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刑法先修班讲义背诵版全稿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一、法律事实体系
2.
是不可以被强制的。
好意施惠关系的常见类型包括:请客吃饭、无偿领路、免费搭车、公交让座、受托购物。
3.
民事法律事实简称法律事实,是符合民事规范,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
4.行为与事件的区分在于是否受到人的意志的影响与左右;表意行为与事实行为的区分。
5.创作;下列属于事件:出生、死亡、时效期间的经过罢工。
6.法律事实
方允诺、遗赠、合同、合伙协议等均为表意行为。
7.
三种情形。
8.因暴雨B家池塘的鱼进入C
C抓起B的鱼扔到自己的鱼塘属于事实行为。
讲义中的例子属于事件。
一S、与意思表示的相关知识体系
1.“孙某临终前在日记中写道:若离人世,愿将个人藏书赠与好友汪某”这个表述属于意思表示,但是该自书遗嘱是否能够生效,取决于其是否能够满足继承法对自书遗嘱生效的要件,即“自书遗嘱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
2.表意行为与事实行为
3.ABCD)
下列哪些情形不属于意思表示?(多选)
A。
我跪着向天祈祷、给我勇气面对一切好不好
B。
此山是我开,此树是我栽
C。
吃我的给我吐出来,拿了我的给我还回来
D。
(这个可以有。
)这个真没有
E。
给我一杯忘情水,还你一颗定心丸
4.
作而取得著作权。
6.
下同)
7
8.
事行为根据是否符合生效要件的要求,可以分为合法的民事行为和非法的民事行为,合法的民事行为就是民事法律行为。
9.
项要件者,该民事行为生效,当事人在意思表示中所追求的权利意图得到法律的认可;如上述三项要件有一项或者几项不达标,则为非法民事行为,具体包括无效、可撤销和效力待定三种情形。
10.
58条的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11.
(1)行为人不具有行为能力实施的民事行为,具体包括:①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超出其能力范围之外的单方行为无效(如订立遗嘱、抛弃价值较大的物品等);②无行为能力人实施的合同行为和单方行为均无效(纯获利益行为、小型化、定型化的行为除外)。
(2)意思表示不自由而且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
(3)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行为
(4)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行为。
(5)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6)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12.
于当事人是否在除斥期间内行使撤销权。
1)受欺诈而订立的行为(不伤害国家利益);(2)受胁迫而订立的行为(不伤害国家利益);(3)乘人之危的行为;(4)因重大误解的行为;(5)显失公平的行为
14.欺诈和胁迫的关键区别在于,欺诈是当事人因对方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
15.
二、法律关系体系
1.、合
2.誉权和名称权)
3.
4.
5.读者的所有权和作者的债权人的权利质押权(以著作财产权出质)
6.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人人平等,人人完全
7.行为能力与权利能力的取得并非同步,而是有其特有的判断标准,具体包括两项,
人精神状况的变化而变化;
8.
9
10.
、债
11.单方行为只有一个意思表示,具体包括单方允诺、形成权的行使、抛弃、代理权的
12.
13.
14.
性质为要约,而非单方允诺。
15.身份行为如监护、收养、婚姻不适用合同法,身份行为亦不得附条件。
效果的行为,主要是物权行为,此外,债权让与和债务免除也属于处分行为;负担行为是发生给付义务效果的行为,负担行为都是债权行为,包括单方行为和合同行为等。
17.
同效力待定,第三人如果满足物权法106条的规定则可以发生善意取得。
但特别要注意的是,租赁为负担行为,所以无权出租他人之物不构成无权处分。
15.
16.
自然人借贷,仍然为单务合同。
三:权利分类体系
1.这一事实受法律保护。
2.一顺位,亲属权居于第二顺位。
3.人或有之。
权。
5.的土地使用权;所有的担保物权都是从权利,从属于其所担保的主债权。
6.我国现行四种用益物权的客体均为不动产(土地)
需要占有标的物。
(二)以作用方式而划分(图15
)
1.请求权和支配权的关键区别在于,
2.请求权包括物权请求权、债权请求权和占有保护请求权;支配权则包括物权、知识
3.4.于基础权利受侵害而发生(如合同履行请求权)。
5. 抗辩权是能够阻止请求权效力的权利,包括合同履行抗辩权(适用于同一双务合同)、诉讼时效抗辩权(适用于债权请求权)、先诉抗辩权(适用于一般保证);其中,诉讼时效抗
6. 7.抗辩权(民法上的抗辩权)与事实抗辩(诉讼法上的抗辩)之区分:前者是在主张一
个主观的权利,以抗辩权对抗一个有效的请求权,例如诉讼时效抗辩;后者则是主张一个客
8. 不转让,从权利不得单独转让。
所有权。
10.物权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区别可以概括为
过错,不要求实际损害,不适用诉讼时效;后者恰恰相反。
11.特别要注意物权法34条所规定的物权人返还原物请求权和物权法245条所规定的占甲的一头牛借与乙使用,在乙占有期间被丙盗走,然后又被丁抢走,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有:
A .甲对丁的返还请求权的行使期间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丁之日起2
年 B .乙对丁的返还请求权的行使期间为其占有被侵占之日起1年 C .丙不能要求丁返还原物 D .甲还可以要求乙返还原物
12.
13.
一律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14. 只有在法律直接规定或由当事人约定时方能适用。
2012年民刑先修班答疑集锦
(陆续推出中,请关注新浪微博@万国民法段波)
Q1:今年的先修班和去年相比有何变化:
A1:内容浓缩、体系增强、难度增大,以更好适应最新的命题趋势变化。
Q2:波波老师,今天听你民刑先修第一课,说因暴雨甲家的鱼跑到乙家的鱼塘里,是事实行为。
因为这属于添附中的混合.但是案例中没有人的行为啊,连行为都不算怎么算事实行为呢?请指点迷津,谢谢
A2:回复@ldqmx:统一澄清一下,混合如果没有人为因素,例如鱼自己跳过去属于事件;如果有人为因素比如C抓起B的鱼扔到自己的鱼塘属于事实行为。
讲义中的例子属于事件。
Q3:所有的人格权都是专属权吗?
A3:讲课时候这个地方有个瑕疵,法人的名称权是可以转让的,因此并非所有的人格权都是专属权,特此勘误并致歉。
Q4:出卖人协助买受人办理房屋过户登记为什么是主义务?
A4:这是合同的主要目的,要想取得所有权,就必须进行过户登记。
Q5:不当得利为什么不是法律事实?
A5:引起不当得利的原因包括表意行为、事实行为和事件,不能一概而论,所以不当得利是法律关系而非法律事实。
Q6:悬赏广告为什么是要约?
A6:这是一个争议问题,根据最新的三大本的观点和合同法解释二的规定,认定为要约。
Q7:老师今年讲课的变化确实大,体系结构比之去年更为明显,各个知识点(概念辨析)如同砖瓦一般围绕着三个支柱事实体系、关系体系、权利体系。
看看了朋友其他机构的讲义,跟去年的形式上差不多,内容有增加。
但对于考生而言是把知识点罗列出来强调还是把知识点体系搭建起来更益于应试呢?
A7:民法是一门体系性极强的学科,打基础阶段如果没有建立完整的知识结构,那么,以后的学习都会变成只见树木不见森林的杂乱无章。
等知识体系建立起来以后,后面的系统强化阶段我们将在体系内罗列知识点,快速提分阶段将在体系内实现得分能力的提升。
民法的基础就是民法的体系,学习民法,体系先行!
Q8:请问段老师,我没有任何法律基础,是就跟随您的讲义听讲--做笔记--画图--背诵,这几个步骤就可以了,还是要把您提及的相关法律条文先看一遍,背一遍?比如合同法等。
因为我发现您的课应是面对有一定基础的同学,虽然您说的大部分我都能理解(您的举例实在是生动深刻),但有些词还是不懂
A8:不懂的词要去翻教材(三大本、专题讲座、重点法条解读),甚至去百度;此建议适用
于所有零基础的孩纸。
讲课中提及的法条必须熟悉。
不懂的词要去翻教材(三大本、专题讲座、重点法条解读),甚至去百度;此建议适用于所有零基础的孩纸。
讲课中提及的法条必须熟悉。
Q9:讲义背诵版何时上线?
A9:四月二十号左右,此前请认真复习讲义并把讲义中的所有的图自己画一遍。
Q10:善意取得属于何种类型的法律事实?
A10:善意取得的结果是发生物权变动,属于法律关系;引起善意取得的原因是无权处分,无权处分为处分行为,属于法律事实。
Q11:老师,你上课为什么喝那么多水,还那么大声音,很好喝吗?
A11:那天感冒了,所以嗓子疼,所以水比平时好喝,下不为例。
Q12:遗嘱是单方行为还是双方行为?
A12:遗嘱是单方行为,遗赠是单方行为,死因赠与是双方行为,遗赠扶养协议是双方行为。
Q13:“离婚后房子归你,但不得再嫁他人”的约定是部分无效还是全部无效?
A13:部分无效,房产归属的部分有效(还记得民法中有类似的真题吗?)。
Q14:侵害肖像权为什么不以营利为目的?
A14:《侵权责任法》没有要求,那么,一般侵权只要满足行为、结果;因果关系和过错四要件即可,不能增加营利目的这一要件。
Q15:债务承担为什么是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A15:因为须经债权人的同意。
Q16:表意行为和法律行为是同一概念吗?
A16:三大本的观点是,民事法律行为是合法的表意行为,但是在很多教材中,二者被作为同一概念使用。
Q17:主从物必须归于同一人吗?
A17:是滴。
否则从物无法辅助主物的效用。
因而,当主从物被不同的人所有的时候,主从物的关系消灭。
Q18:物权法245条规定的一年的时间是除斥期间吗?
A18:记住时限和起算点(占有侵占之日起),不必关注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