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财产法理论的历史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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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财产税制度的发展与启示

美国财产税制度的发展与启示

全国中文核心期刊·财会月刊□2012.11下旬·83·□【摘要】本文从美国联邦、州和地方政府关系的角度研究了美国财产税制度的发展历史及财产税与地方政府自治之间的关系,从中发现财产税作为美国地方主力税种具有深厚的政治根源。

美国财产税制度的发展及其面临的诸多问题,对于我国当前试行中的物业税政策具有深刻的启示意义。

【关键词】财产税地方财政地方自治朱一中(教授)潘英健(华南理工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广州510641)美国财产税制度的发展与启示针对财产所有权的课税古已有之,但现代财产税则来源于英国和欧洲王室或庄园主关于纳税义务的规定。

在14世纪和15世纪,英国根据财产所有权人的付税能力征税,后来财产税逐渐演变为针对财产量的从价税。

美国财产税制度始于殖民地时期,Seligman (1905)曾称之为文明世界最糟糕的税收之一,他认为财产税制度的维持完全是因为“无知或惯性”,一些文献甚至探讨了取消财产税代之以土地增值税或所得税等其他税种的可能性。

但当美国联邦、州政府已成功地转向征收所得税、消费税等现代税种之时,地方政府却依然把财产税作为最主要的税收来源。

有的学者认为财产税具有稳定性高、流动性低、征管和监督方便的特征,非常适宜作为地方税种。

更多的学者则借助Tiebout 模型解释财产税是受益税,能较好地保持税收与公共服务提供边界的一致性。

笔者认为财产税是地方政府维护其自治权力并进行地方治理的重要工具,政治因素是财产税长期占据地方主力税种地位的重要原因。

一、美国财产税制度演变与地方自治权的维护1.联邦政府的财产税征收。

对税权的争取乃是美国联邦政府成立的基石,但这个过程并不顺利。

1781年美国组成了邦联国家,邦联制实际上是各州不愿意放弃独立权力的结果。

在联邦制下,邦联政府并无独立税种,其财政由各州按土地和建筑物价值的比例承担。

1787年制宪会议确立了美国联邦制,同时也产生了两种不同政治主张。

以汉密尔顿为代表的联邦党人主张建立一个强有力的中央政府,把集权化的税收当作强化联邦政府的工具;以杰弗逊为代表的反联邦党人则要求限制联邦政府权力,以维护地方自治权及防范集权之下可能出现的暴政。

美国财产税制度的改革及启示论文

美国财产税制度的改革及启示论文

美国财产税制度的改革及启示论文一、美国财产税的历史发展1.19世纪的规范化2.20世纪的改革和限制20世纪后半期,特别是20世纪70年代的通货膨胀导致房产价格不断上升,而收入增长停滞,财产税成为居民沉重负担,导致人们对政府的不信任和对财产税的强烈指责。

1978年加利福尼亚州通过第13号提案即“人民倡议限制财产税”宪法修正案,64.8%的公民赞成限制财产税。

该提案要求将不动产评估价值限定在1975年3月1日前或建造日的实际价值;限定财产税最高税率为1%;没有本地区2/3居民的同意,州和地方政府不得新开征任何财产税。

加州13号提案通过后,其他各州纷纷效仿。

1981年有16个州实行财产税限制。

到2006年,只有5个州没有明确的限制措施。

这些限制主要是对财产税的税率限制,冻结财产税收增长,对财产评估价值增长的限制等。

目前,在美国各州的收入中,财产税的收入比重已不超过1%;而在地方政府的收入中,财产税的收入比重约占1/4(见图1)。

二、美国现行财产税制度的主要特点美国的财产税己有200多年的历史,各州财产税法律条款已经经过多次修订和完善,可以说已经达到十分复杂的地步。

从财产界定,税务部门的责任与义务,各种财产的估价方法,税率确定的程序、期限和方法,税收优惠措施(如免除、延期、返还等)的对象条件和方式方法选择,处理财产估价过程中的争议,税收的征收环节,纳税期限、地点和方式,到对未纳税人员的惩戒等,每个环节都有法可依。

就制度特点看,主要有以下方面:(1)征税对象:居民各种财产,但主要是不动产(2)税基:财产评估价值美国财产税为从价税,其税基是应税财产的净值,即总评估值(依据公正的市场价值)减去各种免除(e某-emption)、减免(abatement)与扣除(deduction)后的价值。

因此,对财产的估价就十分重要。

地方政府一般设有专门评估机构,州政府一般聘请有专业经验的估价师评估财产价值,地方各级政府的估价员一般由选举产生的廉洁、诚实的人员担任。

美国财产法概述定义权利与责任

美国财产法概述定义权利与责任

美国财产法概述定义权利与责任美国财产法概述:定义权利与责任美国财产法是关于财产权和责任的法律体系,旨在保护个人和企业的财产权益,并规定了权利和责任的相关规定。

本文将对美国财产法的概念、权利和责任以及相关案例进行探讨。

一、概念美国财产法是指关于财产所有权、转让、保护和使用的法律规定。

该法涵盖了不动产和动产等多个方面,并为个人和企业提供了财产保护的基本法律框架。

具体来说,美国财产法主要包括土地法、合同法和知识产权法等。

二、财产权利1. 不动产权:不动产权是指对土地及其附着物的所有权,包括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

美国财产法规定了个人和企业对不动产的产权保护,确保其获得合法的财产权益。

2. 动产权:动产权是指个人和企业对可移动的财产的所有权,如车辆、家具、存款等。

美国财产法对动产权的保护主要涉及转让、保管、保险和债权等方面。

3. 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指由个人创造的知识、技术和创新成果的权益。

美国财产法对知识产权进行了详细的法律规定,包括专利权、商标权和版权等。

三、财产责任1. 损害赔偿责任:根据美国财产法,个人和企业在使用、保管或转让财产时,应承担合理的责任。

如果个人或企业的行为导致他人财产损害,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将由侵权方承担。

2. 租赁责任:在租赁场景中,租赁人应按照合同规定对租赁财产负有保管责任,并承担因失职而导致的损失赔偿责任。

3. 债务责任:美国财产法规定了个人和企业对债务的责任。

债务方需按时偿还债务,并承担相关的利息和违约责任。

四、相关案例1. Hawaii Co. v. The Hawaii Land Trust:该案涉及对土地的所有权纠纷,法院最终判决土地归属于信托基金而非企业,强调了财产所有权的保护。

2. Apple Inc. v. Samsung Electronics Co.:在这个知识产权案例中,苹果公司指控三星公司侵犯了其设计专利权。

法院判决三星需赔偿苹果公司损失,并禁止其销售相关产品,彰显了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和保护。

法律英语学习-财产的取得

法律英语学习-财产的取得

财产的取得美国财产法的法律规范来自三大法律渊源:普通法(common law)、成文法(statute)和衡平法(equity)。

法律权利指的是依据普通法和成文法产生的权利,衡平权利则来自于英国历史上的司法大臣(或称“大法官”, chancellor)根据公平和正义的原则产生。

在美国财产法中,财产大致对应的大陆法概念是物权。

财产是法律保护而不容他人侵犯的就物的利益,反映的是人与人之间就物的关系。

财产的取得方面的基本概念和原理学习是研究美国财产法首先会接触到的。

财产的取得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

一、原始取得财产的原始取得(first possession)是指由于通过发现未被他人所有的物,从而取得该物的所有权。

财产的原始取得方式包括发现(discovery)、捕获(capture)和创造(creation)。

通过捕获取得物的财产权通常涉及野生动物,普通法的原则是私人通过对野生动物的实际占有可以获得对野生动物的所有权。

二、继受取得财产的继受取得(subsequent possession)是指取得曾经为他人所有的物的财产权,财产的继受取得方式包括拾得、赠与和时效占有。

关于拾得(find),普通法的原则是:就拾得物,拾得人的权利优于除所有权人以外的任何人。

有效的赠与(gifts)需要三个要件,赠与者对财产所有权进行现时的、不可撤销赠与的意图;赠与者将赠与客体交付给受赠人;受赠人对赠与财产的接受。

赠与分为生前赠与(inter vivos)和临终赠与(causa mortis)。

临终赠与是赠与人预计死期将至时进行的赠与。

时效占有(adverse possession)是指没有法律依据占有他人财产者经过时效法规定的时间,在具备一定要件的情况下,将获得财产的所有权,而财产所有者将被禁止通过诉讼获得对财产的占有。

通过时效占有取得财产要具备四个要件:✓实际占有;✓占有是公开、众所周知和可见的;✓占有是敌意的或以主张所有权的方式占有;✓占有是持续的,达到成文法规定的时间。

英美法律制度 Real Property.2

英美法律制度 Real Property.2

1.1.3 life estate “to A and for his life”
The duration of this estate is A’s life. It lasts as long as A lives. The question is, is it possible to grant the estate to A for B’s life? Such as, ―to Bob for the life of Cathy‖. Yes. As long as Cathy lives, Bob has the estate. Another question is, can A, a life tenant, transfer his life estate to B? Yes. But the estate is always measured by A’s life span. In either case, we have a life estate pur autre vie. ("by another life") A life tenant can not commit waste on the land.
以封地法(Feudal
Law)为源头,依据较早 统一的融入了罗马法具体制度的盎格鲁—萨 克逊习惯法,形成了英美判例法的基本特 征——不强调完整的立法规定,也不具备多 少抽象性,而是在每一个具体的案件背景下 考察具体的人和具体的物,将当事人各自的 物上权利在诉讼中具体比较,定其高低优劣 (better)给以保护。

a) Possession (right to have, hold, & keep) b) Exclusion (right to exclude others) c) Disposition (right to alienate) d) Use (right to employ the property as desired) e) Benefit (right to profits realized through property's use) f) Destruction (right to destroy property)

财产法_走向个人与社会的利益平衡_审视美国财产法理念的变迁路径

财产法_走向个人与社会的利益平衡_审视美国财产法理念的变迁路径

理论前沿财产法:走向个人与社会的利益平衡———审视美国财产法理念的变迁路径王铁雄 内容提要:审视美国财产法理念的变迁路径,可发现其演变规律是,从建立在近代科学革命对古代和中世纪有机论的批判中产生的机械—原子论主导思想模式基础上,向现代新的整体论思想模式发展。

即在18、19世纪,美国财产法理念强调个人财产的绝对权利;进入20世纪后,则强调个人财产权的社会责任。

但实际上,在财产法理念的发展史上,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是共存的,虽然对个人或社会利益的强调在每个时期各有所重,但其基本趋势是走向个人与社会的利益平衡,而最终目的是追求每个人的幸福。

关键词:美国财产法 法理念 个人 社会 利益平衡王铁雄,华东政法学院讲师,法律史博士。

法律并不是作为一个孤立于更大思想世界的封闭系统来运行的,正如法律现实主义所言,法律具有社会科学的成分。

〔1〕同样的,法律史理论家们也让我们意识到,法律不能脱离大的历史潮流。

〔2〕所以,我们对法律理念的探讨就应该放在一个更大的科学知识和文化思想模式背景下进行,以使研究高屋建瓴,更具科学性。

本文即对美国财产法理念的变迁做出思考,将其置于一个较大的人类科学知识和文化思想模式的视野下来进行审视。

历史上,人类的科学知识和文化思想模式总是在不断变化的。

强调个体部分的原子论和强调整体关联性的有机论共存了数个世纪,但在不同时期分别只有一种模式占领导地位,成为主流模式。

其中,有机论一方主导了几个世纪;直到17世纪,反映世界运行方式更为精确的机械—原子论一方才在思想模式变革中占据主导地位。

而今天,我们又一次处在思想模式变革的过程中,这次变革建立在更为复杂的知识基础上,促使我们走向一个由有机论和原子论综合平衡的整体论主导的世界。

〔3〕在此科学知识和文化思想模式发展的整体背景下,财产法理念也经历着相似的变化。

美国财产法理念的变迁就是建立在近代科学革命对古代和中世纪有机论批判中产生的机械—原子论主导思想模式的基础之上,且正在向现代新的整体论模式过渡。

辅导:美国财产法(2)

辅导:美国财产法(2)

第⼆章财产和财产权 2.1 What is Property Property⼀般译为"财产",通常的理解是指某⼀具体的物,⼜可以分为不动产(Real property)和动产(Personal property),这种划分来源于普通法早期的诉讼程序, 在此诉讼程序中,有两种诉讼,⼀为"真实的诉讼"(Real action),处理⼟地为他⼈不当占有的案⼦,这时⼟地可以返回给合法的所有⼈,另⼀种为"个⼈的诉讼"(Personal action),处理⼟地以外的的财产纠纷,这时所有⼈只能获得⾦钱赔偿,不得要求返还原物。

关于动产,英⽂有"Chattels"和"Personal property"两种不同的表述,现在,⼈们⼀改早期普遍使⽤的"Chattels",⽽⼴泛地采⽤"Personal property".动产⼜可以分为两类:有形动产(Tangible personal property)和⽆形动产( Intangible personal property Types of property),前者指能够看到、摸得到的有体财产,⽽后者则指看不到、摸不到的⽆体财产,如股份,银⾏账号,⼈寿保险等。

Note:According to Black's Law Dictionary, property is defined as: "That which is peculiar or proper to any person; that which belongs exclusively to one. An aggregate of rights which are guaranteed and protected by the government. Property extends to every species of valuable right and interest……the right to posses it, use it, and to exclude every one else from interfering with it." 问题:下⾯哪些不是财产? a) Military Retirement b) Earning Capacity c) Accrued Goodwill of Medical Practice d) Law Degree 答案:都不是 2.2 Philosophies 财产和财产权是什么?不同的法学家和法学派(Philosophies)有不同的观点,以下就是⼏个有代表性的观点: Posner(波斯纳):(1)财产权是天赋的(Property rights are "natural");(2)没有财产权,财产就不能被有效地利⽤(Without property rights, there is no incentive to use property efficiently.);(3)普遍性(Universality)、排他性(Exclusivity)和可转让性(Transferability)是财产权的三⼤要素(Three Elements)。

财产含义辨析_从英美私法的角度

财产含义辨析_从英美私法的角度

财产含义辨析:从英美私法的角度冉 昊*内容摘要 本文首先着力分析了英美财产私法中财产的含义,将其区分为财产权与财产体两层意义,分别与一些相关重要概念进行辨析,说明它们之间细微的差别所在。

然后依照美国财产法重述解释了分析法学的一套分解财产概念:请求权、特许权、权能和豁免权,并认为它与大陆法系的权利分类办法各有高下,制度选择的关键在于找好恰当的时机。

最后简略分析了新财产的问题,主张在民法典总则中纳入!财产∀的概念,定义其为一切可为主体带来经济利益的对象。

关键词 财产 财产权 新财产!财产(property)这个概念对于社会的组织来说至关重要,一定社会的基本性质通常就可从它看待财产的方式反映出来∀#1∃,所以财产于我们的重要意义首先是作为一种政治权利出现的,!西方政治理论史上从来就没有忽视过财产问题......二十世纪同样见证了对其的一些重要思考,但应引起我们注意的是,现在,许多这样的贡献是来自于专业从事或曾经从事法学的人们,而不再是哲学、政治学或经济学的人们.......哲学家、政治理论家们对洛克、黑格尔和法律现实主义的吸收,使他们得以根据新问题和新技术,有效地改写了过去的空想∀。

#2∃笔者也以为,在有关财产的一些宏大叙事以外,对法律概念的形而下的探讨,将从制度设计上给我们提供完善的思路,从而裨益于财产政治权利的现实实现,因此,本文力图集中笔力于这一角度,研究英美财产法中财产概念的多种涵义、分类及其承担的制度功能。

一、现有文献中财产(property)的若干含义让我们先来看一些英美财产法文献中!财产∀的定义,其含义非常灵活,根据不同的场合不断发生变化和扩充。

按照加拿大1985 破产法的规定,财产包括!金钱、货物、诉体物(th i n g s in acti o n)、土地和所有对其有关的描述%%%无论是实产还是属人财产(real or personal)、是法律的还是衡平的(legal or equitable),以及债(ob li g ation)、地役权(ease m en t)和对地产权(estate)的所有描述%%%包括利益和利润(i n terest and pro fit)、也无论是现实的还是未来的(present or future)、既得的还是待决的(vested o r conti n gent)∀。

美国财产法的基本原则

美国财产法的基本原则

美国财产法的基本原则美国财产法是指关于财产权益的保护、转让和继承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在美国,财产权益被视为个人权利和自由的核心组成部分。

美国财产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产权保护、自由转让和合同自由。

本文将就这些原则逐一进行论述。

一、产权保护在美国,产权保护是财产法的首要原则。

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个人在其财产上拥有合法的权利和自由。

产权保护旨在保障个人或企业的财产不受非法侵犯。

一旦产权受到侵犯,法律将保护产权人的权益,并追究侵权行为的责任。

美国产权保护的基础是私有财产制度,它鼓励个人和企业通过努力和投资来获得和保护财产。

二、自由转让自由转让是指个人或企业可以自由地将其财产转让给其他人或实体。

在美国,自由转让原则对财产的买卖、赠与、租借等行为提供了法律保障。

根据契约自由的原则,财产的交易双方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和利益自由决定交易条件和方式。

财产转让的契约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并且受到双方自愿和诚实履行的约束。

自由转让的原则使得资本可以自由流动,促进了经济的发展和繁荣。

三、合同自由合同自由是指个人和企业的自由意愿得以通过合同来实现。

在美国,合同是最基本的法律文书,用于约定和保护各方的权益和责任。

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合同各方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自由约定合同内容和条件。

合同的履行受到法律的保护,违约行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合同自由的原则使得各方可以依据自己的意愿进行交易和合作,增强了市场的稳定性和效率。

总结起来,美国财产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产权保护、自由转让和合同自由。

这些原则保障了个人和企业在财产方面的权益和自由,并为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产权保护确保财产不受非法侵犯;自由转让促进了资本的自由流动和经济的繁荣;合同自由使各方能够依据自愿合作并约定权利和义务。

美国财产法的这些基本原则的坚守,为美国创造了繁荣和富裕的社会经济环境。

财产

财产

财产在洛克学说中,财产权是人的天赋权利,私有财权确立的根据主要源于不可剥夺的人身权及其劳动。

洛克财产学说既是他整个政治思想的逻辑起点,也对整个西方社会具有深层次道德伦理意义。

洛克财产权的逻辑证明虽然不是很完美,但仍然在现实和理论两方面作出了重大贡献,为后人留下了无穷的思考空间。

财产及财产权观念是人类文明最古老的信条之一,尤其在西方人那里已经成为一种信仰。

财产权中最主要的内容就是私有权的确立,而人类建立私有权以及围绕私有权所建立的法律保证就成为西方社会基本的运作机理。

西方思想史对此作出论述的人很多,格劳秀斯、洛克以及后来的哲学家康德、黑格尔皆属此列。

在为何财产必须是私有的论述中,他们又可以分为格劳秀斯为代表的约定论、洛克为代表的劳动起源学说、黑格尔的工具主义论和庞德的社会学说以及波斯纳的经济说。

川鉴于洛克的特殊性,本文仅就洛克关于财产的论说以及他的财产学说对西方社会的奠基性意义作出评判。

一)洛克财产权的起源洛克对财产的论说集中于他的政治思想名著《政府论》。

在该书中,他对政府的起源、性质和目的及其解体进行了详细的解说,而在该书下篇第五章,他较为详细地论述了财产权特别是私有财产的起源问题。

“人们既然都是平等和独立的,任何人就不得侵犯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财产。

财产不是由政府和法律所规定的权利,但却是政府应当保护的自然权利,财产权的确立是政府建立的前提。

财产权及其起源,实质上就是“在上帝给与人类为人类所共有的东西之中,人们如何能使其中的某些部分成为他们的财产,并且这还不必经过全体世人的明确协议”。

因此,财产权的考察就必须首先从上帝赋予人类共有的东西开始。

深受基督教价值影响的洛克认为,上帝创造人类,并给予人类理性,就是为了使人类尽可能获得生活的最大便利以更好地生存和服务于上帝。

“土地上所有自然生产的果实和它所养活的兽类,……,就都归人类所共有,而没有人……原来就具有排斥其余人类的私人所有权。

但是人类要生存和生活,“就必须把……变为己有,即变为他的一部分,而别人不能再对它享有任何权利,才能对维持他的生命有任何好处”,在这里,洛克论述了私有权的一个必要条件,即人类只要想生存下去,就必须把共有的东西变成私有的,也就是人类的生命权是私有权产生的逻辑前提。

理解美国财产法从房地产到知识产权

理解美国财产法从房地产到知识产权

理解美国财产法从房地产到知识产权理解美国财产法是一项复杂而又关键的任务,从房地产到知识产权,它涵盖了一系列的法律和规定。

本文将通过对美国财产法的整体概述以及房地产和知识产权两个具体领域的介绍,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美国财产法的基本原则和运作方式。

一、美国财产法概述美国财产法是一套以保护财产权益为核心的法律体系,旨在确保公民在财产领域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它基于宪法第五修正案所规定的对财产的保护,包括物质财产和知识财产,并涉及到各个方面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判例。

美国财产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产权保护、契约自由和公平交易。

产权保护是指公民对其财产享有的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包括对财产的使用、转让和处置权等。

契约自由是指公民自由订立和执行合同的权利,以便在财产交易中实现公平和公正。

公平交易原则强调在市场经济中的财产交易应当公平、诚实和透明,双方当事人的权益应当得到平等对待。

二、房地产领域的财产法房地产是美国财产法中一个重要的领域,涉及到土地、建筑物和与之相关的权益。

在美国,房地产交易通常需要依靠书面合同来确保交易双方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房地产合同通常包括购买合同、租赁合同和抵押合同等多种形式。

购买合同是指买卖双方就房地产的交易达成的书面协议,明确了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租赁合同涉及到房地产的租赁事宜,规定了租赁期限、租金支付和房东租客之间的权益关系。

抵押合同是指借款人将房地产作为抵押物向贷款人取得贷款,在合同中规定了双方的权益和债务关系。

三、知识产权领域的财产法知识产权是指创造性的思想和创造的产物的法律保护,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和商业秘密等。

在美国,知识产权法旨在鼓励创新,保护创新者的权益,并促进经济发展。

专利是一种保护发明的知识产权,确保发明者在一定期限内对其发明享有独占权利。

商标是一种保护品牌标识的知识产权,用于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并保护消费者权益。

著作权是一种保护文字、图片、音乐等表达形式的知识产权,给予著作权人对其作品的独占权。

财产权法在美国的应用与影响

财产权法在美国的应用与影响

财产权法在美国的应用与影响财产权法广泛适用于全球各个国家和地区,其中美国作为一个发达国家,其财产权法在社会经济发展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探讨财产权法在美国的应用情况和对社会的影响。

一、财产权法在美国的历史背景财产权法在美国的发展可以追溯到其独立宣言以及宪法的起草和批准过程。

美国独立后,民族财产的保护成为了国家发展的重要任务。

1791年通过的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明确规定,没有经过程序或合理补偿,公共权力不得将个人财产侵害。

二、财产权法在美国的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在美国法律体系中,财产权法拥有重要的地位。

美国共和国内的各个州都制定了一系列与财产权相关的法规,就个体权利和义务进行了规定。

同时,美国联邦政府也通过法律对财产权进行了保护和规范,例如美国民权法、消费者权益法等。

三、财产权法对美国社会经济的影响1. 促进经济发展财产权法的存在和保护,为创业家和企业家提供了安全和稳定的创业环境。

美国法律对企业的财产权进行了严格保护,使得创新活动和投资能够得到更好的回报。

这种保护机制吸引了大量国内外资本的流入,推动了美国经济的快速发展。

2. 保护消费者权益财产权法不仅保护企业的财产权,也关注消费者的权益。

例如,美国有严格的产品质量和安全标准,违反标准的产品将受到法律制裁。

这种保护消费者的机制树立了企业的良好形象,同时也提高了消费者信心,促进了消费者的购买欲望和消费能力。

3. 促进社会公平与司法公正财产权法的执法和适用促使美国的社会秩序更加公平与公正。

法律对财产权的保护是建立在公正和公平的基础上的,它确保了财富和资源的分配公平和合理。

法院可以通过诉讼和裁决保护被侵犯的财产权,维护社会公众的利益。

四、财产权法在美国的应用案例1. Kelo v. New London案这一案例涉及到财产权与行政权的冲突问题。

最高法院裁定,政府可以通过征用私人财产用于公共目的,即使这样的行为导致了私人财产所有者的财产损失。

这一裁决引发了对财产权保护的争议,也引发了对政府权力的审查和限制。

英美财产法主要内容

英美财产法主要内容

英美财产法主要内容
以下内容是对英美财产法主要内容的简要概述,仅供参考:
英美财产法是英国和美国法律体系中的一部分,涉及到财产的取得、丧失、分配、转让、遗嘱等环节。

它以调整民事法律关系为基础,主要包括动产与不动产的买卖、租赁、抵押和继承、信托、破产等内容。

其中,地产法是财产法中最重要的部分,历史上地产法的规定十分复杂。

在英国,财产法是在封建时代的不动产,特别是土地租赁制度基础上逐渐发展而成的。

1922年至1925年间,国会颁布了《终身租地法》、《遗产执行法》、《土地登记法》、《土地信托法》等一系列财产法令,对土地所有权进行了改革。

在英美财产法中,“Estate”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

Estate是指某人基于某种法律关系或事实而对特定财产享有的权利或利益。

例如,终身财产、限嗣继承地产和一般可继承地产等都被统一成后者一类,并实行地产所有权的统一登记。

此外,取消了地产权无限制地扩及地上和上空的规定,还作出一些便利土地抵押的新规定。

另外,信托关系原属衡平法调整,现归入财产法。

它区别于一般的代理关系,受托人一经受托,即享有为受益人的利益而处分财产的权力。

关于信托的成立、其内容的限制以及受托人的权利义务等,均有比较详细的规定。

2022年美国房地产估价理论和方法的发展历程与关键人物

2022年美国房地产估价理论和方法的发展历程与关键人物

原创不容易,【关注】店铺,不迷路!美国的房地产估价业作为一个独立的行业开始发展始于1902年,因此它刚刚度过了百岁生日。

回顾百年历史,美国房地产估价业在估价理论的发展和技术的应用上取得了若干次大的进步,而每一次进步都与一些房地产界的著名学者和实践者联系在一起。

在这里让我们回顾一下他们的伟大贡献,同时也就看到了房地产估价理论和方法的发展之路。

我们将房地产估价业的发展分为四个时期:“三方法”时期、理论完善时期、新方法和技术发展时期、个人电脑/网络/实时数据时期。

下面将分阶段论述之。

一、“三方法”时期——房地产估价作为学术领域的开始(20世纪初至20世纪40年代)“三方法”指的是市场比较法、收益法和成本法,这三种基本的估价方法在这个时期开始发展,最初的房地产学术教育也始于这个阶段。

在这个时期有很多房地产学者对估价理论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理查德。

赫德(RichardHurd)理查德。

赫德(1865-1941)在1903年写作了《城市土地价值原理》(PrinciplesofCityLandValues)一书,该书是第一本论述城市土地估价理论的著作。

在书中赫德分析了影响城市中物业价值的因素和经济力量。

赫德在这本书中引入了两种形式的价值概念:内在价值(intrinsicvalue)和交换价值(exchangevalue)。

内在价值是指物业所获得租金的资本化价值;交换价值是指市场交易的平均价值。

因此,赫德所提到的“交换价值”就是我们现在所说的“公平市场价值”的雏形。

他认为内在价值有可能与交换价值产生差异,这与一个物业所处的具体环境有关。

但是这两种价值是相互依赖的,交换价值在长期是围绕内在价值波动的。

赫德也是提出“最高利用”(Highestutilization)的第一人,这个概念就是我们现在所说的“最高最佳使用”(Highestandbestuse)。

*欧内斯特。

费希尔(ErnestFisher)欧内斯特。

费希尔(1893-)是20世纪20年代房地产领域出现的著名学者。

最新 美国财产申报制度的文化依托-精品

最新 美国财产申报制度的文化依托-精品

美国财产申报制度的文化依托美国财产申报制度的依托财产申报制度的成效如何决定这一制度成功与否,美国财产申报制度的成效源于其文化依托。

尽管中美两国社会制度和历史文化传统差异较大,但其财产申报制度的文化依托值得我们思考。

深入考察美国财产申报制度,发现其文化依托是:制度出台以道德观念自觉为先导,制度实施以心理认同为支撑,制度升华以行为习惯养成为标志。

一、制度出台以道德观念自觉为先导美国出台财产申报制度,是对腐败现象陡增的回应,其先导为道德观念自觉。

二战以后,尤其是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美国的腐败现象持续增多。

从国际局势来看,随着法西斯集团崩溃即共同敌人消失,世界分裂为以美苏为首的两大阵营,增大和外交投入成为对抗对峙的客观需求。

然而,无论是军备竞赛、军事对抗等冷战,还是朝鲜战争、越南战争等热战,以及马歇尔计划、第四点计划等巨额对外援助,均在开辟新的权力源泉和新的利益来源的同时,开拓着权力异化空间和私利谋取视阈。

从美国国内来看,罗斯福新政开启国家干预经济的新模式,也打开了腐败多发的潘多拉盒子。

直到20世纪70年代,新政采用的凯恩斯主义一直风行。

随着经济从自由放任转向国家全面干预,政府的职能、规模、收支持续增加,权力寻租机会越来越多。

此外,二战后兴起的第三次科技革命也提高了腐败的科技含量。

正是经济、、军事、外交、科技等领域的腐蚀因素持续汇集发酵,导致腐败现象大幅度增加,诸多高官丑闻和腐败大案觞滥天下。

诸如,参议院高级助手贝克受贿丑闻、众议员迪格斯回扣丑闻、总统助理艾德马斯受贿丑闻、副总统阿格纽受贿丑闻、水门事件、韩国门事件等。

从60年代末到1974年,盗窃案增长12%,白领犯罪却增长313%。

〔1 〕(P91 )公众对联邦政府的信心从1966年的42%降到1976年的9%。

〔2 〕(P75 )三是官方的道德规范反省。

面对腐败现象持续增多,难辞其咎的官方躬身自省,尤其反省政府道德规范。

逃离欧洲专制统治和宗教迫害的清教徒认为,公共职位应该由具有财富、地位、更高道德和管理素质的绅士阶级担任,乡绅阶级也应该以贡献公共服务来证明自己是上帝的选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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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3月宁夏社会科学No.2.Mar.2010第2期(总第159期)Social Sciences in N ingxia Gen.No.159美国财产法理论的历史基础3王铁雄(上海海事大学,上海 200135)摘要:美国财产法理论的历史基础主要是建立在洛克的个人自然财产权理论及布莱克斯通的个人绝对财产权观念之上的。

洛克在遵循西方自然法理论传统上提出的个人自然财产权理论及劳动价值与征服理论在那个时代占居统治地位,而布莱克斯通在继承洛克个人自然财产权理论的基础上具体发展出的个人绝对财产权观念与“独有的和专断的支配权”主张则是那个时代的一贯特征。

他们的个人自然财产权理论和绝对财产权观念作为18世纪美国财产法的理论来源和中心特点,直接培植了美国财产法个人自然权利理论的历史基础。

但在美国,意识形态从来都不是一元化的,其财产法理论基础中同时也包含了强调财产权社会性的古典共和思想。

关键词:私有财产权;自然权利;财产权社会化;美国财产法;理论基础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0292(2010)02-0004-07 一、引言美国财产法理论的历史基础主要是建立在洛克的个人自然财产权理论之上的。

而西方自然法理论传统则是洛克个人自然财产权理论的沃土。

洛克本人除深受一直强调个人权利的英国法律传统的影响外,可能还是受惠于格劳秀斯和普芬道夫并由此最终受惠于西塞罗自然法理论的第一人。

[1]在西方自然法理论传统中,通常认为,“自然法……就一般意义来说,它指整个人类所共同维护的一整套权利或正义”[2]。

此种意义上的自然法,在理念上,强调人的“自然权利”、个人志向和幸福的支配地位。

[3]德国法学家查尔斯顿・沃尔夫曾说:“无论什么时候,当我们说到自然法时,我们从来不曾指自然的法律而言,而毋宁是指凭借自然法之力量而自然地属于人的权利。

”[4]奥托・吉尔克则认为:“自然法领域中全部思辨的主导线索始终是个人主义。

”[5]因此,植根于西方自然法理论传统中的洛克个人自然财产权理论,便充分彰显出了个人主义的基本特征,并作为影响那个时代的一贯特征在那个时代占居统治地位。

而布莱克斯通则主要继承了洛克的个人自然财产权理论,并具体化为个人绝对财产权观念与“独有的和专断的支配权”主张。

[6]随着洛克与布莱克斯通的理论陆续传播至美洲殖民地,他们的个人自然财产权理论和绝对财产权观念就成为了18世纪美国财产法的理论来源和中心特点,并直接培植了美国财产法个人自然权利理论的历史基础。

但在美国,意识形态从来都不是一元化的,无论在哪个时代都没有单一的政治理论,相应地,也没有单一的财产理论占绝对统治地位。

在其财产法理论基础中,同时也包含了强调财产权社会性的古典共和主义思想。

二、美国财产法的自然财产权理论基础美国财产法的自然财产权理论基础是建立在洛克的个人自然财产权理论之上的。

约翰・洛克(John Locke 1632—1704)是“近代所有的自然权利大师中最为著名并最有影响的一位”[7]。

他在遵循格劳秀斯和普芬道夫的自然财产权观的基础上,提出了个人自然财产权理论。

在其《论自然法》中,洛克以赞许的口吻描述道:“自然法最经常被称为正确理性本身和正确理性的命令。

”[8]他认为私有财产权就是基于上帝的恩赐和人类正确理性行为而产生的自然权利。

同时,洛克的个人自然财产权理论对格劳秀斯与普芬道夫的理论作了重大发展:他认为私收稿日期:2009-10-22作者简介:王铁雄(1970-),男,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博士后研究人员。

3本文受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科研(创新)重点项目资助并为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私益与公益平衡理念与机制的构建:征收视野下个人财产权保护研究”(2009BFX006)的阶段性成果。

—4—有财产权产生于个人的劳动,并由此提出了劳动价值与征服理论。

随着洛克的个人自然权利理论及劳动价值与征服理论传播至美洲殖民地,对美国财产法自然权利理论的形成产生了重大而深远的影响,并直接培植了美国财产法个人自然财产权理论的历史基础。

(一)洛克的个人自然财产权理论在继受格劳秀斯与普芬道夫关于每个人对其生命、肢体和自由的“所属(suu m)”的观点基础上[9],洛克认为,源于上帝恩赐的原始共有财产权和源于个人劳动的私有财产权都是人类应有的自然权利,从而极大地丰富和发展了格劳秀斯和普芬道夫的个人自然权利理论。

洛克的个人自然权利理论,在关于财产权的自然基础上,与格劳秀斯及普芬道夫的理论是基于同样的假设,即认为财产权是上帝普遍赋予全人类的自然权利,财产的原始状态是其共有状态。

[10]洛克在《政府论》(上篇)中同样主张“上帝把世界给予全体的人类”[11],批驳了菲尔麦爵士关于上帝把世界赐予亚当及其直系继承人个人的观点,因而认为人类在原始自然状态下享有对宇宙万物的共有财产权利。

而且,洛克和格劳秀斯、普芬道夫一样,认为私有财产权是源于“占有”的排他性财产权利。

[12]但为什么“占有”的行为可以被赋予排他性所有的权利、可以使私有财产权取代上帝赋予的共有权利呢?格劳秀斯和普芬道夫认为是基于同意,即一种人类的明示或默示协议。

[13]在这一点上,洛克并不接受他们的观点。

作为培根创造与征服世界思想的忠实信仰者,洛克受培根的影响,在其《政府论》(下篇)第五章对理性人通过劳动征服自然而获得财产的自然权利进行了充分的描述。

这样,洛克在格劳秀斯、普芬道夫的自然权利理论基础上提出了劳动价值与征服理论,从而进一步发展了财产权理论。

这一发展是建立在《政府论》(下篇)第27段表述的基本原理上的:“只要他使任何东西脱离自然所提供的那个东西所处的状态,他就已经掺进他的劳动,在这上面参加他自己所有的某些东西,因而使它成为他的财产。

”[14]这一原理既是与普通法无主物先占原则一致的[15],又是植根于《圣经》中关于上帝“命令人们要从事劳动”、征服土地并享有支配权的训令。

[16]同时,洛克以反证法支持神授予人类征服自然的权利:“未经放牧、耕种或栽培的土地名副其实地叫做荒地,并且我们会发现它的好处几乎是等于零。

”[17]总之,洛克对财产理论的发展获得了极大成功并横扫了那个时代。

他肯定了古代圣经中的支配观念,并将其注入到开发自然资源的工具目的价值论的现代理念中[18];洛克坚决主张开发土地才是对土地“基本”使用的观点。

[19]简单地说,洛克将培根为了人类利益想掌控自然的渴望转变为了开发财产的理论。

(二)美国财产法理论对洛克个人自然财产权理论的继受洛克将自然法改变为人的自然权利之后,紧接着又将人的自然权利改变为个人自然财产权,并由此提出了在那个时代占居统治地位的个人自然财产权理论及劳动价值与征服理论。

随着洛克的《政府论》传至美洲大陆,其个人自然财产权理论就成为了18世纪美国财产法的理论来源和中心特点,并现实地对美国财产法自然权利理论的形成产生了巨大而深远的影响,且直接培植了美国财产法理论的历史基础。

耶鲁大学法学教授汉密尔顿在1932年发表的《从洛克看财产》一文中就对美国易于接受洛克自然权利思想的原因进行了中肯的分析。

在他看来,美洲大陆的开发、工业制度的建立,使人人都有发财致富、成为有产者的希望,而这一希望是永存不灭的;以至于个人主义思想在美国大为盛行,而洛克的个人自然财产权理论和劳动价值与征服理论在美国就成了个人“自由与财产的福音”。

[20]在美洲殖民地纷纷建立之时,与柯克的名字连在一起,洛克的理论传播到了美洲殖民地。

如果说17世纪是柯克的世纪,那么18世纪前半叶则是洛克的世纪。

因为在那时的美洲殖民地中,牧师的布道几乎是唯一刺激成年人智识的源泉及与精神世界相联系的环节,而其中被牧师们奉为圭臬的就是洛克的理论。

与此同时,第一代美国律师也开始走向成熟———他们是柯克的学生,只要有必要,他们就随时准备用柯克的学说来支持洛克的理论。

[21]事实上,美国的法律在许多部分深受洛克自然权利理论的影响,因为美国独立战争的原因就是为了追求与生俱来的几种基本人权,如生命权、财产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

[22]杰斐逊起草的《独立宣言》就同洛克《政府论》(下篇)中的思想是一致的[23],也就是说,《独立宣言》是以自然权利为基础的。

[24]同时,美国宪法的大多数创制人,如约翰・亚当斯、托马斯・潘恩等都确信存在着不受人定法约束的,不可被其废除的自然权利。

美国联邦宪法和各州州宪法都含孕着浓厚的自然权利观念的色彩。

如宪法第14条修正案明确规定:“人之生命、自由或财产非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

”这些都反映了美国建国者们对洛克个人自然权利理论的继受。

而且,美国最高法院在其发展过程中,对《权利法案》某些条款所作的解释,特别是对私有财产权所作的极为有力的保护[25],也都受到了洛克自然财产权理论的影响[26]。

可以说,洛克的个人自然财产权理论直接促成了18世纪美国财产法自然权利理论基础的培植。

由于清教主义把个人主义观念烙进了美国人的理论和实践之中[27],这样,在19世纪,洛克的个人自然财产权理论对美国财产法理念的影响就更为全面而深刻。

尤其是亚当・斯密采纳洛克的劳动价值与征服理论后,使之成为了自由放任学说的基石。

[28]因此,这一理论在这个蓬勃进取并集中精力致力于征服自然的新建立国家里,就使得这一时期法官们的自然财产权观念既是工具性的(在刺激经济发展的意义上),又是自由放任的(在对立法和行—5—政管制怀有敌意的传统意义上)。

[29]他们受社会经济发展精神的支配,其自然财产权观念经受了彻底的变革:从赋予所有权人不受打扰的享有其土地利益这种静态的农业社会所有权观念,转变为强调土地生产性使用和开发价值,即动态的、工具性的、更为抽象的财产观。

[30]在法律上,甚至允许新财产权涤荡旧财产权,这充分反映了洛克劳动价值与征服理论在19世纪财产权工具主义价值观中的重大影响。

因此可以说,在财产法理论的形成过程中,尤其是在19世纪财产法的自然权利理论基础发展过程中,洛克的个人自然财产权理论在美国所起的作用,要比在世界上任何其他国家都大。

三、美国财产法的绝对财产权观念传统美国财产法的个人绝对财产权观念传统直接来源于布莱克斯通的绝对财产权理论。

威廉・布莱克斯通(W il2 lia m B lackst one,1723—1780),英国近代著名法学家,著有重大而影响深远的四卷本《英国法释义》(Commentaries on the La ws of England,1765—1769)。

在其《释义》(第一卷)中,他“很好地总结了自然法学说”[31]并将自然法描述为:由造物主制定的并赋予人类理性以探寻的特定的永恒不变的人类行为规则。

[32]同时,布莱克斯通的自然法学说充分继受了洛克的个人自然财产权理论中的观点,并具体化为个人绝对财产权观念与“独有的和专断的支配权”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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