13•【文号】银监发[2016]26号•【施行日期】2016.05.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监会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监发[2016]26号各银监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其他会管金融机构:为规范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4〕71号)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三十三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精神,银监会联合国土资源部制定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6年5月13日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4〕71号),规范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三十三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以及《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和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土资发〔2015〕3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金融改革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紧密衔接的原则,在坚持土地公有制性质不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的前提下,开展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工作,落实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原满族自治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规则(试行)的通知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原满族自治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规则(试行)的通知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原满族自治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规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7.02•【字号】清政发〔2024〕14号•【施行日期】2024.07.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原满族自治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规则(试行)的通知清政发〔2024〕14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相关单位,相关直属单位:现将《清原满族自治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2024年7月2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入市准备第三章入市交易第四章入市后手续办理第五章交易监管第六章附则清原满族自治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行为,维护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清原满族自治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先行推进工作方案》(清政发〔2023〕9号)等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清原满族自治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地区的入市交易,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遵循依法、自愿、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等原则。

第四条工业、商业、旅游、娱乐等经营性用途和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

第五条清原满族自治县土地储备中心(以下简称土储中心)承办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应当通过清原满族自治县土储中心交易平台进行公开交易。

土地出让公告准予发布前,入市主体应当委托土储中心承办土地出让实施活动,双方签订交易授权委托书。

第六条土储中心负责发布入市交易信息、提供交易场所、组织交易活动等事项。

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严格实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265号

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严格实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265号

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严格实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通知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监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2.08.26施行日期2002.08.26文号国土资发[2002]265号主题类别土地资源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严格实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26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监察厅,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监察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下发以来,全国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是,各地工作进展不平衡,本应用市场机制配置土地的,一些领导仍然行政干预土地供应方式,没有实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致使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不落实,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和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严格实行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土地以下简称经营性土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的方式出让,加强廉政建设,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从源头防治土地供应环节产生腐败的有效措施由于土地资产数额巨大,并且具有价值增值性和供给稀缺性等特点,土地供应环节成为腐败分子非法牟取暴利的重点领域。

分析土地批租领域发生的腐败现象,实质就是在土地资源配置上。

特别是在经营性土地的配置上,个别腐败分子违背市场规律,利用行政职权,搞权钱交易和“暗箱操作”,攫取巨额的地价差额。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鞍山市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鞍山市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鞍山市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12.26•【字号】鞍政办发〔2023〕12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鞍山市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鞍山市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12月2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交易平台建设第三章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第四章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第五章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第六章信息共享与监管鞍山市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管理,促进土地要素自由流动,提高存量土地配置效率,方便市场主体办事,保障交易安全,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4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21〕27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鞍山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交易,重点针对土地交易,土地连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等整宗地一并交易的情况。

已依法入市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条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用地使用权二级市场管理工作,市自然资源事务中心作为交易服务机构负责承担市辖区建设用地使用权二级市场交易服务工作。

2022-2023年土地登记代理人《土地权利理论与方法》预测试题2(答案解析)

2022-2023年土地登记代理人《土地权利理论与方法》预测试题2(答案解析)

2022-2023年土地登记代理人《土地权利理论与方法》预测试题(答案解析)全文为Word可编辑,若为PDF皆为盗版,请谨慎购买!第壹卷一.综合考点题库(共50题)1.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调解书送达当事人。

A.45天B.30天C.15天D.10天正确答案:C本题解析:根据《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调解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并同时抄报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2.关于“正在建造的建筑物”的抵押,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对该抵押权登记的,登记具有对抗效力B.抵押权自签订抵押合同时生效C.以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设定抵押权并登记的,该登记具有生效效力D.正在建造的建筑物不得设定抵押正确答案:C本题解析: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以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3.最高额土地抵押权所担保债权额一旦确定,下列()情形均属于最高额土地抵押权担保的范围。

A.已届清偿期的主债权B.未届清偿期的主债权C.条件尚未成就的主债权D.尚未发生的被担保主债权的利息E.最高额土地抵押权担保的债权确定后才发生的主债权正确答案:A、B、C、D本题解析:被担保债权额确定时存在的主债权,不论其是否已到清偿期或者是否附有条件,均属于最高额土地抵押权担保的范围。

被担保债权确定时存在的被担保主债权的利息、违约金、赔偿金,不论在确定时是否已经发生,也属于被担保债权的范围。

但是在最高额土地抵押权担保的债权确定后才发生的主债权不属于被担保债权的范围。

4.国家决定对土地征收的,首先由()拟定土地征收方案。

A.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B.市、县人民政府C.国务院国土资源部D.市、县土地管理局正确答案:B本题解析:国家决定征收土地的,首先由市、县人民政府拟订土地征收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审核后,逐级上报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批准。

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交易规则》(试行)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初次流转交易流程》(试行)的通知

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交易规则》(试行)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初次流转交易流程》(试行)的通知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集体建设用地交易规则》(试行)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初次流转交易流程》(试行)的通知 填报时间: 2008-11-14 责任单位:市国土局文号:成国土资发〔2008〕569号签发单位:成都市国土资源局签发时间:2008-11-05生效时间:各区(市)县国土资源局(分局):为了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推进成都市试验区建设,规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行为,维护交易秩序,促进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保障流转各方的合法权益,经审查同意,现将《集体建设用地交易规则》(试行)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初次流转交易流程》(草案)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集体建设用地交易规则》(试行)2、《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初次流转交易流程》(试行)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五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行为,维护交易秩序,保护流转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包括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初次流转和再次流转。

第三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应当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体建设用地不得流转:(一)违法占用的集体建设用地的;(二)土地权属有争议的;(三)司法机关依法裁定查封的;(四)初次流转后,土地使用者未按流转合同约定履行合同而再次流转的;(五)以其他形式限制土地权利的。

第五条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价格不得低于政府公布的该区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最低保护价,且不得用于商品住宅开发。

第六条本规则适用于在有形土地市场上进行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

在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市场从事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活动的各方当事人,应遵守本规则。

第二章交易方式第七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初次流转应当采取挂牌方式。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12.11•【字号】巴府办发〔2014〕51号•【施行日期】2015.0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产权管理正文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巴府办发〔2014〕5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巴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巴中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委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12月11日巴中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实行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维护农民生产要素权益,保障农民公平分享土地增值收益,保障集体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土地登记办法》、《中共巴中市委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试行)》、《巴中市农村产权抵押融资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是指具有生产、经营性质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

包括:(一)第二次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认定属于经营性用途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二)因企业原因无法继续生产经营的原乡镇企业用地;(三)原村小学、卫生院(站、所)等乡(镇)、村、社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因政策等原因无法继续使用,经县(区)人民政府审批同意改变为经营性用途的集体建设用地;(四)其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是指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总体规划以及产业规划,权属合法、界址清楚,已经依法批准为经营性建设用地并获得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在不改变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前提下,以出让、出租、作价出资(入股)和转让、转租以及抵押等有偿方式转移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行为。

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源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河府[2008]9号

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源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河府[2008]9号

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源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正文:---------------------------------------------------------------------------------------------------------------------------------------------------- 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源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河府[2008]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河源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管理若干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源市人民政府2008年1月17日河源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管理,建立和完善公开透明、规范高效的土地使用权管理制度,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促进国有土地的节约集约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全国工业用地出让价最低标准》、《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非农建设闲置土地管理的通知》及《广东省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市市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收回用地、改变土地用途、闲置土地处置及其他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管理。

第三条土地用途及出让土地使用年限:住宅(含商品住宅、居住)用地70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等经营性用地40年;工业用地及其他用地50年。

商业和居住混合用途的土地,按照该地块所处地段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土地用途,确定为居住用地的,商业建筑面积比例不得超过总建筑面积的5%。

第四条地价评估应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其中属于出让土地的,出让底价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出让底价不得低于《河源市区基准地价》确定的标准。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的通知-闽国土资综[2011]241号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的通知-闽国土资综[2011]241号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的通知(闽国土资综〔2011〕241号)各市、县(区)国土资源局,平潭综合试验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党组《关于国土资源系统开展“两整治一改革”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土资党发[2010]45号)的精神,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通知如下:一、健全完善土地招拍挂出让制度各市、县(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把全面推动土地交易市场建设,作为显化国有资产价值,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土地市场环境,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规范房地产市场,促进廉政建设的重要措施,在全面总结土地招拍挂出让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认真查找存在的问题,分析问题成因及解决办法,进一步完善土地招拍挂制度。

(一)实行不同用途经营性用地差异化的供地方式。

对商业、娱乐、高档公寓住宅用地应严格控制供地总量,并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主要采取拍卖方式供地;对中小户型、中低价位的普通商品住宅用地可根据房价、户型、面积、企业自有资本、企业信誉、开发业绩(开发面积、房屋质量、节能环保技术的应用等)、消费者评价、纳税情况和社会责任等多种指标,主要采取综合招标方式供地;对经营性项目用地竞争性不强或申请竞买人数不足两个的,可采取挂牌出让方式供地。

(二)探索改革经营性用地单一的公开出让方式。

切实改变过去单一以出让方式有偿供应建设用地的做法,积极探索有利于土地节约高效利用的供地方式。

对加油站、工业仓储类项目和其他生产经营周期较短的项目用地,逐步实行租赁制,采取招拍挂方式出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期限不超过20年。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扩大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工作试点范围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扩大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工作试点范围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扩大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工作试点范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国土资源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6.11.28•【文号】•【施行日期】2016.11.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扩大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工作试点范围的通知为进一步推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工作,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国土资源部决定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地区由原有15个县(市、区)扩大为33个县(市、区)。

为持续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监发〔2016〕2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确定的15个试点县(市、区)扩大为33个试点县(市、区),试点名单附后。

二、试点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照《暂行办法》要求开展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业务。

三、试点地区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一步加强对试点地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的监管与评估工作。

四、试点地区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工作情况按季度分别报送银监会和国土资源部。

《暂行办法》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银监会和国土资源部报告。

附件: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试点县(市、区)名单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国土资源部办公厅2016年11月28日附件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试点县(市、区)名单序号省份试点县(市、区)1北京市大兴区2天津市蓟县3河北省保定市定州市4山西省晋城市泽州县5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6辽宁省鞍山市海城市7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8黑龙江省绥化市安达市9上海市松江区10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11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湖州市德清县12安徽省六安市金寨县13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14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县15山东省德州市禹城市16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县17湖北省襄阳市宜城市18湖南省长沙市浏阳市19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20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北流市21海南省文昌市22重庆市大足区23四川省成都市郫县、泸州市泸县24贵州省遵义市湄潭县25云南省大理州大理市26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曲水县27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区28甘肃省定西市陇西县29青海省西宁市湟源县30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平罗县3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州伊宁市。

义乌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地价管理规定(试行)

义乌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地价管理规定(试行)

义乌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地价管理规定(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行为,加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管理,促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市场健康运行,根据《义乌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试行)》,并参考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试行)》(国土资厅发〔2013〕20号)(以下简称《规范》)等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应实行价格评估,作为集体决策的依据。

第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委托有资质的土地估价机构评估,也可经由市国土资源局委托土地估价机构评估,土地估价机构原则上应选择二家(含)以上。

第四条土地估价机构必须客观、独立、公正,按照同权同价的原则进行土地估价,并且符合《城镇土地估价规程》和《规范》要求。

土地估价应出具《土地估价报告》。

第五条《土地估价报告》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实行电子化备案完善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2〕35号)要求,取得备案号后方可提交给委托方。

第六条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起始价和底价,应在评估结果的基础上由集体决策确定。

(一)集体经济组织可根据评估结果确定起始价,但最低不得低于评估价的80%。

(二)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需设置底价的,集体经济组织可邀请相关专家和成员代表等组成议价小组(不少于5人的单数),于交易活动开始前30分钟内由议价小组确定底价,并在交易活动结束前严格保密。

第七条集体经济组织对估价结果有异议的,可申请省级土地估价师协会或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进行技术审裁,也可以另行组织评估。

第八条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作价出资(入股)、转让、抵押涉及的价格评估,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九条本规定由义乌市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义乌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指导方案(试行)附件义乌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指导方案(试行)为规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行为,根据《义乌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试行)》,并参考国土资源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试行)》(国土资厅发〔2013〕20号)(以下简称《规范》)等规定和土地估价的相关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文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昌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暂行办法(2021年修订)》的通知

文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昌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暂行办法(2021年修订)》的通知

文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昌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暂行办法(2021年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5.14•【字号】文府办规〔2021〕23号•【施行日期】2021.06.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文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昌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暂行办法(2021年修订)》的通知文府办规〔2021〕23号各镇人民政府,各农场,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企事业各单位,各人民团体,中央和省驻文昌各单位:《文昌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暂行办法(2021年修订)》已经十五届市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文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5月1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入市途径及条件第三章出让、出租、作价出资(入股)第四章转让、转租和抵押第五章开发管理第六章附则文昌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暂行办法(2021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探索建立“同权同价、流转顺畅、收益共享”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改革完善农村土地制度,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中发〔2018〕12号)、《海南省统筹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琼农土改〔2019〕1号)和《海南省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办法》(琼自然资改〔2019〕8号),结合文昌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试点期间,在文昌市行政辖区范围内开展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是指文昌市总体规划划定为建设用地且城乡规划或者村庄规划划定为工矿仓储、商服、租赁性住房及自建住房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保留集体所有权性质的征地安置留用地。

本办法所称入市,是指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出让、出租、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进入土地市场交易的行为。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原满族自治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原满族自治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原满族自治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7.02•【字号】清政发〔2024〕13号•【施行日期】2024.07.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原满族自治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清政发〔2024〕13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相关单位,相关直属单位:现将《清原满族自治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2024年7月2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入市条件和主体第三章入市方式第四章入市程序第五章收益管理第六章开发利用管理第七章附则清原满族自治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规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行为,构建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稳妥有序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22〕34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3〕364号)、《关于印发清原满族自治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先行推进工作方案的通知》(清政发〔2023〕9号)有关精神和要求,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清原满族自治县行政范围内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是指国土空间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旅游、娱乐等经营性以及保障性租赁住房用途,并已依法办理土地所有权登记的存量集体建设用地。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是指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使用权按照依法、自愿、公平、公开的原则,在一定期限内以有偿方式发生转移的行为。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集体土地出让、转让、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集体土地出让、转让、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集体土地出让、转让、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1.10.30•【字号】粤高法发[2001]42号•【施行日期】2001.10.30•【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集体土地出让、转让、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01年10月30日粤高法发[2001]42号)为了正确审理农村集体土地出让、转让、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纠纷案件,根据我国《宪法》、《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规划法》、《担保法》、《合同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以及《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1.人民法院审理农村集体土地出让、转让、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纠纷案件,如果涉及的土地在起诉前没有被依法批准为建设用地或经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补办了征用手续转为国有土地,仍属于农用地且当事人已在该地块进行非农业建设的,裁定驳回起诉,并告知当事人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处理。

当事人在行政主管部门对涉及的土地及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进行处理后,可就因履行合同而发生的财产纠纷再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人民法院审理农村集体土地出让、转让、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纠纷案件,如果涉及的土地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和城市规划区内,虽然农村集体土地在起诉前已被依法批准为建设用地或经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补办了征用手续转为国有土地,但当事人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未依法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筑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裁定驳回起诉,并告知当事人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处理。

当事人在行政主管部门对涉及的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进行处理后,可就因履行合同而发生的财产纠纷再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宿迁市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宿迁市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宿迁市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宿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8.10•【字号】宿政发[2006]91号•【施行日期】2006.08.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宿迁市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宿政发〔2006〕91号)宿豫区、宿城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宿迁市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六年八月十日宿迁市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集体建设用地的管理,规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秩序,盘活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意见》(中发〔2003〕3号)、《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省委省政府关于积极推进城乡统筹发展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若干意见》(苏发〔2006〕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原则,实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公用设施除外)。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和抵押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是指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权属合法,界址清楚的农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存量集体建设用地。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是指在集体土地保持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使用权由所有者向使用者转移以及使用者之间再转移的行为。

第三条出让、出租、抵押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签字形成书面材料。

第四条中心城市220平方公里规划区以外的宿豫区、宿城区辖区内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适用本办法。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白云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白云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白云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8.09.20•【字号】云府办规〔2018〕6号•【施行日期】2018.09.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白云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云府办规〔2018〕6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广州市白云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国土规划局反映。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9月20日广州市白云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规范我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促进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保障和实现集体建设用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00号)、《广州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穗府办〔2015〕39号)及《广州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穗国房〔2015〕665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流转是指在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有偿方式发生转移、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让、出租、转让、转租和抵押。

第三条本行政区域内符合流转条件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农村集体经营性用地(集体经济发展用地、村留用地)、纳入“三旧”改造范围的集体建设用地,以及其它经批准需要流转的集体建设用地,具体包括:工业(仓储)、商业、旅游、办公及其他非住宅用途的集体建设用地。

乡(镇)村公共设施用地、公益事业用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除外。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不得用于商品房地产开发建设和住宅建设,但经批准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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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共计931字关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司法拍卖的若干意见(试行)
为基本解决执行难,适应不动产统一登记需要,进一步推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上资产拍卖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宜兴市人民法院、宜兴市国土资源局经充分协商,就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司法拍卖达成以下统一意见:
一、人民法院在拍卖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时,原则上应按不动产统一登记原则,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评估拍卖。

二、人民法院在评估拍卖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前,应发出征询函,征求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及属地镇(园区、街道)政
府同意。

三、人民法院在启动评估程序前,应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租赁情况,包括租赁合同、租金支付情况等进行调查。

国土局不动产登记科在接到法院调查函后,应向法院提供备案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并提供相关政策性咨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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