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旅游开发与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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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旅游开发与保护摘要:随着现代化建设的加速和文化标准化、环境恶化等因素的影响,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目前处于濒危状态。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存与发展现状,于是将非物质文化遗产推向市场,进行适度的保护性旅游开发便成为目前公认的一种有效的保护方式。本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旅游开发的现状做了分析,认为在开发过程中处理好开发与保护,有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开发;保护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基本特征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把非物质文化遗产分为表演艺术类、传统技艺类、仪式习俗类、语言和口头文字类、知识实践类等五类。它具备五个基本特征。一是非物质性,即没有物质载体,它的存在形态与物质文化遗产的存在形态完全不同,是非物质的、无形的;二是“活态”性,主要依靠传承人的口传心授和言传身教,是民族个性、民族审美习惯的“活”的显现;三是民众性,产生于民间,也主要在民间流布;四是地域性,是一定自然与文化环境的产物,也只有在适宜的生态环境中才能传衍,带有深深的民族和地域烙印;五是脆弱性,在全球化、现代化及经济一体化的挤压下,非物质文化遗产正面临着一个从来没有过的危险境地。

二.旅游开发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影响

(一)旅游开发带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近年来,旅游越来越受到国人的青睐。旅游者的关注目光不仅倾注在风景、建筑上,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发展旅游业中也得到了保护与传承。伴随着旅游业的发展,散落在广袤大地上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被集中到各大旅游景点,充实了旅游市场,丰富了旅游文化生活。这些民俗村的创办和工艺品的制作与出售,一般不是有意识的政府行为,而是市场驱动的直接结果。另外,通过旅游开发,加强对旅游目的地的重视和保护,将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创造更好的生存环境和条件,在国家和地方政府投入资金非常有限的情况下,旅游开发无疑是解决资金问题的最佳途径。

(二)对非物质文化的旅游开发不当破坏非物质文化保护

随着各地旅游产业不断升温,人文景观愈受青睐,非物质文化资源不断被开发,被当地人民群众世代传续和长期保留下来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在越来越多的旅游观光活动和人为开发过程中,虽然取得了不错的经济效益,但也遭到了不同程度的破坏、流失和变异。由于缺乏保护意识和措施,加上利益驱动,不少地方出现了雷同和粗制滥造的趋势。这些毫无品味和千篇一律的旅游活动,实在令人感到乏味。所有这些,不仅对旅客产生了文化认识上的误导和扭曲,更对有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造成了生态平衡的破坏、原生状态的破坏和正常传承的破坏。

三.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开发现状与问题

(一)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开发现状

一方面,旅游开发模式日益多样化。从80年代末期到90年代初的主题式旅游开发模式、实地村落式开发模式,模拟景观式开发,到90年代中期流行的节庆式旅游开发模式、公园式开发模式,旅游开发模式日益丰富。近来又出现了实景舞台式旅游开发模式、情景体验式旅游开发模式等等,大大丰富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开发理论。另一方面,旅游产品类型日益多样化。目前我国常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活动以民俗旅游为主,民俗旅游的开发呈现出产品深度日益加大、产品类型日益细化的特点。如民俗旅游从形态结构而言,将其开发为“民俗物质旅游”、“民俗行为旅游”、“民俗精神旅游”和“民俗语言旅游”等;就民俗分布的空间方位而言,民俗旅游又可以分为“西北民俗游”、“西南民俗游”、“华北民俗游”、“东北民俗游”等。

(二)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旅游开发问题

主要存在五个方面问题:一是缺乏系统科学的理论指导。缺乏系统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研究方法、科学的资源评价体系与评价方法、科学系统开发实践理论。二是开发广度与深度有待加强。2006年全国审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518项,多达10个门类,而当前我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旅游开发仅仅集中于民俗旅游活动,而别具特色、充满奇趣、富有审美、科学文化价值的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往往成为民俗旅游的点缀,并没有深入挖掘其旅游价值,对其进

行开发。三是品牌意识有待提高。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一种旅游产品,与其它物质产品的经营一样需要上档次的市场运作,需要有“商业包装”,需要树立品牌,打造成旅游精品,这一切尚需要从深处挖掘,进行创新。四是保护性开发意识薄弱。由于缺乏保护意识和措施,加上利益驱动,大量民间传统文化器物和艺术品在旅游活动中或遭毁坏,或流失;不少原始文化空间和村落为暂时迎合游客,或被改造变态,或被破坏殆尽,原有的文化内涵大多处在濒危或消失状态;许多民间艺术表演和民间礼仪习俗、节庆等,由于盲目开发和复制而丧失了祖先传续的原始韵味和文化底蕴,变成了平淡的商业表演。

分析起来,出现上述问题的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对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征、价值及保护意义还没有足够的认识;第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人才、旅游开发管理人才不足;第三,各级政府和旅游部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的保护与开发之间的关系和平衡机制重视程度不够;第四,受利益驱动,一些地方政府和旅游部门只注重经济效益,忽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可持续利用和保护,导致了重利用、轻保护甚至破坏性开发的后果;第五,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管理体系尚未健全,包括政府引导机制,法律支持体系等还没有一整套完备的监管机制和法律法规。

四.正确处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旅游开发与保护

(一)深刻认识人与非物质文化资源的关系

非物质文化旅游者、非物质文化旅游的经营者和管理者,分别构成生态旅游的主体、媒体和调控体系。他们都应克服“以自我为中心”的思想观念,把非物质文化旅游视为可持续旅游,使这种旅游发展的结果,不仅不以牺牲非物质文化环境本身为代价,反而对保护非物质文化环境有利。旅游管理部门、文化管理部门的决策者和管理者,应自觉树立经济建设与文化保护一体化的观念,以科学的发展观为指导,严格规范其思想意识和行为方式,把为他人、为后人而节约资源、美化环境视为极其高尚、无限荣光的事;把为满足自己的需要而滥用和破坏非物质文化资源环境的思想和行为看作可耻和犯罪。

(二)科学规划

应对非物质文化资源环境价值、经济社会效益、可持续发展等多种因素综合考虑,把制定科学的非物质文化旅游开发建设和文化资源环境保护规划放在首位。要以市场为导向,按照合理布局、重点开发、开发有据、开发有序的原则,精心设计非物质文化旅游产品。实施项目开发的文化环境影响评估制度,坚持“有效保护,统一管理,合理开发,永续利用”原则,采取切实措施,把文化旅游资源开发对非物质文化环境自身的不良影响限制在最小的范围之内。把旅游资源开发和非物质文化环境保护纳入旅游及其它经济社会政策法规和管理中,使各项政策法规既有利于非物质文化资源的保护,又符合社会需求和经济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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