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汇编
建设工程合同施工案例(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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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于2018年6月1日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乙方负责承建甲方开发的某住宅小区。
合同约定工期为两年,合同总价为人民币5亿元。
合同签订后,双方按约定履行了各自的义务,工程于2020年6月1日竣工验收合格。
二、纠纷起因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甲方对工程的质量提出异议,认为存在以下问题:1. 部分墙体裂缝;2. 部分地面空鼓;3. 部分门窗安装不规范。
甲方要求乙方进行整改,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乙方认为上述问题是由于施工过程中甲方提供的材料不合格导致的,责任应由甲方承担。
双方协商未果,甲方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争议焦点1. 工程质量问题是否属于乙方责任;2. 甲方提供的材料是否合格;3. 乙方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法院判决1. 关于工程质量问题,法院认为,乙方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规范进行施工,对工程质量问题负有监督和检查责任。
但根据现场勘查和调查,部分墙体裂缝、地面空鼓和门窗安装不规范等问题并非乙方施工不当所致,而是由于甲方提供的材料不合格所致。
2. 关于甲方提供的材料是否合格,法院认为,甲方提供的材料均通过了相关检测机构的检测,符合国家标准。
但在施工过程中,乙方发现部分材料存在质量问题,向甲方提出了异议,但甲方未予以重视,导致工程质量问题出现。
3. 关于乙方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院认为,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已经尽到了监督和检查责任,对工程质量问题负有监督和检查责任,但并非全部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乙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五、案例启示1. 建设工程合同中,明确约定工程质量责任和材料责任对于维护各方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2. 施工过程中,各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对工程质量问题进行监督和检查。
3. 甲方提供的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确保工程质量。
4. 施工过程中,如发现材料存在问题,应及时与甲方沟通,避免造成工程质量问题。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例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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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例汇编1. 工程延期纠纷案案例描述:一家建筑公司与业主签订了一个建设住宅区的合同。
由于连续不断的降雨,工程进度严重落后于计划。
业主要求支付违约金,但建筑公司认为不可抗力因素应免责。
分析:根据民法典,不可抗力是免除责任的合法理由。
关键在于如何界定“不可抗力”。
在这个案例中,法院最终判决,虽然降雨属于不可抗力,但建筑公司未能采取合理措施减轻损失,因此不能完全免责。
2. 工程质量争议案案例描述:某工程项目完工后,业主发现多处质量问题,包括裂缝和漏水等。
业主拒绝支付剩余工程款,并要求修复。
建筑公司则声称所有问题都是小问题,不影响结构安全。
分析:质量是建筑工程的核心。
此案例中,法院要求第三方进行质量评估。
结果显示,虽然大部分问题确实不影响结构安全,但仍需修复以满足合同规定的标准。
因此,法院判决业主有权拒付部分款项,直到问题得到解决。
3. 付款争议案案例描述:一个大型商业中心建设项目中,承包商提前完成了主体结构,但业主拖延支付相应款项。
承包商因此暂停了工作,导致整个项目延期。
分析:按时支付是合同执行的基本要求。
此案中,法院认定业主违反了合同条款,必须支付滞纳金及由此产生的额外费用。
同时,承包商也因停工而需要承担一定责任,因为其行为导致了进一步的项目延期。
结论与建议通过上述案例分析,可以看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往往复杂且具有多重影响因素。
为了避免纠纷,建议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明确各项条款,特别是关于工期、质量和支付的规定。
遇到问题时应积极沟通,寻求专业法律意见,以和平方式解决争议。
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案例大全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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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案例大全最新版一、案例一:工程款支付纠纷某建筑公司与某开发商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合同,约定由建筑公司负责承建一座商业综合体。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开发商资金链出现问题,导致工程款支付不及时,建筑公司因此停工。
双方就工程款支付问题产生纠纷,最终通过诉讼解决。
法院判决开发商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及逾期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二、案例二:工程质量纠纷某建筑公司与某学校签订了一份教学楼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由建筑公司负责承建教学楼。
在工程竣工验收时,学校发现部分工程质量存在问题,要求建筑公司进行整改。
建筑公司认为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标准,拒绝整改。
双方就工程质量问题产生纠纷,最终通过仲裁解决。
仲裁委员会认定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判决建筑公司承担整改责任并赔偿学校损失。
三、案例三:工程延期纠纷某建筑公司与某酒店签订了一份酒店装修工程合同,约定由建筑公司负责酒店的装修工作。
在装修过程中,由于建筑公司的原因,导致工程进度严重滞后,无法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
酒店因此要求建筑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双方就工程延期问题产生纠纷,最终通过调解解决。
调解结果为建筑公司支付酒店违约金,并加快工程进度以确保按期完成。
四、案例四:工程变更纠纷某建筑公司与某企业签订了一份厂房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由建筑公司负责承建厂房。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企业提出对原设计方案进行调整,增加部分功能区。
建筑公司认为这些变更会增加工程成本和工期,拒绝执行。
双方就工程变更问题产生纠纷,最终通过协商解决。
协商结果为企业同意支付额外费用,建筑公司按照新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
五、案例五:工程保修纠纷某建筑公司与某住宅小区开发商签订了一份住宅楼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由建筑公司负责承建住宅楼。
在保修期内,部分业主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要求建筑公司进行维修。
建筑公司认为这些问题不属于保修范围,拒绝维修。
双方就工程保修问题产生纠纷,最终通过诉讼解决。
法院判决建筑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并对业主的损失进行赔偿。
工地法律纠纷案例分享(3篇)
![工地法律纠纷案例分享(3篇)](https://img.taocdn.com/s3/m/bb6f5902f4335a8102d276a20029bd64783e62f5.png)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乙方负责甲方的住宅小区的建设工程。
合同签订后,双方按照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但工程进展过程中,由于乙方施工不当,导致甲方遭受了经济损失。
随后,双方因合同纠纷及侵权责任问题产生了纠纷。
二、纠纷内容1. 合同纠纷(1)工期延误:乙方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施工人员技术水平不足,导致工期延误。
甲方要求乙方承担工期延误的责任,但乙方以不可抗力为由拒绝承担责任。
(2)工程质量:乙方在施工过程中,未按照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导致工程质量不达标。
甲方要求乙方整改,但乙方拒绝整改,并声称已按照甲方要求完成施工。
2. 侵权责任(1)人身伤害:在施工过程中,乙方施工人员不慎从高处坠落,导致受伤。
甲方认为,乙方施工安全措施不到位,要求乙方承担侵权责任。
(2)财产损失:乙方施工过程中,不慎将甲方小区绿化带内的树木损坏,导致绿化带受损。
甲方要求乙方承担侵权责任。
三、法律分析1. 合同纠纷(1)工期延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乙方因施工人员技术水平不足导致工期延误,属于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
(2)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本案中,乙方未按照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导致工程质量不达标,应承担违约责任。
2. 侵权责任(1)人身伤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因施工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乙方施工安全措施不到位,导致施工人员受伤,应承担侵权责任。
(2)财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因施工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乙方施工过程中损坏甲方小区绿化带内的树木,应承担侵权责任。
工程合同纠纷案例16个
![工程合同纠纷案例16个](https://img.taocdn.com/s3/m/bd51215ca9114431b90d6c85ec3a87c240288af5.png)
工程合同纠纷案例16个1.案例一: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合同,约定乙方提供设计师和施工团队,并按合同规定完成工程。
然而,在施工过程中,乙方未能按时完成工程,导致甲方无法按计划启用。
甲方起诉乙方要求返还已支付的工程款,并赔偿因工程延期导致的损失。
2.案例二:甲方委托乙方进行室内装修工程,双方约定乙方应在一个月内完成工程。
然而,乙方未能按时完成工程,且装修质量也不符合合同约定,甲方要求乙方承担返工费用和损失。
3.案例三: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房屋建设合同,约定乙方负责房屋建筑工程。
然而,乙方在施工过程中使用了次品材料,导致房屋出现质量问题。
甲方要求乙方承担修复费用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4.案例四: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地基处理工程合同,约定乙方应采取必要措施对地基进行处理。
然而,乙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地基处理,导致地基不稳定,影响了整个工程的进展。
甲方要求乙方承担返工费用和损失。
5.案例五:甲方委托乙方进行建筑设计工程,双方约定乙方应在一个月内提交设计方案。
然而,乙方未能按时提交设计方案,导致工程进展被延误,甲方要求乙方承担返工费用和损失。
6.案例六: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屋顶防水工程合同,约定乙方应使用高质量的防水材料进行施工。
然而,乙方在施工过程中使用了低质量的材料,导致屋顶漏水。
甲方要求乙方承担修复费用以及因漏水而造成的财产损失。
7.案例七:甲方委托乙方进行室内电气安装工程,双方约定乙方应按照国家标准进行施工。
然而,乙方未能按照标准进行施工,导致电气设备存在安全隐患。
甲方要求乙方承担整改费用以及因安全隐患而造成的损失。
8.案例八: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工程监理合同,约定乙方应对工程进行监理并确保工程质量。
然而,在工程进行过程中,乙方未能积极履行监理职责,导致工程质量出现问题。
甲方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9.案例九:甲方委托乙方进行土地平整工程,双方约定乙方应按照合同规定进行施工。
然而,乙方在施工过程中未能如约完成工程,并且造成了周边土地的损坏。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汇编(经典案例110例)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汇编(经典案例110例)](https://img.taocdn.com/s3/m/c87b314528ea81c759f5788a.png)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汇编(经典案例110 例)案例110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汇编二00 八年二月 1 案例1:某大厦幕墙施工合同纠纷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一、工程基本情况该工程为一栋高层商业大厦的幕墙外装饰工程,原告为承包商,被告为发包方。
原、被告双方于1997年经公开招标后签订了单价施工合同,中标单价为合同单价,结算工程量按实计,合同工期120 天。
原告与该大厦主体施工单位签订了工程配合协议,约定配合费为工程总造价的3%。
工程竣工验收后,原告以工程结算价款争议为,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委托鉴定内容及鉴定资料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该工程造价进行鉴定。
送鉴定资料:委托书、施工合同、招标文件、投标书、起诉状、答辩状、施工图、开竣工报告、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资料。
三、双方计价争议焦点原、被告对配合费的支付、幕墙铝材品牌与招标文件要求不符等产生争议。
四、鉴定说明工程量计算:依据送资料按实计算。
计价:按合同约定的单价计算。
被告称代原告支付总包单位的配合费,因原告未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鉴定造价中未扣除,法院庭审调查后按相关合同约定裁定。
原、被告均未提供幕墙铝材品牌的证据材料,鉴定造价未调整铝材材料单价,鉴定人给出被告提供的两种率材价差和铝材用量,供法院裁定时参考。
五、案例评述计价争议产生的原因工程款的支付应按合同条款履行,施工过程中发现施工材料与合同约定不符,应及时通知原告作出修改。
评述1、原、被告签订的施工合同合同价含配合费,但未对施工配合费及其支付进行约定,原告与第三方签订的施工配合费协议对配合费及其支付进行了约定,从合同关系上讲,施工配合费应原告支付。
被告直接支付第三方的配合费应征得原告同意并须签订三方配合费支付的协议,若无相关证据,被告提出鉴定造价应扣除施工配合费的请求往往不予支持。
2、本工程的招标文件及合同对铝材材质、品牌进行了约定,原告对合同约定材料的更改应征得被告同意及批准,被告能提供原告擅自更改约定材料的证据,合同约定单价应调整。
工程建设纠纷法律案例(3篇)
![工程建设纠纷法律案例(3篇)](https://img.taocdn.com/s3/m/37e789a12dc58bd63186bceb19e8b8f67c1cefa2.png)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某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于2016年6月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由乙方承建甲方开发的一栋住宅楼项目。
合同约定工程总价为人民币1亿元,工期为18个月。
合同签订后,双方按照约定履行了各自的义务。
然而,在工程进行过程中,双方因工程质量、进度、款项支付等问题产生了纠纷。
二、纠纷内容1. 工程质量问题在工程进行过程中,甲方发现乙方施工的住宅楼存在多处质量问题,如墙面裂缝、地面不平整等。
甲方认为这些质量问题严重影响了住宅楼的使用功能,要求乙方进行整改。
乙方辩称,这些问题是由于设计不合理、施工材料不合格等原因造成的,并非乙方施工不当。
2. 工程进度问题甲方认为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存在拖延工期的情况,导致工程进度严重滞后。
乙方则认为,工程进度滞后是由于甲方提供的施工图纸不准确、施工材料延误等原因造成的。
3. 款项支付问题甲方认为乙方在工程进度和质量方面存在问题,要求乙方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以便甲方核实情况。
乙方则认为,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项,不应以工程质量、进度等问题为由拖欠款项。
三、法律分析1. 工程质量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乙方作为施工方,有义务保证工程质量。
若乙方施工不当导致质量问题,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 工程进度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若乙方因自身原因导致工程进度滞后,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同时,甲方也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
3. 款项支付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支付义务。
”在本案中,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项。
若甲方以工程质量、进度等问题为由拖欠款项,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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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汇编1. 案例一:工期超时引发的纠纷案情描述: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甲方支付工程款并且要求乙方在180天内完成工程。
然而,在工程进行过程中,乙方出现了多次工期延误的情况,导致工程无法按时完工。
甲方不满乙方的工期延误,要求乙方加班加点完成工程并赔偿相应的损失。
纠纷分析:工期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一项重要的约定,对双方的权益都有重要影响。
如果乙方无故延误工期,甲方有权要求加速施工或者要求赔偿损失。
而对于乙方来说,如果工期延误是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可以进行免责处理。
解决方案:根据合同的约定,甲方可以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要求乙方加班加点进行工程施工并且要求乙方赔偿相应的损失。
如果乙方拒绝履行,甲方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包括咨询律师、进行仲裁等。
2. 案例二:工程质量问题引发的纠纷案情描述: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了具体的工程质量标准。
然而,在工程完成后,甲方发现了多处工程质量问题,包括墙面开裂、管道漏水等。
甲方要求乙方进行重新施工修复,并要求赔偿相应的损失。
纠纷分析:工程质量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另一个重要的约定,对双方的权益同样有重要影响。
如果乙方在施工过程中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进行工程建设,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重新修复并赔偿相应的损失。
解决方案:根据合同的约定,甲方可以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要求乙方进行工程质量修复并要求乙方赔偿相应的损失。
如果乙方拒绝履行,甲方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包括咨询律师、进行仲裁等。
3. 案例三:工程款支付问题引发的纠纷案情描述: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了工程款的支付方式和时间。
然而,在工程进行过程中,甲方未按时支付工程款给乙方,导致乙方无法按时采购建筑材料和支付施工人员的工资。
乙方要求甲方按时支付工程款,并要求甲方支付滞纳金。
纠纷分析:工程款支付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关键问题,对双方的合作关系有直接影响。
建筑行业法律纠纷案例(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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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于2018年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乙方负责甲方的某住宅小区项目的施工建设。
合同总造价为人民币5亿元,工期为24个月。
合同签订后,乙方按照约定进行了施工,但双方在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工程款支付等方面产生了纠纷。
二、纠纷情况1. 工程进度纠纷在施工过程中,乙方多次向甲方提出工程进度延期申请,理由是甲方未能按时提供设计图纸和施工场地。
甲方认为乙方施工进度缓慢,影响了工程的整体进度,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2. 工程质量纠纷在工程验收过程中,甲方发现部分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如墙体裂缝、地面不平整等。
甲方要求乙方进行整改,但乙方认为部分质量问题属于正常施工误差,拒绝整改。
3. 工程款支付纠纷合同约定,甲方应按照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款。
但在实际操作中,甲方以各种理由拖欠工程款,导致乙方资金周转困难,影响施工进度。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当事人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建筑工程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施工图纸和施工方案,确保工程质量。
四、案例分析1. 工程进度纠纷本案中,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多次提出工程进度延期申请,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甲方未按时提供设计图纸和施工场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乙方应承担工程进度延期的违约责任。
2. 工程质量纠纷本案中,甲方在工程验收过程中发现部分工程存在质量问题,要求乙方进行整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建筑工程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乙方应按照国家标准进行整改,确保工程质量。
3. 工程款支付纠纷本案中,甲方以各种理由拖欠工程款,导致乙方资金周转困难。
施工合同法律纠纷案例(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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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住宅小区建设项目位于我国某城市,由甲公司(开发商)投资建设,乙公司(施工单位)负责施工。
双方于2016年3月签订了《施工合同》,约定乙公司承建该住宅小区的全部工程,合同总价为人民币2亿元,工期为24个月。
合同中还约定了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在施工过程中,由于乙公司施工进度缓慢,质量不达标,且多次发生安全事故,导致工期延误。
甲公司多次要求乙公司加快施工进度、提高工程质量,但乙公司均以各种理由推脱。
2018年5月,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以乙公司严重违约为由解除合同。
乙公司不服,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支付工程款及违约金。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乙公司是否构成违约;2. 甲公司是否应当支付乙公司工程款及违约金;3. 工程款及违约金的计算标准。
三、法院判决1. 乙公司构成违约。
法院认为,根据《施工合同》的约定,乙公司应在合同约定的工期内完成工程,但乙公司施工进度缓慢,多次发生安全事故,导致工期延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乙公司构成违约。
2. 甲公司应支付乙公司工程款及违约金。
法院认为,虽然乙公司存在违约行为,但甲公司也有一定的责任。
根据《施工合同》的约定,甲公司应在收到乙公司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后15日内支付工程款。
然而,甲公司在收到乙公司提交的支付申请后,未能及时支付工程款,导致乙公司资金周转困难。
因此,甲公司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关于工程款及违约金的计算标准,法院认为,根据《施工合同》的约定,工程款按实际完成工程量计算。
乙公司已完成工程量占合同约定工程量的80%,故应支付乙公司工程款1.6亿元。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建筑合同法律纠纷案例(3篇)
![建筑合同法律纠纷案例(3篇)](https://img.taocdn.com/s3/m/da84232bff4733687e21af45b307e87100f6f851.png)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某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业主”)案由:拖欠工程款纠纷二、案情简介2015年5月,建筑公司与业主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建筑公司承建业主开发的一栋住宅小区项目。
合同约定工程总造价为1000万元,工期为一年。
合同中还明确规定了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合同签订后,建筑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工程的建设工作。
然而,在工程验收合格后,业主却以各种理由拖欠工程款。
建筑公司多次催讨无果,遂于2016年10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业主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及违约金。
三、争议焦点1. 业主是否拖欠工程款?2. 业主是否应当支付违约金?四、法院审理过程1. 证据认定(1)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合同内容合法有效。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证明工程已按照合同约定完成,质量合格。
(3)工程结算书:证明工程总造价为1000万元,已完工部分工程款为600万元。
(4)催款函、电话录音等:证明建筑公司多次向业主催讨工程款,但业主未支付。
2. 法院判决(1)关于拖欠工程款问题:法院认为,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建筑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工程建设,业主应支付拖欠的工程款。
根据工程结算书,建筑公司已完工部分工程款为600万元,故判决业主支付拖欠的600万元工程款。
(2)关于违约金问题:法院认为,业主拖欠工程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根据合同约定,违约金为拖欠工程款的20%,故判决业主支付违约金120万元。
五、判决结果法院判决业主支付建筑公司拖欠的600万元工程款及违约金120万元。
六、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建筑工程合同法律纠纷,主要涉及以下法律问题:1. 建筑工程合同的法律效力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是建筑工程项目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签订和履行对建筑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本案中,建筑公司与业主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合同内容合法有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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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与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建筑公司承建该市某住宅小区的建设工程。
合同签订后,双方按照约定进行了施工,但在工程款支付、工程进度等方面出现分歧,导致纠纷产生。
二、纠纷内容1. 工程款支付纠纷:开发商认为,建筑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节点完成工程,导致工程进度延误,故要求推迟支付部分工程款。
而建筑公司则认为,工程进度延误是由于开发商提供的施工图纸不准确,以及部分材料未能及时到位等原因造成的,故要求开发商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2. 工程质量纠纷:开发商认为,建筑公司施工过程中存在质量问题,如墙体裂缝、地面不平整等,要求建筑公司进行整改。
建筑公司则认为,部分质量问题是由于地基沉降等原因造成的,与施工质量无关。
三、案件审理1. 调解阶段:在法院的调解下,双方当事人就工程款支付、工程质量等问题进行了协商。
经调解,双方达成以下协议:(1)开发商同意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工程款,剩余工程款待工程验收合格后支付;(2)建筑公司对存在质量问题的部分进行整改,确保工程验收合格;(3)双方就工程质量问题达成赔偿协议,由建筑公司承担部分责任。
2. 审判阶段:调解未果后,双方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开发商提供的施工图纸确实存在不准确之处,导致建筑公司在施工过程中遇到了一些困难,但建筑公司在施工过程中也未能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
综合考虑双方当事人的过错,法院作出以下判决:(1)开发商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工程款,剩余工程款待工程验收合格后支付;(2)建筑公司对存在质量问题的部分进行整改,确保工程验收合格;(3)建筑公司承担部分赔偿责任,赔偿开发商因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
四、案件评析1.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应充分了解合同约定,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和支付工程款。
在出现纠纷时,应积极寻求和解,避免诉讼。
工程合同法律纠纷案例(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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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房地产开发项目,位于我国某一线城市,项目总投资约10亿元人民币。
项目由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负责开发,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承包商”)负责施工。
双方于2018年6月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约定承包商负责该项目的土建、安装、装修等工程施工,合同工期为24个月。
合同签订后,承包商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了施工,但由于开发商资金链断裂,导致项目资金出现严重不足,工程进度受到影响。
2019年8月,开发商向承包商发出通知,要求承包商暂停施工,并要求双方协商解决合同纠纷。
随后,双方就工程进度、工程款支付、违约责任等问题进行多次协商,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二、争议焦点1. 工程进度延误责任及违约责任2. 工程款支付及拖欠工程款问题3. 保修期及保修责任4. 争议解决方式三、案例分析1. 工程进度延误责任及违约责任根据合同约定,承包商应按照工期要求完成工程,但实际施工过程中,由于开发商资金问题导致工程进度延误。
对此,双方存在争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开发商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资金,导致工程进度延误,应承担违约责任。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58条规定:“建筑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在保修期内,因勘察、设计、施工、材料等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应当由责任方承担保修责任。
”承包商应按照合同约定,在保修期内对工程质量承担保修责任。
2. 工程款支付及拖欠工程款问题根据合同约定,工程款支付方式为分阶段支付,即工程进度达到约定节点后,开发商应按照约定支付相应工程款。
然而,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开发商未能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承包商资金周转困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开发商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承包商因此遭受的损失。
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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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案情简介: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施工方”)与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业主方”)于2018年5月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施工方承建业主方的一栋住宅楼项目。
合同约定工期为12个月,工程总价款为5000万元。
合同签订后,施工方按照约定开始施工,但工程进度一直未达到预期。
2020年3月,工程进度仅完成50%,业主方以施工方未按期完成工程进度为由,要求施工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解除合同。
施工方则认为,工程进度滞后是由于业主方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项,导致施工资金周转困难,请求法院判令业主方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拖欠的工程款项。
争议焦点:1. 工程进度滞后是否构成施工方违约?2. 业主方是否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项?3. 若存在违约行为,应如何承担违约责任?法院审理:1. 关于工程进度滞后问题,法院经审理认为,施工方在施工过程中确实存在一定程度的延误,但根据合同约定,业主方有义务按期支付工程款项。
施工方延误的原因部分源于业主方未及时支付款项,因此,施工方不构成根本违约。
2. 关于业主方支付工程款项问题,法院经审理认为,业主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项,导致施工方资金周转困难,影响工程进度。
3. 针对违约责任,法院认为,业主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拖欠的工程款项,并赔偿施工方因延误造成的损失。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业主方支付施工方拖欠的工程款项,并赔偿施工方因延误造成的损失。
同时,施工方应继续履行合同,确保工程按期完工。
案例分析:本案中,施工方与业主方在工程进度和款项支付方面存在争议,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了双方的违约行为,依法作出判决。
本案体现了以下几点:1. 合同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2.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及时协商解决,避免矛盾激化。
3. 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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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汇编案例一:拖延施工引发纠纷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期为180天。
然而,在施工过程中,乙方拖延施工时间,导致工程延期完成。
甲方因此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乙方辩称,工程延期的原因是甲方提供的施工图纸和物资不符合实际情况,需要重新修改和补充。
法院最终判决,乙方需承担部分责任,但甲方也需赔偿因设计图纸不合理引起的延期工期。
案例二:设计变更引发纠纷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了具体的设计方案。
然而,在施工过程中,甲方要求进行一些设计变更,如增加工程量、改变材料使用等。
乙方表示设计变更将导致工期延长和额外费用增加,要求甲方支付相应费用。
甲方认为乙方应承担变更费用,因为乙方未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变更费用的计算方式。
法院最终判决,根据合同中的约定,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变更费用。
案例三:质量问题引发纠纷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了工程质量标准。
在工程完工后的质量检验中,甲方发现多处质量问题,如墙体开裂、漏水等。
甲方要求乙方进行整改和修复,并承担相应费用。
乙方辩称,质量问题是因为甲方提供的材料质量不达标所致,应由甲方负责。
法院最终判决,乙方需承担部分责任,但甲方也需赔偿因材料不达标引起的质量问题。
案例四:支付款项引发纠纷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了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
在工程进行的过程中,甲方未按时支付进度款,拖欠了乙方的款项。
乙方表示无法继续施工,要求甲方支付拖欠的款项。
甲方辩称,拖欠款项是因为乙方施工进度延迟,未按合同约定完成工程造成的。
法院最终判决,甲方需支付拖欠的款项,并赔偿乙方因拖欠款项而造成的损失。
案例五:合同解除引发纠纷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工程进行的过程中,由于双方之间的矛盾不断加剧,最终导致甲方要求解除合同。
乙方表示已经投入了大量的人力和物力,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
甲方辩称,合同解除是由于乙方履约不良所致,不应支付违约金。
建筑工程法律案例推荐(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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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引言建筑工程法律案例是法律实践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对具体案例的分析,可以更好地理解和运用相关法律法规,提高建筑工程行业的法律风险防范能力。
本文将推荐几个具有代表性的建筑工程法律案例,旨在为相关从业人员提供借鉴和参考。
二、案例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一)案情简介原告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被告乙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乙方负责承建甲方的一栋住宅楼。
合同签订后,乙方按照约定完成了部分工程,但甲方认为乙方施工质量不达标,要求乙方进行整改。
在整改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乙方拒绝继续施工。
甲方遂将乙方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
(二)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乙方在施工过程中确实存在质量问题,但甲方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也未要求乙方进行整改。
因此,甲方要求解除合同缺乏依据。
关于赔偿损失,法院认为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存在过错,但甲方也存在一定责任。
综合考虑双方过错程度及损失情况,法院判决乙方赔偿甲方部分损失。
(三)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主要涉及合同解除、施工质量及损失赔偿等问题。
通过此案例,我们可以了解到:1. 合同解除的条件: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合同解除的条件较为严格,当事人需充分了解合同条款及法律法规,避免因误解或忽视条款而导致合同解除。
2. 施工质量问题:施工质量是建设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当事人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及国家标准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3. 损失赔偿: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当事人应根据自身过错程度及损失情况,合理确定赔偿金额。
三、案例二:建筑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案(一)案情简介原告丙公司与被告丁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设计合同,约定乙方负责设计一栋办公楼。
合同签订后,乙方提交了设计方案,但甲方认为设计方案不符合要求,要求乙方进行修改。
在修改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甲方遂将乙方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
(二)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乙方提交的设计方案存在缺陷,不符合合同约定及国家标准。
工程施工纠纷调解案例(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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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案例背景:XX市XX区人民法院近期成功调解了一起大型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
原告为某建筑公司,被告为某房地产开发公司。
双方因工程款支付、工程进度和质量等问题产生纠纷,导致工程停工,涉及金额高达数千万元。
案情简介:2018年,某建筑公司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建被告开发的某住宅小区项目。
合同约定工程总价款为5000万元,分阶段支付。
然而,在施工过程中,双方就工程进度、工程款支付和质量问题产生了严重分歧。
原告认为被告拖欠工程款,且存在质量问题,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被告则认为原告施工进度缓慢,存在质量问题,拒绝支付剩余工程款。
调解过程:为尽快解决纠纷,XX市XX区人民法院成立了专门的调解小组,由审判员、法官助理和特邀调解员组成。
调解小组首先对案件进行了全面审查,了解双方的诉求和争议焦点。
随后,采取了以下措施进行调解:1. 组织实地勘察:调解小组组织双方对施工现场进行了实地勘察,核实工程进度、质量和工程款支付情况。
2. 召开庭前会议:调解小组组织双方召开庭前会议,归纳争议焦点,明确调解方向。
3. 释法说理:调解小组从法律角度出发,向双方讲解相关法律规定,分析双方在合作过程中存在的违约行为,促使双方理性对待纠纷。
4. 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调解小组通过了解双方实际情况,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引导双方互谅互让。
5. 制定调解方案:调解小组根据双方诉求和争议焦点,制定了详细的调解方案,包括工程款支付、质量整改、工期延长等内容。
经过数十轮的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签订了调解协议。
协议内容包括:1. 被告支付原告剩余工程款3000万元。
2. 原告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工程质量整改。
3. 双方同意延长工期6个月。
调解成效:该案的调解成功,实现了以下成效:1. 及时化解了双方矛盾,避免了工程停工带来的经济损失。
2. 维护了法律的权威和尊严,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
3. 为类似纠纷提供了有益的借鉴和参考。
工程纠纷法律案例(3篇)
![工程纠纷法律案例(3篇)](https://img.taocdn.com/s3/m/057bda472e60ddccda38376baf1ffc4ffe47e2de.png)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被告: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房地产公司”)纠纷起因: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建筑公司承建房地产公司开发的住宅小区项目。
合同约定工程总造价为人民币伍仟万元整,工期为两年。
然而,在工程完工后,房地产公司以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导致双方产生纠纷。
二、争议焦点1. 工程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2. 房地产公司是否应当支付工程款;3. 若房地产公司拒绝支付,建筑公司是否可以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三、案件事实1. 合同签订及履行情况:2018年3月,建筑公司与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建筑公司负责住宅小区项目的施工,工期两年,工程总造价伍仟万元。
合同签订后,建筑公司按照约定完成了施工任务,于2020年3月完成竣工验收。
2. 工程质量问题: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房地产公司提出工程质量存在以下问题:部分墙面裂缝、部分地面不平整、部分门窗安装不到位等。
建筑公司对此进行了整改,但房地产公司仍不满意。
3. 工程款支付问题:建筑公司于2020年4月向房地产公司提交了竣工结算报告,要求支付工程款。
然而,房地产公司以工程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
四、法院判决1. 关于工程质量问题:法院经审理认为,建筑公司虽然对部分工程质量问题进行了整改,但仍有部分问题未得到妥善解决。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工程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合同约定。
因此,法院认定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
2. 关于工程款支付问题:法院认为,虽然工程质量存在问题,但建筑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施工任务,且对部分问题进行了整改。
房地产公司应当支付工程款。
关于工程款的具体数额,法院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结合实际情况,判决房地产公司支付建筑公司工程款人民币肆仟万元。
3. 关于建筑公司的权益维护:法院判决房地产公司支付工程款后,若房地产公司仍拒绝支付,建筑公司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工程建设法律纠纷案例(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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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为改善城市交通状况,决定启动一项市政道路建设项目。
该项目总投资约5亿元,由某市市政工程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
在项目招标过程中,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集团”)以最低投标价中标。
合同签订后,建筑集团按照合同约定开始施工。
然而,在施工过程中,双方因工程款支付、工期延误等问题产生纠纷,最终引发诉讼。
二、案件事实1. 合同签订与施工过程建筑集团与某市市政工程管理局于2019年5月签订了《市政道路建设项目施工合同》,约定建筑集团承建某市市政道路建设项目,合同工期为一年。
合同签订后,建筑集团按约定时间进场施工。
2. 工程款支付纠纷在施工过程中,某市市政工程管理局以资金紧张为由,多次拖欠工程款。
截至2020年3月,建筑集团累计完成工程量80%,但仅收到工程款3000万元,尚有4500万元工程款未支付。
3. 工期延误由于工程款拖欠,部分材料供应商拒绝供货,导致工程进度受到影响。
建筑集团多次与某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协商,要求其支付工程款以保障工程进度,但某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始终未予理睬。
至2020年6月,工程进度滞后2个月。
4. 诉讼请求建筑集团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某市市政工程管理局支付剩余工程款4500万元,并承担违约责任;同时要求某市市政工程管理局承担因工期延误造成的损失。
三、争议焦点1. 某市市政工程管理局是否应支付剩余工程款?2. 某市市政工程管理局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3. 某市市政工程管理局是否应赔偿因工期延误造成的损失?四、法院判决1. 关于工程款支付法院认为,根据《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某市市政工程管理局拖欠工程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向建筑集团支付剩余工程款4500万元。
2. 关于违约责任法院认为,某市市政工程管理局拖欠工程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建筑工程法律纠纷案例(3篇)
![建筑工程法律纠纷案例(3篇)](https://img.taocdn.com/s3/m/dafaf288112de2bd960590c69ec3d5bbfc0ada65.png)
第1篇一、案件背景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乙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于2010年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乙方负责甲公司一栋办公楼的建设工程。
合同约定工期为24个月,合同总价为1000万元。
合同签订后,乙方按照约定的时间节点开始施工。
然而,在施工过程中,双方因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工程款支付等问题产生了纠纷。
二、纠纷焦点1. 工程进度延误:乙方未能在合同约定的工期内完成工程,导致甲方遭受经济损失。
2. 工程质量不合格:乙方施工的办公楼存在多处质量问题,如墙体裂缝、地面不平整等。
3. 工程款支付:乙方多次要求甲方支付工程进度款,但甲方以工程质量不合格为由拒绝支付。
三、案件分析1. 工程进度延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乙方未能在合同约定的工期内完成工程,构成违约。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2. 工程质量不合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建设单位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
”本案中,乙方施工的办公楼存在多处质量问题,已违反了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修复费用和赔偿责任。
3. 工程款支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乙方多次要求甲方支付工程进度款,但甲方以工程质量不合格为由拒绝支付。
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建筑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支付工程款。
”甲方有权拒绝支付工程款。
四、案件处理结果1. 乙方应承担工程进度延误的违约责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 乙方应承担工程质量不合格的修复费用和赔偿责任。
3. 甲方有权拒绝支付工程款,待乙方完成修复工作并符合合同约定后,甲方再行支付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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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汇编二00八年二月案例1:某大厦幕墙施工合同纠纷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一,工程基本情况该工程为一栋高层商业大厦的幕墙外装饰工程,原告为承包商,被告为发包方.原,被告双方于1997年经公开招标后签订了单价施工合同,中标单价为合同单价,结算工程量按实计,合同工期120天.原告与该大厦主体施工单位签订了工程配合协议,约定配合费为工程总造价的3%.工程竣工验收后,原告以工程结算价款争议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委托鉴定内容及鉴定资料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该工程造价进行鉴定.送鉴定资料:委托书,施工合同,招标文件,投标书,起诉状,答辩状,施工图,开竣工报告,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资料.双方计价争议焦点原,被告对配合费的支付,幕墙铝材品牌与招标文件要求不符等产生争议.四,鉴定说明(一)工程量计算:依据送资料按实计算.(二)计价:按合同约定的单价计算.被告称代原告支付总包单位的配合费,因原告未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鉴定造价中未扣除,由法院庭审调查后按相关合同约定裁定.原,被告均未提供幕墙铝材品牌的证据材料,鉴定造价未调整铝材材料单价,鉴定人给出被告提供的两种率材价差和铝材用量,供法院裁定时参考.五,案例评述(一)计价争议产生的原因工程款的支付应按合同条款履行,施工过程中发现施工材料与合同约定不符,应及时通知原告作出修改.(二)评述1,原,被告签订的施工合同合同价含配合费,但未对施工配合费及其支付进行约定,原告与第三方签订的施工配合费协议对配合费及其支付进行了约定,从合同关系上讲,施工配合费应由原告支付.被告直接支付第三方的配合费应征得原告同意并须签订三方配合费支付的协议,若无相关证据,被告提出鉴定造价应扣除施工配合费的请求往往不予支持.2,本工程的招标文件及合同对铝材材质,品牌进行了约定,原告对合同约定材料的更改应征得被告同意及批准,被告能提供原告擅自更改约定材料的证据,合同约定单价应调整.案例3:某住宅小区市政管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工程造价鉴定工程基本情况该工程申请人为承包商,被申请人为发包方.双方于2000年3月签订了施工合同,合同约定了承包范围:市政管网,中庭广场施工图内全部工程,合同价暂定为145万元(合同约定按实结算),合同工期120天.申请人于2000年3月开工,于2000年10月竣工验收.申请人于2003年以被申请人一直未办理结算为由,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委托鉴定内容及鉴定资料仲裁委员会委托鉴定机构对该工程造价进行鉴定.送鉴定资料:委托书,施工合同,仲裁申请书,仲裁答辩书,施工图,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竣工验收证书与被申请人核对的结算工程量清单等资料.双方计价争议焦点管沟开挖的土方工程量产生争议;大理石的粘贴方式产生争议;售楼处等零星拆除工程的计价产生争议.鉴定说明工程量计算:依据施工合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核对的结算工程量清单,施工图设计变更,签证,现场勘察记录等资料计算.送鉴资料中没有管沟开挖的地面标高证据资料,鉴定人根据场地平整后的地面平整后地面标高(施工图标高)计算管沟开挖土方工程量.售楼处零星项目拆除,因属承包范围外施工项目,双方应办理现场签证确认,送鉴资料中没有相应项目的证据资料,不予计算.计价:依据合同约定的工程计价方式计价.大理石按施工图说明的水泥砂浆粘贴套价.案例评述计价争议产生的原因申请人没有提供管沟土方开挖的地面标高证据材料.申请人没有提供大理石按干粉型粘结的证据材料.申请人没有提供售楼处等零星拆除工程的签证或施工指令等证据材料.(二)评述1,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造价鉴定的依据是证据材料,证据不足会导致工程造价不予计算,因此,各方应加强施工及文档资料的管理.2,没有设计变更,承包方应按合同约定的施工图施工.3,施工合同承包范围外的零星工程施工,应有现场工程师的指令等证据.案例4:某综合楼桩基础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工程基本情况该工程为某综合楼挖孔桩基础,原告为承包商,被告为发包方.原,被告双方于1999年7月经协商签订了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程价款为320万元,工期60天.合同对计价原则进行了明确约定,结算工程量为审定预算工程量加设计变更.该工程开工日期为1999年7月25日,工程多次停工(停工责任未确定)且未办理竣工验收.原告以被告至今未办理计算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委托鉴定内容及鉴定资料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该工程造价进行鉴定.送鉴定资料:委托书,施工合同,起诉状,答辩状,桩基础施工图,开工报告,挖孔桩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现场签证等资料.双方计价争议焦点原,被告双方对工程量的确定存在争议,被告认为工程结算价应为合同加设计变更及签证,原告认为结算应按实计算;双方并对停窝工损失及合同违约金的计算产生争议.鉴定说明(一)工程量计算:依据法院提交的施工合同,施工图,挖孔桩隐蔽验收记录,现场签证按实计算工程量.停窝工损失费用因停工责任未认定,鉴定人无法出具鉴定意见,由法院庭审后酌情处理.(二)计价:按合同约定的计价标准计算.案例评述计价争议产生的原因预算未经审定,原告实际的完成工程在被告现场工程师已确认的挖孔桩隐蔽验收记录已反映. 停,窝工损失费用因原告未按合同约定办理停,窝工报告,鉴定人依据资料无法确认违约方,不能出具鉴定意见.评述承,发包方双方应根据工程的特性对合同结算价进行约定.停,窝工在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很普遍,停,窝工费用的索赔及违约金的请求能否得到支持,主要看索赔事件的证据是否完整.当索赔事件发生或一方违约时,索赔方应根据合同约定的索赔程序将索赔报告及时送达被索赔方.案例5:某商住楼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工程造价鉴定工程基本情况该工程申请人为发包方,被申请人为承包商.双方于1997年4月签订了施工合同,该工程为三栋小高层商住楼,建筑面积4000m2,承包范围:土建,水电安装工程,,合同价暂定为6600万元,结算按实计,合同对计价原则进行了约定,合同工期700天.被申请人于1997年7月开工,施工至主体封顶,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工程进度款,施工质量等问题产生纠纷造成停工,双方当事人在没有对已完工程量,现场备料,施工设备等进行核对并形成清单的情况下,申请人单方解除了施工合同,直接将工程发包给第三人施工.申请人以工程进度,施工质量为由,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解除合同.委托鉴定内容及鉴定资料仲裁委员会委托鉴定机构对已完工程造价,停窝工损失及留置现场的工程备料,设备和周转材料价格进行鉴定.送鉴定资料:委托书,施工合同,仲裁申请书,仲裁答辩书,施工图,变更图纸,设计变更,技术联系单,签证,会议纪要,停窝工证据材料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提供的工程形象进度等资料.双方计价争议焦点由于未办理交接手续,双方对已完工程量,停窝工损失的计算及滞留现场的设备和周转材料价格产生争议;并对工程质量产生争议.鉴定说明(一)工程量计算:依据施工图,变更图纸,设计变更,签证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提供的工程形象进度等送鉴资料计算.(二)计价:按合同约定的计价标准及深圳市计价规定计价.对下列双方争议工程单列,说明计算的依据资料,由仲裁委庭审调查后确定是否计入.1,竣工后维护保养增加费,工程保险费,排污费属应计项目,计算方式是按实计算,由于双方均未提供是否发生的证据材料,鉴定人按计价标准提供的计算系数计算,由于双方中途解除了施工合同,竣工后维护保养增加费须根据仲裁委裁定被申请人是否承担此项义务后确定是否计入.2,挖孔桩及基坑降水费用,被申请人仅提供了该工程施工方案中关于降水的措施证据,没有提供相关的抽水记录证据,是否发生由仲裁委庭审调查后裁定.3,地下室外墙防水工程,因属设计变更,被申请人仅提供了技术联系单,没有提供施工隐蔽验收记录,是否发生由仲裁委庭审调查后裁定.4,合同外零星签证工程,仅计算签证手续完整的内容,签证内容列入该工程的项目计算,由仲裁委庭审调查后确定是否计入.5,停窝工损失因被申请人的证据(单方提供无对方确认的人员数量,机械设备种类,停工时间)申请人不予确认,但考虑到申请人单方解除了施工合同,实际上存在停窝工,鉴定人按施工进度计划中施工人数,通常计算的停工时间计算停窝工费用,供仲裁委庭审参考.6,滞留现场的工程备料,设备和周转材料被申请人的证据申请人不予确认,被申请人单方提供无对方确认的工程备料,设备和周转材料数量,鉴定人无法确定数量,仅提供鉴定单价供仲裁委参考.7,脚手架,超高补贴及垂直运输增加费按工程完成比例计价.其他说明由于被申请人在中途离场,工程未经验收,鉴定人对已完工程造价的鉴定是按合格工程计算的,申请人提出的工程质量问题,不属我所鉴定的范围,请仲裁委另行处理.材料定金损失不属我所鉴定范围,请仲裁委另行处理.案例评述(一)计价争议产生的原因1,因合同纠纷,被申请人不正常的离场,双方未对已完工程量,现场备料,施工设备等进行核对并形成清单.2,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完整.(二)评述1,该工程当事人双方在计价问题上存在争议,但违约责任的认定也是该合同纠纷的焦点,施工进度,施工质量,工程进度款支付是否符合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单方解除合同是否合法,违约责任的认定将直接导致部分争议工程造价可否计入.2,争议工程造价是否计入,证据材料须完整,施工验收,施工记录,签证等资料必不少.3,材料定金损失是否存在,须提供合法的材料购销合同,银行往来凭证,由仲裁庭裁定.案例6:黑白合同在实践中的认定一,案例简介某建筑公司投标某房地产公司投资开发的位于上海浦东新区孙桥镇黄埔花园二期住宅工程,于2001年7月23日取得中标通知书.通知书载明建筑面积34245平方米,总造价2789万元,工期260天,工程结算按总造价下浮4%,要求7月30日签订《建设工程合同》.2001年7月26日,双方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及"补充协议"各一份,7月30日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并在招投标办公室备案,依此合同交纳了定额管理费.同年8月29日,双方对7月30日合同进行了工商鉴证.前后两份《工程建设合同》的总造价分别为2489万元及2789万元,主要条款如工期,质量,工程款支付等规定相同.工程价款的计算及支付,合同规定"价款采用预算及竣工审计的方式",调整依据为"上海市九三定额综合预算价及2001年9月工程造价信息中准价","开工前7日内支付本年度工程款的25%(计320万元),分8个月扣回";进度款"按每月工程师审定的进度款减预付款的1/8乘97%,支付上月进度款,每月五日前支付".验收合格后,留3%为保修金.工程结算没有下浮的规定.此外,工程的桩基,铝合金门窗,电梯,防盗门由发包人指定分包,有线电视,,防盗监控等弱点系统及室外的水,电,煤安装,道路,绿化等不在本合同范围之内."补充协议"内容主要体现在付款方面,工程预付款50万元,单体主体竣工验收合格付30%,剩余70%工程款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一年内扣除保修金后分期付清.总造价下浮2%为工程结算款.某建筑公司于2002年10月28日请求甲方对其工程进行验收并将工程结算资料交予甲方.工程总造价为4321万元.业主于2003年5月20日组织验收,工程质量合格.组织验收时某房地产公司共付款1192万元,比中标合同约定金额少付2993万元.某建筑公司多次要求支付工程款,某房地产公司均以"补充协议"付款时间未到,整体工程尚未竣工等因素予以拒绝.某建筑公司在2003年7月向本所律师魏康寿,张海燕咨询并全权委托代为解决工程款拖欠问题.代理人在分析案件事实后,于2003年8月向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提起了诉讼.二, 黑白合同的法律分析及处理黑白合同的法律分析根据案件事实的分析以及对《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等实质精神的理解,结合本所代理工程款纠纷的实务经验,在14号司法解释未出台之前,我们得出《建设工程合同》与补充协议属于黑白合同,黑合同无效,应以白合同结算工程款的结论.黑白合同也称"阴阳合同",就是经过招投标的工程,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就同一建设工程签订两份不同版本的合同,其中一份是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另一份是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的私下协议.备案的,接受政府监管的合同叫白合同,与招投标法相违背的,私下操作的合同叫黑合同.在实践中,黑合同的签订时间可能在白合同之前,也可能之后,也可能是同一天,但其内容均是对白合同的改变,要么降低工程价款,下浮让利,增加付款条件,延长付款期限,垫资,支付保证金,缩短工期,肢解工程等,黑白合同的签订时间,形式及内容虽然多种多样,但其判断标准有二:一是是否针对同一工程项目,二是黑合同对白合同是否存在有实质性的违反,如果是对白合同的具体问题的修改补充则不应作为黑合同.黑合同因违反合同法及招投标法的禁止性规定而无效.案例7:某综合楼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工程基本情况该工程原告为发包方,被告为承包商.2003年12月原告为建设某综合楼工程,邀请包括被告在内的数家施工单位参与投标.在投标期限内,被告递交了投标书.随后,为了项目报建,报监用途,双方签订了一份施工合同(以下简称"备案合同")并开始施工.同时被告以承诺书的形式说明"备案合同仅限于被告报建,报监的正常施工之用,不作为任何意义上的他用,具体实施仍按正式合同执行".2004年4月合同办理了备案手续.2004年6月双方根据中标结果和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的内容又签订一份施工合同(以下简称"中标合同").2005年6月工程通过竣工验收.2005年9月被告以原告拖欠工程款为由向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依据是"备案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原告随即依据"中标合同"诉至法院请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后双方分别向仲裁委员会和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法院一审裁定认定本案法院无管辖权.原告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终审裁定撤销了一审裁定,确认本案由法院管辖.案例评述建筑施工企业常常面临阴阳合同问题,一份是按示范文本签订并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俗称"阳合同";另一份根据实际履行情况签订的"阴合同".阳合同往往是迎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只用于报备之用;阴合同往往是在甲方要求之下降低工程款价款,改变计价方式,降低质量标准或要求施工企业垫资等等.双方如无争议,在实践中也常以实际履行的阴合同结算了之;一旦发生争议,各方就搬出对自己有利的合同.比如以上案例,涉及管辖权争议,就是依据不同的合同进行请求.阴阳合同,究竟该适用哪个合同呢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建设施工合同适用法律的意见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该条款对招投标工程提出了阴阳合同的解决方案,即以阳合同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笔者认为,该条款应从严理解:一是适用招投标项目;二是招投标必须是有效的;三是必须是实质性内容不一致;四是阳合同仅是结算的依据.上文案例中原被告双方在开标之前就对招投标实质性内容进行了谈判,并签订了施工合同,显然是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的串标行为,是违反招投标法之禁止规定,中标应为无效.由此,中标无效,所签的合同不管是中标之前的合同,还是中标之后所签的合同,均为无效合同;所以一审法院援用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进行裁判是不正确的,二审采纳合同无效这一认定,确认由法院管辖.正确理解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还应理解何为合同的实质性内容.笔者认为依据合同法第三十条,合同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及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合同的实质性变更,具体到建筑施工合同中,实质性内容应指工程项目,工程量,工程的质量标准,工程的安全生产要求,工程价款或计价方式,支付方式,工期,违约责任和争议的解决方式.以上实质性内容如有约定不一致,就应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案例8:某住宅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工程基本情况该工程原告为承包商,被告为发包方(某房地产公司).1999年10月,原告经公开招投标获得被告某住宅工程的施工承包资格后,与被告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了工程预付款的金额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并到当地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了备案手续.同日,双方又签订了一份补充合同,约定:"本工程不付工程预付款".然而,就是这两个意思表达完全不同的约定,导致工程交付使用后,双方因工程结算内容是否应计入名为贷款利息费用等问题发生争议,并诉诸当地高院.原告认为:因原招标文件明确表示本工程有工程预付款,而且经备案的施工合同中也有工程预付款方面的约定,所以是不需要约定工程预付款的贷款利息费用计取方法的;但双方既然后来又补充合同的形式取消了工程预付款,那么就应该按照工程所在地的相关定额规定计取贷款利息,作为对原告的费用补偿.被告则主张:招投标文件中均未涉及贷款利息的内容,因而不能在工程结算中计入贷款利息. 一审法院则撇开双方的结算争议,认定补充合同中有关不支付工程预付款的约定因违反招投标法的有关规定而无效,并据此于不久前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以原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预付款金额计算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其判决理由是该部分款项为原告垫资施工的金额.二,案例评述三条带有明显分歧的意见,究竟谁更合理笔者认为,相对本案审理时的法律规定来看,虽然法院的观点有较多可取之处,特别是将补充合同中"不支付工程预付款"条款认定为无效是非常准确的.但法院作出的被告应支付的工程预付款作为原告的垫资款,由被告按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对原告予以补偿的判决则值得商榷.根据去年9月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施工合同纠纷案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下称《司法解释》)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第二十一条还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据此,笔者认为,本案中的补充合同有关不付工程预付款的内容,系对招投标文件的实质性的违背,显属无效;而中标且经备案的合同中关于工程预付款的规定不管从形式上还是内容上看均合法合理,应当成为确定承发包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因此,实际施工中发包方未支付工程预付款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其支付违约金的标准应根据合同约定`,在合同没有约定的情况,则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发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三,对建筑安装企业加强合同管理的启示启示一:施工企业加强管理的目的,是通过一系列的管理活动来创造维护自身权益的机会和条件.管理目标是可以分解的.比如,可将"预防和治理拖欠工程款"作为一个管理单元,再从中细分出"预防和治理拖欠工程预付款","预防和治理拖欠工程进度款","预防和治理拖欠工程结算款"三个小的单元.以"预防和治理拖欠工程预付款"为例,可以制定并落实以下管理措施:招投标阶段要争取将工程预付款的金额及其支付办法列入投标文件;签约阶段要将投标文件中的成果固定到合同条款上;履约阶段定期监控发包人是否按时足额支付工程预付款等等.启示二;如发包人利用其优势地位,强行通过补充合同的形式取消了备案合同中关于工程预付款的规定,且对补偿措施未置可否,承包人则应或者在订立补充合同时即要求发包人明确取消工程预付款之后的补偿办法;或者在施工过程中向发包人提出补偿要求;最迟在工程结算中要向发包人提出相关费用要求.只有慎重把握权利的有无及主张权利的时机和方式,才能将管理潜力转化为管理优势.启示三:工程预付款是适应建设工程生产活动的特点和客观规律运用而生的一种计价,付款方式.但我国目前的建筑市场毕竟处于"买方市场",施工企业争取"工程预付款"一类的条款可谓难上加难.因此,工程预付款制度的推行,须借助于政府有关部门的积极推动.笔者建议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应制定一部关于工程预付款制度方面的具有较强操作性的专项规章,有条件的情况下还应该将此制度增补进《建筑法》,使工程预付款制度成为一项规范建筑市场行为,平衡工程承发包双方的关系,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制度基础和法律保障.案例9:"贷款利息"能否计入工程结算工程基本情况某钢结构公司经公开招投标,获得某工程的施工承包资格后,与该工程发包人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约定了工程预付款的金额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合同签订后即到当地管理部门办理了备案手续.同日,双方又签订了一份补充合同约定:"本工程不付工程预付款".工程交付发包人使用后,双方因工程结算及拖欠工程款数额等问题发生争议,某钢结构公司遂向工程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争议的焦点之一就是因工程预付款条款而引发的工程结算中是否应计入"贷款利息"法院审判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认定补充合同中有关不支付工程预付款的约定因违反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而无效,并据此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以原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预付款金额计算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其判决理由是该部分款项为原告垫资施工的金额.原告不服一审判决,向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律师评析一审法院关于补充合同中不支付工程预付款的条款无效的认定是准确的,但将被告应支付的工程预付款作为原告的垫资款,由被告按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对原告予以补偿的判决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本案补充合同中约定不支付工程预付款的条款是无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施工合同纠纷案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该条规定以经过招标投标并经备案的正式合同即"白合同"为准,这是对建设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