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井拉油罐理规定(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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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口采油厂单井拉油工作管理办法

1 总则

1.1为加强对单井拉油井的管理,提高的单井原油拉运工作管理水平,保障采油厂生产经营正常进行,结合采油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1.2本管理规定适用于河口采油厂采油一矿、采油二矿、采油三矿、采油四矿、采油五矿、油气集输大队、注汽大队等七家单位。

2 管理职能

2.1综治办负责单井拉油管理,每月组织相关部门对各单位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考核和查究,对检查结果出具考核公报,在月度考核兑现奖罚。

2.2纪委监察科负责对单井岗位签订廉洁从业责任书并对岗位人员工作情况进行监察。

2.3油区办负责为各采油矿发放油田内部单井拉油凭证;为进行单井拉油、拉运加温油的车辆办理“油田内部倒油车牌证”和准运证。

2.4生产办负责拉油车辆的运行、管理、调度,定期进行标罐和车辆费用结算考核工作;拉油跟车人员培训及押运证的办理。

2.5各采油矿、集输大队、注汽大队要成立单井拉油管理、监督、检查和考核机构,由单位分管综治领导负责和组织监督、检查工作,每月定期向综治办汇报工作开展情况。

2.6护卫大队每旬要开展一次单井拉油检查,每月汇总上报综治办。

2.7各护卫中队每周要对本单位的单井拉油情况开展一次全面检查、考核,每周汇总上报综治办,对检查出的问题要及时上报。

3 单井管理规定

3.1单井管理单位(采油队、拉油队、边远井管理队)要对拉油井日常管理、设备维护保养、井场规格化、道路修整等工作负责,及时清理井场、储油罐场地及油井在生产和拉运过程中造成的污染。

3.2按照规定进行拉油井地质资料录取工作,及时的提交拉油报表的有关数据,不得有漏、缺或不报;负责油井、油罐防盗、油罐加温、装油及查验拉油车辆手续(油票、路单、拉运油证明)等工作;详实填写单井拉油台帐,做到油井产量、开票产量、拉油产量、卸油量四对口。

4 单井拉运规定

4.1单井原油拉运单位(拉油队或边远井管理队)对所属单位单井拉油工作,严格做到跟车和监控跟车拉油,装满卸尽,不得出现罐满停井,装油完毕后将立管中剩余油用自备用具放空装入罐中。

4.2指定专人负责拉油井防盗设施锁具的保管和使用,密码锁必须由拉油跟车人员打开;拉运原油时带齐行车手续、路单及拉运油证明,在规定时间内,组织拉油车辆按指定路线拉油。

4.3单井原油拉运单位要严格管理、分工明确、分片承包、抓好各方面的拉油运行工作,并考勤、考核好跟车拉油人员及采油队装油加温等管理工作。

5 卸油台管理规定

5.1各采油矿和油气集输大队要结合实际,按照规定建立设备、设施及安全符合条件的卸油台,指定专人负责卸油台的管理,按规定填写记录台帐,台帐上要有卸油人、拉油人的签字。

5.2卸油人员必须穿戴劳保用品,卸油车辆要有防护帽、接地线,卸油池要随卸随打,不留罐底,无油票卸油或罐车未卸净的,将追究卸油员责任。

5.3卸油台职工对过磅车辆做到“四查四看”:查放油闸门,看罐内是否有水;查看车身,看有无多余物品;查空车重量,看是否存有余油;查卸油车辆去向,看是否直接卸油,杜绝了个别人故意卸油不净盗卖原油的行为。

6 单井拉油运行程序

6.1各采油矿根据生产需要向厂生产办公室申请拉油车辆,厂生产办公室按照拉油车辆一月更换一次,拉油车辆的拉油地点一周更换一次的原则,安排车辆运行。

6.2各采油矿必须确保拉油车辆与厂生产办安排的车辆一致、车号相符,拉油罐车在工作期间由各用车单位负责管理,拉油罐车装有GPS系统,各单位监控室通过网络监控系统实现24小时监控拉油罐车运行情况。

6.3各用车单位派专人全程负责押运,押运人员要求办理有东营市交通局核发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押运从业资格证》,无押运员的车辆不准进行拉运油施工作业。

6.4押运员认真做好跟车和监控跟车拉油,负责拉油井防盗设施、锁具的保管和使用,拉油车辆出发前由值班干部,给押运员发钥匙和扳手,拉运原油装卸时,各单井的看护人员要开拉油票三联单,押运员和卸油点工作人员共同监督拉油罐车装满卸尽,卸完油后立即交回到队部或值班室。

6.5拉油队每日及时收回单井拉油的原油过磅单,内部倒油凭证及防盗锁具妥善保存,采油队建立单井台帐、卸油台帐,拉油票由专人管理,做到油井产量、开票产量、卸油量、台帐四对口。厂内拉油车辆由管井单位自己化验含水。

7 拉运车辆准入管理

7.1从事单井拉油井拉油的车辆必须严格按照《胜利油田原油运输管理暂行办法》(胜油局发【2006】5号)文件执行。

7.2单井拉油车辆单位的资格审查每年进行一次,由厂生产办公室负责牵头组织。

7.3《胜利油田内部倒油车牌证》和准运证由厂油区办负责审核发放。

7.4单井拉油车辆实行一车一证一牌管理,证件随车携带,以备检查。手续携带不全的,可以令其现场补齐。确定缺项的,暂停车辆拉运资格。

8 拉运车辆运行管理

8.1单井拉运车辆必须是在厂生产办备案车辆,到用车单位单报到的单井拉运车辆必须与生产办所安排车辆一致、车号相符,各用车单位负责监督。

8.2用车单位负责拉运车辆使用期间的管理,要指派专人持证全程负责押运,无押运员不准施工,否则视为偷盗原油,押运人员监督装满卸尽,严禁卸不尽的车收车。

8.3拉油罐车车辆GPS系统必须完好,能够实现24小时监控,未配备或损坏的不准使用,用车单位全程监控拉油罐车运行情况。各采油矿所管理单井因各种原因改变拉油方式,必须提前24小时内上报生产办公室。

8.4拉油罐车按“三点一线”运行(即:拉油点、指定卸油点、停车点、指定行驶路线),中途不允许停车,如因特殊情况需更改行驶路线或临时停车的,需汇报用车单位调度室批准,并记录在案。

8.5拉油罐车完成工作后,必须在押运员的监督下停放在指定地点。采油一矿、四矿拉油罐车需停放在采油矿前线停车场内,其它单位拉油罐车停放在车辆单位的停车场内。

8.6用车单位要严格监督拉油罐车的装满卸尽。罐车卸油时,由押运员和卸油点工作人员共同监督,并最终确认全部卸尽。

8.7 拉油车辆路单必须填写详实规范,拉油井号、时间、车数及拉液量等均要写明,押运员签字及三级调度室确认盖章后方可生效。

9 单井原油拉运监督

9.1单井拉油井管理及拉运过程的监督由采油厂综合治理办公室、油区办、生产办公室、护卫大队、各采油矿及各护卫中队联合组成的单井管理和稽查部门负责。

9.2采油厂指定的单井拉运单位要主动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督稽查。及时向上述部门提供单井拉运车辆的类型、车牌、运行时间、运行线路、驾驶员、押运人员等基本情况,便于监督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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