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
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金属常压罐体监督检验规则
ICS23.020.20J74 DB41 河南省地方标准DB 41/T XXXXX—XXXX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金属常压罐体监督检验规则(征求意见稿)XXXX-XX-XX发布XXXX-XX-XX实施目次前言 (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一般要求 (2)5 监督检验要求 (4)附录A(资料性附录)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金属常压罐体监督检验证书 (8)附录B(资料性附录)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金属常压罐体监督检验联络单 (9)附录C(资料性附录)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常压罐体监督检验意见书 (10)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河南省承压类特种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河南省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检测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金属常压罐体监督检验规则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金属常压罐体(以下简称罐体)监督检验的术语和定义,一般要求、监督检验要求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装运介质为液体危险货物,工作压力小于0.1 MPa,金属材料制造以及与定型汽车底盘或半挂车车架为永久性连接的罐体的监督检验。
本标准适用于GB 18564,1中附录A中的介质。
对超出GB 18564,1中附录A范围以外的介质,当其物理、化学性质与GB 18564,1中附录A的介质相近时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本标准不适用于非金属材料罐体,真空绝热结构罐体或有特殊要求的军事装备用罐体的监督检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8564.1—2006 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第1部分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JB/T 4734 铝制焊接容器NB/T 47013.2 承压设备无损检测第2部分射线检测NB/T 47013.4 承压设备无损检测第4部分磁粉检测NB/T 47013.5 承压设备无损检测第5部分渗透检测NB/T 47014 承压设备焊接工艺评定TSG Z7001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规则TSG Z8002 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考核规则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判断题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判断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判断题1.为适应危险货物运输的要求,车辆的结构可以改造。
[1分]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驾驶室和乘客舱所有内饰材料应具有阻燃性。
[1分]3.最大设计车速大于100公里/小时的载货汽车和牵引车的前排座位必须装置汽车安全带。
[1分]4.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轮胎的磨损,半挂车胎冠上花纹深度不得小于1.0毫米。
[1分]5.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轮胎的胎面和胎壁上不得有长度超过25毫米或深度足以暴露出轮胎帘布层的破裂和割伤。
[1分]6.运送易燃易爆货物的车辆排气管应在车身的前部,车辆尾部应安装接地线。
[1分]7.可以使用货车列车装运危险货物。
[1分]8.运输危险货物车辆的车况必须达到二级车况以上的标准。
[1分]9.车厢底板必须平整完好,周围栏板必须牢固,周围没有栏板的车辆,不得装运危险货物。
[1分]10.运送易燃易爆货物的车辆排气管应在车身尾部。
[1分]11.装有危险货物的专用容器可使用栏板货车运输。
[1分]12.气瓶应采用直立运输,直立气瓶高出栏板部分不得大于气瓶高度的1/4 ,防止气瓶在行驶中滚动。
[1分]13.装运集装箱危险货物的车辆,其紧固装置必须牢固安全、有效,以保证车辆装载平衡,运输安全。
[1分]14.对装运放射性同位素的专用车辆、设备、搬运工具、防护用品等,应定期进行放射性污染程度的检查,超量时不得继续使用。
[1分] 15.罐式货车是将罐体固定在载货汽车的底盘上,罐体不可与车辆分离。
[1分]16.专用罐车按其罐体壳承受工作压力大小,分压力容器专用罐车和常压专用罐车。
[1分]17.道路运输腐蚀性液体、剧毒液体、易燃液体应使用常压专用罐车。
[1分]18.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应使用移动罐体车辆运输。
[1分]19.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应当经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检验合格。
[1分]20.运输剧毒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10立方米。
[1分]21.压力容器专用罐车必须进行定期检验,每年一次,全面检验每2年进行一次。
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金属常压罐体
DB61陕西省地方标准DB61/×××—××××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金属常压罐体定期检验规则(征求意见稿)××××—××—××发布××××—××—××实施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前言本标准由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陕西省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夏锋社、刘晓东、程宇群、张永红、刘峰育、王景人、易菡。
本标准由陕西省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负责解释。
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金属常压罐体定期检验规则(征求意见稿)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金属常压罐体(以下简称“常压罐体”)定期检验的基本方法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金属材料制造的装运介质为液体危险货物,工作压力小于0.1MPa(表压),与定型汽车底盘或半挂车车架为永久性连接的常压罐体(含安全附件、相关管件、阀件、紧固件和控制件等)的检验。
本标准不适用于真空绝热结构或有特殊要求的军事装备用罐体。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18564.1 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第1部分: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GB20300 道路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车辆安全技术条件JB/T4730.2 承压设备无损检测第2部分:射线检测JB/T4730.4 承压设备无损检测第4部分:磁粉检测JB/T4730.5 承压设备无损检测第5部分:渗透检测TSG R7001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3 一般规定3.1 检验单位及人员常压罐体检验单位、检测人员应取得国家规定的相应资格,检验人员应经过专门培训,并应对检验结论负责。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23年修正)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23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3.11.10•【文号】•【施行日期】2023.11.1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13年1月23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16年4月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11月28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3年11月1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第三章专用车辆、设备管理第四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维护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军事危险货物运输除外。
法律、行政法规对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等特定种类危险货物的道路运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等危险特性,在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和处置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毁或者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质和物品。
危险货物以列入《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 617)的为准,未列入《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 617)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结果为准。
本规定所称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是指使用载货汽车通过道路运输危险货物的作业全过程。
本规定所称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是指满足特定技术条件和要求,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载货汽车(以下简称专用车辆)。
第四条危险货物的分类、分项、品名和品名编号应当按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 617)执行。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国际铁路运输危险货 物规则》:国际铁路运 输危险货物运输的法规, 由国际铁路联盟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技术要求》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安全技术条件》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安全技术检验规范》
地方性法规的定 义和范围
,
汇报人:
CONTENTS
添加目录标题
道路危险货物 运输概述
道路危险货物 运输法规
道路危险货物 运输企业资质 和条件
道路危险货物 运输管理流程
道路危险货物 运输风险控制
PART ONE
PART TWO
定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是指使用道路运输工具,运输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 等危险特性的货物。
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
定期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
添加标题
添加标题
添加标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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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驾驶员和押运员的培训和考核
制定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建立风险监测体系: 定期对运输过程进 行风险评估和监测
制定风险应对措施: 针对不同风险制定 相应的应对措施
加强人员培训: 提高员工风险意 识和应对能力
持续改进:根据监 测结果和经验教训, 不断优化风险控制 措施
运输过程中必须进行实时监 控和记录,确保货物安全
运输过程中必须遵守环 保要求,防止环境污染
PART THREE
《联合国危险货物运 输建议书》:国际上 通用的危险货物运输 法规,由联合国制定
《国际海运危险货物 规则》:国际海运危 险货物运输的法规, 由国际海事组织制定
《国际航空运输危险货 物规则》:国际航空运 输危险货物运输的法规, 由国际航空运输协会制 定
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
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集团标准化工作小组 [Q8QX9QT-X8QQB8Q8-NQ8QJ8-M8QMN]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金属常压罐体定期检验规范1 范围本规范规定了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金属常压罐体(以下简称“罐体”)定期检验的基本要求、检验项目、安全检查、罐体检验、追加检验、缺陷处理及检验结果评定、检验记录及报告的技术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装运介质为液体危险货物,工作压力小于MPa(表压),金属材料制造且与定型汽车底盘或半挂车车架为永久性连接的罐体及其附件的定期检验,本规范不适用于非金属材料罐体、真空绝热结构罐体或有特殊要求的军事装备用罐体。
注:本标准所指液体危险货物是指中附录A中的危险货物介质,对超出附录A范围以外的介质,当其物理、化学性质与附录A的介质相近时可参考本标准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第1部分: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GB 13392-2005 《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 6944-2005 《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 20300-2006 《道路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车辆安全技术条件》GB 13365 《机动车排气火花熄火器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GB/T3805-2008 《特低电压(ELV)限值》GB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化学有害因素》HG 20660-2000 《压力容器中化学介质毒性危害和爆炸危险程度分类》JB/T4730-2005 《承压设备无损检测》TSGR7001-2004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3 术语和定义中界定的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压力 pressure除注明者外,压力均指表压力。
3.2 罐体 tank body系指由筒体、封头、人孔、接管和装卸口等构成的封闭容器。
试析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常压罐车检验常见缺陷及处理方法
试析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常压罐车检验常见缺陷及处理方法论文关健词:道路运拾危险货物常压雄车检验缺陷处理方法论文摘要: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常压雄车检验是近几年新开展的一项检验工作。
根据对本油田和周边区域常压雄车的实际检脸检浏,归纳总结了9个方面的常见缺陷问题,并指出了相应的处理方法。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安厅、交通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湖北省运输危险化学品罐车罐体定期检验工作的意见》鄂质监特(2005)87号7的指示要求,技术监督处从今年开始对江汉油田和周边区域范围内的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的常压罐车(简称“车载罐")进行全面检验检测。
1本地区车载罐的总体状况本地区(包括油田和周边区域)现有车载罐约370多台,主要盛装介质为成品油、酸、碱、原油、重油等,容积范围为3. 5m^y45耐,其中20m'以下占罐车总数的56%,使用单位既有国营和民营企业,也有罐车资产归个人,管理归公司型的松散性联合体。
这些车载罐体绝大部分是专业正规制造厂生产的,但也有极个别是用户自行改装的;罐体材质主要是碳钢,酸碱介质罐体则主要采用玻璃纤维增强塑料(玻璃钢)非金属材料。
2004年以前相关部门并没有将车载罐纳入定检管理范畴,2004年以后起潜江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要求对车载罐进行定期检测,每年一次,但只是简单检测,主要测量罐体壁厚及检查车罐体外形质量。
从2007年开始,随着法规、标准体系逐渐健全完善以及政府部门监管力度的加大,油田和周边区域的所有车载罐定检工作正式步人正规。
2车载罐检验的依据与手段检验的技术依据是GB18564一2001《汽车运输液体危险货物常压容器(罐体)通用技术条件》、GB18564. 1一2006《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第一部分: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前者目前针对酸碱介质、罐体采用非金属材质制作的常压罐体,后者则适用于罐体为金属材料,介质为成品油、沥青、重油等常压罐体。
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
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金属常压罐体定期检验规范1 范围本规范规定了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金属常压罐体(以下简称“罐体”)定期检验的基本要求、检验项目、安全检查、罐体检验、追加检验、缺陷处理及检验结果评定、检验记录及报告的技术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装运介质为液体危险货物,工作压力小于0.1MPa(表压),金属材料制造且与定型汽车底盘或半挂车车架为永久性连接的罐体及其附件的定期检验,本规范不适用于非金属材料罐体、真空绝热结构罐体或有特殊要求的军事装备用罐体。
注:本标准所指液体危险货物是指GB18564.1中附录A中的危险货物介质,对超出附录A范围以外的介质,当其物理、化学性质与附录A的介质相近时可参考本标准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8564.1-2006 《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第1部分: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GB 13392-2005 《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 6944-2005 《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 20300-2006 《道路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车辆安全技术条件》GB 13365 《机动车排气火花熄火器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GB/T3805-2008 《特低电压(ELV)限值》GB Z2.1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化学有害因素》HG 20660-2000 《压力容器中化学介质毒性危害和爆炸危险程度分类》JB/T4730-2005 《承压设备无损检测》TSGR7001-2004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3 术语和定义GB18564.1中界定的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压力 pressure除注明者外,压力均指表压力。
3.2 罐体 tank body系指由筒体、封头、人孔、接管和装卸口等构成的封闭容器。
涨知识——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相关安全知识
涨知识——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相关安全知识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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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货运输车辆相关要求
危货运输车辆相关要求危货运输车辆适装要求(I)钢瓶装气体、包装类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无机氧化剂、毒害品(低毒)、固体腐蚀品可选用栏板式货车/半挂车运输;(2)爆炸物品、遇湿易燃物品、固体剧毒化学品、感染性物质、有机过氧化物可选用厢式货车/半挂车;(3)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含受压、低温)应选用压力容器罐式货车/半挂车、长管拖车管束式集装箱等;(4)钢瓶装气体应按气瓶直立道路运输的要求,使用集装格、集装篮、散装等方式直立运输;集装格、集装篮运输可采用厢式车辆、栏板式车辆、平板车辆或专用车辆等运输;散装气瓶可采用厢式车辆、栏板式车辆或专用车辆运输;(5)易燃液体、液体剧毒品可选用罐式货车/半挂车或罐式集装箱运输;(6)液体腐蚀性物质可选用耐腐蚀的罐式货车/半挂车或罐式集装箱运输;(7)有机过氧化物、感染性物品可根据温度控制要求选用控温车型。
危货运输车辆适装要求危货运输车辆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一级;移动式压力容器需取得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所有车轮使用子午线轮胎且不得使用翻新轮胎;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前轮及半挂车所有车轮装备盘式制动器;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装备单燃油箱,且容量小于等于4001;总质量大于3.5t的危险货物运输货车应装备缓速器或其他辅助制动装备。
危货运输车辆管理要求1数量及所有权(1)自有专用(挂车除外)5辆以上。
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的,自有专用车辆(挂车除外)10辆以上;(2)非经营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自有专用车辆(挂车除外)的数量可少于5辆。
2罐体容积或车辆载质量要求(1)运输爆炸品、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20m3;(2)运输剧毒化学品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IOm3;(3)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非罐式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不得超过IOt;3承运人责任险要求危运专用车辆(挂车除外)应按要求投保道路运输承运人责任险。
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金属常压罐体定期检验
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金属 常压罐体定期检验
三、GB18564.1-2006中对定期检验的规定
4、罐体壁厚测量 *所涉及到的标准内容: 5.4.7腐蚀裕量、5.4.10罐体计算厚度、5.4.13罐体最小厚度、5.4.14 罐体设计厚度、附录D非圆形截面罐体,及上述条款相关内容。 *建议: 1)应合理选择测量部位和测量点数。测点应均匀分布并准确定位, 必要时应对以下部位增加厚度测量:
二、检验的目的和意义
(一)检验的目的 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罐体的检验是对罐式
车辆的罐体进行检验,是为了及早发现缺陷、消除隐患、 保证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其主要目的如下:
1、对新罐体的检验,可通过核查罐体的出厂技术文 件及对罐体制造质量的检测,检查罐体是否符合设计图样 (竣工图)及GB18564.1-2006的技术要求,发现缺陷可以 及时整改。
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金属 常压罐体定期检验
三、GB18564.1-2006中对定期检验的规定
1、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 2、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汽车罐车定期检验RD7)。
没有对检验人员的资格做出要求。
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金属 常压罐体定期检验
三、GB18564.1-2006中对定期检验的规定
n 文件同时规定: 上述检验机构可以根据自身能力和实际条
件,接受企业的委托,承担危险化学品罐 体的出厂检验或者定期安全技术检验,以 及加装紧急切断装置情况的专项检验,出 具相应的检验报告,并对检验结果负责。
在用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集装箱)检验与评定
在用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集装箱)检验与评定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集装箱)(以下简称罐车)检验的要求、准备工作、项目、方法与安全评定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皤车:a)具有充装与卸载(以下简称装卸)介质功能,并参与公路或者水路运输;b)罐体工作压力小于O.IMPa(表压,下同);c)充装介质为GB18564.1附录A和NB/T47064附录A规定的常见液体危险货物介质。
注:超出该范围外的介质,当其物理.、化学性与GB18564.1附录A或,B/T47064附录A中介质相近时,可参照该该附录执行。
本标准不适用下列范围的^车:a)ITSGR0005-2011《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规定的移动式压力容器;b)军事装备用罐车。
罐车检验范围的界定:本标准规定罐车检验范围包含:罐体、管路、附件、走行装置与罐体的连接或框架与罐体的连接部位。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木文件。
GB18564.1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第1部分: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GB18564.2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第2部分:非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GB20951-2007汽油运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NB/T47064液体危险货物罐式集装箱NB/T47003.1钢制焊接常压容器NB/T47013承压设备无损检测JB/T4734铝制焊接容器3术语和定义本标准未标明的术语及定义,均采用GB18564.1~2、NB∕T47064›JB/T4734、NB/T47003.1中界定的术语。
3.1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集装箱)指由罐体与走行装置或者框架采用永久性连接组成的运输设备,包括罐式车辆、罐式集装箱。
3.2罐体罐体是指罐式车辆、罐式集装箱中用于盛装介质的常压容器。
罐式车辆管理制度
罐式车辆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罐式车辆的管理和运营,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保护环境,保障运输质量,维护公平竞争,根据《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罐式车辆运输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货物运输、危险品运输、液态品运输等。
三、罐式车辆管理1. 车辆注册(1)罐式车辆必须在车辆管理部门完成注册登记手续,取得合法经营资格后才能上路运营。
(2)注册登记时,需提供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明、车辆证件、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明等相关资料。
2. 车辆保养(1)罐式车辆需要定期进行保养和维护,确保车辆的安全性能和正常运行。
(2)保养和维护的记录必须详细记录,定期上报给车辆管理部门。
3. 车辆安全(1)罐式车辆运行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保持车辆稳定,避免过速和紧急变道等危险行为。
(2)驾驶员必须定期参加交通安全培训,及时更新交通法规和安全知识。
4. 车辆运输(1)罐式车辆在运输过程中,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运输货物或液体,不得超载、超限或越权运输。
(2)对于危险品运输,需严格遵守相关法规和安全标准。
5. 车辆监控(1)罐式车辆应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实时监控车辆的行驶轨迹和速度,确保车辆的安全运行。
(2)车辆管理部门可随时对罐式车辆进行监控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四、运营管理1. 货运协议(1)罐式车辆在承接货物运输业务时,需与货主签订货运协议,明确运输品种、数量、运输路线、运费等相关条款。
(2)运输业务必须按照货运协议的内容进行,不得擅自变更或违约。
2. 运输保险(1)罐式车辆在运输过程中,应当购买相应的运输保险,确保货物在运输途中的安全。
(2)运输保险费用由运输方和货主协商确定,保险费用应当属实合理。
3. 运输安全(1)在罐式车辆运输危险品或液体品时,必须携带相应的安全装备和紧急处理设备,确保在突发情况下能够及时处理。
(2)驾驶员必须熟悉货物的性质和运输要求,避免发生安全事故。
《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安全使用管理规范》编制说明
附件6《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安全使用管理规范》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二〇二〇年6月一、任务来源《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安全使用管理规范》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GB 18564.1《安全阀》GB/T 12241、运输GB 6944等文件,进行起草制定的。
该标准由江门市特种设备协会归口发布,由广东省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江门检测院负责牵头标准起草工作,定于 2020年完成。
二、目的和意义制定本标准是为了规范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企业和单位的一般要求、车辆安全使用管理、人员、设备及运输管理的要求和具体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本标准适用于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企业和单位。
三、标准编制原则1、原则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法》及其《实施细则》、《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GB/T 1.1-2009进行编写。
2、精简性。
在标准的编写过程中,我们遵循精炼、简明的原则,确保文字尽可能易于理解、表达清晰,且不产生歧义。
四、主要工作过程1、2020年3月,成立编制小组,开展调研活动,结合项目研究内容,对标准的框架、主要内容进行前期讨论。
2、2020年4月,编制小组综合相关文献资料,撰写《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安全使用管理规范》草案。
3、2020年5月,召开项目专家研讨会,对标准草案内容进行讨论,根据专家的建议修改草案,形成征求意见稿。
4、2020年6月~7月,对广东省江门市相关企业及单位征求对《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安全使用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并根据反馈意见进行修改。
5、2020年7月,拟召开审定会会议并报批发布标准。
五、标准主要技术内容1、格式本标准在格式上严格按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编写。
2、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企业和单位的一般要求、车辆安全使用管理、人员、设备及运输管理的要求和具体内容。
《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金属常压罐体监督检验规则》
《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金属常压罐体监督检验规则》河南省地方标准编制说明一、编制的目的和意义罐车装运的介质有很大一部分是有毒、易燃、易爆或有腐蚀性的液体危险产品,这些产品被广泛地用于化工、能源、制药等各行各业,且该类产品很大一部分是采用公路运输方式的,罐车品种繁多,罐体的形状、材质及其附属设备、防护设施等都比较混乱,存在许多安全隐患,使重大道路交通和安全事故频发,造成许多人身和财产的损坏和损失,部分事故还造成环境污染。
目前国内没有相应的国家标准指导常压罐车的监督检验工作,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提高金属常压罐体的管理和监检水平,更好的保障常压罐体的使用安全,需要制定金属常压罐体监督检验规则。
制定《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金属常压罐体监督检验规则》,将对河南省的罐式车辆金属常压罐体的生产制造质量工作起到规范、指导作用,促进企业在罐体的生产环节中把好安全质量关,对金属常压罐体的保质保量出厂具有重要意义。
二、任务来源及编制原则和依据根据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文件《关于征集年度河南省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的通知》(豫质监标发【】号),河南省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检测研究院立项申报了《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金属常压罐体监督检验规则》的编制工作。
年月,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下发《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下达年第一批河南省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豫质监标发【】号),立项编号:,由河南省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检测研究院洛阳分院组织人员进行《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金属常压罐体监督检验规则》的制定工作。
本标准的制定工作遵循“统一性、协调性、一致性、规范性”的原则,本着先进性、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的原则,按照《标准化工作导则第一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编写。
本标准编制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年月日施行)、《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第一部分: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的相关规定及《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常压罐体检验工作的意见》(质检办特【】号)中部分要求执行。
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定期检验要求及问题解析
- 96 -故障诊断石油和化工设备2020年第23卷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定期检验要求及问题解析周欣(海南省锅炉压力容器与特种设备检验所, 海南 海口 570203)[摘 要] 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车由于存在多部门交叉管理、职责不清等原因,各类事故频发,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极大威胁。
本文针对罐车定期检验中发现的问题进行了分析讨论,提出了进一步完善标准法规体系及补充相关检验规范的建议。
[关键词] 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常压罐车;定期检验;安全附件作者简介:周欣(1987—),男,海南文昌人,本科学历,工程师。
海南省锅炉压力容器与特种设备检验所承压类检验员。
我国是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使用大国。
随着经济建设和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各行业各领域对危险化学品的需求逐步增大,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保有量也在持续增加。
截至2018年底,全国共有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1.23万家,车辆37.3万辆,从业人员160万人,每天有近300万吨的危险物品运输在路上,危险品道路运输量占危险品运输总量的70%。
液体危险货物罐车(以下简称常压罐车)作为道路运输最主要的工具之一,由于危险品介质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氧化等特性,在运输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毁或环境污染等安全风险[1,2]。
1 定期检验依据我国目前与常压罐车有关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9号)等,相关标准主要是已修订发布的GB 18564.1-2019《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 第1部分:金属常压罐车技术要求》[2]。
虽然标准在附录D 中规定了定期检验的项目和内容,但未明确检验单位、人员资质和检验周期,对存在缺陷的罐体没有相关安全评价标准,检验结果与安全状况等级判定没有直接联系,极易造成同一缺陷不同检验人员的尺度不一样,无法判定其是否能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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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金属常压罐体定期检验规范1 范围本规范规定了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金属常压罐体(以下简称“罐体”)定期检验的基本要求、检验项目、安全检查、罐体检验、追加检验、缺陷处理及检验结果评定、检验记录及报告的技术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装运介质为液体危险货物,工作压力小于0.1MPa(表压),金属材料制造且与定型汽车底盘或半挂车车架为永久性连接的罐体及其附件的定期检验,本规范不适用于非金属材料罐体、真空绝热结构罐体或有特殊要求的军事装备用罐体。
注:本标准所指液体危险货物是指GB18564.1中附录A中的危险货物介质,对超出附录A范围以外的介质,当其物理、化学性质与附录A的介质相近时可参考本标准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8564.1-2006 《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第1部分: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GB 13392-2005 《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 6944-2005 《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 20300-2006 《道路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车辆安全技术条件》GB 13365 《机动车排气火花熄火器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GB/T3805-2008 《特低电压(ELV)限值》GB Z2.1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化学有害因素》HG 20660-2000 《压力容器中化学介质毒性危害和爆炸危险程度分类》JB/T4730-2005 《承压设备无损检测》TSGR7001-2004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3 术语和定义GB18564.1中界定的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压力 pressure除注明者外,压力均指表压力。
罐体 tank body系指由筒体、封头、人孔、接管和装卸口等构成的封闭容器。
安全附件 safety attachments系指安装于罐体上的安全泄放装置(呼吸阀、安全阀、爆破片装置、安全阀与爆破片串联组合装置和排放系统等)、紧急切断装置、液位测量装置、压力测量装置、温度测量装置及导静电装置等能起安全保护作用的附件的总称。
排放系统 venting system系指用于紧急泄放因罐体内部介质的聚合、分解等反应所引起的超压而设置的保护装置。
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 road tanker for dangerous liquid goods系指罐体内装运液体危险货物,且与定型汽车底盘或半挂车车架永久性连接的道路运输罐式车辆。
液体 liquid系指在50℃时蒸气压不大于0.3 MPa(绝压)或在20℃和0.1013 MPa(绝压)压力下不完全是气态,在0.1013 MPa(绝压)压力下熔点或起始熔点不大于20℃的货物。
液体危险货物 dangerous liquid goods系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等危险特性,在运输、储存、生产、经营、使用和处置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毁或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液体货物。
授权签字人(author ized signptory)系指应具有工程师以上(含工程师)技术职称,由检测机构法人授权,经过检验资质认定机构考核合格,签发检测/校准报告的批准人。
4 基本要求检验机构与检验人员4.1.1 进行罐体定期检验的检验机构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有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核准的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资质及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核准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检验资质,罐体检验必须由持有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核发的压力容器检验员(师)证的人员担任。
4.1.2 检验机构在罐体检验前应制定检验作业指导书,对于有特殊要求的罐体应制定检验方案,作业指导书、方案需得到检验机构授权的授权签字人审查批准。
检验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作业指导书或方案进行检验并对检验结论负责。
4.1.3 检验机构应为罐式车辆使用单位提供及时、周到的服务,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完成罐体检验工作和出具检验报告。
检验报告以检验签字,并由检验机构授权签字人批准,并对检验结论的正确性负责。
检验周期4.1.4 本规范规定的在用常压罐体定期检验一般每年进行一次。
4.1.5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按本规范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a)罐体发生重大事故或停用一年以上重新使用;b)罐体经重大修理或改造后重新投入使用;c)更换罐体的;d)变更装载介质的罐体;e)其他有可能造成罐体损伤的情况。
4.1.6 使用单位必须于罐体检验有效期满30日前(新罐体为投用满1年的前30日),携带罐体出厂技术文件、车辆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到检验机构办理罐体报检手续。
4.1.7 对于需要开罐进行追加检验项目的罐体,使用单位应在规定的定期检验日期之前将罐体内部介质处理干净,运输酸性或碱性介质的罐体,必须进行中和、清洗;运输易燃、易爆、有毒介质的罐体,必须置换、消毒、清洗。
4.3检验前的准备4.3.1安全防护措施4.3.1.1罐车须在指定的地方停放,并熄火候检,同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汽车及罐体的滑动或移动。
4.3.1.2检验人员应了解罐体所装运介质的特性,做好检验前的准备工作。
4.3.1.3检验用的设备和器具应当在有效的检定或校准期内。
罐体装运易燃、易爆介质时,应当采用防爆、防火花型设备、器具。
4.3.1.4检验照明用电不超过24V,引入罐体内的电缆应当绝缘良好,接地可靠。
4.3.1.5进入罐体内检验前,必须清除所有可能滞留的易燃、有毒、有害气体。
并对罐内气体取样分析,确保罐内气体分析测试结果达到GBZ 2允许的范围内,方能进入罐内检验。
罐内气体含氧量应当在18%-23%(体积比)之间。
4.3.1.6进入罐体内检验时,应佩带好必要安全防护用品,确保罐内通风,同时设有专人监护,并且有可靠的联络措施。
4.3.1.7如果需现场射线检测时,应当隔离出透照区,设置警示标志。
4.3.1.8使用单位应当与检验机构密切配合,按本规范要求,做好罐体停用后的技术性处理和检验前的准备工作,确认符合检验要求后方可将罐体送检,并做好检验的配合工作。
4.3.2定期检验前,使用单位应做好下列各项的准备工作:4.3.2.1必有将罐体装运的介质排放干净。
4.3.2.2装运酸性或碱性介质的罐体,必须进行中和、清洗。
4.3.2.3装运易燃、助燃、毒性或者窒息性介质的,使用单位必须进行置换、中和、消毒、清洗,取样分析并出具报告,分析结果必须达到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装运易燃易爆介质的,严禁用空气置换。
4.3.2.4根据检验单位的要求及实际情况,对需要进行检验的罐体表面,特别是腐蚀部位和可能产生裂纹性缺陷的部位,必须彻底清理干净,露出金属本体。
5 罐体检验5.1检验的一般程序包括检验前准备、罐体检验、缺陷及问题处理、检验结果汇总、检验结论和出具检验报告等常规要求(见图1),检验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检验项目,进行检验工作。
5.2检验项目5.2.1检验的具体项目包括资料审查、外观检查、结构及几何尺寸检查、容积测定及罐体最大充装质量检查、壁厚测定、安全附件检测、无损检测、整体压力(渗漏)试验、以及其它必要的检查项目。
5.2.2检验的方法主要以外观检查、结构及几何尺寸检查、壁厚测定、安全附件检测、整体压力(渗漏)试验为主,必要可采用无损检测等其它方法。
5.2.3资料审查的5.3.1至5.3.3罐体的首次检验时应全面审查,在以后的检验中可以视需要查阅。
5.2.4结构及几何尺寸检查、容积测定、罐体最大充装质量校核仅在罐体的首次检验时进行,对于非首次检验的,仅对使用中可能发生变化或需验证的内容进行复查。
5.3资料审查5.3.1罐车(体)设计、制造、改造单位的资质。
5.3.2罐体的出厂技术文件和资料:a)产品质量证明书;b)产品竣工图;c)产品合格证;d)罐体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证书;e)罐体安全附件质量证明书。
5.3.3整车出厂合格证。
5.3.4罐车随车文件,包括罐车的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等。
5.3.5罐车上次定期检验报告,重点查阅报告中提及的问题。
5.3.6罐体的修理改造记录。
5.3.7罐体装运介质的成份及其变化情况的记录,特别是最后一次装运介质的情况记录。
5.4外观检查5.4.1涂装5.4.1.1碳钢或低合金钢罐体外表面应有完好的油漆防腐层。
5.4.1.2碳钢或低合金钢罐体的涂漆颜色应为浅色或不与环形橙色反光带混淆的其它颜色,铝及铝合金或不锈钢制罐体的涂漆要求按设计图样的规定。
5.4.1.3所有涂漆应色泽鲜明、分界整齐,无皱皮、脱漆等。
5.4.1.4检查时发现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应该对罐体外表面重新除锈喷漆:a)油漆严重剥落,皱皮;b)罐体颜色与规定要求不符。
5.4.1.5在罐体右侧后端,色带下方应喷涂“罐体下次检验日期:XX年XX月”,字体为黑色,字高不小于100mm。
5.4.2标志5.4.2.1罐体应有一条沿通过罐体中心线的水平面与罐体外表面的交线对称均匀粘贴的环形橙色反光带,反光带宽度应不小于150mm。
5.4.2.2罐体(车)的标志灯标志牌应符合GB 13392的规定,标志牌应与所运载货物的类、项对应。
5.4.2.3罐体(车)标志的其余要求应符合GB 20300的规定。
5.4.3标识在罐体两侧后部色带的上方标识装运介质的名称,文字的高度、字体、颜色均应符合GB 18564.1的要求。
5.4.4铭牌罐体的铭牌必须清晰,且牢固固定在罐体上,其内容应与罐体的出厂文件相符。
5.4.5罐体表面5.4.5.1焊接接头表面不得有裂纹、气孔、弧坑和夹渣等缺陷,不得有溶渣与飞溅。
5.4.5.2罐体内外表面不得有裂纹、变形、渗漏等情况。
罐体内外表面的腐蚀、磨损处的实测厚度不得小于罐体设计的最小厚度。
5.4.5.3罐体修理改造的情况。
5.4.5.4焊接接头表面缺陷或机械损伤经打磨后,其厚度应不小于罐体设计的最小厚度要求。
5.4.6罐体紧固5.4.6.1罐体与底盘连接结构和紧固装置应牢固可靠,紧固螺栓、螺母、垫片应齐全完好,无腐蚀、松脱、变形等情况。
5.4.6.2罐体与底盘之间的缓冲胶垫等应齐整完好,不能有错位、变形、老化、残缺。
5.4.6.3罐体支座、翼板根部等处应无裂纹。
5.4.6.4罐体与底盘(底架或框架)连接坚固装置的检查是对罐体支座以上部分的检查(包括紧固连接螺栓),不包括底盘(底架或框架)部分。
5.4.7扶梯、操作平台、护栏5.4.7.1扶梯应便于攀登,连接牢固,无开裂、松脱等情况。
上下扶梯宽度应不小于350mm,步距应不大于350mm。
5.4.7.2罐体顶部的操作平台应具有防滑功能。
罐体顶部操作平台的护栏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5.4.8人孔盖和液体注入口盖5.4.8.1人孔盖和液体注入口盖的紧固状态良好,紧固螺栓应齐全完好,无腐蚀、松脱、变形、残缺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